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分析论文

2022-04-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总结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包括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界定不清、公开与保密的尺度不易把握、公开的主动性不强随意性较大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分析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分析论文 篇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摘 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面临公开范围不明确、公开方式滞后、监督和保障不力等难题,严重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因此,对《条例》实施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石。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成绩;不足

一、《条例》实施现状

(一)《条例》概述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国家级信息公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温家宝总理4月5日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予以公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八条。第一章对信息公开的目的、定义、主管机构等做了说明。第二章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部门各自主动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时限等情况。第四章规定了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五章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行了特殊规定,责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对其信息公开制定细则。

(二)《条例》实施中取得的成绩

1.工作任务的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需要有一个负责机构。《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主管机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各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其中23个设在政府办公厅,6个设在监察部,1个设在信息部,1个设在法制部,其下属的各市、县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也都根据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了日常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主持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总结各地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有:(1)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工作指导。(3)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监督保障。(5)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2.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加快。2008年《条例》实施加快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步伐。从这几年的实施状况看,门户网站俨然已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主要渠道,尤其是政府门户网站。如上海2010年主动公开的138955条政府信息中,有136694条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所占比例高达98.4%。同样,通过发达的政府网站体系为电子文件取代纸质文件铺平了道路,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完美结合。即使是相对欠发达的青海省,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32万条中,全文电子化率也达到了98.7%。与此同时,政府网站开辟了电子形式的依申请公开,60个中央部委及直属机构、31省级政府都公布了电子形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流程。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来获取生产、生活等所需信息。

3.新闻发布体系日趋规范。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上获悉,目前共有75个国务院部门及下属单位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地方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也已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2010年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共计750余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11800余场。另外,广东省和吉林省还尝试推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网上直播”,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题客调查网对全国31个省、区、市9244名公众进行的一项民调显示,85.9%的人关注政府机构的新闻发言人,84.9%的人对现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总体感觉表示满意。由此看出,我国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日趋完善,《条例》的规定更加突出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4.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成绩斐然。从2008年至今,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无论从内容上讲还是数量都有了明显的改观。从内容上看,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行政许可情况,科教文卫发展情况,突发事件情况,食品、药品、环境等监督检查情况等。

依申请公开方面,以《条例》实施后的三年情况看,全国31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2008年-2010年地方政府依申请公开情况。2008-2010年分别是210679、479416、1130920,呈现出递增趋势。按省份看,2008年由于《条例》刚实施,各方面制度尚未完善,所以有5个省并没有公布依申请公开情况,有12个省呈现递增趋势,有14个省在2009年出现最大值。另外,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情况分析,2008-2010三年政府对申请的答复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较好地满足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5.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逐步展开

《条例》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08年到2009年,先后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开设了信息公开专门培训班,部署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些地方利用视频会议、现场交流会、情况分析会、专家授课等方式,对省、市、县?穴市、区?雪三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联络员、信息发布员、接线员等进行专题业务和技术培训,讲解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和软件应用,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能力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各个省市之间也积极开展了学习交流活动,吸收和借鉴各地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成功经验,推进了各级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发展。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

1.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状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程度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可以大致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是比较完善的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北京、辽宁、江苏等地区,其制度完善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第二等是中规中矩的地区,包括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该部分占有比较大的比例;第三等是相对欠发达地区,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多数省份。笔者分析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情况,宁夏、青海等个别省份一直到2009年上半年才陆续出台《条例》中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

2.公开内容上的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各省市总体数量方面,也存在于各公开的内容方面。从31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统计结果看,政府主动公开除了数量相对不足外,普遍还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上。在天津2010年公开信息中,行政许可类信息占16.5%;统计类信息占15.5%;政府规章类信息占11.1%;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类信息占3.1%;机构职能类信息占2.1%。与民众有直接联系的医疗、教育、社保和征地拆迁补偿信息仅占3.1%和0.083%。而像政府招待费支出、公务用车、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数量极其有限,这使得大量公众通过依申请公开方式去获取这部分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问题突出

1.口径不一致,数据不统一。以上海2010年政府主动信息公开数量作为参考系,数值为139000条,而山东、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云南七个省份主动信息公开数量超过100万条,云南更是达到2457181条,相差17倍。一些省份仅仅把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列入主动信息公开统计中,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共图书馆等方式向外公布的信息则未列入统计,像湖南、宁夏就是这类情况;另一些省份则把向社会各界提供的服务类信息列入主动公开范围,而这类信息数目很大,所以使一些省份的主动信息公开数量超过100万以上,例如云南、广西等地;有些省政府办公厅仅把省级各政府单位的信息公开数量列入统计范畴,而没有考虑下辖的市?穴县?雪等,导致数额较小,例如江苏、新疆。

在依申请公开方面,也存在类似情形。同为东三省的黑龙江和吉林,前者2008-2010年依申请公开数额分别是214、758、1436,而后者分别是45992、99318、17352,两者相差几十倍。两省人口、经济、文化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其数据差别如此之大,使人不免对数据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2.年度报告撰写不规范。从各地方政府的年度报告看,普遍存在撰写不规范的情况。2008年度,新疆、内蒙古、河北尚未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而且在行政救济方面,也有很多省份没有关于申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汇报。同时,各地方政府对年度报告撰写的详略程度有很大差别,上海、北京、吉林、天津、辽宁等省市信息公开年报详细、直观,而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年报存在有效信息不足、内容空泛等问题。北京大学2011年对三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进行调查统计,年报平均字数均在4500字以上,国务院下属机构的平均年报字数不超过3000字,字数最低为中国地震局的2009年年报,仅522字。

3.突出成绩,回避不足。大多数省份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都用很大篇幅叙述取得的成绩,而对存在的问题轻描淡写、草草几行字带过;对工作和举措写得较多,而结果和效果写得较少;报告中的统计数据一般只是从宏观上反映了该地区一年中信息公开数量,缺少具体分类,无法让公众了解在具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这几乎是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病,报告公布情况与公众真正的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待改进

1.新闻发布机制有待完善。在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政府征地补偿等方面某些地方政府隐瞒、谎报、虚报或不报情况。很多细微的事件由于政府打压、隐瞒、消息封锁致使事件扩大化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贵州瓮安6·28事件,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陇南11.27”事件等。相反,2010年上海“11.15”事件虽然也造成多人伤亡,但上海静安区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对外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政府能否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传达政府的政策措施,对于问题解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网站建设亟须提高。政府网站目录设置不规范。一些政府网站没有依照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公开本机关目录,更没有设置有关栏目。有的网站虽然提供了目录,但没有配备链接,公众无法通过链接直接获取相关信息。部分地方政府的下属部门、所属区县或者公用企事业单位无链接的情况依然比较突出。

3.部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府网站往往提供公开会议精神、法规条例、大项目、大工程建设等内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或者部门管理方面的信息比较少。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调查显示,2010年,全国43家地方政府网站能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有26家,仅占6成。另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线提交系统不够人性化,比如,在线填写的表格项目宽度不够、对电话号码的填写格式有特殊要求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

《条例》对公开内容进行列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但这是否意味着未提及内容可以不公开?事实上这种规定方式给某些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依申请公开的回复中出现“信息不存在”、“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等状况。例如,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细化了《条例》中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还规定对“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这样就缩小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再者,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没有对具体细目和相关细则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可自由伸缩公开范围。当政府关机在遭遇质疑时完全可以依《条例》公开的理由搪塞,把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内容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救济不力

行政复议是救济手段中最为主要的救济手段,但仍存在不少问题。2008年有4个省级政府未公开因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数量。从纵向角度看,2008-2010年行政复议的数量并未显著增加,有些地方反而出现了下降,这并不说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很出色。相反,通过行政复议手段来救济存在弊端,因为行政复议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监督和审查,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公平性和平等性难以保证,所以公众存有顾忌。

从各地行政诉讼实施情况看,公众用行政诉讼来救济胜少败多。一是原告败诉情形。2009年浙江律师赵某状告温州市某县公安局不履行交通限速标志决策信息一案均以被告主体不适合而败诉。二是法院不予立案。以黄由俭案为例,当他申请遭拒后,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汝城县法院认为“涉及企业改制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的是县人民政府,也不属于县法院管辖”,因而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由于司法力量的式微导致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所以法院在审理有关政府案件时会相当谨慎,这种情况不利于公民信息公开权利的维护和信息公开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9,(7).

[2]陶书志.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探讨[J].电子政务,2011,(5).

[3]赵斌辰.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D]:西安:西北大学,2011.

[4]李海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众认知调查分析[J].档案管理,2010,(5).

责任编辑 侯 琦

作者:何彦鸯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分析论文 篇2:

探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问题与对策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总结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包括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界定不清、公开与保密的尺度不易把握、公开的主动性不强随意性较大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策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国政府在向透明政府、阳光政府转型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开制度,拓宽了公开的范围,丰富了公开的载体,充实了公开的内容。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信息公开制度施行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成效总结以及问题分析,对进一步加强公开工作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平稳地向前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趋于完善

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是推动公开工作整体发展的基础。2002年广州市颁布实施全国第一个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4年上海市政府颁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重庆、郑州、哈尔滨等城市也相继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或规章。地方立法为政府信息公开积累了经验,而《条例》的颁布,又为地方政务公开的发展起到了规范性的作用,各地纷纷针对《条例》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制度,因地制宜地对本地区的政务发展提出不同的对策。2009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新的“三定方案”明确了信息公开职责,并增设政府信息公开处为专门机构。根据《2009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专职人员已经达到165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将工作中的问题公开,启动了“微博问政”,尝试通过网络问计征策,并为网友准备了总额30万元的网络问计奖金。其中,设置了5万元的“微建议”奖金,网民可通过腾讯微博提交建议,只需发表140字即可参与,获奖的“微建议”还将被汇编出版成书。

(二)主动公开成效显著

《条例》对主动公开规定得非常详细,这是其区别于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工作实践中,主动公开可以说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围绕主动公开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普遍主动公开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实现了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向公开的质的转变。例如,2009年9月,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观察”项目发布了《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度》(以下简称《报告》),对国务院下设机构中的43个部门,及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之外的国内30个省(区、市)进行全面测评。根据报告公布的地方总体排名表,北京以76.5的分数独居榜首。该报告指出,北京市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广泛,特别是行政收费信息公布及时、全面;通过明确公开时限和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保障了主动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政府公报出版的连续性强,分类细致,便于查阅;政府网站的集成度高、检索功能完善、栏目设置合理,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三)公开的形式丰富多样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在内容上极大的丰富,在形式上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形式是较为丰富的。以天津市为例,首先,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公开工作,按照“总体规划、适度集中、分散维护、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并同各市级机关、区(县)政府网站建立链接,能够更加方便市民查阅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次,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天津市在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了3个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查阅服务中心场馆面积达到450平方米,配备电脑32台,设置读者坐席30个。再次,将政府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设置公报赠阅点,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免费发放,每期发放量达到1.2万份,并不断增加社会赠阅网点,满足更多群众了解政府信息的需求。最后,结合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施行以来,天津市已经先后召开支援抗震救灾、住房保障、残疾人事业、新农村建设、卫生改革、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等主题内容的多场新闻发布会。

(四)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从根本上讲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是政府主导的自我改革与完善过程。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这一特点表现得非常鲜明。各级政府机关处处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着想,重点公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切实推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例如,天津市在教育医疗方面,公开了《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麻疹疫苗強化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在社保就业方面,公开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界定不清

《条例》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加以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看出,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总体上比较宏观,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评判,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一条政府信息,如何判断它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是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还是一个单位的切身利益?或者是涉及一个群体(可以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群众,也可以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于这些非常具体的问题,如何操作,如何把握《条例》并没有给出详尽的解答,反映在工作中就是缺乏操作性。对于各类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与否的决定权掌握在各级政府机关手中,使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以不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说法对于某些信息采取不公开的做法,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

(二)公开与保密的尺度不易把握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恰恰相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标准和方式的主要特征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而“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保密制度所涉及问题的宽泛和模糊,在实践中构成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巨大障碍。”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各级机关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在实践中倾向于将国家秘密扩大化,确定一份文件是否需要保密的随意性较大。例如,一些简报、工作交流、情况参考等都标为机密、秘密,而这些材料通篇读下来,仅仅是一些工作经验、工作打算等等,却根本没有发现任何秘密。

(三)公开的主动性不强,随意性较大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各级政府机关而言,是一场重要的“革命”,它要求各政府机关进行自我约束,减少自由裁量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要给自己戴上一个“紧箍咒”。因此,《条例》推行和实施也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在一些机关也存在着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动力不足等情况。“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落后的官本位思想至今仍然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个别人甚至认为,建设透明政府不利于政府机关实施有效的管理,不利于维护政府权威和保持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少数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于群众关心的信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得比较少,却经常公开一些会议通知、培训安排、活动方案等群众不关注的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的细化目录

为了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科学、合理、及时、准确,解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应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对各单位的公开范围作出详细的列举规定,明确各个单位主动公开的范围,确保主动公开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细目,细目编制的重点是为了划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明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以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细目实际上具有三项强化功能:一是强化主动公开的规范性。属于细目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都要予以公开。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模糊不清而造成的该公开的没有公开的情况出现,也很好地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强化对主动公开的考核。针对各个细目下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出台相應的考核措施,主要考核下属单位是否按照细目做到全部公开,并综合测评主动公开的数量及社会效果。三是强化对基层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各下属单位可以参照上级机关的信息公开细目,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统一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各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保密审查机制,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应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几个方面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程序流程图,明确“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等审查原则,确定保密审查的内容,规定审查方式和审查责任,详细具体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主动公开的范围安全合法。

(三)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澄清机制

由于很多政府信息涉及到多个部门,在决定是否发布和发布内容时,准备发布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此,《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为了确保主动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要形成高效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当某个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者发布以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向所涉及的单位发送协调函,书面征求其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2]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

[3]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J].法律出版社,2009(5)

作者:沈莘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分析论文 篇3:

以信息开放推动一场改革

2012年12月12日,“信息公开与政府创新:成就、挑战与未来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当天,北京迎来一场冬雪,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主持会议时说:“今年一共召开了两次信息公开的会议,天气一次阴天,一次下雪,好像是在暗示我们,信息公开应该更加透明。”

美国前总统卡特在会上表达了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心:“我毫不怀疑,未来中国人民有能力给世界树立一个典范,政府官员受到监督,有错必改。我相信中国一定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以及自由。”

从2008年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历4年,“政务公开、阳光政府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现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研究会会长孙琬钟在会上说,“中国需要以信息开放推动一场改革。”

中央42个部门的信息公开评测已及格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当时的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就主持制定了《新闻发布条例》,要求各部门实时向公众发布有关政府的信息。

“上世纪50年代,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力、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按照周恩来的指示,负责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实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政策,这是政府同社会公众沟通的重要举措。”孙琬钟说。

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以及人世成功的影响,都极大推动了中国信息公开的工作。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据2011-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数据,各级政府网站的政府文件等栏目及时更新比例超过80%,部委、省级、副省级政府网站链接可用性上升至98.7%,地市级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可用性、互动功能可用性分别上升至93.9%和90.4%。

2011年国务院69个部委办共主动发布政府信息210多万条(含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与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国家工商总局主动发布的信息数目最多,接近94万条。当年国务院69个部委办机构共收到完整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11156条,答复率接近100%,多个部委按时答复的比例达到100%,并详细区分不同情形作了分别处理。

省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结率接近100%,大部分免费进行。根据已经发布的官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山东省在2011年共收到及答复申请30156件,为全国最高。

王锡锌介绍,经过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持续观察,过去3年中央42个部门中有33个部门的信息公开评测得分是连续增加的,所得平均分从原来的40多分提高今年的60.5分,“平均分已经及格,可以看出,制度已经建设并且在进一步运行。”

王锡锌说:“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在推动信息公开的观念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最早从十三大开始,当时的公开其实是一种‘工具型公开’,把公开当作反腐败的手段,并没有促进公开本身的价值。进入21世纪之后,就上升到‘治理型公开’,主要以强调官民的沟通和互动为目标。现在不断强调的是‘权利型’的规范性公开,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公开是一种规范的要求。”

“公开”在官方语言体系中的前进路线

十三大报告已确定政务公开原则。邓小平要求一字不改、全面执行的十三大政治报告规定:“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从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两公开一监督”,“公开”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党和政府官方语言体系中。

“1996年十四届中央纪检委的一次会议中特别提出‘政务公开’,这是该词汇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的表述当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从历届党代会报告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提法做了解读。

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的是基层的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王敬波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最早的政务公开实行‘农村包围城市’,特别强调乡镇政务公开,当时有相当多的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工作。2000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了全国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

十六大报告继续在基层管理和民主制度内容中提到了公开。“也是从完善办事制度的角度,十六大报告提到了‘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只有一句话,但是把‘透明’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政务原则写进了报告。”王敬波说。

十七大报告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上升到权利的范围,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监督权,特别强调“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这是首次有民间语言进入到党的报告当中,尽管仍然是强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两个方面,但体现了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王敬波分析。

十八大报告提到“公开”的字数是最多的,既提“政务公开”也提‘信息公开’,两个词首次同时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信息公开是从基层群众自治的角度,而不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来讲的。这跟以往党代会报告的说法不太一样。”

王敬波以“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当中,搜索出92部行政法规、996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373部地方性法规以及2342部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将“公开”作为一种原则或规定了一种清楚的公开制度。

以“政务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找到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81部地方性法规,95部地方政府规章。

以“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1部行政法规,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17部地方性法规,88部地方政府规章。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在相当多的法律当中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还有上万部国务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说,‘公开’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已经得到了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建设中得到了普及。”王敬波分析。

“从十三大确立政务公开原则,政务公开的理念没变,最初的理念该如何适应当今社会,怎么继续发展下去,目前还是个难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理顺众多涉及公开的法规之间关系

政务公开最开始是从村务公开切入推进的,对于这样“自下而上”的方式,王敬波认为有利有弊:“因为基层的管理,尤其是乡镇政府的管理相对比较落后。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并未能一直推行下去,中间有回流现象。比如乌坎事件,就揭示了村务公开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透彻的落实。”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轨迹呈现“自上而下”的趋势。已经形成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元组织体制,除了全国层面的一个宏观协调机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还有两个并行组织,一个是预防腐败局,主推政务公开;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及各地主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

“公开,是各领域的普适性原则,现在的目标是让上述两股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王敬波说。

参与探讨会的多位专家共同认为,目前在公共信息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只实现了局部突破。2011年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将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公开状况作为重要指标”;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纳入派出公开范围;2010年卫生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申请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并取消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应公开和不应公开部分的信息的区分性公开机制。

目前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很多,但这些法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关系如何捋顺,在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副处长赵德关看来,仍然是一个难题。

“首先是政府职能的边界不清晰,哪些是政府信息哪些不是?其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复议法》和《信访条例》都有涉及公开的条文,比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为机关审批同意允许老百姓查阅信息,‘查阅’和‘信息公开’是什么关系,是机关主动公开还是老百姓申请才公开?此外,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牟利问题也要有司法应对。”赵德关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表示了信心,出现的种种问题,在制度初创时期是可以理解的,不能过多指责,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很多人要求处罚那些消费索赔、打假获利的人,但这是制度慢慢消化完善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的情况,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比如对更多的信息公开适当收费,遏制过度行使权利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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