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信息公开研究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是我国传播发展史上一种必然。要想使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成为惯例必须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信息传播灾情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和谐互动,使信息得到最大公开透明。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灾情信息公开研究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灾情信息公开研究论文 篇1:

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策略研究

摘 要:灾害事故具有很大破坏属性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科学快速高效处置灾害事故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扮演信息治理重要角色,考验消防救援队伍处置灾害事故类信息服务社会治理和群众知情权,基于灾害事故信息发布障碍,消防救援机构灾害事故类信息公开面临巨大挑战,亟需消解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障碍, 探索信息发布响应治理能力,构建价值技术制度信息发布治理体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发挥灾害事故信息发布治理合力,是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治理价值应有之义。

关键词:灾害事故 消防救援 信息发布

当前经济全球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及人口密度增加,各类灾害事故风险交织叠加,灾害形势处于严峻和复杂态势,消防救援队伍作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力量结构,基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社会和谐发展和防灾减灾救灾各种急难险重应急救援等社会公共安全治理需求,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至关重要,在“多灾种、大应急”灾害事故处置中,消防救援信息属性价值特征越来越明显,面对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瓶颈困难和巨大挑战,亟需构建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发布体系,不断总结归纳创新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策略,持续引导社会公众群体信息治理导向,增强消防救援处置灾害事故质效,消除灾害事故社会恐慌影响,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灾害处置治理影响,对消防救援队伍整体职能转型升级适应多样化灾种任务需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 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依据

1.相关政策依据

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是消防救援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举措。推进消防救援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增加公民参与消防救援管理,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规范队伍履行职责任务,保障依法行政依法救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政务公开法律规制地位和信息公开提供依据,促使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批评建议和检举控告权。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界定: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紧急事件。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法定条件,适于规制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或不明原因灾害事故。面对消防救援治理体系需求,预防救援联系更紧密,掌握信息更全面、应急准备更充分、力量部署更精准、防控风险更主动,基于所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灾害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客观”、“全面”等具体描述信息公开具体界定,消防救援信息就属突发公共事件中事故灾害类信息,或兼容其他关联事件类信息。

2.具体形态界定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特征和灾害事故信息价值属性,消防救援队伍在灾害事故管理过程存在不同治理形态,一是灾害事故中具有紧急情况,灾害事故阶段强调情况非常急迫,具有潜在损害威胁,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二是灾害事故事件阶段是损害正在形成、积累和扩大过程,如果不及时处置,将引发更为严重后果,并有可能动摇社会基本认知属性;

二 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障碍

1.信息主体:信源缺失信道不畅

在社会治理主体中,政府由于掌握权威信息优势处信息垄断地位,自利倾向对信息具优先处理或发布特权,当受层级或领导机构相关规定影响,基于这样那樣考虑,利用所掌握信息忽视或漠视公众知情权,“不作为”信息主体治理倾向导致权威信源缺失。

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同样也存信息治理障碍,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仍沿单向垂直管理模式或行政指令为主,对于公众关注来自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信息公开客体障碍习惯官话套话应付,部分权威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信源缺失,给传言谣言滋生创造条件,信息公开信道不顺畅加剧公众信息疑虑或治理障碍,易催生灾害事故谣言爆炸性传播生成土壤,造成公众恐慌或社会带来动荡。

2.信息客体:意识不强责任淡薄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性、紧迫性和预见性难等特点,无论政府部门还是消防救援队伍机构危机信息治理能力特显重要,灾害事故信息治理需根据对应迅速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来及时准确权威发布信息对公众知情权和事件处理具有重要性,对事件信息性质正确判断对需保密和公开信息加以甄别,恰当利用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积极应对化解各种灾害事故中流言或谣言,促进灾害事故由“危”向“机”转化,直面消防救援机构执行决策有效治理。

在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中,消防救援队伍同样存在信息处置能力和公开信息治理意识不强障碍倾向,或应对事故危机中消防救援信息处置经验不足,领导魄力不够等障碍;或公开信息治理限制公众参与,仅维护职业本位威望集体个体利益,主观“隔离”公众、媒体、政府与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事件链接;或戒备媒体和公众发布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不及时;或习惯层层上报,把应及时发布信息作为涉消舆情障碍而推卸信息发布主体责任,缺乏应有信息发布治理独立性和追踪主动性。

3.信息制度:法律空缺制度缺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标志信息公开治理迈出重要一步,但《条例》属行政法规体系范畴,位阶低于《保密法》和《档案法》,立法精神与《保密法》和《档案法》背道而驰,实践时有冲突,导致信息发布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不一致。同样《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保密法》、《档案法》、《网络安全法》也有治理障碍。法律仅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对信息公布主体内容、时间、发布人和信息发布客体及相关责任制度和救济措施等信息治理涉及不多,发布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导致信息发布随意,亟需建立科学化对内对外信息发布治理制度。

消防救援队伍来自信息制度障碍同样缺少危机管理到危机状态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对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习惯“报喜不报忧”,使《条例》在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运用时,易导致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力,封锁信息掩盖决策失误、管理过失和保留特权,本能排斥公众参与,或“暗箱操作”,习惯官话套话应付,让信息服务社会治理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一旦公共事件突发,特别信息发布治理主观过错造成事件时,“控负”就会成为信息传播治理习惯思维,危机事件局限某地区时,侥幸瞒天过海往往在消防救援队伍信息发布治理中占据。

4.信息载体:条块分割相互推诿

相关管理部门和灾害类别单一灾情救援体制治理,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缺乏相应机构处理不同危机事件系统协调科学治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主体临时性、多样化导致部门权限不清、关系不顺,常现部门分割、职权交叉和相互推诿。

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信息资源分布不对称障碍,信息载体条块分割障碍,事故灾害信息集中某些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机制,信息流动共享难度大,难以统一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数据库。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危机善后处理、危机处理结果信息反馈与评价等,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存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质量和治理效率。

三 构建消防救援信息公开一体化发布体系

信息公开作为防控政策措施发布主要载体,周知或普发信息在灾害事故处置防控发挥重要作用,是依法社会治理重要环节和实施有效策略。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整体治理涉及行政理念革新、机构职能重组、多方利益博弈、公众舆情参与、科技支撑等复杂系统。既有组织结构形态联合,亦有组织运行机制整合;既有管理体制改革,亦有制度规范文化价值形成。单灾种向多灾种频发,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障碍恐慌,提出信息治理策略和消解途径,依据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整体性危机治理再造过程治理,形成科学化灾害事故信息发布举措,构建价值技术制度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体系。

1.构建价值需求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体系

在应急管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基于政府主导“信息公开”制度必要条件,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管理治理情境,阳光意识和危机认知、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各类灾害事故信息传播策略选择和信息治理能力。实践中推行信息公开行为,那种或“捂盖子”式做法、“无可奉告”等说辞,或选择“报喜不报忧”惯性做法归结官本位思想作祟;或视信息“特权”象征把握信息主动权和支配权,忽视民众公权采取“模糊”态度需对危机应对信息能力消除治理,稳步提升“阳光意识”主动作为治理。在价值需求借鉴中引入制度,把危机信息公开与常规管理有机衔接,实现应急管理中信息治理规范化。

对于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治理准备,对不同情况备有计划方案,收集分析处理社会舆论舆情,发布突发事件后信息和引导舆情预防演练培训,完善实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消防救援队伍“逆行者”责任感勇气一直让社会敬佩,在竭诚为民过程中所形成特有职业特色和社会价值治理史诗,在灾害事故背后有一种消防救援职业伦理和契约精神支撑,通过官方渠道汇报和正面报道发布,做好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公开透明工作,规范协调消防救援职责任务,减少公众质疑、鼓舞人心、统一行动,让消防救援队伍公众沟通更融洽。

2.构建技术支撑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体系

政府电子政务在实践已经取得较大进展,惠民治理触角延展至消防救援管理信息公开敏感却又不可或缺领域,既然消防救援信息内在隐形约束效果不佳,借助外力强化消防救援信息管理公开行为实施信息治理,构建技术需求信息就是一个不错选择,实现对信息管理行为产生一种环境(氛围)上信息治理优化效果。

3.3构建制度畅通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体系

现实生活中日常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界趋模糊,社会平静外表随时潜伏灾害因子。灾害信息发布离不开媒介,作为政府公众沟通交流重要载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蕴含政策、制度、结构、价值全流程、多方位动态风险问责机制,强化内外联动、协调互动组织结构及沟通机制,广泛听取灾害事故中民意与接受舆论指摘,在信息公开领域同样适用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

对内具体而言,需权威机构统辖信息事务。设置垂直管理模式绿色通道体系,断绝负面管理信息过滤垄断增强正面信息治理。对外来说,在扩展信息沟通渠道基础上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多年信息发布体系实践,灾害类消防救援信息越多充满各种“信息管道”,利于灾害类消防救援顺利解决。

四 结束语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国家之一,一部中华文明史也是中华民族抗灾救灾史。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必须清醒认识未来还要面临诸多重大自然灾害的挑战,各类灾害事故仍处易发期、多发期,从本质上信息说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负有信息公开责任和治理义务,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同样重要不可或缺,灾害事故类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如同消防救援事业,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月等.应急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鲁宁等.公文写作与传播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反思[J],新闻研究导刊,2020(6):124-126.

[3]張峣弘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发布策略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6):63-68.

[4]柏花等.危机管理视闕下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南京:湖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6.

作者简介

周洪波(1978.9— ),男,云南富源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昆明训练总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从事应急管理、消防应急救援和消防救援队伍教育培训与教学训练工作。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昆明训练总队 云南 昆明 650208

作者:周洪波

灾情信息公开研究论文 篇2:

简析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

摘要: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是我国传播发展史上一种必然。要想使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成为惯例必须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公开 信息传播

灾情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和谐互动,使信息得到最大公开透明。由于信息充分公开,政府能高效地完成自己的职责,取得来自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救援;由于信息的充分公开,人们保持了对政府的高度信任,共同度过难关。信息公开在此主要指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满足民众知情权为目的的一项制度。而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则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历史必然性

突发事件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简称,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它包括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然而,由于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突发事件长期以来被定性为负面新闻而得以压制。

由于传统的突发灾难报道观念的束缚,我国传媒在此类新闻的报道上往往存在着“三多三少”的倾向,即多正面报道,少侧面报道;多报道领导,少报道群众;多关注群体,少关注个体。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行政机关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政务公开实践。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标志着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我国政府的新闻发布逐渐频繁,在上世纪80年代,每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虽然为数不多,但却成了“两会”期间最靓丽的一道风景。这无疑推动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而同时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模式也开始转变,由过去控制得过严过死,向逐步宽松的方向转变。突发事件信息地传播更加注重客观、真实,更注重时效、平衡和人文关怀。李瑞环曾表示:“贯彻以正面宣传为主地方针并不是要求一味地唱赞歌、说好话,更不是不顾事实地涂脂抹粉。”“正面宣传为主主要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准确地基础上,要新闻报道不隐瞒、不虚构、不夸张。对工作中和生活中地负面现象的报道,只要是出于对党和国家工作的负责,也属于正面宣传的范围。”[1]1987年中共十三大也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些阐述无不蕴含着“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思想。

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義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信息引导”、“提供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能。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府管理方式已逐渐由过去的单纯的政治统治,转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希望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参与公共决策和享受服务;政府部门之间也迫切需要依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这就要求必须保证信息最大限度的透明性,特别是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一致可靠的信息;如果隐瞒信息、信息不实或用虚假信息愚弄受众,不仅会导致更多毫无权威的信息发布源,更重要的是失去政府信息的公信力,加大百姓的恐慌心理程度,导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失信于民还会失去克服危机的最佳时机和最有利条件。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直接推动了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快速发展和完善。“非典”早期对信息正当传播的禁令导致了疫情的蔓延,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和国家形象危机。2006年初,国务院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及时传播相关信息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和工作规范。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明确把政府公开信息作为一项义务,把不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义务列为违规的应受行政处分的行为。

简而言之,民主政治的发展、WTO透明度的要求、新闻传媒的改革等等促使我国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成为历史的一种必然。汶川地震的信息公开正是这必然中的偶然。那么,以后像此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透明传播会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呢?

2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现存问题与对策

上述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我们不能说每次个案都能做到信息的透明化,因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通常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主要是相关的法规来实现,而这些相关的法规条例并没有给传媒太大的报道空间。这就使得突发事件的信息不会最大程度地得以传播。虽然随着新闻改革的深入,观念开始更新,禁区开始逐步打破,但法规上的限制和陈旧观念仍然存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仍存在步履维艰的可能。再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实施,但就法律位阶而言,该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一般法律。也就是说,该条例不能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规定信息公开义务。如果该条例与其他法律相抵触,则条例中抵触的规范无效。还有,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新闻报道的保护力度不够。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体制,只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单一的法律保护必然使得新闻媒介在为公民知情权服务时显得软弱无力。美国信息公开法律除了《信息自由法》外,还有《隐私法》、《阳光法》等。而我国在隐私立法、政务公开立法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遂使新闻媒介在对政府信息报道方面缺乏更为有力的保障。

所以,要想使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成为惯例必须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

在信息发布方面,建构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包括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典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比如,我国现行保密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与敌我矛盾、阶级斗争的历史背景和传统理念密切相关。而今,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经济全球化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保密法在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制度的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新闻审查制度已不适合突发事件的传播,我们需要对保密信息的范围重新修定。

在信息传播方面,建设完善的危机信息传播体系。包括对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机制、媒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舆论评估机制。媒体特别在业务层面上要加大新闻工作者对突发危机事件的技能培训。在汶川地震中,中央电视台启动紧急直播,迅速组织报道,显现了我国主流媒体在突发事件直播中敏捷的应对能力和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然而对其认真分析后就会发现央视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仍然存在不成熟的地方,特别是新闻记者对突发灾难报道的不专业、对灾民心理的漠视、直播过分依赖电话连线等等。这就亟需媒体增强新闻工作者对突发事件报道的业务技能,建立成熟的应急机制。

在信息接受方面,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认知预防能力。突发事件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处理好事件以防危机形成,所以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增强公众对流言的识别能力有助于突发事件的管理和解决,而公众这些能力的提高需要充分的信息,这就要求管理者尽可能把信息公开、媒体尽可能有效传播。

总而言之,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发展长河中,汶川地震给了我们一个灿烂的高峰,相信总理温家宝在映秀镇废墟的记者招待会上所说,我们在处理这些突发事件以及国内其他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会改变,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永远不会改变[2]。

参考文献:

[1]李瑞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讲话》,《新闻工作文献选编》,北京,新华出版社,1990年版,P206.

[2]《将开放透明进行到底》,《南方周末》,2008年5月29日,29版.

基金项目:陕西省“十一五”教育科学2010年规划项目(SGH10153)

作者简介:田新玲,(1977-),女,山东莱芜人,讲师,研究方向:新闻传播、传媒文化与产业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作者:田新玲

灾情信息公开研究论文 篇3:

公共危机中应把准信息公开的节点

摘要:突发事件往往会在短时间内严重影响或损害民众利益,而信息公开是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重要措施。因此,当公共危机发生时,应把握好如下节点:公开盲点,消除恐惧心理;围绕痛点,解决面临的紧迫问题;抓住难点,增强共克时艰的信心;打通堵点,防止危情扩大;针对污点,让真相告白于天下;重视拐点,指明正确的方向。

关键词:公共危机 信息公开 把准节点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的速度不仅越来越快,传播范围也越来越广,在推动我国网络生态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舆情爆发的几率。做好网络舆情,尤其是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成为当下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表明,在公共危机过程中,信息公開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事态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多层次、高密度发布权威信息,正视存在的问题,回应群众的关切”, 因此,重视和探讨危机中的信息公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举措。

一、公开盲点,消除恐惧心理

一般来说,地震、火灾、水灾、疾病等各种灾祸会造成大量非正常损失,而人们又没有有效的办法预防或阻止这种灾祸的发生,它完全处于人们的预料之外,这对于具体承受的个体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足以形成社会性的恐慌。危机事件的不可预知性,使其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民众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极度渴望。换言之,危机事件与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人们的第一反应和最大需求就是了解真实的状况,了解准确、权威的信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也指出,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的,并在第一章第六条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作为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和公共危机的应对者就应迅速通过多种媒体,在第一时间告诉民众发生了什么以及事情的真相是什么等,以此提高民众对危机的认知水平,使信息成为安抚社会焦虑的“镇静剂”。

二、围绕痛点,解决面临的紧迫问题

当危机来临之时,人们不仅存在心理上的焦虑,对于某些区域或某些群体来说,可能陷入了不可言状的困境,因而及时地向民众提供信息服务就是雪中送炭。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我国,为了应对各类公共危机,党和政府会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调集医疗等救援资源,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时,主流媒体应唱响主旋律,既要公开真相是什么,又要公开为什么,既要公开眼下正在做什么,又要公开下一步准备做什么,让广大民众心中有底气、未来有预期。在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短信以及海报、广播等不同渠道,畅通各类交流平台,迅速传递物资、交通等信息,把信息送到千家万户;与此同时,广泛收集基层民众反馈的信息并视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合理合规的建设性意见,应及时办妥,即使不能马上办的也要做好令人信服的解释;对于不合理的建议,不可置之不理或者任意指责,应该平等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处于危机之中的人需要守望相助,更需要精神上的支撑,一线往往涌现出许多感人的故事,这些信息应该为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所共享,传播“暖新闻”,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

三、抓住难点,增强共克时艰的信心

危机事件给人们造成的伤痛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更为可怕的是,身处恐慌和呻吟中的人还不知道能不能渡过难关。以2020年6月南方洪灾为例,从6月7日第一场洪水发生到6月13日短短一周,就已经造成广西、江西、福建、湖南、广东、贵州等22个省市500多万人受灾,5000余间房屋倒塌,40万余人急需转移,仅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约150亿元。因为洪灾而失去家园的民众是否得到妥善安置,政府是否能采取有效措施带领民众战胜如此巨大的灾情等,都是洪灾发生过程中灾区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灾害处置过程中的困难所在。可见,在突发公共危机来临时,政府要善于发现关键环节,抓住处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对民众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回应和沟通。倘若在灾难来临时无法攻克难点,对民众需求一味地忽视与回避,不仅不能解除危机,还会影响自身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只有尽快将危机中的困惑进行专业化、信息化处理,并通过有效的信息渠道传递出去,才能有效地凝聚全社会力量,更好地增强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

四、打通堵点,防止危情扩大

我国信息公开的法治和队伍建设正在不断推进,为了进一步确保民众利益与社会稳定,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与公共危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公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然而,在公共危机来临时,少数地方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仍出现各种应对不力的状况,结果使信息遭遇“肠梗阻”。究其原因,有些公务人员仍受传统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出现怠政、懒政现象,或者干脆认为民众没必要知情;有些则是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结果一问三不知,或者避重就轻,或者环顾左右而言他。因此,要想有效防控公共危机蔓延,公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民众对危机信息享有知情权,我们应该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当公共危机爆发时,就要尽快地、主动地向民民众开所需信息。这样,才能把损害降到最低,信息公开的效益才能最大化。

五、针对污点,让真相告白于天下

并不是公共危机都需要清除“污点”,但我们发现,在危机中常常存在流言蜚语,严重干扰正确信息的传达。随着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社会之间的互动愈加快捷,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感兴趣的网民会在网上浏览各种碎片化的信息,而此时官方信息却相对滞后,在这期间使各种不实流言有了可乘之机。马克·吐温说过一句名言,“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半个世界”。2018年《科学》期刊上刊登了麻省理工大学“社交机器实验室”对推特上超450万条推文分析的研究结果,证明虽然伪信息的信源数量更少,但其转发和讨论的数量却能达到数万条,而相比之下,真信息的信源数量虽然相对较多,但传播平均次数仅为1600。如在2020年南方洪涝灾害期间,网上流传着一条“洪水中的摆拍”图文传言,而真相却是某记者在2010年的工作照片。倘若不明真相的民众误信了该谣言并进行大量的转发,不仅会打击抗洪抢险中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影响救援工作的进展,更会损害地方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由此可见,只有信息及时、对称,才不会让少数人以假乱真,扰乱公共秩序。这不仅是同心协力战胜危机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必然要求。

六、重视拐点,指明正确的方向

在劫难中出现的每一次拐点,都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结果,这意味着离摆脱灾难的终点又近了一步。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关键时刻更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全力应对,否则,一旦在拐点之后放松应有的警觉,就会功亏一篑或者前功尽弃。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有部分民众甚至公务人员在事件出现拐点后便呈现出松懈的状态,误认为拐点就是终点。近年来,各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危机频发,而大自然反馈给人类的信息十分有限,如果在面对拐点时心存半点侥幸,那么极易使危情更加严重甚至失控。出现拐点并不意味着危机的结束。因此,当在公共危机中出现拐点时,要更加关注事件的动态和进行及时的信息公开,主动与群众进行良性互动,在取得进展的同时切勿掉以轻心,仍要重视拐点,集中精力,全力以赴。要利用好拐点,稳定民心,消除群众恐慌,带领群众走出困境,不到危机解除的最后一刻,绝不大意松懈。

基金项目: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新形势下境外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Y2019SK08)

作者信息:曾关秀,女,韶关学院科研处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習近平..习近平讲故事:营造风雨无阻向前进的浓厚氛围[EB/OL].(2020-04-09.)[2020-12-11].http://jhsjk.people.cn/ article/31666555.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EB/OL].(2019-04-03.)[2020-10-13].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3]李龙,何梦祎.公共安全危机中谣言的传播与控制[J]..新闻战线..2014(12):86-87.

[4].史少春.加强信息公开与新闻宣传.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引导[J].中国行政管理..2020(02):27-28.

[5]傅荣校,郭啸笑.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对比分析[J]..电子政务..2013(02):87-93.

[6]赵金旭等.突发公共危机治理中的数字政府应用、信息获取与政府信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4):12-22.

[7]胡晶..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9(31):186-187.

作者:曾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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