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

2022-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涉税信息采集,严格评估程序,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增强评估实效,使我局纳税评估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2,我局共对四个行业187户纳税人进行了评估,正常结论169户,差异纠正性结论18户,共评估出税款581484元。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根据XXX地税发XXXX号转发省局印发《省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强化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2012年年初,连续下发了《定陶县地税局关于开展2012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定陶县地税局关于开展好2012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一是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机构不变,人员相对稳定,落实征管责任制的前提下,组建片区管理模式下的纳税评估组织体系,即:以分局为评估机构,赋予片管员纳税评估的职责,评估业务在税源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前提下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县局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结论审核、案件移交、资料保管等综合性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调整纳税评估工作责任人,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责任人员进行了明确,加强工作考核。按照我局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纳税评估工作已列入我局征管日常考核工作项目中,从而奠定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三是加大纳税评估培训工作,本县局组织了三次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使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纳税评估需要借助一定的经济指标来进行科学地测算评估,因此全面采集和掌握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根据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强,需要广泛采集信息的情况,我们将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片管员的作用。将辖区内纳税人按照地域或税源大小分配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多方面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核实,对有问题嫌疑的或低于警戒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跟踪监控,找准产生异常申报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纳税评估,使原有的税务登记、等级认定等信息能够适时更新,得到充分利用。同时,我们在立足现有纳税企业申报资料的基础,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等渠道,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变化情况,进一步拓宽资料的占有领域,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的监控。我们还进一步加强同工商、金融、计划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变化情况,为纳税评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按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实施纳税评估。

我们根据纳税评估操作流程,确定评估对象,按照所搜集的评估对象有关资料,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数据指标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查找存在的疑点、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就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邀请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约谈、询问核实,并就评估分析和纳税约谈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评估结论和进行相应处理,最后纳税评估机构将已终结评估的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从而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四、积极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等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搞好日常评估试点工作。日常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种重要评估方式,是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县在直属分局、城关分局和部分农村分局对日常纳税评估正在进行试点工作。这些分局都设立了纳税评估岗,指定专人按照简易程序,对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欠缴税款的真实性,按照筛选疑似对象、确定对象、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步骤进行评估,有效的促进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专项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主要方式,为了确保专项评估的扎实推进,我们在法规征管科设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办公室,选调业务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强的同志,专职或兼职纳税评估工作;并根据纳税评估的工作特点,划分了评估对象选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评定处理和评估复核等职责,建立起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监督制约的纳税评估工作运行机制。

五、统筹兼顾,搞好结合,讲求实效。

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注重与其他几项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是与“抓大控中定小”相结合,促进协调发展。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推广了“重点税源逐户评估,一般税源按行业评估、零散税源按区域评估”的评估模式,不仅仅把纳税评估看作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评定处理的一项管理活动,更作为落实省局确定的“抓大控中定小”征管思路,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丰富了“抓大控中定小”的内涵,提高了“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水平。

二是与社会综合治税相结合,延伸综合治税功能。我们在评估分析时,充分利用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既解决了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又提高了部门信息的综合利用水平,延伸了综合治税功能。

三是与发票改革相结合,丰富发票改革内涵。我们在对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充分借助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及发票金额开具情况,提高了评估分析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准确性。

四是与所得税汇缴相结合,解决汇缴难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发现疑点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实施约谈核实,邀请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纳税人说明情况,主动补缴税款的,不予处罚;对疑点不能排除的,转入税务稽查程序。评估程序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汇缴重点检查中出现的“定案难、处罚难、入库难”的问题。

五是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提高评定准确性。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日常申报的准确性及时评定。

六、充分应用《XXXX地税纳税评估管理系统》。

我们在4月18日和19日,对全县纳税评估人员进行了软件操作培训,借助纳税评估软件系统,各分局通过纳税评估管理系统共提报了49条计划,本评估归档完毕的有48条,通过软件评估117户纳税人,评估税款285957元。通过软件评估有效解决了人工评估由于信息数据量大,处理不便、运算繁琐以及人员素质造成的纳税评估效率底,效果难以保证两大要害问题。

第二篇: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 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初步审核

第九条 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

(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七条 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八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节 案头审核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

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约谈须由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二十五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

(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对疑点问题未分析或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四十一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税务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 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同意后转本分局稽查局实施稽查;

2. 未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稽查处,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七节 评估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执行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评估项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相关涉税信息分析,明确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方法和工作要求,形成的评估任务。

评估项目确定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必经环节。

第四十五条 评估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评估任务;

(二)根据当期税源管理的要求,各部门提出的需求;

(三)纳税评估软件预警形成的任务;

(四)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开展的评估项目;

(五)其他。

第四十六条 评估项目采取由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税务

二、三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各基层税务所分别发起的形式,共同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项目体系。

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处室的业务需求,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市局级项目。

分局根据所管辖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对市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分局级项目。

税务所围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两个方面,根据自身征管资源配置情况,对市局级项目、分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项目,并定义为所级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评估项目,按以下权限统一下达:

(一)对于市局级项目,由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二)对于分局级项目,由分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三)对于所级项目,由分局纳税评估牵头部门统一下达。

第四十八条 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征管科技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管理评估项目的开展。分局评估项目的开展参照该模式执行。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纳税评估的初步审核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

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市局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各税种的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阀值,制定各税种具体评估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市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纳税评估软件及数据维护工作。

第五十条 市税务二分局主要负责组织涉及本市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以及市局级纳税评估项目的复核工作。

市税务二分局在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独立对纳税人采取税务约谈、通讯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处理。

征管分局应对市税务二分局的工作开展提供协助。

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划分标准由市局另行明确。

第五十一条 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征管或者其他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内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定期开展总结、交流和考核工作。

纳税评估专职税务所或税源管理所作为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安排税务人员开展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执行等环节的实施,以及部分评估审核任务,并承担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积极拓宽外部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持续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储备和综合评估能力,并配备安排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岗位轮换、人员回避、评估复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当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不移交的;

(五)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六)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篇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时间: 2007年7月19日编号:

纳税评估对象: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x 评估所属时期 2007年1—6月 评估税种 增值税 企业基本情况

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经济性质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类别为其它未列明的食品制造,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2005年10月15日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二、评估对象确定 指标名称 测算值 发布值 偏差幅度(%) 费用销售比 51.12 5-10 592 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系统显示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1-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为56170.95元,管理费用28712.61元, 费用销售收入比达到51.12%,偏高属于异常,被确定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情况

针对该公司纳税情况异常,评估人员充分运用“一户式”管理系统、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财务信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动态信息,对该企业的申报信息、财务信息、税负信息等各方面进行初步分析。

1、管理费用1-6月份28712.61元,而同期实现销售收入为56170.95元,截止6月利润总额为¬-21237.41元. 管理费用1-6月份费用销售收入比高达51.12%,属于不正常。

2、应收帐款及预付货款截止6月份底累计157667.28元;其它应收款截止6月份累计为624436.96元;应付帐款用预收货款截止6月份累计为157667.28元,而1-6月份销售额仅为56170.95元, 该公司应收帐款及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和预收货款与生产经营现状不配比,情况异常。

3、存货截止6月份底累计184400.74元,2007年以来几乎没有变化,这与企业正常经营不符,属于异常。

通过以上各种情况对比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1、6月份企业费用率过高,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

2、企业全年应收应付款余额过大,可能存在销售未作收入的情况。

3、存货量过大是否真实。 约谈举证情况

针对以上分析中存在的疑点,评估人员制定了详细约谈提纲,下达了《约谈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对公司相应人员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公司财务人员介绍了该公司经营现状并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了举证解释。

1、公司2007年1-6月份费用与销售收入比高是因为由于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了纠纷,公司今年以来一直没有正常生产,而管理人员的工资并没有少,就造成了费用与销售收入比高,不存在隐瞒收入。

2、公司的应收和应付款高是公司中股东王xx向刘xx股东借款,股东王xx又将借款作为投资,而实际又未投入资金到公司,公司现在资金实际只由股东刘xx一人出资,由于王xx股东资金未交造成了公司的应收和应付款高,不存在销售未入帐。实地核查情况

为了核实约谈举证内容,掌握该公司的真实情况,评估人员经领导批准,按程序转入核查环节,决定对该公司的会计帐本,仓库实物明细帐本和出入库单等有关资料数据进行重点查实,并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实地核查情况如下:

1、帐面情况与公司财务人员所谈一致,情况属实。

2、库存实物与帐面相符。 评估认定处理

在做好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后,经分局纳税评估集体审理,得出意见如下: 该公司在纳税评估中存在的疑点可以排除。 回归分析结果

指标名称 测算值 发布值 回归值 备 注 销售费用比 70-88 正常 回归分析情况正常。 管理建议 该公司由于法人与股东中发生纠纷致使长期停产,建议停止对该企业发售发票,做好注销税证及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的准备工作。篇二: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个人工作总结 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纳税评估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纳税评估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纳税评估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纳税评估

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工

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纳税评估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纳税评估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纳税评估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纳税评估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

篇三:纳税评估2015上半年工作总结 税源管理科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区局:

2015年以来,税源管理科按照区局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在

区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对税收风险应对工作部署,以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应用为依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夯实了税收管理基础,有效的带动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不断的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现将2015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5年上半年主要的工作

1、坚持风险管理为导向,做好风险应对工作。税源管理科

依托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积极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重点评估,2015年上半年,已完成各类风险应对任务计 户(次),发 现有问题户(次),评估入库税款 元,征收滞纳金元,抵顶留抵 元,弥补亏损元,合计增加税收 元。

2、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在纳税评估过

程中我科严格要求按照现行文件规定、规程展开工作,确保文书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强化评估人员的内功提升,熟练掌握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坚持两税联评,扎实提高评估质量;强化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的梳理、分析,利用第三方的情报信息,发掘问题,找准疑点,促进纳税评估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强化纳税评估建议的应用,针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和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财务、税收核算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升。

3、完善风险应对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台儿庄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2015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台儿庄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通过制定本规程,详细梳理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明确纳税评估中的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衔接及流转文书等事项,使各环节的工作范围更明确,职责更清晰。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不足问题突出,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详细的、全方位的分析,这些工作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可一完成的,需要一个完整的团队来协同作战。我科专职纳税评估人员少、工作量大,实际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满足于浅层次解除预警信息,存在应对数量多、应对不深不透的问题。

2、现有的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存在欠缺。目前,税务评估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和工作经验,但未进行过相应的专业学习和培训,评估没有技巧,加上评估人员平时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评估时很难抓住企业的关键点,造成了评估工作费时费力,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纳税人提供的财务资料不完善,利用价值很低。纳税评估应该通过对纳税人的各种财务指标,结合各税种申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发现疑点。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人员疏于管理,财务人员队伍混乱,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会计人员责任感不强,给税务机关报送的数据不完整、不真实。这种情况导致评估人员在案头分析阶段得出的结论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问题,发现的疑点也不好落实。

4、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企业不配合、阻挠、躲避等现象,造成评估工作被动,特别是当前评估部门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更加凸显了评估部门“身单力薄”“孤军奋战”的工作局面。 2015年下半年,我科仍要以年初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为基准,切实抓住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为根本,为提高评估质效作出积极努力。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1、健全税收风险管理体制,加强风险应对过程控制。制定风险应对规范,做好风险应对事前监控;规范风险应对流程,加强风险应对事中管理;加强风险应对复审,实现风险应对事后监督;建立风险应对评价体系,加强风险应对绩效考核。具体说来,就是制定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切实有用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2、完善评估企业的后续管理,争取做到“评估一户、处理一户、规范一户”,做好被评估企业的跟踪服务,在处理企业问题的同时,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加强风险联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堵塞管理漏洞。

3、加强纳税评估方面的知识培训与学习。从当前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干部的知识结构、适应能力、管理水平与当前征管改革的要求、信息化应用的要求还不相应,税务干部的管理理念、知识结构、管理技能需要加快更新,干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加强纳税评估方面的知识培训与学习,让每一名国税干部职工都“懂评估,会评估,能评估”,从而使纳税评估成为日常税收工作的重要手段。

总的来说,今年上半年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但有些工作做得还不够,如建立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方面落实不够,风险管理联动机制配合有待加强等等。2015年下半年,将把这些工作作为重点加以突破,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特此报告!

第四篇:上海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

三、七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所管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等情况,自行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分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管理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对预警所进行的分析处理,或者经分析处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的,定义为所级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按照确定方法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对非特定纳税人及非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指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

第六条市局征收管理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

工作规程,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市局级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市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宏观分析,为基层各分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市局税收业务处室应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提出具体需要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稽(征)管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业务部门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细则,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分局级纳税评估任务,定期组织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考核。

各分局管理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评估对象初选

第十条纳税评估对象初选,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定的评估指标和建立的评估数学模型等,按照选用的评估方案,对被选纳税人进行人机结合的数据处理,以其处理结果产生疑点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指标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根据指标预警值,对被选纳税人各指标值进行逐一比对;或者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被选纳税人申报数据合理性做出评价,据此产生疑点对象。

(二)数学模型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固化的数学模型技术,模拟被选纳税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其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与其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产生疑点对象。

(三)导入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由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直接通过导入或人工录入的方式形成疑点对象。

对于市局级纳税评估,其中由税收业务处室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一律由相关处室提供标准格式的疑点对象名单,提交征收管理处。由征收管理处通过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以导入或人工录入方式形成疑点对象,传输下达至各分局。

第二节评估对象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产生或直接形成的疑点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并通过审核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原则:

(一)市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相应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供各分局参考,作为各分局具体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依据;

(二)各分局应结合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局的实际情况,除市局级纳税评估必评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自行审核确定评估对象;

(三)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已实施或拟实施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得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应将疑点情况告知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应制作《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据以分配评估任务,由管理所实施评估。

第三节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纳税评估对象

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案头分析或指标评析的过程。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应利用征管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疑点问题,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人员在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转相应环节的处理意见报批: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

(四)属于其它情形的,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分析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四节税务约谈

第十九条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对两个以上约谈对象采用集体约谈方式进行约谈,提高效率,加强针对性。

第二十条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负责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采用当面交流方式的,须有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对通过当面交流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并要求其在收到本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税、补滞申报。评估人员应将此情况作为约谈说明内容,记载于《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税务约谈说明的效果,评估部门在向纳税人提出税务约谈建议时,应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日期进行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四条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疑点问题的约谈结果,如未发现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由评估人员制作《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报批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五节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

约谈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采用直接送

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告知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附《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不以税务约谈为前置条件,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节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采取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方式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前,必须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

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情况、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税务约谈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税务约谈,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4)在一个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其它情形。

第七节评估审核

第三十六条评估审核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的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三十八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三十九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管理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信息处(运维中心)负责后台维护;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市局级纳税评估,应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转出;

2.分局级、所级纳税评估,应转本分局的税务检查所,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后转出。

第八节评估执行

第四十条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人员或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系统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并在系统中输入相应补税及滞纳金明细金额。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需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附空白《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第三章评估文书

第四十二条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所称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分析表;

(四)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五)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六)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八)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九)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十一)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十二)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

(十三)移交税务检查报告表;

(十四)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分局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四十五条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出口退税评估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七条各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纳税评估表证单书(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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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

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

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纳税评估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纳税评估职责、机构及人员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一)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依法进行评估;

2、依法对纳税申报错误行为、违反税法行为予以确认;

3、依法对已确认的纳税申报错误行为、违反税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4、凡涉嫌偷、逃、骗、抗税的问题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嫌疑的移送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5、对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6、及时汇总评估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并及时整理立卷,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入征管档案。

(二)纳税评估的机构及人员

1、按二级评估原则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即:在税收管理员开展日常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设立专职评估员开展专项(题)类型的综合性评估。

2、综合业务科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相关的组织、协调、管理及综合性评估工作。

3、其他管理科主要承担日常纳税评估工作。

二、确定评估对象

综合业务科应根据每项评估项目的要求,在比对当年已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以及上级下达各种核查任务的具体名单基础上,本着不重复评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经本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评估的,应提出申请报综合业务科,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调整。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综合业务科应通过*****下达评估任务。管理

一、二科收到被评估纳税人名单后,应当及时将评估任务下达到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在**************中完成评估各环节的操作录入工作。

从被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任务下达)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结论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所得税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60天,多税种联合评估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6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填写《延长评估时间申请》(附件16),报综合业务科,经分管局长审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总局、省局、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以下达任务时的完成期限为准。

三、审核评析

评估人员应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初步判定纳税人存在的疑点项目和问题,填写《工作底稿》(附件2)。

经审核评析,对于疑点项目和问题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的,直接制作评估结论;对于存在疑点问题的,应转入约谈举证环节。

四、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在审核评析阶段无法排除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经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纳税人就评估分析

2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问题存在与否。

约谈举证前,评估人员应填写《纳税评估约谈举证申请单》(附件3)经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4),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举证资料等。被约谈人一般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必要时也可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其他人。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0)上签字确认。

约谈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约谈过程要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5)。

约谈举证时可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附件6)及其他举证资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约谈次日始),需要补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五、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对约谈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存在疑问需进一步实地查证的,应填写《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申请单》(附件7),经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后,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应事先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8),并凭税务检查证到企业核查。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实地核查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实施,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9)。

六、评定处理

(一)评定处理是根据举证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性质,对具体评估对象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二)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做出明确的评定处理结论,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记录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三)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纳税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后,可终结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资料归档保管:

1、经审核分析,各项指标无疑点;

2、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后,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异常问题的;

3、指标异常,举证确认符合实际,也未发现其它异常问题的;

4、举证确认后,评估对象主动自查补税后各项指标正常,且未发现其它异常问题。

(四)评估对象经评估后,发现纳税人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原因不需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涉税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纳税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所在管理科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批准,下达《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2),通知评估对象自行申报(调整)应纳税款后,终结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资料归档保管。纳税人收到《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五)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需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应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立案查处的,各管理科应及时作出纳税评估结论,制作《评估案件移送清册》(附件13)和移送建议报税综合业务科,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综合业务科反馈。综合业

4务科应及时做好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七、成果分析

(一)成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找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问题的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

(二)一个纳税评估项目(行业、税种)结束后,各管理科应及时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做好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工作,形成评估分析工作报告报税源管理一科。

八、档案管理

纳税评估纸质资料应立卷归档,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征管辅助系统》或CTAIS系统中存在的文书、表格等可从系统中提取打印,评估档案内由评估人员保管,次年三月底前以管理科为单位制作清单移交至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

评估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工作底稿》(附件2)、《纳税评估约谈举证申请单》(附件3)、《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4)、《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5)、《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附件6)、《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申请单》(附件7)、《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8)、《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0)、《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2)、《纳税评估报告内列资料清单》(附件14)、《纳税评估档案封面》(附件15)、《延长评估时间申请》(附件16)、评估所属期最后一个月的(跨的需上年的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评估自查补税完税凭证、调账凭证、补开的发票、其它与纳税评估有关的资料等(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评定结论为无问题的,且没有经过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环节,评估档案

资料一般应包括:《纳税评估报告内列资料清单》(附件14)、《纳税评估档案封面》(附件15)、《工作底稿》(附件2)、《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

附件:评估相关文书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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