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2022-05-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加强生产成本管理 规范生产成本核算

编者按:加强生产成本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是企业的一项常规性基础性工作。但激烈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明确地昭示人们:成本管理仍然是企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企业的内外环境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围绕降低生产成本,扎扎实实抓好基础管理工作,永远是企业的治本之策。当人们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向于企业改革时,对处于市场化改革转型期的、以传统产业为主的老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显得尤其重要。针对当前一定程度存在着的忽视成本管理及相关基础工作的现象,克服在企业管理上的浮华之风和急功近利思想,从强化管理、规范核算入手,将企业财务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的重心,重新引向功在当前、利在长远的基础管理建设之路,是许多企业亟待解决的紧迫课题。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决定企业盈亏的最直接因素一是产品的价格二是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价格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产品价格的高低是不依企业意志为转移的,除少数垄断行业外,一般情况下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因此,能否取得成本优势就成了决定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是改革开放初期适应大批回城下乡青年就业安置的需要成立的集团型厂办集体企业,主要从事钢材深加工、工业性作业、为钢铁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等传统产业的生产。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这样一个以传统产业为主体的老企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在对外招投标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产品缺乏成本优势,往往因为几元钱的价格之差就与大量合同失之交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成本管理这个老话题成为全公司上下亟待解决的一个十分紧迫的新课题。为此,我厂从加强生产成本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入手,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基础管理和消耗控制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具体做法是:

一、从企业实际出发,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生产成本管理体系

为了提高认识形成共识,我们把加强生产成本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业务之一,列入了全公司的重点工作议程。按照科学规范和从严管理、细化管理的要求,对各生产单位成本管理的现状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首先对成本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必要的整顿,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内容、强化控制措施。将生产成本的分析、预测和生产成本的预算管理纳入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对主要产品和重点生产项目实施目标成本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与核算,力求使每一项成本费用都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成本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反映每一项产品和生产(作业)项目的物资消耗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水平。

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消耗、压缩生产费用,提高人力物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把降低单位成本或百元产值的成本费用率,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所占比例列入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主要职责。在积极推进加强生产成本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从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的角度,着力抓好经营管理方式转变这一关键环节,立足当前着眼于长远,注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特点相适应、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生产成本管理体系

生产成本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单纯依靠个别部门和少数人抓难以取得实效。首先,要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始终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对广大职工普遍开展增收节支降耗教育活动,树立全员节约意识,发动全体职工共同参与。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进行必要的整合,建立强有力的成本管理工作体系。其中包括组织领导体系、生产成本预算管理体系、物资消耗与成本费用控制体系、成本信息的采集传递及信息反馈体系、成本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日常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规范。重点解决好生产消耗及费用控制关键环节的管理缺位问题。

(二)大力推进管理方式的转变,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实现生产成本的全过程控制

针对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的以包代管、成本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消耗记录不规范等现象,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把生产成本的管理与消耗控制切实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杜绝在收入实现后倒装成本、人为调整消耗指标的错误做法,严格按预算和定额控制消耗、按目标压缩成本,注意从根本上解决物资消耗的粗放管理现象。强化生产成本的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对每一项成本管理业务流程进行标准化设计,把车间、厂部及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统一衔接起来,明确分工,落实成本管理流程各环节的日常工作责任,做到每个部门(车间)都有明确的职责、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指标、每项成本消耗都在严格控制之中。通过考核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建立增收节支降耗持续深入开展的长效机制。

(三)贯彻生产成本三级管理责任制

公司对各单位的生产成本管理负总责,公司计财部、生产安全部、销售管理部、组织人事部、技术部等业务部室按分工分别对全公司的成本核算、成本预算、物资(含能源动力)消耗、人工成本、定额管理等负责。分口对生产成本的业务管理实施监督、指导与考核。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把降低成本、压缩费用的目标列入各单位的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各基层单位厂长(经理)是本单位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及成本指标负全责。财务负责人、生产厂长等分管领导对日常成本核算及定额管理、消耗控制等负主要责任。财会、生产、劳资、供应、技术、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对成本核算、原燃材料消耗、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控制以及生产成本指标负直接管理责任。车间(工段)是生产成本预算和消耗定额的具体执行部门,车间主任和工段长对工序成本负直接责任,将物资消耗和成本费用水平的高低与基层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人的收入直接挂钩。

二、加强生产过程的物资管理与消耗控制

各种原燃材料的消耗是生产成本的主体,杜绝浪费、合理控制消耗是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强化原燃材料消耗的计划管理和过程控制

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消耗全部纳入计划管理范围,实行年预算月计划管理。月份消耗计划是执行计划,根据月份产品品种、产量计划及单位消耗定额制订。车间按月消耗计划办理领料手续并负责投料控制。每个生产车间都建立材料领用消耗台账,并责成专人逐日或按生产批次对领、投料情况进行登记。每一笔投料都必须按规定的方式进行计量并在当班生产记录(或工作票)上做好记录。每月月末车间根据消耗台账出具月份消耗报表。采购部门依据消耗计划并综合考虑库存情况和资金条件,制订月份采购计划。

(二)严格出入库管理,杜绝物资领用的不规范现象

对物资的出入库业务实行流程化管理。要求物资的领用和出入库必须完备手续,规范填写、及时传递各种单据,杜绝压票现象,确保单账相符账实相符。所有出入库物资都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或公允的方式进行计量,为准确核算生产成本,及时反映各车间、各种产品的消耗创造必要条件。外委加工的材料和零部件,在外委加工完成后用于储备或延后使用的,将外委加工费计入材料和零部件成本,登入实物保管明细台账,重新办理入库。财会部门在存货总分类账户的库存材料科目项下设立“外委加工材料和零部件”三级明细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此类业务,以保证生产成本数据的准确完整。

(三)加强残次品及边角料的管理和剩余原材料(备品备件)的退库管理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残次品或在入库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车间(工段)当班生产记录上据实登记。人为因素造成的移交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或问责处理。对生产过程中一次使用产生的边角料必须办理缴库手续,由供应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存放。建立边角料实物台账,对回收的边角料进行分捡按类别登记上账。其中有利用价值的在二次领用时按正常程序办理出库手续,没有再利用价值的边角料由厂部统一处理。涉及对外转让的必须规范操作,正常办理检斤出库手续。对车间已经领出,因故没有耗用的原材料或其他剩余物资,均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物资的再领用必须列入物资消耗计划。隐瞒藏匿剩余物资,应退库不退库私自处理的,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严格查处。

(四)不断深化细化定额管理,严格按定额组织生产

公司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下属企业可直接选用同行业先进定额标准,或选用本企业最佳平均单耗水平作为初始定额标准,也可综合采用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经验确定法等方法予以测定。各种物资的消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通过修订剔除不合理因素,使其不断趋向先进合理。新产品新项目在投产准备阶段就落实定额管理措施,先采取理论计算扣除合理损耗的方法制定初始消耗定额,初始消耗定额的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在试行期限内随生产工艺的调整优化及时进行修改。

(五)坚持月盘点制度和月物资消耗分析考核制度

车间主任、工段长亲自掌握各项产品的消耗指标和当班的投料控制,并对原材料的正确使用负责。车间材料员对领用材料物资的维护保管及消耗台账的日常登记、实物发放负责。依据消耗台账对各班组的实际消耗量、结存量进行核对,按生产批次(单件生产的按件)及时统计计算该批(件)产品的消耗。如有剩余材料和边角料,及时登记办理退库或缴库手续。

每月月末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牵头、分管生产和供应的厂级领导参加,组织供应、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及车间对全厂结存物资进行盘点。根据盘点检查结果由供应部门出具盘点表和当月物资消耗分析考核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月份绩效考核。针对月盘点检查出的问题,按业务分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部门责任、列入次月成本管理考核内容。

三、细化制造费用管理,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制造费用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便于日常控制,我们将制造费用分解成了16个具体指标,即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交通补贴与通勤费、折旧、燃料动力费(水、电、蒸汽、燃料)、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费、保健费)、车辆养路费、低值易耗品、修理费、厂内运输费、设计资料费、化验检验费、租赁费、车间取暖费、其他间接费支出。按业务属性归口由各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分项控制。

(一)生产车间发生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蒸汽、燃料)、机物料消耗、厂内运输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日常管理与控制由生产(设备)部门负责,化验检验费的管理与控制由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车间管理人员和车间非生产人员的工资费用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根据月份生产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和成本指标完成情况核发。

财会部门对各单位及各车间的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福利费、交通补贴与通勤费、车辆养路费、设计资料费、租赁费、车间取暖费、其他间接费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同时负责制造费用的会计核算与总额控制。

(二)完善部门职能,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系统的作用

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系统的作用,是落实生产成本三级管理责任制、保证日常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强化基层财会、生产、供应、销售、劳资、设备等部门的成本管理职能,树立其成本控制权威。对车间现场的能源机物料消耗实行量化控制,负责费用消耗定额的制定以及制造费用年月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考核。有关业务部门设立专人负责车间现场能源机物料消耗的日常监控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本单位财会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报送费用消耗资料。基层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成本管理专题分析会,总结月份原材料消耗及制造费用各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安排次月工作任务和目标。

四、认真抓好直接人工费的规范管理与合理控制

直接人工是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加强直接人工费的管理与控制,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可以相对降低生产成本,也是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措施。

在推进加强生产成本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全公司自下而上,对生产岗位设置及劳动定员进行了重新核定,对生产一线岗位进行了优化配置。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彻底摒弃过去安置型做法,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力求做到人员精干、布局合理,定员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主体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岗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通过优胜劣汰把本企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充实到生产一线,在主体生产车间要做到不养一个闲人,没有一个懒人。

全面推行劳动定额管理,完善人工费量化考核标准。劳动定额是事先制订的人工成本摊销标准和劳动效率考核标准,也是合理分配工资、准确核算人工成本的依据。特别强调,凡是生产作业量可计算的生产环节和生产岗位都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定额的制定和执行要有客观可比性与可核查性。

针对一些单位工资分配与生产成本和劳动成果挂钩不够直接,人工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普遍偏高等问题,我们将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将个人收入与生产成本和劳动效率直接挂钩,引导广大职工人人关心节支降耗,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式来增加个人收入、相对降低成本中的人工费比例。凡是能够按量考核的生产岗位,都争取实行计件工资制,在完成劳动定额的基础上,按产量和生产作业记录(或工时记录)中登记的每一生产工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乘以单位工资含量(计件单价)计算个人计件工资;对连续作业、需要多人协作配合完成的生产加工任务,实行集体计件工资制,按集体完成的产量和作业量及额定的人工费标准计提工资,再根据每个人的技能和贡献进行分配。对降低生产成本作出直接贡献的,按节约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节约奖,与计件工资一并计入职工应发工资,增强每个职工对完成任务、降低成本的责任性。

五、规范生产成本核算,提高成本信息质量

生产成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一个企业成本综合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正确评价成本管理各环节工作的主要依据。采购供应、生产组织、原燃材料消耗、设备的利用效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最终都要反映到产品成本上。在抓好生产过程成本管理与控制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提高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水平,是企业领导尤其是广大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成本核算作为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和企业管理的核心业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又很复杂的工作。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对生产成本的列支范围、核算的程序方法、费用摊销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我们要求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强制规范,以保证成本核算质量。重点把握并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生产成本核算的对象、原则及要求

以产品定价为目的,就要以产品的全部成本和单位综合成本为核算对象,生产成本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生产环节的消耗水平,为加强生产过程的消耗管理与控制提供依据。因此生产成本核算的对象是产品的制造成本,范围只限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即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是直接生产过程之外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核算范围。我们强调,在成本核算时坚持贯彻合法性原则,成本列支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坚持贯彻可靠性原则,对各部门及各工艺环节提供的成本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保证采用的成本数据真实可靠、与客观实际相符;坚持贯彻分期核算原则,生产成本的核算期应与会计的核算期间相一致逐期进行,真实反映某种产品(作业)一定期间的生产成本;坚持贯彻配比原则,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相对应;坚持贯彻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生产中消耗的原燃材料、动力等按实际成本计价;坚持贯彻一致性原则,各期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必须规范统一,保证各期生产成本核算的口径一致、方法连贯、相互可比;坚持贯彻重要性原则,在核算中对生产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关注力求精确,对次要的琐碎项目则从简处理,以利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核算的工作量。

(二)正确把握不同生产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成本核算方式

产品(作业)成本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特点及产品类型不同成本核算方式也不同。把生产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和本企业的生产特点紧密结合起来,合理确定成本核算的适用方式,正确选择核算方法是保证核算质量的前提。一些基层单位由于生产波动性较大,生产组织形式往往不够稳定,成本管理不规范,成本核算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深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各单位生产工艺的不同特点,将全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大体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装配式生产,二是连续式生产,三是工程、工业性作业、修理修配服务等生产类型。针对不同生产类型,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生产成本管理流程和生产成本核算方式,要求各单位在对原有生产项目进行必要的梳理,然后对号入座,选用与本单位生产特点相适应的成本核算方法,从根本上扭转了生产成本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

(三)认真把握成本核算要素,确保成本核算过程规范

无论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类型,其成本核算的组成要素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内容包括: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项目及成本明细账的设置、生产费用的归集及计入产品成本的程序、分配标准、在产成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划分、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计算等。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成本核算就不可能正常进行,结果也不可能准确。在规范生产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成本核算组成要素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对原有成本核算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凡是工作缺项的都要完善起来,凡是不规范的都要尽快规范,切实做到成本核算程序规范过程完整。各种核算方法虽然适用的具体生产类型不同,但都是建立在成本核算的组成要素之上,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成本核算对象、生产费用的归集及计入产品成本的程序、成本计算期的确定、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划分等四个方面有所不同。其中正确选择成本核算对象是搞好成本核算的核心环节,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归集生产费用的各个对象,是设置产品成本明细账、分配生产费用和计算生产成本的基本依据。由于成本核算对象是成本承担者,从一般意义上讲,成本计算的对象最终总是产品。为了满足中间控制需要,适应不同生产特点和管理目的,具体成本核算对象往往不同。单件或成批生产的装配式产品,生产是按订单或批别组织的,要求计算每张订单或每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订单或批别就是其成本核算对象。在大批大量连续生产方式下,每道工序都有半成品,如果需要对工序成本进行考核,就要以每道工序的半成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没有中间工序或没有半成品(或虽然有半成品和在产品,但数量不大价值也比较低)的连续生产,就应考虑把产成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就我公司多数单位而言,一般把每种产品或每批产品或某一订单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按对象计算生产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对于某些规格不同,但性能、结构、工艺过程和耗用原材料基本相同的产品,将其并为一类,按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出各种规格产品的成本;生产量很小的次要产品(作业)或零星产品(作业)也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总成本然后再按一定比例确定各单项成本。实物量难以计量的生产项目,其单位成本可以按百元产值成本的方式计算。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划清主要产品(项目)和次要产品(项目)的界限,从产品(项目)的工艺特点和生产组织方式出发,合理确定本单位生产成本核算对象。在确定不同生产项目的具体成本核算对象时,要防止一刀切,注意针对性和适用性,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成本明细账、确定相应的成本分配方式和计算程序。

(四)正确选择会计方法,提高成本核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产品类型、生产方式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成本核算对象作为成本核算的核心,是由产品类型、生产方式和管理需要决定的,所有成本核算业务都要围绕成本核算对象展开。成本核算对象不同,具体核算方法就不同。根据不同生产类型及方式,为了便于公司实施统一管理,我们确定了成本核算的三种主要方法:一是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的品种法;二是以产品批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分批法;三是以产品生产步骤(或工序)为成本核算对象的分步法。要求各单位从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强化成本管理的需要出发,对这三种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从中选用或组合选用最适合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于生产类型不同,需要有多种成本核算对象的单位,允许同时选用多种成本计算方法。对于有联产品和副产品的生产项目,如煤化工产品则采用分类法等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计算成本。在选用生产成本具体核算方法时,要分门别类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增强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形成一套稳定的日常管理模式与成本核算运行方式,以利这项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五)抓好日常基础管理,确保成本核算资料完整准确

产品成本一经发生就具有客观性,要准确反映产品(作业)的消耗水平和成本状况,不仅采用的成本核算会计方法要正确,最重要的是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基础数据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只要生产连续运行,消耗的管理控制工作及成本核算业务就必须与其同步进行不能停止,生产现场的数据采集和资料传递就不能中断。因此,抓好日常基础工作,保证基础数据来源稳定及时准确就显得十分重要。虽然成本核算结果最后出自于财会部门,但反映的却是企业各环节各部门的综合管理素质。在现实工作中,生产成本的业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有区别又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业务管理是否到位,不仅直接关系成本管理与消耗控制能否有效开展,对成本的会计核算质量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某些单位的成本管理工作之所以比较被动,往往和一些业务工作与成本管理脱节有很大关系。实际工作中一提到成本,有的业务人员甚至是一些领导往往错误地认为是财会部门的事,不能够把成本管理真正纳入各部门的正常职能,使得许多环节的成本管理严重缺位、必要的成本数据严重缺失,致使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无法正常进行。所以,树立全员成本意识,明确成本管理的部门分工与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我们全公司的生产成本管理之所以取得一定成效,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明确了成本管理的部门责任和任务,分兵把口狠抓生产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放手,真正把加强生产成本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的具体措施落到了实处,对加快实现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宋文杰

第2篇:农业部成立农药管理局 农药管理体制作出新调整

近期,经中央编办批准,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加挂“农药管理局”牌子,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抓好农药管理各项工作。农业部农药管理局将主要承担农药产业规划、行业指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

据介绍,经国务院批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将工信部、质检总局承担的農药生产企业定点核准、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的职能划归农业部门,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统一由农业部门负责。

农业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中央编办批准成立农业部农药管理局,这体现了中央对农业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农药管理进入一个新阶段。新修订的《条例》赋予农业部门重要的职责,成立农药管理局,这是形势的需要、任务的使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有利于强化农药行政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健全农药管理体系。同时,也便于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农药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

据了解,农业部农药管理局的职能任务主要是八个方面:一是拟订农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二是起草有关农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三是指导农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及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四是负责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等工作。五是收集分析农药产业信息、承担农药行业统计、指导农药市场调控。六是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风险监测与评价,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七是组织拟定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八是开展农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等与农药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农业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成立农药管理局,这是农业部门职能的加强、任务的加重、责任的加大。下一步,各级农业部门要勇于担当、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完善农药管理配套规章,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加强农药指导服务,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健全农药管理体系,推进农药管理信息化。

第3篇:企业生产管理中的机械制造生产管理初探

摘 要:现阶段,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以及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的机械制造产业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不仅机械产品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而且机械制造企业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正因如此,机械制造行业的竞争激烈性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想要在时代当中脱颖而出,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就要从加强生产管理的角度入手,提高机械产品的质量以及生产效率。本文针对机械制造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加强生产管理的对策与方案,希望能给机械制造产业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企业生产管理;机械制造

引言:

想要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对于企业生产管理的关注。尤其是对于机械制造企业而言,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与运营。而我国绝大多数的机械制造企业往往过于重视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业务,反而忽视了机械制造生产管理。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限制了机械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加强企业的生产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建立成熟的生产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产品缺乏创新性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越来越注重产品的多元化。而在此背景之下,若企业继续一味的生产缺乏创新性的产品,则注定要被淘汰在时代的长河当中。因此,机械制造企业要从改变生产理念,改变生产方式的角度入手,加强产品的创新性生产。但是,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的过程当中依然采用着过去的生产管理方式,这无疑与时代发展相悖,从而致使企业的多元化生产遇到阻碍。

(二)库存量较大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而言,拥有较大的产品库存并不是企业蓬勃发展的前兆,而是企业在运营方面出现问题的表现。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从而使得产品销售工作遇到一定的困难,进而导致出现了库存量大增的情况。一般来说,机械制造企业在运营的过程当中缺乏对于生产的合理安排,普遍不是根据市场需求来有计划的进行生产,而是根据车间的生产速度进行盲目生产。这种生产方式虽然能够生产出大量的产品,但是产品销售不出去也只能在仓库内进行堆积。此外,产品的大量堆积直接导致了企业缺少流动资金,从而制约了新型产品的开发,使整个企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出现,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害无益。

(三)缺乏合理的生产计划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合理的生产计划不仅可以确保企业产品的质量,更是企业运行的基本保障。若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没有一套成熟、合理的生产计划,则会对企业的运营造成诸多的麻烦。严重时,还会使得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市场需求发生脱节,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而绝大多数的机械制造企业不仅缺乏合理的生产计划,就连生产理念都无法在企业内部得到统一。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各个生产车间在生产的过程中始终将生产的速度作为第一要领,缺乏大局性的生产理念。进而导致产品生产数量过多,实际生产与市场需求发生严重脱节。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企业没有将生产计划与生产理念真正落实到各个车间基层。最终造成的产品销售困难,企业运转困难的结果。

二、加强机械制造生产管理的对策与方案

(一)强化对于产品的管控

机械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于产品的管控来强化生产管理。有效的产品管控不仅可以缓解产品堆积的情况,而且还能够确保企业资金的流畅性。避免因为产品过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事情发生。产品的管控主要分为任务分配,生产材料的领取以及产品入库三个环节。企业应当在实践工作当中逐渐使者三个环节规范化,确保其在实施的过程当中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来进行。同时,各个生产环节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公开,避免各个车间的生产理念出现偏差。若企业对于产品的管控出现的问题,则对于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工作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例如;某企业对于自己的半成品产品和成品产品的缺乏有效的管控,就会导致市场调查和产品销售工作的开展无法顺利进行。即便企业通过调查知道了市场需要什么产品,也无法保障在第一时间为市场提供此类产品。而产品销售也同样如此,企业的销售人员对于企业的产品总数以及可短时间制成的半成品总数不够了解,自然也无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开展销售工作。所以说,企业必须加强对于产品的管控,定期对仓库以及各个生产车间进行成品及半成品的清点,确保对企业库存的产品数量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做到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为市场提供其需求的产品,避免出现产品大量堆积的情况。同时,还能够减少盲目的投入,为企業的资金周转提供较大的空间,切实降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合理的生产计划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方向与市场的需求方向相一致,可以确保产品的销售工作不会遇到太大的阻碍。同时,还能避免出现产品大量堆积的情况,并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机械制造企业要注重对于生产计划的安排,结合自身的经济能力和生产车间的实际生产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生产计划。

在进行产品生产之前,企业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确保对现有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有效的管控。其次,企业需要深入的分析市场需求,判断市场是否对某一型号的产品有足够的需求量。最后,企业则要根据产品总量和车间的生产能力进行合理的产品生产。

如果车间没有合理的生产计划,只是单纯的根据自身的生产能力进行盲目生产的话。不仅会造成产品积压,还无法确保产品是否能够被市场所认可。由此可见,生产计划对于机械制造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企业方面应当通过学习其他企业以及引入人才等方式,切实提高对于生产计划的规划能力,让生产计划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三)加强对于生产成本的控制

机械制造企业普遍具有生产效率高的特点。因为机械企业在生产的过程当中都有着明确的分工,某一车间指定生产某一零部件。这种生产模式,使得企业工人具有着优秀的专业生产技术和丰富的生产经验。所以机械制造企业的生产极具效率,而这一特点无疑可以对生产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机械制造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各个车间的生产效率。此外,企业还需要对各个车间的生产设备进行科学的管理与维护,尽量避免出现设备故障的情况,确保每一台设备都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作用。这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财富。

三、结语

现阶段,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竞争格外激烈。想要不被时代淘汰,成为时代的翘楚,就必须加强生产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并将生产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基层车间。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切实推动机械制造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冲, 熊梦珂, 李臻. 深入探究企业生产管理中的机械制造生产管理[J]. 经营管理者, 2014(18):90-90.

[2]薛昌顺. 深入探究企业生产管理中的机械制造生产管理[J]. 大江周刊:论坛, 2012(8):42-42.

[3]陈春剑. 企业生产管理中的机械制造生产管理探讨[J]. 低碳世界, 2017(9):266-267.

[4]张媛. 浅谈我国机械制造生产管理的创新[J]. 华东科技:学术版, 2013(4):309-309.

[5]于志威. 浅谈机械制造生产管理[J]. 华东科技:学术版, 2013(3):290-290.

作者:孙安建

第4篇: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或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优化农药生产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审查细则。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新农药登记,

1

并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搬迁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符合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的要求。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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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

(四)拥有与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及其配套的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设备、辅助设施,具有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

(五)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

(六)具有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七)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生产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八)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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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还应当提交新农药登记证,以及生产厂址坐落于省级以上化工园

4

区的相关证明。

扩大化学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生产厂址坐落于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相关证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间,但技术评审时限不超过90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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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未取得新农药登记证的;

(四)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的;

(五)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六)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网上统一进行。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4位数),生产范围按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标注。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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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

(五)生产情况综合报告,包括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环保、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

(六)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七)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限不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未在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

(二)发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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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发生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事故,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六)未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的;

(七)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化学农药原药(母药)生产企业不在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不予扩大其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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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并对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与登记试验的样品一致。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将农药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终止农药生产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注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农药生产企业主体资质依法终止的;

(二)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四)项规定不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予以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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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撤销或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接受举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属实,对保障生产安全、挽回损失较大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生产天敌生物等农药的,实行备案管理,应当提供生产地址、产品质量标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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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组织和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协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或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二)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委托未取得相应农药的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已取得相应农药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分装的农药为假农药或劣质农药且情节严重的;

(四)接受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委托人委托加工、分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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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为假农药或劣质农药且情节严重的;

(五)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加工农药的;

(六)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七)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八)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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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分装农药的;

(五)生产天敌生物等农药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化的;

(二)住所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包含新农药的,应当先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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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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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6篇:生产区域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文明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井然有序、整洁、优美,并通过定置管理创建现代企业高度文明的良好风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生产是工艺企业中保持厂区、生产现场整洁卫生,科学而有秩序地进行生产的一种方式;定置管理是将各类生产、建设场地的物品按照类别码放标准,放置到规定、合适的位置进行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工作小组

组长: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副组长:区域长生产科文明生产专员

组员: 生产科各专业、区域负责人、作业长、经销科调度、办公室、项目组

第四条管理职责

文明生产工作小组中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对区域内工作以承包或者划分责任区域方式,按照组织日常生产的形式完成。现将区域内划分为加工区域(南侧至

5、6#转运站)、隔栅区域、深加工区域、提纯区域及办公区域。

(一) 生产科负责日常公司文明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负责制定适用于现场定置管理的文明生产建设实施标准及考核办法。安全专业负责各岗位日常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设备专业负责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备件、材料定置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工作。

(二) 经销科负责原料和产品装卸以及运输车辆和司机的文明生产,对违反规定的须落实考核。

(三) 技术开发科负责区域环境保护及技术改造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办法。

(四) 办公室负责办公楼、绿地、食堂、浴室、厕所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区域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每个作业区的文明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办法。

(六) 区域内部检修施工及工程建设文明生产由区域进行管理,外部单位施工文明生产由项目组管理。

第三章 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

第五条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工作要做到计划治理,区域在制定

文明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工作治理计划,真正做到月有计划,年有规划和分阶段的重点工作。

第六条区域每月18日前必须制定出下月度的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治理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制定出区域下一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治理规划。上报生产科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域必须按计划治理项目组织实施,要做到按时限、标准完成。

第八条区域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总结和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工作月报,报生产科。

第九条区域要建立健全以下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的基础台帐: (一) 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的检查记录 (二) 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的治理通知书台帐 (三) 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的考核通知书台帐 (四) 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的责任区承包台帐 (五) 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的考核及落实情况登记台帐第十条区域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检查台帐、记录、报表等必须齐全,填写认真准确,主管领导要定期检查和签认。

第十一条每年元月十日前,区域要对所管辖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责任承包区划分进行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生产科。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文明生产综合检查组每月对区域文明生产、定

置管理和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检查,区域每月至少组织四次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环境治理工作的检查。

第十二条按照《迁区文明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验收打分,总分在90分以上合格。(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公司文明生产综合检查组对文明生产与定置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被查部门,限期治理或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公司生产科2010-9-

1附件一

迁区文明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检查标准

第7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试题

综合协调干部培训试卷

(十二)

(应急预案)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错1空扣1分,共50分)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2.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单位的()、()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和()。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6.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

)等主要内容。

7.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8.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等内容。

9.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10.()、()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11.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12.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的()、预防措施的()、组织体系的()、响应程序的()、应急保障措施的()、应急预案的()等内容。

13.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1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并归档。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建立()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并处()以下罚款。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责令(),并依法给予()。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及()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36分)

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发生哪些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三、案例分析(14分)

C 市有一化工园区,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是甲石化厂。该化工园区内,与甲石化厂相邻的有乙、丙、丁三家化工厂。针对该化工园区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环境污染风险,该市编制了《 C 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后,该市在甲石化厂进行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正是应急求援演练的相关情况。模拟事故:甲石化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严重的泄露,泄露的液化气对相邻化工厂和行人造成威胁,如发生爆炸会造成供电线路和市政供水管道的损坏。演练的参与人员:市领导,市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甲石化厂有关人员,有关专家。演练地点:甲石化厂厂区内。演练过程L2009年7月11日13时55分,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

接到液化石油气罐区员工关于罐区发生严重泄漏的报告后,启动了甲石化厂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示。市应急办立即报告领导,市领导指示启动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市应急办通知相关部门,求援队伍,专家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时,消除队正在堵漏、控制泄漏物,医务人员正在抢救受伤人员。市领导简要听取甲石化厂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指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应急处臵措施。为了减小影响,没有通知相邻化工厂。16时30分,现场演练结束,市领导在指挥部进行了口头总结后,宣布演练结束。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 分):

1 .此次应急救援演练为哪种类型的演练?

2 .说明此次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3 .说明此类事故的应急恢复阶段应做的主要工作。 4 .指出此次应急救援演练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

第8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其中,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该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3)。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第九条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第十条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9篇:生产管理工具之全面生产管理TPM

全面生产管理(TotalProductiveManagement,TPM)

TPM起源

6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PM(预防保安),经过日本人的扩展及创新,于81年形成了全公司的TPM(全面生产管理),并在日本取得巨大成功,随之在世界各地实施开来,91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回TPM世界大会,有23个国家700馀人参加,瑞典VOLVO(沃尔沃)及新加坡的NACHIINDUSTRIESPTE.LTD.公司成为日本以外获得TPM认证的首2家企业。在亚洲:韩国、台湾、新加坡、印尼,

在欧洲:瑞典、法国、意大利、芬兰、挪威,

在美国:福特、P&G等数百家,

在南美:巴西、哥伦比亚。

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企业已经导入并取得令人震惊的效果。在深圳及沿海地区已有一些外资、私营企业正在推行TPM活动。

推行TPM可期待的效果

1、有形效果

提高设备综合效率

提高劳动生产性

减少市场投诉

降低各种损耗

缩短生产周期

提高间接部门效率

2、无形效果企业体质的革新全员意识的革新充满活力的企业

有成就感、满足感、能实现自我的企业

有信心、能让客户信赖的企业

已取得TPM认证的企业总体有形效果

TPM的定义

追求生产系统效率(综合的效率)的极限为目标

从意识改变到使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构筑能未然防止所有灾害、不良、浪费的体系(最终达成:「0」灾害、「0」不良、「0」浪费的体系)

从生产部门开始、到开发、营业、管理等所有部门

从最高领导到第一线作业者全员参与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TPM所追求的是整个生产系统的综合效率的极限,排除一切灾害、不良、浪费的挑战极限的企业革新活动。

TPM活动由“设备保安”、“品质保安”、“个别改善”、“事务改善”、“环境保安”、“人才育成”6大支柱组成,各支柱都有一套完整的推行方法,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改善。依企业具体情况,只选其中几个支柱推进,也能取得较大的成功。

TPM适合哪些行业

从80年代开始,在日本TPM已在汽车、半导体、家电、木工、机械等组装产业及钢铁、化工、食品、医药品、造纸、印刷、石油、燃气等装置产业中实施。几乎涵盖了所有制造行业,均取得巨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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