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电34号

2022-08-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山西省发电34号

晋政办发[2012]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2]3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矿井必须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二)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七)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八)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九)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十)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三、各地政府及煤炭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全面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协助抓。

(二)全省所有煤矿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煤炭管理部门领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实行不间断巡回检查,每周到包保煤矿井下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对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矿井,由当地政府派2人以上现场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六)对被责令停产的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其变相组织生产活动。

(七)市、县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严格煤矿备案图纸管理,经常对照备案图纸进行安全检查。

四、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派人现场盯守。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待,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四)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五)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六)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其中,透水事故一律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五、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有关问责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

(二)凡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批准生产或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34号文件

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试验室,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具备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专项资质的生产企业按要求保证其内部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配备的试验室。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监督管理及其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 试验室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试验技术培训。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三)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总工)、试验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都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工作。试验室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变动后,所在企业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事宜。

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及人员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及个人履历表。

第七条

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八条

试验室人员变更在保证原单位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原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试验室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应在变更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及附录八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试验室内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试验室应技术标准、规范齐全有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并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保证《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有效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职责、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等制度,应配备专人对试验室人员、设备档案和试验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各种台帐等文件应分类按编号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信息数据准确、清晰完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吻合。原始记录应能真实再现试验全过程,确保试验活动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不得追记,当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以两条平行线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

依据检测原始记录,及时留存相应的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计量仪器和试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且应合理布置摆放,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各试验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仪器设备检定(校验)证书、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记录。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表,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仪器设备运行标识相应地贴其醒目位置。

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自检部份应有自检规程及相应自检记录。

第十六条

试验室所用试验表格须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用表。

第四章 试验室试验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试配及生产,取样的数量和批量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十八条

试验室应有相应品种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并应留置相应龄期的试配标准养护试件,如3d、7d、28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大体积混凝土等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还应留置60d、90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另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留置相应试件:

(一)合同中,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其它特殊要求时;

(二)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

(三)本企业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四)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配合比都需有相应的可追溯性,溯源需齐全,生产时应根据需要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混凝土抗压强度留置7d、28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有早期强度要求的混凝土需要留置3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掺有矿物掺合料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必要时应留置60d或90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

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至标准规定龄期后,进行相关性能试验。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并将其放到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指定位置。试件编号应按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重号出现,且应与试验记录统一。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留有空白试件,并按附录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记录。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对有抗渗、抗冻等要求的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的试样,取样频次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它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留置3组试件;

(二)当混凝土配合比调整或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留置3组试件。

(三)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应制作三组试件。其中:一组试件检验预应力钢筋放张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检验标准养护28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采用压蒸养护工艺时,检验出釜后1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另一组备用或检验管桩出厂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骨料应不少于15天;钢材应不少于15天。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二)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采用干净袋子;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上述样品留样标识粘贴在样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其填写内容齐全。

第二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根据供需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至龄期后补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 第3页 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

3、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附录六);

4、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

(1)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性能指标说明;

(2)预拌商品混凝土各项质量性能指标说明(通用品及特制品);

(3)现场施工过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注意事项;

(4)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预拌构件出厂检验报告(附录七);

3、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附录六)。

第五章 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试验室办理延期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录一);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内的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试验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试验室1:200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室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七)试验室所在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八)主管部门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试验室应按有关要求依据附录二的内容设置原材料试验项目和产品检测项目,并配制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的检验场所,试验室面积、设施及环境条件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如设分站,需按标准独立取得试验室资质证书,否则不能生产。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安全,危险品应“双人双锁”存放,签名领用,各室应配置防火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

比对验证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试验室必须建立比对检验制度,比对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各项物理性能指标;

2、比对检验在试验室的不同试验员之间或在试验室之间进行,并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每年不定期对试验室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技术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第三十五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每年定期对试验室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质量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责令整改;对违规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吊销岗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

第3篇:34号

沛劳社发[2007]34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推进女性就业创业,适龄妇女充分保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妇女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努力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适龄女性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4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低于50%,女性失业人员就业率超过50%,帮助1.5万农村女性 1

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比较科学、体系比较健全、覆盖城乡广大女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女性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三)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到2010年底,全县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80%以上。

(四)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监察执法的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活动,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使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严禁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

1、完善性别平等的就业政策。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实施的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健全以女性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鼓励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

式实现就业。结合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将优惠政策给女职工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的工作力度,提高女性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对女性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把提高技能素质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结合市场需求,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率。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作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结合创业培训和政策扶持,对女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有效的帮助,并加强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充分发挥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3、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帮助女性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女性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专项招聘活动,充分发挥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作用。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和“不挑不拣、承诺就业”活动。加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市场秩序规范运行。

4、统筹管理城乡妇女资源和就业工作,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进一步完善南北挂钩、城乡联动的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地、异地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及网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女性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

和组织协调体系,推动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优化升级。

5、加大对特殊女性群体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妇女享有生育保险权利

1、加大女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扩面力度。将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建制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对城市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中向城镇转移、在城镇就业的女性就业人员,逐步实行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诚信制度,强化征缴手段。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深化专项整治,做到女性劳动者应保尽保。积极推进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十一五”期间,按照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共同特点和特殊规定,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资料,探索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管理的推进方式。推进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行“三统三分”的做法,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帐、待遇分开支付”,加快扩面进度,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生育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扩面征缴,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消除用人单位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化解妇女因生育导致就业难和收入减少的矛盾。

3、完善生育保险结算办法,确保女职工生育待遇落到实处。强

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根据生育保险特点,参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选择医疗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将各种必要的检查、化验以及医疗措施在协议里明确、保证生育职工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对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协议管理,实行考核奖惩办法,优胜劣汰,确保生育医疗服务质量,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要兑现到位。

(三)加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进力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与女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2、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类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采取措施推动已建立工会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围绕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焦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加班加点问题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

是要宣传、普及《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宣传的广泛性和持久性,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权的主动性。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监察、开展专项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开展劳动保障书面检查等活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妇女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把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密集型的用人单位。对企业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入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同工不同酬、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4篇:石办〔2010〕34号

石办„2010‟34号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现将《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迎接国家卫生 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总体部署,确保我健康教育整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金健教指„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完善功能、优化环境、提升品位,硬件建设上台阶,软件管理上水平”的原则和“全面迎检,重点整治”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办动员、全民参与,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多层次全方位,积极有效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健康行为,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我办健康教育整治工作,特成立健康教育整治工作指挥部。

指挥长:梁俊丽 司法所所长 成 员: 陈宇旸 城管科科长

胡立军 石桥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孙俊萍 金沙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王爱红 优胜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徐亚丽 同乐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王秀萍 城中央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刘瑞敏 优南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孙蔚春 中亨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黄振喜 天下城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韩海卫 市政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王永安 沙口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科,办公室主任由黄书军同志兼任。联络员:刘岁瑾,联系电话:68585530。

三、目标任务

(一)辖区内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二)辖区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 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三)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4 %。

(四)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五)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四、任务分解,明确职责

建立健全社区健康教育组织网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有效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和禁烟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使广大市民、职工、学生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确保健康教育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一)健康教育网络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办、社区(单位、村)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基础网路覆盖率>95%。

责任单位: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二)健康教育阵地建设

新建健康教育知识长廊,在主要地段和人群聚集场所建固定专栏,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内容。

责任单位:各社区

(三)社区健康教育

社区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组织健全,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办公场所和居民楼院门口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每年不少于6期。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总结、简报、工作记录影像资料等。各种健教资料不少于4类。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通过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责任单位:各社区

(四)学校健康教育

完善网络、健康教育组织,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工作

有计划、总结、简报、工作记录影像资料等。辖区内中、小学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有教材、教案、教师、课时、评价。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责任单位:辖区各学校

(五)行业健康教育

辖区各行业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组织健全,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总结、简报、工作记录。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设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知识教育活动,要求有通知、课件、签到、评价、小结、影像资料等。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包括机关单位的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辖区各单位。

(六)控烟健康教育

有控烟制度和禁烟执法,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有相关数量的无烟单位。

责任单位: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五、具体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基本达标阶段(3月份) 各社区要层层召开动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迎检复审工作,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自查,找出问题与差距,进行查漏补缺,开展教育宣传阵地建设,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

识宣传,完善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资料。

(二)迎接省爱卫办复查阶段(4月份一5月份) 在此期间,省爱卫办将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对复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全国爱卫办。我办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巩固治理成果,多抓亮点,治理薄弱环节,掀起今年第一次我办健康教育集中整治高潮,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复查。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份-7月份) 对照省爱卫办复查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按照举一反三的原则全面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任务完成消号等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工作。要突出重点、难点,抓好亮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四)迎接国家复审阶段(8月份-11月份) 在此阶段, 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专家对复审工作进行全面暗防。要下大力气,周密组织,开展今年的第二次健康教育集中整治高潮,迎接国家复审,确保顺利通过。

(五)总结验收阶段

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巩固提高工作,迎接区迎检办的考核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集中精力开展工作,

坚决防制和克服松懈、畏难和厌战情绪,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二)重点整治,全面迎检

加强合作,搞好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要坚持初期有方案安排,有动员部署,中间有督促检查和简报信息,最后有总结验收通报表彰的方法步骤,做到有始有终。同时认真做好届满复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整理2006年以来的工作健康教育档案资料,要求逐条收集、分类归档,客观准备。并形成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汇报材料。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为契机,以全面提高健康教育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积极报道、通报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对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多的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各社区、辖区各单位要组织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采取商贸宣传、展板展示、社区活动、劝阻引导等多种形式,争取市民的知识和广泛参与,使全民都投身到健康教育活动之中。

(四)加强督导,奖优罚劣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是从根本上提升和改变我办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办成立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指挥部,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不间断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和帮助解决问题,不洁要督导整治进度,还要督导整治质量。采取排名、通报等形式,推动工作开展,对

进展缓慢、效果差的社区和单位进行批评、警告。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 健康教育 卫生城市复审△ 实施方案 通知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共印40份)

第5篇:成防办 〔2009〕34号

成防办 „2009‟34号

成都市人防办关于贯彻 实施《档案法》的情况总结

根据•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办对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总结。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部门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档案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防事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我办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坚持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列入办党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了专门处室具体抓,各业务处(室)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做

1 到了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为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党组还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为•档案法‣、•实施办法‣在我办全面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

二、注重宣传教育,强化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人防办干部职工贯彻落实•档案法‣的责任意识,我们紧密结合人防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干部职工大会学习和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大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强调新的历史条件下档案工作的地位作用,引导大家牢记档案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自觉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二是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各处(室)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章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明确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提高了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为推进人防档案的依法管理和人防档案的依法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为适应档案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我办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档案工作培训班,对档案管理知识进

2 行系统学习。四是针对人防档案管理及文书归档中存在的问题,邀请市档案局业务处对人防档案归档工作予以具体的业务指导,不断完善我办档案管理措施,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三、建立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是搞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为把•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提高机关档案管理水平,使其更好发挥为机关服务,为人防建设服务的作用,我办依据•档案法‣及•档案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的立卷、保管、保密等制度。我办作为人民防空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中涉及的人防秘密是国家和军事秘密的组成部分,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为此,我办进一步完善了•成都人防系统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保密室(档案室)工作细则‣、•成都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对涉密档案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办现有各类档案(1991年-2007年)415卷309盒(4170件);会计档案:共有676册;照片(声像)档案:共有6卷174张。均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归档。1950年-1990年文书档案共742卷,于2004年1月5日移交市档案馆。2006年12月我办档案工作达到省级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标准。

为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共建立案卷目录2卷、归档文件目录19卷、发文汇集49卷。为各类工作提供了档案依

3 据,充分发挥了档案的社会效益。

为改善档案室办公条件,去年南迁新办公区,我办还专门安排经费为档案室更换了档案密集柜、安装防盗门、防光窗帘、空调、电脑、打印机、防磁柜等设备设施。做到了配置齐全,固定专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霉等,大大改善了档案管理条件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通过自查,我办在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实施办法‣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水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尚待改进和完善。如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办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档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办职工树立“依法治档”的意识,把档案法制化建设抓好做实;

二、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形成档案制度的链式管理,确保档案管理的有序高效运行;

三、继续注重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工作;

四、按照成都市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达标复查通知‣的要求,为巩固和提高办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大档案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和改善,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档案法

贯彻实施

总结 送:市档案局、第六纪工委

成都市人防办秘书处 2009年4月21日印 (共印9份)

第6篇:德财行[2010]34 号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成立德宏州行政成本控

制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的通知

州直各委、办、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0]83号)精神,州财政局负责全州行政成本控制牵头工作。为做好全州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推进工作,经州政府同意,成立德宏州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刘新光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帕安胜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丽萍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唐宏君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立东州监察局副局长

李定林州人事局副局长

刘宗燕州审计局副局长

李永海州外办副主任

徐丽华州编办专职副主任

赵恩泽 州建设局副局长

段曼兰州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成员: 许华开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吴叔康吴明玉周海江胡玉芹余海泉段生喜赵江张桂华李红卫刘向东张春梅张莉冯友祖李玉和张春蕾 尹可谅马方侯天辉哏留强赵兴昌梁娟杨永为州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州财政局国库科科长 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州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州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州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州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州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科长 州财政局采购管理科科长 州财政局采购中心主任 州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州财政局绩效评价科科长 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科副科长 州监察局综合室主任 州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州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州外事办秘书科科长 州编办机关科科长 州建设局财务科科长 州政府督查室科员州发改委综合室副主任

(二)办公室组成部分人员

主任:周海江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成员:寸堰敏赵云秋何杰杨玉仙郑丽萍史婷

二、工作职责

(一)按照州政府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

项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负责行政成本控制推进的日常工

作,组织全州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推行工作。

(二)负责协调解决全州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行中的相

关问题。

(三)负责组织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

析。

(四)负责指导州直部门和各级政府推进行政成本控制

制度工作,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2010年各项控制目标。

(五)负责组织全州实施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检查考核

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行政成本控制制度联

席会议,研究推进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相关事项。

(七)负责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德宏州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地点:

德宏州财政局(潞西市勇罕街10号)。

涉及行政成本控制工作的事项,请州直委办局和各县市

财政局与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692-212118

5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成本工作小组通知

抄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抄送:本局各科室、中心、州非税收入管理局德宏州财政局2010年3月23日打印:赵云秋校对:周海江(共印80 份)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