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成立农药管理局 农药管理体制作出新调整
近期,经中央编办批准,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加挂“农药管理局”牌子,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抓好农药管理各项工作。农业部农药管理局将主要承担农药产业规划、行业指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
据介绍,经国务院批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将工信部、质检总局承担的農药生产企业定点核准、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的职能划归农业部门,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统一由农业部门负责。
农业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中央编办批准成立农业部农药管理局,这体现了中央对农业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农药管理进入一个新阶段。新修订的《条例》赋予农业部门重要的职责,成立农药管理局,这是形势的需要、任务的使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有利于强化农药行政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健全农药管理体系。同时,也便于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农药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
据了解,农业部农药管理局的职能任务主要是八个方面:一是拟订农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二是起草有关农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三是指导农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及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四是负责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等工作。五是收集分析农药产业信息、承担农药行业统计、指导农药市场调控。六是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风险监测与评价,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七是组织拟定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八是开展农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等与农药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农业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成立农药管理局,这是农业部门职能的加强、任务的加重、责任的加大。下一步,各级农业部门要勇于担当、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完善农药管理配套规章,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加强农药指导服务,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健全农药管理体系,推进农药管理信息化。
聊城推动农药经营管理“两项制度”加快落实
为深入开展“农药法制建设年”活动,加快落实农药经营管理 “两项制度”的全覆盖,推动全市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进行,8月中旬至9月上旬,聊城市农委药检所,对东昌府区、阳谷、莘县、茌平、东阿、开发区等六县区的农药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中查门店,查看农药经营门店“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落实情况,质量承诺书、两帐两票是否齐全,监管责任人公示牌是否上墙,高毒农药销售台账记录有无购买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购买数量等信息。
进企业,先后到阳谷的丰泽农化、松田化工,莘县的赛德农药、中石药业等四家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通过听取公司负责人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情况介绍,查看了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生产车间、成品库,检查有无生产高毒农药的情况,并与各个企业签订了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
看基地,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真听取基地负责人有关农药使用的汇报,并对基地用药做了认真检查,未发现使用违规农药的情况。
通过检查督导活动,总的来看“两项制度”工作均已展开,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进行,针对存在的各地“两项制度”落实进度快慢不一,有的地方“农药经营登记备案”的覆盖面比较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要求的高毒农药购销台账记录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严肃要求各县区提高认识,加快进行整改;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市药检所迅速制定了《2012年全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实施方案》,以市农委文件的形式印发给全市各县市区。方案中重点突出农药经营管理 “两项制度”在全年考核中的重要地位,全面综合农药管理工作的诸项考核内容,并明确指出考核结束后,市农委将在农业部门内部通报各县(市、区)考核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年终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公开通报有关情况。
截止目前在全市农药管理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5231人次,检查生产企业61个次,检查经营单位3489个次;印发宣传资料11万份,举办各类培训24个次,培训经营人员3000余人次;查获不合格农药产品数量2.75吨,立案查处200起,涉案金额5.5万元。在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中,未发现禁用高毒农药及制假窝点。在推进的“两项制度”工作上,全市已对795个经营单位,503个生产厂家,2417个产品进行了登记备案;选定了297个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现已挂牌经营。
安丘市积极推动“两个市场一个标准”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近年来,安丘市农业局按照“推行一个标准,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安丘品牌,促进产业提升”的工作思路,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为核心,加快农业生产标准化、基地规模化、龙头外向化、产品品牌化步伐,全面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扩大了市场空间,赢得了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进一步扩大了农业经济效益。
创新农药监管机制,加快发展安全农业。坚持从实施农药登记备案制度入手,创新思路举措,强化措施落实,初步建立起市场准入、连锁经营、联合执法的农药监管机制。2010年,全省农药经营备案制度推广会议、全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试点现场会议相继在安丘召开,推广了该市的经验做法。一是实施登记备案,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安丘市农药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入我市的农药产品与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实施有条件的市场准入。目前,已对291家农药生产企业、2229个农药产品进行了审查、备案。二是推行连锁经营,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对全市31家农药批发商实行统一编号、标识管理,统一建立质量承诺、安全管理、农药销售实名等制度,健全“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全面推行连锁经营模式。目前,全市31家农药批发商、819家零售店全部实行了连锁经营。三是加大整治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在市农药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协调下,联合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农药专项整治”、“农资打假”等活动,严厉打击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了农药市场。四是成立农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引导、企业自主、中介服务” 的原则,成立了安丘市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探索农药新品种及推广应用的新途径,进一步推进了全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突出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要求,对所有标准化基地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协调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搞好以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了基地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目前,全市建成了通过认证或出口备案的标准化种植基地85万亩,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42处,拥有大姜、芦笋、大樱桃、草莓四个国家级标准化生产示范区。2011年4月,安丘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整县推进试点,按照统一规范、企业带动、推广示范的指导原则,开展了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为核心的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试点企业潍坊市鑫盛食品有限公司和安丘市华凌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参加了上海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和全国农交会,安丘华仔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烟草集团供应基地大姜10万公斤,全部加贴产品追溯标签,提高了效益,扩大了影响。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出口型农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和集群化、园区化发展的思路,对带动农业和农村发展有力的涉农企业,从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培育起了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产业集中度高的农业龙头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和外向化提供了重要支撑,农产品出口贸易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目前,全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400多家,其中潍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83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6家、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安丘外贸食品、潍坊万鑫食品、潍坊润康食品等60多家龙头企业获得了国际上通用的美国零售销售协会认证、日本有机产品认证和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在同行业中率先拿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搭上了产品出口国外的直通车,有近10家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到日韩、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设点办厂;优势农产品出口市场扩大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市农产品出口创汇达2.8亿美元。
实施品牌战略,增强高端市场开拓。围绕全市特色农产品,通过扶持奖励、绿色认证、加大宣传等手段,引导生产主体注册商标,并不断加大质量认证力度,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打造“安丘品牌”上下功夫。同时,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监管,对所有取得认证的产品,在化学投入品使用、科学种植、产品检测、产品包装、产品销售、产品追溯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做到全过程、无缝隙。全市农产品品牌达到36个,获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214个,基地面积37.3万亩,获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农产品7个,产地保护面积43.3万亩。全市83家潍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均发展起了“拳头”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其中“鲁丰”牌水果罐头荣获中国名牌产品,“鲁丰”牌冷冻面食品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万鑫”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润康源”果蔬罐头被确定为备战伦敦奥运会专用食品。安丘优势农产品先后进入国内高端市场,成为供港、供上海世博会、供广州亚运会等备案基地,有30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在上海联华、华南佳士客、济南银座等30多家超市设立农产品专柜78个,配送农产品30多万吨。
农药进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启用
世界上第一个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日前正式启用。该系统由海关总署与农业部合作开发,可在进出口环节对假冒伪劣农药行为进行打击。该成果是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金关工程(一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对农业进出口放行通知单进行联网核查,不仅加强了我国农药进出口监管,规范了农药进出口贸易秩序,而且农业部通过海关的核销反馈数据可全面掌握农药进出口状态。
摘 要:文章对“互联网+教育”背景下的“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及其应用探索进行了简要综述。从“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的动因、建设原则、建设路径与方法、建设成效与反思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旨在为该门课程网络资源利用及课程教学改革奠定基础,同时也为与该门课程相关的网络课程生态资源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课程网络资源建设;实践探索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与5G技术的进一步普及,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得到了政府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国家积极推进精品课程建设、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教育部专门创建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目前已有两万多门课程资源网上共享,最近又大规模公开线上课程(MOOC),这说明网络课程资源有着非常好的应用前景。网络课程是通过现代网络技术综合展示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实施教学内容的总和,具体而言,就是网络课程开发者以网络为媒介,以课程资源、教学内容设计、在线学习活动、学习过程支持、学习评价与反馈五个核心要素面向学生和用户对某门课程进行资源集中展示[1]。网络课程资源大多以微课、慕课、微课件等视频加文本的形式呈现,其主要目的是调动学习者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变传统教学以“教”为主的教学模式为“教”“学”相长的教学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纸质教材资源单一、封闭、静态、弱交互、可视化程度弱等缺点,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传统教学,拓展了传统教育的功能[2]。
一、“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教学实践及网络课程建设动因
“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制药工程专业的一门选修课,也是农药学研究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对现代农药发展现状和创制途径的分析与探讨,让学生了解新农药研究与开发的基本程序,树立研发、生产和使用新型农药的理念,掌握现代新农药创制的方法和原理,为以后的工作与学习奠定理论基础。该门课程涉及农学、植物保护、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生物技术、药学等诸多学科,主要围绕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展开,具体内容涵盖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前沿進展等。受传统教学手段的限制,教师和学生在课前、课中、课后交互弱,大多为静态学习过程,很难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网络资源不断充实的当下,适时引入微视频网络资源进行串联,可以活跃“教”与“学”的氛围。另外,该课程涉及药物作用靶标、分子合理设计、模型建立等一些难以理解的微观过程,以视频动画的形式向学生展示,使课程内容更加形象生动,便于学生理解与掌握,这也将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然而,由于一些经典的实验原理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拍摄才能呈现较好的效果。视频制作过程耗时长、难度大,往往是“吃力不讨好”,因此,该门课程的网络资源较少。没有优质的网络课程资源,学生课下自主学习效率就很难有质的改善,因此“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对于“教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和“线上线下”均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原则
巴西著名教育家保罗·弗莱雷指出,“教育和教学应该是对话式的,是一种对话性、创造性的活动”[3]。因此,在准备该门课程网络资源时,课程组需要非常注重人与物、人与人、人与技术的对话与交互,这样设计的网络课程资源让学生的自主学习更具对话性、互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思考和独立判断。好的网络课程学习资源既能反映出现代科学前沿研究进展,又符合当前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实际情况。因此“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基于以下原则:第一,针对制药工程或农药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基础,精选本课程网络资源内容,设计和制作出满足教学需要、促进学习效果的有效资源。第二,在资源质量把握上,尽量采用教学价值高的优质资源。第三,在资源建设规范中,严格把关,遵守教育部规定的教育资源建设规范要求。第四,确保建设课程资源的开放性与共享原则,可以让教师、学生对选用的资源进行重新整合设计制作,形成新的教学资源。基于上述原则制作的“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既可满足学生课堂在线互动需求,又可实现学生课后自主学习,在动态可视化、情景移动交互、分享中获得更多体验和学习的乐趣。
三、“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过程
“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资源采用如下建设流程:第一,进行“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课程调研、资源搜索。按照课程设计的知识点进行分割或重新设计,形成多个微型的、模块化的教学素材,同时搜索教学价值高的优质在线资源。第二,课程资源的制作。按知识点的内容(微课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每个知识点单独制作一个教学录像,每个微课录像控制在15分钟以内,短视频控制在2分钟以内。第三,教学课件微型化。将以前按章节为单位设计的多媒体课件分解成以知识点为单位的课件,教学素材微型化也为后续的教学视频录制提供方便。第四,课程资源的发布、使用及信息反馈。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完成后,及时通过网络教育中心上传,并搜集用户访问量、使用频率等数据。第五,调整、修改和完善网络课程教学资源,并重新发布,评价审核。
按照上述网络课程资源建设流程,开展“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资源建设。比如,在第二章“新农药创制程序”视频PPT制作中,采用思维导图的形式[4],对其核心内容进行简化,以新农药创制程序为中心,通过动画视频呈现该程序中的关键内容,如图1所示,在视频中逐一凸显、逐一讲解。再比如,在建设视频录像过程中,由课程组主讲教师分别录制该课程教学视频或者部分采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智慧教室课程教学录像、利用bandicut、Camtasia等专业软件剪辑视频(音频、字幕、叠拼、混视等)、上传、获取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等。
四、“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在课程教学中的初步应用
(一)网络资源课前应用
为了更好地将网络课程资源与传统教学融合,充分发挥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激发学生的學习兴趣,在每个教学任务开始之前,学生可根据教学大纲中列出的知识点,利用课程组教师精心制作的基于学生学习场景的“简短、震撼”视频内容进行自主预习,并对预习过程中难以掌握的知识点作好记录,并及时反馈,教师根据学生的预习反馈,积极准备课堂课件和最新文献,以提高教学效率。
(二)网络课程资源课中交互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积极组织教学活动,答疑解惑,结合短视频对重要的知识点再次进行讲解。学生根据课前预习情况在课堂上分享对知识点的理解,互动交流。小班上课的课堂可以组织小组讨论,让全体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突出学生“学”的主体地位。教师在课堂中发挥主导者作用,引导和调用网络课程资源开展教学工作。比如,在讲解以靶标为导向的新农药创制过程中,调用模拟药物在生命体中穿透过程及其与靶标(比如乙酰胆碱酯酶)相互作用的短视频(大约30秒,重复播放一次),让学生理解药物作用机制,从网络资源中调用已知靶标蛋白的三维晶体结构,引导学生理解药物小分子逆向设计过程。此外,还可以将部分新靶标蛋白大分子的冷冻电镜照片或视频等最新研究进展带入课堂,增强学生对重难点知识的理解,拓展学生知识边界,激活学生探索未知事物、开发新农药的动力。
(三)课后自主学习
学生在课后可以针对教师讲解的重点内容,利用课程网络资源(例如试题库、互动体验软件等)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反馈,与此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在线检查学生课后作业的完成质量,判断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借助网络共享资源,学生可以反复观看视频讲解或搜索网络中针对同一内容的更多精彩讲解,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领会和掌握。此外,学生可以通过微信、QQ、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与课程组教师一对一互动,最终实现学生对新农药创制原理和方法课程内容的融会贯通,为后续的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奠定方法学的基础。
(四)面向大众课程资源的应用探索
在云计算、大数据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学生和教师使用网络资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创造丰富的网络课程动态资源,帮助网络用户有效开展在线学习。尽管目前关于该门课程的网络资源相对较少,但是,在国家网络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强有力的推动下,众多涉农高校也将逐步开放网络资源,该门课程的网络资源建设也将为制药工程或农药学专业课程生态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撑。在万物互联、AI赋能的时代背景下,云课堂、雨课堂、腾讯课堂、西瓜视频、今日头条、优酷视频、华为视频、抖音、快手等诸多有内容但无精彩专业内容的短视频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也必将由“娱乐带动”走向“有用带动”,由“大众好奇”向“专业”过渡。或许今天的专业内容难有较高的收视率,但没有精彩的、分门别类的专业知识作为桥梁,必将难以持久。“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的建设也将由校内建设逐渐向外渗透,通过互联网终端用户的交流学习,有效提升目标用户对该专业课程的了解。
五、“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利用实践与反思
“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已基本建成并开始初步应用,该课程的网络课程建设实践与初步应用给学生和教师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值得深刻反思。
(一)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利用利弊分析
首先,在传统教学中涉及的难于理解、不宜讲清楚的内容适时引入网络课堂、微课和小视频等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灵活切换授课方式会使学生上课的精神状态更加饱满,注意力更集中。其次,教师前期一次性繁重劳动能够减少多次重复劳动,而学生可以反复利用网络资源多次学习。再次,学生在课前、课中和课后对网络课程资源的学习利用情况全程可追踪,特别便利的是学生可在线完成课程作业与考试,客观试题系统自动判卷。最后,网络课程增加学生对该门课程的黏度,与此同时,即时通讯也帮助学生与教师建立一对一的问答模式和交流空间,更好地寓教于乐。
当然,网络课程建设与利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前期网络课程资源建设中,教师在整理教学视频、收集网络资源时因时间关系没有做到尽善尽美,学生在使用网络资源过程中经常受到网络广告、游戏、非课程小视频的干扰而转移注意力,在课堂教学中利用的网络课程资源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生态资源建设
“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资源的建设与利用将改变该门课程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与之同时改变的是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途径。为便于学生独立有效地学习该门课程,与该门课程相关的网络课程资源也应及时建设,比如“植物化学保护学”“农药学”“农药分子设计”“组合化学”等。开设这些课程的高等院校共同努力建设各门课程的网络资源并及时共享,为“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课程生态资源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撑,共同“组网”。此外,该门课程涉及背景知识,可以将基础课程如“有机化学”“药物合成”“分析化学”等课程的网络资源剪辑加工再上传,方便学生从相关课程资源中获取有用信息。
(三)基于网络课程生态资源建设的智能课程推送
智能信息推送技术是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与因特网、数据库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上,应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方法识别和预测各种用户的兴趣或偏好,从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向用户主动推送所需信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5]。“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课程中的许多章节都可以独立成书,其相关内容和知识点都涉及不同的课程,在课程生态资源建设完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学生学习的喜好、进度自动推送学生感兴趣的章节,让学生进行深度学习和思考,为未来新农药多元化的创制途径培养创新型人才,同时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更多可选、可用、可借鉴的优质资源,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新农药创制原理与方法”网络课程内容,最大限度地吸引教师、学生利用该门课程网络资源,进而使专业的课程内容让大众受用,并能进一步引导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开展新农药创制培训、指导生产实践。
参考文献:
[1]崔苗,王静.传统教学与网络教学的比较和思考[J].教育现 代化,2019(97).
[2]郝凯亭,邓祖道.现代远程教育中网络课程的教学设计[J]. 中国远程教育,2002(9).
[3]陈滔.保罗·弗莱雷对话型师生关系及现代价值[J].基础教 育研究,2016(13).
[4]文生兰,刘倩,韩艺兵.思维导图——高效学习的得力助手[J]. 高等数学研究,2020(4).
[5]刘军,陈伟.基于智能推送技术的移动学习系统的设计[J]. 高教论坛,2015(11).
作者:吴华 马志卿 冯俊涛
2017农药管理新举措,有多少是你不知道的?!
2017年农药管理工作将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服务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为导向,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理顺农药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市场监督抽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低毒生物农药使用补贴、安全风险监控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农药行政审批改革,提高登记门槛,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农药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1.登记准入。适应绿色发展要求,强化安全性评价,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的科学水平。
2.加快绿色防控产品登记。要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对与食、药同源的生物农药,以及在国内外多年广泛使用没有发生风险的微生物农药、信息素、植物源农药要减免试验资料;对一些国内外普遍推广的天敌昆虫、杀虫灯、色板等制定免于登记清单(实行备案制);对新的植物源农药要针对其特点提出质量检测和登记资料要求。
3.完善风险分析制度。在农药登记和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过程中,评估农药的毒理学和环境影响,都要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
根据风险监测评价结果,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虽为中等毒性,但其代谢物分别为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等高毒农药,在蔬菜上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硫丹、溴甲烷为高毒农药,对环境安全风险较大,已列入相关国际公约限期停止使用。下一步将依法对这5种农药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4.加快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要继续利用部门预留、残留标准制定等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充分调动农药企业积极性,开展多种模式的联合试验、补助试验,借鉴扩作登记的做法,列出农药产品、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方法、剂量,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农业部发布公告、实行统一登记,企业自愿申请标注,以解决小宗作物缺少合法农药问题。
5.市场监管。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努力构建新型农药市场监管体系。
6.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平台。要建立全国农药行政许可和信用记录数据库,实行全国农药有关许可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开发、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联网打印证书软件,自动采集、传输、储存各级农业部门的发证信息,供社会各界随时查询。使信息采集与办公自动化相结合,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与社会各界即时查询相结合。
7.继续搞好农药市场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建立两个“黑名单”(问题企业、问题产品),组织开展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等方式。例行抽查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要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企业、问题产品。部、省、市、县都要明确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和问题产品名单,专项抽查要突出当地市场上问题较为严重的某一类产品,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各地执法人员深入农药经营门店,加强日常检查,让假冒伪劣产品无藏身之地,让非法企业无市场空间。
8.创新开展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要总结完善山东省高毒农药“四统
一、一定点、两确保”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重点产品指定具有专业服务条件和能力的经营者经营,实行进货、储藏、销售、使用一体化管理,封闭运行、专业服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具有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指定经营者,使其他人买不到、接触不了高风险农药。这样,既可以使廉价、高效的高毒农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能避免用于自杀和投毒,趋利避害。
9.风险监控。建立可追溯电子信息体系,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努力提高农药残留管控水平。
10.加快建立农药电子追溯码监管制度。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规定,要探索建立农药等投入品电子追溯码监管制度。许多地方、一些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如浙江省建设两个平台(经营单位基础数据库、商品基础数据库),已有87个市(县)3715家农资企业运用该系统。杜邦公司在上海的生产企业研发使用了三保险的可追溯条码信息。要加快修订《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药可追溯电子条码管理制度。
11.切实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加强鲜食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用药工作指导和监管,督促做好全生育期用药记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要强化农药使用记录的监管和追溯,严厉打击违规使用高毒、违禁农药行为,有效防控农药残留风险。
12.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按照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计划,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逐步实现新农药残留标准与登记同步,老农药残留标准加快拾遗补漏,争取完成每年1000项制标任务。
13.扩大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17年在9个省(市)40多个县的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项目,建立农药残留控制技术示范区,探索补贴模式和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扩大补贴范围。
14.改革发展。推进农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企业去产能补短板,促进农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15.政策引导。利用登记资料要求、续展把关、生产许可条件、病虫绿色防控(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或政府采购项目等,引导农药企业削减老旧设备、低效高用量产品产能,加大高效、低毒、低用量农药研发推广力度,补上作物需求、种类变化、剂型创新的短板,优化产业结构。
16.示范带动。以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为契机,农企合作,搞好农药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联系对接,共建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基地,集成示范包括病虫防治、农药减量增效综合技术模式,开展农药直供、技术集成全程服务,不仅降低销售成本,而且有利于展示产品、技术和扩展市场。2016年有1000多家农药企业与1.1万个农业新型经营主体、7000个专业服务组织合作,共建了6900个示范基地,核心示范面积达5000多万亩,各地反映效果很好,要继续深入推进。
17.帮助转型。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组织扶持措施,支持和帮助没有研发能力的、经营同质化产品的农药企业转型为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全程综合服务或全程病虫害防治服务。利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相关政策和机遇,支持帮助农药出口企业主动走出去,到其他国家办厂或兼并当地企业,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促进农药企业结构转型升级。
18.制度建设。推动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和信息公开。
19.要制修订配套规章。根据新条例制度设计,组织起草《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配套规章,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争取与新条例同步实施。各省也要着手研究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初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20.推动农药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农药管理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农药行政管理体系、农药检定体系、执法监管体系,适应农药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执法监管的需要。
21.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农药管理法规制度宣传,要层层举办培训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法治意识。
22.强化信息公开。要建设农药基础数据平台,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对农药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进行及时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方便公众查询,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持证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负责本公司的安全职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八、严把农药的质量、数量关,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不得经营剧毒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九、加强农药经营人员的安全教育,经销人员必须进行急救设施及安全设备的使用知识培训后上岗。
十、对于过期农药应当经过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后并贴上过期农药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十一、积极主动的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培训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
三、应提供适用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并向用户说明使用的方法、剂量等有关知识。
四、坚持为农服务、客户之上的原则。
五、爱岗敬业,努力学习农药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知识。
六、按规定保养防护,防水及安全设施。
七、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获准销售后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八、积极主动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农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农药零售场所应经常保持通风换气。
二、装农药的容器应严密封好,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
三、每种产品必须有适合的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包装标准。
四、农药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
五、食品、粮食、种子、化肥以及其他与农药无关的物品,不得与农药混储混放。
六、农药零售场所内不得吸烟、吃东西、喝水。
七、对已检查出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销售。
八、农药包装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及使用说明。
九、每周由负责人带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十、每日由营业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自己所管理的部分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十一、负责人根据检查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按排处置。对营业员、保管员反映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安排解决。
十二、每到放假日时要提前一天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在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十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制订整改计划并召集人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一、采购危险化学品(农药)时要检查商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有无危险化学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无证企业产品不准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农药)到货时,采购员要及时办理进仓手续。营业员要核对进仓货物的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是否齐全,并与订货单一致,方能入库。
三、营业员发现瓶装农药渗漏或袋装原料散包,要及时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农药)入库后按仓库管理制度做好保管工作。
五、商品出库时,营业员要按出库单核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才能放行。
六、危险化学品(农药)出入库装运要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操作。
应急管理制度及事故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接到意外事故报告时必须弄清事故发生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事故的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长立即决定处理方案。通过24小时电讯联络,指派人员到事发现场会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使水源、农田、居民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通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五、事故处理人员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时通报事故处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二、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三、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四、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六、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八、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十、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一、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凡出现安全事故的岗位,取消参与在本内的评优资格,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二、现制定安全风险金制度。凡每年在新年上班30天内,必须交纳安全风险金,建立安全风险基金,限定每人每人每年交纳风险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
三、实行安全风险责任制度,凡在本内出现安全风险责任事故的人员,一律取消返还风险保证金资格及取消内进行的安全方面的考评资格。凡在本内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在终了时一次性返还安全保证金,并对其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与交纳数额比例设定为0.7:1。
四、应实行全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应负责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目可以切合现场实际制定,但应报公司相关上级领导同意及备案),坚决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二、安全费用以本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的方式按照逐月提取。
三、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指店面、库房等作业场所的通风、防火、灭火、防毒、消毒、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以下费用不列入安全费用:
1)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2)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岗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三、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五、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六、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九、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奖励。
十、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予以奖励。 十
一、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农药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行农药操作时,口、鼻不要靠药品太近,并佩戴防护用品(口罩、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应及时清洁,并单独存放,不得使用被农药污染过的口罩、衣物。
二、配药或分装时,人应站在上风处,操作方向与风向成90度。
三、在进行农药装卸、搬运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发放农药时还必须戴防毒口罩;在装卸农药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损,造成泄漏。
四、在销售农药时,必须核对农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销售。
五、农药堆放时,要根据种类分开堆放,严防破损、渗漏。对于高毒农药应分开存放,单独设置存放点。
六、保管农药应对农药数量,进出库的农药做好登记,做到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农药质量与数量的安全。
农药储存和保管制度
一、应根据农药产品种类分类存放。
二、农药销售场所房屋建筑结构要牢固,门窗要结实,店内要求阴凉、干燥、通风,防止受潮、阳光直射和高温影响农药质量。
三、农药必须单独储存,绝对不能和粮食、种子、饲料、化肥、食品等混存混放,也不能与烧碱、石灰等物品混放在一起;禁止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放在农药经营场所内。
四、农药堆放时,要分别堆放,严防破损、渗漏。对于高毒和除草剂要分别专存保管,以免引起中毒或药害事故。
五、各种农药购进和销售都要建立台帐,并遵守农药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农药长期存放而腐蚀、变质、失效。
六、掌握不同剂型农药的储存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保管。
农药销售制度
一、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二、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后出售。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但是应注明“农药过期”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过期产品严禁销售。
四、销售时应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积极推广安全、高效农药。
五、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1)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2)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3)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4)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5)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6)撤销登记的农药。
六、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即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农药)购销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施统一的购货制度。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订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购买有毒药品客户登记档案。
四、从事农药的营销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要保证持证上岗。
五、加强农药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农药基础知识的教育,销售人员必须具备急救设施及安全设施的使用知识,培训上岗。
六、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经营三无产品和伪劣、过期、假冒产品。
七、销售人员严格按各种药品的使用说明,正确有序的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农药装卸、搬运制度
一、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二、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
三、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能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
四、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五、搬运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吸烟、喝酒、不得吃东西、不得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六、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由农药店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各项业务及安全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考核。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以强化责任心、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参加消防部门的上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防火常识及灭火器具的正确使用。
五、农药店每年举行两次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农药店必须记录和保留安全培训考核材料,对到培训要求的人员予以调整。
达不
第三章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
3.2.1 原药临时登记
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3.2.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
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标准样品 (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含量
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
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 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 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 固体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 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 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计算、允许差和相关谱图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谱图原件等,对低含量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CIPAC方法的,需提供相关的色谱图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品、样品和内标等色谱图),可以不提供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3.2.1.3.6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2.1.3.7 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
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
A 定性分析
对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和结构式。
对非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
B 定量分析
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
3.2.1.3.8 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2.1.3.9 生产工艺
A 原材料的化学名称、代码、纯度;
B 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
C 生产流程图。
3.2.1.3.10 包装(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等,下同)、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
3.2.1.4 毒理学资料
3.2.1.4.1 急性毒性试验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为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
——可能用于加工产烟、产雾或者气体释放制剂的;
——可能在施药时需要雾化设备的;
——蒸汽压>10-2Pa,并且可能用于加工在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使用的制剂的;
——可能会被包含在粉状制剂中,且其含有直径<50μm 的微粒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用于加工的制剂在使用中产生的直径<50μm 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1.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1.4.3 致突变性试验
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1.4.4 必要时,应当提供6个月至2年的慢性和致癌性试验。
3.2.1.4.5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对有机磷类农药、或化学结构与迟发性神经毒性阳性物质结构相似的农药,下同)。
3.2.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具体参见附件4,下同)。
3.2.1.5.1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应当阐明3种不同途径的挥发特性;对蒸汽压低于1×10-5Pa的农药不要求;下同);
B 土壤吸附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吸附/解吸特性,下同);
C 淋溶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淋溶性,下同);
D 土壤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好氧及厌氧条件下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E 水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pH值缓冲溶液中的水解性,以及在水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F 水中光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纯水中的光解性,以及在水中光解时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水-沉积物系统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3.2.1.5.2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剂量上限为1000 mg/kg,下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试验应当使用1种温水鱼种,如试验结果为高毒,则须再使用一种冷水鱼种进行试验,并提供风险评价分析资料;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I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仅对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下同)。 3.2.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3.2.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其具体格式要求参见附件6(下同)。
3.2.1.8 其他资料
3.2.1.8.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2.1.8.2 其他
3.2.2 原药正式登记
3.2.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3.2.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2.3 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3.2.2.4 毒理学资料
3.2.2.4.1 急性毒性试验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2.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进行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2.4.3 致突变性试验
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2.4.4 生殖毒性试验
3.2.2.4.5 致畸性试验
3.2.2.4.6 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
3.2.2.4.7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3.2.2.4.8 在动物体内的代谢
可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累积、转化和代谢物及其毒性资料。
3.2.2.4.9 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
3.2.2.4.10 相关杂质毒性资料
3.2.2.4.11 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临时每日允许摄入量(TADI)资料
3.2.2.4.12 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3.2.2.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3.2.2.5.1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
B 土壤吸附试验;
C 淋溶试验;
D 土壤降解试验;
E 水解试验;
F水中光解试验;
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I 生物富集试验(仅当农药log pow ≥3时需要提供,下同)。
3.2.2.5.2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 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I 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J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K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L 甲壳类生物毒性试验(对昆虫生长调节剂,下同);
M 土壤微生物影响试验(试验应当使用2种有代表性的新鲜土壤,下同);
N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2.2.5.3 其他环境影响资料
对环境某方面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主要包括: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土壤的影响、对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繁殖毒性或慢性毒性等。
3.2.2.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3.2.2.6.1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3.2.2.6.2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复印件,下同)
3.2.2.6.3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3.2.2.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2.2.8 其他资料
3.2.2.8.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2.2.8.2 其他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2、农药产品包装必须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帖或者印刷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或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农药销售记录制度
1、对所售出的农药要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
2、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方法,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帐物相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1、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坏境污染防治措施。
2、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置。
3、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要有加固防护措施。
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1、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2、对本单位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农药的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量次数、用药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4、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30)
1、《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在保留农药登记的基础上,新增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
2、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
3、《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
4、《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
5、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6、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
7、《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
8、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9、《条例》对农业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幅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
10、《条例》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农药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二、判断题(30)
1、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 )
2、《条例》撤销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农药绝大多数是化工产品,虽然危险化学品比例不高,但是每个环节的安全是大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不能懈怠和掉以轻心。
4、市县级农业部门特别要把好“农药经营许可”的安全条件关,问题解决在发证以前。
5、农药生产划归农业部门主管,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密切结合。
6、《条例》撤销了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
7、《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8、《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9、《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10、《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简答题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经销商将直面那五大变化?
1、选产品 要慎重 有一类农资经销商,投机销售高利润的假劣农药产品。这些人多数抱有“什么赚钱卖什么,出了问题找厂家”的心理,一旦产品出问题,就把责任全部推到厂家身上。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条例》实施后,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必须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润而轻视质量将难以为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
2、限用农药 定点经营
随着农药行业的发展,高效低毒农药将会是未来农药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些高毒农药都被限制使用,定点经营。《条例》规定限制使用农药要实行定点经营。这表明,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不是所有的农药经销商都可以卖了,对限用农药的经营监管会更加严格。
3、不仅卖药还要指导!
目前,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主要靠基层农技服务单位、经销商和企业农技服务人员。我国基层农技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培训服务农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与农民面对面的经销商是指导农民用药的主力军。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进一步健全了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这就对农药经销商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不仅推荐产品要符合需求,对症下药,而且要引导农民合理用药。
4、卖完药 得回收包装!
“一个种粮大县每年使用秧盘上千万个,农药瓶子袋子几百万个,不少都扔在田间地头,成为污染‘炸弹’!”农药废弃物,已然成为农业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国家近年来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相当重视。
《条例》将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来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来承担,不明确的由当地县级财政列支。这或许意味着,农资经销商要与农药企业共同为农药废弃物回收买单。
5、接受农业部门监管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农业部门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一)、第
(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一)、第
(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
第十四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七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四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二十九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章 农药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四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条例》第二条
(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条例》第二条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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