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11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引进引种试验的,应当隔离试种,其收获物不能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否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篇1:

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不应混淆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案例】2016年9月,某种子管理机构根据某市农业局2016年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拟对监督抽查中有品种名称不真实杂交玉米种子的某种子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作者认为,某种子管理机构将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相混淆了。

【分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属于监督管理,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种子质量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属于行政处罚,二者为两项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目的、程序和结果处理均不相同,不应混淆。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法律特征

①执法机构独特。监督抽查是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是执法检查的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是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执法机构。

②程序独特。监督抽查的法定程序由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监督抽查结果按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的检验程序和质量判定、结果处理,不同于执法检查的程序。

③取样方式、地点、环节独特。监督抽查的取样方式是“扦取”,样品应为市场上销售或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执法检查的取样方式是“抽取”,样品可取自制假售假的场所和种子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监督抽查若在田间、加工厂等地点对种植、加工处理、包装、标识、运输环节抽取种子样品,就违反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④目的独特。监督抽查的目的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督促企业保证种子质量,为种子质量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与以惩戒违法行为为中心目标的执法检查不同。

⑤监督抽查的对象独特。监督抽查的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比如,某市2016年春季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象就是某市的19家重点企业,不论这些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种子数量多少和有无违法行为,只要是其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不论推广状况和种子质量,都在被抽查之列。这与执法检查仅针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劣种子,有着本质区别。

⑥监督抽查的后处理独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对不合格批次种子既可作非种用处理,又可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销售;连续2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由此可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充分体现了“重在整改”和“循序渐进”的理念,并非简单一罚了之。这种后处理方式与执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着本质区别。

种子质量执法检查的法律特征

执法检查是指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针对种子质量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实施处罚的过程,具体有以下特征。

①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活动。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上述程序中,为保证执法客观公正,法律对立案、调查、检验和证据收集、决定处罚、处罚的执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仅进行扦样、检验,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监督抽查,有重大区别。

②行政相对人和涉嫌违法行为特定。执法检查是针对某一或多个特定当事人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种子质量涉嫌违法的行为。执法检查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针对的种子质量涉嫌违法行为,与没有特定相对人和特定种子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抽查

不同。

③目标明确。执法检查的目标或结果是种子质量涉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进而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从而达到制止和制裁种子质量违法行为的目标。

④后处理没有整改要求。《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种子质量执法检查,无论是对企业、企业负责人,还是对种子,都一罚了之,无整改的机会。

将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与执法检查

的处罚相混淆,适用法律错误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将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适用于监督抽查的后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因为《种子法》未对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作出规定,所以不能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种子的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品种名称与标注的内容不符为由,依据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②仅一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就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仅一次监督抽查发现有假种子,就拟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显然违反了上述“循序渐进”的规定。

不能仅凭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只要涉及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监督抽查发现种子质量不合格需要行政处罚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涉嫌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予以立案,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能仅凭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武合讲

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篇2:

农作物种子经营指南(之十三)

11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引进引种试验的,应当隔离试种,其收获物不能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否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未经批准在国内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反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未经批准在国内销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档案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制作、保存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如果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9.什么是种子的加工?

种子加工是指从种子采收到贮藏前所采取的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等处理。种子加工的目的在于提高种子的质量,改善种子的播种品质,减少播种量,降低用种成本,增强种子对外界不良环境的抵抗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优良品种增产、增收的目的。

种子干燥和种子清选、精选是种子加工的初级阶段。后续阶段也包括种子包衣和丸化、包装等各种加工环节。

120.如何进行种子的基本清选?

基本清选是一切种子加工中必要的工序。其目的是清除混入种子中的茎、叶、穗和损伤种子的碎片、杂草种子、泥沙、石块、空瘪等杂物,以提高种子纯净度,并为种子安全干燥和包装贮藏做好准备。因此主要根据种子大小和密度两项物理性状进行分离,有时也根据种子形状进行分离。

基本清选是采用风筛清选机进行。粗加工的种子进入这种机器后即将种子送入气流之中,使谷壳等重量轻的物质除去;然后进入顶层筛选上剔除大的杂质,进入第二层筛子后将种子按大小分类,第三层筛子对种子进行更细的剔除,最后经过第四层筛子进行种子精细分级,最后种子经过气流而留下饱满的种子。适当的筛选和空气吹扬是获得满意结果的重要关键。

121.如何进行种子的精加工?

精加工是在基本清选之后再进行加工的工序,其目的是从种子中分离去异作物、异品种,或饱满度和密度低、活力低的种子。因单用风筛清选机对种子加工不能达到要求的种子质量标准,也有种子清选加工时,采用复式精选机对种子同时进行清选和精选。

精加工包括按种子长度分类,按种子宽度和厚度分级,或按比重分级等几种方法。

(1)按长度分离。其目的是除去杂草种子和破碎作物种子,除去较作物种子长的物质,按大小进行分类,使种子长度均匀一致。通常有两种长度分离机,一种是滚筒式筒式窝眼分离机,另一种是圆盘式分离机,以前者应用广泛,适用于多种作物种子,后者不适用于玉米种子加工。

(2)按宽度和厚度分离。小麦、水稻等种子在基本清选后还是按宽度和厚度进行分离,以剔除风筛清选机未能剔除的杂草种子和破损种子,并将与本品种不同宽度和厚度的异品种种子分离开来。准备机械播种的玉米种子需要用宽度和厚度分离机将种子按大小分类,可用长孔筛和椭圆孔筛按玉米的大小分为“扁平”和“圆粒”种子。用圆孔筛可将大粒、中小和小粒玉米分开。

(3)按比重分离。不同成分和不同种类的种子,其比重常常不同,应用比重分离的机具有吸气机、风选分离机和气流式分级机。几乎所有谷类种子都可以使用比重分离机,但并非经常必要,比重分离机主要剔除严重退化的、病害及虫害的种子,最好先进行按大小分级,再按比重分离,则效果较好。

122.种子干燥有什么作用?

种子干燥是种子加工的重要环节。新收获的种子往往含有较高的水分,易发霉变质,必须经过干燥才能进行精选、分级等其他加工环节,干燥的种子才便于贮藏,保证种子的发芽势、发芽率和活力。通过干燥,还能起到杀虫和抑制有害微生物的作用。

123.种子干燥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进行种子干燥时,不可忽视种子的内在因素对种子干燥带来的影响。

(1)在干燥时,应了解种子的生理状态。刚收获的种子,水分一般都偏高,这时生理代谢作用相当旺盛,种子本身呼吸作用所释放的热量较大。对这一类种子进行干燥时,干燥速度应缓慢些,一般采用先低温后高温或二次干燥法进行干燥。如果采用高温快速一次干燥,反而会破坏种子内的毛细管结构,引起种子表面硬化,而内部水分不能通过毛细管向表面蒸发。在这种情况下,种子继续处在高温中,会使种子体积膨胀或胚乳变得松散,丧失种子活力。

(2)对于不同化学成分的种子,在干燥时也应区别对待。

①粉质种子。这类种子胚乳由淀粉组成,组织结构较疏松,子粒内毛细管粗大,传湿力较强,因此容易干燥,对干燥的条件要求不严,干燥效果也较明显。

②蛋白质种子。这类种子的肥厚子叶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质,其组织结构较为致密,毛细管较细,传湿力较弱。然而这类种子的种皮却很疏松易失水,如果放在高温、快速的条件下进行干燥,子叶内的水分蒸发缓慢,而种皮内的水分蒸发很快,很易使种皮破裂,给贮藏工作带来困难。而且在高温条件下,蛋白质容易变性而失去亲水性,影响种子生活力,因此,蛋白质种子必须采用低温慢速的环境条件进行干燥。如生产上干燥大豆种子往往带荚曝晒,当种子充分干燥后再脱粒,就是基于上述原因考虑的结果。

③油质种子。这类种子的子叶中含有大量的脂肪,为不亲水物质,其余为淀粉和蛋白质。相对地,这类种子的水分比上述两类种子容易散发,可以用高温快速的条件进行干燥。但是油菜籽粒小,种皮松脆易破,在高温条件下容易走油。因此干燥时必须考虑到油菜籽的上述特性,采用籽粒与荚壳混晒的方法,减少翻动次数,既能防止走油,又能起到促进干燥的效果。

124.常用的种子干燥方法有哪些?

种子干燥的方法通常有自然干燥和人工机械干燥两类。

(1)自然干燥。自然干燥是利用日光曝晒、通风和摊晾等方法降低种子水分。方法简便,经济又安全,尤其适用于小批量种子。但用此方法干燥种子,必须做到清场预晒、薄摊勤翻、适时入仓,防止结露回潮。

(2)人工机械干燥法。

①自然风干法。此法简便易行,只要有一台鼓风机就能进行工作,但干燥性能有一定限制。

②热空气干燥法。由于专业化的种子生产批量大,自然干燥有时受气候条件影响,自然风干法又不适于大批量种子生产,这时就要建立种子烘干加工厂用热空气干燥种子。其工作原理是:在一定条件下,提高空气的温度可以改变种子水分与空气相对湿度的平衡关系。不同类型的种子,不同地域,所采用的加热机械和烘房布局也各不相同。但用此方法干燥种子都应注意如下事项:决不可将种子直接放在加热器上焙干;应严格控制种温;种子在干燥时,一次失水不宜太多;如果种子水分过高,可采用多次间隙干燥法;经烘干后的种子,需冷却到常温时才能入仓。

另外,种子的干燥还有冷冻干燥法和干燥剂干燥法等,主要适用于少量的种质资源和名贵种子的干燥和保管。

125.什么是种子包衣?

种子包衣是指利用黏着剂或成膜剂,将杀菌剂、杀虫剂、微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着色剂或填充剂等非种子材料包裹在种子外面,以达到使种子成球形或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一种种子处理技术。种子包衣在土壤中遇水只能吸胀而几乎不被溶解,在种子周围形成防病虫的保护膜,防治种传和土传病菌侵袭。

种子包衣根据其包膜的厚薄和形状,可分为丸化种子和包膜种子。丸化种子是为适应精量播种需要,整批种子通常做成在大小和形状上没有明显差异的单粒球状种子单位。包膜种子大小和形状上没有明显差异的单粒球状种子单位。包膜种子种子形状类似于原来的种子单位,其大小和重量变化范围可大可小。

126.种子包衣有什么好处?

种子包衣世界各国多在60年代开展这项研究和应用。我国研究和应用种子包衣技术才10多年的历史,种子包衣多为农药复合型或药肥复合型类型。从我国种子包衣的效果分析,种子包衣有以下好处:

(1)能有效地防控作物苗期病虫害;

(2)能促进幼苗生长;

(3)能增加农作物产量;

(4)可减少环境污染;

(5)省种省药,降低成本;

(6)可有效地防止种子经营中假劣种子的流通。

(未完待续)

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篇3:

农作物种子经营指南(之五)

44.不服种子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怎么办?

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5.当事人不履行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时怎么办?

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虽然当事人可以对种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封存、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6.什么是品种?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作物品种并不是植物分类学上的单位,而是栽培植物在生产上的类别,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47.品种利用具有哪些特点?

品种利用具有下列特点:

(1)品种利用具有地区性,并要求一定的栽培方法。品种是在一定的生态条件下选育出来的,没有哪一个品种能适应所有地区和一切栽培方法。因此利用品种要因地制宜,良种配合良法,才能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优良特性。

(2)品种利用具有实践性。任何品种在生产上被利用的年限都是有限的。一方面每个地区随着经济、栽培、市场等条件的变化,原有的品种便不能适应,需要推出新的品种予以接替;另一方面随着育种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育成的优良品种势必取代原有的老品种,实现老品种的接替。

(3)品种利用具有优良性。生产上利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都需经过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品种审定依据的是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之结果。只有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表现优良的品种才能通过审定。

(4)品种特征特性具有一致性。品种只有在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上表现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才能成为一个品种,在生产上才有利用价值。

48.什么是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是指能够比较充分利用自然、栽培环境中的有利条件,避免或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并能有效解决生产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推广利用价值高,表现为高产、优质、稳产、低消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受群众欢迎的品种。

优良品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的利用具有地域性和实践性,品种的优良性状只能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栽培条件下表现出来,超过一定范围就不一定表现优良。当地的优良品种到外地不一定能够适应,外地的优良品种到本地也不一定增产,品质也不一定表现优良;在时间上,过去的优良品种现在不一定优良,现在的优良品种到将来也会逐渐淘汰。

49.优良品种在发展农业生产上有哪些主要作用?

优良品种在发展农业生产中的主要作用有:

(1)大幅度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优良品种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具有丰产性,增产潜力较大。丰产性是一个综合性状,它要求品种在资源环境条件优越时能获得高产,在资源环境条件欠缺时能保持稳产。

(2)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我国品种选育近十几年来在重视高产品种选育的同时,也注意提高品种的优越性,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优良品种是提高农产品品质的必由之路,它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

(3)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的损失。优良品种对常发的的病虫害和不良的生长环境具有较强的抗耐性,可以保持稳产和防止品质的变劣。

(4)扩大作物栽培地区,改良的品种具有较广阔的适应性,采用这样的良种,可以扩大该作物的栽培地区,从而提高该作物的种植面积。

(5)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在农业增产的诸多因素中,选育推广优良品种是投资少、经济效益高的技术措施。据资料介绍,美国对玉米种子研究工作的投资效益为1∶400。

(6)有利于机械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大田作物的机械化作业,要求配置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如棉花生产中,一些先进国家以培育出株型紧凑、适于密植、吐絮早而集中、苞叶能自动脱落的新品种,基本符合机械化收获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棉花机械化生产。

50.什么是农业植物新品种?

农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农业植物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51.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作物品种有何区别?

农业植物新品种与农业上的作物品种概念不一样,农业植物新品种强调一个“新”字,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未曾作为商业销售,或者销售没有超过规定的时限。农作物品种强调的是一个“用”字,具有优良特性,适合于农业生产上应用。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作物品种的区别是不明显的,培育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最主要目的还是要在农业生产中应用。

52.什么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农作物新品种拥有(法人)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查后并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后获得的一种对所拥有的品种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又称品种权。品种权的客体是农业植物新品种,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保护的对象;品种权的主体是有权获得品种权的人,是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后的权益所有者。品种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全国唯一的审批机关。

5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品种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要达到下列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①仅以数字组成的;②违反社会公德的;③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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