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思路

2022-05-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纳税评估工作思路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问题及工作思路

摘 要:

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评估工作能够通过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资料和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信息资料,找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异常情况,通过辅导纳税人查漏补缺,避免其产生涉税风险。总之,纳税评估工作能极大地推进依法治税,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工作中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予以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它本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纳税评估工作;问题;工作思路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0.056

1 当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作用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税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要求不断增强,纳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以规避纳税人涉税风险,帮助其尽早予以改正的管理行为,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评估工作不仅能够使纳税人规避涉税风险,也能够有效提升税收的征管质效,是一项重要监控管理手段。

1.1 贯彻纳税服务理念,及早防范税收征收风险

纳税评估工作本质上是一个纳税服务的过程。税务机关通过分析比对各项涉税信息,包括审查账簿报表、企业各项经营信息和第三方数据,并通过余纳税人进行约谈和举证等多种方式,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提供有效地纳税辅导,防止出现税收违法风险,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税源管理和改善征纳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纳税评估工作能很好地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等部门和岗位工作相连接

通过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的交叉稽核比对,纳税评估工作人员能够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找出纳税申报的各项税收疑点,能有效地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3 强化信息管税战略,服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新的征管模式是以信息化为基础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涉税信息海量增长,只有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才能高效、准确分析各项申报信息,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规范的纳税评估模型,运用各项指标体系来科学测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能力,查找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工作能否服务于税款征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关键在于能否建立一套完善的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来完成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从本质上来讲,这项介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中间环节的管理活动,势必能极大推进依法治税,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工作中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予以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它本应有的积极作用。

2.1 纳税评估权限缺乏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尚不够明确,纳税评估工作在实际中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其他部门和岗位的某些工作存在交叉和重合,而且纳税评估工作不能充分享受法律上所给与的授权和保护。工作有交叉、岗位有重合的现象,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等现象,纳税评估的作用不明显。纳税评估辅导后的企业,如果后来又被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等行为后,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如何进行工作上的对接与传递,纳税人不遵从纳税评估是,纳税评估工作人员该如何应对,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2.2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模型不健全完善,信息来源不广泛且失真

目前纳税评估体系不健全,指标体系不够明晰和适用,不能很好地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纳税人的差异化特点,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不强。另外,信息资料来源也存在不广泛和失真的问题。纳税评估要求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工艺流程、成本支出状况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要有全面的了解,仅从企业报送的财会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评估,信息量显然不够,信息的缺失与不真实,直接导致评估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2.3 纳税评估人员编制和素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提升

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要求高,评估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税法知识以外,还需要熟悉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行业特点及经营流程、数理统计学知识等,知识的综合性要求评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税务实践经验,能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财务分析工具,能横向和纵向、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各种不同的涉税信息,案头分析不能完全解决疑难点分析,还需要通过约谈或举证来进一步确认所审定疑点的事实。这就要求评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3 发展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路

3.1 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精准定位避免职能交叉

明确纳税评估工作法律权能,给执法人员以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规范,减少部门和岗位工作的交叉和重合,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3.2 进一步加强纳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建设

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运用统计学、数理学、经济学、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对各种纳税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经营规模的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纳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建立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求的评估体系,建立适用性强的预警指标体系,对分析出来的纳税异常户进行实时监控。

3.3 加强纳税评估工作人员日常和专项培训力度,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

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纳税评估工作研讨会、典型案例研讨分析会,每月至少一次新知识和新技能的集中交流与学习;将日常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专业素质提升培训;建立奖惩机制,使培训过程要努力和培训过后有收获的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等体系,根据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等级,将待遇、职务与岗位和能力挂钩。

3.4 全面搜集整合涉税信息和资料,提高纳税评估信息准确性

全面搜集整合涉税信息和资料,将税源管理制度与纳税评估工作相结合,充分整合现有信息,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交流和信息共享,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3.5 人机相结合,案头分析与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纳税评估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操作知识,通过比对评估系统里各项数据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隐藏在数字背后的秘密和涉税风险点,比如说,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如零申报、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将本年信息资料与历史数据和行业平均值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效益、不同财会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预先设定的模型和指标等方法,进行交叉稽核比对。在计算机管理对共性问题进行评估之外,采用人工智能分析判断方法,结合财务报表中的重要列报事项、附表说明,甚至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重要信息,科学合理的比对数据信息与预警值的差异,将手头的各种资料充分运用到极致。人工案头分析之后,及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核实异常申报疑点,从而最终确定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纳税评估人员对于约谈举证需要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将疑点所反映的问题逐项罗列,便于企业自查举证,必要时,评估人员要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证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有别于税务稽查中的检查,但又不能过多束手束脚,按照法律赋予纳税评估的权限进行辅导、监督和管理,重点掌握企业人、财、物的各种配比关系,通过核实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及相应业务明细,进一步确认疑点,从而实现帮助纳税人避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

纳税评估工作能极大推进依法治税,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不仅很好地贯彻了纳税服务理念,及早防范税收征收风险,还很好地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相连接,强化信息管税战略,服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我们相信,只要能很好地解决纳税评估权限缺乏法律规范、指标体系模型不健全完善,信息来源不广泛且失真、明确纳税评估人员编制和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通过进一步加强纳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建设、加强纳税评估工作人员日常和专项培训力度,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搜集整合涉税信息和资料,提高纳税评估信息准确性,计算机与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新的进展,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也将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有杰.我国纳税评估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胡金木.纳税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赵海益.纳税评估[J].立信会计,2012.

[4]胡俊坤.纳税评估实务与模型案例分析[J].中国市场,2014.

[5]马海涛等.纳税评估[J].经济科学,2010.

作者:余婧

第2篇:浅析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摘要:纳税评估作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并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服务的有效途径。它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监控管理的重要方法,充分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理念。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使其作用及优势不能充分地得到体现。

关键词:纳税评估;监督;税务

一、纳税评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

由于当前国税系统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人员在获取外部数据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源有:财务信息、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由于这些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完整,甚至是虚假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缺乏信息基础。而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否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国税部门获取的信息渠道窄,数据真实性较低,成为了当前限制纳税评估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二)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值)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不够,很多数据未能及时更新,因陈旧过时而导致疑点失真;评估深度不够,评估方法单一,案头审核大多基于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三)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简单审核等传统手段在各类数据庞杂的今天难以取得实效。并且由于国内税务系统内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并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评估效率并不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纳税评估流程也需进一步优化,如目前省局纳税评估规程规定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实地稽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仅依照目前规程,不足以深层次的发现和说明问题。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要求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从事纳税评估人员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及对策

要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一)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

首先加强国税与金融、工商等部门横向联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域;三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四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纳税评估工作中运用和参考的指标

继续优化评估指标的相关体系,尽量不要一味地依赖已有的过时的指标对最新的目标进行的评析。对已经不能反应实际情况或者不能完整体现评估对象真实情况的指标可以进行删减或更新。并适当添加一定在最新的日常工作中总结出的最新指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仅仅通过对大数据按照一定指标进行测算、比较、归纳之外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若评估的税务人员能对被评估的行业的背景、公司运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进行定性分析。则评估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分析、使用信息的过程,它离不开涉税信息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信息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信息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评估效应

对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谐和改善征纳关系而弱化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实际上是放纵了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五)加大对纳税评估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培养评估专家。努力培养或引进通晓财会知识、税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发挥好老中青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以评估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从案中来到案中去,摸索分析评估规律、注重评估分析方法与约谈技巧,不断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评估效率。

三、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国各地纳税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缺乏一个切实的整体规划思路。本文从我国税务实际工作出发,通过对国家相关经验的借鉴,并且适应管理成本的相关要求,分四个阶段提出了完善我国今后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

第一阶段:现阶段国内的有效数据来源的渠道较局限、数据处理大多数通过人工的操作来完成。因为处理的数据以及指标的相关算法没有事先在计算机中进行编程,计算机不能按照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所需的处理。所以在当前阶段,数据的录入工作不得不由税务人员人工实现录入。综上所述,评估对象的选取要遵循量少但是高效。对某些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税高度不匹配的公司进行重点跟踪。

第二阶段:数据获取途径仍存在一定程度生的局限性,但对数据的电子处理能力逐步完善。因为可靠数据的不足会造成评估错误率上升,所以建议在评估对象的年应纳税额到达预先设定好的某个标准时再对其进行评估,在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使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成为税务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业务。

第三阶段:逐步地形成有多渠道信息的获取、并构建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化逐步的普及,在政府的统一主导下建立了统一的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传递迅速。在这个阶段,税务机关会不断地修正指标体系,逐渐建立比较全面完善的指标体系,纳税评估对象扩大到全体的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阶段:社会法制环境的逐步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逐步到位。在这一阶段,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纳税管理制度,纳税评估不仅可以针对全体纳税人,而且可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种。(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作者:王俊

第3篇:关于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研究

摘要:纳税评估制度早已经在国际上普遍通用,但是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税收管理方法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因此近几年纳税评估在我国也得到普遍的应用和逐步的推广,但是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纳税评估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逐步优化、完善纳税评估体系,促进我国税收事业迈向一个新高度。

通过对纳税评估概念内涵的分析研究,使我们更加深入系统的了解纳税评估制度,认清我国纳税评估的不足,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将会有效的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解决当前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管理;评估体系

一、我国纳税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纳税评估发展现状

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起步的较晚,一直处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是纳税评估在我国也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历史,我国的纳税评估从1998年开始实行,正式的发展阶段是2001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这是第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里提及到“纳税评估”,起到了重要的标志性作用,2012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税收征管的重要程序。

(二) 我国纳税评估的问题

1、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在我国,关于纳税评估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也是不尽相同。这使得纳税评估过程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一旦涉及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移交,移交部门因不了解上一个环节部门的工作流程,将很难从事工作,由此可见,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我们税务机关应该更加注重纳税评估相关法律的确立,建立统一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

2、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的纳税评估指标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都是由各个地区的税务局分别设立,没有形成完善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这些评估指标的实际应用性较差,内容比较空洞,与外部核算条件得不到完美的配合,现行的很多指标也无法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当前的经济形式,缺乏效用价值,有些儿较早的文件早已经失效,不再执行。

3、纳税评估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当前我国的税务系统并没有实现信息的互通交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掌握的信息都无法及时交流,并且国、地税之间没有实现网络共享,这样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起到了很大阻碍作用,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因此网络建设的不完善、不通畅,数据无法及时共享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带来明显的阻碍作用。

二、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对策

(一)优化纳税评估内部要素的对策

1、完善评估组织体系,加强分清权限职责。第一,需要建立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管理机构。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专业化评估机构,是实现良好的纳税评估协作体系的基础,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的需要,在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设置专门的评估组织机构及专门的评估人员,可以明确到各自具体负责是事项,包括制定评估指标及评估程序等,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日后税收工作的进行,这样一是可以使评估专员利用税源管理部门熟悉纳税人情况、掌握全面的信息;二是可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设立专门的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而言,更具有针对性,可以减少人员的冗杂,做到精简机构,专门性的人员办事更加具有合理性、高效性,税务人员操作起来更加的熟练,从而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评估工作的效率。

2、开发纳税评估软件,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为了进一步稳定和落实纳税评估制度,应该开发专门的纳税评估软件,提高数据处理效率。软件的开发与利用需要专家学者一起研究实践得来,形成一套适用于我国当前税收征管局面的系统,进而研发出相关软件,广泛推广使用。这一软件要借助于税务系统数据库,纳税人申报资料和第三方资料,通过对纳税人海量数据的自动计算、比对,可以摆脱手工方式下确定评估对象的盲目这样就良好的解决了评估人员效率不高,工作量大,不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功能等问题,从而会提高征管效率,实行管理与服务并行的方针。从软件设计角度,要做到界面简洁明了,系统操作方便简单,评估起来非常的方便,应当采取流程式作业,相关评估指标录入系统要健全,涉及的范围要广。

3、严格选拔纳税人才,提高其综合素质。第一,优化配置,合理配置纳税评估专员。在实际工作中,先要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选拔机制,挑选综合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同时也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来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第二,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集体培训,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知识、财务知识等等的技能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同时要培养评估专员的分析能力以及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切实提高培训学校的质量和效果,不读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定期的经验交流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等进行交流总结,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的、富有战斗力的评估团队。

(二)优化纳税评估外部要素的对策

1、完善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在一个信用环境良好的社会,讲究诚信的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比较高,同时,社会各相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以及宏观经济数据真实可信,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方法评估才可能得到正确结果。因此,保证纳税评估有效实施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信用的健全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于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通过纳税评估促使纳税人真实申报,又可以促使纳税人诚信申报,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在信息化时代,掌握了准确有效的企业经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完成的一个先决条件,而当前,制约我国的纳税评估进程的,恰恰是涉税信息量不足、所掌握的信息不够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不流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然要建立一个是高效快捷、信息流畅的税务信息网络,经过这几年,我国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较之前有卓越的成绩,计算机技术应用逐步提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更要进一步完善税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从内部的网络系统开始改变,只有做好税务内部系统,才能更好的和其他各个部门衔接,才能更好的和外部系统融洽衔接,尽快实现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互通,最后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内网、外网与互联网之间的协调运作,实现更高效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的会计、生活经营信息,也有利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使获取税务部门通过网络发布的税收政策信息。(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坚.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赵海益.纳税评估.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3]袁有杰.我国纳税评估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陈新.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

[5]刘佳 陈娟.纳税评估实务操作与规范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6]胡俊坤.纳税评估实务与模型案例分析.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

[7]李小平.税收风险管理与模型应用.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8]钱丽君.纳税评估实务与模型案例分析.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

[9]刘慧平.税源专业化管理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10]戴黎明.关于纳税评估的几点理论思考.涉外税务,2011.(4).

作者:夏媺媛

第4篇:2013年纳税评估工作思路

城区分局2013年纳税评估工作思路

----科学规范纳税评估体系 强化税源管理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2013年分局将积极探索评估管理新模式,强化行业涉税信息采集,严格评估程序,开拓多元化评估办法,增强评估实效,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力争使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真正实现 “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2013年纳税评估工作思路:

一、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评估工作任务,并严格按考核指标认真落实。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强化税源管理。 强化税源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是关键。我们将结合城区分局的实际,首先是确立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日常工作中以市局下达的专项评估任务为工作重点,保正计划的实施率百分之百,同时抓住日常评估不放松,坚持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相结合。对评估出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带有代表性的问题,集中人力物力重点解决,保证评估质量。

其次是制定符合分局实际工作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我们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以及青岛市局2013年重点工作项目等相关规定,结合城区分局实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便

达到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实行多元化的评估方法,由单一税种的评估向多税种全面评估过度。从整体工作出发,实行多税种同时评估的模式,做到评一户规范一户。就城区分局钢材销售市场、金属制品及钢构设备制造行业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对这几个行业的评估我们将重点采取评估教材提到的“产品(行业)链分析法”,并结合实际,灵活、综合运用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法进行评估,譬如投入产出法(产品单一的工业企业)和以进控销法(钢贸企业)等。通过ctais提供的企业上游产品或行业的涉税信息或其申报的销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比对,如不相一致,则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帐外循环的可能,或上游产品或行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通过ctais提供的企业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认证信息或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比对,如不相一致,则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或下游产品或行业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帐外循环的可能。通过“产品(行业)链分析法”可以使钢贸行业和钢构设备制造行业税源管理工作形成一盘棋,做到分析、评估、整改、完善一条龙,从而突出了行业评估的重点性,规范了行业纳税秩序。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将深入到企业生产现场,了解各个纳税环节,采用实物与数字相核对、帐内和帐外相核对等,就财务而言我们将采用顺查法、比对法、核对法及控制评估

法等多种定量定性分析方法,以便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保证税源不流失。

四是抓住选评对象的源头,将评估效果最大化。在选择评估对象过程中,我们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首先从纳税申报入手,核对财务各项指标,与同行业以及历年指标数相核对,依托计算机,从管理软件中调取相关数字,集中比对,从中发现疑点,确立评估对象,以便提高评估效率;在挖掘税源的同时,在事前或事中减少了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今年分局将加大纳税评估力度,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其重点是对分局的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申报和负税负、连续几年亏损(长亏不倒)的纳税人以及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从中发现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分析被评估对象存在问题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帮助纳税人提高其纳税遵从度,集中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研讨,提高纳税人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水平。

五是进一步增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前瞻性,积极寻找分局征管工作中的风险和隐患(如房地产业、连续多年亏损、运输发票等问题)。

三、根据市局公布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测算分局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人分析并作出定量和定性的判断;对评估分

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要根据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青岛及胶州市局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暂值以及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采取案头审核比对,设置相应的预警值,与同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等方法,进一步确认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五、纳税评估结束后根据纳税人存在一般的税务问题的应提出具体“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意见;纳税人存在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和意见;纳税人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行为的应制作《移交稽查建议书》,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每月或每季度要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就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分局内部及市局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

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同时要做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以案帮学,促管增收,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保证评估质量,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是关键。在促管增收,提高业务素质方面,我们重点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采用以评估实例为载体,强化干部的业务素质。通过学习研究其他各局的评估实例,学习其中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指标以及评估管理等,总结先进的科学的经验为我所用,提高干部的综合评估能力,使我们的评估工作不断进步和完善。二是通过主评人员逐案讲评,来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将实行一户一评的管理办法,即每个评估小组在定期的汇报会上,对自己所评的企业进行讲评,分析疑点的过程,取证的要件,政策的引用以及征管的合理化建议等,都做详细的阐述,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研究分析,一方面可以避免执法上的不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干部的实际工作水平。三是实行相互制约式的工作流程,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在选择评估对象上,由综合业务岗依据计算机和各种申报资料确定对象;由分局纳税评估专业小组进行行业和重点业户分析,从

政策上找出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复核;最后上报市局征管科审批立案,以保证评估对象选择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评估的业户,实行跟踪督导,定期进行回访,保证评估成果的落实。在税款征收上实行分离制度,将评估结果移交纳税服务科进行征收管理,实行评收分离,相互监督。四是落实目标管理,保证评估质量。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将评估人员的岗责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各负其责,责任分明,与目标奖惩挂钩。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把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九、密切联系市局各管理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工作。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 十

一、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团队建设,努力提高团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2013-02-02

第5篇: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 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初步审核

第九条 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

(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七条 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八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节 案头审核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

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约谈须由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二十五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

(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对疑点问题未分析或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四十一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税务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 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同意后转本分局稽查局实施稽查;

2. 未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稽查处,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七节 评估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执行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评估项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相关涉税信息分析,明确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方法和工作要求,形成的评估任务。

评估项目确定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必经环节。

第四十五条 评估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评估任务;

(二)根据当期税源管理的要求,各部门提出的需求;

(三)纳税评估软件预警形成的任务;

(四)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开展的评估项目;

(五)其他。

第四十六条 评估项目采取由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税务

二、三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各基层税务所分别发起的形式,共同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项目体系。

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处室的业务需求,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市局级项目。

分局根据所管辖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对市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分局级项目。

税务所围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两个方面,根据自身征管资源配置情况,对市局级项目、分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项目,并定义为所级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评估项目,按以下权限统一下达:

(一)对于市局级项目,由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二)对于分局级项目,由分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三)对于所级项目,由分局纳税评估牵头部门统一下达。

第四十八条 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征管科技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管理评估项目的开展。分局评估项目的开展参照该模式执行。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纳税评估的初步审核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

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市局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各税种的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阀值,制定各税种具体评估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市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纳税评估软件及数据维护工作。

第五十条 市税务二分局主要负责组织涉及本市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以及市局级纳税评估项目的复核工作。

市税务二分局在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独立对纳税人采取税务约谈、通讯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处理。

征管分局应对市税务二分局的工作开展提供协助。

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划分标准由市局另行明确。

第五十一条 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征管或者其他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内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定期开展总结、交流和考核工作。

纳税评估专职税务所或税源管理所作为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安排税务人员开展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执行等环节的实施,以及部分评估审核任务,并承担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积极拓宽外部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持续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储备和综合评估能力,并配备安排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岗位轮换、人员回避、评估复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当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不移交的;

(五)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六)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6篇: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涉税信息采集,严格评估程序,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增强评估实效,使我局纳税评估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2,我局共对四个行业187户纳税人进行了评估,正常结论169户,差异纠正性结论18户,共评估出税款581484元。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根据XXX地税发XXXX号转发省局印发《省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强化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2012年年初,连续下发了《定陶县地税局关于开展2012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定陶县地税局关于开展好2012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一是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机构不变,人员相对稳定,落实征管责任制的前提下,组建片区管理模式下的纳税评估组织体系,即:以分局为评估机构,赋予片管员纳税评估的职责,评估业务在税源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前提下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县局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结论审核、案件移交、资料保管等综合性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调整纳税评估工作责任人,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责任人员进行了明确,加强工作考核。按照我局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纳税评估工作已列入我局征管日常考核工作项目中,从而奠定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三是加大纳税评估培训工作,本县局组织了三次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使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纳税评估需要借助一定的经济指标来进行科学地测算评估,因此全面采集和掌握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根据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强,需要广泛采集信息的情况,我们将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片管员的作用。将辖区内纳税人按照地域或税源大小分配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多方面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核实,对有问题嫌疑的或低于警戒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跟踪监控,找准产生异常申报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纳税评估,使原有的税务登记、等级认定等信息能够适时更新,得到充分利用。同时,我们在立足现有纳税企业申报资料的基础,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等渠道,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变化情况,进一步拓宽资料的占有领域,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的监控。我们还进一步加强同工商、金融、计划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变化情况,为纳税评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按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实施纳税评估。

我们根据纳税评估操作流程,确定评估对象,按照所搜集的评估对象有关资料,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数据指标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查找存在的疑点、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就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邀请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约谈、询问核实,并就评估分析和纳税约谈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评估结论和进行相应处理,最后纳税评估机构将已终结评估的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从而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四、积极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等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搞好日常评估试点工作。日常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种重要评估方式,是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县在直属分局、城关分局和部分农村分局对日常纳税评估正在进行试点工作。这些分局都设立了纳税评估岗,指定专人按照简易程序,对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欠缴税款的真实性,按照筛选疑似对象、确定对象、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步骤进行评估,有效的促进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专项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主要方式,为了确保专项评估的扎实推进,我们在法规征管科设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办公室,选调业务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强的同志,专职或兼职纳税评估工作;并根据纳税评估的工作特点,划分了评估对象选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评定处理和评估复核等职责,建立起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监督制约的纳税评估工作运行机制。

五、统筹兼顾,搞好结合,讲求实效。

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注重与其他几项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是与“抓大控中定小”相结合,促进协调发展。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推广了“重点税源逐户评估,一般税源按行业评估、零散税源按区域评估”的评估模式,不仅仅把纳税评估看作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评定处理的一项管理活动,更作为落实省局确定的“抓大控中定小”征管思路,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丰富了“抓大控中定小”的内涵,提高了“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水平。

二是与社会综合治税相结合,延伸综合治税功能。我们在评估分析时,充分利用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既解决了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又提高了部门信息的综合利用水平,延伸了综合治税功能。

三是与发票改革相结合,丰富发票改革内涵。我们在对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充分借助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及发票金额开具情况,提高了评估分析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准确性。

四是与所得税汇缴相结合,解决汇缴难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发现疑点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实施约谈核实,邀请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纳税人说明情况,主动补缴税款的,不予处罚;对疑点不能排除的,转入税务稽查程序。评估程序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汇缴重点检查中出现的“定案难、处罚难、入库难”的问题。

五是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提高评定准确性。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日常申报的准确性及时评定。

六、充分应用《XXXX地税纳税评估管理系统》。

我们在4月18日和19日,对全县纳税评估人员进行了软件操作培训,借助纳税评估软件系统,各分局通过纳税评估管理系统共提报了49条计划,本评估归档完毕的有48条,通过软件评估117户纳税人,评估税款285957元。通过软件评估有效解决了人工评估由于信息数据量大,处理不便、运算繁琐以及人员素质造成的纳税评估效率底,效果难以保证两大要害问题。

第7篇: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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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

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

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上海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

三、七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所管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等情况,自行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分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管理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对预警所进行的分析处理,或者经分析处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的,定义为所级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按照确定方法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对非特定纳税人及非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指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

第六条市局征收管理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

工作规程,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市局级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市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宏观分析,为基层各分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市局税收业务处室应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提出具体需要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稽(征)管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业务部门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细则,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分局级纳税评估任务,定期组织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考核。

各分局管理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评估对象初选

第十条纳税评估对象初选,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定的评估指标和建立的评估数学模型等,按照选用的评估方案,对被选纳税人进行人机结合的数据处理,以其处理结果产生疑点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指标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根据指标预警值,对被选纳税人各指标值进行逐一比对;或者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被选纳税人申报数据合理性做出评价,据此产生疑点对象。

(二)数学模型分析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固化的数学模型技术,模拟被选纳税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其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与其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产生疑点对象。

(三)导入法: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由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直接通过导入或人工录入的方式形成疑点对象。

对于市局级纳税评估,其中由税收业务处室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一律由相关处室提供标准格式的疑点对象名单,提交征收管理处。由征收管理处通过纳税评估系统设置的“疑点对象批量导入”或“单户纳税人信息录入”模块,以导入或人工录入方式形成疑点对象,传输下达至各分局。

第二节评估对象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对象初选产生或直接形成的疑点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并通过审核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原则:

(一)市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相应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供各分局参考,作为各分局具体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依据;

(二)各分局应结合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局的实际情况,除市局级纳税评估必评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自行审核确定评估对象;

(三)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已实施或拟实施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得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应将疑点情况告知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应制作《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据以分配评估任务,由管理所实施评估。

第三节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纳税评估对象

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案头分析或指标评析的过程。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应利用征管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疑点问题,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人员在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转相应环节的处理意见报批: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

(四)属于其它情形的,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分析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四节税务约谈

第十九条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对两个以上约谈对象采用集体约谈方式进行约谈,提高效率,加强针对性。

第二十条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负责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采用当面交流方式的,须有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对通过当面交流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并要求其在收到本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税、补滞申报。评估人员应将此情况作为约谈说明内容,记载于《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税务约谈说明的效果,评估部门在向纳税人提出税务约谈建议时,应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日期进行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四条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疑点问题的约谈结果,如未发现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由评估人员制作《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报批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五节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

约谈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采用直接送

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告知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附《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不以税务约谈为前置条件,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节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采取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方式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前,必须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

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情况、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税务约谈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税务约谈,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4)在一个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其它情形。

第七节评估审核

第三十六条评估审核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包括评估实施部门)的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三十八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三十九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管理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信息处(运维中心)负责后台维护;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市局级纳税评估,应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转出;

2.分局级、所级纳税评估,应转本分局的税务检查所,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后转出。

第八节评估执行

第四十条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人员或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系统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并在系统中输入相应补税及滞纳金明细金额。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需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附空白《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第三章评估文书

第四十二条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所称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分析表;

(四)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五)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六)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八)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九)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十一)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十二)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

(十三)移交税务检查报告表;

(十四)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分局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四十五条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出口退税评估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七条各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纳税评估表证单书(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9篇: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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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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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 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 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 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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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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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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