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存难题

2022-12-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存在的问题

(一) 普惠金融服务标准模糊泛化, 社会公众和银行机构对普惠金融政策的接受程度落差大

普惠金融的目标应是让无法平等享有传统金融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特别是农牧民、城市低收入人群、弱势阶层和小微企业等社会群体, 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如方便的存款、取款、转账、小额信用贷款及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成年人正规金融机构账户覆盖率已达63.3%, 居发展中国家较高水平, 如印度只有38%。由于目前我国普惠金融服务标准模糊泛化, 导致社会公众对普惠金融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 普遍认为普惠金融应是利率的优惠、贷款额度的增加, 应是多角度、

全方位的普惠性福利金融服务。此现象导致一边是政府部门大量的普惠金融政策;一边是需求旺盛的社会公众呼声;一边是银行机构面对巨额成本投入的望而却步。据测算, 在消除金融网点空白乡镇工作中, 每设一个银行机构网点, 一次性固定成本投入含征地费、建造费、水电费等, 至少需要110万元左右。按照每个新设网点配置4名工作人员测算, 每年人均费用至少为6万元左右。正常运转一个银行网点每年还需要在网络租赁、押运、电子设备运转、安保、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方面至少投入60万元左右。按新增网点每个工作人员每年完成600万元存款、400万元贷款计算, 每年每个新增机构网点亏损额在180万元左右。

(二) 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一家独大”的局面, 难以承担“普惠重任”

根据国家金融改革政策要求, 将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定位为涉农银行金融机构, 但现实情况是, 在不发达的边境地区, 目前多为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在乡镇一级农村地区设有机构网点。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受自上而下管理体制的影响, 放贷权限受上级行管控, 发放农牧业贷款的额度小, 而村镇银行刚起步且规模较小, 难担服务“三农”重任。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在农村“一家独大”的局面, 不仅助长了其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强势地位, 而且长期缺乏竞争的发展环境, 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农村信用社在执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时的“懒政”心理。如2015年为进一步发挥再贷款流动性供给和优化信贷结构的积极作用, 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降低“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要求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在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这一普惠金融政策的实施, 引起银行机构的强烈反映, 导致银行机构不愿或降低使用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根据银行机构测算, 此利率加点幅度无法满足贷款发放成本, 作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商业性银行机构, 不愿自行承担政策性贷款成本损失。2016年人民银行再次下发通知, 要求地方性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点幅度按3个百分点掌握, 对于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或宏观审慎评估 (MPA) 为A类的金融机构, 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加点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该政策实施后, 地方性银行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才有所提高。

(三) 贫困户资格审查不严, 导致精准扶贫不精准

据调查, 受农牧地区家族势力、亲情关系、道德理念等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部分村委或居委会工作人员为“更好”的开展工作, 对贫困户资格审查不严, 对贫困线标准认识不清晰, 导致贫困户并不真正贫穷。此现象不仅曲解了国家扶贫政策, 造成“撒胡椒面”式的扶贫模式屡禁不止, 而且消耗了大量的财政贴息资金, 导致“精准”扶贫不“精准”。

(四) 贫困户对扶贫政策存误解, 导致扶贫贷款逾期, 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据相关资料显示, 我国约81%的贫困人口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而我国西部等偏远地区贫困人口的90%又为少数民族, 受文化程度及语言的影响, 中西部地区的农牧民对扶贫政策存在误解, 认为扶贫信贷资金是财政补贴, 争相申请贫困户, 申领扶贫贷款。同时, 部分人员即使达到脱贫条件, 也不想和不愿脱贫。在一定程度上, 也导致了扶贫贷款出现了逾期, 造成贫困户信用记录出现不良。

(五) 农牧民种养殖高额成本与银行机构“自负盈亏”经营模式成为一对普惠金融“矛盾共同体”

据调查, 在目前经济逐步复苏形势下, 我国农产品和畜牧产品价格不稳定, 受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等产品价格不断攀升的影响, 农牧民盈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同时, 涉农牧贷款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高于其他种类的贷款利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因为涉农牧贷款业务中, 农牧民居住分散、金额小、管理成本高。而在目前国家实施的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的政策下, 让“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银行金融机构承担这一“普惠性”金融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银行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的积极性。

二、政策建议

(一) 加强顶层设计, 细化普惠金融标准

在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普惠金融政策的同时, 结合我国实际, 出台普惠金融标准, 可采取“全国一盘棋, 各地分步走”的普惠金融标准和措施, 即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宏观普惠金融标准的基础上,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可供操作的普惠金融细则, 明确普惠金融实施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对象、普惠金融机构降税减费措施、财政性存款向普惠金融倾斜等一系列政策。

(二) 扩大普惠金融机构参与范围, 采取错位竞争和有序竞争的方式给予政策倾斜

改变目前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一家独大”的局面, 采取政策引导、财政性存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优惠措施向所有普惠金融机构倾斜的方式, 选择普惠金融机构。引导银行资金投向普惠金融对象、小微企业及公益型服务行业。

(三) 严格规范贫困户资格审查, 精准识别扶贫对象

加大对村两委、乡镇级扶贫干部的培训管理力度, 对前期识别不精准的贫困户实施精准“退出机制”, 严厉打击“假贫困户”, 坚决杜绝扶贫领域“厚亲优友”现象。

(四)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扩大扶贫宣传效果

针对农牧民、残疾人、老年人、城镇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特殊困难人群, 积极开展普惠金融宣传工作, 努力提高贫困人群金融知识水平, 让其真正了解金融知识、运用金融知识, 合理进行金融消费行为。可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进行金融知识宣讲、公益广告、科普读物等形式, 强化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五) 量体裁衣, 有效打通扶贫工作最后一公里

扶贫部门、银行机构要积极贯彻国家扶贫政策, 树立“普惠金融≠扶贫”的工作意识, 简单的发放小额扶贫贷款、送牲畜、送物质等传统扶贫办法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 应把普惠金融扶持和产业相结合, 争取实现同向发力。同时, 建议充分发挥助农取款服务点分布广、贴近基层等优势, 积极探索现金管理、代缴费用、手机扫码支付等普惠金融支付结算新方式。

摘要:普惠金融从立足金融的角度出发, 以全面提升社会福利、增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为目标, 力争实现金融服务均等化。经过多年的发展, 普惠金融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削减贫困、保障权利、实现平等发展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战略要求, 我国涉农银行机构以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为目标, 采取各项优惠措施,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 还普遍存在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落实难、成本高、风险大等一系列难题。本文结合实际, 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 细化普惠金融标准;扩大普惠金融机构参与范围”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涉农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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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强.构建普惠支付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J].金融会计, 2016 (10) .

[3] 刘国强.探索中国特色普惠金融发展之路[J]中国金融, 2017 (19) .

[4] 康峰.扶贫再贷款政策执行瓶颈[J]中国金融, 2017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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