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作业及答案

2022-06-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民法专题作业及答案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一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

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不少于400字)

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AB)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名称权

2、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BCD)。 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D) 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权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B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5、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准。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CD)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二、论述题

1、请谈谈你对设立人身权制度意义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人身权制度提出你的看法。 答:人身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权。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对人身权予以有效地保护,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一)有助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

(二)有助于保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价值

(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

完善人身权立法的看法: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1.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2.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协调。3.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4.对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5.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因针对以上缺陷首先能够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完善人格权和身份权相协调,完善对人格权的立法等法律规范那么对我国人身权的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三、案例讨论题

1、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理由在于,假肢不同于其它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另外,被告在打原告右腿时,并不知道它是假肢,其主观目的是令原告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不是希望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此,请结合你所学到的人身权法律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肢到底是财产,还是身体。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要理解身体权,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 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2、2003年7月,某县老干局根据该市市委办公室通知,向老干部李某收集其所获得的“朝鲜民主共和国三级勋章、全国解放奖章、战斗英雄奖章、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纪念奖章各一枚及证书各一本”。并出具了收条,准备参加该市市委举办的老干部功绩展。在送展途中该县老干局不慎将所有证书和奖章遗失。事后,李某到总政治部和原部队申请补发奖章,均未有结果,为此,李某将县老干部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根据有关人身权理论分析上述案情。 答: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由此可见,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就本案事实,被告遗失的仅仅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原告荣誉权的载体,原告的荣誉并未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被告在主观上也无此故意,根据该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从表面看,奖章、证书的遗失,使原告无法直接展示其所获荣誉,其荣誉权的行使似乎是受到了妨碍,似乎是符合“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构成侵权”的规定。但是向人们展示奖章、证书仅是原告行使荣誉权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而非是唯一的方法,原告可通过有关单位的说明和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行使荣誉权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原告荣誉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妨碍。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告老干局心爱在客观上遗失了原告奖章、证书,但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荣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不慎遗失没有侵犯原告的荣誉权。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三

一、案例题

1、甲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卖给乙,乙在付款后并没有搬入住,双方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1)如甲后又将该房屋高价卖与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则甲对乙构成的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如甲后又低价将该房屋卖与好友丁,双方办理了过户,丁事先也已知道乙购屋的事实,则丁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1)甲对乙是违约行为。因为甲和乙并未办理合法的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此交易的房屋法律意义上还是甲所有,所以不能算侵权;但甲与乙确实达成口头协议,因此甲后来将房屋卖给丙为违约行为。

(2)丁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丁的时候丁知道此房屋为甲卖给乙的,在这种情况下丁低价将房屋购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某甲在二手市场买了一部货源不明的自行车,并从销售员处得到一张所谓发票,上面有二手货商的电话等。某日,某乙看到甲的自行车,认定是自己以前被盗窃的,虽然当时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购买凭证,但能较准确说出该自行车的一些特征。

1、如果某甲知道那部自行车是赃物,但不知道原车主是谁,则其购买该自行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他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呢?

2、如果证明了自行车确实是某乙的,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无偿归还?

3、如果你是某乙,最后无法谈拢,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如果甲知道自行车是赃物且购买,则不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属于善意购买。

2.乙有证据就可以无偿索要。

3.向派出所报案,拿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购买时的商场售货员等人证,即可!

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国内最成功的大型网络游戏《传奇》,目前已拥有7000万注册用户,市场庞大,影响深远。在《传奇》的世界中,游戏玩家们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争夺爵位、宝物、武器、装备、工具———这些虚拟世界的虚拟财产,而相互“厮杀”、“殊死搏斗”。很多玩家还将赢来的各种虚拟财富在网上黑市拍卖,然后在网下套取现金。 请对于网络中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谈谈你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21]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原因如下:

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民法专题作业四

一、选择题

1、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园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 B ) A、无过错责任B、过错推定责任 C、公平责任D、过错责任

2、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C)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B)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6、甲是歌星,与乙签有演出合同,丙与乙是竞争对手,也想与甲签订合同,遭到甲的拒绝。在甲履行演出合同的前日,将甲非法拘禁,导致演出没有照常进行,乙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饶,对于乙受到的损害,丙(C)。 A、 赔偿乙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 B、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但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C、 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D、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7、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下列利益不可以从损害额中扣除的是(B)。

A、王某买的饲料中含有有害物质,导致王某饲养的猪死亡,王某将死猪卖得600元。 B、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张某打伤,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元。

C、赛马时,骑手策马,导致马匹力竭而死,但是马赢得了该次比赛的奖金1万元。 D、杨某的车被王某的车撞坏,车全损,车上的零部件卖了2000元。

8、王某失手将致李某(15岁)打死,王某应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于(A )。 A、 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20倍。 B、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19倍。 C、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20倍。 D、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19倍。

二、简述题

1、2002年3月,刘玲在正常穿过马路,被一辆出租车刮了以下,将提包刮破,身体受到轻微的损伤。刘玲要求出租车司机王凯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司机只愿意赔偿损失,不愿意公开道歉。刘玲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司机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外,还要求司机公开道歉。 问:本案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答:在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原则上都是按照受害人的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情况下,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使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此时除了应当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外,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予以响应的救济。但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肇事人并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而且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甚为轻微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损害赔偿就足以填补受害人的伤害,此时,赔礼道歉已经失去了它所应救济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宜支持刘玲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

1、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数人必须都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如果某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质,他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加害人

2、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真正的加害人只是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之一或一部分,而其他参与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并不是真正是加害者,但是无法辩明谁分是真正的加害人。

3、共同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都没有致人损害之故意,但数人都有过失,即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共同过失是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之基础。

三、案例分析

1、1998年,邹全保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当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后,邹全保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邹全保外出躲避,法院要求该村村委会协助执行。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法院执行人员将属于邹全保的部分财产查封。邹全保以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并无理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1999年4月11日下午,邹全保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扩音器、玻璃、验钞机和电话机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

问题:邹全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答:本案邹全保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损害财物罪,因此邹全保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而非亲权行为。

2、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口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宽1.2米,重达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

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工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以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为抗辩事由。吉祥大酒店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为,在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并没有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其服务员是不负责任的将广告牌靠墙放置,主观上有过失。故应认定吉祥大酒店有过错,依过错责任应由酒店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第2篇:民法作业题与答案

1、2001年7月5日张某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其亲人欲申请张某为失踪人的最早日期是那一天?申请张某为死亡人的最早日期是那一天?设张某2001年7月5日在战争中失踪,同年11月1日战争结束,则其亲人申请其为死亡人的最早日期是那一天?

答:申请张某为失踪人的最早日期是2003年7月5日;申请张某为死亡人的最早日期是2003年7月5日;(战争)申请其

为死亡人的最早日期是2005年11月1日。

2、李平由杨村迁往李村,未迁入李村前,2003年2月李平去深圳打工,5月工伤即去北京住院治疗至今,请确定李平的住所。

答:李平住所为杨村。

3、2000年5月冯敏被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5年1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冯敏单位起诉要求宣告其死亡。①法院应如何处理? ②设冯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冯的妻子、父母、子女、单位谁可申请撤消死亡宣告? ③设在冯出走后其妻与王宏同居住在冯敏家,法院宣告冯敏失踪,其妻与其父母争当财产代管人,法院如何确定?

答:①法院应让冯妻申请宣告冯敏死亡,因为冯敏已经下落不明超过4年,宣告死亡之后,两人婚姻关系将自动解除;冯敏

单位也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但要按顺序,排在冯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之后才能申请。

②冯敏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冯敏的妻子、父母、子女、单位都可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分顺序。

③按照法律规定冯妻与冯敏的父母都具有当财产代管人的资格,但冯妻在法院宣告冯敏失踪之前,仍然与冯敏具有婚姻关系的她与他人同居,因此冯妻不宜作为冯敏的财产代管人,应由其父母当。

4、下列那些权利为形成权:①支配权②追认权③请求权④解除权

答:②追认权 ④解除权

5、运输合同的客体是:①货物②运费③运输行为④运输工具

答:③运输行为

6、宣告张毅死亡案见龙翼飞民法案例分析P2

答:1.法院因意外事故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即1997年12月;

2.张毅的死亡日期是宣告其死亡的那天,即1997年12月;

3.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

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赵璐是遗嘱继承人;

5. 张立言不能撤销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以前,张毅已经死亡,再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民法上对

于撤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必须健在。依照继承法,张毅之妻和张毅之父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不应退回遗产,民法通则上对于退回遗产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宣告死亡人还健在的情况下,有他或者近亲属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后,原继承人应该退回属于他的财产,不能退回的应作补偿,该案张立言在提出申请之前,张毅已死亡。主体不在,故应该返还财产的对象不在,不应退回。

7、14岁的精神病人是否是禁治产人? 答:禁治产人是指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使其具备有完全的

行为能力的人。14岁精神病人满足上述条件,因而是禁治产人。

8、甲是乙的监护人,但甲的行为致乙的财产损失,乙的其他亲属既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又要求更换监护人。该案如何审理?

答:根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监护人要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

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足。监护人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第3篇:学前教育本科—学前教育专题作业及答案

学前教育专题

1.幼儿教师从教师系列中分化出来,源自()。

A.福禄贝尔刨设幼儿园后B.现代家庭教育的兴起C.英美幼儿教育兴起D.中国蒙养院建立之时

2. ()是人类特有的社会性活动。A.教育B.文字C.交流D.生存

3.认为儿童是民族和国家的财富,是家族传承和繁衍工具,这种儿童观是( )

A.人本位的儿童观B.社会本位的儿童观C.神本位的儿童观D.教育本位的儿童观

4.认为人的一生都应接受教育的思想属于( )

A.全民教育B.终身教育C.教育民主化D.教育现代化

5.文化水平对教育的__________表现为:教师文化水平→教育水平→学生文化水平→受教育水平→家长文化水平→下一代。()A.直接影响B.交互影响C.间接影响D.双向影响

6.社区教育成为国际性的教育形式,并逐步走向学校、社会、家庭相互服务、互惠、互利的一体化教育,始于()

A.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B.20世纪90年代C.20世纪80年代D.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7.我国第一所乡村幼稚园的创办人是( )。A.陶行知B.陈鹤琴C.蔡元培D.张雪门

8.通过教育过程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质量和规格的人指的是( )

A.教育内容B.教育资源C.教育手段D.教育目的

9.课程的基本要素是()。

A.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形式B.课程内容、课程要求、课程评价

C.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组织、课程评价D.课程方法、课程内容、课程组织、课程评价

15.家庭经济收入、支出、储蓄等不必让儿童知道,体现了家长育儿中__________的守则。()

A.尊重儿童B.做好榜样C.规矩明确D.适当回避

12.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托儿所、幼儿园与家庭是()。

A.朋友关系B.伙伴关系C.合作关系D.对立关系

13.幼儿园教育应以( )为基本的活动方式。A.学习B.上课C.玩耍D.游戏

14.在__________,学前教育的目标是:以发展儿童智力为中心。()

A.工业社会B.工业社会初期C.现代社会D.现代社会初期

15. 1928年在山东邹平县开展“乡村建设”试验,创办乡农学校的是()。

A.陶行知B.陈鹤琴C.蔡元培D.梁漱溟

16.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该目标属于幼儿全面发展的()。A.德育目标B.智育目标C.美育目标D.体育目标

17.把幼儿教育看作是整个学制系统的最初阶段,提出“整个国家的基础在于童年的正确教育”的人是( )A.福禄贝尔B.蒙台梭利C.洛克D.夸美纽斯

18.是家园联系中最快捷也是最灵活的一种方式。() A.电话联系B.开放日制度C.家长会D.家访

20. 20世纪30年代,我国幼教界有“南陈北张”之称,即指南京有陈鹤琴,北京有()。

A.张汉良B.张雪门C.蔡元培D.梁漱溟

8.构成教育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是()。

A、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手段、教育内容B、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物资、教育内容

C、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物质、教育手段D、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手段、教育环境

9.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这指的是家庭的( )

A、教育功能B、经济功能C、休息娱乐功能D、繁衍后代功能

21.专门的(德育活动) 是实施幼儿德育的有效手段

22.学习准备主要是着眼于幼儿的(终身学习) 的需要

23.家长本身是幼儿园宝贵的(教育资源) 。

24. (日常生活)是实施幼儿德育最基本的途径

25.儿童成长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 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26.学前教育学的创立以(福禄贝尔) 为标志。

27.柏拉图(《理想国》) 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学前社会教育的主张。

28. (家庭)是幼儿成长最自然的生态环境。

29.幼小不衔接造成了幼儿入学后各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30. (游戏)是婴幼儿社会性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是他们社会性发展的重要途径。

32.发现式教学法:发现式教学法是指依据教师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通过学生自己主动的思维活动,亲自去探索和发现事物的概念、定理、公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的一种教学方法。

33.幼儿美育: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利用美的事物和丰富的审美活动来培养幼儿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的教育。

34.间接教学:指教师不是把教育要求直接讲给幼儿听,而是通过环境中适当的中介,如利用环境中的玩具、榜样、幼儿关心的现象或事件的作用等,迂回地达到教育目的。

35.课程:系指在学校的教师指导下出现的学习者学习活动的总体。

36.幼儿智育:指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幼儿进行探索活动,以获取知识,发展智力,增进对周围事物的求知兴趣,学习“如何学习”,并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教育过程。

37.托儿所:托儿所:托儿所是对0~3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38.最近发展区:最近发展区:即儿童的发展有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儿童现有的发展水平,下一个阶段是儿童只有在成人的帮助下才可以完成的水平。在这两个阶段之间就是儿童的最近发展区。即使儿童已经能够做到,但不是独立地而只能是在教育指引下来做到的那个区域。

39.发现学习:是幼儿通过动手操作、亲自实践、与人交往等去发现自己原来不知道的东西,从而获得各种直接经验、体验以及思维方法的学习方式。

40.社区:由居住在一定区域范围的人们所结成的文化生活共同体。在城市以街道委员会为基础,在农村以乡、村为依托。

41.幼儿体育的目标是什么? 标准答案: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42.幼儿教育学的研究任务是什么?

标准答案:

1、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研究引进国外先进思想探讨规律;

2、指导实践提高学前科学教育水平;

3、提供依据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措施、进行教育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43.试论家庭的社会功能。

标准答案:【答案要点】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繁衍后代功能。文明社会的人口再生产是由家庭来承担的、家庭中生育子女是合法的。家庭通过繁衍后代,在延续家庭的同时,也使社会得到延续和发展。(2)经济功能。自给自足的经济时代,为了自身生存,需要加强家庭的生产功能,方可保持其消费功能;在社会性大生产发展中,家庭的生产功能受到削弱,并逐渐为社会性大生产所取代。(3)教育功能。家庭是孩子成长发展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虽然随着集体教育机构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教育功能被部分转移了,但是家庭的教育作用是其他教育机构永远无法替代的。(4)休息娱乐功能。家庭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是温暖的象征和休憩的港湾。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娱乐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44.论述幼儿体育的内容 标准答案: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发展幼儿的基本动作;(基本动作主要是走、跑、跳、平衡、投掷、钻爬、攀登等);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幼儿园体育应以增强(幼儿体质)为核心全面的综合的为幼儿有一个强壮、健康的身体创造条件。

45.论述游戏与亲社会性发展的关系

标准答案:

1、亲社会性行为的广义与狭义

2、玩具既是婴幼儿伙伴交往的媒介,也是他们亲社会性行为形成与发展的媒介。

3、幼儿的亲社会性行为与父母的育儿方式有关,亲社会性行为的发展需要成人的影响与指导。

46.蒙台梭利的教育思想

标准答案:

1、重视教育环境的作用。教师的任务在于提供一个环境。合适的环境要具备以下要素:

2、注重感官训练,并设计发展感官的教学材料(重视感觉教育)。

3、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和自我教育

4、教师的作用

48.论述行为主义学派的主要学说

标准答案:巴普洛夫经典条件反射理论:环境塑造行为;斯金纳操作性条件发射理论:刺激------反应;班杜拉社会认知理论;三元交互决定论:内部因素,行为,环境;观察学习

49.论述社区资源对幼儿园教育的意义 标准答案:社区作为一个生产功能、生活功能、文化功能兼备的社会小区,能为幼儿园提供教育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教育场所等等多方面的支持。

标准答案:

1、 家长直接参与方面。家长开放日、“爸爸、妈妈老师”制度、亲子游戏、夏令营活动。

2、 家长间接参与方面。家访、家园联系簿、个别谈话、家长专栏、家长委员会、家长座谈会、家长学校。

1.在其他教育基本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在教育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 )。

A.教育者的主导性B.受教育者的主动性”C.教育的目的D.教育的方法

4.木块、螺丝、工作台、砂纸等材料应投放到幼儿园的活动区是( )

A.操作区B.木工区C.科学区D.积木区

5.以儿童身心的均衡发展为最高目的去设计教育活动,这是学前教育的( )

A.保教结合原则B.综合性原则C.发展适宜性原则D.启蒙性原则

6.我国幼儿园是对()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A.6 B.2 C.3 D.

47.以“生活教育”为理念,创办中国化、平民化的幼稚园,建立生活教育课程理论体系的是()

A.陈鹤琴B.张宗麟C.张雪门D.陶行知

9.儿童最初的规则和懂得遵守规则的建立地点是( )A.学校B.幼儿园C.家庭D.公园

10.《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应该重视的培养,即儿童的社会、情感、身体、智力和道德的发展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是()A.全面发展B.德智体C.儿童个性D.完整儿童

11.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基础教育B.启蒙教育C.属于义务教育D.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

12. 1903年,中国第一个幼儿社会教育机构在()创立。A.武昌B.北京C.上海D.广州

14.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书是()

A.《义务教育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儿童权利公约》D.《幼儿园工作规程》

15.美国华盛顿儿童博物馆的格言“我听见就忘记了,我看见就记住了,我做了就理解了”,主要说明了在教育过程中应( )。

A.尊重儿童的个性B.培养幼儿积极的情感体验C.重视儿童学习的自律性D.重视儿童的主动操作

16.教育发展的方向是()。A.全民教育B.终身教育C.教育民主化D.教育现代化

17.教师与幼儿沟通时,不正确的做法是()。

A.注意倾听B.言语专业化C.注意蹲下去与孩子平等对话D.用点头、抚摸鼓励幼儿

19.贯穿杜威教学领域各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是( )。

A.社会即学校B.生活即教育C.从做中学D.教、学、做合一

21.第一个托儿所是由麦克米伦姐妹于( 1911) 年在英国建立的。

23.首先提出年龄分期教育的教育家(亚里斯多德),主张“教育遵循自然”。

27.幼儿品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幼儿的(社会性)与发展幼儿(个性)两个方面。

29. ( 家长)是幼儿园重要的教育力量

30.幼儿教育是( 终身教育) 的一个组成部分

31.非智力品质:影响智力活动的各种个性品质,主要是认识兴趣、学习积极性、一致、自信心等。

33.幼儿园课程:是实现幼儿园教育目的的手段,是帮助幼儿获得有益的学习经验,以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35.儿童观:指人们对于儿童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主要涉及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的特点和能力、儿童生长发展的特点和原因等问题。教育观是人们对于教育在儿童发展中作用的根本看法。

37.学前班:学前班:学前班也叫幼儿班,是指6~7岁的幼儿在上小学前最后一年的幼儿班。一般都是为了让幼儿更好地适应小学学校生活,是由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阶段。

39.幼小衔接:幼小衔接:是指由幼儿园大班进入到小学一年级,此时恰好是结束幼儿园生活开始接受正规小学教育的初期,也是幼儿心理发展的一个转折期。

43.福禄贝尔的学前教育思想 标准答案:福禄贝尔某些教育思想,如强调儿童的自我发展,实现自然禀赋,忽视教育的作用,是不够正确的,但他对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44.简述儿童发展观 标准答案:教育不等于发展;教育能够促进发展;幼儿的发展存在个人差异

45.论述社会性游戏对儿童的要求

标准答案:1理解对方的意图与意义,能够区分什么情况下是游戏。2理解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重要性并遵守这一规则。3协调与分享自己与别人关于游戏的构思,想法,行为

标准答案:

1、 鼓励和引导家长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幼儿园教育,同心协力培养幼儿。

2、 幼儿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家园合作的方法。

49.论述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标准答案: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教学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是教师事先没有计划,在一日生活的真实场景中对随时随地发生的事件的观察。()

A.随机观察B.随便观察C.有计划的观察D.无计划的观察

16.__________认为:人脑开始只是一张“白纸,没有特性也没有观念”。

A.卢梭B.洛克C.福禄贝尔D.蒙台梭利

20.活动室墙饰的高度首先要适合( ) A.幼儿的身高B.教师的身高C.家俱的高度D.房屋的高度

21.利用(游戏) 培养幼儿良好的道德行为28.学前阶段的生活节奏是(宽松的)

33.幼儿园全面发展教育:幼儿园全面发展是指幼儿身心发展的现实与可能为前提,以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为宗旨,并以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方法、手段加以实施的、着眼于培养幼儿基本素质的教育。

35.教师控制环境的作用:教师控制环境的作用是指教师能利用环境来激发和保持幼儿的活动积极性,能帮助幼儿利用环境的条件来发展自己。

36.恩物:恩物是德国学前教育家福禄贝尔为儿童设计的一套玩具。福禄贝尔认为,自然界是上帝的恩赐物,是使人们认识上帝的大学校。为适合儿童教育的特殊需要,须仿照大自然的性质、形状及法则,制造简易的物件,作为儿童认识万物和理解自然的初步手段。它是适合儿童特点的上帝的恩赐物,故名“恩物”。

38.幼儿教师:幼儿教师是在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责、对幼。儿身心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

44.简述联邦“幼教优先方案”:“幼教优先方案”是一项由联邦政府拨款施行的一种补偿教育计划,开始于1965年夏天,主要收托家庭收入低微的4——5岁的儿童。

46.论述幼儿参与原则的正确观念 标准答案:幼儿的参与是权利,不是“帮忙”。幼儿在参与中发展,克服“幼儿无能的思想”。

47.幼儿园怎样与社区合作?

标准答案:1.与社区资源共享,发展以幼儿园为核心的社区幼儿教育。2. 为社区精神文明的发展服务,共创幼儿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3.幼儿园与社区结合的问题。

3.在教育实践中为每名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适合其个别差异性的教育方案,这是学前教育的()A.保教结合原则B.综合性原则C.发展适宜性原则D.启蒙性原则

14.皮亚杰把儿童智力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它们依次是()。A.前运算阶段、感觉运动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形式运算阶段B.感觉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形式运算阶段C.感觉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形式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D.前运算阶段、感觉运动阶段、形式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

15. 20世纪70年代,世界学前教育目标()。

A.着重智力开发B.强调培养创造力C.重视儿童个性、情感和社会化发展D.重视儿童全面和谐发展

18.在幼儿园内,教师采用游戏的形式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这是( )

A.游戏活动教学化B.游戏活动教育化C.游戏活动系列化D.教育活动游戏化

23. 1913年,普若特创办了(美国) 的第一所游戏学校。

28.在清末维新运动中,维新运动的领导人康有为在《大同数》中的一次提出在我国实施学前社会教育。

31.环境决定论:环境决定论是指否认遗传素质的作用,强调人的机体构造、形态、神经系统机制以至能力和性格的发展及差异的形成都由环境决定的学说。

36.幼儿园环境(狭义):狭义的幼儿园环境是指,在幼儿园中,对幼儿身心发展产生影响的物资与精神的要素的总和。

37.幼儿园环境(广义):从广义而言,幼儿园环境指影响幼儿园教育的一切外部条件,它既包括人的要素,也包括物的要素,既包括家庭、社会、自然等幼儿园外的大环境,也包括幼儿园内的小环境。幼儿是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获得成长的。

47.论述早期儿童教育基本理论的原则 标准答案:

(一)儿童各自有不同的本性和特征

(二)基因结构与环境共同决定每个人的发展过程

(三)身体、心理、情感、智力和社会性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

(四)儿童的发展成长有一定的顺序性与阶段性

(五)态度与情感在

7.在具备了基本的物质条件后,对幼儿园教育起决定作用的是()。

A.社会环境B.学校制度C.物质文化D.精神环境

8.国家教委正式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A.1995年B.1996年C.1997年D.1998年

12.在罗马贫民区创办第一所幼儿学校——“儿童之家”,创立以感官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教学体系的教育家是()A.福禄贝尔B.蒙台梭利C.洛克D.夸美纽斯

16.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是( )A.柏拉图B.蒙台梭利C.华生D.夸美纽斯

34.幼儿体育:指幼儿园进行的、遵循幼儿身体发育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增强幼儿体质,保证幼儿健康为目的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41.论述幼小衔接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标准答案:

1、进行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双向改革。

2、转变观念,提高教师素质,认真研究过渡期儿童的特点与发展需要。

3、结合地区特点及幼儿身心发展的个别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幼小衔接工作。

4、加强家、园、学校、社区力量的相互配合。

43.论述环境创设过程本身的教育意义

标准答案:(1) 培养幼儿的主体精神,发展幼儿的主体意识。(2)培养幼儿的责任感。(3)培养幼儿的合作精神。

6.蒙台梭利认为,合乎科学的教育基本原则是,给儿童创设一个()的教育环境。

A.自由B.集体C.温馨D.有秩序

8.实现保教合一的前提是( )。

A.良好的工作伙伴与师生关系B.教师的保育意识C.保育员的工作态度D.幼儿的自理能力

13.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这指的是家庭的( )

A.教育功能B.经济功能C.休息娱乐功能D.繁衍后代功能

15.教育家()在勃兰根堡创设了收托1~7岁儿童的教育机构。

A.蒙台梭利B.裴斯泰洛齐C.夸美纽斯D.福禄贝尔

17.社区教育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A.中国B.英国C.丹麦D.美国

50.试析学前阶段与小学阶段的不同教育特点

标准答案:要点:1.主导活动方面2.作息制度及生活管理3.师生关系4.环境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社会及成人的要求与期望

7.提出“教学做合一”教学方法的人是()A.陶行知B.陈鹤琴C.张宗麟D.张雪门

8.把学前教育目标确定为促进儿童身体、情绪、智能和社会性全面发展的社会是 ( )

A.工业社会初期B.工业社会C.现代社会初期D.现代社会

13.在教育活动中充分利用儿童对游戏的本能偏爱,满足儿童爱玩、好玩的天性,以游戏的形式和方式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这就是()。

A.游戏教育化B.教育游戏化C.教育活动游戏化D.游戏活动教育化

16.儿童的发展是通过( )A.对物体的操作和与人的交往而发展的B.聆听教师讲授知识而发展的C.观察教师的操作过程而发展的D.观看电视卡通节日而发展的

27.学前阶段的主导活动是( 游戏)

3.幼儿园课程以()为基础。A.教师讲授B.幼儿自学C.幼儿的间接经验D.幼儿的直接经验

11.被世人誉为“幼儿教育之父”的是().A.蒙台梭利B.柏拉图C.洛克D.福禄贝尔

44.论述幼儿德育的意义

标准答案:

1、发展幼儿的社会性:培养爱的情感;形成必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学习人际交往的技能和能力

2、发展幼儿个性:幼儿德育要培养幼儿的良好品质。如良好的性格,有自信心、主动性、独立性,诚实、勇敢、意志坚强等等。

4. ( )是第一个明确要使儿童的各种能力得到和谐发展的教育家。

A.蒙台梭利B.裴斯泰洛齐C.福禄贝尔D.夸美纽斯

7.建立我国第一个幼儿教育研究中心,并亲自主持幼稚园研究工作,提出“活教育”思想的是()

A.陶行知B.陈鹤琴C.张宗麟D.张雪门

20.我国幼儿教师资格制度从()开始实行。

A.34700B.35247C.34335D.34151

3.从生命开始的“自然人”经过教育过程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是( )

1. “幼儿园”一词是()诞生的。A.1903年B.1840年C.1841年D.1842年

5.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的创立者是()。A.蒙台梭利B.洛克C.福禄贝尔D.夸美纽斯

第4篇:2018法宣在线答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

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A.村民委员会

B.乡镇企业

C.自发村民组织

D.乡级经济组织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

A.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 )撤销该决议。

A.行政机关

B.登记机关

C.董事会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人格尊严

B.民事法律能力

C.民事行为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B.政府批准备案

C.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D.提前通知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C.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D.民政部门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 )的组织。

A.进行专业服务

B.有独立的经费或者行政职能

C.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D.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正确答案:D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个人或者组织

B.单位或者组织

C.个人或者单位

D.法人或者单位

正确答案:A

9、(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四年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 )资格。

A.社会团体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捐助法人

D.特别法人

正确答案:C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 )的有关规定。

A.合伙企业法

B.合同法

C.债权法

D.公司法

正确答案:D

13、(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

A.承担民事责任

B.承担行政责任

C.承担刑事责任

D.没收出资财产

正确答案:A

1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六周岁

B.十五周岁

C.十七周岁

D.十四周岁

正确答案:A

1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 )等权力机构。

A.理事会

B.股东大会

C.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D.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C

1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利害关系人

B.清算义务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B

17、(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

B.十四周岁

C.十周岁

D.八周岁

正确答案:D

1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 )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1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

A.登记许可

B.法人章程

C.出资审核证明

D.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D

20、(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 )承担。

A.集体财产

B.个人财产

C.家庭财产

D.部分成员财产

正确答案:C

21、(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 )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A.习惯

B.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C.相关条款

D.诚信原则

正确答案:ABCD

22、(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规定正确的有( )。

A.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宣告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C.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正确答案:BCD

2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B.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C.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D.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ABCD

24、(多选题)《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 )。

A.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B.合伙企业

C.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D.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BCD

25、(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以下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A.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C.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D.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正确答案:ABCD

26、(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

B.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的职权

C.权力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权力机构行使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的职权

正确答案:BD

27、(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

A.意思表示真实 B.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D.经过公布或见证

正确答案:ABC

28、(多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法人解散?( )

A.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B.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C.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D.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正确答案:ABCD

29、(多选题)《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 )。

A.社会服务机构

B.社会团体

C.事业单位

D.基金会

正确答案:ABCD

30、(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在以下哪种前提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A.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B.当事人约定

C.法律规定

D.明示表示不充分

正确答案:ABC

41、(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2、(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3、(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4、(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5、(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6、(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7、(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8、(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9、(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50、(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1、(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2、(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3、(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4、(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5、(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6、(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7、(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8、(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9、(判断题)《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50、(判断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第5篇: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的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司法角度观察,只有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才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

1 束等,其中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

2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

3 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4 状况的依据。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5 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后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6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为由,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已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臵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

7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

8 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

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六、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的要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使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相比较,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成立通常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作为设立中法人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拥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有必要的经费来源,对于法人来讲及其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其中必要财产,主要是对于设立企业法人的要求;必要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对于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必须具

10 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业务活动的开展,债务的履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符合以上条件,进入设立程序,符合法人设立的相应原则,即可成为法人。

七、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

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与“民事行为”概念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

11 事行为等。

民事行为的分类:

1、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2、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指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3、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

4、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指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

12 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指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有自身独立的实质内容,辅助的民事行为则没有自身独立的实质内容,因此有关民事行为内容的生效条件,通常仅适用于独立的民事行为以及被辅助的民事行为。

5、根据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6、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及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7、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法律行为组成部分,及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八、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所谓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民事行为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拘束力,而只是强调民事行为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拘束力。民事行为之所以能够具有法律拘束力,是民事行为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结果,即被法律评价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可见,民事行为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如果民事行为不符合国家意志,该民事行为即不得生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格原则,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民事行为欲生效,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非指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行政法

14 规的所有规定,而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指禁止性规定。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一般情况下,民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别生效条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九、民事行为的形式(口头书面)

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表示行为的方式,通常也是民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

1、口头形式: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属于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口头形式的民事行为,是不要式的民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因此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数额小的交易。

2、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也属于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民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主要适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

15 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行为成立。推定形式又被称为默示的或间接的意思表示。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房租,出租人接受,可以推知当事人双方做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4、沉默方式。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民事行为成立。这种沉默方式又被称为“带表示的沉默”或“规范化的沉默”。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民事行为的效果。在例外的情形下,意思表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采用沉默方式。

十、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6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所谓禁止性规范,首先是指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

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指损害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安全利益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要求行

17 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为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响,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十二、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行为成立时无效。 后果: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

一是返还财产:一方或双方返还财产

二是赔偿损失:谁有过错谁赔偿,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三是无效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收缴归国家所有

18 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尽管不能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民事行为被撤销时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区分类型予以认定:民事行为被撤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民事行为有

19 效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民事行为被撤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受民事行为有效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的限制。

3、其他法律后果。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十三、效力待定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可以进行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行为;可以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其他类型的民事行为。这些民事行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独立实

20 施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因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向以及《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绝对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此类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得经由如下途径最终确定:(1)法定代理人即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法定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权处分行为: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谓经权利人追认,是指有处分权人追认无处分权人进行的处分行为。所谓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欠缺在订立合同后由于其他途径得到弥补,如有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无处分权人等。如果权利人未进行追认且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能取得处分权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

21 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这里仅讨论狭义的无权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得经由如下途径最终确定:

(1)被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被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所谓善意相对人,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相对人

4、无权代表行为。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所谓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的民事行为;也包括他们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章程或决议对其代表权设定的其他限制进行的民事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

22 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即相对人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

十四、诉讼时效的概念及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时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23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十五、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异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

24 (3)义务人认诺。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讲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相同:都是在时效,都会引起法律后果,都适用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

十六、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也成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

25 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况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期间能否变化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4、期间届满导致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5、义务人能否放弃期间利益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26

第6篇:民法学试题及答案9

2005年10月《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某汽车公司司机开车不慎撞伤甲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某厂赔偿甲家属5万元。甲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甲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分别是:

A. 行为 、行为

B.事件、事件

C行为、事件

D.事件、行为

2.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可主张将欠款相互充低,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消权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3.甲、乙分别出资1万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甲、乙约定由乙承担8万元,乙承担2万元。这种约定对债权人:

A.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B有效。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甲、乙承担各自的债务。

C.无效。债务人只能要求甲乙平均承担债务。

D.有效。债权人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

4.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作为第一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兄、姐

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王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但其妻,不害怕分割王某的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作法正确的是:

A.不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B.人民法院以王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王某父母的请求。

C.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D.人民法院以王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不予受理。

6.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A.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有效。

B.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

C.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无效。

D.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收养关系无效。

7.下列有关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人在清算阶段仍然具有清理所必须的权利能力。

B.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也有差异。

C.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均有法律直接规定。

8.某晚甲向乙借5000元钱去赌博,并答应说:“如果能赢2万的话,将还给乙1万元。”甲果然当天晚上赢了25000元,但事后只给乙还了5000万,拒绝还给乙1万元。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A.人民法院应判甲违约

B.人民法院应该确认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C.人民法院应给没收甲的赌博赢利

D.人民法院应判决没收甲、乙的全部赌资资金。

9.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付的是: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 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 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0.1998年1月5日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1998年1月10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1 A.1999年1月10日

B.1999年1月5日

C.2000年1月10日

D.2000年1月5日

11.甲把房屋承租给乙,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出卖。甲的作法正确的是:

A.甲在没有告诉乙的情况下,把房屋买给了丁。

B.甲告诉乙要出卖房屋,乙表示不买,房屋出卖后,租期尚未期满,甲强令乙退租。

C.甲先告诉了乙,并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把房屋卖给了乙。

D.甲告诉了乙,但乙没有第三人丁出的价格高,甲就把房屋卖给了丁,租期尚未期满,甲强令乙退租。

12.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A.张某自己承担

B.王某向张某承担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向张某承担

13.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对这种损害按( ) A.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B.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C.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D.按公平原则处理

14.下列事实中哪一项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的债务

B给付因赌博而欠得钱

C养子女给付其生父母得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得货款

15: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A完全由韩某之妻承担

B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

C完全由甲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韩某之妻也应承担

16.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A.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D.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17.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乙和第三人丁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 )

A.卖给乙

B.卖给丁

C.卖给乙或丁

D.卖给乙、丁每人一半份额

18.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即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那么甲公司可以:

A.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其债权,不能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C.丙公司如果拒绝甲公司要求向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甲公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乙公司放弃了对丙的债权,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19.李某有二男一女三个儿子,某日李某和他的大女儿李丽一同乘车去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和他的大女儿一起遇难死亡。李丽死活留有两个儿子。李某留有10万元的遗产。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开始遗产分割。试问:李丽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应该如何继承?

2 A.李丽有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给她的两个儿子。

B.李丽没有继承权。

C.李丽有继承权。由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D.李丽有继承权。应该由她的两个儿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四人平均分割遗产。 20.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为各合伙人个人所有

B.为原投资人所有

C.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D.为合伙企业所有

21.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效力等级顺序是:

A.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法定继承

B. 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

C. 遗嘱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定继承

D、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

2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23.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24.下列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

A.土地和矿藏

B.荒山、滩涂和河流

C.山岭、森林和水源

D.水源和矿藏

25.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B.受害人

C.受害人和所有人共同

D.受害人和管理人共同

27.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行为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长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单一的法律行为

28. 买方代理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通谋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9.甲、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先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A.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30.某甲去世后共留下了4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其继承人因4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应是:

A.自书遗嘱

3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代书遗嘱

二、多项选择

31. 某日王某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一流氓正在对女乘客李某实施抢劫,王某挺身而出,在由歹徒的搏斗中深受重伤。对于王某的损害应有:

A.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有受益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C.在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李某适当适当分担补偿责任

D.在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以公平责任的原则分担责任。

E.该损害分担是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32.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表现在:

A.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B.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C.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D.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E.抵押权优于任何担保权。

33.股份质权的特殊效力主要表现在:

A.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B.出质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C.出质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D.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E.质权人无议决权。

3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A.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B.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所有人。

C.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D.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E.受让人受让财产必须始终出于善意。

35.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有:

A.合同之债 B.无因管理之债

C.侵权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E.公平责任之债

三、简答题

36.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3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8.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39.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40.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

4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五、案例分析题

1、刘老汉早年丧妻,其下有三子:刘老大、刘老

二、刘老三。在刘老汉的精心抚养下,三个儿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刘老汉一直随着刘老二生活,但也经常到刘老大和刘老三家小住。1985年5月12日刘老汉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刘老三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8年初,经检查发现刘老汉患有癌症。刘老汉住在刘老大家进行治疗。因老大侍侯周到,刘老汉便亲笔立下遗嘱,由老大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时1989年1月10日。1990年刘老汉的病情加重,由刘老二护送至老家,路上老二对刘老汉照顾的很好。刘老汉让老二把他抬到老家的乡政府,口述遗嘱,有乡秘书作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内容是将祖传的房屋有老二继承。事情隔了不久,刘老汉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

问:刘老汉的祖传房屋有谁继承?说明理由

2、2002年2月26日的一天下午,小孩陈某(6岁)在路边玩耍,一不小心掉入路旁的下水道,造成“下颌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等损害结果,花去医疗费近万元。经过调查发现,甲市为了整顿市容,美化环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由市政公司把全市所有的下水道井盖进行更换。此下水道井盖在更换时有不明显的裂纹,由于新井盖已经用完,上级检查很快到来,施工人员认为此井盖不会影响适用,就没有更换新的。但在小孩掉入下水道的当天上午,该市红星厂的一辆超载汽车将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没有告诉市政公司,也没有作任何示警标志。

问:小孩陈某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引起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某厂司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甲的死亡,属于事件。

2、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的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这种主张抵消行为行使之后,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是一种形成权。

3、答案:A

解析:该题考查对连带责任的理解。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约定只对合伙内部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4、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未成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的掌握。我国民事法通则第1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答案:A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宣告死亡申请人序列的掌握。宣告死亡第一序列的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后序列的申请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另宣告死亡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

6、答案:B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7、答案:D

解析: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由法律确认的法人章程规定,而非法律直接规定的。注意看清题干,“错误的是”。

8、答案:B

解析: 根据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没收甲的赌博赢利或全部赌资资金,需要处理的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

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延缓条件是某一事实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10、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四种特殊案件诉讼时效的掌握。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1、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房屋出租人要出卖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把房屋出卖后,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直至承租期满。

12、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13、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的掌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权的,实行无过错推定原则。

5

14、答案:D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掌握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5、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6、答案:B

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7、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1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

19、答案:A.

解析:首先,应确定李丽和其父李某的死亡时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应推定年老的先死亡。推定李某先予李丽死亡。这样李丽的继承权转继承给其两个儿子,而不是代位继承。李丽两个儿子继承的份额只能是李丽应继承的份额,而不是平均参加遗产的分割。

20、答案:C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1、答案:A

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22、答案:B

解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三种。

23、答案:B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8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24、答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都可以为集体所有,也可以为国家所有。水库可以为集体所有,但水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矿藏也只能为国家所有。

25、答案:D

解析: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对抗请求权的就是抗辩权。

26、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7、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B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形成权的表现形式。C是单一法律行为。

28、答案:C

解析:本题是考查考生对无效合同的几种形式。欺诈行为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而是另一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遭受重大不利的行为。该题不属于欺诈行为。

29、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为第三人代位履行合同的昨儿承担。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0、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6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多项选择

31、答案:ACDE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本损害原则上由加害人赔偿,但是如果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32、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抵押权的理解。抵押权之所以是一种安全的债权的物权担保方式,正是优于它的优先权。但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故E不正确。

33、答案:ABCDE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权利质押效力的掌握。股份质权是考试重点,应该着重掌握。

34、答案:BCD

解析:A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不动产转让适于登记转让制度,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E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成立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35、答案:ABC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债产生的根据即: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公平责任不是债发生的根据,而是无因管理之债分担的方式。故E不正确。

三、简答题

36、答: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分)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1分)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得取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1分)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1分) (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分)

37、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继承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人继承的制度。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事实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

系血亲。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38、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收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它方收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收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39、答: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0、答:表现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的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者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有本人承担。

7 构成表现代理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行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的要件。

2005年10月《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四、论述题

41、答: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但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 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的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民事责任则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 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违约责任,一般行为人主管上有过错为要件,违约金的交付及定金罚的适用不以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要件;而构成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主管上是否须有过错,依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有所不同,但一定损害后果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3、 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由于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责;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一般不受加害人对加害人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且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4、 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的过失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的责任。

6、 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责任只限于财产损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和其他的非财产损害,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额,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应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收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伤害既其他财产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且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法定的,不能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改变。

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或其他的法定的不行为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致使他人的隐私权收到侵害等、

2、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

3、 不法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如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因医生的故意或重大的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或死亡。

五、案例分析题

1、答:刘老汉的祖传房屋应由刘老三继承。理由如下:

(1)本案因为刘老汉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

(2)因为刘老三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

(3)由长子刘老大继承的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其前有公证的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4)由刘老二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2、答:红星工厂、市政公司和李某对小孩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红星工厂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理由是:

(1)市政公司装置质量不合格的井盖,主观上由过错,其行为市陈某摔伤的原因之

(2) 陈某8岁是未成年人,应有其监护人看管。陈某摔伤其监护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 红星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工厂既未告诉市政公司,又没有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陈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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