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洽商签证

2023-0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设计变更洽商签证

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摘要】在工程管理中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更重要的是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工程总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尤其是在技改和技措工程中比例更大。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一项大事,更是控制整体造价的重要环节,所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注意事项

1、设计变更定义

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这种改变和修改不仅包含设计工作中本身在可能存在的漏项、错误等原因的改变,同时也包含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对质量要求、功能等的要求发生改变而引起的设计修改以及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从施工角度或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华建议可能引起的变更。

分析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设计变更能够成立的最重要条件就是由设计单位出具签章齐全的设计变更文件夹,因为涉及到责任划分及符合相关法规条文,此条件就为必须条件,不能出具签章齐全的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均应视为无效。

2、工程签证定义

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以上定义的关键词是“未含有又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所涉及到的关系中,主要是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同协议关系。

3、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签发原则及程序

哪种情况下可以是设计变更,哪种情况下是工程签证,在此不过多研讨,可以在完全深刻理解各自的定义的基础上区分处理。由于我监理方的工作是以程序控制为主,在工程管理中科学的程序是确保各项目标得以顺利完成的保证。下面就从此角度进行叙述。

3.1设计变更

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

②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

③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

④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⑤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为了更好地指导施工,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⑥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都应记录。

3.2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实施后,应注意以下两点:①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②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③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

3.3工程签证

①严格现场经费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施工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例如:由于业主或别的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机械台班窝工,后者只负责租赁费或摊销费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2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例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现场施工代表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

○3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能做签证处理。例如:临设的布局、塔吊台数、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严格审查,不能随便做工程签证处理。

○4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要随时留一份,以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5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

3.4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

○1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审核技术是否可行及评估对造价的影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进一步确认,如同意后,由建设方通知设计单位认可变更方案,进行设计变更,出具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变更图纸由建设单位转发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至施工单位生效。

○2 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

建设单位可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方技术负责人从技术、经济、施工进度上进行审核评估,从项目总体控制目标上进行掌握。---建设单位综合论证结果后,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认可,进行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或变更说明。---变更图纸由建设单位转发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至施工单位生效。

○3 设计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发出工程变更图纸或说明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论证变更对工期,造价等方面的影響,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定---变更图纸或说明由建设单位转发给监理单位,由监理方项目部监理工程师签发至施工单位后生效。

以上可以看出,与设计单位的联系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因为有直接合同关系),再就是从程序上来说,最后变更应是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方才生效。

3.5工程签证与工程量确认单的区别

工程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些原来设计不包含的事项,工程结算时由它来增加或减少工程结算值。现场签证,是有关施工当中,由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突发,在原有设计工程量中没有临时增加的工程量,需要现场的甲方代表,监理方签字认可的表格。它可以作为施工方最终决算的依据。工程量签证单,是确定工程量的。而施工现场签证单,可以签量也可以签价。

工程量签证单与工程量确认单的区别!工程签证单是图纸以外发生的工程内容,因为没有图纸的依据,为了准确描述所发生的内容而做的签证,这里包括了工程量确认以及附加图等。工程量确认单是现场经过实际测量而确定某项工程发生的量,常见的有甲方代表和监理的认证。

工程量确认单:仅仅只是确认了工程量,费用还得另算。签证单不只是确认了工程量,还确认了费用,是鉴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可有工作量,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处理结果等内容。

不管是工程签证还是工程变更、工程量确认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这些文件的原始件,不可以用复印件,复印件可能会造成对方不承认情况出现。

3.6对如何科学合理的减少变更签证的几点思考

○1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不可避免,但大量的工程实例说明,在变更签证中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总的归结起来大致有:不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中的相应项目,而以签证形式计算;不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把因自身施工不当造成的超定额允许范围的扩大工程量以签证方式确认;同一项目在按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量之外又以签证方式重计工程量;签证中不列明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只列明工程量和单价,既不作文字解释,也没有提供签证工程量、单价和计算依据;签证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时不及时办理签证,竣工结算时双方不能正确回忆具体工作尺寸,造成双方产生分歧;签证时参与的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表现在无授权人员进行的签字认活动;不执行有关规定却以签证形式体现出来;施工单位随意更改签证。

○2分析以上常见的变更签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不外乎技術方面,责任心方面,管理制度方面及不同的利益出发点几方面。为此,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所预定的各项目标,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的优化提高工程价值。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在工程实施前期阶段,重点要求各参加单位做好图纸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阅图,尽量将所发现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在设计交底及会审时统一解决,可以在以后避免很多由于设计不足而发生的变更签证的出现。

为了落实好设计交底及会审工作,建设单位可以从时间、人员、制度上着重考虑。给参建单位留给的阅图时间要合理,宜长不宜短,参加设计交底及会审的各单位人员应是主要负责人,设计方各专业人员要求齐全,施工方需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参加,监理单位需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在会审中应留有详细严谨明确的纪录。各方会签后生效。

在工程变更及签证过程中,严格按所确定的程序流程进行,第一是责任划分明确,第二是可以综合多方意见,使变更更科学合理。第三是由于程序的合规性,减少很多不确定。

即时签证以免遗忘。这主要是指隐蔽工程的签证和施工过程同步中的需及时处理的签证。如:基础开挖、打桩、排水,基础土石方崩塌清理、基础施工中支挡土板,基础障碍物拆除等的签证,这些事情一旦发生即需验证和处理,如不及时,现场各种情况就全发生改变,时间长了也容易遗忘。

一事一办不致混淆。有些工程项目的签证,施工方已报给建设方,可是建设方工地代表不在当时签证,而是在签证上写上“结算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等字样,到结算时,因签证很多,情况各异,结果造成混淆。如果在收到签证的当时即会同施工方验证签证,并按当时施工现场的情况分别计算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条理就很清楚。如:某设计变更通知要求取消某轴线间的隔墙,这时,该段隔墙尚未施工,此时签证,不但不须计算该段隔墙的拆除工程量,还应减去该段隔墙的原预算工程量。

平时留心做好记录。工地上每天发生许多事,有的极需当时就记载下来,如果没有记录下这些事情的具体情况,在工程结算时就有可能失去有力的凭证。例如基础塌方,发生在什么时间?哪些轴线之间?塌方量多少?这些只有记录得具体而详尽,工程造价才能准确地计算出来。

熟悉规定避免重签。一种情况是工程造价中既列有按定额规定计算的工程量,又计算了具有相同内容的签证。另一种情况是不执行定额中相应项目,而是另行签证,并且计量单位与定额规定不相符。之所以签了这些项目的工程量,最主要的是由于建设方工地代表不熟悉定额规定所致,因此建设方工地代表应熟练掌握有关规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建立档案有利于结算。对各种变更通知、验收签证资料缺乏妥善管理也是施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工程档案,造成签证损坏丢失;由于不记录或记录不详,很多重要情况遗漏。工程结算时,无完整的可追溯的原始资料,拍脑袋,凭回忆,各执一词,争执不休。

签证手续务必健全。一是签证的工程内容要记载清楚,数据要有底可查;二是原始资料应一份不缺地附在签证背面;三是各方都必须通过现场验收、测量核实后才能办理签证;四是验收签证的各方代表最少应有两人参加,非合同约定的其他人都无权签证;五是签证至少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执一份,各方工地代表签字后最好加盖单位公章,以防把签证变成个人行为。

严谨审计废除错误。一是所有工程均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后的价款进行结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对有错误或涂改的签证,应坚决予以废除,按有关规定或以现场实际勘察测量的数据为准进行计算。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对错误较明显、价格较高、违背常规、违背原则的签证,应切实查找出原因。如查明确实存有私下串通、弄虚作假及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厉打击,以期彻底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

结语:

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管理,涉及到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多个方面,且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如果事先就能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预控,在实施过程中又能多环节、全方位地严格把关,那么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就能处于科学、有序的状态,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而更加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周军泉.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在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性[J].江西建材,2013,01:218-219.

[2]刘秀霞.论建设单位如何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J].科技与创新,2015,04:66+68.

作者:陈浩

第2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变更签证的管理

一、施工现场签证产生的原因

1、近年来,施工单位为了获取工程,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低价中标的策略。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办理各种涉及人工、机械、材料、措施等项目的签证,以获得利润补偿。可以说,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已经成为施工单位获得利润的一种重要手段。

2、建设单位为缩短建设期,在设计图纸不全的情况下,提前组织招投标、提前开工、边施工边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改变或增加在建工程的某些功能,使得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签证,这些变更签证多数涉及费用。

二、施工现场签证的种类

施工现场的签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涉及费用的技术签证。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原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施工步骤的调整。

2、经济签证。因施工环境、材料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导致施工单位需完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而产生的费用。

3、技术经济签证。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为达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要求所需发生的费用的签证。

4、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造成工期延期的签证。

三、施工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无中生有或没有必要的变更签证

在一些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常采用总承包方式为“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的方式。这些方式中,设计、采购、施工同位一个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获得高额利润,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角色,对施工中的一些会对施工单位不利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提出对施工单位有利的变更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根本未发生的变更签证的内容。

对于这类变更签证,现场工程师应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每一项变更的原因,变更对投资造价的影响程度,变更后是否会对在建工程的使用功能有实质性提高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变更。同时对变更的执行要逐一落实。

2、事后补签

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单位的口头变更。这些变更往往时间紧迫,需要施工单位立即执行的。这类变更经常是事后补办。有的甚至在决算时才补办。但由于事过境迁,极易在决算时引起纠纷。

对于这类变更签证,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变更场签证的管理。项目核算员应深入施工现场,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在口头变更执行中和执行后及时办理变更签证。

3、虚假签证

有些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专业不熟悉,现场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当施工单位提出与施工事实不符的要求时,往往不清楚其中究竟,不负责任的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施工单位往往利用建设单位在这方面的弱项,通过虚假证明,虚报工程量的方法获得高额利润。

对于这类签证,建设单位应聘用对施工业务熟悉的专业人员做为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同时强化监理工程师的审核作用。施工现场的签证均先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再由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审核签发。

4、恶意篡改签证

現场签证是形成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资料,也是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文件资料。其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有的承包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恶意篡改已经签好的工程签证,使得工程决算失去准确性。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可要求承包商的签证单必须采用电脑打印,同时签证单编号管理,签字盖章后,建设单位也应留存一份,以备查核。用这种方式可避免篡改签证的发生。

5、违背合同的签证

有些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对在建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合同风险的承担范围不熟悉。对一些本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费用、风险,在施工中对这些内容进行现场签证,造成费用的重复计算,加大工程造价。

针对这类签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对现场工程师做详细的施工合同交底,使其充分掌握合同内容。如有必要,可以将施工合同在现场工程师处留存一份,以备随时查阅。

四、施工现场各种签证的办理

1、不涉及费用的变更签证

此类只需详细写明变动及调整的原因,变动及调整后详细的施工方法、施工步骤即可。此类变更及调整的执行必须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后执行。

2、涉及费用的变更签证

(1)、技术类经济签证;只签证事实,不签工程量

该类签证只对工作事实的描述予以确认,工程量在竣工决算时由专业造价人员计算审核。此类签证如果直接确定工程量,会在竣工决算工程量审核时产生矛盾。

(2)、施工内容变动的签证:只签工程量,不签造价

施工过程中有时因工程施工内容的变化而产生签证,此类签证往往没有图纸记录,事后很难查证,所以事前必须及时记录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签证只涉及变更工程量,不涉及变更费用。因为在合同计价原则中大部分包含了这些变更工程量的计价依据。

(3)、涉及停工、窝工、零星用工和机械台班停工等现场签证。该类签证应注明其发生的原因,时间,部位等情况,签证前需认真核实。

3、涉及工期的签证

工期延期(索赔)的前提是: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停工造成关键工序的延期。因此,签证一定要写明停工的原因,停工时间段,停工部位。

五、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

1、现场签证管理的组织措施

(1)、施工现场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项目管理组织体系,明确项目参与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现场签证管理的经济措施

(1)、制定符合项目实际且切实可行的“项目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工程建设参与方职责,严格规范现场签证的范围、内容、费用。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涉及现场材料价格的签证应表述清楚。表述时应标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种、质量等级、产地、生产商、单价内涵、供货方式、时间、地点。

3、现场签证管理的合同措施

(1)、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使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分清双方的责任、风险。

(2)、在合同中应规定,现场签证费用累计达到合同的某一数值时应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不在办理现场签证。

总之,施工现场签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非常重要。在办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真实性、及时性、合理性原则办理,严禁事后补办。

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程内容不能以施工现场的签证形式代替;与承包合同相悖的内容不能以现场签证来敷衍。

3、严格按照现场签证管理流程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办理签证,不得无故拖延。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随时留底一份,避免发生签证内容被添加、涂改。同时现场签证应编号管理,避免重复签证。

作者:王永刚

第3篇:基于造价咨询管理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措施

【摘要】工程变更与签证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其涉及范围广泛,构成因素也比较复杂,过多的工程变更与签证将会对整个项目的成本确定及控制造成影响,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影响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加强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才能有效的控制建设阶段的重点施工,减少施工变更与签证的发生,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本文章便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作用进行分析,并论述工程项目建设中变更签证的原因及相关问题,然后以通辽某综合性商业广场的消防工程为例,从造价咨询管理的视角展开分析,论述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工程变更;工程签证;造价咨询;管理策略

受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独特性质影响,无论是在施工合同的约定还是在招标图预算编制方面,都无法对整个项目做出完整、准确的预测及约定。此外,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乙方或监理方等任何一方的变化,都会对整个施工过程造成很多不确定因素,最终导致项目发生工程签证或变更的现象。在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中,工程变更签证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由此引起的造价增减也属于工程造价动态变化的主要内容。为避免工程造价动态变化对整个工程施工经济效益造成的不良影响,加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也成为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1、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及作用

1.1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质量、优化工程设计问题、完善工程设计方案、满足施工现场变化而进行的一系列设计施工修改与调整工作。工程变更通常要由原设计部门提供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获得原设计部门同意更改的设计审批书。而工程签证一般为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但是招标图或合同清单中未包括的费用,一般为拆改原因导致的签证较多。

1.2工程变更签证的作用

一个工程项目的结算,需要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配额和阶段信息汇编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其中,工程变更签证对施工现场实际施工所发生的特殊费用有书面详细的记录,是工程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对施工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有着固定价格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需要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对施工造价进行合理的调整。通过准确、及时、真实的工程变更与签证,对促进造价人员进行工程成本结算的客观性、科学合理性奠定坚实基础。

2、工程变更签证原因及存在问题

2.1工程变更签证发生的原因

从工程施工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引起工程变更签证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设计部门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疏忽,或是对设计规范、使用项目的功能并没有充分了解,导致设计存在不合理或缺失之处,后期需要变更签证以完善。其二,在工程项目启动建设阶段,发包方要求对一些项目的布局、功能进行修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一些具体的项目,由此引起工程变更签证。其三,是受建设市场的材料、设备行情变化,或者是受不可预见的气候环境、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因素作用,导致原来施工设计图纸中规定的结构尺寸、施工工艺及施工材料设备等无法实施,从而导致工程变更签证的发生。

2.2工程变更签证存在的问题

工程变更签证问题,有一些由建设部门所引起,一些由施工部门所引起,还有一些是两者共同所造成的。对于建设部门而言,可能会有一些业主方工程部没有尽职尽责,在工程变更签证的当时不办理,只是口头承诺,后续重新提交,甚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仍然进行变更签证手续的补办,如此一来,就容易导致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无法清楚回忆,造成实际情况与补办变更签证单的不匹配、不准确。对于施工部门而言,会通过对合同细节的研究,对合同单价、当地定额及相关文件的细节内容了然于胸,将施工现场已发生或将发生,但是在承包合同、定额文件中未明确界定的内容,利用工程变更签证的形式进行处理。施工部门利用业主方对细节不明、对工程结算知识不了解弱点,对工程量多报、虚报,增加造价。

3、分析案例工程概况

本案例为通辽某综合性商业广场消防工程,位于内蒙古通辽市平安路以东,东顺路以西,滨河大街以南,西拉木伦大街以北。本项目占地352亩,总建筑面积100.9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82.48万平方米,地下面积18.5万平方米。本工程项目规模宏大,需分多期施工,本次仅研究其一期工程,主要为大商业区域。项目在具体实施时,对各项管理工作均极其严格,在投资控制管理方面,尤其重视的是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管理。

4、基于造价咨询管理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实时、动态、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建设成本的合理控制依赖于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其对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造价咨询管理的角度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

4.1审核管理工程变更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1)熟知合同细节内容:本工程所签订的是消防及相关工程施工合同,为确保工程变更签证的合理性,作为造价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合同的所有内容,尤其要注意对合同中相关投资控制条款的充分了解。本工程中,根据建设部门的自身情况及相关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工程变更与签证必须要由三方签字方可生效,签字不合理的签证不予结算,从而有效避免了施工部門利用合同漏洞而虚报、多报工程量的现象。

(2)工程变更的理由充分:要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了解到底是哪一方所提出的工程变更请求,并分析工程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所变更的工程内容必须有详细的变更施工图纸、文字说明、施工记录等,一些特殊的变更项目还要求提供照片、录像等,还要包括变更工程实施时所用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投入的人力等,务必保证工程变更理由的详细、充分,才能为准确计算工程变更费用提供科学依据。

(3)及时确认并签署工程量:待审核清楚工程变更签证的可行、合理之后,对需要变更与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确定无问题后便要及时签署工程量,以避免时间过长未确认而记忆不清,导致结算困难,且及时确认签署工程量还会减轻日后工程结算时的工作量。本工程中,对工程现场变更签证均是及时审核处理,在确认无误是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同时,对确认签证及时填写签证费用审核表,将变更签证费用准确计算后进行上报,与建设单位达到共识。

4.2严格遵循工程变更签证的签发原则

其一,要严格按照三方协商的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在本次工程中,无论是哪一方所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证要求,必须要由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三方协商,确认原施工设计图纸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或是原施工设计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与现场条件不符而不无施工后,才能允许工程变更签证。同果要经由设计部门提供相应的变更图纸及详细说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签发。

其二,要加强对工程现场经费签证的管理:对于本次工程中所涉及的现场经费支出的签证,如用工签证、窝工与停工签证等,需要现场施工部门代表对签证进行严格审核验证,加强管理。本次工程中,要求每张签证单据有详细的原因说明,且时间、地点、背景等资料均明确。对于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子目,就不得再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出现。而对于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的合同外内容,不能只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处理,应由相关管理人员在施工审批组织方案及审批内容中,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4.3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规范管理

其一,要求工程变更签证实事求是。对于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内容,可以只签署人T1日或是机械台班数量,但需注意的是,要严格把握实际数量与签名数量的相符,不可再纳入其他因素而增加数量,导致造价增高。其二,要求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准确无误。为方便预算审批部门对工程量的计算,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清楚、详细,不能有含糊之处。其三,做好废料回收管理。本项目中很多的现场签证涉及障碍物拆除工程,因此对于此类工程中发生的材料及设备需要回收的,要求的签证上注明回收方,并由回收机构出具证明后方能认可签证,而不需要回收的材料及设备也要注明,以便于审核确认。其四,加强施工现场勘察管理。为严格控制本工程投资金额,对于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签证,必须要在费用发生前,由建设部门代表、现场监理人员及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勘察确认,以避免不合理的经济签证。

4.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效果

本次工程中,消防水系统变更签证记录共26次,防排烟系统记录11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记录12次,防火门系统记录1次,其他还有消防报警设备损坏签证、报废材料签证、地下消防水系统共用支架签证等。本次工程中,基于造价咨询管理的变更签证管理较为严格,例如,在某次消防水系统变更签证中,是因为大商业二层商铺空调变更设计而需拆除水管,在签证管理方面,要求明确商铺风机盘管、空调管线、防排烟等调整的原因到底是谁所导致,如果是设计发生变更该签证可以给,如果是施工单位自身未按规范或者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则由此发生的费用需自行承担。再如,在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签证中,需要深化图纸,增加消防模块,在综合考虑后认为签证不合理,未予签字确认,认为应走变更流程进行处理。

本案例结算送审金额为7230万元,其中3699万元是总价包干性质的合同部分,1060万元是单价包干性质的合同,另有1165万元的工作内容属于合同外工作,在造价咨询单位的建议下签署了补充协议,由于该工程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拆改和变更,因此签证变更的金额有1310万元,审核后结算造价为7178万元,核减金额约52万元。该案例中核减原因主要为:部分工程量偏高、个别材料的单价套用错误、变更签证单数量与实际数据不符、部分签证变更缺少业主方的簽字确认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最终分析认为,本次工程中基于造价咨询管理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手段是比较合理、有效、全面的,其对有效地控制整个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

总结:

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是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必不可少、会经常性出现的一项工程,作为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变更签证对控制造价,提高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程中,我们应该从造价咨询管理的角度考虑,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提高变更签证质量,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促进投资费用的高效利用。

作者:杨杰

第4篇: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

1、设计变更一般是由设计部门针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并要求施工单位据此施工的指令性文件,是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2、洽商记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协调解决某些具体事务如施工程序、施工顺序、工作协调、工期调整、材料调配等,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认(有时也需要监理方签认)的文件。目前也有一些单位把工程索赔以变通的手法转换成洽商记录,还有一些业主或承包方把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设计更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作为施工、结算依据。洽商记录也是结算文件的一部分。

3、现场签证是指按照设计变更的要求或洽商记录发生在现场的、可能不留存的实体或非实体项目经业主、监理方、承包方三方代表现场进行签字证明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有时一些工程索赔也会体现在现场签证中。

4、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之间的关系: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因,现场签证是果。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洽商记录是对施工合同的完善和补充,有时也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要求施工完毕且其结果符合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相应要求;同时现场签证也证明了发生在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已经按照业主要求或客观情况,其结果符合业主的要求,并经过业主的认可。

5、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这几方面注意以下问题:

A、接受设计变更文件时,为了追溯责任,一定要注明接收时间、签发人,必须明确注明年、月、日、时、分;因为有些设计变更下发的不及时,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前已经按照原设计文件把需要变更的部位施工完毕。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询问业主是否按照变更文件进行更改,如需更改,须立即办理现场签证,报业主或监理。接受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交给施工技术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以确保设计变更问及能够及时执行,方便造价管理。

B、在施工过程中,技术负责人和造价管理人员应提前详细研读设计文件,尽早找出设计问题,以图纸会审、设计工作联络单、洽商记录等形式提交各业主和设计单位,以方便设计部门完善设计文件。

C、不论是业主提出洽商事项还是承包商提出洽商事项,都应该仔细研究洽商内容,以利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方便施工、保障安全、方便结算的原则,签订洽商记录。如需要把工程索赔的内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反映出来,还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办理。

D、办理现场签证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现场签证应翔实、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日期与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相呼应。需要注明签证事项、工程量计算公式、计算单价、计算依据、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材料单位用量、材料结算单价等内容。

E、在办理现场签证时,还应该注意搜集相关的实物、影像资料等,作为现场签证的辅助证明材料,以利于工程结算。

总而言之,只要掌握了以上的方面,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能够保证铁证如山,就能够保证工程结算顺利进行

第5篇:如何区别签证单、联系单、变更、洽商记录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的区别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1总则

1.1目的: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实现。

1.2设计变更、洽商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四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问题的文件记载,其目的是弥补设计的不足及解决现场实际情况。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的变动、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均应通过设计变更、洽商予以解决。 1.3设计变更由设计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局部修改。洽商分技术洽商与经济洽商二种,经济洽商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纯粹的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它由经营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1.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工程施工、验收和改建、扩建和维修的重要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设计变更、洽商的办理 2.1设计变更、洽商的提出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三种情况。

2.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图纸所作的局部修改。它一般直接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四方签字生效。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3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想法,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局部变更。此时变更一般必须通过设计,并经四方签字生效。

2.4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施工单位针对原设计图纸中某些矛盾处的更正,或在满足设计的前提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改变或受施工能力限制而对原设计提出的技术洽商。

2.4.1技术洽商一般由施工单位栋号技术负责人经办,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但对于重要技术洽商,如影响主要结构和使用功能内容的洽商,应上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2.4.2办理技术洽商时,经办人应综合各专业、各部门情况,谨慎从事。当某专业的项目变更对其他专业有影响时,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协商,各专业本着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方便施工的原则,共同确定变更方案。

2.4.3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单位的设计变更与洽商,必须通过总承包单位办理。

2.4.4技术洽商应与经济洽商分开办理。但在办理技术洽商时,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对内容超出合同以外或涉及经济上的增减的技术洽商,应事先与工程、经营人员沟通,在经济问题得到落实后再签认。

2.5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2.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要随施工进度及时办理,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宜。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应先签后干,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在签字未齐全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2.7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上应避免涂改。若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某一方不同意某项条款而进行涂改时,应重新办理。 2.8各项目经理部办理的洽商必须及时抄送预算、翻样、测量、质检以及水电等相关部门。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

3.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采用规定表格,其中:

3.1.1“工程名称”一栏中,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图图签一致。对于群体工程,除冠以群体工程名称以外,还应注明单位工程名称。

3.1.2“记录内容”一栏中,均应详细注明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必要时附图示之,以利后期查询和追溯。记录内容必须条理清晰,明确具体,用词准确肯定,不得有模糊词语,文字及图示表述清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的需要。

3.1.3在签字栏中,四方签字必须齐全。若设计单位授权建设(监理)单位代为签字(如设计单位在异地时),则必须有设计单位的书面委托书。设计变更、洽商为多页时,必须张张签字。 3.1.4若在后期设计变更、洽商中,有对前期某一设计变更、洽商或其中某条内容重新更正的情况,则必须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洽商中第几条内容作废”的字样,同时在前期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相应位置处标出范围,写上“作废”的字样,并注上后期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日期、条款及编号。

3.2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正本四份,四方各存一份。若群体工程中有几个单位工程同时使用同一份“设计变更、洽商记录”,项目资料员必须按单位工程个数如数复印归档,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签字、日期,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3.3施工单位在收到或办理完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后,除及时将原件交给资料员归档以外,栋号技术负责人还必须做好相应技术交底。

3.3.1设计变更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3.3.2做好竣工图草绘工作。栋号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地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中相关内容按竣工图编制要求改绘在有关图纸上,以指导施工和方便将来竣工图的绘制。

第6篇:工程签证单、联系单、变更单、洽商记录的区别(大全)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的区别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请问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答复:

1、工程联系单是相互联系的文件-说事件;

2、工程签证是双方或三方签字认可的凭证-事的具体化(材料、人工、费用等);

3、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对图纸的变更通知-说事件;

4、工程洽商与签证基本相同。

5、重点是设计变更洽商是一个单;工程签证(必须有甲方、监理、施工方负责人签字)。

一般工程联系单不用确认工程量,签证单上确认工程量

第7篇: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如何管理现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

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四、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五、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六、 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七、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八、 设计变更的程序:

1

1、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

2 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十、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

十一、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十

二、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

十三、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十四、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行为,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作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图章。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

第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 4 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计价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办理现场签证。其中政府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的区别

【技术核定单】是指技术方面,比如方案修改,实物量变动,位置变化等工艺、材料的更改,用于对原设计图纸进行补充、修改,可以是的修订、细化,须经监理方、设计方、建设方确认签字。

技术核定单是施工单位发现按图施工时有技术问题,或者图纸不详先与监理商定,再通过业主发技术单给设计。施工单位没有权利直接和设计单位发技术单和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设计图纸的一部分,设计院可以根据技术核定单出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所以有了技术核定单要及时补办经济签证,因为该单涉及的费用,其按工程结算角度来看是属于合同外的。当然能转化为设计变更或洽商单那当然更好,这主要看施工方如何去运作了,这亦涉及到工程结算筹划的问题。

出技术核定单时要先看图纸会审、招标答疑、工程合同,这些文件里一般都有图纸问题的解决方案。

【签证单】范围不局限于技术方面,还有经济方面,比如因技术更改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管线增加,用工增加,都可以用签证单的形式与甲方达成协议。

用于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费用相关的工程量、材料量、机械使用台班等进行现场确认,通常是施工合同外的内容或不能在签合同前确认的内容,如零星用工、挖填土方等,需要在签证工作发生时/后即时办理,相关费用可以直接纳入最后决算。

【设计变更单】是由于设计图纸有误或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由设计院下发的资料单,设计变更单属于正式图纸的一部分。业主根据自己的工艺要求或构思,发函给设计,商定出变更,设计变更单是设计单位发给业主,经业主转发给监理再通过监理下达到施工单位。

第9篇: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市规建〔2008〕54号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办法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监察局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

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承包人收到工程变更令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

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相应报价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月7日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布的《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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