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

2022-12-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山西省城乡规划

山西省太谷县郝村规划

编者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选择确定了35个示范村(场)、65个联系村共100个村(场),开展新农村示范村省部共建,并会同地方政府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示范村编制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依据各个村的地理环境、资源条件、发展水平、主导产业、经营模式、民俗风情和村民意愿,并经专家咨询论证、村民全体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刊将陆续选登这些个性鲜明、各具特色的规划,以供全国各地的农村干部和群众借鉴。

一、现状与发展需求

(一)基本现状

1.自然资源与社会经济状况山西省太谷县任村乡郝村,临近焦太(焦作-太原)铁路、太旧(太原-旧关)公路、太长(太原-长治)公路,交通十分便利。所在的晋中盆地属于暖温带季风影响下的大陆性半干旱气候类型,年平均降水量470毫米,≥10℃的年平均积温3 700℃,大田作物1年1熟。郝村农业和各项用水主要依靠地下井水,地下水含水层主要位于120~150米之间。整个村庄地形相对平缓,村东部有少量黄土丘地。

郝村现有农户410户,人口1 440人,劳动力780人,耕地4 350亩,人均耕地3亩。2005年总产值1 700万元,其中第一产业占总产值86%,第二和第三产业分别占7.5%和6.5%。农民人均纯收入4 350元,是山西省一个中等规模的典型农业村。

2.产业发展现状郝村的农业结构与任村乡、太谷县基本一致,由大棚蔬菜、果树、玉米制种和畜牧业等构成。其中,蔬菜大棚154个,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56.3%,为农民提供33%的现金收入,是郝村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果树面积1 350亩,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12.7%;玉米制种面积1 300亩,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16.1%;全村只有不到20%的农户从事商品化畜牧养殖,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9.2%。郝村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平均每亩农机总动力1.26千瓦,基本上实现了机耕。

3.公共事业发展现状郝村的村容村貌较为整洁,但村内绿化程度较低。住房基本上都是砖瓦结构,村内道路和部分农田道路已硬化,总长度达6.7千米,主干道和部分巷道安装了路灯,基本普及了自来水,绝大部分农户以煤和秸秆为燃料。建有幼儿园、小学、卫生室、戏台、农民科技书屋等,但基础条件有待改善。郝村已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科技水平较低农民获取科技信息的渠道有限,新品种覆盖率较低,种植新技术推广面小,产品档次不高。农民培训活动不够普及,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

2.农业用水效率低郝村全部采用传统的大水漫灌方式,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低。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位年均下降1~3米,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3.农业产业化水平低郝村农业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缺少产后加工处理,产业链条短;产品以自产自销为主,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形成,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

4.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农田灌溉沟渠严重老化破损,水资源浪费严重,部分田间道路、村庄巷道尚未硬化。文体活动设施不健全,绿化率较低,养殖户庭院环境卫生较差,普遍采用传统旱厕,清洁能源使用户少。村庄西北角环境较差,部分房屋年久失修。

(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求

根据规划编制组与县乡干部和50户农户代表座谈的情况,结合对400户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明确郝村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产业发展方面,78%的村民认为最急需发展的产业是蔬菜大棚,其次是建设养殖小区,发展养殖业。

在基础设施方面,85%的村民期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变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在科技兴农方面,71%的村民最想得到新品种、新技术。

在生态建设方面,91%的村民希望集中建设沼气工程,利用太阳能,降低能源费用;增加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整体环境质量。

在配套设施方面,95%的村民希望通过建设文体活动中心等,丰富业余文化生活。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与规划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三增目标,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突出“主导产业强村、工商企业富村、科技人才兴村、生态家园建村、支部组织带村”五个重点,经过5年的努力,把郝村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先行村,并通过示范带动,以村促乡、以乡促县,放大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效应。

(二)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指导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发展现状与问题,立足郝村特点,突出区域特色,理清发展思路,提高规划的针对性。

2.突出产业,全面发展以生产发展为主导,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公共事业,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3.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从农民群众最迫切而又有条件做的事情办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讲求实效。

4.依靠群众,加大扶持充分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农民和社会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三)规划目标

按照“1年有起色、3年见成效、5年上台阶”的目标,2006年规划起步实施,2007~2008年全面推进建设,2009~2010年完善提高,到2010年,将郝村初步建成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具体目标如下: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村农业总产值达到 3 500万元,年递增15.5%,其中设施农业产值1 800万元,年递增18%,对农民纯收入贡献超过50%。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万元左右,年递增18%左右。

⒉现代农业初具规模农业科技含量明显提升,全面实现测土配方施肥,良种覆盖率和科技入户率分别达到95%以上,农产品产后加工处理率达到60%以上,大田全部实现节水管灌化,果树地实现滴灌化,设施大棚实现肥水一体化。

⒊村容村貌更加整洁村庄主要街道实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亮化等“五化”,全村绿化覆盖率达到25%,垃圾基本实现集中处理,100%农户使用卫生环保型旱厕,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95%以上。

⒋农民素质普遍提高农村劳动力科技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每个劳动力至少掌握2项以上的实用技术。农民观念更新,乡风文明淳朴,村民公德意识、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逐步养成节约、环保、卫生的良好习惯。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儿童入学率保持100%。

⒌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建立起完善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实现村务公开制度化,使农民对集体事务和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村民对村级管理的满意度达到95%以上。

⒍农村社会和谐实现乡风文明,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农民自立自强、艰苦奋斗、勤勉协作的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五保供养政策得到落实。

三、规划布局

规划将郝村分为5个生产区和1个居住生活区。

(一)生产布局

全村分为设施农业区、畜牧养殖区、果树栽培区、玉米制种区、物流服务区等5个生产区。村西南为设施农业区,面积1 250亩;设施农业区西部为畜牧养殖区,面积200亩;村东部为果树栽培区,面积1 500亩;村庄南部和北部为玉米制种区,面积1 000亩;村东南的火车站附近布置物流服务区,面积200亩。

(二)村庄布局

根据“立足现状,适当集聚,功能齐全,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布局村庄设施。基本保留已形成的居住区,重点在青年路南发展住宅小区,安置东大街、西大街旧宅拆迁户,新建住宅以2层联排式为主。根据太谷县“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在郝村西南角建设一所面向郝村、东卜、东贾、牛许4个行政村的中心小学,规模6个班。学校东侧建设体育场,既供学校使用,同时向村民开放。目前的小学改造成幼儿园。在青年路两侧布局商业、卫生站、邮电公共设施。建设以两纵两横主干道为骨架,干道及小区道路配套的道路网络;增设街头绿地,在现有道路上开辟绿化带,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景观体系。通过上述调整,村庄总占地面积由27.1万平方米减少到24.9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减少2.2万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由近200平方米减少到150.8平方米,达到建设部相关建设用地的标准。

四、发展方向与建设重点

(一)培育主导产业,实现产业富村

1.优化产业结构,突出“一村一品”在稳定玉米制种、适度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蔬菜、果品,突出“一村一品”,将郝村建设成为设施农业示范村。

设施蔬菜种植要在完善现有104栋日光温室和50栋塑料大棚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以“户户有大棚”为目标,新建250栋日光温室和100栋塑料大棚,使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总数达到504栋。建设2 000平方米育苗温室,运用现代工厂化育苗技术,满足全村蔬菜种苗需要,并辐射和带动太谷其他乡村设施蔬菜的发展。

葡萄栽培主要依托港资葡萄酒酿酒企业怡园酒庄,调整品种结构,增加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品种以赤霞珠、梅鹿辄、品丽珠、赤多丽为主。其他果品加大地方特色优良品种发展力度,更新改造老果园200亩,新建枣、梨、杏等果园150亩,使果园总面积达到1 500亩。

2.完善基础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建设大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区1 000亩、机耕道路2 400平方米,将郝村建成为北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村。建立节水管理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经济手段提高村民节约用水意识。采用管道输水、小畦漫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标准化玉米制种基地,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建设机耕道路,完善道路绿化林网。

在设施大棚区,配备水表和比例施肥器等节水设施,采用微灌(滴灌或微喷灌)技术,实现灌溉的肥水一体化作业。

在果园区,建设田间道路3 000米,宽度为4米,总面积为1.2 万平方米;改造滴灌面积1 350亩,新建果园配套滴灌150亩,增加排水设施,全面推广滴灌、渗灌技术。

3.延长产业链条,打造郝村品牌新建年处理3 000吨能力的果菜加工厂,配备清洗机、分选机、打蜡机以及包装机等设备。扩大郝村果菜保鲜库规模,达到800~1 000吨。

建设信息服务与产品展示厅,配备电子显示屏和产品展示台等设备,通过网络平台,方便农户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信息,对外提供产品信息。通过双向互动,促进产品流通。

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成立郝村蔬菜果品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统一产品质量、统一组织销售、统一策划宣传,打造郝村品牌,扩大销售渠道。引导扶持经营能手带头组建联合销售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通过企业带动实现产业富村。

4.建设养殖小区,发展现代畜牧业在郝村的西北约1.5公里处建设一个规模养殖小区,分为4个功能养殖区和1个服务办公区,共占地面积200亩,其中鸡养殖区95亩(包括蛋、肉鸡养殖区),猪养殖区43亩,奶牛养殖区22亩,综合服务区4亩,隔离区36亩。形成年饲养肉、蛋鸡10万只,猪存栏4 000头的能力。配套打井1眼,确保养殖小区的用水需要。

5.拓展农业功能,开发观光农业太谷是晋商的发源地之一,历史上曾有“金太谷,旱码头,小北京”之称。太谷县既有曹家大院、三多堂、孔祥熙宅园、“铭贤”学堂等历史文化遗产,又有梅苑山庄度假村、怡园酒庄等现代旅游资源。利用郝村优越的地理位置,以现有旅游资源为依托,开发“农家乐”、“乡村游”等旅游项目,实现观光农业与了解历史、品味文化、度假休闲的有机结合,拓展郝村的农业功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技术推广,实现科技兴村

1.构建技术平台,整合推广资源

以“三电合一”为载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户上网率达到35%以上。充分利用郝村作为山西大学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区、山西农业大学高新农业技术示范区的优势,构建技术推广平台,广泛开展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组织专家进村入户,为群众解答各种疑难问题,使郝村农民及时有效地获取农业科技服务。

2.引进品种技术,提高科技含量 加快引进大棚蔬菜新品种,发展多样化种植,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的效益。依托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果树所、太谷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教育科研推广单位,按照“便捷、易行、实用”的原则,加快引进推广转化速度快,农民易接受,使用效果好的设施栽培、玉米制种、果园管理、果蔬产后加工、畜牧养殖、兽医防疫、农田灌溉等技术。结合测土配方施肥,开展郝村耕地质量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展绿色农产品生产,打造郝村绿色品牌。聘请设施园艺、果树、玉米制种、畜牧养殖等方面的专家,每位专家负责联系和培训10个农民示范户,每个示范户带动10户农民,通过层层带动,不断提高科技入户率和技术普及率。

3.完善“农民科技书屋”,改善农民学习条件对2004年由农业部建立的郝村“农民科技书屋”进行完善提高,在现有各类农业技术书籍、期刊、光盘5 000套册的基础上,充实数量,尤其是增加设施栽培管理、绿色产品生产技术与规程等方面图文并茂、好懂易学的技术资料。

(三)综合利用资源,实现生态建村

1.推广清洁能源,提高生活质量推广太阳能热水器,解决村民生活用热水。利用养殖小区的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废弃物建设大中型沼气设施,实现全村集中供气,解决炊事用能。通过沼气和太阳能的利用,减少煤炭消耗,改变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将郝村建设成全省清洁能源示范村。

2.完善配套建设,美化村庄环境改善生活设施条件,将全村现有的传统蹲坑厕所改造为粪尿分集式生态旱厕,组织农民绿化庭院。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置有机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桶5~6个。完善道路硬化、沿外循环线两旁建设环村庄绿化带,绿化美化村庄,创建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3.开展物业服务,完善村庄管理建立物业服务站,定时清运垃圾、粪便,清扫道路,管护花草树木,维护水、电、路、气(沼气)。通过专业化服务,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家务劳动简捷化。

(四)加强教育培训,实现人才强村

1.开展校村合作,培育骨干人才与山西农业大学合作,选送高中毕业的优秀青年农民参加设施园艺、果树、畜牧、兽医等专业的大专班学习,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村民致富带头人。

依托农业部“百万中专生计划”,重点对村组干部、专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骨干、农村经纪人等进行职业教育,培养10~15名具有中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2.加强技能培训,培养新型农民依托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利用远程教育和现场教育相结合,开展科技培训入户、技术服务入户、农业信息入户、物化补贴入户、农业机械入户等活动,提高科技示范户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每年开展培训100人次,使每个青壮年劳动力平均掌握2~3项农业实用新技术。

3.引进外部智力,加快产业提升借助县“百人讲师团”,以及任村乡与中国农业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大学和山西果树研究所的协作关系,根据生产需要,每年邀请10~15名农业专家,对村民生产进行实地指导,开展课题攻关和科技培训,促进产业升级,增加村民收入。

(五)完善组织机制,强化支部带村

1.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基层民主化进程健全郝村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建立村民理事会、监事会等自治组织,健全以财务公开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完善和落实《村民公约》,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机制。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责任。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农村安定祥和、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核心作用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标准党支部活动。建立完善“一制三化”(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党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的工作机制。落实党员干部“两带三为”(带着感情、带着责任,为民造福、为民解困、为民排忧)责任,全面开展“三项培养”(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致富带头人培养成党的农村基层干部)活动,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郝村党支部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

(六)发展公共事业,建设和谐新村

1.加强基础教育,提高村民素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按照太谷县“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将目前的村小学扩建成为标准化中心村小学。实现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校园规模、班容量等五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2.发展文体卫生事业,提高健康水平建设村文体活动中心,为农民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普及有线电视、宽带网入户,使农民享受现代文化娱乐。改造村卫生医疗室,完善医疗设施,保障村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3.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新村以为民解困为核心,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教育救助、养老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为辅助,以捐赠扶贫为补充,建立健全覆盖全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机制和养老保险制度。

下期介绍: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满族村规划

作者:农业部规划组

第2篇:山西省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研究

摘要新医改方案确立了“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并正式实施。山西省目前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仍存在着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特征,城乡医疗保险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亟待改进。

关键词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路径

一、山西省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差距仍然较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小,仍然有一部分农民没有参加新农合,城镇从业人员还有几类人群参保率还比较低。

2.制度设计上缺乏总体规划安排。制度设计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险种之间存在筹资水平、保障待遇、财政补助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影响了社会公平,而且容易形成社会矛盾。

3.管理体制不科学。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多元分割运行的体制,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界限混淆、管理效率低的问题,不适应城乡一体化、人口流动性的要求。

4.相关配套措施未完全跟上。现行城乡二元分治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优质的医疗资源和人才涌向了城市,而农村的卫生机构则明显不足。医疗费用支付机制不科学,尚未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购买机制。

5.制度运行缺乏法律保障。当前,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相互独立运行,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法难以形成。由于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不足、独立性较强,从而导致基金流失的风险较大,难以足额征缴保险基金,继而提高医保资金的风险。

二、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1.制度普及化的初级阶段。

应彻底打破职业界限,建立一个覆盖所有就业人员的多层次、敞开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主要体现雇主的缴费责任,雇主和就业人员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1)在推进全民覆盖的具体措施中,要坚持“与户口无关,与需求挂钩”的原则,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农合之间建立城乡医疗保障“过渡区”,实行城乡居民参保平等。

(2)要加大对城乡无保人群的医保宣传力度、提高对城乡,尤其是乡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并以此为切入点构建覆盖城乡、一体多层的卫生网络体系。

(3)在医疗保险帐户身份卡的建立上,实行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的原则,为未来全国跨区域统筹提供条件。

2.从制度碎片转向制度衔接的过渡阶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与整合。

由于两类参保者都没有雇主缴费,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类似,补助标准、付线、报销比例等待遇标准都大体接近,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加以衔接和整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整合难度很小。

(2)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与整合。

首先,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最终必然要融入其他制度。其次,农民工群体与城镇职工一样同属于被雇佣群体,其筹资模式都是“企业+个人”模式,财政原则不直接补贴,两者可以融合。

(3)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对接与整合。

首先,失地农民大多是因为城镇扩张以及近郊工商用地而产生的,他们的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无异;其次,失地农民由于不再拥有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他们的性质实际上已经等同于城镇无业居民,因此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接轨更为合适。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终极阶段。

打破身份界限,最终建立以家庭为参保缴费单位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即全体公民不分城乡、年龄、职业等,统一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保障待遇层次,并按家庭人口数统一缴纳参保费用。这一步的制度整合需要在家庭缴费、雇主缴费和政府补助三者之间划定界限并明确各自责任,但在待遇享受上应尽可能做到同一筹资标准下保障水平的一致性。

在完成了各自制度内的相互整合以后,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因此应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的设计,使其最终形成制度设计相衔接、保障水平互为补充、信息资源充分共享、费用结算方便快捷的省级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三、实现山西省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的保障措施

1.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医保覆盖面。政府应加大经济支持,不断拓宽医疗卫生经费筹措渠道、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支出比重;同时,坚持强制性原则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充分重视预防工作,发展小病门诊的保障,让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2.给予政策支持,改革配套设施。政策主要向弱势群体倾斜,政府既要有医保政策出台,还要有经济扶持政策、管理政策、法律保护政策,更要有综合协调政策相互促进;政府必须着眼于提高整个医疗卫生体系的效率,同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和药品生产及流通体系的改革,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3.深化户籍改革,理顺管理体制。首先,政府应实现城乡居民身份一体化平等政策;其次,政府应该尽快整合各项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实现统一管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监督实施效果;再次,应在国家总体方针政策指导下,立足于山西省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本省的城乡统筹医疗保险模式,制定相应的有效路径、改革筹资方式、优化经办机制。

4.改革筹资机制,优化经办机制。应建立一个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特别要提高大病补偿的比例;同时,三大医疗保险项目应当尽快实现由同一经办机构管理。即在制度分割状态下,实行三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分账管理,当制度整合后即自然过渡到统账管理。

参考文献:

[1]郑成功.社会保障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1—28.

[2]王德平.统筹城乡八年医保路.中国劳动保障.2008(9).

[3]于建华.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设想.卫生经济研究.2008(5).

作者:薛桦

第3篇:山西省隰县火车站广场规划设计随感

摘要:自然地形条件是影响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最直接的因素。本文以“隰县火车站广场规划设计”为例,浅析在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时,如何有效的运用自然地形、生态环境、道路交通等要素,更加合理的进行广场空间功能的架构、景观视线的引导、交通流线的组织等。

关键词:隰县、城市广场、火车站广场、生态环境、自然地形

一、引言

火车站广场的建设,不仅是铁路建设项目重要的配套工程,也是城市空间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为人民提供了一个交往、娱乐、休闲和集会的场所。火车站广场及其代表的文化是城市文明建设的一个缩影,它作为城市的会客厅,集中体现当地风貌、文化内涵和景观特色,且增强本身的凝聚力和对外吸引力,进而促进当地的城市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体系。

二、建设背景

山西晋中南铁路(瓦日铁路),西起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东至山东省日照港,全长1260公里。是我国“十一五”铁路建设重点工程,连接我国东西部的重要煤炭资源运输通道,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铁路经过山西省西南部地区的洪洞县、蒲县、隰县境内,并辐射大宁县。建成后,与南同蒲铁路和沁沁、武左铁路相连,将成为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根据《山西晋中南铁路火车站设计建设标准》显示,该铁路建设项目在隰县预留火车站,这为隰县进一步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实现跨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社会经济的大发展提供了基本支撑,同时也优化了隰县的投资环境。

三、建设现状

1、地理位置

项目位于隰县城南乡石家庄村,环境优美,地理优势独特。东邻209国道,西接凤凰山,北靠石家庄村居住區,南侧为石家庄村村级水泥道路。距离县城中心仅15分钟车距,交通十分便利。

2、地形地貌

现状地势整体呈现北高南低,西高东低之势。最高点高程为960.54米,最低点高程为910.48米,高程相差50.06米。现状用地主要为耕地、林地和居民建筑等。

3、地质条件

根据项目地质勘探报告显示:该场地无断裂构造发育,地层连续、地基比较稳定,不存在滑坡、泥石流、采空区等重大不良地质现象(作用),且位于泄洪口等危险地段的上游,不存在潜在的危险。适宜本工程的建设。

四、规划定位

隰县火车站广场的建设,以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展现隰县的特色风貌为手段,以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为根本,将隰县火车站广场建设成为集商贸物流、旅游开发为特色的生态风景区。

五、规划原则

1)便捷性:项目路网的建设布局应满足各种交通工具的便捷到达和出发,体现出具有地方地形地貌特色和路网的构架。

2)艺术性:项目广场休闲景观的打造,应尽力创造能够满足现代人的审美要求、符合时代特征的、艺术的城市广场景观特征。

3)文化性:作为城市门户和窗口的站前广场,展示在成游人面前的应该是最富有地域特征的文化内涵本质。本项目充分挖掘地方特色与铁路特点,通过隐喻的手法,具象的造景元素和符号,在广场的设计中透漏出隰县的文化底蕴。

4)以人为本:设计从普通市民和过往游客两角度作为切入点,贯彻“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创造满足不同情趣、不同层次的市民和过客对广场活动场所的多样需求。

六、规划手法

利用基地特有的山地地形和内外条件,以进出站人流和周边城市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植物造景和硬质景观搭配为主要手段,以满足内在功能前提下的景观营造,强调对地域文化与时代风貌的提升,创造功能合理、交通流畅、环境优美、个性鲜明且服务于大众的隰县城区站前广场。

七、总体规划方案

根据《山西中南部铁路火车站设计建设标准》,该铁路线主要为货运铁路专线,客运需求量占得比重较小。考虑到隰县近年来客流量统计数据和本项目的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并结合拟建项目所处区域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特点及未来20年内发展的可能,以隰县火车站站房设计的客流量为依据,确定隰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停车场的设计规模。

1、总平面规划及功能布局

由于隰县火车站广场地处山区,因此规划站房至广场方向高度逐渐降低,广场所处位置地势变化较陡,立体空间感较为丰富。广场中心位置平均标高较站房±0.000低约3.60米。并依次布置候车厅——站前平台――台阶――广场中心区――台阶(两级)——广场入口——广场前道路。

规划广场整体由“站前平台、广场中心区、广场缓冲区、西北侧停车区、南北两侧绿化景观区及广场入口”等组成。

站前平台及台阶:广场中心区与站前平台采用2组台阶进行连接,台阶两侧设置无障碍坡道,站前平台宽10米。台阶的设置高度考虑整个广场及周边区域系统联系,考虑进出站人流的合理承受能力,同时利于烘托站房的建筑主体。

广场中心区:南北长75米,东西宽66米,占地4950㎡。广场竖向设计整体为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间低,广场中心的设计高程为941.335米,西侧的设计高程为941.50米,东侧的设计高程为941.10米,东西采用0.5%的设计坡度,以满足广场的排水需求。。

规划广场主要由四组立体防护绿化带、两组立体文字景观绿篱(暂定:大美隰县、笑迎八方)、两个花坛、一个中央灯塔构成。广场中心区以花岗岩及大理石铺面为主,局部辅以景观绿化作为点缀。广场中心区四组立体防护绿化带主要以草坪、花灌木及小型乔木为主,周边设有供行人休息的嵌入式木座椅。此区域为整个广场的步行交通区域,承担着广场人流集散与活动、休闲等功能。广场中心区照明采用中央灯塔及地灯。

西北侧停车区:主要为公交车、出租车及社会车辆停车场。占地面积2898.88㎡,共有停车位50余个。各停车场之间用小型乔木及大型灌木围和,保护整体整洁。停车场照明除利用中心区灯塔及两侧路的路灯外,还设有庭院灯。

南北两侧绿化景观区:主要为小型乔木、大小型花灌木和草坪进行混合种植,以保证保证周边自然环境及生态要求。

广场缓冲区:位于中心区与广场前道路之间,占地面积约1588.83㎡。纵向中轴线主要采用台阶的设计手法,进行竖向空间的提升,着重解决基地高差问题。中轴线台阶两侧与基地景观相融合处理,达到整体的和谐统一。缓冲区由西到东竖向高程逐渐降低,西侧高程为941.17米,东侧高程为916.69米,高度相差24.48米。

广场入口:接广场前道路,作为整个广场的入口。入口广場两侧设计进入式停车场,主要重点考虑沿街商业、休闲旅游等人流车辆的停放问题。停车场占地面积1170.6㎡,共设计车位35个。

2、交通流线组织

规划隰县火车站站前广场的交通组织整体采用人、车分流的设计手法,人流由广场台阶进入广场后进站上车,车流通过广场北侧的市政道路进入车站停车场,泊车后进站。由于受项目基地地形、地貌的影响,广场车站道路设计无法实现环路,故在项目实施运行后,应加强车站静态、动态交通的有效化管理,以满足送站、接站车辆能够高效、有序、便捷的疏散,避免造成拥堵。

3、总体竖向设计

规划广场总体竖向设计是依据隰县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的火车站候车厅及209国道道路中心线标高进行竖向设计,新建道路及排水情况,在满足城市(基地)竖向规划条件下,综合考虑项目区土地开发的土石方平衡进行纵断面设计。

4、广场照明工程

广场照明工程主要考虑各功能区的夜间照明及绿化景观灯的设置。本项目的夜间照明设施(路灯)主要围绕广场缓冲区(台阶两侧)、入口区及社会停车场进行设置,选用功能节能型高压纳光灯,单臂,杆高3~5m,间距为30m,数量约46个。广场中心区照明设置高杆灯塔一座。

本项目夜间绿化景观灯的设置主要围绕广场中心区和南北景观绿化区进行设置,选用功能节能型灯具。

5、广场绿化工程

广场绿化工程遵循适地适树原则、生态性原则、地方性原则和景观性原则。同时,要强调以下几方面内容:强调植物在覆盖空间中的作用,尤其是规则式配置时,要选用遮阴效果好、树型优美的树种;强调植物与景观小品、铺装的组合效果;广场空间中需强调植物自身的观赏性效果;利用复合式栽植,强调植物的组合美。植物景观形成外密内疏、南北围合、东西通透的整体景观风貌。植物材料选择:1)上层:树型优美,树冠浓郁的高大乔木;以雪松、油松、塔柏、国槐、法桐为主;2)中层:以观花、色叶小乔木为主,以木槿、紫叶李、红叶碧桃、紫薇、红枫为主,延长观花期,丰富四季景观。3)下层:选择高度不一、色彩多样的地被植物,丰富植物立面效果,重要地块选用时令花卉,营造热闹气氛。主要有胶东卫矛、红叶小檗、连翘、红花月季等。

6、广场安全防护措施及无障碍设计

整个广场设置完善的指路、指示、警告和禁令标志,设计原则: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单柱牌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8~2.5m,悬臂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6.0m,标志牌均为反光标志,图案文字采用钻石级反光膜,底板采用高强级反光膜。由于本项目地形高差较大,规划在站前平台、站前广场及广场缓冲区平台等四周有较大落差的地方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挡土墙护坡等安全措施。广场的无障碍设计主要是解决如何由广场进入候车厅的高差问题,根据《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方案设计无障碍坡度进入站前平台,然后进入候车厅。

7、广场配套设施建设

规划广场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管理用房和广场配套商业。规划设置公共厕所两座,一座位于广场东南角,一座位于火车站候车厅内。规划广场的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环卫设施、市容市貌、交警、治安等,位于候车厅西北角的综合服务楼内。广场的配套商业沿广场前道路两侧进行布置,层数为两层。

8、市政管线综合设计

1)给水:项目供水水源接至东侧石家庄村居民供水,管径DN100。

2)排水:项目雨水经雨水干管收集排至石家庄村南的排水渠,管径DN800;污水主要是候车厅及综合楼产生的污水,排至火车站化粪池。

3)供电 :项目供电电源接至至石家庄村变压器。

八、结 论

本项目在规划设计时不仅有效的利用了山地地形特有的景观要素,同时也融入了隰县当地的自然、人文等文化元素,极大地塑造了隰县火车站广场的地域特色。项目的建设,不仅为隰县城市居民出行、商贸物流、旅游资源等提供了便捷的交通条件,同时也是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重大举措。

参考文献:

1、理想空间《城市广场规划设计与实践》,同济大学出版社;

2、文增,《城市广场设计》,辽宁美术出版社;

3、宋钰鸿,《城市广场植物景观设计》;

作者:高天明

第4篇: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为决策提供依据。 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十一)其他。

第十八条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第五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三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

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山西省城乡建设规划制度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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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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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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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第十八条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6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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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实施计划,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计划的执行情况。

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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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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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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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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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2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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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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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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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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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17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18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

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19

第6篇:山西省外商投资促进规划

山西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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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山西省投资促进的发展现状 ........................ 1

(一)山西省投资促进工作取得的成绩 ................................ 2

1、投资促进的原则和目标逐步明晰 ................................. 2

2、投资促进的规模有所增长 ....................................... 3

3、对外经济合作数量不断增加 ..................................... 4

4、开发区建设促进投资作用初显 ................................... 4

5、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形成基本格局 ................................. 5

6、国际与区域合作初见成效 ....................................... 6

(二)山西省投资促进工作存在的问题 ................................ 6

1、招商引资主动性较差 ........................................... 6

2、产业承接性较差 ............................................... 7

3、环境吸纳性较差 ............................................... 8

4、投资促进关联度较差 ........................................... 8

5、能力适应性较差 ............................................... 8

二、山西省投资促进的环境分析 ....................... 10

(一)经济环境 ................................................... 10

1、城市化程度 .................................................. 10

2、工业化程度 .................................................. 12

3、收入分配与消费水平 .......................................... 14

4、生产性服务业与商务环境 ...................................... 16

5、生产要素成本 ................................................ 18

6、融资环境 .................................................... 19

(二)资源环境 ................................................... 21

1、矿产资源 .................................................... 21

2、能源资源 .................................................... 22

3、水资源 ...................................................... 23

4、土地资源 .................................................... 24

5、旅游资源 .................................................... 24

(三)交通环境 ................................................... 26 2

1、公路 ........................................................ 26

2、铁路 ........................................................ 27

3、航空 ........................................................ 28

4、水运 ........................................................ 29

5、物流业 ...................................................... 29

(四)创新研发与人力资源环境 ..................................... 31

1、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 .......................................... 31

2、人力资源 .................................................... 32

(五)文化环境 ................................................... 33

1、游牧与农耕文化的结合对开放意识的影响 ........................ 33

2、中华传统文化对山西人素质的影响 .............................. 34

3、传统晋商文化的积极作用 ...................................... 34

4、对现代商业意识的接受 ........................................ 35

(六)政策环境 ................................................... 35

1、国家中部崛起区域政策的影响 .................................. 35

2、国家外资政策变化的影响 ...................................... 37

3、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影响 ...................................... 39

4、山西招商引资政策的不断完善 .................................. 40

5、山西招商引资政务环境的改善 .................................. 41

6、山西支持引资的财政支持措施 .................................. 42

(七)社会环境 ................................................... 43

1、教育环境 .................................................... 43

2、医疗卫生环境 ................................................ 44

3、社会治安环境 ................................................ 45

4、法制环境 .................................................... 45

三、山西省投资促进的指导思想、方针与重点 ............. 46

(一)指导思想 ................................................... 46

(二)方针 ....................................................... 47

1、投资促进硬环境改善与投资促进软环境改善并举 .................. 47

2、扩大投资促进规模与完善投资促进管理体制并举 .................. 48

3、利用国家政策与改进本省政策并举 .............................. 48

4、增加项目数量与产业链带动并举 ................................ 49

5、国外资金引进与外省市资金引进并举 ............................ 50

6、实业性投资引进与金融性投资引进并举 .......................... 50

7、投资促进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 ............................ 51

8、投资促进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并举 .............................. 51

(三)重点 ....................................................... 51

1、构筑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投资动向和招商项目信息平台 .......... 52

2、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投资服务体系 .............................. 52

3、完善重大项目的前期策划和包装的组织体系 ...................... 52

4、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和山西实际的投资促进政策体系 ................ 53

5、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投资促进考核评价体系 ................ 53

6、建立高水平、专门从事投资促进工作的人才队伍 .................. 54

四、山西省投资促进的重点产业 ....................... 55

(一)煤化工业 ................................................... 55

(二)装备制造业 ................................................. 56

(三)材料工业 ................................................... 56

(四)医药产业 ................................................... 57

(五)冶金工业 ................................................... 58

(六)电力工业 ................................................... 58

(七) 商贸、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 .............................. 59

(八) 物流、金融、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 59

(九) 会展、文化和公共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 60

(十)旅游业 ..................................................... 60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 ............................................. 61

(十二) 现代农业 ................................................ 61

五、山西省投资促进的区域重点 ....................... 63

(一)各经济区域的形成与发展 ..................................... 63

1、太原经济圈的建设 ............................................ 63

2、晋北经济区的建设 ............................................ 64

3、晋南经济区的建设 ............................................ 65

4、晋东南经济区的建设 .......................................... 65

5、西部经济区的培育 ............................................ 66

(二)经济带的形成与发展 ......................................... 67

(三)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 68

六、山西省投资促进的方式选择 ....................... 70

(一)山西省投资促进方式的转变 ................................... 70

1、由针对单个企业招商向针对整个产业链招商转变 .................. 70

2、由重点针对海外招商向针对东部外商聚集地招商转变 .............. 71

3、由各自为政制定招商政策向建立系统性招商政策体系转变 .......... 71

4、由以优惠政策为主引资向全面改善投资环境转变 .................. 72

5、由以项目随机性的招商方式向规范化招商方式转变 ................ 72

6、由以政府招商为主向以企业招商为主的转变 ...................... 73

(二)山西省投资促进方式的创新 ................................... 74

1、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国外优惠贷款 .......................... 74

2、以各类博览会和招商会为重点,打造会展投资促进平台 ............ 75

3、以国有企业改造为突破口,大力促进投资 ........................ 76

4、着眼于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引进资金 ............................ 78

5、做好海外招商基地建设和友好城市共建,形成招商引资新平台 ...... 78

七、山西省投资促进的保障机制 ....................... 80

(一)完善服务型政府职能,树立良好的山西投资形象 ................. 80

(二)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加快投资市场化、专业化步伐 ........... 81

(三)构建金融支持平台,为投资促进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 82

(四)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合作 ......................... 83

(五) 制定并落实相关招商政策,为吸引外部投资提供政策体系保障 .... 84

(六)建立健全对外资的法制管理体系 ............................... 84

(七)加强环境建设,增强山西对外商的吸引力 ....................... 85

5

一、山西省投资促进的发展现状

现代意义的投资促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外国的资金和技术,从而推动本国、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向潜在的投资者所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投资促进不同于传统的招商引资,是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拓展和升华,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层面,大到政权的稳定、法制的健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中到经济门类比重、市场机制、融资渠道;小到企业管理、人员配置、产品销售等微观领域。

作为一种全局性的战略观念,投资促进的全局性和战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强调在采取具体的引资行动之前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投资促进工作战略和规划,以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全面提升吸引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它强调形象塑造、引进外资、投资服务和信息反馈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促进,不可或缺,尤其强调投资后服务,如优惠政策的落实、纠纷的解决和投诉等一些在招商引资阶段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投资促进主要包含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形象塑造,即塑造和宣传本国、本地区、本城市的投资环境;二是招商引资,即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活动,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和销售网络;三是管理服务,即为潜在的和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吸引和扩大他们的投资;四是信息反馈,即反馈投资促进政策执行情况,推动政府投资政策的完善。

投资促进包括下列具体类型的活动:广告、直接邮寄、投资研讨会、投资团组、参加行业展销和展览、散发材料、一对一直接营销、为潜在投资者准备访问日程、在潜在投资者和本地合作伙伴之间牵线搭桥、从各个政府部门获得许可和批件、准备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在项目开始运营之后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等。

本规划中“投资促进”中的“资”所涵盖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能够利用的外资(即境外资金),又包括内资(即山西省外的资金);既包括山西省内的民间资本,又包括了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的方式既包括直接利用外资,也包括了间接 1 利用外资,如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总之,所有能够用于山西经济社会建设的合理资金都属于本规划中“投资促进”所涵盖的资金范畴。

(一)山西省投资促进工作取得的成绩

1、投资促进的原则和目标逐步明晰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山西省已经明确地认识到“十一五”时期是全省积极利用对外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

山西省结合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认真研究本省的具体情况,借鉴兄弟省市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致力于建立现代化的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探索和实施现代化的招商手段,切实改善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的质量。2006年,山西省召开了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部署了新阶段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目标,制定出了全省、主要城市及各个行业的“十一五”规划,逐渐建立起有选择性地吸收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产业结构布局的投资促进框架,以及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投资促进工作格局。

山西省投资促进工作目标逐步转向确立产业投资重点和区域投资重点,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着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投资促进的目标更注重推进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着注重招商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带动作用的原则,投资促进的目标更加转向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系人民生活质量的领域;本着促进新支柱产业形成的原则,投资促进的目标更加注重高新技术以及新型产业发展中的对外合作;本着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富商安商”社会氛围的原则,投资促进的目标更加重视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软环境建设。

山西省制定的“十一五”期间具体投资促进目标如下:(1)扩大利用外资。累计实际利用外资的目标为50亿美元。期末力争达到中部省份平均水平;(2)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建立两个以上国家级项目示范基地、五个以上省级项目示范基地;(3)增强开发区的经济辐射作用。开发区吸收外商投资额力争达到全省总量70%以上。区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5%,到2010年达到1040亿元。工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5%,到2010年达到1710亿元;(4)加速发展服务贸易。力求

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信息产业等新型服务业领域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大力发展山西的旅游业。

2、投资促进的规模有所增长

“十五”期间,在山西省投资的国际知名企业增多,总投资6.1亿美元的山西移动通讯项目,投资1.38亿美元的亚美大宁能源项目,投资1.26亿美元的富士康项目的相继实施,为改善省内通讯条件、深度开发煤炭资源、填补省内IT产业空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成为山西省利用外资工作的典范。山西省利用国外中长期贷款投向集中,重大项目增多,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五”期间,山西省实际利用外资32.86亿美元,较“九五”期间增加15.3%,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4.56%,其中外商直接投资10.69亿美元,借用国外贷款22.17亿美元,较“九五”期间增加37.7%。尽管“十五”期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规模有所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但总量依然不大、规模偏小。

“十一五”以来,山西省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2006年,山西省全省合同利用外资13.4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有4.72亿美元。2007年是截止目前山西省利用外资成绩最大的一年。全省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为24.7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22.6亿美元,超过“十五”期间利用外资的总和。

2007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突出特点是大项目多、投资领域广。在2007年外资投入的12个行业中,服务业成为外商投资的重点,资金到位达7.6亿美元,制造业居第二位,达2.7亿美元,煤化工以1.6亿美元居第三位。最大外资到位项目是韩国电力公社、德意志银行入股的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6.02亿美元,被商务部誉为审批时间最快、国有资产增值最高、电力板块最大的项目。其它大项目还包括富士康(太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3300万美元,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0万美元,山西欧罗福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181万美元等。这表明山西省大力实施对外开放战略已取得初步成效。

3

3、对外经济合作数量不断增加

“十五”期间,山西省对外经济合作成倍增长,承包工程数量增多。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指标成倍增长,实施了以大企业为依托、以承揽大型项目为目标的“以大揽大”的发展战略。但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多集中在建筑工程类领域,对外经济合作的市场则多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这与经济发达省份在纺织、家电、机械、医药、电子等优势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及国际分工合作,走国际化经营的道路差距较大。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发展也不平衡,业务主要集中在太原、大同、运城等大中城市,其它城市基本处于空白。境外投资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项目小、项目分散的状况并没有明显改观。

“十一五”以来,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传统制造业的转移向纵深发展,为山西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国际空间,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大。山西省对外承包工程的领域也从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房建等扩展到高新技术密集的高速公路、铁路、电子、冶金等领域。目前,巴西(中国)莱恩仓储加工园区和天利毛里求斯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继大同市之后,阳泉、晋城和晋中市的相关企业也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外经企业过度集中在省城的状况有所改变。

4、开发区建设促进投资作用初显

“十五”期间,开发区建设势头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开发区已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相继有卡特彼勒、富士康等世界500强落户开发区。“十五”期间内,全省开发区累计完成区内生产总值862亿元,是“九五”期间的8倍,完成工业总产值1756亿元,是“九五”期间的6倍。从发展速度来看,“十五”期间,全省开发区区内生产总值保持着40%以上的年递增率,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开发区土地上,产生区内生产总值18.47亿元,生产工业总产值38.37亿元。

进入“十一五”以来,山西省共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达到24个,其中包括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2007年全省开发区实现工业总值1073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占到66%,达678亿元。高新技术产品已成为全省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开发区生产的手机、计算机零附件、抗菌素等精密工业、精细化工产品已成为全省骨干出口商品,成为拉动全

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增长的主导力量。2007年全省开发区从业人数达37.2万人,比上年增加5.6万人,增长18.0%,与经济发展保持了同步增长。

2007年,全省开发区加大力度,在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方面狠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了一批以物流、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省级重点项目的平稳落地。侯马开发区引进的占地270亩、投资3.2亿元的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经海关总署批准,已经正式封关运作,成为全省首家保税物流中心,对推动全省外贸进出口乃至对外开放将产生积极意义;总投资80亿元的中国南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汽车项目落户太原经济区,成为全省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业、优化产业结构的重点项目;香港豪德集团投资运城开发区的豪德光彩贸易广场项目占地839亩,总投资7.4亿元,所有建筑主体工程已竣工,将于2008年4月全部竣工验收。

5、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形成基本格局

目前,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格局。作为山西对外开放的窗口以及与WTO规则接轨的示范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密切合作,分别创建了山西大学科技园、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园、中国日化所科技园、中辐院科技园、太原高新区软件园等多个科技分园;同世界1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与联系,并在北京、上海、厦门、深圳等地建立了对外合作联络处。

山西省科技厅将科技交流合作工程作为2007年的重点项目之一。科技交流合作工程有效地利用了大学名校的资源,力求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一流院校和世界500 强企业及各种类型的科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科技交流的合作重点在于加强新支柱产业培育中的对外合作,吸引省内外、国内外技术与山西企业联姻;建立山西籍省外、国外科研人员信息资料库,建立省内企业与在外科研人员联系交流制度,向省内企业传递在外科研人员信息,向在外科研人员传递山西省的经济科技政策和战略,传递省内企业技术需求及交流合作意图。

山西省采取的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措施还包括:第一,大范围扩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收集国际科技信息面向企业发布;第二,组织省内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到外省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参观学习,提高科技创新的意愿;第三,抓 5 住科技创新重点,启动由省内重点企业出题,政府组织,重点解决制约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的“山西省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行动”。

6、国际与区域合作初见成效

进入“十一五”以来,山西省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从外资来源地来看,2007年有22个国家和地区向山西省投资,其中1000万美元以上的11个,居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7.8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2.3亿美元,巴哈马6600万美元,澳大利亚3160万美元,萨摩亚1533万美元。

近年来,山西省的国内区域合作亮点纷呈。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及交流活动,区域引资措施已初见成效,促成了一批合作项目的落地开工,锻炼了招商引资的队伍,搭建起山西与长三角、珠三角、港澳台地区的区域合作平台。在2006山西(上海)经济合作项目推介活动中,共签约投资类项目222个,项目总投资1570亿元,引资人民币907亿元。投资类签约项目分别同上海、江苏、浙江、港台、境外及其他地区进行了合作。在2006山西(香港)投资洽谈会期间,全省共签订经济合作项目347个,全省共签约项目365个,拟引进资金360.5亿美元,其中:外资项目291个,拟引进境外资金325.6亿美元;内资项目74个,拟引进境内省外资金278.8亿元人民币(折合34.9亿美元)。

2007年,山西省承办了“港洽会”、第二届“中博会”、“珠洽会”、“煤博会”等,共有签约项目1281个,实际到位资金总计598.02亿元。其中外资项目463个、内资项目730个。据统计,全省2007年“四会”签约的项目中,煤炭深加工项目280余个,占22.2%,非煤项目990多个,占77.8%。其中循环经济项目、第一和第三产业项目有了大幅提高。特色选商、绿色招商已经成为全省招商实践的主流。

(二)山西省投资促进工作存在的问题

1、招商引资主动性较差

山西省的投资促进工作以政府行为居多,多数国有企业缺乏开放动力,没有充分发挥出企业的主体作用。以煤炭业为例,煤炭产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和卖方 6 市场,产业的资源依赖性和思想的封闭保守性相互作用,造成经营者乃至全社会竞争意识不强,开放欲望淡薄,缺乏自主创新、开拓发展的内在动力。由于不少企业眼界狭小,只把目光放在国内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上,依赖政府去吸引投资,主观能动性差,习惯于坐等投资。因此,山西省的三资企业少、利用外资少、合作项目少,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

部分基层工作者对投资促进工作产生了厌战和畏难情绪,对于项目进展落实的主动性不高。好干的项目落实的好些,交通便利的地方落实的好些;工业的项目落实的好些,农业的项目落实的差些;企业积极性调动起来的项目落实的好些,政府抓的项目落实的差些;领导重视的项目落实的好些,不重视的项目落实的差些。

2、产业承接性较差

山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工业结构属资源导向型,以采掘业为主。产业层次低,新兴支柱产业未形成。产业发展不协调,高耗能产业所占比重大,科技基础相对薄弱。

山西的煤炭产业还没有向煤化工领域深度延伸,产业开放也还没能从买卖关系深化为产业协作关系。采掘业本身就具有封闭性,产业深度合作的需求相比其他产业要低很多。这种初级的产品模式、粗放的生产方式和短期化的经营行为,使得山西省吸引优质资源、嫁接先进技术难,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和对外扩张的能力弱。加上区域外的很多资金都是冲着山西省的煤炭、焦炭而来的,大大减弱了山西省向其他非煤产业转移的拉动力。

山西省的第三产业发展不足,服务业比重从2003年开始一直位居中部6省第4位。近年来,第三产业的比例不但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第三产业发展不足更加限制了开放的领域和空间。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旅游业的招商引资薄弱。开发区等招商引资重要载体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7

3、环境吸纳性较差

山西省受计划体制的束缚,在投资环境方面,自身比较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吸纳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先进的产业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生态环境恶化,开放政策力度不大,信誉观念不强,国有企业改革不彻底,难以吸引优质投资。山西全省国有企业占总资产的70%,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滞后。虽然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国有股“一股独大”,省国资委监管的36户企业,大多数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模式难有根本性改变,难以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山西省投资促进环境体系尚存不少问题,比如招商引资的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基层安排不够合理,行政审批效率低下;部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不够细,基础不够扎实,导致项目落实时卡壳;签约项目落实差,资金到位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的地方还存在盲目攀比的现象,在产业布局上重复布点,片面地追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导致招商成本高,效率低。

4、投资促进关联度较差

总体来说,山西省与兄弟省份和重要经济区的经济联系范围较窄,未能在产业和项目上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未能在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开展大规模交流,经济开放与投资促进的关联度较差,使得投资促进工作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近年来,全国经济区域板块快速形成和发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圈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三个经济区域,在我国经济总量中举足轻重。东北、中西部纷纷提出与三个经济区联合的想法,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互动频繁。然而,山西省与以上三个重要经济区的交流仍然局限在能源领域,表现为简单的买卖关系,没有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深度合作。

5、能力适应性较差

封闭的地理环境和农耕传统,滋生了因循守旧、小进即满等保守思想和小农意识。山西省从领导干部、企业家到群众,总体上说能力适应性较差,思想观念 8 不够解放,缺乏开放的眼光和战略思维,缺乏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新观念,缺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竞争的勇气和魄力。

受“肥水不流外人田”狭隘保守思想的影响,山西省还没有形成全社会“重商、亲商、爱商、护商”的理念,没有形成投资促进的完整服务体系。由于对政策的理解缺乏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吃透、用足、用活政策的能力不强,抢抓机遇的意识不强,奋勇争先的精神不足,使得在投资促进方面,部分政策的力度不大、落实不力,甚至现行政策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抵牾,行政环境不够宽松,企业开放动力不足,投资促进的氛围不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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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省投资促进的环境分析

投资环境分析是投资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部分对山西省近年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进行纵向比较,在部分环境因素分析中还分别选取我国东北地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各一个省份,即辽宁省、江苏省、河南省和陕西省,与山西省进行横向比较,得出山西省各项投资环境的优势和劣势,指明山西省投资促进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经济环境

1、城市化程度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指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地域空间上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流动和集聚;城镇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成为社会前进的主要基地;以及城市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方式广泛地渗透到农村的一种持续发展的过程。

城市化程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衡量城市化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是非农业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重,即“城市化率”。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化水平也稳步提高。山西作为全国的能源基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

从横向比较来看,2006年,山西省城市化率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排第15位,首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见图2.1)。与课题选择的几个兄弟省之间比较,山西省城市化率低于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和东部沿海地区的江苏省,但高于中部的河南省和西部的陕西省(见图2.2)。

10 图2.1:山西省和全国城市化率的变化(2000-2006,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国家统计局

图2.2:城市化率比较(2006年底,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国家统计局

总体来看,山西省城市化水平存在发展滞后、分布不均衡、层次不高和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区域差异显著。山西省城镇布局具有明显的交通和资源区位指向。从地域分布看,主要分布于山西中、东部铁路干线沿线且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区位。二是大城市数量少、发展滞后。1978年至2006年,全国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由40个增加到91个,而山西省大城市数量却始终只有太原和大同两个。三是小城镇发展缺乏产业支撑。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使相当一部分非农业乡镇企业难以向小城镇集中,使大多数小城镇缺乏必

要的产业支撑。

2、工业化程度

工业化通常被定义为工业增加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持续上升的过程。衡量工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工业化率”,即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000年以来,山西省工业持续快速增长,成为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增长持续最长的时期。

从横向比较来看,山西省工业化率较高,在中部6省中居第1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0个百分点(见图2.3)。

图2.3:工业化率比较(2006年底,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国家统计局

从纵向比较来看,2006年,山西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2000年增长4.97倍,年均增长30.65%,连续6年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14位;占GDP 的比重45.2%,比2000年上升19.6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国的比重由2000年的1.70%提高到2006年的2.36%,在全国各省(市、区)中的排位由2000年的19位上升到2006年的14位(见图2.4)。

12 图2.4:山西省和全国工业化率的变化(2000-2006年,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和《山西统计年鉴2007》计算

总体来看,山西省工业化发展既有优势,又有不足:一方面,山西省在我国整体工业化水平上升的过程中,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条件,发挥自身产业优势,抓住机遇,实现了山西工业和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山西省工业化率的提高,是以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发展为前提的,山西省产业结构以高度依赖煤炭资源为主,产业结构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并日渐突出。

2006年,山西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传统工业的主导优势继续积累的同时,结构趋向同化现象严重。全省三分之二的县域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煤炭,不利于地区之间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成分的优势互补(见图2.5)。

图2.5:山西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变化(单位:%)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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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分配与消费水平

从横向比较看,2006年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80.92元,居中部6省第4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27.7元,居中部6省第3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收入之比为3.1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山西省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整体低于全国,但城乡差距较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山西省居民收入在中部6省中位于中偏下水平(见图2.6)。

图2.6: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情况(2006年,单位:元)

资料来源:山西统计年鉴2007 2006年,山西省居民人均消费水平4843元,高于中部的河南省和西部的陕西省,低于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和东部地区的江苏省,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图2.7)。

图2.7: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比较(2006年,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14 从纵向比较看,山西省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从2000年到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1.67倍,年均增长率8.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年均增长率13.34%。但城乡居民收入比逐年升高,城乡差距收入逐步加大(见图2.6)。

近年来,山西省居民人均消费水平迅速提高,从2000年到2006年提高了2.38倍,年均增长率15.53%,均高于同期全国水平,并有望进一步提高(见图2.8)。

图2.8:山西省和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山西省居民收入分配和消费水平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有利的因素,包括居民收入的增加、消费结构的变动和消费增长面临的政策环境等。从居民收入增加上看,我国经济形势的良好发展态势、山西省总体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居民收入增加奠定了客观基础。从消费结构上看,山西省消费品市场已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从消费增长面临的政策环境上看,扩大消费需求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消费增长营造了较好的环境。

二是不利的因素,包括居民收入的绝对数值较低,农村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近年来山西居民收入虽然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总体消费水平仍然较弱。不同收入群体间的不均衡性日渐明显,农民收入差距拉大,制约了农民整体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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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性服务业与商务环境

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①。它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其主要功能是为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产品,是

二、三产业加速融合的关键环节,包括物流、研发、信息、中介、金融保险以及贸易相关服务等。

从横向比较来看,山西省“生产性服务业”产值较低,在几个省份中排名靠后。从“生产性服务业”所占比重来看,山西省“生产性服务业”占第三产业比重略高于其他地区的几个省份;而占GDP比重为所列各省最高,达到76.3%(见图2.9)

图2.9:各省“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总值(2006年,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从纵向比较来看,从2000年到2006年山西省“生产性服务业”总产值增长2.63倍,年均增长17.51%;而同期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总产值增长2.22倍,年均增长14.19%。但 “生产性服务业”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原因是“生产性服务业”增长慢于第三产业发展和第二产业增长(见图2.10)。

由于“生产性服务业”还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本章中的“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官方统计数据计算,包括了第三产业中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之外的部分。

①图2.10:山西省“生产性服务业”总产值和比重(2000-2006年,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国家统计局

山西省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首先,山西省的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基础良好。山西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以能源工业、重工业为主的完善的工业发展体系,为山西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产业基础。

第二,山西省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恰逢其时。山西在实现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服务业发展处在一个加速期,与制造环节紧密关联的设计、研发、广告、营销、管理、信息、金融、会计、审计、律师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中介服务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高。

山西省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与全国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山西省的服务业整体水平不高,生产性服务业总体规模较小。这是由山西省第二产业比重过大,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于第二产业发展造成的。

其次,生产性服务业总产值占服务业和全省GDP比重有下降的可能。这是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速度低于服务业整体增长速度和

一、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增长速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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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要素成本

所谓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它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内容。本节主要考察劳动力成本。

从横向比较看,2006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低于辽宁和江苏,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河南和陕西省(见图2.11)

图2.1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006年,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从纵向比较看,2000年到2006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增长了1.93倍,年均增长率11.60%,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见图2.12)

图2.12:山西省和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000-2006年,单位: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18 劳动力成本低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投资者而言,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吸引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山西省具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要素价格优势,有利于吸引区域外资本来投资办厂,从而促进山西省工业的加快发展;另一方面,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使得城乡居民劳动性收入不高,不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利于本地区投资和消费的促进。

6、融资环境

在现代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企业投资、筹资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融资活动分为两种方式,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典型形式是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

间接融资方面,从2000年到2006年,山西省银行存款余额增长了2.76倍;贷款余额增长了1.44倍。存款增长快于贷款,存贷差不断扩大(见图2.13)

图2.13:山西省国家银行存贷款余额(2000-2006年,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山西统计年鉴2007

贷款增长中大部分流向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贷款所占比例小(见图2.14)。

图2.14:山西省国家银行三资和私营企业贷款金额及比重(2000-2006年,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山西统计年鉴2007

直接融资方面,山西省上市公司从2000年的17家,增加到2006年的25家;股票发行量从2000年的20.64亿股,增加到2006年的76.15亿股;企业从股票市场筹资额,从2000年的109.2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403.63亿元,增长了3.69倍(见图2.15)

图2.15:山西省上市公司股票筹资额(2000-2006年,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山西统计年鉴2007

山西省的金融环境发展情况参差不齐,一方面,山西省一批优质企业发展起来,并在股票市场成功上市,初步改变了山西省直接融资落后的状况。另一方面,

存贷差有迅速扩大的趋势,贷款向国有企业倾斜严重,非国有企业从银行贷款较困难。

(二)资源环境

1、矿产资源

山西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分布广,煤、铝、耐火粘土、镓矿、沸石及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储量居全国第一。

山西煤炭资源排在全国首位,煤炭是山西省最大的优势矿产资源。截止2006年底,煤炭资源基础储量1051.66亿吨,占全国煤炭基础储量的32%。山西另一优势矿种铝土矿,2006年底的基础储量为11729.28万吨,占全国铝土矿基础储量的16%(见图2.16)。

图2.16:各省煤炭和铝土矿基础储量占全国的比重(2006年,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山西省巨大的煤炭储量,成为上山西省发展煤炭、炼焦工业的客观条件,支撑了山西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山西已建成了以能源工业、重工业为主导产业、门类齐全、设施完善的工业发展体系,积聚了能源、资源领域的发展优势,形成能源工业、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的基础。

然而,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化严重,过度依赖为数不多的传统优势行业,如煤炭、炼焦、金属冶炼等,造成山西省重工业畸形发展,

一、

二、三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煤炭、炼焦、金属冶炼等行业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日 21 渐严重,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的矛盾日趋激化。改造传统优势行业,寻找新的支柱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成为山西省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2、能源资源

山西既是矿产资源大省,也是能源大省。煤炭产量除了跨省外调、炼焦、金属冶炼等用途之外,很大部分用于火力发电。

2006年,山西发电量为1526.4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5.33%(见图2.17)

图2.17:各省发电量占全国比重(2006年,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从2000年到2006年,山西省发电量增加了2.44倍,年均增长率16.08%。山西省发电量占全国比重逐年上升(见图2.18)

山西省发电量增长迅速,为山西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提供了动力,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山西省发电量中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煤炭燃烧,废渣、废气对环境污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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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8:山西省发电量及占全国比重(2000-2006年,单位:亿千瓦时)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山西统计年鉴2007

3、水资源

山西为全国缺水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从水资源量上看,2006年,山西省水资源总量仅为全国水资源总量的0.35%,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的13.62%(见图2.19)。

从水质上看,山西省境内几乎所有的河道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受污染河流长达3753公里,其中超三类污染河道占67.2%,严重污染超五类水占总河长45.8%。同时,山西省的水库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超三类水质水库已占68%,超五类水质水库已占到20%,全省地下水水质符合

一、

二、三类标准的分布面积仅占40%。

图2.19:水资源量比较(2006年,单位:立方米/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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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资源管理角度上看,山西省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地表水利用不足,地下水超采严重,全省绝大多数的河流、大面积的浅层地下水遭致不同程度的污染。为缓解日趋严重的水资源紧缺状况,山西省要严格限制污染行业,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机制,遏制严重超采地下水,促进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

4、土地资源

山西的地形复杂,既有山地、高原,又有丘陵、盆地。境内除中南部的几个盆地和谷地地形较低以外,海拔大都在1,000米以上。山西山地多,平川少,其中,土石山区面积约5.58万平方公里,各种丘陵面积约6.96万平方公里,平原面积约3.08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5.7%、44.6%和19.7%。

山西省的人均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但分布不均匀。土地总面积为15.62万平方公里,人均土地面积4630.77平方米。但全省人均土地分布不均匀,晋南平川、汾河谷地、上党盆地等地区,土地肥沃,交通方便,生产发达,人口稠密,人均土地较少;而东西山区,特别是晋西北山区人烟稀少,人均土地较多,约为人口稠密区的4-5倍左右。

5、旅游资源

山西是我国旅游资源的大省之一,自然美景、历史文明、革命史迹,共同构成了山西得天独厚多姿多彩的旅游资源。

在自然景观方面,山西名山遍布。拥有五台山、北岳恒山、芦芽山、北武当山和五老峰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河、汾河是流经山西的两大河流,壶口瀑布、龙门三激浪、娘子关瀑布等都在国内外享有盈誉。山西现有16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若干个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达1000多种,区内栖息着 400余种野生动物,其中,褐马鸡为世界珍禽,被定为山西省省鸟。

山西被誉为“中国古代艺术的博物馆”。已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84处。现存辽、金以前地面木构建筑106处,占全国的70%以上。

从横向比较来看,2006年,山西省接待入境旅游约57万人次,其中33万 24 人次为外国人,低于选取的其他几个省份。

图2.20:各省接待入境旅游人数(2006年,单位:万人次)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从纵向比较来看,山西省旅游业收入增长迅速。旅游业外汇收入从2000年到2006年增加了3.28倍,年均增长率21.89%。

图2.21:山西省旅游业外汇收入(2000-2006年,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山西省旅游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山西省旅游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旅游业的吸引力亟待加强,旅游品牌的宣传尚需时日。另一方面,山西旅游业收入增长迅速,潜力巨大。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康社会的建设推动了旅游消费需求的快速持续增 25 长,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发展旅游业符合山西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扩大就业的要求,是山西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存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选择。目前旅游业已被山西省列为四大产业之一。

(三)交通环境

1、公路

从横向比较来看,2006年,山西省公路里程已达112900公里,高于辽宁、江苏和陕西,其中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752公里。2006年,山西省公路货运周转量达到403亿吨公里(见图2.22)

图2.22:各省公里里程和公路货物周转量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从纵向来看,2000年至2006年,全省公路建设完成投资700亿元,是“九五”时期的2.1倍,是建国51年总额的1.6倍,约占“十五”全省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2%;新增公路通车里程14155公里,新增高速公路1168公里,达到1686公里,在全国排第9位,在中部排第2位;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达到14283公里,在全国排第8位。2005年,全省公路运输完成客运量3.6亿人、旅客周转量181亿人公里、货运量7.6亿吨、货物周转量390亿吨公里,比2000年分别增长了26.5%、33%、31.8%、44.5%,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重分别达到90%、60%、65%、30%(见图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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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3:各省高速公路里程和比重(2006年,单位:公里,%)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山西交通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公路里程、高速公路里程和公路货物周转量等指标,仍低于许多省份,当前的公路状况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二是等级以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里程数仍显不足,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的比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2、铁路

山西铁路以南北同蒲线和石太线为主干,形成大同、太原、侯马3个枢纽,石太、京原、京包、太焦、邯长、候月、大秦和南北同蒲9条大铁路干线13条主要支线和400多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网络,分别与国家的铁路大动脉京包线、京广线、陇海线相衔接,可通达全国各大城市和秦皇岛、天津、石臼等海岸码头。2006年底,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3110公里,铁路货物周转量达1331亿吨公里(见图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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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4:各省铁路里程和铁路货物周转量(2006年,单位:公里,亿吨公里)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山西省铁路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下列问题:第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投资渠道单一,投入不足。铁路技术改造投入仍处于被动解决应急运输瓶颈问题的状态,投资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在“十五”期间进行了一些技术改造工程,铁路运输设备和能力仍然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需求。第二,铁路运输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加大。2003年以来连续两年全国出现大面积的“电荒”,为了缓解电力供应紧张,铁路部门通过采取“三减一拼一保”缓解全国的“电荒”。但也未能缓解公路运输的超载现象。第三,铁路外运货物比例失调。“十五”期间的铁路建设,并未从根本上扭转铁路运能不足的局面。优先保证电煤的供应,减少了其他货物运输和客运,致使货物运输的比例严重失衡。

3、航空

截至2007年,山西省拥有56条民用航空线和太原、大同、长治、运城4个民用机场。其中,太原武宿机场运营航线48条,通航城市40个,旅客吞吐量在全国的排名为29位。近年来,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带动下,太原机场运输生产得到快速发展,2003年旅客吞吐量突破100万人次,跨入国内繁忙机场的行列。2005年旅客吞吐量达到212万人次,提前6年达到原规划的2010年的保障能力。2006年,太原武宿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达283万人次,同比增长了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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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四条商务航线航班的加密,吸引更多公务旅客。昆明、三亚、杭州、乌鲁木齐等旅游航线航班的加密,形成民航业与旅游业的良性互动。贵阳、南宁、西宁等新航线的开通,实现了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与除拉萨外的省会机场通航。同时,太原至香港这一地区性航线由季节性航线变为全年性航线,使太原机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国际机场。

2000年,山西航空货运量为6000吨,2006年增长为3.80万吨,增长了6.33倍,年均增长率36.02%。

4、水运

从运输体系来看,山西交通网内部陆、水、空的分配不平衡的,铁路、公路始终占据了主导。在货运量方面,2000年水运货运量为31万吨,仅占总货运量的0.04%。经过几年的发展,2006年,铁路货运量占总货运量的比重上升了7.28个百分点,公路则下降了7.27个百分点;而水运基本保持不变,仍为0.04%。

在货物周转量方面,2000年全省水运货物周转量占总货物周转量的0.0006%;2006年占总货物周转量的0.0030%,仅上升了0.0024%,变化细微。

山西水运状况是与山西地理环境相关的。山西位处黄土高原,降雨量少,河流分布少,流经山西的黄河及汾河支流河面窄,水位浅、水流不稳,不利于发展内河航运,货运、客运大部分依靠铁路、公路和航空,在可预见的未来,情况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5、物流业

山西要建成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必须形成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整理、配送、信息处理等方面有机结合的现代物流供应链。山西省物流业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山西物流业发展迅速。2005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及批发零售业在内的与物流行业有关的部门增加值为774.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8.8%,比全国高1.3个百分点,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物流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山西省铁路、公路、航空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各种交通运输装备和工具门类较齐全,更新周期缩短。全省各类仓储设施逐步完善,容量较大。 29 城乡商业网点密布,大中城市的新型商业经营业态不断出现。另外,随着物流基础设施和装备的现代化、物流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集中配送等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广泛采用,山西省传统物流业正开始向现代物流业转变,并在加快物流速度,减少库存,降低成本,延伸服务等方面显示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二,物流行业相关部门投资增加。2005年,山西用于批发零售贸易业的投资比2000年增3倍;五年累计投资133.3亿元,同比增长2.5倍;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的投资比上年增长53.4%,;五年累计投资比“九五”增加346.6亿元,同比增长1.71倍。

第三,国内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到2005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01.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4.0%。2005年山西限额以上的贸易企业1034家,年销售额1461.2亿元,实现商品销售利润36.6亿元。从经营业态来看,超级市场、专卖店、连锁店相互竞争,发展迅速。2005年全省共有批发企业9000家,其中限额以上批发企业457家,产业活动单位1174家。

第四,对外贸易全面、快速发展。“十五”时期,山西省的海关进出口总额比“九五”时期增长2.72倍,年均增长22.1%。尤其是从1999年山西省开始新一轮结构调整以来,山西省的对外贸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全省进出口额增长了33倍,达到2005年的55.46亿美元。

然而,山西的物流业也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社会物流粗放,供需不平衡的矛盾突出。一方面传统企业内部纵向一体化战略已无法快速敏捷地响应市场变化,企业外包策略在多数企业中没有展开。另一方面山西真正意义上的物流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功能单

一、服务质量和效率难以满足社会物流的需求。

第二,物流基础设施“瓶颈”制约现象突出,缺乏整体协调。山西省省际间物流流量与量向不平衡,发往省外和省外发往山西省的货物之比为6:1。出省货物煤炭、焦炭、钢材等资源型产品占95%左右,在货运总量中,通过铁路运输的比重为30%,其他部分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解决,既增大了物流成本,也由于运输批量小速度慢,加剧了运力紧张的局面。山西物流发展缺少统一综合的物流管理机构,存在多头管理、分段管理。现行政策法规数量多,相互之间难以协调一致,致使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现象严重。另外,山西省缺乏真正的物流信息平台,无法实现整个物流过程的信息管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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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物流意识淡薄造成条块分割,难以协调,特别是地方保护、暗箱操作、恶性竞争等问题造成行业诚信体制不健全,导致物流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低,物流效率低下。企业现代物流意识淡薄,多数企业没有根据企业的资源和优势,确定企业物流的发展方向,制定短期、长期的计划。

(四)创新研发与人力资源环境

1、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

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是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近年来,山西省政府和以下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更加重视,加快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方面,以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蓬勃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太原高新区已经成为太原市率先发展的先导区和山西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目前全区共有入区企业2200余家,其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486家,占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70%。截至2006年,太原高新区共拥有自主创新项目545项,涌现出一大批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初步形成了以电子装备与信息产业园、新材料园、E—制造园、数码港为载体,以电子信息与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格局。2006年,园区实现科工贸总收入600亿元、工业总产值520亿元、地区生产总值186亿元、利税49亿元,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在国家级高新区的位次大幅前移。

2006年山西省共获得了2824件专利申请受理,1421件专利申请授权。但在绝对数量上,山西省的专利申请受理数和授权数远低于其他几个省份(见图2.25)。

31 图2.25:各省专利申请受理数和授权数(2006年,单位:万件)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2、人力资源

在经济发展日益全球化和知识化的今天,技术进步与创新对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产业竞争能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明显,对人力资源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方面,截至2006年底,山西省拥有各类高等学校56所;各类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在校学生44.64万余人,授予学位数3.55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43.83万人,其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有4.46万人(见图2.

26、图2.27)。

图2.26:各省高校数(2006年,单位:所)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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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7:各省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数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从绝对数量上看,山西省高等学校数量较少,低于选取的几个省份。在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授予学位数和中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获得职业资格人数上,山西省也落后于上述省份。

山西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家人才稀缺,尤其是大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人才稀缺。二是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短缺,尤其是创新型人才短缺。三是人才流失严重。制约人才资源开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陷入不良循环。一方面,因为人才短缺,企业创新和发展能力不足,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经济状况不好,严重削弱了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能力,从而导致人才大量流失。

(五)文化环境

1、游牧与农耕文化的结合对开放意识的影响

山西所处的独特的地理区位,为晋商的崛起提供了重要的“地利”因素,促进了对外开放意识的形成。山西位于中原农耕文化与北方游牧文化的交接处。北邻蒙古草原,南接中原腹地。明清之际,中国的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随着农牧产品发展的相对充裕,两类产品的交换便成为历史的必然,这就为晋商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机缘。

明清晋商足迹踏遍全中国,贸易活动扩展到俄罗斯、中亚、朝鲜、日本,成 33 为海内首富,其创办的票号,汇通天下,执金融界之牛耳,称雄商界300年。而民间自道光以来,晋人大批“走西口”,开发内蒙古,与内蒙古也建立了水乳交融的密切关系。

晋文化的开放性在历朝历代日益强化,这说明山西人在历史上从来就不是封闭保守的。这种兼容并包的开放性能够大大增强山西人的自信心,启示山西人以海纳百川、取精用宏的胸襟和魄力,加快今天改革开放、兴晋富民的步伐。

2、中华传统文化对山西人素质的影响

悠久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山西带来了深厚的历史沉淀和丰厚的人文土壤。苦寒的生存环境,迫使山西农民在山坡上的小块耕地上辛苦劳作,养成了山西人艰苦奋斗、诚信勤劳的创业精神。安稳少变的农耕生活则养育了他们重农尚农、求实求稳的倾向和笃实善良的性格,进而升华为精忠报国、爱乡爱家的价值取向。在山西历史上,涌现出一大批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思想领域中卓有建树的杰出人物,体现出了晋文化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性。

晋文化有其明显的值得发扬的优势,但也有负面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影响下,晋文化中消极陈腐的东西遗存不少,如宗法观念凝重,极易带来裙带风;世代延续的小农自然经济生产方式,闭塞的盆地、河滩、山沟生活,形成了安土斥迁、重农轻商、夜郎自大的意识;封建政治文化的教化使民众中存在重政治、轻科学,重人伦、轻人性,重官位、轻知识的价值取向;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之类的观念盛行。

3、传统晋商文化的积极作用

明清晋商资本之雄厚、经营项目之多、活动区域之广、活跃时间之长,在世界商业史上是罕见的。晋商在长期经商实践中形成了重商立业、诚信义利、同舟共济的经营价值观和“辟开万顷波涛、踏破千里荒漠”敢为天下先的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精神。这是其称雄商界数百年、子孙相继、绵延不绝、立于不败之地的主观因素。

山西商人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一套完整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法。例如,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的商业竞争之道;酌盈济虚、抽疲转快、灵活营运资金 34 的经营诀窍;人身顶股、协调劳资的人事管理手段;任人唯贤,知人善用、用其所长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严格号规、节欲杜弊的管理制度;两权分离、自主经营的企业管理特色;以需求为导向的营销理念、因人而异的营销策略。这些都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山西商人驰聘商界数百年,其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信守商业道德、坚持义中取利。弘扬晋商的商业道德及敬业精神,有利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市场运作,促进山西经济的腾飞。

4、对现代商业意识的接受

历史发展到21 世纪的今天,山西已经发展成为文化旅游的大省,五千年漫长的历史传承给山西留下了丰厚的三晋文化积淀和得天独厚的人文资源。然而,如今的山西无论是整体的发展水平还是人均收入都远远落后于沿海较发达地区,山西商业失去了昔日的风采,农业发展也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变而每况愈下。

近现代以来,山西人日渐重政治轻经济、重生产轻流通、重工业轻商业、严重束缚了山西经济的发展。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使山西错过了许多经济大发展的机遇。这种意识的主要表现就是做事瞻前顾后,观念封闭保守,对政策的理解缺乏灵活性,活学活用政策的能力不强。由于抢抓机遇的意识不强、奋勇争先的精神不足,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思路上,山西往往持观望态度,结果致使先机尽失,无法得到政策的优惠。这样不仅吸引不来国外、省外的投资者,就连本省的投资人甚至也纷纷“背井离乡”。

(六)政策环境

1、国家中部崛起区域政策的影响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六省,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国的10.7%和28.1%。2004年初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来“中部崛起战略”。在2004底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国家首次把“中部崛起”列入2005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任务当中。这是继“五个统筹”之后,中央针对“中部塌陷”现象进行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35 2005年底,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扩大开放、提高吸收外资水平、促进中部崛起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部六省高度重视吸收外资在中部地区崛起过程中的重要性,以扩大开放,更多更好地吸收外资作为中部崛起的突破口,紧紧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加快的有利时机,完善政策法规,拓宽吸收外资渠道,扩大吸收外资规模;发挥中部地区人才、资源比较优势,引导跨国公司向中部地区转移附加值较高的加工制造环节、服务外包业务。经过努力,力争使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今后3-5年内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比例有较大地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不断增强,外资在中部地区崛起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

作为落实中央促进中部崛起的一项重要举措,中部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和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经贸大会。原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第一届中部博览会“万商西进”高峰论坛上表示,中部崛起的关键是开放。商务部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和增强中部地区开展对外合作的能力、增强中部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增强中部自主创新品牌能力、增强中部发展现代流通能力、增强中部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其中,“万商西进”是商务部着力推进的一项工程,主要内容是用3年时间,推动1万家境外和东部企业到中部六省投资,并延伸到与中部相邻、条件相近的西部地区。

商务部将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吸引和鼓励境外及东部地区企业到中部发展产业集群,并选择中部一些具有区位优势的地区培育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基地;积极推动中部六省企业创建“出口名牌”、振兴“老字号”,在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宣传推广、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支持帮助;以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为重点,建立东中西部投资促进和物流园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支持中部企业发展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鼓励中部六省建立外派劳务基地,推进外派劳务品牌建设;有计划地加强对中部企业的业务培训、政策培训,每年为中部地区培训技术工人5万名。

中部崛起的相关政策为山西省的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契机。一是可以争取国家承担中部地区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安排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可以通过调查发展战略,盘活区域内部资源,实现内生增长和良性循环。三是可以通过促进区域间合作,提高中部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四是可以争取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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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扶持政策,实现资源、区位、科技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

2、国家外资政策变化的影响

(1)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作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山西省的招商引资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新《目录》中的以下几个调整格外值得关注:一是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在鼓励类目录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二是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三是在房地产领域,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进入限制外商投资;四是针对中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新《目录》的出台,对主要依靠煤炭发展经济的山西省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是促进山西省产业结构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机遇。根据《目录》,山西省今后可以在以下领域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

一、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如“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三、现代农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如“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2)《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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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将中西部的优势产业划为四个领域:特有矿产资源开发,如硼砂、硼镁石矿、铬矿的开采与加工、钨钼深加工、镍矿勘探开发等;退耕还林还草及粮食、特色动植物资源深加工,如粮食、油料种子开发、油脂深加工、茶叶综合加工、枸杞种植及深加工、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等;加快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如汽车零部件加工、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等;扩大社会服务行业开放,如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原为限制类)、旅游景区(点)开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草原生态、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等。

根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投资优势产业包括以下领域: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无磷洗衣粉生产;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新型纺织机械制造;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煤焦油深加工;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发布,把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提上了日程。修订将结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修订时将统筹考虑列入。因此,可以预见新版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将更加符合中西部地区的特点,山西省需要抓住政策机遇,调整完善投资产业指导方向以推进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两税合一”对山西省的煤化工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煤炭勘探开发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中国煤炭领域吸收外资缓慢。虽然国家对外资进入煤炭开采业不鼓励,但是政府积极鼓励外资进入国内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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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型煤化工领域。山西省已将煤化工领域确定为鼓励外资进入的重点领域。煤化工包括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油等,作为新型替代能源,他们的共性是受原油价格影响非常大。如果油价居高不下,煤化工行业的经济性将显现,即使没有所得税的优惠也无大碍;但如果油价下跌幅度较大,外资在煤化工领域的利润将大受影响,甚至可能亏本运行。

3、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影响

中央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要求,能源产业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

山西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独特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山西必须承担为全国发展大局提供能源支撑的历史责任,并由此形成了煤炭、炼焦、冶金和电力四大传统支柱产业。但能源产业相对粗放、初级单一的产业结构,给山西带来生态环境压力大和经济外向度低等诸多问题。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山西省对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做出了调整,将部分传统产业从原来鼓励投资的行业中取消,放到了技术提升类里面,将“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的位置排到了十大重点投资领域的最后。

山西省“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将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污染排放物下降40%左右。这两组数字远远高于其他省份,体现了山西省节能减排的决心。2007年9月,山西省政府又制订出了《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列出了“到2010年,山西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2.89吨标煤下降到2.21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减排21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5.1万吨”的具体目标。

2006年,国家确定山西省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基地,把山西省列为全国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省份。在促进中部崛起的同时,还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向山西省相关地区延伸,为山西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也为山西省加快生态环境补偿与恢复提供了机遇。比如,在煤炭工业、煤炭资源的有偿转让,环境危害的补偿和治理,煤炭的延伸产 39 业如何更好的发展等领域,国家都给予了政策支持。

面对机遇和挑战,山西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第

一、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包括钢铁、小火电、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等的落后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第

二、实施重点改造工程,继续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和造林绿化工程。第

三、探索创新节能减排的思路和机制,用经济办法推动排污企业治理污染,积极探索利用清洁发展机制。第四,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确立企业为节能减排的主体。

4、山西招商引资政策的不断完善

自2006年3月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后,山西省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重大举措,组织了十几次大型招商活动,不仅给山西省引进了大量资金,同时也提升了山西省利用外资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山西的知名度。

山西省招商引资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单纯的以“硬资源”招商的旧观念,转向“揽天下资源为我用”的新理念;从“捡到篮里就是菜”的招商旧观念,转向“科学决策、特色求实、绿色生态”选商新理念;从“政府大包大揽”的招商旧观念,转向“企业为主体、政府定政策、创环境、破瓶颈、搞服务”的招商新理念;从“单纯经济和业务活动”的招商旧观念,转向“文化包装、文化提升、创意无限”的招商新理念;从片面追求招商带动“总量”、项目增加“收入”的旧观念,转向统筹协调、注重“民生”,项目造福一方,推动社会和谐的新理念。

山西省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引资工作的氛围已逐渐形成,招商引资的环境明显改善,大项目带动效果明显,各个地方抓落实工作的成果突出。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制定招商引资的引导性政策。在实践中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洼地”效应的优惠措施,出台了招商引资激励作用的奖惩办法和引导投资方向、产业布局及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二,优化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各地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共识。在硬件建设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为突出,如太原市以首届煤博会为契机,加大城市道路、管网改造,加大硬化、美化、绿化的力度,城市面貌和功能有了明显改观。在软件建设上,全省上下大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着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不少地方实行了 40 “一站式,一条龙”的全程服务。第三,克服招商引资“进场难”的问题已取得明显成绩。在招商引资的实际操作层面,大力解决在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在土地利用方面,不少地方积极引导项目单位“用好已批的,清理未用的,盘活闲置的,开发后备的”,通过挖潜、清理、置换等办法做好盘活存量文章;在缩短审批周期上,大多地市都建立了“三堂会审”制度,不少地方还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企业商务成本。第四,重视招商引资队伍的建设。招商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要有前期配套资金投入,还需要培养一支受过国内外招商培训、能征善战的专业队伍。晋中市率先在省内建设健全县级招商引资机构,全市十二个县区有九个已完成组建任务,成立了投资促进局。朔州和大同政府专门投入了3000多万招商引资专项服务资金。

5、山西招商引资政务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山西省的招商引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急需完善的方面,尤其是以政务环境为重点的软环境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存在着政府失信问题。有的政府部门对项目事先论证不足,在土地审批、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承诺超出了国家政策法规的范围,导致项目执行中无法兑现承诺;有的是因为担心“肥水流入外人田”,对于做出的承诺也不严格按承诺执行。二是存在着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个人化现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仍然沿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没有把工作重点放在搞好协调服务上,而是把企业当成“唐僧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三是行政审批改革还不够深入。在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政策限制,没有建立起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串联审批、前置审批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山西省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较多不合理的方面,甚至使得部分投资者因噎废食、落荒而逃。进入政务大厅的审批项目授权不充分,没有真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有的项目审批环节复杂,成为了一个“连环套”,相互掣肘,使投资者无所适从。有些部门对已被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审批项目,还在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个别部门、少数人把审批当作收费获利的手段,扭曲了审批职能。

作为投资促进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山西省正在努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 41 革。在召开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后,山西省政府要求行政部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有关政府部门如何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要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彻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对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在政务大厅和网站上全部对外公布,并对审批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第二,实行首办负责制。按照“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与办理分离、按承诺时限办结”的运作程序,及时跟踪督办和办结反馈,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山西省权限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章程的批复,并发给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第四,认真履行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对机关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和发生过错的,将严肃行政纪律,绝不搞“下不为例”。

6、山西支持引资的财政支持措施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山西省积极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进行。在2006年颁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中,对于外商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于设立在山西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重要优惠政策包括:(1)对设在山西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山西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山西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开发区、工业园区,山西省制定了专门的优惠政策:(1)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42 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2)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山西省制定的财政支持措施包括:(1)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2)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3)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2007年山西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向相关外经企业拨付合作区专项资金、外经专项资金、中部促进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金等专项基金共5000余万元,支持企业带资参与国际竞争,目前已收到良好的效果。

(七)社会环境

1、教育环境

近年来,山西省各类教育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

义务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2006年,全省有小学、在校学生、招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均比上年有所减少。

初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共有学校2673所,比上年减少87所;招生62.86万人,比上年增加了0.27万人;在校生数191.7万人,比上年减少0.8万人;毕业生数61.7人,比上年减少2.46万人。

普通初中校数2618所(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比上年减少80所;2006年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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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62.13万人,比上年减少0.29万人;在校生189.22万人,比上年减少0.56万人;普通初中毕业生60.70万人,比上年减少2.56万人。

2、医疗卫生环境

近年来,山西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首先,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继续得到改善。“十五”期间,山西省卫生事业持续发展,城乡居民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截至2006年底,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2.07岁,婴儿死亡率为16.78‰;孕产妇死亡率为47.32/10万;出生缺陷率为每万人131.57例。

第二,卫生资源持续增加。截至2006年底,山西省平均每万病床数为33.2张,平均每万人配备卫生机构人员数为53.0人。“十五”期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到22425万人次,其中门、急诊人次17075万人次,累计出院人数626万人,总的住院病人手术例数达到157万例。

山西省医疗卫生事业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村卫生发展滞后,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虽有下降,但仍高于城市1-3倍以上,其他许多健康指标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卫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农村卫生人员专业素质低;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基础条件差;农村的公共卫生网络不健全,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农村卫生经费补助不足,影响了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公共卫生面临巨大挑战,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艰巨。现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尚存在一定差距,集中表现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不够健全,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应急救治能力不足,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滞后,监督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条件差、执法能力不强,难以应对复杂的疾病流行局面、多重的疾病负担压力和繁重的监督执法任务。

第三,医疗服务体系不适应群众的健康需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山西医疗服务体系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医疗保障覆盖率低,保障水平有限,个人负担比例较大;二是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和分布不均衡并存,资源过度集中在城 44 市大医院,社区卫生发展缓慢、人才短缺,服务能力有限。

3、社会治安环境

近年来,山西省社会治安环境有所改善。有关数据表明,2006年山西省案件总量及上升幅度在全国各省市中保持较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仍属全国最好省份之一,各项治安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全省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显著提升,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改善。

4、法制环境

近年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山西省政府致力于推进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效率提高;监督实效切实增强,重点突出。

在立法方面,2006年,山西省政府和山西省人大发布和批准了公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7件。其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14件,废止3件,审查和批准太原、大同两市地方性法规12件。

在执法方面,2006年,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3245件,其中审结各类一审案件84137件,结案率为93.2%。

在监督方面,2006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和“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2个,组织了3项执法检查,认真进行了评议工作,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山西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上访案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山西省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水平,提高立法、执法相关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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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山西省“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实现山西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对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本规划围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转变人口管理与服务方式,阐明“十三五”时期人口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发展重点和政策取向,是今后五年全省人口发展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十二五”时期的人口发展成就

(一)人口增长速度保持平稳

“十二五”以来,我省人口出生率连续五年控制在11‰以下(年均出生率10.58‰),比“十二五”人口规划目标低2.22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五年控制在6‰以下(年均自然增长率为4.88‰),比“十二五”人口规划目标低1.62个千分点。五年间,山西总人口由2010年末的3571.21万人增加到2015年末的3664.12万人,净增92.79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8.56万人,人口增长速度保持平稳,适度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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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口总体素质持续提高

“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口健康状况明显改善。截至2015年底,全省住院分娩率提高到99.89%,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3.51/10万、5.9‰,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92岁;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尤其是原属地域高发的神经管缺陷发生率大幅下降到7.33/万,“十二五”人口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全省人口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以上。其中,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比2010年提高26.3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比2010年提高2.3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3.4%,比2010年提高6.6个百分点。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比2010年提高11.93个百分点。

(三)劳动力资源供给充足

“十二五”时期,我省人口年龄结构良好,劳动力资源丰富,总抚养比保持稳定,性别比基本平衡,处于人口红利的黄金期。五年间,全省劳动年龄人口数量持续逐年增加,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平均每年增长14.59万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供给。全省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介于75%-76%之间,总体稳定。总抚养比从2010年的32.76%下降到2015年的29.30%。全省总人口性别比连续五年保持在105-106之间,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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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持平,处在总人口性别比平衡区间。

(四)人口分布趋于合理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化率逐年提高,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业人口,新型城镇化步伐加快。2011-2015年全省人口城镇化率分别为49.68%、51.26%、52.56%、53.79%、55.03%,五年间提高了6.98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1.4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年均增长速度(1.23个百分点),发展进程总体稳定。山区贫困人口向条件好的平川地区迁移,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人口分布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迈进。

(五)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能力增强

人口结构的稳定和分布的优化,增强了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能力。全省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201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9.2%。社会就业更加充分,2015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1%。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82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54元,“十二五”期间年平均分别增长了10.7%和12.4%。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遭遇较大挫折面前,人民生活水平仍保持了稳步提高。

二、“十三五”时期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

从人口发展的总体形势看,虽然人口过快增长问题得到了有 — — 4

效控制,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特别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可能使人口增长势能在“十三五”时期集中释放,保持生育水平平稳变动、避免人口出生大起大落,是我省“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

从老年人口比重的变化看,我省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逐渐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2015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已达14.4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9.1%。据初步测算,202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有可能攀升到11%左右,年均增长接近0.4个百分点。

从劳动年龄人口的变动看,生产和消费最旺盛的劳动年龄人口进入下降通道,人口红利进入消退期。据测算,我省劳动年龄人口将在2017年达到2768万人的峰值,此后缓慢下行,2020年减少至2744万人,平均每年减少8万人,下降态势将持续数十年以上。与此相对应,人口抚养比持续上升,2015年到2020年,人口抚养比将由31.99%上升到36.61%,其中主要是老年人口抚养比由11.53%上升到15.73%,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财政与社会的负担将进一步加大。

从社会服务资源的需求看,“十三五”期间,全省6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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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预计增加75万左右,预计新出生人口50万人,对孕前检查、分娩床位、儿科医生、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等带来一系列挑战。

从家庭变化的趋势看,家庭的传统功能在弱化,家庭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留守家庭、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等特殊家庭模式的比例将显著提高,改进家庭人口服务管理将是我省要下大力气推进的工作。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是人口结构变化的重要转折期,是国家生育政策实施重大调整完善的人口发展适应期。人口面临的主要矛盾日趋复杂,将从人口数量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人口结构性矛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深刻,提高人口素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同时也应看到,人口红利的消退有助于倒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倒逼产业升级换代、全要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口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十三五”人口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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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廉洁和安全发展,立足山西实际,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新常态,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新机制。重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持人口规模总量适度,人口结构总体优化;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口质量和国民素质;重视人口空间合理布局,提高城镇产业的人口集聚功能和综合承载能力;重视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变化对人口发展的重大影响,提高人口发展的稳定性;重视人口老龄化和残疾人群体面临的新问题,完善社会服务政策支持体系;重视家庭模式转变对人口发展的影响作用,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确保家庭功能稳定性。全力保障“十三五”时期山西人口维持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状态,为我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基础和持久的发展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处理好人口与发展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解决人口问题的过程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口与家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坚持公平发展。坚持城乡人口与家庭发展的一致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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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和社会管理均衡发展,提高城乡基层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的迁移服务管理能力。

3.坚持统筹发展。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准确把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以及人口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城乡一体、目标一致、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人口政策体系,促进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口分布流动与产业分布相适应。

4.坚持均衡发展。确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理念,把握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统筹兼顾人口数量、素质、结构、迁移等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互动,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拓展、发挥和利用好人口要素的叠加优势。

5.坚持创新发展。深入推进综合改革,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载体创新,创建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治理方式从主要依靠政府向依靠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三)主要目标

——人口总量保持平稳增长。2020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800万左右,人口出生率稳定在14‰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下,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

——人口素质全面提升。2020年,全省居民平均预期寿命 — — 8

比“十二五”期末提高1岁。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的比例达到93%以上。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继续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以县为单位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城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稳定在130/万左右。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全面改善,家庭保健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基本覆盖;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

——人口结构动态优化。2020年,全省少儿人口比重开始回升,人口年龄结构趋于优化。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降低,重点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迁移的叠加优势增强。

——人口分布趋于合理。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实现35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城镇化格局更加优化,引导人口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经济发展空间大的地区集聚迁移,实现人口合理分布、人力资源有效配置。

——人口发展环境更加和谐。我省人口发展的理论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和组织环境进一步优化,手术后遗症群众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管理实现全部建档,保障体系及扶助标准动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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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制日益完善,相关家庭和个人充分得到制度支持和妥善安置。

——人口发展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口发展调控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基层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共享的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平台全面建成,人口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全面形成。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三五”人口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创新人口发展调控与管理机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治理机制。推动管理模式由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促进控制手段由行政控制为主向诚信自律为主转变,探索创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提高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口发展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加快医疗卫生与人口计生服务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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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有效应对“十三五”时期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过程性人口波动。

——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调整对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统筹协调人口分布与经济发展、国土利用的关系,构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框架,引导人口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经济发展空间大的地区集聚迁移。按照山西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布局,制定与“一核一圈三群”城镇化总体布局相适应的人口分布、流动导向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域内人口集聚态势的形成。在太原都市圈和晋北、晋南、晋东南三大城镇群等重点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推动形成太原、大同等8个50万人以上人口规模(主城区)的城市。在46个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2.22万平方公里禁止开发区,引导人口自愿、平稳、有序转移,向中心城市和县城、重点镇集聚,规划的大县城人口要达到10万至20万人。深入开展人口空间分布研究,探索优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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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的有效途径。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大同市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包括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临汾、运城、长治、晋城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大同所辖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市场空间。

——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积极探索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布局,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改善人居环境。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轨运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比例,建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增加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推进保障型安居工程建设,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和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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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全面建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老龄产业新的增长点。到“十三五”期末,全省养老机构要达到1500家以上,其中民办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70%以上;全省机构养老床位达到19.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养老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体系。健全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和社会参与等政策。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政策法规,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制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养老专业人才培训学校,开办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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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可积极稳妥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强养老服务产业的服务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转变,向统筹协调转变,向加强人们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转变,向兼顾老年人物质文化需求、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形成“大”老龄工作新格局。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发挥有关社会组织作用,发展为老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四)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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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帮扶力度,创建残疾人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辐射和带动更多残疾人致富。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贫困户建档立卡范围,做好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地市、县区两级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康复服务机构,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全面推进全纳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全部建成特殊教育学校,以县为单位建立实名登记的6至14岁残疾儿童少年档案,落实“一人一档”,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2%。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推动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完善高等教育招收适合就读的残疾学生保障制度,为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创造平等机会。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建设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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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国民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充分保障,加快托儿所、幼儿园建设速度,持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二期、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城镇小区配齐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标准化幼儿园。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质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政策,确保城镇学校学位供给。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到2018年全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全部达到国家底线和省定基本办学要求。加快实施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实施教育脱贫计划,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国民教育。

——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全面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全面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所有高中阶段学校达到国家的省定标准。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明显提升。促进高校内涵发展,提升100个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 — — 16

门人才。

(六)全面实施家庭发展战略,建立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创新家庭发展政策。建立完善生育支持、生殖健康、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抵御风险以及家庭致富等家庭发展政策体系,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明确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创新家庭发展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人口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新婚夫妇孕前优生、科学育儿、青春健康教育、生殖健康、老龄护理等服务指导。加大财政对家庭的福利投入力度,缓解家庭在生育、医疗、教育、住房和养老等方面的压力,提高家庭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逐步建立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分类扶助与保障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历史形成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家庭状况,对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家庭和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相适应的扶助和保障政策。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全面做好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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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调整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家庭幸福安康。开展家庭文化理论研究,深化人口文化内涵。推进省级家庭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巩固和拓展宣传阵地,推进人口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七)加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人口健康素质 ——建立健全重大疾病防控机制。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继续贯彻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建立健全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和重大疾病综合防控。整合利用公共卫生、医疗、医疗保险等资源和全社会力量,健全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疾病预控体制机制,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治工程和重大疾病防治工程。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突出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强化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市级及以上儿童、肿瘤、妇产、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院、县级精神专科医院、护理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等急需领域建设,改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血站、专科疾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项目。为县级服务站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逐步满足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求。支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配置。鼓励社会办医, — — 18

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县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增加妇产科、儿科床位,加强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加大妇产科、儿科医生培养力度。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各项措施,实现免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全覆盖,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继续扩大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加强孕前优生检测能力建设,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支持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建设,支持配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

——加强科技支撑平台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围绕出生缺陷预防、生育调控技术、生殖和遗传等重点研发领域,支持省级人口计划生育研发和指导中心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科技创新的服务能力。

(八)建立完善“大人口”信息数据库平台,健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和人口预警机制

——全面推进公安、统计、卫生计生、人社、教育等部门的实质性合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大科技成果运用力度,发挥人口大数据作用,建立权威共享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分布等情况,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房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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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起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评估、记录和查询人口相关信息的制度平台。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口多维辅助决策系统,及时发布人口预测、预警信息。

——构建科学的人口与发展指标体系。规范人口统计口径,建立规范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确保法定人口统计发布与人口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致性,保证人口数据的同一性和准确性。

——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平台,建立各级医院出生登记、公安上户与数据库联网制度。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人口发展事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列入重大决策议事日程,把人口发展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

——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健全领导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根据生育政策变化和我省人口发 — — 20

展的时期特征,进一步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内容。

——重新界定新时期人口调控与服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明确划分公安、卫生计生、统计、人社、民政等人口管理相关部门职责,重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发展的部门职责,把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坚持人口发展规划先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影响。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出台前,应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评估。

(二)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

——适应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建立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的区域覆盖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

——适应建立人口发展调控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系的需要,充分考虑特殊历史时期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计划生育转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因素的资金需要,加大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经费投入力度。

——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和全面两孩政策出台的需求,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妇幼保健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民营养老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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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教育改革和高中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带来的财力需求,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教育改革的顺利推进。

——继续强化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保障人口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对保障人口发展新增财政投入要列入财政预算,并在有关法规和政策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加强人口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促进人口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适应生育政策调整对原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带来的冲击,全面清理和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转型,调整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协调机制,推动部门间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保障新时期人口与发展新机制建设的顺利完成。

(四)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加强人口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新态势、人口跨区域流动新趋势、人口服务管理新需求,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

——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和研究。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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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势能、延续人口结构红利、提高人力资本增值、提升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弹性以及上述四方面相互叠加的互动关系,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以本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主要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相关责任。

——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期中和期末评估,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因大型人口调查及其他国情国力调查导致的人口数据重大变化,应在中期评估时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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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届第12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客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问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工他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9篇: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晋建村字[2005]12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统筹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结合我省村庄建设的需要,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西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 基本任务

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 活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

1.5.1 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 规划原则

1.6.1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

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1.6.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

1.6.5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进行布局。 1.6.6 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

1.6.7 公共设施应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住宅建设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活生产习惯。 1.7 规划期限 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远期为10年,近期为5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 1.8 规划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村庄布局

2.1村庄布点原则

2.1.1 体现集约用地、集中建设、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 符合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布局要求。 2.1.3 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组织,适应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2.1.4 与镇(乡)域范围内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基础设施水平相适应。 2.2 村庄等级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村庄职能,可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中心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庄服务的公共设施的行政村。基层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 2.3 村庄规模 2.3.1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村庄人口规模的不同,可分为特大型村、大型村、中型村和小型村等四个等级。其中:特大型村为1000人以上,大型村为600——1000人,中型村为200——600人,小型村为200人以下。

2.3.2 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0人,对原有200人以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积极引导撤并。

2.4 现有村庄

2.4.1 应妥善处理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关系,积极推进旧区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区。

2.4.2 旧区改造,应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4.3 新区建设,应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统筹安排新、旧区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5 新建村庄

 新建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2.6 撤并村庄

 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提出搬迁建设的计划。 2.7村庄用地布局原则  2.7.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 2.7.2 宜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7.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 方特色。

2.7.4 新、旧街区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8 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2.8.1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筑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

2.8.2 公共建筑用地布局,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 2.8.3 生产建筑用地布局,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布局,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二、三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

2.9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2.9.1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30—150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20—140平方米。 2.9.2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等四类建设用地之和要占到70—90%。其中,居住建筑用地占52—62%;公共设施用地占6—12%,道路广场用地占9—16%;公共绿用地占4—8%。

3 住 宅

3.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3.1.1 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多层住宅楼的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3.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

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3.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保温、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原有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3.2 住宅建设标准

3.2.1 宅基地标准,山区或丘陵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平原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特殊情况经县有关部门批准,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

3.2.3 住宅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 3.2.4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 米。 3.3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3.3.1 山地丘陵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且通风好的坡面,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住宅建筑应结合地形,形式多样;竖向处理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3.3.2 滨水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宅建设用地比较完整;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防洪安全。 3.3.3 平坦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因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 3.4 住宅平面设计

3.4.1 住宅平面分区及其功能应本着方便农民生活进行合理布局。

3.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功能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3.4.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3.5

住宅立面设计

3.5.1 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3.5.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3.5.3 色彩应与当地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类型

4.1.1 公益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商业贸易、餐饮服务、副食加工、理发洗浴、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

4.2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4.2.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4.2.2 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4.2.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庄交往活动的需求。 4.2.4 小学校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4.3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4.3.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4.3.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设置村委会办公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文化站、老年活动室、敬老院、卫生站、文化宣传栏和相应的运动场地。

4.3.3

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村委会为200—500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为600—1800平方米,文化站为200—8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为100—200平方米,敬老院为200—500平方米,卫生站为50—100平方米,运动场地为600~1000平方米,文化宣传栏长度大于10米。

4.3.4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建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村庄实际设置。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下表执行。

村庄规模(人) 100~300 300~1000 1000以上

≥200 ≥300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

4.4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4.4.1 公共设施应参照合理服务半径,结合现状,根据自然地形,进行灵活布局,体现地方特色。

4.4.2 公共建筑的排列,可根据实际情况沿街、沿广场,进行点群自由式等方式布置。

5 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规划 5.1.1 村庄道路等级

村庄内部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等四级。 5.1.2 村庄道路宽度 村庄主干路路面宽度为10—14米,建筑控制红线16—20米;村庄干路路面宽度为8—10米,建筑控制红线12—16米;村庄支路路面宽度为6—8米,建筑控制红线10—12 米;村庄巷路路面宽度为3.5米。 5.1.3 村庄道路系统 村庄主干路及干路的间距宜为300米左右。根据村庄规模的不同,应具体选择与村庄规模相适应的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也要因地制宜的确定。 5.1.4 村庄道路的坡度,不宜小于3‰,不宜大于8%。 5.1.5 村庄道路照明 村庄主干路和干路应当规划路灯照明设施。 5.1.6 村庄停车场 村庄农机具及停车位,应按每户1—2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结合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采取分散和集中灵活布局。 5.2 给水工程规划

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供水站、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5.2.2用水量应包括生活、消防、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选取80—160升/人·日,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于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管渠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5.3.2 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分流制。

5.3.3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3.5 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5.4.2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4.4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5.5

邮政电信工程规划

5.5.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5.5.2 邮政、电信设施的布点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5.5.3 确定乡镇——村主干通信线路和村庄内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 5.6

广播电视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线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5.7 能源利用规划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利用清洁型能源。 5.8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8.1 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积极鼓励农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集中堆放和处理。

5.8.2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 5.9 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5.9.1 消防规划 消防按规范设置消防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5.9.2 防洪工程规划 村庄按照一般不低于20年一遇的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5.9.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要提出本村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5.9.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6 景观绿化

6.1 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原则 6.1.1 重点加强村口与公共活动中心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 6.1.2 合理利用特殊地形,形成地方特色。

6.1.3 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6.2 建筑风貌规划

6.2.1 根据村庄整体风貌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

6.2.2 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新建建筑应注重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并能体现地方特色。

6.2.3 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单栋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

6.2.4 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相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6.3 绿化系统规划

6.3.1 充分利用现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6.3.2 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的结合。 6.3.3 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活动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

6.3.4 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置农民公园,或在公共绿地中适当集中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农民生活。 6.4 河道景观规划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疏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6.5 村口景观设计

6.5.1 村口建筑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6.5.2 有条件的村庄村口应通过门楼、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6.6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6.6.1 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6.6.2 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选材因地制宜,利于排水。 6.6.3 围栏设计,应美观大方,宜采用通透式。 6.6.4 ;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风格应统一协调,尺度要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

7 村庄竖向规划

7.1 村庄竖向规划的内容 村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

7.2 村庄竖向规划的原则

7.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7.2.2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广场0.3—3.0%,停车场0.2—0.5%,运动场0.2—0.5 %。 7.2.3 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7.2.4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7.2.5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7.2.6 建筑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宜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8 附 则

8.1 各市、县(市、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8.2 本《导则》由山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和规划成果要求

一、基础资料收集

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

1、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

2、本村庄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

3、本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规模。 

4、本村庄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

5、本村庄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

6、本村庄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 

7、本村庄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

8、本村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

9、本地区建设工程等造价资料。 

10、本村庄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

二、规划成果要求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 

(一)规划说明书要求 不同规模的村庄、不同建设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

1、概述 (1)规划工作背景与过程简述。 (2)现状的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和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住宅建设情况等。 (3)主要问题。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

2、规划总则 (1)规划依据。 (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3)规划目标。 (4)规划范围。 (5)规划期限。 

3、村庄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1)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村庄建设用地的评定。 (3)建设用地选择。 

4、村庄建筑质量评价 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的建筑。 

5、人口与用地发展指标选择和规模预测。 

6、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生产建筑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

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有关规定和乡镇总体规划、本《导则》的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

8、基础设施规划 确定道路交通系统、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及竖向规划。 

9、景观环境规划 (1)建筑风貌规划。 (2)绿地系统规划。 (3)河道景观规划。 (4)村口景观方案。 (5)环境设施小品方案。 

10、住宅、主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对规划所需的工程规模、投资额进行估算 ,对资金来源做出分析。主要公共建筑和绿化、广场工程等所需投资应单独列出。 

11、用地平衡表 列出现状和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的数量、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及人均用地面积等指标。 

(二)规划图纸的要求 村庄建设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

1、村庄现状及位置图 村庄现状及位置图,比例为1:500~1:1000,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性质及范围。另在现状图的空白处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与周围地区的关系,比例尺根据乡镇范围的大小而定。 

2、建筑质量评价图 比例尺同上,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范围。 

3、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尺同上,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 

4、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标明道路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座标和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

5、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及竖向规划图

 比例尺同上,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坡地村庄应做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一般村庄的规划,也可简化为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三张图纸,近期建设量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村庄应按上述要求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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