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关系研究

2022-09-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是不能忽视的两种法律要素。二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这两种法律要素的运用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民事立法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对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加以分析, 才能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概述

(一) 民法规则

民法规则是对案件当事人民事行为以及民事行为所构成后果进行具体判断的根本法律准则, 是对某一民事行为具体的判定标准。民法规则起源于民法原则。[1]

(二) 民法原则

即民法以及民法的经济基础所体现出来的本质及特征, 是一种极为抽象的法律精神, 是一般民事行为的价值判断依据。民法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主观性, 是法律裁判者以法律规则所赋予的判定标准为基础, 通过主观意识上对民事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形成一种自我价值判断, 从而将之用于案件的审理中。民法原则一般是在案件出现实质性不公平时使用。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联系

(一) 从作用上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贯穿于民事立法的始终。民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制定的, 而民法的制定, 是基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这两个重要的法律要素。具体说来就是, 在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 既要坚持民法规则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又要通过民法原则来达到绝大部分群众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法律的公信度。

(二) 从内容上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其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个人意志所支配, 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官法律裁量权的限制, 从而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保护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2]

(三) 从法律本质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体现着民法精神, 是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能够帮助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素养。

三、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区别

(一) 从性质上来看, 民法规则是贯穿于民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是统治阶级对民事关系意志的表现形式, 是民事立法与案件审理的特定价值判断标准, 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民法原则是适用于某一民事案件的一般准则, 只对特定法律环节具有指导意义, 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法案件。

(二) 从适用范围来看, 民法规则是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 内容充实详细, 适用范围较广, 能够应用于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 且法官能够通过民法原则对案件进行多方位的判断, 可以进一步约束法官的行为。而民法规则由于其对法律标准的界定较为模糊, 因此不适用情节复杂的案件, 只能在特定的民事纠纷中加以使用, 且只能作为法官对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判断的参考依据。

(三) 从内容上来看, 民法规则是构成要素与法律后果判定的基本标准, 比民法原则更为具体, 是法官进行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 对法官的裁定行为构成了客观上的约束。相对来说, 民法原则更为抽象, 对构成要素与法律后果都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是基于法官自身思想道德状况、法律素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案件裁定的主观价值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具有一定的对立性。

(四) 从作用上来看, 民法规则对法官的裁定行为具有较强的限制性, 能够保证法官的裁定依据符合法律标准, 尽可能地减少因为法官主观价值判断而带来的不公正, 避免裁定结果偏离法律轨道。而民法原则对法官的裁定行为的约束性不如民法规则, 给了法官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力, 一旦法官自身价值判断出了偏差, 就很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违背法律的公平性。

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 民法规则是民法中“硬”的部分, 是对民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不可缺少的元素, 是民法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制度中“软”的部分, 是通过 (法官) 内在价值观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性, 避免僵化固定的法律体系导致的判决不公, 使民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既有着性质、适用范围、内容、作用以及使用标准上的不同, 又存在着辩证的联系, 是民事立法与民事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要素。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起源与基础, 这是导致其存在区别的最根本的因素。

摘要: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二者又存在着辩证的联系。民法规则是以民法原则为基础, 民法原则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本文在对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内涵加以概述的基础上, 辩证地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民法规则,民法原则,辩证关系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江汉论坛, 2014, 02:28-32.

[2] 陈海棠.简析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J].才智, 2015, 2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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