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2022-11-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民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客观试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千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需重新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 )。

A.汇总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答案]C。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员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有( )。

A.上市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屆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本题考核必须设置总会计的情形。根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和免税,是指( )。

A.税基式减免 B.税率式减免

C.税额式减免 D.核定减免额

[答案]B。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和免税.是指税率式减免。

5、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银行销售金银 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集邮商品生产 D.销售移动电话但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

[答案]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当征收营业税。

6、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

A.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B.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C.(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D.(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答案]D。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7、甲市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销售乙市某商场的代销货物

C.将货物移送B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

[答案]C。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8、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卷烟是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乙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涉及到卷烟的生产、进口和加工,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9、某商场与海上运输部门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费用与仓储费用合计200000元,保险费金额5000元。则商场和运输部门总共应纳印花税( )。

A.102.5元 B.105元 C.200元 D.205元

[答案]D。应纳印花税=200000×1‰+5000×1‰=205(元)。合同中,运输费用与仓储费用未分别注明金额,应从高计税。

10、下列各项中.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契税的是( )。

A.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B.以抵账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答案]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11、根据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B.出租房的地产

C.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D.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D。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出租房的地产、抵押期间的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2、下列项目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A.进口销售原油的外国企业

B.境内开采销售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C.境内开采销售原油的中外合作单位

D.境内生产销售人造原油的国有企业

[答案]B。进口原油不征收资源税,境内开采销售原油的中外合作单位缴纳矿区使用费,人造原油销售不征收资源税。

13、王某取得稿酬20000元,讲课费4000元,已知稿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元。

A.2668

B;2880

C.3840

D.4800

[答案]D。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1-20%)×20%×(1-30%)+(4000-800)×20%=2880(元)。

14、某企业2007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20万元,2008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25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合计6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1.35万元 B.1.25万元 C.0.90万元 D.8.25万元

[答案)B。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25-600-20)×25%=1.25(万元)。

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项目中,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

A.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B.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由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C.赞助支出

D.直接向受赠人捐赠

[答案)B。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

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赞助支出不得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16、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8年12月5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拖至12月15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1)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本题为12月6日-12月15日,共计10日);(2)滞纳金=20万元×0.05%×10天=1000元。

1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下列项目中,不适用该项政策的是( )。

A.年所得10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答案]A。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8、根据规定,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 )。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答案]C。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1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采取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是( )。

A.责令提前缴纳在先,责成提供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

B.责令提前缴纳在先,税收保全措施居中,责成提前担保在后

C.责成提供担保在先,税收保全措施居中,责令提前缴纳在后

D.责成提供担保在先.责令提前缴纳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

[答案)A。本题考核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根据规定,在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情形的,可以责令其提前缴纳税款,在限期内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资产迹象的,可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如不提供纳税担保,则可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20、根据《税收征管法》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A。根据《税收征管法》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 )。

A.纳税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B.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的

D.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答案]D。(1)选项AB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2)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只有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22、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15天 B.1个月 C.2个月 D.6个月

[答案)B。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3、根据最新政策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赠予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B.人销售住房

C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 D.出租的房地产

[答案]C。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规定,房地产抵押期间产权未发生权属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某公司进口的一部免税车辆因改变用途需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知该车原价10万元,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元,该车已使用2年,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车辆购置税率为10%,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为( )万元。

[答案]D。本题考核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根据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其计税价格=15×(1-2/15)×100%=13(万元),车辆购置税税额=13×10%=1.3(万元)。

25、某县邮政局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传递函件、包件取得收入6万元,报刊发行收入9万元,邮务物品销售和其他邮政业务收入8万元.发生工资等支出6万元。已知邮政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邮政局9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 )。

A.0.42万元 B.0.69万元 C.1.00万元 D.1.18万元

[答案]B。本题考核营业税的根据规定,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邮政局9月份应缴纳营业税额=(6+9+8)×3%=0.69(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内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荣誉称号 B库存商品 C.完成工作行为 D.学术专著

[答案]ABCD。 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大类:物(库存商品)、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荣誉称号和学术专著)。

2、根据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金融企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B.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出价为营业额

C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外汇买卖业务以卖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答案]AD。本题考核金融企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3、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有( )。

A.拆迁补偿费 B.前期工程费

C.开发间接费用 D.公共配套设施费

[答案)ABCD。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规定。本题各选项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范围,均可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房地产取得

的收入中扣除。

4、张某2008年12月销售自有住房一套,其销售住房应缴纳的税金有( )。

A.印花税 B.土地增值税 C.营业税 D.个人所得税 [答案]CD。本题考核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税种。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部分税种实行起征点的减免优惠制度。下列税种中,规定了起征点的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个人所得税

[答案]AC。个人所得税是实行免征额的减免税制度。注意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区别。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发生的下列支出项目中,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有( )。

A.上年度亏损 B.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支出

C.法院判处的罚金 D.对某希望小学的直接捐赠

[答案]BCD。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法院判处的罚金和直接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下列各项中,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C.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

[答案]BC:本题考核汇票和支票的区别。汇票和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汇票和本票都不允许,收款人名称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因此选项D不正确。

8、下列税种有实行定额税率的有( )

A.车船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印花税 D.资源税

[答案)ABCD。印花税有部分税目实行定额税率。

9、根据税款征收过程中的税款优先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B.税收优先于罚款

C.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

D.税收优先于没收非法所得

[答案lABD。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10、在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比例扣除20%费用的所得项目有( )。

A.在4000元以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在4000元以上的偶然所得

C.在4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

D.在4000元以上的稿酬所得

[答案]ACD。

11、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公司提供的下列劳务应在北京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有( )。

A.承包从天津至石家庄的高速公路工程业务

B.承包太原市一商务楼的建筑工程

C.承包从北京市海淀区一体育场的建筑工程

D.承包从天津至北京的铁路建筑工程

[答案)ACD。B项在太原市缴纳营业税。

1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时,应缴纳消费税。

A.职工福利 B.对外投资 C.在建工程 D.换取生产资料

[答案lABCD。

13、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人完税价格的是( )。

A.由卖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利益。

[答案IBCD。卖方负担的费用不计入买方的完税价格。

14、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订立合同 B.成立公司 C.录取职工 D.爆发战争

[答案IABC。爆发战争属于无法律事件。ABC是法律行为。

15、我国经济法不调整下列社会关系中的( )。

A.公民之间的日用品借用关系

B.某县公安局与某个体户之间的治安管理关系

C.人民银行就货币管理与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关系

D.两农民之间的口角

[答案lAB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只有C选项中的关系才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其他三种关系都不涉及有关国家机关管理经济的问题。

16、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或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有( )。

A.一般的案件 B.特别重要的经济案件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D.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答案]C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下列关于结账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年度结账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前

B.半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半年的最后一日

C.季度结账日为每季的最后一日

D.月度结账日为每月的最后一日

[答案]BCD。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期结账的时间都是在该期的最后一日,即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1天。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8、在我国,会计监督分为( )。

A.国家监督 B.社会监督 C.内部监督 D.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答案)ABC。《会计法》没有规定单位负责人这种监督类型,《会计法》所说的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

1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票据的下列事项进行更改,将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ABD。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付款人名称的,不会导致票据无效,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0.下列款项的结算中,适用银行汇票的有( )。

A.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

B.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

C.在同城的当事人之间的款项结算

D.在异地的当事人之间的款项结算

[答案]ABCD。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适用银行汇票。四个选项提及的款项结算,按照规定,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三、判断题

1、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以选择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

[答案]x。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

者行政诉讼。仲裁不解决行政争议。

2、融资租赁的房屋,应按照房产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

[答案]√。本题考核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融资租赁实际上是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一种形式,所以对融资租赁的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当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3、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 )

[答案]√。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营业税税目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

[答案]x。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营业税税目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额;不能分别计算的,一律从高征收营业税。

5、A公司与B公司变更合同关系法治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答案]x。本题考核仲裁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 )

[答案]√。所得税属直接税,其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是现代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种。 7、某外商在境外取得一项专利权,同年将此项专利用于其在中国的独资企业。该项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在中国使用时可以免贴印花税税票。( )

[答案]x。本题考核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规定,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8、除了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之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

[答案]x。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的5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存在例外。

9、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家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转账、提取现金,可以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

[答案]√。

10、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

[答案]√。

客观试题部分

四、计算分析题

1、某建材家居商城2007年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另外商城的停车场占地500平方米,拥有房产原值.2800万元,该房产评估值4000万元。2007年底,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增加土地2500平方米,扩建商城投资额预计280万元,于2008年9月30日办理完工验收手续。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为300万元。原有运输车辆5辆,自重吨位为每辆4吨;2008年1月又以24万元(含增值税)购入3辆运输卡车,自重吨位均为4吨.(当地政府规定该地段土地使用税5元/平方米;房产税扣除比率为20%;车船税60元/吨;车辆购置税税率10%)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该家居建材城2008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该家居建材城2008年应纳的房产税。(3)该家居建材城2008年应纳的车船税。(4)该家居建材城2008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答案](1)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500+2500)×5=115000(元):11.5(万元)。(2)应纳房产税=2800×(1-20%)×1.2%+300×(1-20%)×1.2%÷12×3=26.88+0.72=27.6(万元)。(3)应纳车船税=(5+3)×4×60=1920(元)。(4)应纳车辆购置税=24÷(1+17%)×10%=2.05(万元)。

2、钱某系某高校老师,2008年1~12月收入情况如下:(1)每月取得工资薪金3800元;12月31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10000元。(2)出版图书。取得收入80000元。(3)接受出版社委托审核稿件,取得收入24000元。(4)购买体育彩票,一次陸中奖收入5万元,将其中的1万元通过境内非营利团体捐赠给希望工程。(5)取得到期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如表1。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2008年工资薪金及奖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钱某出版图书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钱某2008年审核稿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钱某2008年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钱某2008年到期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1)工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1600)×15%-125]×2+[(3800-2000)×10%-25]×10=410+1550=1960(万元),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每月奖金平均额=10000÷12=833.33(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25=975(元),工资、薪金及奖金所得其缴纳个人所得税=1960+975=2935(元)。(2)出版图书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30%)=8960(元)。(3)审核稿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20%)×20%=3840(元)。(4)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捐赠限额=50000×30%=15000(元),所以捐赠支出1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20%=8000(元)。(5)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3、某电子加工企业,2008年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仓库出租的租金收入25万元,分得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75万元(所得税率为25%)。当年的各项支出共计7800万元,企业计算所得额为300万元,并预交所得税75万元。年末汇算清缴时发现以下事项:(1)当年12月受赠一台小设备.市场公允价值为10万元。企业未入账。(2)管理费用中列支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30万元。(3)财务费用中列支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20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80万元。(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1万元,合同违约金50万元,通过政府向灾区的捐赠100万元。(5)年末取得境外投资收益40万元(境外所得税率为20%),未确认收入。要求:(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会计利润及捐赠限额;(2)计算2008年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税额;(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的所得税额。

[答案](1)2008年度会计利润=300+10+40=350(万元).捐赠限额=(350+100)×12%=54(万元);(2)2008年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的扣除项目金额,7800-30-80-1-(100-54)=7643(万元);(3)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8000+25+10-7643=39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92×25%=98(万元):(4)2008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税额,境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40÷(1-20%)×25%=12.5(万元)。已纳税款=40÷(1-20%)×20%=10(万元),境外所得应补税额=12.5-10=2.5(万元),或40÷(1-20%)×(25%-20%)=2.5(万元);(5)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的所得税额,98+2.5-75=25.5(万元)。

五、综合题

远大公司于2008年9月1日设立,当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9月10日远大公司的财务人员持有关证件到A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A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隔日取得开户许可证)。同日,该财务人员持以上证件和B银行的贷款合同到B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2)9月11日,远大公司的财务人员到A银行办理支票的转账手续,A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日办理。(3)9月20日远大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远大公司在支付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9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4)9月30日远大公司开出转账支票准备通过在B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发放职工工资40万元、支取现金2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B银行于9月10日为远大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A银行于9月11日为远大公司办理转账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远大公司9月20日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4)远大公司9月30日能过B银行发放职工工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远大公司9月30日签发的支票能否向B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B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在本题中、远大公司在未取得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情况下,B银行就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做法不符合规定。(2)A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3)远大公司9月20日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4)远大公司9月30日通过B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发放职工工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5)远大公司9月30日签发的支票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也不得提现。

(编辑 代 娟)

第2篇:民法学电大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

一、单选

1.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A.配偶)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A.企业法人)

3.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B.厂长)

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A.诺成性法律行为)

5.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6.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特定物和种类物)

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无效的民事行为)

8.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单务法律行为)

9.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A.国家)

10.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C.确认之诉)

11.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既得权和期待权)

12.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3.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法人)

1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5.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A.法定继承)

16.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D.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

17.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C.视为同意)

18.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C.主物和从物)

19.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D.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 20.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B.二年)

21.张某不慎掉入下水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五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D.无效的民事行为) 22.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A.他的户籍所在地)

23.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B.二年)

24.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二、多选题

1.根据民法规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ABD)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无民事行为能力

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D)A股票B债券C支票D提单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ABCD)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BCD)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AC)A支配权C抗辩权

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用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ABD)A请求排除妨害B请求恢复原状D请求返还原物

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A没收B劳动生产D收益

9.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CD)C绝对权D相对权

10.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ABCD)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D合伙违反法律被撤销

11.土地、森林属于(BD)B不动产D限制流通物 12.书面形式一般包括(ABCD)A公证形式B鉴证形式C审核登记形式D公告形式 13.动产物权包括(ABCD)A动产所有权B留避权C动产的抵押权D动产质押

14.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有(ABCD)A矿藏B森林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15.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ABCD)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

1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不动产B流通物

1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ABC)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20.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ABCD)A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林地使用权C国有草原使用权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

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5.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8.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9.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10.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11.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

12.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14.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5.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16.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0.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意定期限

四、名词解释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5.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6.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7.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8.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9.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3.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5.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7.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问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其主要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3.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2)等价有偿原则(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5.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7.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8.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9.财产所有权的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10.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

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1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六、案例分析题

1.某电镀厂从200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 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 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2.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答: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3.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4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部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5.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 (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 (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收下货物是予以追认。第三次未追认。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6.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此纠纷如何处理?

答:本案王强第一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第二次行为是元权代理,但追认应当付钱,第三次是无效代理未追认由王强自行承担。

7.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 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 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民法学1期末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C.确认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A.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B )。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

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 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7.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C)。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7.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 ABCD )。

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 D.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8.土地、森林属于( BD )。 A.动产 B.不动产 C流通物 D.限制流通物

9.书面形式一般包括( ABCD )。

A.公证形式 B.鉴证形式C.审核登记形式D-公告形式

10.动产物权包括( ABCD )。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动产质押

1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A.不动产 B.流通会团体法人

3.某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B )。 A.党委书记B.厂长C.工会主席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C )

A.没收 B.劳动生产C.赠与D.取得孳息

6.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 )。A.2年 B.4年 C.5年 D.10年

7.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B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显示公平的行为

8.在甲乙双方的买卖交易过程中,丁某既作为甲的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8.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

A.实践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10.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 )。A.国家

B.城市 C.集体

D.个人 1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B )。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五年

12.张某不慎掉入路旁河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D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1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A )。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

1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B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D )。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16.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 )。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 )。A.企业法人

B.国家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18.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B )。 A.党委书记

B.厂长 C.工会主席

D.副厂长

19.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双务法律行为

D.有偿法律行为 20.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C )。‛A应当签订代理合同

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C视为同意

D不视为同意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ABD)。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

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D )A.股票B.债券 C.支票

D.提单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

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D.严格划分界限,互不侵犯

4.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D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BCD)A.占有权B.使用权 C.收益权D.处分权

6.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CD )。 物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1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4.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15.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BCD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

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____。(宣告死亡)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____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追缴)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____ 权。(留置)

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____手续。( 变更登记)

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 )

6.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____两大类。(行为)

7.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 三种形式。(合同型联营)

8.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 三类。(指定代理)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

10.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____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夫妻共有财产 )

11.民法通则规定,年满____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

12.货币是固定地充当__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一般等价物)

1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___。(继受取得 )

14.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____ 两种。(法定孳息)

15.物权分为____ 和其他物权。(所有权)

16.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财产流转)

17.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和-----,(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18.民法上的死亡分为——和——。(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 19.《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资金

实物

技术)

2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时产生,到————时消灭。(法人成立

法人终止) 21.《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

22.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和—---(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

一、单项选择

1.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起自( D )

A.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B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C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 D.战争结束之日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 )

A.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代理人,又作为乙的代理人,这种代理行为属于( D )。A委托代理 B复代理 C无权代理 D代理权的滥用

9.在农村,农民的联营企业属于( B )。A.国家所有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C.社会团体所有D.个人所有

10.以下不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 )。 A.没收

B.买卖C.遗产继承D.互易 1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1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 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1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 A. 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C.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1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D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C. 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

D.法人的意志

1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 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 )。A.股票 B.支票C本票D发货票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D)。

A.公平合理B.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3.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D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4.以下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BCD )A。矿藏资源B.森林资源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5.动产物权包括(ABCD)。 A.动产所有权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7.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BC )。 A.14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8.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A.不动产 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9.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 ABD )。A土地 B金银C房屋 D武器、弹药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BCD )。A物 B.行为C.智力成果D人身内容

12.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BD )。

A.遗嘱发生效力B.财产开始继承C.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13.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BD)。

A.依法被撤销B. 解敝 C. 违约或侵权D.依法宣告破产 14.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屈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D )。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 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5.《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BC)。 有人)赔偿损失。

2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 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4.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6.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7.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8.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4.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16.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7.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8.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6.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1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0.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予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V2.h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2.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3.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4.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问答题

1.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符合法定形式。

3.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22.筒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答: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2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23.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4.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等价有偿原则(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2.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答:物权的法律特点是:(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3.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1.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有:(1)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2)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3)收益权。就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1.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 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布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 2.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5.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三个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2.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不满——的公民,以——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

l8周岁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产生,到————终止。(法人成立时

法人终止时

)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 ----------。( 一般等价物

种类物) 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 6.物权分为——和——。(所有权

其他物权) 7.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8.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与——两种。(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9.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泵,包括——关系和——关系。(财产所有

财产流转

)

10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二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部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4分)

3.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4.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广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6.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

问:l.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使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2.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7.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8.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和---不得侵犯。(组织 个人)

1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权、——权、——权和形成权。(支配

请求

抗辩 ) 12.民法上的死亡分为——和——。(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 13.《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资金

实物

技术 ) 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时产生,到—--时效灭。(法人成立

法人终止 ) 15.《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际、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

16.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2)——。(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

17.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权、——权和——权。(抵押

留置 )

18.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和——两种。(单独所有

共有)

19.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20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和—不得侵犯。(组织 个人)

2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权、——权、——权和——权。(支配

请求

抗辩

形成

)

22.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3.《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效灭。 25.《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 26.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27.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权、——权和——权。(抵押

留置)

28.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 )和(共有)两种。

29.思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表现丁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法律形式 )

30.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和——。(管理

使用)

31.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登记机关 )

3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时生效。(符合所附条件)

3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和——负连带责任。(被代理人

代理人)

34.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 ——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 35.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和——保护。(自我保护、 诉讼 )

36.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和——两种。(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

37.占有分为——和——两种情形。(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

38.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

39.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的权利。(占有

使用

收益)

第3篇: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1、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与区别?

答: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间接故意是旅途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2、简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某人于雨夜躺卧一货车下避雨睡觉,第二天早晨司机倒车装货时压死该人。虽然倒车行为与压死一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因为司机并无故意或过失,而无责任。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2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联系且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存在罪过→如果该行为为刑事犯罪,那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该行为人做出该行为后,出现了异常因素。如果该因素是独立的且异常的,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此人的该犯罪行为未遂。如果该因素为正常的且相关的,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为既遂。

3、简述刑法的性质?

a/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b/ 刑法的性质有:(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4、简述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5、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线。犯罪和违法对社会都具有危害性,但其危害的程序有所不同,犯罪的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危害性轻微或较小,违法只要不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序,就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不受刑法处罚。

二、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款规定禁止性行为。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杀人”,就是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就按刑法规定处罚。

三、受刑法处罚性。刑法处罚,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犯罪,均应受到刑法处罚。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他不仅可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因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给予刑法处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给社会造成危害,但不及刑法规定的程度,刑法不给予处罚,即不认为是犯罪,但可由其他部门依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简述犯罪的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6、试述犯罪故意?(800字以上)

7、你对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看法?(800以上)

8、试述犯罪故意?(800字以上)

根据中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 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9、你对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看法?(800以上)

摘 要:期待可能性是刑法中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内容,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获得了普遍认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移植该理论。在判断标准上,应采取类型人标准,而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应当作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类型人 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1]期待可能性论在大陆法系现代刑事责任论,即规范责任论中,是一个核心性的概念。在我国,有无移植该理论的必要,如若引进,如何解决其标准和理论地位问题?本文围绕这些基本问题,加以探习。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移植问题

期待可能性概念能够实现对犯罪人的责任的个别化评价,使责任判断一改过去流于形式主义的缺憾,并产生机能性效果。考察该理论的历史形成过程以及它的理论价值,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形以及刑事司法的发展需要,我认为期待可能性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当是一个急切需要引进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癖马案”的判决:①要确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要依据行为人当时可能并且已经认识到“驾驭有癖害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求被告人处于当时的境遇有拒绝驾车之可能。受上述判决提示,M.E.迈耶在1901年的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中提出,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仅仅是责任的分类标准。1907年,弗兰克在《责任概念的构成》中提出非难可能性概念,认为对违法态度的非难,除了要具有故意或过失之外,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并且行为之际的周围情形处于正常状态。但是他认为该理论仅限制适用于过失。戈登修米特在1913年的论文《作为责任问题的紧急避险》和1930年的论文《规范的责任概念》中,提出责任阻却事由说,认为责任阻却事由应求之于“„主观上,优越且正当之动机‟之主观评价;易词以言,即本对于人性弱点之考虑结果始发生责任阻却事由。”[2]弗洛登塔尔是继弗兰克和戈登修米特之后,极力倡导期待可能性论的学者。他痛感当时存在于“法律与国民之间的隔阂”,1922年发表《责任与非难》一文,认为义务必须以行为人的能力为前提,不可能的事绝无义务可言,即法律在行为人没有遵守法定标准的可能之际,不能认为他有责任而加以非难。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非难不可或缺的要件,他称其为“伦理的责任要素”,并且不拘泥于弗兰克承认的过失范畴,主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过失的共通的伦理的责任要素,且可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E.修米特被公认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提出,命令规范发生作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2)就行为时的全体情形看,在我们的经验上认为,行为人的意识领域出现义务规范(命令规范的内容)、或该义务观念对行为人的动机过程发生作用都是可能的。E.修米特成功地确立了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概念的规范责任论。[3]

自E.修米特奠定了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之后不久,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在德国刑法学界获得了通说的地位,经常为司法判例所采用,而且在立法中也屡屡得以运用。尽管期待可能性理论当时在德国刑法学界和判例中获得了主导性地位,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期待可能性观念被认为具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色彩,而屡屡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尤其是当德国的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受到纳粹势力的全面影响之后,针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批判比过去更显激烈。1933年,纳粹刑法学者达姆和肖夫斯坦发表了《自由主义刑法还是权威主义刑法》一文,认为“将对法律服从的期待可能性拔高到一般的超法规处罚条件”,其结果是“刑法禁止的无限相对化和软骨化”。[4]

二战以后,以期待可能性为中心的规范责任论的地位没有被推翻,在刑法立法中,仍然存在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如德国旧刑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行为者,由于不可能抗拒之暴力,或由于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且与对于自己本身或亲属之身体、生命之现在的危险相结合之威胁,而被强制实行该行为时,不构成犯罪。”1973年刑法第35条第1项前段规定:“为避免自己或自己之近亲或其他密切关系者之生命、身体或自由所遭遇他法不可避免之危险,所为之违法行为,不构成责任。行为人依其情况,如有自行招致危难,或具有特别法律关系等情形,可期待其经历危难者,本项规定不适用之。”[5]但是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对以期待可能性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的观点,一般采取否定的态度。

在日本,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的论文,率先将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学说介绍到日本,之后,该理论获得了普遍认同。如泷川幸辰教授主张责任包括三要素:(1)责任能力;(2)责任条件;(4)基于义务意识支配行为的可能性。佐伯千仞教授在1947年出版了《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一书,该书在1985年再次增补出版。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是责任论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随着理论观念的日渐成熟,在日本刑法实务中,也更多地表现出对该理论的关心和运用。而且日本的期待可能性研究反超德国,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和内容。

在意大利,规范的责任论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6]在我国台湾,期待可能性也成为刑法中的通说。美国也有学者尝试着借鉴期待可能性研究美国刑法问题,美国学者Fletcher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对被告的行为能力的公平期待,模范刑法典Section2. 09(1)中的“具有一般人忍受度的人在行为人的情况,可能无法抵抗”之规定,接近德国的期待可能性思想。[7]

期待可能性体现了规范化的意志自由,正确显示了行为人的内在的法性格,所以,以期待可能

性概念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已取代心理责任论,成为迄今大陆法系刑事责任论中的通说。[8]

我国古代也有这种思想,如《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觉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9]这被日本学者佐伯教授视为期待可能性的最初思想萌芽。而如亲亲相隐、子报父仇等也显现了这种思想。

今天,我们很有必要有意识地移植这一理论。在我国社会实现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不公正现象较为突出,贫富悬殊较为显著,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的素养亟待改善和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法律手段,树立法治威信,既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是,如果不能解决社会中的不公正问题,就难以通过刑法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协调,也不能体现刑法中所固有的维护社会公正的本质。为了缓和这种不公正现状中潜在的危机,在刑事司法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等强霸势力者的惩治;另一方面,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人,司法机关不仅有必要表达出一定的同情与关怀,还有必要以一种理性的眼光,审视行为人的处境,考虑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及其大小。

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往往只强调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要素中的责任能力和罪过(故意、过失)进行抽象判断。其中,责任能力是法律所拟制的关于责任主体范围的界限,它基本上不能反映成年人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实施行为的决意能力;而故意与过失不过是判断行为与行为者的心理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通常只起到了责任分类的效果。我国现在通行的还是典型的心理责任论,它不可能对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形加以必要的注意,不能真正评价行为人的责任。比如在有些事例中,国外有的作为紧急避险解决,但是在我国刑法中,禁止以第三人的生命或健康为紧急避险的对象,所以,行为人吃同伴构成杀人罪。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一般的人是不会坐以待毙的,那么吃人的结果自然就无法避免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如此,刑法上就要给行为开脱罪责的“非常出口”。由此看来,我们需要移植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的规范责任理论。

二、期待可能性的标准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有一个标准问题。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如下一些看法:

1.立足于客观情形的标准及其观点:(1)客观标准说,该说是由我国学者张智辉提出的,主张以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形作为标准。(2)类型的行为事件标准说,该说为日本学者泷川幸辰、内藤谦等所倡导,认为应当以一定事件的类型,作为决定有无期待可能性及其程度的标准。泷川幸辰认为,决定期待可能性标准的,“不是行为人,而是促成行为人通常的动机过程的类型性事件。将此归结为弗兰克最初主张的附随情形,即导致行为人不得不实施行为的类型性情形是期待可能性的标准。”[10]但是,将客观情形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并不妥当,偏离了问题的方向。客观情形及其类型化不仅不能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而且不能全面说明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

2.立足于人的标准,包括:(1)国家标准说,也被称为法规范标准说,该说认为,期待体现了存在于国家和行为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它必须由期待的主体充当判断的标准,即必须依照国家意志的统一要求,由现今国家所施行的法规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以决定行为人能不能采取具体的适法行为。很明显,该说的不足在于:第一,不免于强人所难的结果;第二,不能够就期待可能性与具体客观情形之间所存在的动态发展关系作出公正的解释;第三,有导致不当扩大国家主义的危险;第四,现实的期待者不确定。

(2)行为人标准说,认为确定有无期待可能性,应当立足于具体行为的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并结合行为时的具体客观情形,以判断可不可以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或者不实施违法行为。该标准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有导致弛缓法秩序的可能;第二,背离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要求;第三,不符合评价的实际。

(3)平均人标准说,就是根据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情形之下有无规范上的期待可能性为判断标准,决定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也即认为必须以平均人,即社会中的一般人,作为衡量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如果通常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情形下,也可以实施合法行为,此时就应认为该行为人有期待可能性;相反,如果通常一般人在相同情形下,亦无法实施合法行为,就应该认为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几点问题:第一,平均人界限模糊,导致平均人的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实际判断;第二,平均人标准不能显示刑罚的个别化原则;第三,将导致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等同的结果;第四,在有些方面存在着与国家标准说一样的不利结果。即强人所难,以及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将不免于演化为法官标准。

鉴于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各自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期望通过采取折中的标准解决问题。特别是我国学者,支持折衷的标准说的学者很多。但是,各种折中说最终还是会陷入基础标准的困境中。

我认为,应当采用类型人的标准。类型人是以特殊身份类型形成的人群。采用类型人作为标准的理由如下:

第一,类型人概念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人群及其属性。其中部分类型人是根据国家的意志确定的,可以体现存在于期待者与被期待者之间的关系。比如,有特殊身份者是特别类型的人群,在法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即其享受与其他类型的人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有时候,完全不能根据一般的责任观念解释特殊类型人的独特法律地位,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二章第五节关于议会言论及报道不受处罚的规定,假如没有这种立法制约,那么议员的特殊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但再假若不根据法律的身份类型进行规定,而是依据一般人的责任理解的话,那么议员在议会中的发言就应当如一般人一样受到约束。这对于一般人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来说是不能容忍的。而议员作为一类人,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也是法律规定的从事特定政治生活的类型人。所以,对于议员在刑法规范中的特殊地位,就不可根据被期待者的标准进行理解,而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国家的意志。在刑法中,国家意志并不仅仅体现在对属于政治类型的人群进行例外规定方面,有时还体现为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地提高对被期待者的要求,如刑法对于累犯的规定就是如此。类型人的标准体现了期待者与被期待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运用类型人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均衡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第二,类型人标准不仅可以在决定有没有期待可能性时适用,也可以在判断期待可能性大小时适用。类型人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可以从多种角度充分体现行为人所属的类型,如一个公务员,具有属于公务员的特性,也有属于一般人的特性,在一般特性中,他具有性别的属性,还具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属性,等等。而这正是一个合理标准所必须具备的特征,普特南说过:“当我们转向知觉的合理性,即转向一个我们赖以决定某人能否对哪怕最简单的知觉事实给出一个真的、恰当的和明晰的解释的隐含的标准和技巧时,我们会看到大量因素起着作用。”[11]这表明,决定标准的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作为一个标准,必须具有涵盖这些因素的最大包容性,否则就会导致多个标准或者标准不明确。将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委诸于行为人或国家或一般人,其存在的弊端,要么是标准的包容性不够,要么是标准的涵盖面过大以致于不容易把握,结果必须另设辅助性标准。而类型的划分,由于具有不同的参考因素,而可以充分显示人的不同属性。所以,当根据数个不同的类型进行具体评价时,就可以保证在刑法规范的要求中,对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作出正确评价,从而,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成为衡量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因素,还成为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合理依据。

第三,类型人标准能够适用于刑法实践的不同环节。在立法中,必须对人进行分类,如无责任能力者、限制责任能力者和有责任能力者,在有责任能力者中,进一步依据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的身份,作出特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对具体的行为人进行评价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自身进行的,而是根据行为人在社会活动中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自身的主观特征,考虑具有与行为人相似属性的人处在这种环境之下能否实行其他行为。如医生没有对病人进行及时抢救而导致病人死亡的,当我们考虑该医生有无救助该病人的期待可能性时,不能从病人或者病人亲属的角度进行考虑,也不能从护士的角度进行考虑,而要结合当时的情形,看其他医生在这种情形之下一般会采取何种处置方案。再如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因为不知道我国法律,当我们考虑该外国人有无期待可能性时,不能根据中国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进行判断,但也不是根据其他国家的外国人进行判断,而是根据该国家的人进行判断。

三、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应该体现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是犯罪论的要素。但是,犯罪论的构造包括犯罪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那么,期待可能性又当居于何种要件之中呢?对此,学者们存在一定的争执,传统的观念,也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责任论的要素,但是,也有学者主张在其他范畴中把握期待可能性的地位。考虑到我国刑法构造和这些国家不同,我们应当从别的方面考虑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我国学者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有如下一些见解:(1)责任能力要素论,主张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和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并列的第三要素。[12](2)罪过要素论,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或过失的要素之中,即“针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特点,我们应当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和过失之中,让它成为故意和过失的内容之一。”[13](3)修正的罪过要素论,论者基本上赞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责任阻却要素论,从而将期待可能性视为罪过的要素。论者将有关罪过的构成要素分为:第一,基本要素:故意、过失;第二,评价因素、前提要素和消极因素:期待可能性。[14](4)第三要素说,该说对日本刑法学中的独立要素说表示赞同,认为“期待可能性虽然是指向行为人的主观的,是对行为人主观选择的期待,但是,与故意、过失不同,它不是行为人的主观的、心理的内容本身,而是从法规范的角度对处于具体状况下的行为人的主观选择的评价,可以说故意、过失是主观性的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的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15] (5)更新地位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能期待行为人选择不做违法行为的综合条件(综合状态),而这综合条件由行为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心理和各种客观状态组成,因此,期待可能性不能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要素,也不能作为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它是专门用于综合评价意志自由有无的法哲学领域。”[16] (6)责任范畴论,该说认为应在责任中确定期待可能性的地位。[17]

与以上几种学说不同,责任范畴论跳出了传统观念的限制,将期待可能性从两个层次上考虑,将有关期待可能性的法定情形的类型与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情形区别开来,并把前者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后者作为阻却责任的事由(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加减事由),摆脱了长期以来关于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之间的争讼,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作用。对此,笔者深表赞同,不过同时认为,由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事责任的争议很大,刑事责任究竟具有哪些要素还没有取得初步的一致性意见,假如将期待可能性置于责任论的范畴,必须回答的问题很多,首先应当就刑事责任的应有含义,以及它在刑法中的地位进行重新说明,之后才能分析期待可能性在该范畴中的地位。所以,责任范畴论的理由还不是十分充分。

我之所以认为应该把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论的要素,理由如下。

(一)这是由我国的刑法理论构造决定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事责任论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关系,倾向于将刑事责任论作为一个独立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范畴。事实上,采用罪、责、刑的理论结构,不仅使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析从平面趋向立体,而且相对于国外的理论构造,还有值得称道之处。

比如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中,责任一般是判断行为是否有阻却犯罪的主观因素的要件,但是,由于责任不仅涉及存在与否的问题,还关乎大小轻重问题,所以,只好在有责性阶段,一并包含责任的全部内容。这样,必然将犯罪的定性与量刑的判断混淆起来,从而在理论上就不彻底。我国刑法学将刑事责任与犯罪分开,与英美法系的刑事辩护事由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等于说两者没有差别,毕竟我国司法中定罪的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犯罪论构造上就有明显分歧。在思维习惯方面,我国理论比他们更强调逻辑结构的严密性和完美性。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的认知模式是平面的,但是,它并不妨碍对于犯罪的发现和认定。只不过由于完全从形式上进行把握,使定罪的范围就比较大,比如说,在以生命对生命的同等价值的避险场合,行为人吃了同伴,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在德、日国家,则可以根据责任阻却的理论而阻却犯罪。所以在结果上,我国的犯罪论模式似乎过于刻板和不近人情。但是,由于在犯罪成立之后,还不能进入到刑罚裁量阶段,此前必须评价行为人的责任,在这个阶段,也可以阻却责任,即有犯罪不等于有责任,行为人就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这样就使得问题基本上被化解了。另外,我们还必须注意,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和“舍身取义”的社会道义是矛盾的,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无异于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就含有鼓励类似行为的意思,因此,将这样的行为作为犯罪认定的通说观点,是正确的。宣布其有罪,也就表明法律不主张这样的行为,只不过由于行为人没有更好的保全办法,所以不对他施加实质处罚罢了。而且,由于这个阶段的存在,使得责任大小的认定有比较大的空间,也即更有利于发挥期待可能性在衡量责任大小方面的机能,而德、日等国的模式中存在忽视责任程度判定的可能性。综合以上理由,我认为,我国的刑法模式在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的判断要素之后,反比德、日显得合理。

(二)这是由刑事责任的应有之义决定的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如果简单地从消极方面或者积极方面理解,它就没有单独立足的必要。因为,如果从积极方面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应该负担的义务,此时,责任就与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相重复,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认为犯罪的评价就是责任的评价,也可以认识责任的评价就是犯罪的评价,如此一来就没有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可言,它只能如大陆法系理论一样依附在犯罪论中。如果从消极方面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后果,这一点在谴责说、责任说、法律关系说以及后果说均是如此,由于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都是犯罪的后果,则导致不能划分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从而不能将刑事责任与刑罚分割开来,这样,要么没有刑罚论的独立地位,要么没有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但是,由于没有刑罚的犯罪是极其例外的,那么,没有刑罚论的刑法理论是不可思议的,因此,问题最终落脚于刑事责任,即它只能依附于刑罚论中。总之,从这两方面理解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会使整个体系不协调,也不符合司法操作的实际。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刑事责任判断是一种评价。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通常是一个形式的判断。即只要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犯罪的构成模式,行为人的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但是,就犯罪构成的一系列标准而言,不过是根据类型性的行为人客观环境和行为人主观条件而拟制的,它们并不能从动态的层面、完全反映行为人不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而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一个人有意志自由才有选择行为的能力可言,只有选择行为的能力才有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当法定的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时,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却不能就此判断他有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的犯罪构造体系,当行为被评价为犯罪之后,还必须进一步评价行为人有没有不实行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这就是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理所当然是责任的内容。所以,对于刑事责任的评价,我国与德、日等国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18]德国学者耶塞克认为,所谓责任,“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它意味着对行为人在意志形成过程中施加影响的标准进行否定评价。[19]而期待可能性在本质上属于意志形成的可能性,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其实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评价,所以,期待可能性属于责任的范畴。

(三)这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选择

由于产生期待可能性问题的事由通常是具体的,存在不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可能性,所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可能破坏罪刑法定原则。而要运用期待可能性论,就必须不脱离罪刑法定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法系学者将期待可能性作为犯罪论的要素以及我国学者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能力或者罪过要素都具有共同的、不可避免的诟病,不能克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虞。

根据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普遍理解,罪刑法定主义在实质上包括三个条件:(1)刑罚法规条文的明确性;(2)刑罚法规内容的正当性;(3)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20]在司法实践中,当刑法规范与宪政的目的存在矛盾时,或者当刑法规范不明确、刑法规定具有不正当性时,完全应该遵从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或者取消对这些刑法规范的适用。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文中,一个行为被作为犯罪规定下来,总是有一定依据的,在现代政治制度中,刑法的制定有严格的民主程序,因此,具体规定违背民主原则的现象基本上不存在,所以,将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犯罪的原因,一般只能局限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另外,如果法律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条件,那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运用期待可能性进行解释,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其适用的必要。甲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一般人不仅认为它是犯罪,而且即使处在甲的境地时也不会犯罪,对此,法律也有明确合理的规定,那么,司法中只须依据事实和规定进行处理,而没有必要特别依据期待可能性进行解释。

但是,如果刑法规定并不具体,或者有弹性,法官就可以运用期待可能性说明为何这样处理而不那样处理的原因。如果依据现实情形和对应的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行为的犯罪性时,假如强行施加刑罚反而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这时,充分运用期待可能性作为评价责任程度的事由,具有积极意义。因为一般人在行为构成犯罪时,注重的是其结果,如果存在一般人认为值得宽恕的原因,就可以认为没有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比较小,并作为减免刑事处分的责任前提,以求在最大限度内消除对被告的不当处罚。

(四)这种处置方式不会限制期待可能性的机能,不产生诉讼上的问题

于犯罪论中寻求期待可能性的地位,还存在诉讼上的举证问题,要么增加起诉机关的诉累,要么强求当时人举证,这都不尽合理和可取。但于犯罪论之外确定它的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在刑法立法中,已经考虑了一般情形之下的期待可能性,而且针对属于期待不可能的一些常见情况,在立法中规定为阻却犯罪的例外事由,所以可以说,期待不可能性发挥阻却犯罪的机能已经比较充分。同时,以犯罪为前提,进一步考虑包括期待不可能性在内的刑事责任,就不仅从形式上保障了期待可能性论不被滥用,而且结合具体情形,再次发挥评价责任大小的功能,从而,属于法定的阻却犯罪的部分,可以在犯罪论中得到运用,而不能阻却犯罪的,就作为评价责任的事由被展开。同时,由于期待可能性是评价责任的要素,就不必在犯罪的认定阶段进行积极的举证,所以不至于引起诉讼方面的问题,不会导致对公诉方或被告人不利的后果。

(五)这种处置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地注意犯罪前的原因,从而合理评价责任

一个人犯了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另外一个人也犯这种罪或许不能处以同样的刑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甲为了赌博而贪污单位财物的行为,与银行职员乙为了给长期卧病的妻子治病而贪污的行为,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其刑事责任并不一样。如果脱离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结果肯定令人不服。脱离犯罪原因的刑法是呆板的刑法。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犯罪产生的原因,一般只包括犯罪的目的、动机、被害人原因,这些因素往往只是一些主观性事实,是说明行为人可否不实行犯罪的评价条件,并不能直接说明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如人产生了需求钱财的动机,但并不等于他一定要用犯罪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犯罪动机、目的等等因素,必须结合客观环境,成为期待可能性判断的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正是借助于行为之际的行为人内部和外部情形的结合,生动地解释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说明行为选择的可能性及其大小,完整地反映行为人的责任。

10、

第4篇: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 》 2020 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 209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 》 2020 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 2098)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1.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自( ) 。

A.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B.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C.作品完成构思之日起产生

D.作品经国家著作权登记之日起产生

2.表演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 ( ) 。

A.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但不须支付报酬

C.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须支付报酬

D.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

3.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 )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遗赠

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在期满前申请续展注册, 时间为期满前( ) 。

A.1 个月 内

B.2 个月 内

C.3 个月 内

D.6 个月 内

5.甲在木桶里养了一条毒蛇, 一日外出, 便将木桶盖紧, 委托给乙看管, 丙和丁到乙家里玩, 当丙

得知木桶里装着蛇时, 好奇心起, 趁乙不在时, 不顾丁的劝告, 将木桶的盖子打开看蛇, 结果丙被蛇咬伤。

丙的受伤应由( ) 。

A.蛇的所有人甲负责

B.蛇的看管人乙负责

C.第三人丁负责

D.受害人丙自己负责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 共 10 分。 在每小题备选答案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

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6.债的发生根据除了合同外, 主要还有( ) 。

A.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单方法律行为

7.以下权利属于人身权的是( )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8.按照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可分为( ) 。

A.形象商标

B.非形象商标

C.驰名商标

D.非驰名商标

9.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10.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 。

A.赔偿损失

B.违约金

C.强制实际履行

D.恢复原状

三、填空题(每空 1 分, 共 20 分)

1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 定金一般为货币, 不能为特定物。

12.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1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1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1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17.我国商标法规定, 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8.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9.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 共 24 分)

20.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得

以其所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1.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而害及债权实现的行为, 为保全自己

的债权,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2.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3.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4.财产继承: 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5.不可抗力: 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问答题(每小题 10 分, 共 20 分)

26.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3 分)

(2) 债务人怠予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 分)

(3) 债务人的债务陷入迟延履行。(2 分)

(4)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 分)

27.简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答: (1) 继承权的享有者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公民。(2 分)

(2)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2 分)

(3) 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财产。.(2 分)

(4) 继承权的行使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2 分)

(5) 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 分)

六、案例分析(16 分)

28.甲服装厂 l996 年 6 月 31 日接受外商棉睡衣 5000 件的订货合同, 约定交货日期为 8 月 15 日, 并

约定, 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 30%的违约金。 为紧急完成任务, 7 月 1 日, 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

一份棉布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在 7 月 8 日, 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 1.8 万米棉布, 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

向对方支付总货款 l0%的违约金。 7 月 6 日, 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 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 原定 8 日交货

有困难, 请求 20 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 7 月 8 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 7 月 8 日服装厂四处联

系棉布供应。 当 El, 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 立即前去购买 l.8 万米棉布, 且比棉纺厂定价

相比多支付 1.8 万元, 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 棉纺厂不同意解除。 于 7 月 20 日将 l: 8 万米棉布

送到服装厂, 服装厂拒收, 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和赔偿差价损失 l.8 万元, 棉纺厂要求服装

厂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 1 万元。

问: 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 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 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 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3 分)

(2) 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 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3 分)

(3) 7 月 20 日棉纺厂将 1.8 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 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

解除合同。 (4 分)

(4) 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 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

损失。 (4 分)

(5) 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 不予支持。 (3 分)

第5篇: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二是( );

三是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A.教育法律规范 B.教育法律行为 C.教育法律关系 D.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教师资格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教育法的(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实施 B.适用 C.解释 D.遵守 4.下列各项中,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称为( )责任原则。

A.严格 B.公平 C.过错 D.过错推定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D.不发放有关费用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6.下列法律规定中,( )属于授权性规范。

A.“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B.“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C.“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D.“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7.下列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学校 B.教师授课 C.学生学习 D.教师义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 )进行考核。

A.政治思想 B.业务水平 C.工作态度 D.工作成绩 9.下列各项中,(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 B.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C.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D.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10.下列各项中,学校的( )保险属于学校的商业保险范围。

A.医疗 B.财产 C.人身 D.养老保险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对者划“√”,错者划“×”,每题2分,共10分) 1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 ) 1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确定种类并承办。”( × ) 14.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 ) 15.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申诉处理三个环节。( √ ) 四、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6.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7.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8.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

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五、筒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请从以下3道简答题中任选2题回答。答题前,请先将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填在答题纸上。若三题都答者,取前两题判分。

2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3分) 其主要包括: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分)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分)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

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

(3分) (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2分) 22.简述义务教育中国家的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对国家在义务教育中应尽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

(2)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

(3)发展教师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23.简述学校捐赠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答:为进一步做好捐赠活动,学校在捐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宣传、奖励工作。(3分)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学校应从校方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组织捐赠活动,对捐赠的内容、数额、对象、用途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6分)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分)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请从以下2道论述题中任选1题回答。答题前,请先将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填在答题纸上。若两题都答者,取第一题判分。

2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 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权利的认识。

答:(1)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有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方面,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5分) 另一方面,学校还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即根据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奖学金等,也包括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受教育者,给予的校内处分等。但应注意,在义务教育阶段,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将其开除。(5分) (2)在论述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说明的,可酌情加1-4分。(4分) 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认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也可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此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一全体国民的普遍行为规则。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2分)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义务) 此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第三,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2分)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也可简称为“思想教育”义务) 此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其次,教师应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教师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治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2分)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可简称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此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次,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权益。(2分)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也可简称为“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2分)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也可简称为“提高水平”义务) 教师水平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首先,教师只有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培养和教育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其次,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学科知识的更新、教育内容的改革都需要教师不断地对本学科进行探讨和研究,“教育者即是研究者”的理念也对教师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分) (2)在论述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说明的,可酌情加1-4分。(4分)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初一女生被4位同学扇破耳膜案 【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文昌市某中学的一名女生陈某欲向另一女生丁某借4元钱,却遭到丁某的拒 绝。当陈某转身准备离开时,丁某又把她叫了回去,并责问她刚才为何对其做鬼脸。当时,陈 某感到有些奠名其妙,也没有理会就跑回了教室。

当晚,当学校宿舍全部熄灯后,丁某让陈某出去一下,称有事要找她谈。陈某便毫无戒备地走出寝室,见丁某与另外三名女生正在走廊里等她。丁某生气地质问陈某上午是不是很威风,并给她列出了一系列“罪状”。双方由此发生了争论。随后,丁某突然用手猛抽陈某的左脸,另三名女生也在大声恐吓陈某,陈某被眼前的情形吓住了,害怕遭遇更狠的报复,因此也没敢吱声。这样被打了二十多分钟后,另三名女生又接着打陈某的耳光,四位女生打打停停,将近打了陈某一个小时,一共打了她200多个耳光。她们打完后,还狠狠地警告陈某,不许告诉家长和老师,否则就别想继续在该校念书。

据与陈某同寝室的学生反映,陈某被打时,她们都在寝室里不敢出声,怕自己也挨打。在 将近一个小时的殴打过程中,她们寝室对面的男生宿舍,从二楼到五楼的窗台边也站满了人。但大家都只是看,却没有一人去喊管理员。

’ “我的脸被打肿了,当时感觉不到疼痛,只觉得两个耳朵里嗡嗡乱响。”陈某低声说。当晚,她强忍着耳朵的疼痛,在寝室含泪熬了一夜,第二天一大早’,就赶紧去医院看病。最终,医院做出的医学鉴定为:陈某的左耳为外伤性鼓膜穿孔。

事发后,该校的许校长迅速把情况上报到文昌市教育局,并组织当事各方家长先后召开了三次协调会,最终达成了如下处理结果:(1)打人方先拿出医疗费用,让受伤者得到及时治疗;

(2)按照学校规定,对参与打人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被打学生陈某及其家长、丁某及其他3位打人的学生、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因双方争执而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陈某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本案中,丁某等4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陈某轮番殴打,狂扇耳光,致使其耳膜破裂,入院治疗,侵犯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由此可知,本案中,丁某等4位女生轮番殴打陈某,致其耳膜破裂,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丁某等4位女生的侵权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行为,但因其未满14周岁,所以,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4)启示分析:本案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①学生应增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殴打其他学生。与此同时,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应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

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和道德教育,按照教育部等九部委《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校园安全,严格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防范和有效制止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严惩违纪学生,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③学生家长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孩子的心理疏导与法治教育,及时预防和有效制止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当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应选择适宜的法律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并严惩肇事者。

第6篇: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6)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6) 盗传必究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其选出。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 )。

A.-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B.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C.全体人民均有选举权 D.一切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 2.我国采取( )国家结构形式。

A.单一制 B.复合制 C.君主立宪制 D.共和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的条件是( )。

A.5人以上联名 B.10人以上联名 C.15人以上联名 D.20人以上联名 4.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 )。

A.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B.规范宪法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D.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D.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6.下列关于两党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两党制产生于英国 B.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只存在两个政党 C.有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两党制 D.两党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7.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8.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 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 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

A.-党制 B.两党制 C.多党制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每题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的,请将其选出。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1.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D.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2.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

A.没收 B.征收 C.征用 D.并给予补偿 13.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 )。

A.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法庭 D.省辖市的人民法院 14.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权( )。

A.公布法律 B.任免国务院总理 C.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5.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中央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自然灾害 B.年老 C.疾病 D.丧失劳动能力 17.资本主义的政党的作用主要包括( )。

A.参加选举 B.控制议会 C.控制政府 D.控制法院 18.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是 ( )。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言论自由 D.出版自由 1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B.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C.个别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是( )。

A.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B.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C.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D.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三、填空题(请根据题意,将题目空缺部分填写完整。每空1分,共10空,计10分) 21.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2.现行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3.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

24.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名词解释(请对以下名词进行解释。每题5分,共4题,计20分) 2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2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8.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29.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五、简答题(请对以下问题进行简要回答。每题8分,共2题,计16分) 30.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3分)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3分)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还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2分) 31.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分)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1分) (3)提出议案权。(1分)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1分)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1分)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1分)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1分) 六、论述题(请根据题目要求,对所给问题展开论述。共1题,计14分) 32.论述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答: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3分)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为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3分)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3分) 第四、宪法控诉。即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3分) 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是采用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2分)

第7篇: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 盗传必究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是( )。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是( )。

A.陪审员 B.审判员 C.法院院长 D.法庭庭长 3.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4.张某诉王某价款返还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诉讼费用( )。

A.可以由双方协商负担 B.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C.由原告承担 D.由被告承担 5.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做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6.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 )管辖。

A.被告所在地法院 B.原告所在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 D.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其负责执行的法院是( )。

A.基层人民法院 B.第一审人民法院 C.第二审人民法院 D.终审人民法院 8.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 )。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9.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 )。

A.院长 B.庭长 C.审判长 D.审判委员会 10.张某将邻居杨某和杨某的父亲打伤,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杨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杨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杨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 .。

A.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B.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C.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D.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12.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有( )。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13.法院调解原则不能适用于( )。

A.特别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再审程序 D.执行程序 14.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意见 B.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 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 D.周某驾车回家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比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 15.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不包括( )。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经过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映而缺席判决的 D.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6.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17.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做合一确定。

18.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19.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20.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4分) (2)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3分)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3分) 21.简述法定当事人变更的主要情形。

答:(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4分)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3分)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3分) 22.简述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因为公益诉讼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益,因此,作为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在公益诉讼中都会受到限制。(6分)(2)体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调解、和解、自认在理论上都不能适用,撤诉也受到限制,法院应当实质上审查撤诉的理由,而非普通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4分) 23.简述执行终结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分)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分)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分)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2分)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分)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1分)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24.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5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0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4分)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2分)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2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2分)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2分)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2分)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

(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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