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自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篇1: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规范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南通市档案局(馆)自2006年2月,直接参与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编制规范及其培训任务。两年多来,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的实践中走了不少弯路,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在把这些经验和教训整理出来,或许对后来者的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的制定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目的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应尽量符合科学、统一、规范的标准。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时,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了哪些内容

从公开角度分,政府信息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免于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公开信息,一般是指前两种政府信息,而目前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主要是针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所进行的分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它们所形成的应公开信息显然有很大的区别,我们根据全省的统一要求,并结合南通市的实际情况,把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开信息分为11个类别,把政府各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分为6个类别。

各级人民政府应公开信息分类:(1)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2)政府文件;(3)政府办公室文件;(4)政府重要会议;(5)政府重点工作;(6)规划;(7)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8)政府人事任免;(9)政府应急管理;(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我们还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把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11个类别:(1)乡镇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2)乡镇政府规划、计划、报告;(3)“三农”政策贯彻情况;(4)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5)土地规划、使用、审核情况;(6)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8)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9)村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1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政府各部门应公开政府信息分类:(1)机构概况(介绍本单位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等);(2)政策法规(介绍与本行业、本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3)规划计划(介绍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业务工作(收录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总结);(5)行政许可(介绍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等);(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如何编排的

编排体系是指一个机关或一个地区所有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一定的先后次序排列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有了这个编排体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方便地获取政府各部门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流水号”的体系编排;而一个地区的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一般按“地区—部门—类别—年度—生成时间—流水号”的体系编排。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即社会公众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具体想要的政府信息

在诸多政府信息获取方式中,网站公开则成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最主要的方式。这是因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办公自动化的推进和互联网的发展,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网络公开必然逐步取代纸质文件公开,各单位、各部门现行文件上网成为必然要求,人们自然也更乐意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去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另外,集成式的网站公开将会逐步取代单个式的网站公开,政府各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将会迅速“集成”到各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来,利用者将会从这个网上虚拟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获得更多的方便和快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与程序,“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手续与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等。这些内容都应该明确而具体地写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实践证明,尽管目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还不太多,但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即对外告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方式

这些联系方式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标明上述内容,可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准确地联系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即对外告知本级与上级监督机关的具体联系方式与举报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机关应该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标明上述部门或单位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以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投诉与举报。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找有关政府信息的工具。方便社会公众检索、查找和利用政府公开信息,是我们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出发点和归宿。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就是对一个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的要求、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规范,为下一步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目前,全国许多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都在互联网上设立了政府门户网站,这些政府门户网站已经成为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因此,本文重点介绍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目录的编制规范。

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及编写要求

编制说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政府公开信息目录进行信息检索的指引,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这里的入编范围与公开指南中的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相同,数据项释义是将目录上显示的数据项一一作简明扼要的解释,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进行查询。

二、目录数据项及编写要求

目录数据项应该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项,前四项为必选项,后三项为可选项。

1. 索引号的编制。索引号是赋予公开信息的一组编号。编制索引号,一是为了方便群众检索查找政府公开信息,二是为适应建立本地区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的需要。

目前我省的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总长度为17位字符。

地区及部门编号,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由5位字符组成。前两位为地区编号,其中第一位为市别编号(由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给出,南通为“F”),第二位为市级机关和县(市、区)别编号,均用大写字母A、B、C……表示。后三位为部门编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写。考虑到今后党群、公共企事业等单位办理信息公开统一管理的需要,以三位阿拉伯数字的第一位来区分机构性质,“1”代表党委机关,“2”代表行政机关,“3”代表群团机构,“4” 代表事业单位,“5”代表企业单位,“6”代表各县(市、区)下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三位阿拉伯数字的后两位,系同一性质单位的排序号。

类别号,按全省统一规定,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字母A、B、C……表示;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实践证明,类别号的设置不能过于烦琐,否则会作茧自缚,自找麻烦,影响公开成效。

年度号,指信息形成的年度,标识较易。流水号,是指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类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由3位字符组成,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2. 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要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信息正式公开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而有意义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

3. 内容概述:是指信息内容的简要介绍,用来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判断信息是否符合他们的需求。概述应包括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文字尽可能简洁,一般控制在100字以内。

4.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

除了以上规定的四项必选内容外,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还可增加选项内容,如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

(作者单位:南通市档案局 226018)

作者:肖正德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篇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反思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自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以向国家发改委和南京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实践为案例,通过分析比较,中央部委比地方更为高效和主动,其公开文件更新频繁,地方政府的公开则略显形式化,应当及时改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如下: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政府部门应转变行政理念;增加信息公开的形式,保证公开渠道畅通;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型政府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1]。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工作有条不紊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取得了不俗的成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和作风有了很大转变,行政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有利于推动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然而,行政机关长期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朝夕之间不可能完全转变角色定位,因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的过程中也同时暴露出诸多问题。

第一,公开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多规定信息公开的消极条件(即何种信息不应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内容偏形式化[2],多属于法律法规、机构介绍、人事任免等一般性文件,涉及具体决策过程的信息少。

第二,公开速度慢,信息时效性低。目前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事后公开,遇到重大紧急事件有些基层政府部门刻意压制[3],公民无法获得准确消息而更加焦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公开意识薄弱[4]。目前公开的信息多数都是行政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公开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很少,仍抱有“保密”思想。处理公民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时,不少工作人员仍以政绩为重,忽略公民的申请或者敷衍了事,公民对信息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第四,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但作为一部仅有38条条文的行政法规,仍有许多不足,需要更为详细的制度设计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

第五,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缺少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定,本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被公开或者公民的申请被不合理地拒绝,公民没有途径救济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政府行政、监督政府的工作更无从谈起。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经历

为了进一步真实而全面地了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状况,笔者亲身实践,于2012年4月至6月先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两次除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以外的其他情况基本相同,故以向国家发改委和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的状况为例具体分析。

(一)申请目的、内容及形式

1.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含申请表格)

一是申请目的。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税收,而其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都应该用于公共服务。而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管理的是国家的发展与改革方面的事,它的财政和收入牵涉的是国家利益,对人民生活影响也比较大。为了进一步了解该部门的财政信息,因而申请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部门决算详细情况。

二是申请内容。申请公开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部门决算详细情况。

在浏览其信息公开目录时本想申请公开其2011年度部门决算,但看到2010年度部门决算在2011年8月中旬发布,笔者认为2011年度部门决算会在2012年8月左右公布,届时若未公布可再申请。在经过详细研究已公布的2010年部门决算后,笔者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布了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的详细情况,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中却没有公布详细情况,故申请公开2010年度部门收支决算总表的详细情况。

所谓详细情况,是指在《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的说明》中,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均列出了每一大类下的详细项目,但两份说明中都没有注明每一个项目的详细支出或收入的数额;《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的说明》配合其相应的决算表能够得到每一小项目的详细支出(仅限于财政拨款支出),《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与其相应的决算表都没有给出详细数字,故希望能获得该表中每一个小项目详细而明确的收入或支出数额,即详细情况。例如,《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度收支决算总表的说明》的第一项“收入总计”第一条“行政单位收入”第二款“其他收入”中,列举了“代管售房款、维修基金以及财政拨款之外的利息”收入,要求公开这些项目的明确详细的收入数额。以此类推至其他条款项目。

三是申请形式。由于发改委在电脑及网络技术上比较先进,因此向发改委申请全程在其官方网站上填写、提交,不需要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另外申请。

四是申请时间:2012年4月25日。

2.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

一是申请目的。2014年南京青奥会是全世界瞩目的大事。为了迎接这项新兴的体育盛事,南京这座古老的城市开始大兴土木,其中地铁的修建最为引人注目。地铁的建成不仅使得南京的公共交通系统更加完善,加强青奥期间公共交通的承载力,维护城市形象,也能为地铁周边居民出行提供很大的便利。修建过程中实际上会有很多困难,线路设计、土地征收征用、技术勘探、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支持和人力支持。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与建设结果的高“性价比”,整个地铁建设需要详尽的规划。在浏览了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后笔者发现没有关于地铁工程建设的规划等文件,故申请公开南京市地铁建设规划及相关信息。

二是申请内容。笔者申请的具体内容为“南京市地铁建设相关规划及信息:包括在建地铁建设日程(不必精确到日,但要有大致期间或阶段)、最后竣工时间、具体线路规划、营运票价设定、与公交路线的衔接等,承建单位基本信息(尤其是承建资格的审核)”。若涉及对施工区附近道路交通的疏导方案、附近居民的安置规划、市容市貌改建的规划等项目,也希望能够公开。

三是申请形式。根据申请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的要求,考虑到时间、成本、便捷程度等因素,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申请表。

四是申请时间:2012年6月2日。

(二)交涉过程及答复情况

1.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厅督办处)受理了这次申请,并于2012年4月26日,即申请的第二天就做出了回复,基本无交涉过程。信息办认为申请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2条①规定,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因而不予公开,但并未指明究竟为何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2.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了这项申请,于2012年6月8日按要求的回复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了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三),建议您向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

当天,笔者按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的方式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该机构办公室发送了邮件。但发送邮件至其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地址未成功,被系统退回。

于是,笔者拨打南京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联系电话与之交涉。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被退信是由于他们单位的系统出了问题,并且另外提供了新的地址。当天下午笔者将邮件发送至新邮箱后未收到任何答复。

2012年6月14日,笔者再次向建设指挥部的办公室打电话咨询,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并未收到邮件。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确认新邮箱地址,但连续两次发送邮件都未成功。随后,工作人员吴某提供了其私人邮箱地址。

这次该工作人员成功收到了邮件,并于1小时后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目前3、10号线,机场线,11号线在建,预计2014年青奥会前建成通车,这几条线的走向和票价设置可以上www.nj-dt.com查询,其他“对施工区附近道路交通的疏导方案、附近居民的安置规划、市容市貌改建的规划等”由市交管局和各区政府具体实施。

(三)回访结果

上述申请结束后,笔者对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并对这两次不尽相同的申请经历进行了比较分析。除了横向比较之外,为了进一步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笔者还在申请结束两年后重新访问了国家发改委和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站,搜索当时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

在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检索,笔者比较方便地检索到了近几年该部门的部门决算表。从2011年部门决算文件(2012年7月公布)开始,国家发改委没有采用过去将决算表分为财政拨款支出表和部门年度决算表、并各自单独公布说明文件的做法,而是将所有与部门决算的有关表格、说明等汇编成了同一个文件,还在这份文件中囊括了往常总是单独公布的“三公经费”预决算表,切实方便了公民查阅。尤其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年份的推移部门年度决算表各小项的划分越来越详细,以往没有出现在表格中的收支项目也被加入,表格中罗列了每一大类下各小项的详细支出,有的小项下还有进一步的细分而且也给出了具体数字。最后,决算公布的时间也略有提前,常在本年7月中旬公布上一年度部门决算。

相比之下,南京市人民政府就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了。作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有属于自己的网站,但其信息公开的所有内容仍然挂靠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站。截至目前,南京市已经开通了5条地铁线路,但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相关的公开文件数量较少,其中绝大多数还是机构介绍和法规条例,没有真正涉及地铁建设的文件。关于笔者曾经申请公开的地铁建设及规划相关信息,线路规划、承建单位等都已呈现在网站中,但对于承建单位的资格审核以及对施工区附近道路交通的疏导方案、附近居民的安置规划、市容市貌改建的规划等问题仍然没有相关文件,亦没有指出公民可以从何处获取此类信息。

三、分析和结论

本次申请过程虽然只涉及少数部门和地方政府,但仍然能够从中获取宝贵的信息。根据上述实践经历,笔者进行了反复比较、思考,感触颇深。

首先,必须要肯定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有着长足的进步。在这次实践中,无论是国家发改委还是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地铁建设指挥部都能够积极地受理申请,既未置之不理也未刻意拖延,并且能够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答复。在笔者与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他们的态度都很好,没有表现出丝毫的不耐烦,并且能按照程序办事,不任意妄为。在给出答复时,工作人员比较谨慎,没有出现虚构信息敷衍了事的情况;本单位无法答复的,还提供了可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可以说主动畅通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由此看来,政府逐渐开始改变立场,主动推进信息公开,努力扫清在信息公开上的障碍,为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畅通无阻的渠道。

然而,本次申请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国家发改委

虽然从形式上和答复效率上国家发改委都展现出了较高的服务水平,但对于国家发改委针对所提申请而答复的内容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在发改委的答复中,没有解释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具体违背了哪一项规定而不能公开。笔者认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财政公开除非违反“三安全一稳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是没有理由不公开的。公民有知情权,有权知道政府及其部门把每年的财政收入拿来做了什么。即便在国家发改委的财政决算中有不能公开的部分,也一定有可以公开的部分;更何况财政决算的详细内容本身就属于应该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笔者提出申请不久之后,国家发改委公开的2011年度部门财政决算表格即包括了大类下小项目的详细收入和支出,并在之后几年的表格中划分越来越细致。这一事实是证明财政决算的详细内容本就属于公开范围的强有力证据。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对国家发改委对笔者申请的答复产生怀疑,即这样的答复是否经过思考和查证、是否只是一种标准化的回复。如果这种回复真的只是草草敷衍,那么之后几年国家发改委主动公开相关内容的行为并不能掩盖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随意性。造成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何种内容不能被公开缺少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制而使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范围不确定,故而公开主体决定所公开信息的范围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南京市人民政府和地铁建设指挥部

在地方政府层面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不够高。查阅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站群时,随着政府部门级别的降低,其公开的信息数量也逐渐减少,而且机构设置、人事介绍、法律法规、办事结果等客观性文件的数量多,涉及政府运作过程、操作程序的文件少。尽管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文件数量很多,但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居然只有10份文件,并且更新效率极低①。对笔者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这10份中也没有任何文件与之相关。即使时隔两年,笔者对南京地铁所获得的信息,除了已经以各种形式公开在网上的或者已经实际发生的,就是工作人员回复的那封邮件中寥寥数字而已。

其次,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普遍很好,但在整个交涉过程中他们或多或少地摆出了“息事宁人”的态度,给申请者一种类似于“讨好”的感觉。这既是一种进步——政府不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同时又有些“矫枉过正”——在申请者面前过于“卑躬屈膝”。是害怕处理不好这些事情会影响自己的仕途?还是因为对政务没有足够的信心,害怕公民真的“直击要害”,找出行政过程中的漏洞?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此外,网站的技术性问题也使得申请过程一波三折。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其基础就是切实保证公民能够便利地获取政务信息,为公民提供多样的形式。如今即时性强的“微博问政”越来越受欢迎,但传统的政府机构网站不应被忽略,日常的技术维护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申请人有特别要求如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等,在合理范围内政府机关也应尽量满足,保证公民无论以何种方式皆可获取公开信息。

(三)比较分析

对比笔者的两次申请,总体上中央部委的态度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态度更为强硬,可能是因为中央部委的公开程度较高,而地方政府相对弱一些。但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公开的内容多是结果性文件,关于行政过程中具体情况的文件少;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文件多,主动公开的文件少。

笔者在浏览江苏省和南京市政府的信息公开目录时发现,地方政府自己制定了一些信息公开的办法,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申请信息公开的限制;相比之下中央部委就受到更多限制,有更严格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公开暂行办法受到更多限制。

中央部委的网站技术性更高,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的申请,对公民来说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这是值得地方政府学习的。相较之下,中央部委比地方更为高效和主动,其公开文件更新频繁,地方政府的公开则略显形式化,应当及时改进。

(四)对策

面对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短时间内完全解决是不可能的。从长远来看,解决现有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努力。

首先,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修正完善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更为具体、在实践中具有高可行性的规定,构建信息公开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推进信息公开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肯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形式,让行政机关无从逃避;规定违反信息公开法规的法律责任,赋予公民充分的权利救济手段,让公民监督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其次,政府部门应转变行政理念,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公开意识。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升处理信息公开事宜的业务能力,使得工作人员能积极处理公民的需求、充分掌握舆论导向、适时公开信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政府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程序、照章办事,切忌无故拒绝公开或随意编造不公开的理由。

再次,增加信息公开的形式,保证公开渠道畅通。各政府部门的公告栏应该设置在较为显著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中的信息;政府网站也应定期进行维护、技术升级,文件目录应和行政过程同步更新,方便公民查阅;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必须保持畅通,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等应保证真实有效,公民的申请能够按照所提供的方式成功到达工作人员手中。除了传统的纸质文件、网站公示等,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使用网络社交平台问政。政府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种公开形式的操作流程,可能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交流的即时性以最快速度回应公民需求,尽可能避免因信息延误给公民带来不便。

最后,健全监督机制。除了法律规定的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内部也应自我监督,将信息公开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定期考察并对结果进行反思,改进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也应及时制成单独的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任重而道远。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做好政府该做的事情,规范而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完善硬件条件,遵守正当程序,转变长久以来的执政观念,从内心深处承认公民的知情权,把自己定位为“服务者”而非“管理者”,才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潘瑜,田阳光,李延莉,潘双瑜.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4(2):212-213.

[2]杨晓黎.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4(1):76-77.

[3]张江海.新公共服务视阈下基层政府的信息公开及其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1):38-41.

[4]杜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30):301.

作者:张若皓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论文 篇3: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实践与思考

摘 要 论文通过对深圳地区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状的调研,分析公共图书馆目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公共图书馆要主动联系政府部门收集信息,完善政府公开信息的组织与保存制度,优化服务方式,并开展区域合作共享信息资源。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服务 区域合作

分类号 G252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6.01.010

The Practice and Study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pen Service in Public Libraries

Mai Minhu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公共图书馆从国家法规的意义上被确立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之一。《条例》所赋予公共图书馆的这项新的职责,表明了在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仅仅是一般的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而是使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更规范化,更有效地展示政府民主透明、高效廉政的良好形象的一项举措。这项工作对提升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意义重大,既增进了图书馆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拓展了图书馆的服务领域,同时也为图书馆创新服务形式、丰富馆藏资源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条例》实施7年来,各级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逐步建立起相应的服务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深圳地区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状,对如何更好地深入开展该项服务进行探讨。

1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状

深圳是全国首个电子政务试点城市,电子政务建设领跑全国,政务信息化在公共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全国领先,2008至2012年连续5年位居全国副省级城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前2名[1]。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深圳早在2006年8月就颁布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该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这座信息化程度和政府运作透明度较高的城市,其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到底开展得怎样呢?笔者通过对深圳9家区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的调查了解,发现除了深圳市少儿图书馆和深圳市大学城图书馆因服务对象群体的原因暂未开展该项服务外,其他公共馆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调查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深圳地区公共图书馆的一项日常工作,各馆的阵地服务都能正常开展,基本做到了政府公开信息专区查阅,资料专架陈列。从信息收集与送交方式看,各馆的收集渠道多样,既有图书馆主动上门,也有政府部门通过邮寄或主动送交。其中,宝安区图书馆利用区政府公文交换站资料交流的便利,收集到不少信息资料。从收集的政府公开信息类型看,以政府出版物为主,包括政府公报、年鉴、内部刊物等,深圳市图书馆、宝安区图书馆和罗湖区图书馆对政府现行文件进行了系统收集。

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条例》已实施7年,但目前深圳地区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仍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相关制度不完善,工作落实缺乏保障与约束。除了宝安区图书馆外,其他各馆均没有设专职岗位负责该项工作,有些馆连专项工作制度都没有;各级政府部门对图书馆开展该项服务的支持力度不一,各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2)各馆收集到的公开信息类型单一、数量有限,能系统收集各部门现行文件的图书馆非常少,大部分馆仅能提供政府公报、年鉴等资料的馆内陈列和阅览。

(3)各馆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宣传与推广很少,更不用说提供深层次的信息查阅和个性化读者服务。

(4)在网络与数字资源服务方面,近半图书馆的网页上没有任何关于该项服务的介绍,也没有提供政府网站的链接或是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查询。

(5)读者对政府公开信息的利用率普遍较低,很多人不知道公共图书馆有这项服务。

(6)虽然深圳地区的文献通借通还统一服务开展得有声有色,但各馆之间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均没有开展,区域图书馆联盟合作机制在该项服务中暂未发挥作用。

2 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面临的问题

《条例》颁布之前,国内图书馆界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关注和研究较少,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学科项目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主题检索可以发现,2007年之前公开发表的此类研究论文只有十余篇。随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2008至2014年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达到了192篇。可以说,这是一项通过国家立法来推动图书馆开展的工作。在《条例》颁布的前4年,图书馆界对该项工作的关注度大大提升并保持了一定的研究热度,而最近3年,关注度逐渐降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项工作在图书馆界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通过上述调查可以发现,即使在电子政务发展较好,信息化网络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也并未深入开展。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缺乏政府层面足够的支持与配合

虽然《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应当在图书馆公开,但并没有对政府在这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可操作性指导。到底该由哪个政府部门来协调具体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并进行后续跟踪与监督考核,只能依靠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重视程度来执行。而公共图书馆只能被动地接收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信息量的多少和提交的时间完全受制于政府,假如没有自上而下的政策保障和高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单靠公共图书馆自身的力量与众多政府部门一一进行沟通和对接,其工作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工作人员经常要面对一些单位办事员的抱怨:为什么刚整理好资料送到档案馆,图书馆又找上门来,让他们重复劳动。由于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政出多门,多头共管”的现象,不仅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开展这项工作,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也在进行这项工作,根据电子政务信息建设的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网络发布的公开信息也越来越多,因此公共图书馆这一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特点和优势并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2.2 图书馆自身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是思想上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在图书馆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许多图书馆仅仅把它作为一项普通工作,或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和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的需要,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积极参与度不够,主动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沟通较少。在笔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馆员坦言,目前公共图书馆人员编制短缺,读者服务工作繁重,实在抽不出太多的人力与精力去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还有馆员认为,政府目前对信息的依法公开越来越重视,大部分公开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就能检索到,因此政府和读者都没必要依赖图书馆来传播和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正是由于这种主观意识上的缺位,影响了这项工作在公共图书馆的深入开展。

此外,馆员从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与培训也不足够,欠缺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各馆基本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阶段,馆员往往只是简单地将传统的文献收集整理方式运用其中,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大多局限于被动式的查阅服务。

2.3 社会公众对该项服务了解不多

调查发现,由于缺乏足够的宣传与引导,目前知道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市民并不多。图书馆开展该项服务时间较短,资源的累积有个过程,对信息的组织与整理尚未形成规模和体系,也导致了部分市民到图书馆来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时,未能获取所需。

3 思考和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一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工作。有学者认为,“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充当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承担者、信息的再加工者和政府信息素质的养成者四种角色”[2],因此,应该克服目前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发挥本行业的专长与优势,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

3.1 向政府要信息,使读者用信息

公共图书馆要从主观上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认识到这是政府直接为市民便捷地提供政策法规和政务服务的窗口,其重要地位不可取代,从而主动承担起更多责任。与其坐等各单位送信息上门,不如主动走出去到政府部门收集信息。在此过程中,首先要积极争取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充分运用《条例》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与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主动与各相关部门联系沟通,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

深圳市宝安区图书馆在收集政府公开信息方面的做法是:在建立与完善本馆政府公开信息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得到宝安区委区府办的高度重视,由两办政务公开科发文督促各单位及时向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并定期进行督查,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在全区进行通报处理。在上级部门政策的强有力支持下,宝安区图书馆近两年来政府公开信息收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到目前为止,2012—2014年度全区35个单位的政府出版物与可公开现行文件已全部收集完毕,现行文件已完成了加工并装订成册供读者查阅。

与档案馆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相比,公共图书馆在服务公益性、获取信息自由、专业的信息组织开发和网点分布众多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广大读者中的信任度较高,拥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良好的受众基础。图书馆可以通过印制专门的服务宣传册、在馆内设置便民资料取阅点和设立公告栏及时发布政府最新公告等方式,在宣传该项服务的同时,把大众最关心的政府信息主动推送给读者,以扩大服务的影响。同时,还应建立起信息反馈制度,把读者在使用政府公开信息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以便政府及时掌握信息公开情况。

3.2 重视新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作用

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微信用户约有6亿-7亿[3]。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在图书馆服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文献检索、新书推荐、图书续借到活动预告等等,新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跨越时空局限,为图书馆服务开辟了新天地。但截至目前,把新技术应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还比较少。信息服务资源为王,在公共图书馆纸质政府出版物藏量尚不够丰富的情况下,加强新媒体载体建设和资源应用的横向整合,及时引进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和专门的检索平台,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宝安区图书馆于2014年引进了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宝安分站),该平台目前已整合了宝安区政府机构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8.7万多条,通过该馆网站即可访问与检索,为市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如果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公开信息发布情况的推送,为读者提供网上信息反馈服务,并在图书馆APP上设置专门的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模块,将会为图书馆赢得更多政府公开信息的用户,特别是年轻用户。

3.3 完善政府公开信息的组织与保存

公共图书馆并非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平台,但作为具有专业保存与检索能力的公共服务机构,把海量的政府公开信息有组织地整合并系统地保存下来提供使用,这种专业优势相较于其他机构无法比拟。因此,公共图书馆要充分发挥优势,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保存者、整合者与传播者,为广大读者提供统一、开放的信息服务平台,使公众可以方便、快捷、一站式地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首先,要重视纸质文献的整理与保存。纸质文献包括现行文件和政府出版物,而政府出版物又包含了年鉴、政府公报、统计月报等不同类型的文献资料,因此,首先要参照一定的学科体系进行分类,再根据文件、图书和刊物等不同的载体形态特征对政府公开信息资料进行编目与入藏。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21063.4-2007),明确了分类形式和各级类目,定义了核心元数据,公共图书馆可以参照此标准对文献进行组织和揭示。

其次,加强对现行文件的深度开发。现行文件不同于图书馆以往收集保存的其他文献类型,其管理和利用对图书馆来说是一个新课题。现行文件时效性强,涵盖范围包括了政策性、法规性、福利性和服务性等方方面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也是读者到图书馆查找的主要内容。因此,可以把读者普遍关心的现行文件进行集中展示,并定期编制专题二次文献提供参考服务。

3.4 开展个性化服务,关注信息弱势群体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馆内陈列和阅览,而应当与图书馆的各种服务形式相结合,使之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新的生长点。比如: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使用的引导和咨询服务;提供多形式、多途径的信息检索;开展针对政府公开信息的定题服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文化与民生等的发展状况,分析出本地居民特有的信息需求,从而选择与市民密切相关的资源为之提供服务等等。

信息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以及信息素养方面的问题而造成获取信息障碍的群体或个人[4],在美国,图书馆员会帮助这样的群体填写电子表格、提交电子文件,这一服务甚至成了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馆员“无意中”成为“政府事务顾问”[5]。因此,国内公共图书馆应当充分借鉴这种服务方式,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发掘新的亮点,充分利用馆员熟练的检索与获取信息技能,帮助那些信息能力低下者,彰显图书馆服务的人文关怀。

3.5 区域协作,资源共享

任何一个单独的部门或机构都无法全面解决市民获取政府公开信息遇到的所有问题,因此在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公共图书馆与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由1250个图书馆参加的联邦贮存图书馆项目(FDLP)就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批准、联邦政府支持的政府信息长期保存项目。FDLP无偿向成员馆提供政府信息,成员馆则执行统一的服务政策和标准,向公众公平免费地提供信息[6]。国内的公共图书馆在总分馆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图书通借通还等方面均有不少区域性合作的成功经验,如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纳入区域性资源共建共享体系,既能制定相对统一的工作标准与服务规范,降低各馆整理信息与开展服务的成本,又能扩大该项服务在政府部门和读者中的影响,提高社会效益。

此外,公共图书馆还应主动与档案馆进行合作。有专家指出:“国家信息资源80%在政府,而政府信息60%在档案馆。”[7]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为档案馆顺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共图书馆不但要与档案馆合作开展服务,还要学习和借鉴档案馆在政府信息保存、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 1 ] 吴德群.深圳电子政务全国领先[EB/OL].[2013-11-13].http://www.sznews.com/rollnews/sztqb/2013-11/13/content_2952749937.html.

[ 2 ] 豆洪青,罗贤春,鲁卫良.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角色定位[J].图书情报工作,2009,53(3):57-61.

[ 3 ] 吴思奇.借鉴微信营销经验 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新途径[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6):69.

[ 4 ] 徐芳,陈婧.面向信息弱势群体的公共图书馆信息援助模式构建[J].图书馆,2014(2):135-137.

[ 5 ] 李国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情报资料工作,2008(4):10-13.

[ 6 ] 李国新,于良芝,徐珊.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3):41-45.

[ 7 ] 马玉杰,杨红梅,杨爱志.档案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场所的作用与意义[J].档案学研究,2008(2):34-36.

作者:麦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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