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评定表

2022-06-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山西省地质灾害评定表

2002—2019年江西省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析

*收稿日期:20191120修订日期:20200115责任编辑:叶海敏

基金项目:江西省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2019年度)资助。

第一作者简介:刘云,1981年生,男,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Email:69580747@qq.com。

通信作者简介: , 年生, ,,。

摘要: 江西省是我国地质灾害高发、频发的主要省区之一。2002年,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与江西省气象局合作,首次在江西卫视天气预报节目中发布了全国第一个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产品。江西省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历经十余年的发展,预警等级划分主要采用图层叠加法,经历了无预警等级、五级预警等级、四级预警等级3个阶段,预警信息越来越精准。2002年至2019年年底,共发布预警信息298期,其中红色(五级)预警9期,橙色(四级)预警80期,黄色(三级)预警190期,蓝色预警15期,无等级预警4期;2002—2005年为预警发布尝试阶段,发布的预警信息较少; 2006年始,发布的预警信息有较大程度增长。2002年至2019年年底,成功预报地质灾害事件856起,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8 885人,预警成效显著。对2011年以来172期预警命中率和空报率的年均值进行统计,发现命中率尚可,但空报率较高。预警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为预警信息仍为手工制作、预案对预警等级划分已出现不适用情况、未制定预警校验要求等。后期预警工作将向自动化、精细化及短临预警方向发展。

关键词: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江西省

文献标识码:A

江西省具备地质灾害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是我国地质灾害高发、频发的主要省区之一。江西省也是我国江南丘陵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地形高差为地质灾害的形成提供了基础的能源来源;广泛的岩土风化为地质灾害提供了初始的物质来源;村镇大量的人工切坡建房或修路形成临空面为地质灾害体能量的释放提供了空间;集中的强降雨使岩土体饱和,重量增加,摩擦减小,触发了地质灾害体能量的释放[1]。

2003年5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于2003年6月1日起在中央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正式发布[2]。2002年6月12日,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与江西省气象局合作,首次在江西卫视天气预报节目中发布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这也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产品[3]。自2003年起,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逐步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理论方法,指导全国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4],预警模型由最初的临界雨量判据法(隐式统计模型)修正、发展、完善为现在的多因素判据法(显式统计模型)[5]。各地根据局部气候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建立了诸多的区域预警模型[69]。但预警效果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较少,近年来参照气象预报、地震预报评价方法[1012]探讨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效果評价方法提出了命中率、漏报率、空报率、准确率等概念[1314]。但上述方法均是基于有较多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具有一定的统计学意义,却难以适用于地质灾害偶发的较小空间尺度或较低等级预警的效果评价。本文对江西省十余年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以下简称“预警”)工作的技术方法、成效进行分析与展望。

1 江西省地质灾害概况

江西省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与区域极端降雨天气呈显著的相关性。根据统计数据[1,15],截至2016年6月底,江西省共发生有具体记录可查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事件25 587起,灾害类型以滑坡为主,崩塌次之,泥石流较少;规模和灾情等级以小型占绝对优势(99.67%),中型罕有发生(0.29%),大型以上则极少发生(仅11起)。江西省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程度划分为高、中、低、不易发4个等级。其中,高易发区(约5.21万km2)主要分布省界附近的武夷山、罗霄山、南岭、九岭、幕埠山、白际山、怀玉山区及省内雩山山脉,零星分布且面积较小的高易发区有庐山和上栗2处;中易发区(约6.16万km2)主要分布在山麓丘陵区,基本围绕或相间高易发区分布;低易发区(约2.95万km2)除环鄱阳湖平原和吉泰盆地有较大面积分布外,在较大水系宽阔沟谷平地及山间盆地亦有零星分布;不易发区(约2.39万km2)分布在环鄱阳湖冲积平原、赣江中游吉泰盆地及赣江上游赣州盆地[15]。

与西部省份地质灾害相比,江西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特征显著:一是规模和灾情等级绝大多数为小型;二是汛期集中发生,且具有突发、多发和群发性;三是与人工切坡等人类工程活动密切相关。根据江西省目前经济技术条件,在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专业监测预警、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情况下,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不失为一种宏观层面简单、经济、有效的重要防灾减灾手段。

2 预警技术和方法

预警信息由预警范围、预警时间和预警等级3个要素构成。其中预警范围根据降雨范围圈划;预警时间以降雨时间为基础,参考地质灾害的滞后性确定;预警等级的确定和划分,目前国内常用的有图层叠加法和指数法(栅格法),均是基于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和过程雨量开展评价或计算,虽然方式有异,效果是异曲同工。

因指数法涉及空间网格划分、网格赋值计算等,计算略为复杂,在尚未实现自动化预警的情况下,江西省预警等级划分采用图层叠加法。图层叠加法根据预报雨量等级叠加地质环境条件图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确定预警等级(图1),具体叠加分析见表1—表4。预警等级划分是预警信息制作的技术核心,根据时间先后,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概述如下。

2.1 无预警等级划分阶段(2002年)

2002年为江西省预警信息制作元年。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雨量叠加江西省地质灾害区划图(1∶75万,2000年)[18]形成。由于缺乏具体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或参照,预警信息只明确了预警范围和预警时间,未有预警等级划分(图2)。预警文字中多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作为预警描述。对于极端强降雨天气,则补充“有的灾情可能比较严重”或“局部地段灾情可能比较严重”的描述。

2.2 五级预警等级划分阶段(2003年—2012年7月13日)

参照国家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方法[16],结合江西省降雨特征和地质环境条件,江西省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可划分为五级:一级为可能性很小,二级为可能性较小,三级为可能性较大,四级为可能性大,五级为可能性很大。其中,三级在预报中为注意级,四级在预报中为预警级,五级在预报中为警报级(图3)。预报降雨量参考江西省各降雨量段的频率和致灾性,按过程降雨量和日预报降雨量划分为5个区段。早期的地质环境条件图層仍采用江西省地质灾害区划图 (1∶75万,2000年)[18]作为叠加图层,2009年开始采用“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研究报告”[19]的易发程度分区图作为叠加图层。

2.3 四级预警等级划分阶段(2012年7月15日—2019年年底)

从2012年第21期预警(2012年7月15日)开始,采用颜色进行预警等级标识和划分(表3,表4,图4)。预警等级由弱到强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17],按降雨强度区段分别对应五级预警等级划分中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略去了原有的一级预警等级。

2013年第2期(2013年4月28日)按照对应关系仍采用原有描述,以“可能性”为基础,按很大、大、较大分别描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等级。2013年第3期(2013年5月14日)开始采用《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确定的等级描述: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地质环境条件图层替换为“江西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综合研究报告”[21]形成的易发程度分区图。

3 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

3.1 预警信息制作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雨量数据,由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初步确定预警区域和预警级别,完成预警信息初稿,必要时与气象部门会商确定。预警信息包括文字和图件两部分。预警文字包括降雨趋势预报、预报依据,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区域和预警等级,可能受威胁的对象及防治建议等内容;预警图件标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区域和预警等级。

根据历年的预警信息对比,可以发现如下特征:一是预警等级的划分由无到有;二是预警信息文字描述由较为简单转向丰富,图件由粗线条(如2002年的预警信息范围仅以线条勾绘)转向精细化;三是预警时间的精准化,从2004年第2期预警开始,预警时间由“日”改为“时”进行描述;四是预警范围发生调整,早期预警信息不反映较低等级(一级和二级)的预警范围,从2013年第4期开始在图面和文字出现蓝色预警(三级以下)等级范围,从2014年第3期开始将最高等级为蓝色的预警信息列入考虑发布范围。

3.2 预警信息发布

经审签后的预警信息,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早期信息发布的渠道主要是电视台的气象节目、电话、传真、广播等,后来增加了网络、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目前QQ、微信也纳入预警发布和传递范畴,信息的受众也由宽泛兼顾向预警区的村镇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精准传递。

预警信息发布后,将对气象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对预警信息进行调整,按程序审签发布。为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流程,一般情况下预警周期结束后,预警信息自动解除;必要时,按程序审签后发布解除预警。

4 预警成果

4.1 预警信息数量

2002—2019年年底,江西省共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298期次。

(1)预警等级分布。按期次的最高预警等级计算,其中红色(或五级)预警9期,橙色(或四级)预警80期,黄色(或三级)预警190期,蓝色预警15期,无等级预警4期。数量分布趋势以黄色(或三级)为主,橙色(或四级)次之,红色(或五级)较少。早期蓝色(或小于三级)预警原则上不对外发布,但是随着对预警工作的重视,2014年以来,共发布15期蓝色预警,其中2019年发布10期,成为当年数量最多的预警等级(图5)。

(2)年度分布。2002—2005年为预警发布的尝试阶段,这4个年度发布的预警较少(共17期),但总体预警等级较高,以四级(橙色)预警为主,对预警信息的发布持审慎态度。2006年开始,预警信息数量有较大程度增长,最多的年份(2010年和2016年)发布预警信息32期,最少的年份(2013年)也发布了9期(图5)。

(3)月度分布。地质灾害的分布与强降雨呈显著相关。根据已发布的298期次预警信息统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在每年的4—7月(汛期)为高发期,约占总期次的87.25%;5月和6月分别约占总期次的21.48%和39.26%,为预警发布的高峰月;8—10月季节性降雨减少,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受台风影响,发布数量相对较少;3月可能因汛期提前而发布预警,如2019年因汛期提前在3月份发布了5期预警,但预警等级较低;11月至次年2月为枯水季,发布预警数量极少,其中11月和12月无预警信息发布记录(图6)。

4.2 预警准确率评价

4.2.1 评价方法

采用预警效果评价方法中常用的命中率、漏报率、空报率[1314]3个指标进行评价。命中率(Pht)表达的是预警区范围内准确预报的地质灾害点所占比例,定义为地质灾害预警区内灾害点数(NA)与研究区内灾害点总数(NA+NB)的比值,用公式表达为

Pht=NANA+NB。(1)

漏报率(Put)表达的是预警区范围外未能准确预报的地质灾害点所占比例,定义为地质灾害预警区外灾害点数(NB)与研究区内灾害点总数(NA+NB)的比值,用公式表达为

Put=NBNA+NB。(2)

空报率(Pft)表达的是某级别预警区内没有灾害发生的预警单元面积(SSA)与预警区总面积(S)的比值,用公式表达为

Pft=S-SAS。(3)

4.2.2 有关说明

(1)因2011年前未建立明确的地质灾害报送制度,本文仅对2011—2019年发布的172期预警按命中率、空报率2个指标进行准确率评价。漏报率与命中率之和为100%,因此漏报率不再赘述与计算。

(2)部分灾害点坐标有偏差,且预警成图比例尺小(1∶200万)。因此,将预警区界限外附近的灾害点也纳入预警区计算。研究区以江西省行政区范圍计算。

(3)仅计算崩塌、滑坡、泥石流3个类型灾害,与强降雨无关的地面塌陷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4)对面积或跨度很大的预警单元,计算面积时根据灾害点的分布进行了适当的分割。

(5)当研究区内灾害点总数(NA+NB)为0时,命中率(Pht)按0计算。

4.2.3 评价结果

由于计算的预警期次较多,对2011年以来172期预警命中率和空报率再以年为单位进行了平均值计算(图7)。根据计算结果,预警的整体命中率(平均值0.51)尚可,但空报率(平均值0.71)较高。其中有25期次预警命中率为100%,有48期次预警(蓝色9期,黄色33期,橙色6期)为空报,即命中率为0,空报率为100%。导致空报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降雨的时间、范围、强度等预警前置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空报;二是人为扩大预警区范围,增加了空报的概率,但扩大预警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命中率值,两者存在一定的此消彼长关系(图7)。

4.3 防灾减灾预警成效

预警信息的发布为提前转移可能受威胁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争取了宝贵时间。成功预报的数量和避免可能伤亡人数情况是检验预警效果的重要考核因素。2002—2019年年底,江西省共统计地质灾害成功预报事件856起,避免可能伤亡人数8 885人,远高于同期因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人数978人(表5),预警成效显著。

对2006年27期次预警信息分析,实际发生地质灾害的主要集中时间、区域与预警的时间、区域基本一致[22]。根据江西省气象台2015年开展的预警效益评估,预警服务效益贡献率为44.03%,减少人员伤亡贡献率为67.76%[23]。根据历年数据对比结果,发现江西省地质灾害死伤人数、灾害损失呈显著下降趋势(表5)。

4.4 成功预警案例

(1)2002年6月13日,宜黄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中的黄陂镇丰产村丰产组滑坡隐患点,在接到地质灾害短期预报后,组织撤离了受威胁的11人。6月16日,滑坡快速下滑,推倒了3栋18间房屋,未造成人员伤亡。

(2)2002年6月18日,永丰县地矿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短期预报后在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发现沙溪镇坪上村白沙潭村小组的村后山体开裂,随时可能下滑成灾,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受威胁的8户30人和重要财产转移。7月1日,村后约4 500 m3土石下滑,推倒房屋20余间,未造成人员伤亡。

(3)2006年6月,黎川县国土资源局和熊村镇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后,在巡查中发现邱源村武林峰村小组滑坡隐患点有活动迹象。6月4日前将全村17户71人安全撤出,6月6日凌晨发生山体滑坡,5万余立方米的泥沙在暴雨中倾泻而下,掩埋了38间房屋,冲毁农田20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未发生人员伤亡。

(4)2008年6月13日,安远县天心镇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于当日上午10时,在持续强降雨的情况下,该镇紧急启动转移和疏散群众方案,镇村干部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转移和疏散。11时50分,最后1户被转移出危险区,10分钟后,该户房后的山体发生滑坡,滑坡体将房屋全部掩埋,该户成功脱险[24]。

5 问题与展望

5.1 主要问题

(1)预警未实现自动化。江西省作为全国最早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的省份,目前预警信息却仍停留在手工制作阶段,工作手段已远落后于其他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省区,且预警信息的手工制作将制约精细化预警和短临预警的发展。

(2)现有预警等级划分已出现不适用情况。《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预警等级划分主要存在3处不适用的地方:一是对前期降雨的时间范围、降雨量的计算取舍等未有规定。虽然在实际预警信息制作时会考虑前期降雨量的影响,但全凭制作人员依据主观经验而定,导致不同制作人员制作的预警信息可能存在等级和范围差异;二是降雨强度过程划分较简单,仅分为过程降雨量和日(24 h)降雨量,但过程降雨量(时间跨度多从1天到4天)的降雨量等级范围差异较大,应细化过程降雨量的时间和雨量划分,如按24 h、48 h、72 h、≥96 h等进行划分,以实现降雨量划分的平缓衔接;三是未规定 3 h、6 h、12 h、18 h等短临强降雨雨量的等级划分,短临预警目前无据可依。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修订的《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6月)》[25]则直接删除了雨量等级划分等内容。

(3)未制定预警校验要求。预警校验是预警工作的后评价,是降雨过后对比实际的降雨量、范围和时间,结合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规模、灾情等情况,对发布的预警信息时间、范围、等级等要素进行验证,记录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及校勘存在的误差,为后续预警积累宝贵经验。截至2019年年底,江西省尚未制定预警校验要求。

5.2 工作展望

(1)预警自动化。虽然预警信息的制作流程及内容都较为简单,但自动化制作可以实现更精准的分析和研判,减少人为主观性的干扰,为推进精细化预警和短临预警夯实基础。2013年,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部署“江西省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项目”,将预警自动化纳入建设内容。截至2019年12月底,预警自动化建设已开展测试和试运行工作。

(2)预警精细化。现有预警信息勾画的预警区范围多在数百平方千米至数千平方千米,与县级行政单位面积大体相当。在目前没有具体预警准确率分析或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似乎是预警区范围越大,准确率越高,但是也意味着大范围的预警响应区需大量基层工作的投入。因此,有必要开展预警的精细化工作,这也是预警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2015年,江西省气象台和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合作开展了“江西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精细化技术研究与示范区建设”项目,在江西省修水县、瑞昌市、广丰县、永新县、宜黄县、崇义县、寻乌县各选择1个乡镇作为示范区,开展精细化预警研究与建设,但项目进展缓慢,效果有待验证。

(3)短临预警。现有的预警时间跨度多为1~4天,最短预警时间为24 h。但是,过程降雨的降雨时间(或强降雨时间)往往集中在几个小时内,导致地质灾害突发、多发和群发。因此,在过程降雨中加密短临预警能起到突出提示的作用。另外,突发性的雷暴雨等天气,短临预警非常必要。2017年7月2日和8月9日,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尝试性地发布了1期12 h和1期6 h的短临预警,但预警效果有限。目前,短临预警已列入预警工作计划,对于短临预警的等级划分已有初步考虑,有望成为日常预警工作的组成部分。

6 结 论

(1)江西省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历经十余年的发展,预警等级划分经历了无预警等级、五级预警等级和四级预警等级3个阶段。

(2)2002年至2019年年底,江西省共发布预警信息298期,每年4—7月(汛期)為预警信息高发期。预警命中率尚可,但空报率较高。成功预报地质灾害事件856起,避免可能的伤亡人数为8 885人,预警成效显著。

(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为预警信息仍为手工制作,预案对预警等级划分已出现不适用情况,未制定预警校验要求等。后期预警工作将向自动化、精细化、短临预警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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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meteorological early warning of geohazards in Jiangxi Province from 2002 to 2019

LIU Yun1, KANG Huijun2

(1. Jiangxi Provincial Geological Disaster Emergency Center, Nanchang 330025, China;

2. NO. 268 Brigade of Jiangxi Nuclear Industry Geological Bureau, Shangrao 334700, China)

Key words:geohazard; meteorological early warning; Jiangxi Province

作者:刘云 康卉君

第2篇: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

1 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六条 本省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

第九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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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或者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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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居民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三)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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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矿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隐患,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

实施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回填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应当平整、复垦土地,改良土壤,保护耕地。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是为促使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缴存的担保性资金。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与使用,应当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缴存标准、返还期限与

5 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因抢险救灾紧急实施的工程,可以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二十五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

因采矿造成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组织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居)民的意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扶持政策、补助标准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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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居民点,新建、改 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从事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企业不支付避让搬迁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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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1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1 第五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六条 本省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

第九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或者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3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居民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三)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矿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隐患,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

实施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回填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应当平整、复垦土地,改良土壤,保护耕地。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是为促使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缴存的担保性资金。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与使用,应当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缴存标准、返还期限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因抢险救灾紧急实施的工程,可以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5 第二十五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

因采矿造成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组织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居)民的意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扶持政策、补助标准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从事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有关手续。

6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企业不支付避让搬迁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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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学习贯彻《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学习贯彻《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宣传活动总结

为搞好学习贯彻《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减少或避免我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忻国土资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我局周密部署,积极筹划,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对于今后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意义。现将学习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保证收到实效。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环股,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了各自的宣传任务,认真落实宣传 活动中的有关事项,为此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 围。

(二)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 在这次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中,我局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3月1日到3日组织局、各国土所和重点隐患区矿山企业宣传车3辆深入威胁较大,人口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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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省地形变化起伏大,沟壑纵横,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较强,防范难度极大,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我省目前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425处,其中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威胁资产76.86亿元,威胁人数达61万人。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防治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及任务

(二)目标及任务。立足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需求,在“十二五”期内,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地质灾害重点、次级、一般防治区合理布臵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突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三、加强隐患调查和预案编制,强化动态巡查

(三)提高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十二五”期间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级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提高太原西山、大同、阳泉等矿区和忻州、吕梁、临汾、运城等黄土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防治规划的修编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财政要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措施)

(四)加强重点勘查,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完善并优化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尽快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分别建立3-4个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和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局、省气象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编制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排查制度,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2012年度防治方案附后)。认真组织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三查”工作制度。落实隐患点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健全和完善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六)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国土、水利、气象一体化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紧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直播卫星户户通、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应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群测群防员经费补贴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五、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八)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使用自有土地、临时占用集体农用地还是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都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管理、备案等工作,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防治措施的落实)

(九)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臵场所等。遇强降雨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十)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市、县、乡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臵点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监督、指导)

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十一)依靠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和综合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对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 要组织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各负其责)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产权划分及项目性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铁路集团、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等单位和企业组织实施)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强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市在“十二五”期间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在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共同推进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不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难场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五)努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臵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各部门参与,省国土厅指导、监督)

八、健全保障机制

(十六)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山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规范。(省国土厅等负责)

(十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十八)完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省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研究,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臵,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专项资金勘查治理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新机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和“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科学研究。围绕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黄土地区和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的技术方法研究。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勘查治理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省地质灾害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灾害科技投入体系,在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和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一)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省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质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招生比例,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治宣传

(二十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臵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

(二十三)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有效防止地质环境进一步恶化。违法私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要求,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等名义进行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地要立即停止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立即恢复已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违法开采活动已形成地质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工程措施加紧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市、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布局,引导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源合理配臵。省国土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工作。省国土厅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国土资源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引导地质灾害行业单位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发展和规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中介服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厅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市、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附件:山西省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大,隐患点多,尤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为重。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2011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情况

2011年全省共发生突发地质灾害14起,其中滑坡6起、崩塌4起、地面塌陷4起,造成1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地质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有:5月14日翼城县王庄乡冶中村发生中型规模的崩塌,造成3人死亡;6月26日代县新高乡白峪里村小东沟发生中型滑坡,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7月16日方山县霍州煤电集团方山店坪煤矿发生中型滑坡,造成5人死亡;11月15日吉县吉昌镇东关村圪针沟发生小型黄土崩塌,造成1人死亡;11月24日大宁县昕水镇小冯村发生小型黄土崩塌,造成1人死亡。

2011年持续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在山西卫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山西省地质环境信息网网站发布了22次三级(含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及时通知预警区内相关人员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采取防灾避灾措施,避免或减轻了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011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成效显著。在6~9月的汛期,全省共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臵演练104次,开展应急演练33次,参加人数6943人。9月,运城市夏县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先后发现2起地质灾害险情前兆,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130余户480余人,避免5000多万元财产损失。

2011年完成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和专家评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我省使用中央财政4346万元治理3个特大型地质灾害;省财政列支8613万元开展13个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分析及重点防治区

(一)我省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易发区划分。 我省地质灾害具有种类全、分布广、数量多、灾情重、威胁大的特点。全省1142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类型分: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按规模分,巨型54处,大型264处,中型770处,小型10337处。灾害(隐患)点在省内11个设区市均有分布,地裂缝主要分布于大同、晋中、临汾与运城4市,地面沉降主要分布于太原市、大同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于晋西、晋西北、晋西南黄土丘陵区,运城盆地峨眉岭台地区,大同、平朔、宁武、太原西山、霍西、阳泉、长治、晋城、阳城等煤矿区,中条山铜矿区,塔儿山铁矿区,太行山和顺、左权、黎城等的铁矿区,五台山、恒山山区的五台、繁峙、代县等铁矿开采区。部分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构成了沿公路、铁路分布的条带状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省内吕梁山、太行山、恒山—五台山、太岳山、中条山等山区及周围的黄土丘陵与台地区、晋北高原黄土丘陵与台地区、八赋岭沁水流域碎屑岩山区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省内由北向南分布的大同、忻定、太原、临汾、运城等盆地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二)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2012年全省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山西省气象局气候中心《山西省2012年短期气候趋势预测会商综合意见》预测:

(1)全年降水总趋势。

预计2012年度全省年降水量偏少,年平均气温偏高。冬季(2011.12~2012.2),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少,气温偏低,季内温度阶段起伏较大;春季,降水量北部和南部偏少,中部偏多,气温偏高;夏季,降水量北部偏少,中、南部偏多,气温偏高,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仍会出现局部洪涝和阶段性旱象;秋季,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少,气温北部偏低,中、南部偏高。 (2)季节降水变化情况。

冬季(1~2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4~24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大同市西部、朔州市西北部、吕梁市、临汾市和晋中市南部偏多1~2成外,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较常年略偏低。1月,全省降水量在1~8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中部偏少1~2成,南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其地区较常年略偏低;2月,全省降水量在3~1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中部偏多1~2成,南部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北、中部略偏低,南部略偏高。

春季(3~5月): 预计全省降水量在50~96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吕梁市、太原市、临汾市北部、晋中市南部和长治市西北部偏多1~2成外,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3月,全省降水量在4~1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全省大部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4成,中、南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4月,全省降水量在13~3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偏少1~2成,中、南部大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低;5月,全省降水量在28~5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西北部的部分地市略偏多外,其余大部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夏季(6~8月) :预计全省降水量在206~368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中、南部大部分地区偏多1~2 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 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6月,全省降水量在39~90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的部分地区偏少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月平均气温,北部略偏高,中南部略偏低;7月,全省降水量在73~15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大同市东部、忻州市西部、太原市、运城市、晋城市南部偏少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8月,全省降水量在65~143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晋城市西南部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夏季第一场汛雨:北部大部出现在7月中、下旬,中、南部大部出现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

秋季(9~11月) :预计全省降水量在66~157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的大同市、朔州市以及东南部部分地区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中部部分地区偏少2~3成。季平均气温,北部略偏低,中、南部略偏高。9月,全省降水量在39~100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大部和南部部分地区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2~3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低;10月,全省降水量在12~4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大部分地区偏少2~5成。月平均气温,北、中部较常年略偏低,南部略偏高;11月,全省降水量在5~2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西北部及东南部偏多2~5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初霜冻出现日期:北部大部出现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中部大部出现在10月上、中旬;南部大部出现在10月中、下旬。

2.重点防范期。

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两个时间段。一是3~4月土体解冻期。由南往北气温升高,土体解冻,受土体冻融及土体中的地下水作用的影响,易发生坡体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期间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崩塌、滑坡所占的比重约为全年三成;二是主汛期的6~9月份。期间降水量占年总降水量的70%以上,地质环境脆弱的地区在降雨条件下突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3.主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自然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水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黄土地区的崩塌、滑坡还与地下水密切相关。省气象局预测1~5月我省累计降水量介于53~107毫米之间。降水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解冻期易发生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应重点防范晋西及西南黄土高原村前屋后的高陡边坡。6~9月份主汛期间全省降水量与常年同期相比,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南部大部分地区偏多1~2 成。降水若以集中形式(大到暴雨)出现,降水量超过30毫米,可能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吕梁山、太行山、太岳山、中条山等山区及周围的黄土台地、黄土丘陵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自然条件下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铁路、公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切坡和弃渣、弃土等人类活动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其他地区虽降水量偏小1~2成,但发生局地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2)人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全省矿业开采、公路、铁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切坡等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数量多、分布广、危害大。预测2012年省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较大,地质灾害威胁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随着煤矿资源整合后换证工作的逐步完成及煤矿的大规模开采,预测大同市左云县、怀仁县的大同矿区,朔州市平鲁区、山阴县的朔州矿区,忻州市原平市、宁武县的轩岗矿区,太原市娄烦县、古交市、万柏林区、晋源区的太原西山矿区,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太原东山矿区,阳泉市市辖区、平定县、盂县、寿阳县的阳泉矿区,晋中市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的地方煤矿区,长治市襄垣县、屯留县、长治县、潞城市的潞安矿区,晋城市高平县、沁水县、泽州县的晋城矿区,临汾市乡宁县、蒲县、洪洞矿区,霍州市的霍州矿区,汾西县的汾西矿区,晋中市灵石县、介休县、吕梁市孝义市的汾西矿区,吕梁市离石区、柳林县的离柳矿区及其他一些市营、县营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会呈现加重的趋势;预测由铁矿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五台山区的繁峙县、代县、五台县,吕梁山区的娄烦县、岚县,塔儿山区的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太行山区的左权县、黎城县、平顺县等地;由铜矿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中条山区的垣曲县。阳泉市、吕梁市孝义市、柳林市、离石区等地地下开采的铝矾土矿、硫铁矿、耐火粘土矿的矿区,也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铁路、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2年全省将建成1000公里高速公路,重点推进大西客运专线、中南部出海大通道等铁路项目建设。公路、铁路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应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我省现有铁路、公路的太旧高速公路阳泉段,太长高速公路高填陡坡路段、采空区治理路段,大运高速公路雁门关段、灵石至霍州段高边坡路段、大运公路灵石段、宁武段、原平段、偏关县城至马营镇公路、广灵至灵丘公路、繁峙至五台公路、寿阳至昔阳至和顺公路,左权至榆次和顺段,208国道祁县、武乡、沁县段;石太线铁路平定、阳泉段,榆次、寿阳段、南同蒲铁路灵石段、太焦铁路榆社、武乡、沁县段以及其他交通道路经过煤矿采空区的路段都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易发生的地段,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其他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0年以来,晋西、晋西南黄土高原地区一些城镇、厂矿在建设中,在沟谷中切坡、填沟造地,形成大量挖填方边坡,出现许多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具有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地质灾害防治难度较大。预计2012年类似的工程活动将持续增加,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会不断出现,因工程活动切坡引发的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随时有可能发生。

(三)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1.晋西黄土高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河曲、保德、柳林、石楼、永和、大宁、吉县的全部,偏关、五寨、岢岚、兴县、临县、吕梁市离石区、中阳、隰县、蒲县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黄土丘陵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9国道、307国道、离柳高速公路、孝柳铁路及其他县乡道路周围的小规模黄土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大同平朔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大同市新荣区、大同市南郊区、左云、怀仁、山阴、平鲁、朔州市朔城区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主要为中低山、黄土丘陵,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8国道、大运高速公路、大同—岢岚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3.宁武、轩岗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宁武、原平等县(市)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中低山,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8国道、大运高速公路、北同蒲铁路、宁武—五台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4.大同城区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主要是大同市城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构造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查明地裂缝成因,新建工程避让地裂缝危险区。

5.岚县—静乐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岚县、静乐、娄烦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中低山区,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太古岚铁路、209国道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6.太原西山—汾西—霍州—乡宁—河津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太原万柏林区、太原市晋源区、古交、清徐、交城、汾阳、孝义、交口、介休、灵石、汾西、霍州、乡宁、河津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属吕梁山东麓中低山,采煤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太古公路、太汾高速公路、大运公路、大运高速公路、南同蒲铁路、太古岚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7.太原城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为太原市六城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迎泽区、晋源区、小店区)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太原盆地,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沉降,防治重点是对地面沉降进行专业监测,查清地面沉降的变化趋势,采取限制地下水开采、减缓地下水位下降的方式防治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进行工程建设时,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工程建设时应按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8.太原东山—阳泉—潞安—晋城—沁水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太原杏花岭区、寿阳、盂县、阳泉市郊区、平定、昔阳、和顺、左权、武乡、襄垣、屯留、潞城、长治县、高平、陵川、晋城市城区、阳城、沁水等县(市、区)的部分地区,地貌形态为中低山区及山间盆地,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307国道、太旧高速公路、207国道、晋候高速公路、太长高速公路、太焦铁路、石太铁路、阳泉—长治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9.沁源矿区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介休、平遥、沁源、古县的部分地区,为沁水煤田的西部浅埋区,地貌类型属中低山区及部分盆地平原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309国道、208国道及县、乡道路周围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10.襄汾塔儿山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襄汾、浮山、翼城等县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属中山区、黄土丘陵及台塬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县、乡道路周围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11.中条山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垣曲、闻喜、夏县、运城市盐湖区、永济、芮城等县(市、区)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构造侵蚀中低山区及盐湖盆地,铜矿开采活动比较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9国道、运(城)三(门峡)高速公路、芮城—平陆—垣曲等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具体责任人的任务,监管不留真空、防治不留死角。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负责人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教育、旅游、煤炭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学校、景区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村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汛期监测、巡查、值班、速报等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出现险情,要及时以多种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撤离受威胁人员,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把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他们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三)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省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都要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要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直接危及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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