设计变更单标准格式

2023-06-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设计变更单标准格式

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的区别

【技术核定单】是指技术方面,比如方案修改,实物量变动,位置变化等工艺、材料的更改,用于对原设计图纸进行补充、修改,可以是的修订、细化,须经监理方、设计方、建设方确认签字。

技术核定单是施工单位发现按图施工时有技术问题,或者图纸不详先与监理商定,再通过业主发技术单给设计。施工单位没有权利直接和设计单位发技术单和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设计图纸的一部分,设计院可以根据技术核定单出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所以有了技术核定单要及时补办经济签证,因为该单涉及的费用,其按工程结算角度来看是属于合同外的。当然能转化为设计变更或洽商单那当然更好,这主要看施工方如何去运作了,这亦涉及到工程结算筹划的问题。

出技术核定单时要先看图纸会审、招标答疑、工程合同,这些文件里一般都有图纸问题的解决方案。

【签证单】范围不局限于技术方面,还有经济方面,比如因技术更改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管线增加,用工增加,都可以用签证单的形式与甲方达成协议。

用于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费用相关的工程量、材料量、机械使用台班等进行现场确认,通常是施工合同外的内容或不能在签合同前确认的内容,如零星用工、挖填土方等,需要在签证工作发生时/后即时办理,相关费用可以直接纳入最后决算。

【设计变更单】是由于设计图纸有误或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由设计院下发的资料单,设计变更单属于正式图纸的一部分。业主根据自己的工艺要求或构思,发函给设计,商定出变更,设计变更单是设计单位发给业主,经业主转发给监理再通过监理下达到施工单位。

第2篇:国际商会《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介绍

为便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正确实施,国际商会对《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进行了修订,编辑出版了《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The New Standard Documentary Credit Forms for the UCP500),即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是为全球银行业务员、进出口商、律师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任何人员设计的系列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供信用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日常工作使用。它指导人们任何填写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的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信用证。每种格式附有指导注解,以减少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由于申请开证、开立、通知及修改信用证中的不熟练及不准确而带来的风险。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包括前言与六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介绍(绪论、印制格式推荐、单独的格式);

第二部分:对申请人的指导注解和标准格式(对申请人的指导注解、对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分析);

第三部分:对银行的指导注解和标准格式(总的观察、跟单信用证和修改书的邮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第四部分: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的填写)

第五部分:标准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航空邮寄信用证修改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的填写); 第六部分:标准跟单信用证通知格式(标准跟单信用证通知格式的用途)。 银行与开证人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须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因此,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与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该出版物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

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Applicant)

此处应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和详细地址,如街道或邮政信箱地址、邮编等。

2.开证行(Issuing Bank)

为方便申请人,开证行可将其名称及地址预先印在此处。

3.申请书的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此处指申请人填写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日期。

4.到期日和交单地点(Expire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l)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除UCP500第44条规定的对到期日的顺延情况外,到期日是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的最后一天。

(2)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长短应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有效期太短将引起展期的麻烦,有效期太长则会造成额外的银行费用。

1 (3)交单地点通常指使用跟单信用证的城市或国家。除非注明城市或国家,自由议付信用证将视为任何地点的任何银行均可对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议付。

5.受益人(Beneficial)

受益人即指有权使用信用证之人,该受益人为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单据。此处应填写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通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就是货物的卖方,但经当事人同意,信用证可以下述第三者为受益人: (l)卖方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一个部门或一个附属机构。 (2)卖方的商业合伙人。

(3)货物及/或服务的最终供应者。

6.航空邮寄开证(Issued by air Mail)

通常考虑时间和费用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用航空邮寄开证。

7.简电通知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简电通知(预先通知)的作用是确保受益人在开证前预先获知开证及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但有效的信用证将是随后寄出的正式信用证文本。

8.电讯开证(Issued by Teletransmission)

电讯开证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及数据传送网络(如 SWI FT)等方式传送信用证。除非传递信息中另有规定,该电讯将视为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 通常由开证行决定采用何种电讯传递方式,如申请人欲使用特定的电讯方式,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声明。如申请人不愿使用电讯作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注明。

9.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申请人在要求开证行将信用证注明为“可转让信用证”之前,应熟悉UCP500第48条的规定。

10.保兑(Confirmation of the Credit)

信用证是否须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须由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决定。如申请人在“要求保兑(Requested)”的空格内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向受益人保兑该信用证。如申请人在“如受益人要求时,授权保兑(Authorized if Requested by Beneficiary)”空格内未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指示被指定银行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不要加具保兑,但如果随后受益人要求信用证予以保兑时,则被指定银行已被授权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11.金额(Amount)

信用证金额应分别以大小写表示。货币名称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货币代号表示,如USD(美元)、GBP(英镑)、DEM(德国马克)等。按UCP500第39条a款规定,在金额前加上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的词语时,金额即有10%的增减幅度。但要注意UCP500第39条b、c款的规定。

12.使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UCP500第1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使用,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

2 银行(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l)指定银行的选定

如申请人不知道受益人愿意选择哪家银行使用信用证,他可以: a.加注“由你们选择的银行”;

b.或留着空格不填,此时开证行将选择一家指定银行;

c.如受益人指明了指定银行,则申请人应相应地通知开证行。然而,申请人应警惕:受益人的请求中的任何使申请人感到不寻常的事情都可能是潜在诈骗的危险信号。 (2)信用证可适用的方式

如前所述,按兑现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四种:即期付款信用证、XX天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后XX天付款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

13.分批/分期装运 (l)分批装运

UCP500第40条a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尽管如此,还是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2)分期装运

分期装运是指在信用证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数量)的货物自2000年1月起分12个月等量分期装运。

UCP500第41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在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由于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大不相同,所以,如申请人欲要求分期装运,则应在申请书正文或附加指示中单独注明。

14.转运

在申请人决定是否允许转运前,应首先明确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并应参阅UCP500第23条至第28条中有关采用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等情况下的转运定义及特殊规定。

15.申请人投保

如保险事宜由申请人办理,则申请人须在此注明。

16.运输细节

UCP500第46条明确规定了“装运”一词的含义。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和目的地,并应在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后规定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否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视为最迟装运期,此类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UCP500第46条b款规定,在规定装运日期时,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c款规定,“如使用‘于或约于’或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迄日期包括在内”。对装运地与目的地另应注意:避免缩写;应使用全称;避免模糊用语;应表示国家及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在内陆、分批/分期或转运等情况下,不要规定从一个港口装运。

17.货物描述

按UCP500第5条规定,货物描述应简短,力戒列举过多细节。UCP500第39条规定,凡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 3 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8.贸易术语

此处填CIF ROTTERDAM,或FOB QI NGDAO等。有关贸易术语的细节参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规定的单据

UCP500第20条提醒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信用证项下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名称,正本、副本份数。UCP500中有关单据的正、副本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l)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复写。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3)如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等,受益人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显示者除外。

另外,UCP500第20条a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当地及类似含义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含有此类词语,则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且并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单接受。

按UCP500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20.商业发票

如申请人要求对发票予以证明、签证或其他类似要求及/或要求发票表明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时,申请人应准确指明由谁签发该证明、签证及/或如何在发票中写出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

21.运输单据(普遍的)

申请人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合理选择各种运输单据。UCP500第23条至第30条详细列明了在各种运输单据下银行可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事项。在规定运输单据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清洁的单据

UCP500第32条对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单据。

(2)不清洁的单据。

所谓不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例如:

XX包撕破(XX Ba1es Torn);

X 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 Scratched/ Dented)。

(3)可接受的条款

在某些贸易中,某些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为此,申请人应明确指明哪种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如在钢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 Clause)皆视作正常,且对受益人来讲可以接受。因而,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生锈条款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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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运输单据(特定的)

(1)多式运输单据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申请人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UCP500第26条)。 (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洋提单,此时适用UCP500第23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①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申请人可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②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发出交给指定人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前的一个条件。 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UCP500第24条。 (4)租船合约提单

①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说明。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②根据UCP500第25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方可接受。 (5)航空运输单据

当采用空运方式时,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航空运输单据,如空运单、航空货运单等。由于航空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且不可流通转让,因此,申请人应指明航空运输单据中的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不应要求凭指定(To order)的航空运输单据。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对每批托运货物签有3份正本及9份副本空运单,这3份正本空运单分别为:

① 第1张正本空运单(交承运人)

②第2张正本空运单(交收货人) ③第3张正本空运单(交发货人)

只有发货人才能取得第三张正本空运单,同时签发以下正式的副本,即: ④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

⑤第5张副本(交目的地的航空港) ⑥第6张副本(交第三承运人) ⑦第7张副本(交第二承运人) ⑧第8张副本(交第一承运人) ⑨第 9张副本(交销售代理人) ⑩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 ①①第11张副本(发票),及

①②第12张副本(交发运地航空港)

故不应在申请书中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空运单据,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据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空运单据,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或航空货运单。 空运单据是根据UCP500第27条规定的类型的单据,该条对银行有指导作用。 (6)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①对公路运输,申请人应规定货车提单或货车运单。

5 ②对铁路运输,申请人应规定铁路托运单或铁路运单。

③对内河航运,申请人应规定内河提单、内河运单或内河发货单。

④内陆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8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7)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

①如装运方式采取邮寄或专递,申请人必须在开证指示中明确。

②专递及邮政收据或邮寄证书是UCP500第29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8)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照UCP500第30条,银行只能在下述条件下接受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准许,或如果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在其正面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或者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已作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9)货装舱面(甲板)

UCP500第31条规定,银行不接受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集装箱除外)。因此,如货物的性质使得有必要将货物装于舱面时,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特别注明允许货装舱面。

(10)帆船

如申请人允许货装帆船,则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注明。否则,银行将拒受注明载货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运输单据。

23.保险单据

UCP500第34条至第36条对保险单据作有详细规定。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l)在买卖双方选择由买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事宜的贸易术语(如FOB、CFR等)时,申请人仍可在申请书中要求受益人提供以下单据:

①发至申请人的列有装运详情的电传副本,以使申请人凭以向保险公司作出有关保险声明。 ②发至信用证中指定保险公司的声明书,宣称货物已在申请人的保险单下保险。

(2)UCP500第35条规定,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明确规定要求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避免使用诸如通常险别等意义不明确的条文。

(3)UCP 500第36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4)如申请人要求投保无免赔率的保险,则应在申请书中对此予以明确注明。

24.其他单据

在要求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如重量证明等)时,申请人应对此类单据的出单人、措辞及其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25.交单期

UCP500第43条规定,除规定一个信用证有效期外,凡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在规定交单期时,申请人应考虑受益人准备单据及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所需的时间。

6 26.附加指示

此处用来填写需要的附加指示。

27.结算

(1)通常,在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预先印就授权借记申请人账户的条文。 (2)如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申请人应在此处注明如何办理。

(3)如申请人的账号尚未填写在申请人栏内,则应在此处将申请人账号写出。

28.签字

申请书应在此处由申请人签字并加列日期。 7

二、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与用途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用途

1.用做(航空)邮寄开立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是(航空)邮寄开证,就应一直使用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

2.用做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①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还可用做UCP500第11条a款第2项规定的有效信用证文件。 ②除非采用传真开立信用证,以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适当证实之用,本格式不应与电讯传递作为有效信用证文件一并使用。

(二)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 (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 (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 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 UCP500第4条所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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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未经授权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3)货币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货币代号来表示。

9.指定银行及信用证的可用性

信用证在此处要表明指定银行及其可用性的细节。 (l)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①应填写:

a.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点,或

b.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填写:Any Bank in(City or Country)。 c.如通知行是指定银行,则通知行的名称、地点应填写在此处。

②UCP500第10条b款规定: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开证行应该铭记此项规定。“你们(You)”或“你们的(Your)”词语表示应该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随格式各页不同而改变。

(2)使用方式

在相应的方格内加注X,以表明信用证是否使用下列兑现方式之一: ①即期付款,或 ②延期付款,或 ③承兑汇票,或

④议付。

(3)即期付款

①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指示要求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 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应要求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还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装运日后30天。 ②交单以后15天。

(5)承兑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兑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见票后30天。

9 ②装运日后180天。

(6)议付

在议付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的指示规定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如议付信用证要求汇票,则应要求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7)和受益人的汇票

如以下2个方格中的任一个已标上“X”,则此处方格内必须标上X。 ①使用承兑方式;

②使用议付(带有汇票)方式。 (8)以谁为付款人

此处注明汇票(如已规定)将以谁为付款人,应依照UCP500第9条a款规定填写。

10.分批装运

虽然UCP500第40条a款规定,如信用证没有另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最好还是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内标上“X”。

11.转运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熟悉UCP500有关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条文,特别应注意有关转运的定义及其应用的条文。仅在情况适合时方可在允许或不允许前的小方格内相应地标上“X”。

12.买方投保

仅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交保险单据,而且申请人表示他已经或将要为货物投保时,方可在此方格内标上“X”。

13.UCP500第46条所解释的装运: 从„„(From)

运至„„(For Transportation to) 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

如UCP500第46条所述,此处应注明货物必须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还要注明货物将运至的目的地。此处还必须包括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另应注意: (1)避免缩写,应使用全称,因为不是每个人都知道E.C,P.R.C,U.K,及类似缩写的。

(2)避免模糊用语,如Main Ports, West European Ports,Middle East Ports.Gulf of Mexico Ports等类似词语不应使用。

(3)国家,应表示国家中的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

(4)不是海港的装运地

当货物从一个内陆国家或从内陆发运地点,及/或当要求的运输单据是UCP500第

26、

27、28和29条所指出的某一种时,不应规定从一个海港装运。 14~20.中间空白处

①中间空白处用来填写信用证的可变动的细节。

②如此空白处不够用,应在标准跟单信用证连续格式中接着填写细节。

③细节的顺序。此处是为填写细节和资料设立的,细节和资料应按下列顺序填写: A.货物及/或劳务描述; B.列举规定单据;

C.特别条件(如有的话),例如:

10 a.此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明确授权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 b.允许货装舱面;

c.运输单据带有“XXX”条款可以接受。

避免当作“特别条件”表明的任何规定不能被一项单据来支持,或者不能从已规定单据中审核出来(参阅UCP500第13条c款)。

14.货物描述

(l)货物描述应尽可能地简短(参阅UCP500第5条)。 (2)货物描述不应罗列过多细节。

(3)要求加注过多的细节没有保护作用,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承兑、议付。 (4)大量的即杂乱的。实际上愈是复杂的信用证,愈是容易发生问题。

(5)需要申请人和银行都将开证工作当作拟订常识条款的练习,以避免信用证成为大家讨厌之物,或对受益人没有用处的文件。应避免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无法获得,或规定的细节不能在一种或几种单据中实现。

(6)数量和价格。在表明数量及/或单价时,开证行应了解UCP500第39条的规定:10%的增减幅度----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的词语用于货物数量及/或单价前,能使两者有10%的增减幅度。注意:在信用证金额前面,还必须使用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词语,以使信用证可用金额也有5%的增减幅度。

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或除非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总的支取款项必须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可以允许超装5%,但开证行应考虑是否允许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也可超支5%。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及其指导。相关的贸易术语,例如:CIF Rotterdam,CFR New York,FOB Hamburg应作为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且最好包括在货物描述中。

15.规定的单据(普遍之点)

(l)准确说明。UCP500第20条提醒开证行必须准确地规定在该信用证项下凭何种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

(2)单据名称。单据已有特定的名称时,例如:欧洲共同体1号证明书,或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书,就应一直规定这种特定名称。

(3)哪些单据?

①需要哪些单据常取决于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

②如需要的话,开证行应与申请人核对,以确定受益人愿意并能够提供欲将规定的单据,和他能够提供规定的格式和细节的那些单据。

(4)每种单据需要多少张?

从UCP500各项运输条文中可知,一份运输单据必须有一份正本,或者如果发出多于一份正本时,全套单据都应为正本。因此,开证行应规定,是否它想要求任何单据都有多于一张的正本,和是否它还想规定所要求副本的份数。例如: a.单张正本海运提单

b.3张全套海运提单

c.3份不可流通转让的副本海运提单

(5)正本还是副本?

除非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副本,银行希望单据是正本。但是使用新的制单方法时,问题常常是如何辨别正副本。UCP500第20条b款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且已加签字,银 11 行亦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a.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b.复写。 (6)出单人和内容。

依照UCP500第21条,当规定单据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这些单据的出单人及单据的措词或资料内容。

(7)可用第一流的出单人吗?

①注意UCP500第20条规定,开证行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词语描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单人,如果使用了此类无用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其它条款相符,并且不是由受益人出具的,银行将接受。 ③无用词语的清单决不是详尽无遗的。如果其他类似词语被使用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将在上述相同情况下予以接受。 (8)单据的顺序 单据应按下述顺序列出: ①商业发票; ②运输单据; ③保险单据;

④其他单据(如有的话)(参阅UCP500第21条),例如: a.产地证明书; b.分析证明书; c.装箱单、重量单等。

16.商业发票

(1)根据UCP500第27条,商业发票: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必须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且无须签字;必须表明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

(2)UCP500第37条b款给予银行接受或拒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的权利。如果因为现行的进口及/或外汇规章不接受此项发票,则应在信用证中相应地予以说明。 (3)如果商业发票:

①应予以证明、使之合法、予以签证时(请看第20条d款),及/或 ②要表示任何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证明时,

信用证应该准确地规定由谁发出此项证书或合法认可,及如何写出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证明。

17.运输单据(普遍的)

(l)哪种运输单据?

UCP500第23至第30条明确了接受或拒受何种运输单据的理由。因此,申请人应知道向受益人询问将采取的或最有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例如: ①海洋运输; ②多式联运; ③空运;

④铁路运输; ⑤公路运输; ⑥内河水运; ⑦邮寄,或

12 ⑧专递。

(2)两者居一

如果允许选择运输方式,或者允许分批装运,而且部分货物采取某一种运输方式,另一部分货物采取另外的运输方式,比如:一部分海运,一部分空运,此时有必要在运输单据名称间注明“或”或“及/或”,例如:海运提单及/或航空运单。 (3)哪些承运人?

UCP运输条文中有一项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应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递邮政收据除外)。并要表明已被承运人、船长、船东、邮政当局/专递机构或代理或代表委托人的指名代理人签字或证实。 (4)名称

①这并不意味信用证必须指定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而是意指根据个别运输单据条文的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必须表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租船合约情况下除外)或专递人的名称,并须由其签字,然而信用证可规定某一特定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专递人。 ②如由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装运,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此项要求。 ③如运输单据无法表明符合该项或类似的要求时,有必要规定一项附加单据表示要求已经符合。这项附加单据将由UCP500第21条管辖。

(5)避免什么?

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不能从运输单据正面弄清时,不要作出这种规定,如: ①快船装运; ②按班轮条件装运。 (6)其他出单人

如运输单据不需由指定的承运人、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专递人或代理或代表他们的指名代理人时信用证经申请人同意,可以要求其他单据,如运输行的收货证明书(FCR)、运输行的运输证明书(FCT)、仓库收据(由xxxx出具)或仓库栈单(由xxxx出具)。 (7)清洁的

UCP500第32条对于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的单据。因此,信用证不需要求清洁的运输单据。

(8)不清洁的

如若运输单据中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则将被视作不清洁的运输单据。如:

①xxx包撕破(Bales Torn);

②xx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 Scratched/Dented)。

(8)可接受条款

①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在运输单据中出现UCP500第32条的缺陷条款或批注时,他应表明哪种特定条款或批注是可以接受的。

②在钢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 Clause)皆视做正常的,并且对申请人来讲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信用证应规定生锈可以接受,以准许接受这类批注条款。 (9)清洁已装船

①不应要求运输单据中带有“清洁已装船”的措词。

②一份运输单据如符合UCP500有关的运输条文的要求,即是“已装船的”,如果它未带有UCP500第32条规定的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即是清洁的。

18.运输单据(特定的) (1)多式运输单据

13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信用证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UCP500第26条)。 (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洋提单,此时适用UCP500第23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①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信用证可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②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作成凭指定式抬头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人提货前的一个条件。 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UCP500第24条的规定。 (4)租船合约提单

①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说明。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②根据UCP500第25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方可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5)航空运输单据

①当采取空运时,开证指示中应规定航空运输单据(例如航空运单、空运发货单),信用证中应注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为了参考起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航空运单发出三份正本,即: a.第1张正本(交发出的承运人) b.第2张正本(交收货人),及 c.第3张正本(交发货人)

只有第三张正本才是发给托运人的。同时签发以下正式的副本,即: d.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

e.第5张副本(交目的地的航空港) f.第6张副本(交第三承运人) g.第7张副本(交第二承运人) h.第8张副本(交第一承运人) i.第 9张副本(交销售代理人) j.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 k.第11张副本(发票),及

1.第12张副本(交发运地航空港)

由此可见,信用证对航空运输单据不应要求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空运发货单。此外,因为航空运输单据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必须指名收货人,故不应要求发给指定人抬头及/或作成背书。

③航空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7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6)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①对公路运输,信用证应规定货车提单或货车运单。 ②对铁路运输,信用证应规定铁路托运单或铁路运单。

③对内河航运,信用证应规定内河提单、内河运单或内河发货单。

14 ④内陆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8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7)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

①如装运方式采取邮寄或专递,信用证必须照此规定。

②专递及邮政收据或邮寄证书是UCP500第29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8)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照UCP500第30条,银行只能在下述条件下接受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准许,或如果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在其正面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或者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已作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9)货装舱面(甲板)

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货物的性质需要装于舱面时,信用证应特别允许货装舱面;否则,根据UCP500第31条,如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已装于或将装于舱面,银行将不接受该单据。

(10)帆船

在某些贸易中,帆船装运仍是正常的,如申请人允许帆船装运,则开证指示及信用证本身都应照此说明。否则,银行将拒受注明载货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运输单据。

19.保险单据

UCP500第34至第36条对保险单据作了规定。

(1)如装运将使用 CIF或CIP术语,信用证将要求提交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保险单、预签的预保单项下的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

(2)如装运使用其他贸易术语,申请人应自己办理保险手续,但他们可要求提交以下形式的保险单据:

①发至申请人的电传副本,通知装运详情,使申请人能向保险公司作出适当的声明。 ②发至保险公司(将在信用证中指名)的声明书,宣称货物已在申请人的预保单下申报保险。 (3)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开证行都应注意申请人的开证指示是明确和清晰的。 (4)如果单据必须,或可以

①由UCP500第34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出具及/或签署。 ②由UCP500第34条c款所提及的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时,信用证应相应地用短语予以明确表示。

(5)保险单据将表明保险责任于UCP500第34条e款提及的日期生效,另外信用证也应说明保险责任自何时起生效。 (6)因UCP500第34条f款第1项规定保险单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相同。如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使用的货币与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不同时,才需要申请人发出特别指示。

(7)如需要保险单据,应注意到 UCP500第34条f款第 11项: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是:

①货物的CIF价(成本、保险加和运费)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或CIP的价值的情况。

②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8)申请人可有理由另行规定,例如,他可以希望: ①要求不同的最低百分比;

15 ②确立一个固定的百分比 ;

③确立一个最低和最高的百分比。

按照UCP500第35条,如果规定保险单据,信用证应规定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避免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以及类似的不明确的用语。

(9)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开证行就应知道,按UCP500第36条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保险单据:

①含有任何“一切险”的批注或条文。

②无论是否带有“一切险”的标题,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于没有投保的任何险别概不负责。

(10)如果受 UCP500第35条提及的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不被接受,信用证应说明投保无免赔率的保险。

20.其他单据

依照UCP500第21条,信用证应对其他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词或资料内容予以说明。 ①根据UCP500第38条,在采取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下,要求重量证明的信用证并未规定另行提供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②如申请人不愿以上述方式提供重量证明,信用证必须明确要求一项独立的单据。

21.交单期限

(1)UCP500第43条a款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每个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2)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开证行应通知申请人注意受益人希望需要的时间: ①从出单人处收取单据; ②制备单据以便提交; ③单据邮寄耗费的时间。

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UCP500第43条a款自动将其定为装运日期后21天,但这不应成为信用证不规定期限的理由。不应使用诸如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的词语。

(3)如果单据提交日期可以不考虑装运日期,则应在信用证中予以说明。

(4)UCP500第43条a款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便交单期限未到亦应如此。

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X”标注将放在三个小方格中的一个,表示通知行是否被要求在通知信用证时: (l)不要加上它的保兑;

(2)加上它的保兑;

(3)如受益人要求时,它被授权加上其保兑。

应注意到UCP500第9条c款关于一家银行不准备在信用证上面加上它的保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若通知行未加保兑就无须通知信用证时,开证行应在保兑授权或请求中予以说明。

23.银行间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l)开证行应在此处表明,依照UCP500第10条b款的规定,信用证所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为何处、如何及何时获得偿付,例如: a.借记我行开设在你行的账户;

b.我行将贷记你行开设在我行的账户;

16 c.向xx行索偿(开证行的代理行,即偿付行)。

(2)如果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为另一家银行索偿时,应注意UCP500第19条的规定。

24.页数

开证行必须注明所开出信用证的页数。

25.签字

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的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是国际商会在其推荐的跟单信用证几类标准格式的基础上,指导银行或进出口商的业务人员对格式各栏如何填写进行指导,对照UCP500的相应条款进行解释、提示。

跟单信用证的申请格式与开证格式是相辅相成、相互对应的,所以上述介绍的内容,有不少地方是重复的,但有的地方则做了删节,请相互参照阅读。

第3篇: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电子版的设计与应用

[摘要] 目的 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电子版的设计与应用,简化并规范临床护理记录书写,减轻临床护士书写护理文件的负担,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做到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1],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方法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本要求下,将一般护理记录单设计成各专科表格式护理记录单,表格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各专科常见并带有共性的观察项目、健康教育、护理措施、效果评价等,表头项目中的内容根据各专科的特点做成模板选择项放入下拉框,点击后进入相应的项目内。结论 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电子版设计科学,记录客观简明、易懂、节时,医生查询方便,提高了书写质量。

[关键词] 表格式;护理记录;电子版

我院是一所二级甲等医院,2007年首批通过了江苏省南京市基本现代化医院的验收。医院全面实施了信息化管理,医院的HIS、LIS、PACS系统自动嵌入,具有检索、查找、统计、资源共享等功能。电子病历于2007年3月开始运行,实现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体温单、检查检验结果等的电子化。2008年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件的实施意见》要求,在不违反《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原则下,将一般护理记录单改为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于是,我院在电子护理记录的基础上将一般护理记录单设计为各专科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现将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电子版的设计与应用介绍如下。

1 电子版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的设计

1.1 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电子版就是将一般护理记录单设计成各专科护理表格,我院共设计了手术科室一般护理记录单、非手术科室一般护理记录单、妇科一般护理记录单、儿科一般护理记录单、儿科新生儿一般护理记录单、产科产前及产后一般护理记录单、新生儿观察记录单8种表格。表格项目栏列专科常见并带有共性的观察项目、健康教育、护理措施、效果评价等。原先护士要在护理病历上逐一书写的一般情况、专科症状及护理、治疗、健康教育、特殊病情观察及措施效果等内容全部表格化。各专科常见并带有共性的内容制作模板,采用选择式记录(如:“健康教育”一栏,会出现“入院介绍、饮食指导、药物指导、检查指导、安全指导、活动与康复指导、心理指导、术前指导、术后指导、出院指导”若干选项供选择),护士只要在护理记录单上相应的表格项目内点击下拉框,需要的内容即进入相应的栏内,部分特殊情况则自行输入文字描述。

例:妇科一般护理记录单

妇科一般护理记录单(表格式)

健康教育:入院介绍、饮食指导、用药指导、检查指导、安全指导、活动与康复指导、心理指导、术前指导、术后指导、出院指导

疼痛:无、轻微、剧烈

措施:心理疏导、舒适体位、点击镇痛泵、使用止痛药

阴道流血:无、量(ml)、鲜红、暗红

措施:卧床休息、汇报医生

切口敷料:干燥、渗液、渗血、汇报医生

导尿管:通畅、受压、滑脱、拔管

排尿情况:已解、未解、不畅

措施:及时解决、报告医生

引流管:通畅、扭曲、滑脱、及时处理、汇报医生

引流量(ml)、鲜红、暗红

肠功能情况:腹软、腹胀、未排气、排气

措施:下床活动、肛管排气、开塞露肛注、遵医嘱用药

基础护理:口腔护理、皮肤护理、会阴护理、功能锻炼、翻身拍背

1.2 打开病人的电子病历,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 栏上病人的基本信息即自动生成,如:姓名、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等。

1.3 表格式护理记录单的使用需要有相应的支撑内容,各病区制作了《护理服务手册》,内容有入院指南、专科介绍、饮食指导、各种检查指导、各专科疾病健康指导,出院指导等,放在病室内,病人及家属随时可查看。做到记录内容有据可查。

1.4 实时动态记录,随时完善与打印的功能 提供嵌入套打、整页打印等多种打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1.5 签名与痕迹保留 运用工号与密码进入,完成记录后签名自动生成。同时,实习生、试用期护士书写的护理记录按要求实施冠签名。并保留所有的修改痕迹及详细信息。

2 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电子版的优点

2.1 护理记录清晰、一目了然 表格式一般护理记录单电子版记录内容为文字描述,表格清晰、整洁,有利于医护人员在短时间内了解病人病情,使整个医疗护理工作更加方便快捷。避免了表格内填写数字或符号,查看时需核对下面的数字或符号所代表的内容,同时,避免因符号书写错误造成记录内容的错误。

2.2 体现专科护理特点 表头项目为各专科常用及共性的观察及护理措施内容,下拉框中可提供大量可选择的观察内容、护理措施、健康教育等内容,杜绝了对疾病观察及护理措施的遗漏。同时,对年轻护士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2.3 体现个性化护理的特点 本系统软件在健康教育、护理措施等栏目中可补充输入内容,对同一疾病的不同病人可采取不同的护理措施及宣教内容,充分体现了个性化护理的特点。

2.4 体现动态、连续性护理 表格式记录按时间顺序随时记录,克服了以往回顾性的归纳记录[2],能直观动态地反映病情变化及采取的护理措施。

2.5 缩短了护理记录的书写时间,提高了护理记录的书写质量 表头项目相对应的下拉框中可提供相应的观察内容、护理措施,健康指导等内容,护理记录只需进行选项即可自动生成记录内容,给临床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解决了书写中字迹不整、涂改较多、格式不

一、内容不全等护理病历书写质量问题。

2.6 查询方便,利于信息交流 当医护人员要了解病人资料时,只需输入病人姓名或住院号,即可获得病人的全部资料。

2.7 有利于护理管理上的质量控制 计算机对每份病历实时监控,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及护理部定期或随时从网上查阅病历,了解护理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意见,及时修改,确保了护理病历质量。同时,通过上下共同努力,规范了护理人员的行为。

2.8 提高了专科护理质量 各病区专科疾病健康指导的制订,不但节约了护士书写的时间,而且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宣教效果。

2.9 护士以自己的工号和密码进入,所记录的内容,签名为自动生成,具有法律效应。上级护士可修改下级护士所记录的内容,在电子版中可留下修改的痕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可提供法律依据。

2.10 便于护理临床资料的充分利用 当医务人员需要了解患者资料时,只需输入患者姓名或住院号即可获得该患者全部资料,达到了分散输入、信息共享的效果。

3 存在问题

3.1 缺乏统一的标准 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2004年出台了《医院信息基本功能规范》,但还处在起步阶段,只是从理论上对医院信息系统应具有的功能进行了规范。电子病历是一新生事物,电子病历的临床应用规范和管理及标准立法等一系列问题还未解决。人们对电子病历各家医院还在摸索、总结,但已经成为有关部门和业界人士共同关注的热点。

3.2 因受医疗资源的限制,有一些设施、设备的配置配套还不完善,如PDA系统配备不到位,护士不能在床边进行病人信息的录入,常常出现几个护士等一台电脑录入信息;各级人员的护理记录督查工作往往与医嘱处理、病人收费、查看各种检查检验报告,以及行政管理的各种信息处理等造成冲突。都可能导致记录不能及时,同时也增加了督查的难度。

3.3 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用户名、口令泄密。主要是护士未意识到密码的重要性,有时为了方便工作随意将自己的密码交给实习生进入护士工作站,且对他们书写的各项记录也未审核签名;或因事离机时未及时退出电子病历管理系统,而致使他人有可乘之机进行违规操作。

4 整改措施

4.1 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制订相应的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实行电子病历系统安全管理和监督,遵守操作规程,逐级限定护理人员的操作权限,严格电子病历系统个人密码管理,自觉维护电子病历系统安全。

4.2 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护理病历书写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对病历书写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及法律的约束。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历质量上的疏忽或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4.3 完善护理病历质控标准 根据电子病历系统的特点,制订相应的质控标准,对电子病历实行全程监控。护理病历全程监控是一种管理手段的监督机制,必须加强对护理病历形成的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把质量管理的重点关口前移到出院前。我院已成立护理记录督导网络组织,建立了护理记录检查登记本,并制订了相关职责。

总之,电子护理病历系统实现了对临床护理信息采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的网络化管理,使护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护理人员和护理管理者的综合分析能力,必将成为未来临床护理医学发展的主流。

参考文献

[1]王华珍.专科表格式护理记录单的设计与临床应用研究[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9,15(4):380.

[2]陈伟娟.表格式新生儿护理记录单的设计和应用[J].现代护理,2005,11(10):815-816.

第4篇:室内设计任务书标准格式

附件3:

室内设计任务书 ·标准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项目概况及周边条件 项目设计简介 室内设计要求 室内设计深度要求 施工期间现场配合要求 开发计划及设计时间节点要求附件、附图、附表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周边条件

一、基地位置(附项目区位图)

二、项目简介

(一) 项目性质

(二) 建设规模

三、项目现状

(一) 地块周边现状(附实景照片)

(二) 项目建设现状(附实景照片)

四、其它情况(描述项目特殊情况)

第二章、项目设计简介

一、项目理念及意象

二、规划设计简介 (附:总平面图)

三、建筑设计简介

(一) 平面功能布局

(二) 立面风格、形态

(三) 建筑材料、色彩

(四) 附:各层平面图,建筑效果图,主要立面图,主要剖面图,屋顶平面图(如有屋顶花园)

四、景观设计简介

(附:景观主要平面图,主要剖面图,效果图)

第三章、室内设计要求

一、建筑设计评估

(要求设计师对已有建筑设计的平面功能、空间布局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及要求)

二、设计理念及意象

(附参考图片)

三、室内设计要求

(一)样板间设计范围及要求

(二)楼宇内公共部位设计范围及要求

1、大堂

2、电梯厅(含地下车库电梯厅)

3、过道

4、楼梯间

(三)会所设计范围及要求

第四章、室内设计深度要求

一、方案设计

(一)、方案设计总说明——除规定应反映的各种说明外,着重阐述总体室内设计的主导设计构思、设计理念及设计手法(空间构成、色彩、材质等)。

(二)、方案数量

要求在出正式方案前提供不少于2个方案供比较选择,经讨论确定后出正式文本。

(三)经济技术指标

(四)设计成果

1、 室内总平面图

2、 室内地坪平面图

3、 室内顶面平面图

4、 立面图

5、剖面图

6、效果图

7、实例意象图片及材料小样

二、扩初设计 设计成果:

1、 扩初设计说明

2、 室内总平面图

3、室内家具平面布置图

4、 室内地坪平面图

5、 室内顶面平面图

6、 门表图

7、 立面索引图

8、 所有立面图

9、 部分细部节点详图

10、门表详图

11、机电布置图

12、空调组织图

13、消防示意图

14、插座布置图

15、照明布置图

16、材料供应商资料表

17、效果图及材料小样(附产地、价格、颜色等说明)

三、施工图 设计成果: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2、 室内总平面图

3、 室内家具布置图

4、 室内地面平面图

5、 室内吊顶平面图

6、 门表图

7、 立面索引图

8、 所有立面图

9、 所有细部节点大样图

10、门表详图

11、家私大样图

12、机电布置图

13、空调组织图

14、消防示意图

15、插座布置图

16、照明布置图

17、给排水平面布置图

18、煤气管道(表)平面布置图

19、材料供应商资料表

四、设计成果形式及数量

(一)方案:彩板1套,A3图册4-6份,电子版光盘1套。

(二)扩初:A3图册4-6份,电子版光盘1套。

(三)施工图:施工蓝图8份,电子版光盘1套。

第五章、施工期间现场配合要求

一、施工图现场交底

二、施工期间现场配合N次

三、施工完成验收等

第六章、开发计划及设计时间节点要求

一、开发计划

二、设计时间节点要求 第七章、附件、附图、附表

一、附件

二、附图

三、附表

注:本标准格式适用于住宅类项目,其它类型项目参考编写。

第5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四、申报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及单位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及单位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变更单位住所的:需提供新住所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两年及以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主要住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得为纯住宅)及单位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新的验资报告及单位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备注:以上

3、4所涉及的材料皆需要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变更涉及多项的,所涉材料皆需提供。

五、承诺时限:

办理变更:1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材料申报地址:

瑶海区:合肥市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瑶海区行政服务中心201窗口,联系电话:64490265; 庐阳区:合肥市亳州路182号庐阳区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联系电话:65699352; 蜀山区:合肥市樊洼路和怀宁北路交口民生大厦1809室,联系电话:65123617;

包河区: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09室,联系电话:63357381; 高新区:合肥市创新大道2760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徽商银行三楼) 联系电话:65315587; 经开区: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398号管委会B座2411室区劳动处,联系电话:63679192; 新站区:合肥市文忠路与前江路交口少荃家园47#一楼仲裁监察处,联系电话65777106; 肥东县: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与太子山路交叉口县人社局二楼仲裁科,联系电话:67735200; 肥西县:肥西县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南100米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05室,联系电话:68828956; 长丰县: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3室,联系电话66671047; 庐江县: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66号县人社局二楼仲裁院,联系电话:87339557; 巢湖市:巢湖市巢湖中路192号市人社局三楼仲裁院,联系电话:82185821。

八、咨询监督电话和下载网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51-6353616

9、63536112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 网上办事网址:http://hf.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deptCode=34011024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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