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收的纳税评估

2022-08-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浅析税收的纳税评估

浅析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工作的优化

【摘 要】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纳税评估作为新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一环,显出独有的优势。基层税务部门通过实行纳税评估,有效地提高了征管质量,降低了税收风险,是依法征税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纳税评估已成为税务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针对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现状,通过调查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贯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介绍纳税评估的内涵;其次是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现状;再次是分析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最后是针对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纳税评估;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优化

一、 纳税评估的内涵

2011 年,国税总局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纳税评估做出如下定义:“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税收管理行为”。结合定义对纳税评估内涵理解有5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的主体。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纳税评估执行的主体,主要由处于基层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或者专门组成的评估小组负责。二是纳税评估的客体。纳税人申报纳税与真实税源情况的相关合理性。三是纳税评估目的。纳税评估的目的是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涉税风险,强化税收管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四是何时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侧重于事后评估。五是纳税评估的内容项目。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情报设立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稽核和分析纳税人的资料;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进一步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形成良好纳税遵从激励和惩罚体制。

二、 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的现状

1.纳税评估的主要方法

现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大致可分为5种:第一种,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分析评估。第二种,借助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外部信息与企业内部信息相印证进行分析评估。第三种,借助同行业标准指标与纳税人具体生产经营指标相比较的分析评估。第四种,借助行业协会或业内专家的力量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工作流程进行分析评估。第五种,借助同行业中税法遵从度高、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的相关数据参照的分析评估。

2.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

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实践中,基本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建立预警体系。二是选择评估对象。三是案头资料审核。四是数据比对分析。五是评估处理。

三、 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问题分析

基层税务部门通常结合所在地区的税收收入形势和征管态势,开展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评估工作的实践操作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定位问题

截至当前,评估工作依据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从法的渊源来看,仅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涉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完全未提及纳税评估这概念,也未做明确规定。这使得其最终的评估结果也缺乏完整的法律效力,失去了應有的权威。

2.信息渠道问题

纳税评估所需信息来源渠道过窄,经常导致评估结果未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纳税评估前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最直接的信息获取来源,但对于那些未纳入征管的纳税人尚无法监控,其他部门的信息来源比较稀少且可用度低。在纳税评估中期,实地核查、约谈纳税人、查阅经营和财务资料是必不可少的信息来源渠道,但是信息系统和能耗情况作用减弱,仅供重复参考对照使用。在评估后期,最常用的做法是评估数据体系,大多数评估实例可以按照评估体系的方法进行简单测算,但数据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3.指标体系问题

目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仍未健全,无论是评估财务指标还是各行业指标体系的建立都还不到位,其本身存在4个问题:一是较多地使用具有局限性指标。二是指标的行业区分口径过宽,对具体的细分行业、具体类型、生产规模、经营环境缺乏细化的设定。三是缺乏地域性的分析模型。四是没有考虑纳税人经营规模带来的数据统计影响。

4.组织规程问题

我国的基层税务部门目前没有专设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职能由谁负责、由谁主导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缺乏一个统一、日常、有效的组织体系,特别是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互动机制还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管工作深度的重要因素。

5.人员素质问题

纳税评估是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但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难于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而且在基层税务系统中,纳税评估人员的平均年龄偏高,影响学习能力,对新业务的接受程度也不高。学历水平较为薄弱,纳税评估对数据分析要求较高,较低的学历水平支持不了信息化的工作要求。

四、 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优化的建议

通过对基层税务部门纳税评估问题的分析,怎样构建完善合理的评估体系并顺利开展纳税评估,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深化体制改革

作为一项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业务工作,纳税评估必须拥有一套专业、完善、高效的管理组织体制,作为支撑业务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将原有工作架构进行优化和固化,形成长期可持续的体制。

(1)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业务线条。独立的纳税评估业务线条将极大地有利于纳税评估工作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纳税评估部门的职责主要有:①设计一个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数值;②负责开发评估软件的工作;③实行案头评估,约谈,对结论给予对应处理,出具结果报告;④引导纳税人正确的处理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开展纳税指导和相关税法的教育;⑤在法定期限向稽查部门移交涉重大违法嫌疑案件;⑥开发信息来源渠道;⑦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上级的纳税评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系建设,拟订评估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制定评估相关的制度、政策,对下级的纳税评估业务提供专业指导和监督实施进度。基层的税务部门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开展经常性、专业性的纳税评估工作。(2)征管与稽查相互独立。建立稽查体系与原有的以征管为主要职能的区县级税务部门互不干涉,互相独立,提高税务稽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效打击涉税违法案件,原有区县级税务机关专注于税源的管理与服务,提高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能力的监督效力,以预防和纠正税源管理漏洞为主要工作,形成独立开展评估的氛围。稽查与征管相互独立后,评估摆脱了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纠缠不清的尴尬,可以获得充足的发挥空间,成为税务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执法手段。(3)建立以业务环节管理为主、事权分立的新的征管模式。破除原有的区域管理为主、税收管理员身兼多责的税源管理模式,确立“基础管理服务”、“涉税事项审批”、“纳税评估”三种职能分立的新的征管体制。基础管理服务部门专注于日常的政策业务指导与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审批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宜,确保执法公正;纳税评估部门独立办公,根据现有的税收征管系统和执法监督系统,监控异常操作和数据,及时采取询问、分析、巡查等方式排除纳税人申报疑点,并独立开展执法巡查,不定期、不定向巡查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比对更新现有掌握的数据,规范纳税人如实申报,堵塞管理部门的征管漏洞。

2.丰富信息手段

从技术手段而言,借助现在的金税三期系统,形成信息化的纳税评估手段: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经济信息库,与税务、财政、海关、审计、工商、银行、统计、商务、经贸、电力和运输等不同领域的经济管理部门联网,解决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的问题。建立共享平台涉及面极广,工程浩大,需要自上而下,诸多部门积极协调联动,在最高层面上统筹协调,共同努力。(2)建立预警监控系统。在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的同时,还要关注对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建立一个实时读取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信息系统,对不同类型和幅度的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反应,确认异常状况后提醒纳税评估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解决问题。该预警监控系统设置在金税三期工程上,运用计算机评分的模式,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其原有的基础信息进行比对,计算评定分值。最终按照分值结果分成若干预警级别,及时向纳税评估部门反映,并强制要求纳税评估人员对其实行不同级别的评估认定,排除疑点,处置不合理状况。(3)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建立一个包含多种评估算法的数据分析模型,在导入或录入需要对比、分析的大量数据和背景资料后,可運用税负分析法、能耗测算法等不同算法进行分析计算,帮助此项工作人员进行研判,提高评估结果和工作效率的客观性。该系统要求具备较高的行业区分程度,对各细分行业都有不同的数据模型;同时,该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各地的基层税务部门根据自身所在区域工作对象的特点,对数据分析模型的某些计算元素、计算方法提出特别的调整要求,经上级技术分析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做有针对性的添加,提高数据分析模型的实用性、适用性。

3.强化人才储备

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更加注重吸纳、培养与纳税评估相关专业的人才,如信息技术、法律、财会、数学、工商管理、心理学等专业,同时,挑选具有丰富的税务稽查、税源管理、发票管理、政策管理经验的人才加入,组建一个专业技能突出、业务经验丰富的纳税评估团队。坚持业务培训的经常化和制度化,长期举办讲座、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培训活动,通过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进行纳税评估的人员在工作中多学习,多实践,多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经营观察、评估疑点把握、评估指标应用、逻辑分析能力和约谈技巧等,努力培养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业型甚至专家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2010 年.

[2]王兴端.纳税评估效率研究.硕士论文.山东大学.15.2011

[3]姚君.中国税务审计制度和方法研究.博士论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75.2010 年.

[4]姜敏.提升纳税评估效率刍议.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年.02 期.

作者:王娟

第2篇:浅析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摘要:纳税评估作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并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服务的有效途径。它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监控管理的重要方法,充分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理念。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使其作用及优势不能充分地得到体现。

关键词:纳税评估;监督;税务

一、纳税评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

由于当前国税系统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人员在获取外部数据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源有:财务信息、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由于这些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完整,甚至是虚假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缺乏信息基础。而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否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国税部门获取的信息渠道窄,数据真实性较低,成为了当前限制纳税评估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二)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值)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不够,很多数据未能及时更新,因陈旧过时而导致疑点失真;评估深度不够,评估方法单一,案头审核大多基于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三)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简单审核等传统手段在各类数据庞杂的今天难以取得实效。并且由于国内税务系统内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并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评估效率并不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纳税评估流程也需进一步优化,如目前省局纳税评估规程规定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实地稽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仅依照目前规程,不足以深层次的发现和说明问题。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要求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从事纳税评估人员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及对策

要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一)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

首先加强国税与金融、工商等部门横向联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域;三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四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纳税评估工作中运用和参考的指标

继续优化评估指标的相关体系,尽量不要一味地依赖已有的过时的指标对最新的目标进行的评析。对已经不能反应实际情况或者不能完整体现评估对象真实情况的指标可以进行删减或更新。并适当添加一定在最新的日常工作中总结出的最新指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仅仅通过对大数据按照一定指标进行测算、比较、归纳之外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若评估的税务人员能对被评估的行业的背景、公司运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进行定性分析。则评估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分析、使用信息的过程,它离不开涉税信息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信息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信息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评估效应

对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谐和改善征纳关系而弱化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实际上是放纵了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五)加大对纳税评估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培养评估专家。努力培养或引进通晓财会知识、税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发挥好老中青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以评估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从案中来到案中去,摸索分析评估规律、注重评估分析方法与约谈技巧,不断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评估效率。

三、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国各地纳税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缺乏一个切实的整体规划思路。本文从我国税务实际工作出发,通过对国家相关经验的借鉴,并且适应管理成本的相关要求,分四个阶段提出了完善我国今后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

第一阶段:现阶段国内的有效数据来源的渠道较局限、数据处理大多数通过人工的操作来完成。因为处理的数据以及指标的相关算法没有事先在计算机中进行编程,计算机不能按照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所需的处理。所以在当前阶段,数据的录入工作不得不由税务人员人工实现录入。综上所述,评估对象的选取要遵循量少但是高效。对某些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税高度不匹配的公司进行重点跟踪。

第二阶段:数据获取途径仍存在一定程度生的局限性,但对数据的电子处理能力逐步完善。因为可靠数据的不足会造成评估错误率上升,所以建议在评估对象的年应纳税额到达预先设定好的某个标准时再对其进行评估,在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使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成为税务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业务。

第三阶段:逐步地形成有多渠道信息的获取、并构建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化逐步的普及,在政府的统一主导下建立了统一的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传递迅速。在这个阶段,税务机关会不断地修正指标体系,逐渐建立比较全面完善的指标体系,纳税评估对象扩大到全体的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阶段:社会法制环境的逐步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逐步到位。在这一阶段,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纳税管理制度,纳税评估不仅可以针对全体纳税人,而且可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种。(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作者:王俊

第3篇:浅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摘要】增值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我国增值税的制度尚处在不断的完善阶段,对纳税人来说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本文从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合理选择纳税时间等几个方面论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旨在帮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进行筹划,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节约资金支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 税收优惠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013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109220119万元,其中国内增值税为23862121万元,占税收收入的21.85%。可见,对政府来说,增值税是取得税收收入很重要的来源;而对企业来說,增值税也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而一般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的主力军,为了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现金流出,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有必要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利用增值税计税依据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也就是说对企业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进行。

(一)利用销项税额的进行税收筹划

1.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进行筹划。销项税额筹划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额,因为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率是固定的。我国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列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税劳务、业务与产品销售业务区分开,以解决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问题。当企业发生非应税劳务时,就应将其分离成两个纳税主体的业务,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来将“价外费用”转变为其他应税劳务。

2.选择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商品折扣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到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税收;反之则不准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对商业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甲公司决定在2013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的产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的产品,可获得20元礼品在不同情况下,公司税后利润(该产品原材料购进单价为20元,礼品的购进价格为4元,其他税暂不考虑):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80÷(1+17%)×17%-20÷(1+17%)×17%=8.71(元)

企业利润额=80÷(1+17%)-20÷(1+17%)=51.29(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1.29×25%=12.82(元)

税后净利润=51.29-12.82=38.47(元)

方案二:

应纳增值税=100÷(1+17%)×17%-20÷(1+17%)×17%-4÷(1+17%)×17%=11.04(元)

企业利润额=100÷(1+17%)-20÷(1+17%)-4÷(1+17%)=64.97(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64.97×25%=16.82(元)

税后净利润=64.97-16.82=48.15(元)

通过两个相比较可以看出方案2为最优方案,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交的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有38.47增长到48.15,增长了20.10%。实现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节省了更多的资金,使资金更多地留在企业,让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利用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进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劳务或进货所担负的增值税额,而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1.对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进行选择。增值税相关的法规规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税额。

2.从进货渠道进行筹划。企业进货一般是向纳税人采购,也有采用其他形式的,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当企业主要以收购的方式获取原材料时,就需要对收购进行规划、安排。例如企业既通过收购的方式获取原材料,也通过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获取原材料,这时就可以进行增值税筹划,筹划时应将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等考虑在内。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企业,既可以直接收购原材料,也可以从供货单位购入原材料。由于企业自己收购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从废旧专营单位收购更合算。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采购一批原材料,进价为2000元(含增值税),所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为4800元(含增值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有三种选择:

方案一,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2000÷(1+17%)×17%=406.84(元)

方案二,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2000÷(1+3%)×3%=639.39(元)

方案三,选择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697.44(元)

通过案例分析不难看出,最优方案比最次方案节税41.67%。选择一般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税负最轻,选择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时税负最重。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利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从严格上讲,它是法律和政策的结合,是用于减轻特殊纳税人的税务负担的具体手段。

(一)利用优惠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書、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等安13%低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产品,选用合适的税率,不能全部选用17%的基本税率,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转让产权的优惠政策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转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其他筹划方法

除了上述的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筹划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也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短时期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二)延迟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的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不是税款缴纳的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税款缴纳的时间是有差异的,如果有效地延迟了纳税的时间,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就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来自于政府的无息贷款,最简单的延迟纳税方式就是直接将缴纳税款的时间延后。例如《税法》规定当纳税期限正好是节假日时纳税最终期限可以顺延,因此可以利用顺延的规定来延期纳税。除了纳税期限外,还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也能影响最终纳税期限的确定。例如增值税对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等结算方式下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有些货物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但还不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企业,就可以对这些货物应缴付的税款进行延迟纳税的筹划。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整理思路,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各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确保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坤,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财经界(学术版)J,2011(10).

[2]钟一鸣,格霖纺织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浅探,知识经济J,2012(5).

[3]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 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会计之友(上旬刊)J.2010(7).

[4]杨志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

作者简介:侯宝珍(1975-),女,陕西省西安市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作者:侯宝珍

第4篇:纳税评估是现代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纳税评估是现代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度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从机构的质量、指标的采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针对不足之处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

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通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收征管工作一次“质的飞跃”,是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强化税源管理和监控,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内部基础管理制度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现代税收征管中需要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一、开展纳税评估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开展纳税评估的必要性

1、开展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甚理想,税源监控乏力,大量的税源不能转化为税收,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现金交易普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二是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从业人员执业素质不高,申报信息失真严重,税企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三是社会各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支持、协助不够,没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氛围,社会舆论对税务工作支持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税收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五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重点掌握,而纳税评估,则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2、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不够健全,需要开展纳税评估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1)部分单位把税收工作重点片面放在稽查和征收环节,对征管基础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联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缺乏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3)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不成合力,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职责不清,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的信息传导机制,造成相互扯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甚至腐败,出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局面,征管查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

1、有利于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提高申报质量,融洽征纳关系。(1)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环境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3)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直接冲突的可能;(4)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的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2、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了工作合力。首先,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的税收征管形式,它具有前瞻性、及时性和反馈性,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督促、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其次,纳税评估是连接征收与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档,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再次,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避免稽查选案环节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部门的整体效能。

二、当前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有待落实。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没有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评估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得不到保证。

(二)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使评估工作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一般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

(四)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五)信息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但是税务部门自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准确性的限制因素。

三、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纳税评估机构。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再次.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三)完善评估方法,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实效

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业户l,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一是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经营额、经营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向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二是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等方面,实现对经营情况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3、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首先要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其次是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四)依靠科技手段,提升纳税评估的水平

1、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开发纳税评估软件。税务机关要以综合征管软件为核心,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以各行业相关税收预警指标为参数,开发出符合税收征管实际的纳税评估软件,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要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

3、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第5篇:浅析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限期依法处理的管理工作。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申报错误和分析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异常申报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信息,并为评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目前纳税评估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矛盾十分突出。各级税收管理部门都在努力地探索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要求,并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模式,从而产生了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产物,是为适应市场多样性及经济全球化,多元化,是税收征管适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向。

1、缺乏统一认识,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未能正确认识税收稽查与管理评税的区别,评估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未能将案头审计与实地检查测算相结合,评估方法单调且缺乏推理性判断。

(二)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相关规定,仅有2001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和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未解决纳税评估的程序问题。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工作是一个人就可以开展?还是必须两人以上等等?纳税评估应按什么方式及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不一。而且其评估文书复杂而不规范,可操作性差。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加强信息的横向与纵向联系,信息量不足,现有技术手段低下,大量的信息孤岛造成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例如CTAIS系统与金税系统的数据核对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更无法谈得上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能力,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整理与公开,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因此,许多地方纳税评估还是停留在“以表审表”阶段,信息来源单一,除了申报数据,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深度与广度。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目前我们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数据,但这些资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较差。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办法,增值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宜调帐,不宜实地核查,仅凭案头资料分析,在不太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往往由于纳税人采取以假造假的手段把购进、耗用材料、资金、存货增减等同口径的缩小,从案头分析中无法发现异常申报,往往耗时多,效率低下,难于发现纳税人的虚假申报现象。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大多法律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太健全,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做假账,试想在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有些财务人员了解了税务评税的方法,甚至会在财务指标上采取倒杂推算法,至使评税指标“100%”正常,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至使评估效果不显著,质量难以提高。

3、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适应性有待提高。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波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以假设的行业平均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难免有其局限性,加上行业分类无法过多过细,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适用性就大打折扣了。以零售行业为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零售业下属有9个中类、45个小类,如果粗放地以几个行业小类为代表,对其他行业小类就难以适用,如果要涵盖所有行业小类,进行指标的调查分析测算,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测算分析、维护调整的难度可想而知。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基层管理单位只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法了解更大范围同行业企业的状况,以及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缺乏评估的参照物,只能按照个人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当然难以做到有效、深入的评估,这是评估的内在缺陷,有待于形成比较系统的评估体系。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虽提到评估涵盖所有税种,但各地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和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缺乏评估需要的指标和参数。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些地区虽也运用纳税评估,迫于信息等原因成效有限。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化运用有待加强。计算机依托不足,目前可供使用的纳税评估应用软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CTAIS中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另一个是金税工程二期拓展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其数据的整合与提炼需要有个统一的软件,各地虽也相继开发出各自的纳税评估软件,由于开发的软件不同,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应着重从加强预警系统上的评估数据库的采集与共享,做到及时更新,其数据应来自市场。评估的效果不是简单的评估软件所能达到的,手工作业与软件生成相结合是评税的最佳方式,评估的结论应由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推算掌握。

(六)管理与稽查未相配合,影响纳税评估的成效。实施征管查分离改革以后,管理职能与检查职能的分离在一些地方形成了管、查割裂的状态,稽查局负责专业稽查,管理系列的检查职能被严重削弱,管理人员的检查意识薄弱,在评税中纳税人不愿提供更多的信息及数据。多数管理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合法、规范的检查难以实施,管理人员通过日常检查手段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防范企业违法违章于未然的工作方法遭遇销弱。从目前管理系列下户检查的流程看,它是在申报审核、案头稽核、约谈质疑之后的最后手段,形成了对日常检查的不重视不主动。而对于稽查系列来说,专业的稽查过程,很少有管理人员参与,甚至出于对案情的保密等原因,稽查情况在小范围内公开,管理人员得不到相关的信息,管、查割裂明显,有机联系不足。纳税评估人员在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和对精心策划的虚假申报进行纳税评估工作,显然难有成效。

(七)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有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不但要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但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各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尚未到位,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同时还要求纳税评估人员有一定的责任心、事业心,而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纳税评估尚停在表层的分析,为评估而评估,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同时也难于调动评估人员的积极性。

(八)纳税评估的经验不足。我国的纳税评估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处理有关纳税评估事宜不够成熟,在开展纳税评估程序、方法不够完善,在许多方面还都是空白。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的对策 要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就要针对上述问题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系统地、全面地解决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软件开发、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多管齐下,使纳税评估工作成为税收征管的顶梁之柱。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在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矛盾十分突出。在人力资源无法到位,在考虑纳税成本和社会效益。因此,目前需要拿出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要重点监管。评税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利用评税体系可以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发展和税源情况心中有数,是为适应市场多样性,以及经济全球化,多元化,是税收征管适应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向,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产物。也已经被许多发达国家在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中得验证,是一个行之有效,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补充,建议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还应将评估资料归档,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从横向纵向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1)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与地税、银行、海关、审计、水电供应、外贸等部门密切联系达到数据共享,同时应象稽查一样以法律的方式取得数据,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准确性;(2)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

2、充分运用《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收集评估信息。加强税法宣传,从严治税,按《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和全面,以及评估结果的法律效率。

3、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建立市场调查部门,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做到评估结果有根有据,有说服力,能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四)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加强对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同时加强对小规模及个体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其在经济运作中的有价值的数据与指标,为对其评税提供基础数据和理论支持,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五)加快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

1、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有些地区已建立起纳税预警系统,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系统,提高其准确性,提示出辖区内申报异常企业。同时应正确认识评估软件与手工操作的辨证关系,(1)每个企业的经营都有其自身的个性,单靠电子软件是不可能准确地体现千差万别的众多企业。(2)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又注定了电子软件无法正确的展现企业的状态。(3)手工操作虽效率差,但能较全面地综合地考虑不同企业的个性。(4)一味地追求、依靠纳税评估软件是错误的。

(六)管、查辨证协作,分清各自职责。在评税中不仅要以稽查为后盾,而且还要有稽查的意识,敢于发现问题,敢于深追问题,没有稽查支持的评税,评税是软弱无力的,其效果是可以想象的。评税与查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纳税评估是一项税收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前、事中也有事后(在评估中纳税人意识到少交税款而主动补交税款)的监督,对纳税人补税一般不作处罚,但应确定所属期限加收滞纳金,这是体现税收的严肃性。评税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及时主动,改正错误,不够成犯罪。查税发现的问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实践中容易造成纳税评估成为一种“协商式稽查”,往往在稽查中可能遇到难点问题,会采取以评税的方式处理,从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税收环境,纳税评估监控地位得不到体现。因此,纳税评估应与税务稽查划清界定。在管理评税中应坚持三个移交、二个不评:评税解决不了的移交稽查、企业不服从评税结果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移交稽查、有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有明显异常的不评、稽查正在或近期涉入过的不评。

(七)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建立激励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干部间的和谐环境是建立激励创新机制的宗旨,没有好的和谐环境,激励机制就不能取得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建立激励机制必须服务于干部间的和谐环境。(1)以加强税收文化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以文化建设促和谐环境,从而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要充分考虑干部间的各自的优势与特点、特长,注重工作实绩,兼顾职务与专业等级,择优上岗,要建立在和谐的基础上,不能由于能级管理的制定而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2、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而且要请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来给干部讲课,让评估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及企业经营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八)我国的纳税评估应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纳税评估起步晚,要尽快让评税工作起到应有作用,就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新加坡、英国等在纳税评估方面起步较早的国家,纳税评估为发达国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他们的经验为我们加强纳税评估提供了借鉴依据,有益于加快我国的纳税评估步伐。

第6篇: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

陈国怀

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实效性已毋庸置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纳税评估潜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基层农村税务分局。因此,如何使纳税评估工作走向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纳税评估是“后起之秀”,现行《征管法》及其细则均未定义纳税评估这一概念,使得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托,工作开展缺乏法律刚性,置身于依法治税大环境中看纳税评估尤显底蕴不足。

2、纳税评估所需信息来源渠道较窄。一个广泛的经济信息来源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石。目前由于与国税、工商、金融、房产和国土等部门信息交换和工作协作还不到位,评估人员取得外部信息数据难度较大。纳税评估工作所依据的信息资料主要为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财务数据和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这些涉税信息很不完整甚至可能失真,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3、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尚不完善。目前纳税评估财务指标和行业指标体系建立还不到位,纳税评估过程中对相关指标评价缺乏统一标准,纳税评估工作仅停留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简单稽核层次,很难深入开展,很大程度影响了纳税评估的质量。

4、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纳税评估工作仅仅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报表的简单审核、分析和评价,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纳税评估难以取得实效。另一方面,纳税评估还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化程度不高。

5、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亟待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特别是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工作往往发生交叉重叠。

(二)我局在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缺乏统一认识,一些同志对纳税评估的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对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纳税评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倾向:把纳税评估工作简单化。误认为纳税评估工作就是简单的案头审计,只要把预警值设置好,问问情况、看看报表、对对数字就可以解决问题;把纳税评估工作复杂化。对各项评估指标“一头雾水”,把评估工作看作是很神秘的东西,误认为那是专家的事,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脱离开信息化手段就做不了,有畏难情绪;把纳税评估工作检查化。把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检查相混淆,误认为纳税评估是“换汤不换药”,是税务检查的另一种形式;对纳税评估工作有偏见。少数领导同志观念陈旧,对纳税评估有偏见,对纳税评估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在推行纳税评估工作时彷徨观望,导致纳税评估工作进展不均衡。 二是影响纳税评估的客观因素。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事纳税评估,要求评估员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我局基层一线干部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税收管理员人手不够。我局现有税收管理员24人,占县局总人数的32%,担负全县近5000户纳税户的税收管理工作,人均管理纳税户208户。尤其是农村分局税管员更少,一个管辖

4、5个乡镇的分局仅有2名税管员,开展纳税评估往往力不从心。

二、做好纳税评估的方法和对策

(一)加快纳税评估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纳税评估相关制度。尽快确立纳税评估法律地位是完善纳税评估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纳税评估及其操作规范列入法律范畴,为纳税评估打下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评估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从多个角度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保障,为纳税评估打好外围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制度建设。一是要强化、细化现有各项纳税评估制度,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要加强纳税评估与征收、管理和稽查之间的联动建设,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保障资料信息传递的及时、到位,保证评估中发现的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保证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环节。三是加强纳税评估考核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规范评估行为,以保证纳税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和有序进行。

(二)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应努力争取通过法规和规章等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二是加强与国税、工商、金融、房产、土地等部门横向联系,逐步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如国税部门在查补入库增值税时,如果地税部门不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得信息,城建税很难保证被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三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区域;四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五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在通过多渠道搜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基础上,全面调查取证,力争取得最有说服力的有效证据,不断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尽快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析指标体系是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的关键。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评估分析指标体系,重视运用社会统计学原理,做好评估量化分析,建议省、市局尽快对相关财务指标及行业指标进行调查和测算,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核算等信息资料,分行业和产品类型(参考企业规模)测算有关指标均值,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合理测定各指标的正常变动幅度,确定其正常峰值和警戒值,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设定统一预警参数建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筛选异常户的准确性,为纳税评估提供真实而有价值的信息,将高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真正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有效监管。

(四)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速度快、精密度高、逻辑分析判断能力强等优势,为纳税评估工作的监控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则是纳税评估效率和质量能否提高的关键。纳税评估软件应该具备接收不同信息渠道数据、具备大容量的数据储存仓库和具备智能化复杂分类处理数据等功能,应涵盖整个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并能和目前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能对监控区域内纳税人情况进行动态“扫描”。在数据录入员将纳税申报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时,纳税评估软件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对纳税申报异常户能自动发出纳税异常预警提示,真正实现税源监控的“雷达检测站”作用,为科学合理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提供可靠保证。

(五)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尽快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将岗位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结合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去,确保责任明晰。应明确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防止出现以纳税评估替代稽查,错误定性纳税人涉税行为现象。在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还应充分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内、外监督约束,同时使纳税评估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六)加大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人是整个纳税评估工作中最关键的因素,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造就一批精于纳税评估的复合型人才是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可靠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纳税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评估指标的分析和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通过培训使评估人员全面掌握纳税评估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适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和报表分析方法等交流总结,使纳税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为纳税评估工作步入良性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7篇: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稳步推进税收管理

旬邑局针对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纳税评估职能,坚持以评促管,坚决杜塞税源监管漏洞,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全面推动税源专业化管理。截至2011年年底,我局共完成212户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评出各项税款2850万元,有效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旬邑局成立了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专业的纳税评估队伍,研究制定了《旬邑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纳税评估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抓规范,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市局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为规范依据,结合我局的征管现状,逐步形成了一套切合旬邑局实际、行之有效的纳税评估业务操作规程;同时,规范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文书制作和工作流程,形成经典案例分析1例,积累了煤炭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和批量基础数据。

(三)抓培训,塑造纳税评估专业化队伍。采取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纳税评估岗位人员重点学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以及纳税评估、征管、稽查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同时强化对纳税评估相关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强对纳税评估工

作的研究和探讨,纳税评估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向专业化转变。

(四)抓重点,推进纳税评估形式多元化。以煤炭企业为重点评估对象,对房地产、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跟踪评估,取得了煤炭、房地产建筑重点行业的税收预警值和评估指标;有力的提高了我局税源监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纳税评估来促进税源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加强了地税内部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和互动,提高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率和利用率,使地税内部管理效能发挥到最大化,有效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8篇: 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评定处理的管理工作。它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纳税评估体系,是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甚理想,税源监控乏力,大量的税源不能转化为税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不发达,现金交易普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2)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从业人员执业素质不高,申报信息失真严重,税企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3)社会各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支持、协助不够,没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氛围,社会舆论对税务工作支持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4)税收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5)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远未发挥。因此,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重点掌握,而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则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2、现行不够健全的税收征管体制,需要纳税评估体系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1)把税收工作重点片面放在稽查和征收环节,征管基础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税务部门提供涉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联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丧失了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3)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不成合力,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职责不清,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的信息传导机制,造成相互扯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甚至腐败,出现“有事没人管,有人不管事”的局面,征管查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1)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环境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非常有效的途径;(3)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4)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的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2、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税收各环节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执法合力。(1)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的税收征管形式,它共有前瞻性、及时性、反馈性,因此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督促、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3)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中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税收收入的整体效能。

二、纳税评估体系的总体框架

纳税评估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一糸列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做出税收方面的评价,其作用在于通过比较评估,指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从各地实践情况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看,评估工作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1、专业的评估管理机构。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有效的评估协作体系。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都派员参加,因此需要建立机制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和责任,以约束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二)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

1、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资料和相关基础资料,确定相关指标,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及时控管。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确定评估工作流程。根据各地实践,纳税评估工作步骤具体可分为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阶段。(1)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财务资料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资料和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按评估内容进行初步整理;(2)确定评估对象就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整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筛选,确定形成待评估对象;(3)审核分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系统,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及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较、控制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4)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充分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问题,要求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5)评定处理是对举证确认的疑点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事实依据,依照权限作出评估结论或移送稽查作为必查案件处理;(6)成果反映是指对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3、应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利用纳税评估系统实现评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纳税评估要求占有纳税人多方面、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各项指标综合测算分析,单靠手工粗放式工作操作方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应走现代化管理道路,坚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密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方面的优势,尤其是重点发挥网络资源的威力,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决策提供优越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纳税评估的岗责体系

1、根据纳税评估系统业务流程的要求,设置评估资料受理岗,评估资料管理岗、评估岗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2、依托计算机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强化评估考核,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的微机化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问题,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力度。

三、当前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纳税评估工作更是新加坡等国家的税务局的核心工作。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从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通过试点正式提出纳税评估概念开始,目前一些省市开始使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为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对照,尚有较大差距,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有关规定,仅有一个2001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且解释较为简单,操作难度大。

2、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各地工作开展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或根本没有开展。有些地方虽已开展,但由于认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评估工作操作性差,致使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3、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的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对疑点问题的确认也可由稽查环节代替,评估工作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评估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评估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1、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没有统一做法,岗位设置差别较大,管理制度也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存在多头管理情况,有的地方评估机构受上级

四、五个业务部门领导,且部门间各有各的要求,造成增值税、所得税评估软件不同,数据不能兼容,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2、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工作中与其他环节的联系、联动常常出现一些问题,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体现。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资料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各地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受条条影响较大,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表现为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使指标的可信度下降,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也使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方法有待进一步扩大、提高

1、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迫于信息等原因还不能有效开展评估。

2、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录入,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系统)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有些税务机关仅专设的评估岗位文书就有20多个,其中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有的则与评估意义不大,容易使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四、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的对策与思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鉴于纳税评估强大的税源监控作用,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等予以明确,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要在总局的具体要求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开展工作。

(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优化配置,合理配备评估人员。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

2、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3、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4.建立激励创新机制。(1)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根据干部专业等级和工作实绩,择优上岗,并实行业务能级与待遇、职务挂钩,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工作手段

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税收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2)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实现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

2、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3、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四) 依靠科技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

2、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3、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外贸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五)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第9篇:当前应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 完善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在拉动经济,扩大就业,改善安居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不仅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以某地县级市国税局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0年的13户增长到2009年的43户,税收从2005年745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2300余万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从10.3%提高到31%,且呈继续上升趋势。在房地产行业税收高速增长的同时,因房地产市场连续升温及房地产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销售方式给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监管不力、管理滞后、欠税多等诸多难题考验着税收征管能力。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健康有效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肃税收法律法规,遏制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缺失,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某地辖区内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纳税评估进行管理定位,并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征收管理中存在难点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征管难度较大。房地产企业具有开发、销售周期长,成本费用项目多,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多的特点,其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受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影响较大,税务机关管理难度较大。

(二)房地产行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房地产行业进入门槛不高,许多房地产公司仅仅靠所取得土地或所拥有土地而成立,其纳税意识淡薄,对自身纳税义务和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税收政策知之甚少。一些房地产公司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开办的,这些企业往往曲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理所当然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

(三)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作为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固定办公地点,房屋开发到哪里,办公地点就设在哪里,给保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带来很大难度。

(四)税收管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虽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职能,但现实中由于部门利益驱动,造成部门配合不力,协税护税组织不够完善,不能实现有效资源共享和信息互换。此外,有些部门不能正确认识涵养税源和依法征税的关系,在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方面力度不够,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效果。

(五)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账务不全,有的甚至无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形式销售房屋,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账不做收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工期长,与建安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仍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成本,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与成本不配备,无法核算其真实成本和无法真实反映企业

盈亏情况。部分企业按预计数字入账,造成成本虚增。大量不合法凭证入账或根本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做账的现象比比皆是。

(六)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着逃税和少缴税款的现象。从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情况来看,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成本、挤占当期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其方面形式包括:一是不列收入。部分企业以不了解相关规定为由,对取得的预售收入未纳入当期应税所得申报纳税;二是少列收入。部分企业对样品房、转作经营资产用房及抵偿材料款、工程款等应视同销售的收入未纳入当期应税所得申报纳税;三是多列支出。如一次性全额列支借款费用、预提维修基金、擅自扩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提范围且存在一块成本多头列支等;四是混淆预售与销售的概念。少数企业工程尚未完工,即以已向用户开具正式发票为由,采用确认销售和配比成本的方法计算申报当期应税所得。由于工程尚未完工,其总成本无法确定,则采用预算成本配比,达到挤占当期应税所得的目的;五是少数开发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房地产行业本身所具有的行业特点导致了开发企业偷税侥幸心理,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七)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是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就纳税人而言,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间接的纳税检查。而对评估人员而言,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主要倾向于个案查出多少问题。导致目前纳税评估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税务稽查。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未真正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对对报表、查查数据、与企业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评估盲点。

二是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价格类等相关信息。由于第三方信息的缺失,造成了纳税评估中许多主要指标如土地价格等重要信息无法掌握,导致不仅纳税评估效率低,且评估误差较大。

三是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存在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参照房地产行业内平均值确定的,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即企业被测算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经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正确判断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环境、面临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四是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都是税管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人员。税管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评估人员

知识面窄,掌握评估方法不够,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较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和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八)一线力量尚不能满足对房地产行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业务需求。一是一线人员对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较为陌生;二是对所得税及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三是对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四是一线征管力量的不足与繁重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的要求的矛盾持续加剧;五是一线人员缺乏掌握房地产行业会计规律的基本素质,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对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需要。

二、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及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开发初期,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项目立项书、项目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与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为后期的监管打下基础。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防止企业私自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同时,要求企业按季度上报《存量房产盘点表》,以便税务机关对其销售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建立日常监控管理台账,逐户分季度反映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情况、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二)实行一体化管理,密切部门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房地产税收采取“一窗式”征收和“联网控管、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控管办法,实行一体化管理。国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和地税等部门的联系,争取政府支持,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有关涉税信息,通过信息交换,有助于一线人员进一步掌握与了解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和运行状态,增强该行业税收管理措施的实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一是构建制度框架。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依据,研究制定《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工作规程》等一系列管理办法,设置纳税评估总流程图和不同内容的文书表格,制定纳税评估与“征、管、查”业务部门的协调、衔接办法,使税收评估工作逐渐融入征管体系。为对评估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在纳税评估的不同环节设置《评估对象信息记录》、《零税额申报信息记录》、《纳税评估成果信息记录》、《重点监控信息记录》等四个信息簿。对每位评估人员工作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信息记录,为岗位目标考核提供依据。二是科学界定评估步骤。按照《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及规程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一是资料受理传递岗将评估对象申报资料传到分析岗;二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和人工采集的其他企业信息进行逻辑分析核对,通过初审发现疑点;三是对评估疑问户下达《评估自查表》、《评估调查表》或《零申报说明书》,针对疑点内容开展自查;四是对自查后仍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评估约谈通知书》,通知约谈;五是制作《约谈记录》;六是评估完毕下达《纳税评估结论》,存在问题的企业制作《申报错误报告表》,责令限期改正(调账、补税),并制作《纳税评

估报告》;七是评估发现问题严重的,制作《评估移交表》,移交到稽查科等相关科室,并回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存档备案;八是月底汇总评估结果写出《纳税评估小结》,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建议及加强管理的办法。三是明确评估人员职责。为确保评估工作质量,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行之有效的纳税评估定率考核制度,考核定率包括数据接收率、数据正确率、评估处理正确率、复审评估正确率、评估税款入库率等,通过这些指标将纳税评估具体细化、量化,对未按比例、按质量完成评估任务的操作人员,依岗位职责予以扣分,达到监督检查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增强评估人员的责任心。四是精选评估对象。坚持人机结合的办法,一是根据预警值运用纳税评估软件,自动筛选纳税评估对象;二是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巡查、涉税事项调查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人工分析筛选纳税评估对象。五是探索可行的纳税评估分析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审核分析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归纳了一套简便实用的纳税评估分析方法,简称“四比较法”。一是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之间的比较;二是申报数据之间横向与纵向比较;三是税种之间的关联性比较;四是申报纳税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的比较。

(四)从提高纳税评估人员自身素质出发,打造一支符合实际需要的纳税评估队伍。纳税评估要求税务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税收工作本身,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因此,在加强干部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地开展税收、财会理论培训,鼓励干部参加专业学历考试和执法资格考试,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干部自学的积极性。为加强纳税评估队伍还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业纳税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对象后,要即使参与管理性检查,通过对比检查结果,检验评估确定的疑点是否全面、正确,为今后评估工作积累经验。在转向评估结束后,组织评估人员进行案例评析,逐项分析评估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出较好的评估方案并全局推广。

三、我们的具体做法

(一)及时制定了《纳税评估操作规程》,针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近年来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证分析,详细的补充和完善了纳税评估规程的内涵与外延、特征与分类、原则与职能,特别是针对行业纳税评估案源选择等做了进一步修改,使之适合地域特点和实际操作,并及时组建纳税评估机构,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按所辖的企业分类分片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二)从难点疑点抓起,抽丝剥蚕,抓出实效。该局管辖房地产企业43户,年缴纳税收2300余万元。但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开发情况和房地产行业税收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为此该局组成房地产评估小组,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进行了重点评估。通过资料调阅,发现许多房地产企业不是亏损就是微利,且申报的当期销售收入起伏较大,缴纳的营业税与预收账款金额不相符,费用列支不符合规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未按规定预缴,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出现少缴或不缴的现象。在与企业法人或财务人员针对上述情况约谈时,对存在问题含糊不清,避重就轻,也没有具体的举证说明。实地核查时,通过对比纳税申报和账面数、企业签订合同和实际完工数,发现(1)售房款以定金名义不做预收账款处理。(2)拆迁房屋建还的部分不做收入,只记成本。(3)销售合同已

签但印花税未申报缴纳。(4)以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为理由,长期不结算,也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5)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不清楚规定为由,少缴或不缴。

(三)通过此次初步评估部分房地产企业,共查出各项税款7563284.13元。其中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267129元,占2009年房地产行业缴纳所得税的45%;各种地方税

4296155.13元,由此证明房地产行业严重存在不按期纳税的问题。实践证明,开展纳税评估对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是深度挖掘了税源。通过纳税评估,企业主动申报税款金额达636.24万元。二是提高了申报真实度。经评估的纳税人,实际税负都达到或超过了行业平均水平。三是提高了纳税遵从度。通过评估,纠正了因企业办税人员对政策和程序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的错用税率,超范围超标准抵扣、漏记少报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一般性问题,经督促,纳税人均自行作了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等处理。

四、思考和建议

(一)虽然房地产行业在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作用巨大,但是房地产行业工期长、投资大、经营隐蔽性强,导致其在依法纳税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应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评估。

(二)房地产行业环节多,所征税种也多,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加之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有限,影响了税法的遵从度。应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

(三)房地产行业承建的工程大部分实行转包、分包,甚至存在挂靠等现象,导致选择征税主体具有一定难度。房地产企业采用“工程大包”的经营模式,将收入的一部分分拨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款,施工单位多数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合法发票抵作工程款,不但造成成本核算混乱,而且扰乱了发票管理。

(四)税务机关自身管理不到位:一是税法宣传不到位,教育培训跟不上,客观上造成企业对税法了解掌握不清。二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日常检查不够,特别是案头稽核不深不细,各表之间没有比对,各勾稽关系没有分析透彻。三是稽查力度不大,没有针对该行业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开展有效稽查。

(五)工作建议:一是强化管理,加大征管力度,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强化行业税收管理,特别要实现日常监管和案头稽核有机结合,运用一系列的指标体系分析该行业的收入、费用、成本是否合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对新上岗财务人员或新办房地产企业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三是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实行属地征收,如对合同的贴花委托工商部门,公证部门实行源头代征,对土地使用税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代征。四是加大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实行资源共享,与建委、城建、工商、经贸委、司法、公安、地税等部门建立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收集信息,特别要与建委、城建等部门直接联系,取得第一手资料,从源头了解掌握房地产行业信息。五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中容易偷逃税的环节,加大稽查力度,并公开曝光。六是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机制,使之真正成为税收征管的补充,并正确界定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行为的差别,对其法律后果予以规定。山东省临清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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