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法律制度

2023-02-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药管理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农药管理法律制度

山东实施四项制度 强化农药监督管理

山东是农业和蔬菜生产大省,也是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具有农药企业多、产量高、品种全、经营门店分布广、使用量大等五大特点。全省农药定点企业265家,原药产量居全国第二,制剂产量和使用量均居全国第一。登记农药产品4781个,约占全国20%,居全国首位。为防止假劣违规农药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农药质量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近年山东省探索实施“四项制度”,强化农药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农药经营违法案件和农产品高毒农药检出率明显减少,2012年县级农业执法部门处罚同比减少30%以上,蔬菜、水果等禁限用农药检出次数24次,占农药残留超标总数的19.7%,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

一是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针对农药市场经营门店多、品种杂、经营者素质偏低、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山东省创新性地推出“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2012年山东省委1号文件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进行了部署,并于当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潍坊寿光市于2010年率先探索实施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农药生产厂家或经销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农药样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取得登记备案的产品,在寿光农药信息网上专门开辟专栏进行公告宣传,便于执法人员和农民群众查询,未取得备案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销售。目前,潍坊市已对1791个(次)农药生产企业、480个(次)农药经营单位、14075个(次)农药产品进行了经营登记备案。烟台市已对992个(次)生产企业、1746个(次)经营单位、3635个(次)农药产品进行了备案,农药品种备案率达到90%以上。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了农药监管由市场检查监督为主向事前监管与日常监管并重转变,对规范农药经营、强化市场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于2006年率先在潍坊市探索施行,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2006年潍坊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潍坊市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挂牌经营、专柜实名销售、建立销售档案的经营管理模式,严格查处非定点经营高毒农药。除坊子区和高密市外,潍坊市其他10个县(市、区)今年开始全面禁止高毒农药的经营和使用。目前,坊子区、高密市分别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20个和3个,对经营的高毒农药品种进行了备案。烟台市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施行高毒农药禁用制度,目前已有海阳、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县市区禁止高毒农药经营和使用。

三是农药经营监管责任制度。目前,山东已基本建成覆盖省、市、县、乡的四级农药管理队伍,基本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手段,省、市、县三级均设立农药管理机构,乡镇设有农药监管员,全省农药管理人员1300多人。为落实农药经营监管责任,对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制,市包县、县包乡,每个乡镇明确一名农药监管员,将农药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领导人、责任人、经营单位,并在农药经营门店挂牌公示农药监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寿光市把农药监督管理的责任向下一直延伸到村,市、镇、村层层签订《农药专项整治责任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乡镇政府与农资经营户签订《农药经营管理责任状》,每个农药经营门店都明确1-2名监管责任人,每村确定1名农药监管员,负责巡查和报告农药违规经营、使用等问题,市农业局通过绩效考评给予村级农药监管员一定的报酬补助,确保农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企业挂牌动态管理制度。山东省农药检定所自2009年开始探索实施这一制度,其主要做法是:对上年执法监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群众口碑较好的企业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标签、质量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产品质量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企业纳入“红牌”管理。对获得“黄牌”、“红牌”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相关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控。同时,组织开展名优企业、名牌产品、优良市场和模范监管体系培育等“四培育”活动。采取媒体投票评选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产销量大、质量过硬的10强农药生产企业,信誉好、农民喜爱的10大农药名牌产品,经销量大、农民信任的10优农药经营企业,公正监管、办案有力的10佳农药监管单位,并进行跟踪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四培育”活动的开展为全省农药行业、监管系统树立了学习标杆,强化了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第2篇:全省农药经营管理“两项制度”落实情况汇报会在济南召开

2012年10月16日,山东省农药经营管理“两项制度”落实情况汇报会在济南市召开。省农药检定所杨理健所长出席会议,各市农药检定(监督管理)所(站)及有关农药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农药检定所段培奎副所长主持。

会议主要听取了各市“两项制度”的落实及覆盖情况,查找了问题,交流了经验。段培奎副所长作了会议总结讲话,对各市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对今后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全面推行“两项制度”重要性的思想认识。二是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宣传引导,扩大“两项制度”的影响力。三是继续强化督导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促进“两项制度”的落实。四是继续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使“两项制度”的实施更完善。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作者: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第3篇:论扩大茶叶出口的农药残留限量问题及法律应对措施

摘 要:近几年,中国茶叶产业出现产能结构性过剩现象,究其原因,除了国内茶园面积不断扩大导致的国内消费需求不平衡等原因外,茶叶在出口过程中因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符合进口国标准而导致出口量不断下降也是主要原因。该文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为参照,基于中国新颁布的GB 2763—2016(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对比与日本、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进口国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探讨相关进口国农残标准的合理性,并在合理的农残标准下积极推进自身检验检疫水平的提高,在不合理的农残标准下,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应对,以提高茶叶出口量。

关键词:茶叶;茶叶出口;农残标准;合理性

1 我国茶叶出口现状

2016年,我国茶叶产量达到243万t,除出口、国内消费、深加工消耗外,剩余量达60万t。从我国商务部的出口数额统计看,2016年1至12月份,我国茶叶累计出口约32.87万t,虽同比增长1.2%,但仅占全国总产量约13.53%[1],面对这种供远大于求且出口严重不足的局面,我们除了要考虑到近几年茶叶生产面积迅速增大、茶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供需失衡问题外,也不能忽视由于在出口的过程中遭遇的重重阻碍而导致的出口量偏低问题。

如表1,图1所示,摩纳哥、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国是我国茶叶的主要出口国,出口量达我国茶叶出口总量的45%,历年出口量排名大体均位列前五,美、日等发达国家虽是主要进口国,但近几年对中国茶叶的进口数量却在逐年下降,2010年以后,美国对中国的茶叶进口量逐年减少,而日本在2005年往后就已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我国商务部于2017年6月8日公布的最新数据中,2016年,摩纳哥依然是我国的第一出口国,而美国位居第五,进口1330.7t,日本第六,进口1151.2t,欧盟28国进口2445.8t,整体依然呈下降的趋势,且欧盟28国从我国的茶叶进口量同比下降了26.3%[1]。作为我国茶叶出口的贸易大国,其不断下降的进口趋势,必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国内茶产品的积压。在全球饮茶比例逐年升高的情况下,美、日等国从中国的茶叶进口却在逐年减少,究其原因,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标准不断提高,使得检验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茶叶因农药残留标准不达标而被阻止出口。

2 主要发达国家农残的高标准适用对我国茶叶出口的限制

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中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规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正是由于这一类似兜底条款的规定存在,使得各个进口国的茶叶准入标准各不相同。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名义下,对于关乎茶叶进出口数额的农药最大残留标准(Maximum Residue Limits,简称MRLs),各国规定更是不一,科学技术水平发达的国家,检验检测技术更加先进,相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中等发达国家,其倾向于制定更加严苛的进口标准。

2.1 欧盟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得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农药活性成分的登记注册,欧盟残留限量的标准制定以及欧盟农药管理政策的监督与执行等,以保护消费者和健康为由,制定了茶叶和食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法规,自1999年以来,频繁发布相关法规,一年多调,连续扩大茶叶农残检验范围,从7种扩大到了400多种,绝大多数农药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都在0.02~0.1mg/kg,部分如甲基立枯磷、硝磺草磷等严格至0.05mg/kg。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法规(EU)2015/2383修订了(EC)NO.669/2009号法规,对来自中国的茶叶(不管是否加香料)氟乐灵(限量0.05mg/kg)抽检比例提高到10%,且目前,欧盟仍然根据1998年98/82/EG号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有关规定,坚持对干茶叶(固体物)中的农残进行检测的检测方法,即检测每kg干茶叶中农药残留的含量,而不是检测茶汤中的农残含量。按照风险评估相关规则,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人均日摄入量确定。因为茶叶是用开水泡后饮用,所以其最高残留限量应根据茶叶所含农药残留向茶汤的释出量而确定。农药一般吸附于茶叶,难溶于茶汤,茶叶中的农药残留只有约10%溶入茶汤,因此两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得出的结果相差甚远,欧盟对干茶叶末取样检测的方法导致茶叶了出现农残大量超标现象。欧盟实施产业农残检验标准越来越严苛,我国对欧盟茶叶出口逐年下降[3]。

2.2 日本 日本农药相关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农药最大残留标准,其于2006年5月制定并全面实施的《食品农药残留暂定登记标准制度》,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将设限的茶叶农药残留从83种扩大到144种,设限以外的农残全部按照0.01mg/kg的最高限量“一律标准”执行,并且一旦超标即视为违法,“一律标准”是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值,是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也是造成国际标准差距的关键所在,这极大地增加了我国出口茶产品因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而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茶叶出口。

2.3 美国 美国的MRLs主要由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EPA)负责制定,并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第40篇“环境保护”第180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与残留容许量豁免”中公布,该节包括5个分节,即A分节“定义和解释性法规”、B分节“程序性规定”、C分节“具体容许量”、D分节“容许量豁免”及E分节“不需要制订限量的农用化学物”,共涉及380种农药约11000项目,还有部分MRLs为农药在各地区登记注册时制定,而对未设限的农药残留,采取最低检出限度为标准,极其严苛。除美国环保局外,美国海关自2008年以来实行“不经物理检测的扣留”制度,对药物残留,色素,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污染物都进行严格监控,但该制度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样品并不具有代表性,基本上采用單项否决制,反而会大大拉长产品在海关滞留的时间,增大货物管理成本的同时,还会增大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而茶叶保藏条件比较苛刻,其中的反式-青叶醇易被氧化而削减大量维生素C形成陈茶的味道,对于保质期最长只能为一年的绿茶而言,风味极易丧失,长期的滞留会大大影响其品质。纵观历年,我国产品因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而被拒绝进口是最多的,通常超过总批次的80%[4]。而茶叶的出口,由于美国该项制度的检验标准严苛,也深受影响。

3 农残高标准适用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分析

3.1 CAC标准在MRLs中的准绳作用 当前,食品国际标准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Technical Committee on food standardization34,简称ISO/TC34)、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简称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联合组建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发布。CAC 负责制定和协调国际范围内的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卫生和技术规范、农药残留量、污染物准则、食品添加剂评价和兽药评价,下设29个专门委员会,规定了3274个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5]CAC标准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中都明确规定CAC标准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

CAC是采用为欧盟、日本、美国以及中国在内所采用的风险评估原则制定的MRLs标准,并以毒理学评估为依据,现统计该通用的标准中涉及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统计约19项,笔者以此为参照,比较了我国与日本、欧盟之间的规定(表2)。

(备注:*表示日本与欧盟未对此农药在茶叶中的最大限量做规定,故均按照“一律标准”以0.01mg/kg为标准;×表示中国未对此农药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做规定,因中国并未实行未设限农药均采用统一标准,故为空白规定)。数据来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ttp://www.aqsiq.gov.cn/)、GB 2713-2016,经作者整理而得。

CAC制定的标准,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其在国际食品贸易与农产品贸易中作为仲裁依据而具有准绳作用,但是从表中可以看出欧盟的标准除硫丹外,均远远严于CAC标准,而日本的部分规定虽高于CAC标准,但由于肯定列表制度的存在,对未规定的农药均采用0.01mg/kg标准,所以日本的标准依然严苛于CAC标准。表中中国的茶叶农药残留标准仅噻虫嗪、联苯菊酯略2项高于CAC标准外,均与其持平,但是中国对未设限的农药并没有相关规定,故而在适用时应当以国际通用的CAC标准为参照,而非欧盟与日本的0.01mg/kg,此处并未将美国环保局制定的与茶叶有关的农残标准进行对比,因为美国对其规定不足10项,而剩余的绝大部分,不论是否符合人体接触与吸收的毒理,均采用最低检出限为标准。

以国际通用的CAC标准为参照,以茶叶出口国为视角,我国茶叶的主要进口国美、日、欧盟等国的MRLs标准在依据本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地域文化、饮食习惯、身体素质等设定最大限量的通用范围内具有合理性,而在通用范围以上的,尤其是对未设限部分农药残留采统一最高标准,不具有合理性。

3.2 MRLs高标准适用的合理性 我国茶叶的主要进口国美、日、欧盟等国的MRLs标准在依据本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地域文化、饮食习惯、身体素质等设定最大限量的通用范围内,即有相关具体规定与科学依据的农残限量标准具有合理性,但应当在变更时通过WTO/TBT-SPS通报系统,及时通报于各国。

在上述合理范围内,美、日及欧盟等各国的MRLs标准远高于CAC标准的部分,间接促进相关出口国如我国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积极优化产业结构,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减少潜在的危险性的同时增加出口,也使得我国相关部门,在茶叶出口过程中更加关注国际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并及时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严格把控质量关。如2016年12月18日,国家卫计委、农业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等10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2017年6月18日实施;其中在茶叶农药残留的测定中,该标准规定了茶叶中448种农药及其他化学品的液相色谱-质谱测定标准,并在标准范围中增加了“其他茶叶可参照执行”,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出口茶叶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的茶叶出口企业也在逐步按照进口国的茶叶生产、包装等检验标准进行生产包装,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扩大了我国茶叶的出口量。因而从各出口国的循环经济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范围之内较高的MRLs标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3 MRLs高标准适用的不合理性 以日本、欧盟采用的未设限農药残留均以0.01mg/kg为标准,以及美国的未设限农药残留均以最低检出限为标准为代表,其设置远远高于CAC标准,并无具体理论以及实验数据加以支撑,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检测方法来放大这种不合理性,以限制进口。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在设定与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便是如此,肯定列表制度中农兽药最大残留标准约有5万多项,而其中通过科学实验得到验证的正式标准只有1万多项,而其余的4万多项被日本列为暂行标准,日本曾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对暂行标准进行审核,然而,几年之间变动的仅有几百项,按照年审核1000项,日本还需30年到40年的时间方能审核完毕;此外,日本对食品的检查措施、严格程度、检查项目以及比例上内外有别,据商务部统计的数据日本对于进口食品抽查的比例约在10%~50%,对本国食品的抽查比例不足1%。据WTO/TBT-SPS通报咨询网数据统计,我国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出口日本的茶叶共有41次受阻,出口深受影响[6]。

我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公布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分析中直接评价:“日本以及欧盟的‘一律标准’具有不合理性与歧视性。其既不符合国际规则,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科学原则。”因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依据毒理学评价结果,并考虑“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良好农业规范(GAP)”。不同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同,不同食品对每日允许摄入量的贡献不同,农药暴露量和安全风险也不一样。

综上所述,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未设限农药残留以“一律标准”以及最低检出限度标准来检测进口茶叶中的MRLs很大程度上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有以保护本国环境、人类生命健康与安全为名义,利用科学技术的优势,背国际通行标准而行贸易保护之实,因而其未设限的农药残留的最高标准的规定便具有实至名归的不合理性。

4 农残限量限制出口的应对措施

4.1 合理适用下的应对措施 面对出口国合法合理并有科学依据的准入标准,我们应当提升自身的标准,在各国设限农药残留的范围内,提高我国茶叶的出口量,缓解我国茶产业结构性产能过剩;为此,除了上述提到的,国家及时出台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相关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提高对自身產品生产、包装、标签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1.1 比较研究我国的农残限量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简称CA)内容的差异 并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大力推行国际通用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保证体系(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管理体系),在最大残留量检测时,选用《国际食品法典》推荐的取样方法,在农药残留分析时,要制定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导则,并用推荐的分析方法对适宜的部位与样态进行分析,此外,制定更为合理与严格的MRLs定期审查程序。

4.1.2 比较研究我国茶叶的主要出口国所制定的农残标准与国内农残标准之间的差距 自主研发相关的检测设备与技术,如在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中,茶叶中菊酯类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而在中国的农残标准中不同菊酯类的农药残留限量在2mg/kg至20mg/kg之间不等,这与不同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方法之间有很大的联系,若要降低农残标准,在研究两种制度与法规之间差异的基础上,研发检测水平更高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方法。

4.1.3 完善我国的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 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注册、出口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第一,吸纳国外相关合理的法规以及法学理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中有关检验标准范围的规定均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仅就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而言,我国未做规定的农药与化学品种类约占其70%居多。并且,我国在检验检疫方面的多以技术为本位,缺少法学理论的深入。第二,完善我国的检验检疫制度。我国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法律滞后,且《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多头立法,部分条文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7],虽然可以通过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选择适用,但难免会增加纠纷,提高诉讼成本。第三,实施农药生产报备制度以及责任追溯制度,将其融入茶叶的生产质量监控机制,发挥茶叶协会的作用,指导茶农合理施用农药,避免滥用。

4.1.4 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实现茶叶农药残留检测壁垒与风险的规避 可采用跨国企业经营的模式,或者与国外企业合作经营,如此,既能利用对方的生产加工公司与检测技术有效降低茶叶中农残含量,以符合进口国的标准,也可以避开诸如绿色贸易壁垒中有关农药残留限量的壁垒。

4.1.5 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 对农残标准不符合出口规定的茶叶产品严格把控,对相关违规出口企业提高罚款金额,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可将计入次数与罚款程度挂钩,严重者限制出口,并定期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并且在执法过程中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依法惩处,势必把农残严重超标以及其他标准不符合出口要求的茶产品拦在国门之内。

4.2 不合理适用下的应对措施 陈宗懋院士指出:农产品包括茶叶中有农药残留是正常的,但有残留不等于就对人体有害。应通过风险评估的手段进行客观评价[8]。在茶叶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为了平衡国内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或者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等,导致很多进口国并不能够客观评价茶叶中的农药残留对人体的伤害。如欧盟对茶叶中农残的检验标准以干茶中的含量为准,而实际进入人体的为茶汤,福建省农科院茶科所副所长、植保专家吴光远说:“大部分农药是脂溶性的,不溶于水。检测所用的是有机化学方法,目的是为了检测出其农药残留量。但用水泡茶时,其农残分解出来的量只是有机化学检测量的10%~20%。所以在理论上,农残标准合格的茶叶泡出的茶水是安全的[9]。并且在有些菊酯类农药溶解性的研究中,由于样品中农药残留浓度偏低,茶汤中并未未检出残留[10]。

同为发达国家的韩国,仅对进口茶叶中铅的含量适用干茶法进行检测,其他物质的含量均用茶汤法进行检测,而对茉莉花茶与普洱茶没有规定食品卫生标准。相比之下,欧盟的检测方式便极为严苛,不合理之处尽现。因此,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 利用好WTO/TBT-SPS通报机制 及时关注出口国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变化,健全信息服务体系,构建技术性壁垒的预警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测度,尽早预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影响的时空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产业的现实伤害和对其发展影响的程度,最终提出防范措施[11]。

4.2.2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意见征求过程 勇于提出我国的诉求,防止一些发达国家不断将国内的标准国际化,从而设置更高的不合理的壁垒。CAC是WTO指定的食品国际标准协调组织,其下属的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s,简称CCPR)确定农药优先列表,交由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oint Meeting on Pesticide Residues,简称JMPR)评估各国或农药企业提供的农药毒理和残留数据,计算全球各大区、不同人群的膳食暴露风险水平,推荐农药最大残留水平,再通过CAC秘书处向食品法典各成员国公开征求意见后,提交CCPR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CAC大会批准后成为法典标准[12],在评估与征求意见环节,我国应当积极参与,提出意见。

4.2.3 鼓励出口企业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 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由于对方不正当的壁垒造成我国出口产品被拒、滞留、毁损以及其他严重性的损失时,避免诉累,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可以就该争议向WTO提起申诉,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使得进口国成员修改或撤销与WTO规则不符合的行政措施或者国内立法。

5 结语

对于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制定问题,茶叶出口国与消费国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对于与WTO规则相符合的合理的农残限量、检测方法、分析方式,应当尊重茶叶进口国的规定,因为各个国家的膳食结构以及病虫害发生规律不一样,必然会发生合理范围内的偏差,而对于明显属于限制性技术贸易壁垒的不合理标准,我们应当寻求合理的途径解决,这样才能不断扩大我国茶叶的出口,缓解结构性产能过剩的问题。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茶叶出口所遭遇的技术性壁垒以扩大茶叶出口量,只是基本的维权途径。中国企业与政府更应当不断加大科研投入,推进茶叶工业化进程,提升茶叶的附加值,优化整合茶叶资源,实施供给侧改革,寻求新的发展模式,从而解决茶产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新颖.基于中国对日茶叶出口的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17.

[2]齐伟伟.中国茶叶出口贸易的瓶颈及对策[J].福建茶叶,2017(39):46-47.

[3]刘雪.綠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茶叶出口的影响研究[J].知识经济,2017(1):84.

[4]刘艳梅.我国茶叶贸易现状与绿色壁垒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职业学院,2016(06).

[5]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Underst-anding the Codex Alimentarius[M].Third Edition.Rome:FAO/WHO,2007.

[6]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访问日期:2017-05-03,http://www.tbt-sps.gov.cn/.

[7]韩星忠.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制度之完善[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

[8]陈宗懋.茶叶的安全质量和清洁化生产[J].广东茶业,2005(Z1):2-4.

[9]孔令男.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D].济南:山东大学,2014.

[10]黄葳,李国建,袁东星.乌龙茶叶及茶汤中菊醋类农药和重金属的残留情况[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6(02):65-67.

[11]李硕.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态势及对我国的影响[J].经济纵横,2015(12):111-115.

[12]陈宇.中国与主要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7(2):94-97. (责编:张长青)

作者:刘云 高凛

第4篇: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2、农药产品包装必须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帖或者印刷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或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农药销售记录制度

1、对所售出的农药要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

2、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方法,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帐物相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1、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坏境污染防治措施。

2、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置。

3、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要有加固防护措施。

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1、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2、对本单位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农药的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量次数、用药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4、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第5篇:农药管理制度

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基地负责人或植保员根据原料生产基地常见病虫、草害等危害情况、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出境柑桔禁用农药及不适用农药名录,指定农药应用范围。

(二)基地管理人和植保员根据本地常年病虫、草

害发生情况和用药效果确定农药生产厂商、农药经销企业。

(三)农药采购员根据基地部门制定农药应用的范围,首先以生物农药、生物制剂为首选,其次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为辅,坚决杜绝使用高毒、剧毒等出境柑桔禁用农药及不适用农药,同时做到统一购药。

(四)在购买农药时还须到销售农药证件齐全的单位购药并索要合格证。

(五)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六)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七)购买农药后要及时登记,建立档案,其内容有购药日期、品名、数量、农药登记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防治对象、使用量、稀释倍数、用药地块名称、施药人姓名、使用方法等,不得随意存取。农药出库时要及时登记,并建立档案。

(八)施药时应在基地植保员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施药人员着防护服,按责任区统一稀释用药。

(九)用药后,剩余农药、使用器械在植保员或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安置、冲洗和保管。

(十)基地负责人不定期检查农药采购部门和农药保管员的购药及保管、使用情况记载档案。

第6篇:农药管理制度(新)

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持证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负责本公司的安全职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八、严把农药的质量、数量关,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不得经营剧毒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九、加强农药经营人员的安全教育,经销人员必须进行急救设施及安全设备的使用知识培训后上岗。

十、对于过期农药应当经过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后并贴上过期农药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十一、积极主动的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培训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

三、应提供适用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并向用户说明使用的方法、剂量等有关知识。

四、坚持为农服务、客户之上的原则。

五、爱岗敬业,努力学习农药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知识。

六、按规定保养防护,防水及安全设施。

七、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获准销售后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八、积极主动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农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农药零售场所应经常保持通风换气。

二、装农药的容器应严密封好,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

三、每种产品必须有适合的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包装标准。

四、农药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

五、食品、粮食、种子、化肥以及其他与农药无关的物品,不得与农药混储混放。

六、农药零售场所内不得吸烟、吃东西、喝水。

七、对已检查出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销售。

八、农药包装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及使用说明。

九、每周由负责人带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十、每日由营业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自己所管理的部分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十一、负责人根据检查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按排处置。对营业员、保管员反映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安排解决。

十二、每到放假日时要提前一天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在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十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制订整改计划并召集人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一、采购危险化学品(农药)时要检查商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有无危险化学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无证企业产品不准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农药)到货时,采购员要及时办理进仓手续。营业员要核对进仓货物的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是否齐全,并与订货单一致,方能入库。

三、营业员发现瓶装农药渗漏或袋装原料散包,要及时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农药)入库后按仓库管理制度做好保管工作。

五、商品出库时,营业员要按出库单核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才能放行。

六、危险化学品(农药)出入库装运要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操作。

应急管理制度及事故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接到意外事故报告时必须弄清事故发生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事故的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长立即决定处理方案。通过24小时电讯联络,指派人员到事发现场会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使水源、农田、居民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通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五、事故处理人员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时通报事故处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二、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三、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四、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六、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八、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十、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一、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凡出现安全事故的岗位,取消参与在本内的评优资格,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二、现制定安全风险金制度。凡每年在新年上班30天内,必须交纳安全风险金,建立安全风险基金,限定每人每人每年交纳风险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

三、实行安全风险责任制度,凡在本内出现安全风险责任事故的人员,一律取消返还风险保证金资格及取消内进行的安全方面的考评资格。凡在本内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在终了时一次性返还安全保证金,并对其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与交纳数额比例设定为0.7:1。

四、应实行全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应负责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目可以切合现场实际制定,但应报公司相关上级领导同意及备案),坚决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二、安全费用以本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的方式按照逐月提取。

三、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指店面、库房等作业场所的通风、防火、灭火、防毒、消毒、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以下费用不列入安全费用:

1)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2)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岗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三、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五、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六、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九、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奖励。

十、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予以奖励。 十

一、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农药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行农药操作时,口、鼻不要靠药品太近,并佩戴防护用品(口罩、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应及时清洁,并单独存放,不得使用被农药污染过的口罩、衣物。

二、配药或分装时,人应站在上风处,操作方向与风向成90度。

三、在进行农药装卸、搬运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发放农药时还必须戴防毒口罩;在装卸农药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损,造成泄漏。

四、在销售农药时,必须核对农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销售。

五、农药堆放时,要根据种类分开堆放,严防破损、渗漏。对于高毒农药应分开存放,单独设置存放点。

六、保管农药应对农药数量,进出库的农药做好登记,做到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农药质量与数量的安全。

农药储存和保管制度

一、应根据农药产品种类分类存放。

二、农药销售场所房屋建筑结构要牢固,门窗要结实,店内要求阴凉、干燥、通风,防止受潮、阳光直射和高温影响农药质量。

三、农药必须单独储存,绝对不能和粮食、种子、饲料、化肥、食品等混存混放,也不能与烧碱、石灰等物品混放在一起;禁止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放在农药经营场所内。

四、农药堆放时,要分别堆放,严防破损、渗漏。对于高毒和除草剂要分别专存保管,以免引起中毒或药害事故。

五、各种农药购进和销售都要建立台帐,并遵守农药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农药长期存放而腐蚀、变质、失效。

六、掌握不同剂型农药的储存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保管。

农药销售制度

一、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二、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后出售。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但是应注明“农药过期”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过期产品严禁销售。

四、销售时应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积极推广安全、高效农药。

五、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1)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2)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3)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4)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5)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6)撤销登记的农药。

六、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即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农药)购销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施统一的购货制度。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订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购买有毒药品客户登记档案。

四、从事农药的营销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要保证持证上岗。

五、加强农药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农药基础知识的教育,销售人员必须具备急救设施及安全设施的使用知识,培训上岗。

六、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经营三无产品和伪劣、过期、假冒产品。

七、销售人员严格按各种药品的使用说明,正确有序的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农药装卸、搬运制度

一、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二、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

三、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能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

四、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五、搬运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吸烟、喝酒、不得吃东西、不得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六、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由农药店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各项业务及安全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考核。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以强化责任心、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参加消防部门的上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防火常识及灭火器具的正确使用。

五、农药店每年举行两次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农药店必须记录和保留安全培训考核材料,对到培训要求的人员予以调整。

达不

第7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包括:

(一)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六)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七)产品召回制度;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了予以记录。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很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

六、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 妥善处理,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接到意外事故报告时必须弄清事故发生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事故的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长立即决定处理方案。通过24小时电讯联络,指派人员到事发现场会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使水源、农田、居民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通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五、事故处理人员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和政府职能部门时通报事故处理、人员伤

一、财产损失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四)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衣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仓储场所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度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

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六)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从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违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七)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对不合格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工作的再发生和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满足要求和不合格品不转序、不交付。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对于已销售到市场,符合下述四大类原因的可以实行召回。

1、工艺类召回:工艺与理化指标原因,需要召回的。

2、包材类召回:因外观原因,需要召回的。如标签内容差误、漏标、错标等包材错误,导致产品无法在市场销售的

3、争议类召回:因争议原因,而非产品自身原因需要召回的。如因供需双方沟通不一致,造成“货不对板”、“无法回款要求退货”等。

4、政策类召回:如国家政策变动,取消某类市场销售的;

5、自主类召回:因产品滞销超过保质期、调换销售地域的。

三、各部门相应职责

1、供应链负责工作不合格的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协助进行。

2、质检部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组织评审和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

3、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

4、市场部负责跟踪产品在市场使用过程不合格品进行评定。

四、产品召回流程:

产品召回分为申请召回、指令召回一种方式。申请召回,是销售部门自主申请,要求对市场端产品进行召回。指令召加,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下达指令到销售部,要求召回某类产品。

1、申请召回流程:

销售员>销售经理>市场部确认>销售总经理>供应链核准召回

2、自主召回流程:

供应链核准召回>销售总经理>销售经理>销售员

五、召回产品的处置

1、根据获取的信息确定引起问题的原因,调查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待评估后根据不合格品控制规定处理;对未使用的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也应封存,待评估后处理;

2、根据职责分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作相应处置。

六、如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者,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一、农药经销店的售货员,应具有一定的农药、植物保护知识,达到一定水平;并通过有关部门培训,成绩合格,方可上岗。

二、售货员在售货时,要认真负责,不能发生误售事故,做到销售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

三、作好自身的劳动保护,销售过程中,防止因农药泄漏造成自身和顾客中毒、和对环境的污染。

四、能及时发现包装破损,要迅速将泄露或渗漏农药的包装容器转移至安全区域,按农药的特性,用化学品或物理方法处理,防此造成人员中毒、火灾或环境污染。

五、应每天核对农药的销售情况,发现农药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把事故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六、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能扑灭初期火灾,以及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

七、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八、对本单位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农药的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量次数、用药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十、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二、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三、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四、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六、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八、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十、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拼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一、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8篇: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合作社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农药仓库管理制度如下:

1、农药仓库的要求

农药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应设计合理、坚实牢固、便于通风散热,要有照明、防雷(多雷区)、消防等设施和防护设备,仓库应远离烟火、易燃、易爆品或与之隔绝,仓库内严禁有吸烟等带来明火的行为、不得存放除农药外的其它物品,仓库要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阴凉、通风、避光”的基本要求。

2、农药仓库管理职责

仓管员须掌握基地所用农药的常识,熟悉消防设施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劳任怨,忠于职守。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合作社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向合作社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合作社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对于近期无法使用或将过期的农药要及时上报合作社以求合理调配或处理,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变质”。

3、农药入库验收工作

仓管员对将入库农药的品种、含量、剂型、数量、质量、批号、生产日期、产地、规格、包装等要逐一检查、核实,防止假劣农药和违禁农药入库,确无缺陷、变质、破损、散包、漏异状等问题方可验收入库,如产品不符合要求或有效保质期不足8个月的应及时退货。

4、农药的科学存放和养护

农药应根据其品种用途、入库日期科学堆码、分堆、整齐存放,农药不能直接堆放于地板上以确保通风、防潮、防晒,在高温、高湿等不良气候条件下应注意调控仓库内温湿度。

5、农药的发放

仓管员应根据合作社有关通知及时、准确、科学地发放农药,严格按照农药品种、有效含量、剂型的要求,并根据农药的出厂日期、入库先后科学合理地安排农药出库。

6、农药包装物的回收与处理

仓管员须要求各片区施药队把当天所领用的农药的包装物(空瓶、空袋等)和剩余农药全数回收保管,严禁随意丢弃农药空包装物或随地倾倒剩余农药,待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作出科学安全的处置。

第9篇: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 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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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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