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问题分析

2023-0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民工就业问题分析

农民工群体就业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两个一百年,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提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有一次的重视,所以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和机会。然而对于为城市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农民来说,无法在就业中找到合适的岗位或者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对城市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但在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因为其群体的弱势,无论是就业方式,还是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都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研究也用来支持“助业通”APP项目课题。

关键字:农民工;就业;问题

1 前言

就业是国家大计,民生之本,关系着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国家和党的目标。研究农民工就业有利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扩大农民工就业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故本文借项目,推动“助业通”APP项目的开展。

2 农民工就业现状

笔者在设计“助业通”APP的过程中,通过走访城区各个就业中心,人力资源部门、劳务公司进行访谈,得出以下农民工就业的现状。

2.1 就业分布

我国农民工在三大产业中的就业情况是逐渐变化的。在1990年以前我国农民工未脱离第一产业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在1990年以后随着我国制造业的腾飞,我国农民工的主要就业方向转向了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和建筑业。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农民工的就业方向转向了住宿酒店服务业、快递业等行业。但是综合来说,我国农民工的就业主要集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低,流动性较大。

2.2 就业性质

我国城市劳动力人口多,城市农民工大部分是外来人口。主要包括的是普工和农民工。由于这部分人口的知识匮乏和综合素质低,导致就业的岗位选择空间少,再加上现在国企和集体企业的下岗人数的增加。由于下岗的职工大部分都是能力一般,且不是技术人员,无法从事一些技术类的工作。导致现在很多工作,都没人干,而这些农民工也有很多会找不到工作,导致有人没工作。造成了弄明工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

3 农民工就业主要问题

3.1 被动性流动就业

农民工从城市转向农村使工作和生活方式发生转变,会使许多农村出来的劳动力难以适应,从而找不到工作,而面对农村劳动力的冲击,城镇的劳动力也会受到波及,使得城镇出现了农村失业人口和城镇失业人口。而制造业企业开始走向智能后,普通工人的需求量就开始慢慢减少,而具备高技术水平的技能工人的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多。这些技术是普通农民工本身并不具备的,所以导致技术工人的需求量虽然不多,但是其功能性让他们有着更高的竞争力,所以导致技术工人们供不应求,而普通农民工的就业只能向更低端的岗位上流动。

3.2 基本权益难以保障

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后,由于户籍及相应从事行业的用工模式的限制,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各项城市社保福利也不享受。农民工在发生欠薪、工伤等不公平的待遇时候经常不知道如何解决,同时相关社会部门的关系和帮扶也不够,造成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使农民就业出现很多不稳定因素。

4 农民工就业对策

4.1 创新农民工相关就业制度

政府要发布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鼓励政策,以及对现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补贴。人力资源机构的增加,有效的解决目前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过少的问题。增加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缓解现在劳动力市场里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的压力,可以迅速的让劳动者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节省双方的时间等成本。有利于企业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信息。对劳动力市场消化劳动力有很大的帮助。建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专业,要大型,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快速的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構,另一方面人力资源机构大型,它的工作者就多,这样工作人员多就可以服务更多的劳动者。从而解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劳动者相对过多,和给劳动者和企业双方供需信息匹配过慢的问题。

4.2 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就业环境的稳定,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就业环境的稳定和为农民工打下就业的基础。要按《劳动法》及其配套的规定,使每个农民工都能够享受到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使其在脱离公有制企业后再加入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后顾之忧,为农民工之后的再就业打下基础,使再就业能够在社会的保障下进行。同时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非国有企业的数量,使其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接收更多农民工人员。

5 结论

通过以上问题研究,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信息交流网络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所以推动“助业通”APP项目有重要实际意义,这不仅可以让再就业者能够及时发现有效的就业信息,从而对自身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会让企业招聘到更有能力的人才,信息交流网络变成再就业者和企业之间的桥梁,达到双方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闫妍.智能制造背景下农民工的就业出路[J].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2020,30(3):64-68.

[2] 李国.疫情后,青年农民工就业观变了[J].决策探索(上),2020(10):32-33.

[3] 刘丹,雷洪.就业质量、相对剥夺感与农民工的地位层级认同[J].学习与实践,2020(9):85-97.

[4] 董峻.国家将创造更多条件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J].劳动保障世界,2014(25):20.

[5] 赵明霏,冯婧.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微观影响因素分析[J].学术交流,2020(9):102-111.

[6] 杨李喆.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打好服务“组合牌”[J].工会博览,2020(25):14.

[7] 杨正雄.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D].吉林大学,2020.

作者:高婷 王伟佳 鲁欣怡

第2篇: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农民工就业问题分析

【摘要】从风险的角度而言,中国转型期的农民工就业风险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农民工就业面临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社会转型期的制度转轨导致农民工就业保障机制缺失;高密度的农民工就业风险,可能引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二次失业浪潮;随着中国城市化、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工就业群体内部呈现代际分化。

【关键词】风险社会 农民工 就业风险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风险社会理论专注于当代社会的转型与变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正面临着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结构转型以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转轨。这种转型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国社会出现很多矛盾。中国目前正行驶在现代化的高速公路上,新社会要素的不断生成及这些社会新要素与旧要素的尖锐对立和冲突,导致了巨大张力的积蓄,各种发展潜能和发展方向的共时存在导致基本的社会安排难以定型,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社会风险”①的发展阶段。

风险社会中的失业问题“是工业社会本身的一种意义深远的制度性危机。”②风险社会思维范式下的就业分析基础应该是建立在转型社会的分析框架上的。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处在历史和时代的转轨时期一种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变(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因而社会失业就表现出更多的时代特点和隐藏在社会内部产生和运行的逻辑。中国作为外源型后发展国家,社会转型具有自身的特点,既具有传统遗留的特征,也具有现代发展的特性,因而是一种传统与现代混合的社会。从风险的角度而言,中国转型期的农民工就业风险的特征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农民工就业保障机制缺失

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ong Giddes)将风险分为外部风险和人造风险,前者是指来自于外部,由传统和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而后者是由人类不断增长的知识对世界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在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产生。③现代风险的概念标识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差异。在现代世界,风险开始从“外部风险”逐渐转向“人造风险”,也就有了乌尔里希·贝克和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由传统向现代、农业向工业、计划向市场的转型过程中,社会风险不断突显。社会转型需要由改革来完成,改革就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必然引起社会群体地位的重新排序。中国的体制转轨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成熟的、合理的阶层利益保障与协调机制,从而加剧了当前中国社会风险的累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居民面临的主要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风险,农村居民的生存与发展存在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共同分担机制,为此农村居民不存在个体就业风险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其他产业、向城镇转移。放弃了以传统农耕为主要就业方式的农民进入城市后,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管理制度是农民工劳动就业保障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农民工以一种极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在就业上受到职业、工种、学历等因素限制;在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方面,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而农民工则很难全面享受到这些保险待遇。

为此,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在打破传统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的同时,并未迅速形成成熟的、公平合理的利益保障与协调机制,从而在新旧两种机制之间形成了一种断层现象。旧的制度性规则不再受到人们的信任,新的制度性规则又尚未成熟,这种快速的社会转型与缓慢的利益保障与协调机制形成过程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工阶层缺少合理的户籍制度和开放的社会流转机制的保障,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低收入者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表达与保障。

农民工就业高密度风险

农民工一旦失业属于高密度失业群体,这是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技能素质不是很高,一般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现状所导致的。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就业主要分布在建筑、纺织、餐饮、商贸等行业,他们的就业状况极不稳定,随时面临着被解雇的危险。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工长期以来被视为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当社会风险来临时,他们就成为了生活于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而受到被迫失业的冲击。

源自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波,如今正冲击着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中国。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下,中国的中小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大部分企业为规避因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而减薪压岗,以牺牲农民工利益来维持企业的发展。根据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中国百村农民工调查数据来看,④ 2008年上半年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1324.6元,下半年平均月工资为1131元,比上半年下降14.6%。2008年下半年平均月工资与上半年相比,工资降低的有78个村,占78.0%,工资无变化的占15%,工资增加的只有7%。

金融危机的到来使全社会的就业风险都大大增加,城市工人、大学毕业生都面临着就业风险,城镇下岗人员增多,就业压力增大。由于面临激烈的竞争和生存挑战,城镇人口也会去从事一些以前不愿意做的事,这将会给农民工就业带来更多困难。城镇人口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重心下移、就业层次逐级下移,使农民工就业机会绝对减少,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空间也逐步压缩。

农民工就业群体内部呈现代际分化

随着中国城市化、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工就业群体内部呈现代际分化。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民工不再是高同质性就业群体,已经产生了代际分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以1980年前后出生为界,中国城市农民工呈现出明显的代际差异。以1980年为界,那些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并于八九十年代离开家乡外出务工的人称为第一代农民工,而在1980年后出生并于九十年代中后期离开农村到城市务工的一代称为新生代农民工。⑤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得出,第一代农民工与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境况和要求具有不同特点。

调查研究表明,“两代农民工在就业心理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第一代农民工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更注重工作稳定性,甘愿为家庭和子女付出一切;而新生代农民工求新、求变、求发展的心理更为突出,更注重自我发展。”⑥因此,第一代农民工关注的是地域和职业上的水平移动,他们实现的是农民市民化即 “农民非农化”⑦的目标。而且第一代农民工群体倾向于叶落归根,最终回流到农村,对于未来继续留城发展的愿望不是很强烈。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在年龄结构、文化素质、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因而他们渴望长期留在城市生活和工作,有安家立业的打算。

另一方面,由于两代农民工在社会环境和生活境遇方面的差异,使他们在面临就业挫折的心理承受方面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姿态。第一代农民工因为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培养了他们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精神,也造就了他们随遇而安的求稳心态。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已较他们的父辈有了很大的改观,他们更愿意选择一些轻松、环境较好、待遇较高的工作职位,而对一些脏、苦、累的工作却不愿意接受。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较为狭隘的职业观,导致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很狭小,他们既不愿返回农村务农,又难以留在城市谋求长远发展,处在一个被农村和城市双重边缘化的窘迫状态。

风险社会形象地描述和分析了中国农民工所处的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特征,为我们反思中国农民工就业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因此,风险社会理论也为我们理解风险与危机中的农民工就业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与分析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州体育学院社科部,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青年项目《快速工业化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管理模式转型与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 GD11YGL09)

注释

①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9页。

②[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146页。

③Anthony Giddens,Runaaway world: How Globalization Is Reshaping Our Lives,New York: Routledge Press,2000,p75.

④韩凯,王宾:“国际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影响的百村调查”,《经济纵横》,2009年第8期,第74页。

⑤王兴周:“两代农民工群体的代际差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37页。

⑥钱雪飞:“代际视角下第二代农民工城乡迁移个人风险成本的实证研究基于1012位城乡迁移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第6期,第36页。

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数量、结构与特点”,《工人日报》,2006年2月14日。

作者:刘娟 陈淑琼

第3篇: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分析

摘 要:灵活就业包括多种类型,农民工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群体。目前,城镇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备受国家和社会各界关注,因其存在的问题较多,就需要明确问题,分析原因,方可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有效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

0 引言

灵活就业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就业方式,其大大促进了城镇经济的发展,有效缓解城镇就业的压力。农民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力量,全国已超过2.8亿,其中购买养老保险的有4000多万人。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国家已列入考虑重点。虽然灵活就业存在许多优势,但其在社会保险的设置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各种劳务纠纷层出不穷。为了改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就需要针对当前现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良策。

1 灵活就业概述

灵活就业不同于传统就业,除了劳动时间比较灵活之外,灵活就业者的工作场所不固定,劳动关系和收入也不同于传统就业。灵活就业包含的类型较多,有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其他灵活等,大大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在灵活就业方面,需要重视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2 重视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意义

重视灵活就业农民工保险可以激励更多农民工就业,降低城镇就业压力。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从而提高生活水平。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为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贡献。农民工社会保险是全社會关注的焦点,改善社会保险设置,提高农民工福利,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当城镇中的农民工日益增多时,国家就需要加强农村改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就是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定健全的制度。农民社会保险制度越完善,就意味着农民可以享受更多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

城镇之所以会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各行各业的发展蒸蒸日上,出现大量的职位空缺,因此,一些农村人员纷纷进城求得职业,但其户口还在农村,因此就称之为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可从事多种多样的职业,也是构成城市打工人群的主要生力军。如果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降低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使社会存在潜在的不和谐因素。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需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3 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当前,社会对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城市为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在社会保险这一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政策。就实施现状来看,这些政策还有待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亟需解决。

3.1 问题

3.1.1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许多农民工的参保欲望较低,退保比例不断增高。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在一些规定之中已经有所明示和界定,但依然不够完善。更多规定和文件侧重于企业员工的保险,却没有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规定。规定不完善,相关制度就无法健全,这就无法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1.2 城镇农民工流动性较强

目前,城镇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这就意味着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如果农民工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就涉及到保险转接。关于农民工的社保转接还缺乏有效的保护政策,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涉及到跨省、跨市时,农民工的社保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标准。由于这些标准没有统一,因此,农民工的保险转接就会变得难上加难,甚至直接断掉保险。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历经周折才得以续交,但却耗费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大大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成本,给其生活带来许多不便。许多农民工学历低,进城务工时无法选择条件较好的企业,而且大多数岗位比较低级,缺乏保障,甚至是临时工和兼职,这样就会造成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加之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其在频繁转接保险时就会十分困难。许多农民工调换工作后,由于转接不顺利使得保险费用断掉,相应的合法待遇也无法享受。城镇与农村的社会保险差异较大,标准不一,一旦农民工回到农村,其社会保险的去留则更成为一个问题。

3.2 原因

3.2.1 城乡差异较大,体制不完善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之所以会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城镇和农村的差异较大,体制不完善,就会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得不到重视,许多农民工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社会保险的作用认识有限。尽管许多城市允许更多农民工进城工作,也建立了相关社会保障体系,但在实际操作时却没有真正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一些城市人排斥农民工,农民工自己也不重视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劳务纠纷屡见不鲜,社会保险自然不会完善。

3.2.2 缺乏对农民工养老保护的法律

目前,不仅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体制。虽然社会保险是保障农民工利益的关键,但是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保护,使得农民工的社保时常存在“有名无实”的情况。虽然许多城市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设置,但却采取层层安排的方式,以强迫的方式将压力落在企业身上。在执行的时候,却缺乏有效的力度,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其实际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3.2.3 企业缴费不积极

农民工队伍庞大,分布于各行各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许多企业在用人时会考虑到大内的效益与用人成本,想方设法削减成本,提高效益。农民工本应享受到社会保险,这些企业却没有重视农民工的权益,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不够主动,甚至干脆不去缴纳,这样必然会影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设置。

4 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改进对策

4.1 建立多元化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从社会保险制度上改进。可从工伤保险制度中入手,对其加以改进,实现明确分类,使制度具备较强的针对性。一旦农民工因公负伤,就需要借助社会保险加以保障,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明确分类,使得农民工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此外,明确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使其重视对农民工的保护,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时,必须要全权负责,使农民工不必自己缴纳,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由于各个行业有显著差别,因此,农民工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伤亡事故也会有区别,企业在缴纳保险时会根据行业分类,按照不同的费率执行。职业风险越高,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缴纳保险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根据支出实际情况调整费率。

4.2 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险设置,政府要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设置专门的机构开展有效监督,确保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按时交纳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的职能,加强监督力度;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有效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的作用,实现社会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后,要确保这些政策可以落到实处,使农民社保得到保障;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帮助,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可法权益。

4.3 提高企业与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

目前,农民工的退保率较高,企业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这就需要想方设法提高其缴费的积极性。首先要根据保险项目的分别,制定不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设定多个档次,使农民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缴纳保险。其次是适当提高农民工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的标准,以促进农民工参加社保保险的积极性。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二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维持农民工在其失业期间最基本的生活。第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参保意識。主动征求参保单位意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化解参保对象心中的疑惑,在参保单位中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联系点和跟踪服务。这样,一旦农民工失业,就能够使其顺利度过失业阶段,使社会保险不再成为其负担。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是人们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制度与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并引导广大农民工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缴纳社会保险,从而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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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武洪.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探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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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新阶段的政策建议[J].中国劳动,2011,(11):6-13.

作者:吕鹤

第4篇:农民工创业就业现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 农民工创业就业现状分析

作者:张慧媛等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

摘要: 以最有代表性“中国打工第一县”之称的金堂县为分析对象,通过统计分析,并结合多个典型创业案例,显示农民工创业与当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密切相关,同时也有自己的约束条件,农村中年以上劳动力、留守妇女、有家庭负担的青年劳力等人需依靠本地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了这些人员的本地就业,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解决了大量就业困难群体的本地转移就业问题,为中西部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政府应当给予大力支持。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5)03-0037-07 农民向城市跨地区流动是一个长期现象,但同时在转移过程中面临就业难、城市生活成本高、户籍制度门槛仍长期存在、产生大量留守人员、城乡分割、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差距悬殊等诸多问题。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就业形势受到巨大的冲击,很多企业开工不足甚至倒闭,大批农民工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而选择返乡,促使近年转移就业呈现出新的态势,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的步伐逐渐加快,在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具有更大的社会效益。回乡创业联系着城乡,将发达和不发达地区联系起来,用特殊独有的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贡献。平稳有效地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促进经济发展,促使社会的安定团结,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农民工创业需要农民工在技术、财力、信息、管理和理念等相关的创业要素积累到相当的水平,对其自身资源、外界资源,尤其是家乡资源进行多方整合而形成的一种创业行为。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农民工是创业主体。其次,回乡创业要求农民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创业,通过各种生产经营的形式,创造价值的生产及非生产性活动。

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用创业理论、推拉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社会流动理论及需要层次理论进行分析,农民工在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人脉、技术、经验等资源的基础上,平衡期望收益和成本,在城乡间的各种推拉力的综合作用下,做出选择,期望通过回乡创业来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社会地位,是一种上升式的垂直的社会性流动,能够促进地区的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升级,提高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也验证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提出的满足高层次需求的诉求。

号称“中国打工第一县”的四川金堂县劳务输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在30余年从“输出”转向“回引”的实践中,金堂县开创了第一个开展外派劳务、第一个“打工者回乡创业园区”、第一架农民工包机等九个“第一”。经过对金堂县大量统计数据的分析表明,青壮年农

龙源期刊网 http:// 民工是外出农民工的主力;中老年农民工因身体和综合素质原因外出就业竞争力弱,用工单位很多有年龄限制,希望聘用青壮年农民工;而农村留守妇女很多倾向于选择能实现“双赢”的就业途径:既能照顾家庭又从事非农产业的就业以增加家庭收入,倘若不能实现“双赢”,就留在家中,承担务农、照顾老人、教育子女等家庭分工,想就业只能留在本地寻求就业机会,回乡创业带动就业就是能将这些劳动力就业问题解决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金堂农民工回乡创业现状

(一)金堂农民创业就业基本现状

近年来,金堂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回乡创业当作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途径。自2003年开始,逐渐加大力度实施“回引工程”,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目标,按照“输出劳动力,带回生产力;输出打工者,引回创业者”的工作思路, 努力促进“劳务经济”向“回引经济”、“创业经济”转变,有力推动了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金堂县作为大量农民工的输出地,各项政策方针形成了对回乡创业的强大拉力,而同时农民工在外城市打工所面临的各种艰辛和限制又称为促使其回乡的推力,金堂农民工在比较输出地和输入地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下,将回乡创业作为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见图1)。

到2010年,金堂回乡创业人员达7 591人,到2013年初,金堂县回乡创业人才建成农产品加工和储运厂房以及商铺约2.7万平方米,创办各类实体651家,固定资产累计达2.4亿元,年创产值5.9亿元,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达5.1万人,占金堂县总数的40%以上,从创业的数量和质量来说,金堂县都走在中西部地区的前列。

金堂县农民工回乡就业人数累计达1.9万人,回乡创业人数累计达0.76万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金堂县有大批有意愿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这与金堂县的创业氛围有一定关系。2006年5月在“第七届全国创业之星经验交流表彰大会”上荣获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联合授予的“转移农村劳动力先进县”称号;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甘士明2009年4月率领全国农民工创业经验交流会与会代表亲临金堂县考察和指导该县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2009年9月,金堂县竹篙镇挂农业部颁发的“全国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确定为“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2011年10月12-13日,“2011中国(金堂)农民工创业就业发展系列活动”在金堂县成功举办,对推动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纵深发展、促进丘陵地区以“三化联动”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10月,中国农民工博物馆在金堂县筹建,中国农民工博物馆在四川成都金堂正式开馆,这是中国开设的第一个集中反映农民工发展变迁的博物馆。2011年10月,在中央电视台《小崔说事》栏目上,王红琼、唐发军、文仁浩等金堂籍农民工优秀代表向全国电视观众讲述了艰辛的打工、创业历程和回乡创业后的美好生活。2012年5月被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四川省劳务开发基地县先进集体”,9月被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评为“成都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先进县”,10月被被发改委等相关国家管理单位确定为成都地区唯一的“开展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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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堂式创业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回乡创业的主体为具有多年打工经验的农村劳动力和新一代青年农民工,尤其是金堂的新生代农民工,年纪轻,眼界开阔,思路活跃,敢于拼搏,在返乡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投资办企业的约占34%,搞种植、养殖的约占42%,成为经纪人的约占6%,担任村干部的约占14%。他们都是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2]。

农民工回乡创业以结合当地资源进行开发的乡镇企业为主。从回乡创业的行业看,主要分布在制造加工、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建筑、商品流通、规模化种植养殖等领域。以2010 年为例,全县总计兴办10人以上回乡创业企业(作坊)336家,解决就业1.7万余人,其中以制衣制鞋业为主,养殖业其次,农产品(含食品)加工业占10%,餐饮服务业占7%,建筑业占6%,商贸流通业占4%,还有交通运输和制造加工业等(见表1)。

回乡创业主要是以结合当地资源进行开发的乡镇企业为主,包括农产品加工业、餐饮服务行业等,主要类型有四类:

1.家庭经营型。初次投资多数在5万元以内,从事小规模的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餐饮服务等,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成本低,对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不会太高,家庭成员信任度和团结度更高,可以务工务农同时进行,两不耽误,更方便于开展创业经营[3]。 2.亲友帮扶型。农民创业者在拥有具备相关技术、资金和管理理念的亲属或关系较好的朋友的帮助和带动下,能够自立一小片江山。

3.经商回归型。农民创业者经过几年的打工经验,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人脉和大企业的管理经验,回到家乡,能够充分结合利用当地资源和外来经验,相对对市场也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实现较高水平的创业。

4.集群带动型。以金堂当地的工业园区或者创业基地为带动,能够有良好的创业政策扶持,并形成较好的创业环境,在产业聚集区的辐射下带动周边的市场发展,创业者可以寻找契机,提供上下游的产业开发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

(三)创业就业的四个阶段

金堂县农民创业就业走过了30年的历程,经历了四个阶段:

1.踏出乡土、脱贫致富。金堂县竹篙镇1985年就开始以政府牵头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金堂也被称为“打工输出第一县”。主要选择在广东省以及其他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实现了脱贫致富,同时也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政府组织成功后也有自发效仿外出打工的劳动力。

龙源期刊网 http:// 2.强化服务,培训创新。金堂县政府重视农民劳务开发,坚持“人员变、班子换、劳务开发不断线”,不断地拓展政府功能,加强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劳务培训,创新开展权益保护的机制等。

3.回引工程,创业兴县。金堂按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返乡创业”的要求,提出“送出去打工挣钱,引回来创业兴县”,为返乡创业搭建平台,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4.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如果实现返乡创业,对于中西部不够发达的地区来说,首先就是要求农民工能够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仍是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将相关的资本积累起来进行创业的首要渠道,但回乡创业带动就业在过渡时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堂随着返乡创业进程的加快,县域经济实现了较大的发展。

从社会流动的视角来看,金堂农民工的回乡创业已经远远超过了早期的下降式或者水平式的流动方式,不是简单候鸟式的在城乡之间折返,或者一般意义的回流,而是更具有活力的上升式的流动方式,通过雇佣他人,实现到管理者和创业者的转变。

(四)农民工回乡创业与当地农村就业的关系

以上行业分析表明,农民工回乡创业与当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密切相关。制造加工、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建筑、规模化种植养殖等行业,都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以比重最高的制造业(38%)和规模化种植养殖业(29%)为例,被称为“小金堂”的东莞市厚街镇,以制鞋业而闻名国内外,厚街制鞋业所用外来农民工主要是未婚或已婚未生育女工,包括金堂籍女工。这些女工结婚生育后,相当一部分因照顾子女和老人而留在金堂。只要能满足这些女性农民工照顾家庭的需要,(例如,附件案例8中的成都金堂天亚鞋厂,每天只上班8~9小时,工人有时间照顾家庭)金堂可以为当地以制衣制鞋业为主的制造业企业提供在沿海工作过多年的女性熟练操作工(见表2)。规模化种植养殖的日常管理属于农活,活不累,但对劳动者的责任心有较高要求。与中小学毕业后直接外出务工、没有种过田的农村青年劳动力相比,进企业前种过多年田、因外出找工作困难而安心务农的中老年劳动力,更适合这类企业的需要。

金堂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创业的成功者,金堂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创业成功案例见表2。

以上13个典型案例中,主要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的,是案例1和案例3中的医院与医疗服务项目;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中也需要一定比例的农技人员(案例10中,农技人员占就业者的15%)。除此以外,返乡农民工创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或者本地农村劳动力多数已经在沿海从事过相应工作、具备工作能力,招聘后立即可以顶岗操作,如案例1与案例4中的建筑工人,案例

4、案例5与案例11中的酒店(会所、度假村)普通员工, 以及案例8中制鞋厂流水线上的操作工人;或者短期培训后就可以胜任,例如案例

6、案例

7、案例10和案例13中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的农业工人;或者有一定技术含量,但本地农村劳动力经过一定时期培训

龙源期刊网 http:// 与“在干中学”锻炼后,可以胜任,例如案例2中的电缆生产与销售,以及案例12中的木工。可见,像金堂这样的内地县城,农民工回乡创业有自己的约束条件。创业的企业或者是利用本地资源(农用土地、在乡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农民工)发展面向县内外市场的生产,或者依靠本地市场(案例1中的医院是这方面的典型)。类似广东深圳、东莞那种两头在外的模式:生产要素——资本、技术、农民工(主要是外来的)、产品市场主要也是外面的,不符合金堂的情况。

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行业选择、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外出经历、产业优势、资金力量、技术经验以及人脉资源、区域环境等都有很大关系。很多金堂回乡创业者选择的是有产业优势的制鞋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的养殖业。回乡创业是外出务工劳动力对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投入与收益比较后的一种理性选择,也是农民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选择。回乡创业使得农民工充分发挥自我潜力,利用积累的各种资源,实现从打工者到创业者、从农民工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实现其自我价值,赢得了社会地位和尊重,获得比物质条件更高层次的精神满足。

二、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大回引力度,以创业带动就业

通过调研得知,金堂县农村劳动力城镇化的过程中大部分农民要进入城市,但种种客观原因决定无法让全部农村劳动力进城,留守的很多中老年农村劳动力、妇女、因家庭负担无法外出,还有很多怀揣技能和梦想回乡创业的青年劳动力,这些人的就业和创业道路何去何从呢?这可以和我国大力倡导的发展县域经济和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思路结合起来,应该加大回引力度,引导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让一部分农民实现就地转移就业,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平稳过渡,也利于改善当地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加大回乡创业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等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引导返乡民工、高校毕业生等创业,兴办经济实体,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大好局面。农民工回乡创业既符合他们自身利益,也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能够带动当地的劳动力就业和促进县域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政府部门要提高对农民创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完善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的扶持和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创造政策环境,加强金融扶持

金堂县开展“回引”工程以来,金堂也推出了相关的扶持政策,陆续出台了《促进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回引创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回乡集中创业居住区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务开发工作的决定》《金堂县回乡创业示范区优惠政策》《推进农用地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同时将其纳入到全县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制定“一镇一产业”“一村一品”发展规划。金堂县成立了发展回乡创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吸引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工作考核

龙源期刊网 http:// 体系,县领导曾带队到外出就业所在地走访慰问和调研,鼓励金堂籍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并搭建异地与返乡创业的桥梁,如在就业密集地建立分商会等。

金堂县建立了银政企三方沟通联系机制,搭建以县邮政储蓄银行、县农村商业银行为重点,市县中小担保公司为支撑的融资服务平台,为回乡农民工创业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为回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回乡创业。目前共为91户回乡创业企业补贴房租63.75万元。设立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缓解资金瓶颈,扶持具有示范效应、就业效应等回乡创业企业。

(三)规模化发展,促进创业就业

金堂县加快推进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居住区集中以及壮大节能环保主导产业。金堂县着力打造返乡创业示范区,搭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平台。竹篙镇在1999年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示范区”,给予创业者办理费用减免、税收返还、补贴房租、土地、城建、户籍等多种优惠政策。在竹篙、高板、土桥等8个具有一定资产存量和发展基础的乡镇建设了“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区”。依托金堂的人力资源优势,淮口镇的成阿工业园在2009年开工一年后就引进了芯片制造基地、长虹电子电器再生资源等40个项目,总投资超百亿。连片打造成都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目前,全县已建成和在建工业园区20余平方公里,规模企业108户,工业销售收入达200亿元。同时,根据园区企业需求,围绕节能主导产业,大力开展以增强上岗能力、提升从业能力、转换就业岗位和创业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订单定向培训。还需抓住东部沿海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机遇,定期组团到金堂籍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东莞、深圳、福州等地,开展回引宣传,加强熟练技工回引,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就业。2012年为园区工业企业培养引进熟练工人4 162人。

(四)加强培训管理,保障创业就业权益

金堂县的培训工程坚持“四个结合”——与就业形势结合,突出培训保障性;与农民意愿结合,突出培训针对性;与市场需求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

免费为回乡创业农民工举办IYB——改善你的企业,SYB——创办你的企业及法律制度等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根据回乡创业企业的需求,免费为回乡创业企业提供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金堂建立了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延续服务为一体的创业促进中心,并在工商、税收、水电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创业优惠。在县城投资建成县人力资源市场和2个镇级分市场。全县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在工业园区成立园区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在主要就业聚集地成立“金堂县驻东莞就业社保服务工作站”,多种方式搭建了就业服务的平台。为了保障广大在外务工者的人身安全,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为自愿参保的金堂籍外出创业就业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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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建民间创业组织,合力进行创业指导

一是成立回乡青年创业合作社。金堂县团委在全县回乡创业集中区分别成立回乡青年创业合作社,为回乡创业青年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援助、拓展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二是成立金堂县大学生创业协会。主要职能和作用是多举措实现创业的组团发展,推动现有项目的提档升级,发挥创业典型带动作用,形成自主创业的金堂特色。

三、金堂农民创业的启示

金堂农民创业就业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吸引了一部分人才回到家乡就业,带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致富,回乡创业形成的劳动密集型为主产业,解决了大量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使农村留守难题有了有效的缓解。回乡农民工创业带动本地转移就业,目前已经解决了累计2万个家庭的留守难题,推动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改善农村面貌和生活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同时,对于创业者来说实现了自我价值,释放了个人潜能,使其学习应用知识和技术,决策执行、思维判断等综合素质和能力都有了全面提高,收获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对于个人乃至社会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回乡创业,一方面追求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8],本文以金堂县为例,金堂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社会效益表现为解决外出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群体的就业问题。对于很多这些回乡创业者创办的中小微型的以乡镇企业为主的企业来说,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相对差、利润相对少,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但却可以建立一种与乡村劳动力文化、体力、工作时间相匹配的就业模式,能大大解决很多就业困难的中老年人、留守照顾儿童的妇女、农忙过后赋闲在家的农村劳动力这些人群的就业问题,政府仍然应该大力支持,与其花钱维稳,不如支持创业,以就业保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回乡创业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了《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研究》课题组, 开展了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就业的同时,部分外出劳动力经过一段时间外出就业, 积累了一定的技术、资金、人脉、理念,又重新返回家乡, 利用务工增长的见识、本领, 获得的资金和信息, 创办了自营企业,一股农民工创业潮正在逐步兴起。在经历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就近就业,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离土离乡”的进城务工就业,迄今的农民工回乡创业正创造了新的就业载体。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外出就业的成本和环境等各种压力促成了农民返乡创业,带动了当地“离土不离乡”和一部分“不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的本地转移就业,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中西部地区壮大县域经济,发展小城镇建设, 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区域间的贫富差距。尤其是对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很长时间以来政府都把希望寄托于招商引资,但对于金堂这种规模的县城来说,引入大型投资的机会还是十分有限。此时,农民创业形成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契机,将东部沿海地区积累的经验和技术结合当地的资源特色,开发特色传统的产品和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村镇建筑工程等可以搞活当地县域经济,同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批较高素质人才,更重要的是解决了中老年就业困难群体的转移就业问题,解决了留守妇女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无法

龙源期刊网 http:// 离土离乡外出就业的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这对于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金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农民工返乡创业有较强的经济带动效应,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促使就业岗位的增加,增加财税贡献,促成一二三产业之间的互动以及人文因素等。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的大力支持下,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成立了创业就业课题组,2011年底发布《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成功实践——金堂县农民工创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报告》,报告指出:金堂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成功实践是我国农民工发展的缩影,金堂县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作为工作重心,通过集中优势资源,大力、持续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农民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9]。同时,金堂县依托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的措施,有助于引导我国农民工的有序流动,推进“三农”事业健康发展,将为全国其他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参考文献:

[1] 刘方健,杨海洋,陈鹏飞,等.金堂农民工回乡创业调研报告[R].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发展研究院,2010. [2]李霓.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流动及经济规律探讨——对成都市金堂县竹篙镇新生代农民工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12(4):104107. [3]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民工创业调研组.关于推进农民工创业的调研报告[R]. 北京:农业部,2013. [4]覃念.选准项目巧抓发展机遇 精心打造立体循环农业[EB/OL]. [20100121].http:// [9]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成功实践——金堂县农民工创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报告[R]. 北京:农业部,2011.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Jintang County, known as No.1 County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 whose greatest feature is to focus on labor economy. It concerned the rural labor employment in the early period, and recently pays attention to the entrepreneurship of returned migrant worke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istics and the typical cases of entrepreneurship,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entrepreneurship of Jintang returned migrant worker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ocal labor resources status, and has its own constrains. Middleaged labor, women left in the rural area and young labor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need to be employed in the local. The returned migrant workers for entrepreneurship help promote these labors’ employment, also develop the county economy, improve rural landscape and living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urbanrural integrated construction. It may bring certain economic benefits and significant social benefits. The government should give strong support to it. Key words:rural labor transfer;return home for entrepreneurship;migrant workers for entrepreneu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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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民工维权问题分析探讨

12月4日,本报a10版刊出《四大部门首次“联手”维权》一文,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工朋友的高度关注。今年的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啥内容?农民工朋友如何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他们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权?本报记者昨日特别专访了合肥市司法局副局长唐明德。

维权并非仅是讨薪

记者:今年的农民工维权行动还是帮大家讨

薪吗?

唐:将农民工维权仅仅理解为帮人讨薪,是大家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应该说,凡是农民工朋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是政府部门应当为农民工维权的内容,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挥中心长期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这个绿色通道有两大工作重点,除了讨薪之外还有申请工商赔偿,就是针对年底前这样两种高发现象而开展的。

现存三大困难

记者:虽然开设了绿色通道,很多人仍然觉得维权困难,这难主要难在哪里?

唐:首先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在148指挥中心和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的咨询中,很少看到用工合同。农民工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给维权增加了很大难度,这一方面反映出农民工维权意识比较低,另一方面,更不排除某些用工单位有意逃避责任;

其次,举证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农民工到城里务工,往往是基于一种亲戚关系、邻里老乡关系,跟着包工头进城了,包工头带到哪里就上哪里干活,自己的很多权利都绑在某个包工头身上。一旦问题出现,包工头跑了,什么事情也说不清了,手里甚至连一点证据都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后困难重重,官司往往打不赢;

再次,农民工本身流动性大,这也给维权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我们往往遇到这种情况,一旦案件准备进入诉讼程序,援助律师却很难及时联系到农民工本人,留下的电话也停机或者长期关机,如此一来,维权行为就无法再继续。

农民工自身有三大误区

记者:农民工自身在寻求维权时有什么误区吗?

唐:主要有三大误区,一是前来求助的部分农民工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欠条没有,只凭自己嘴说,以为说得够多就有用。碰到这种情况,维权部门工作人员往往爱莫能助,有劲使不上。二是农民工往往在工资被拖欠、停发后,才想起到相关部门求助。其实,当农民工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时,农民工同样可以索取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农民工也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单位办理,缴纳保险费用。三是许多农民工来投诉时,往往抱着“今天投诉,明天就拿到钱”的想法,一旦发现两三天后工资没要回来,又去四处投诉,陷入了投诉误区。维权部门为农民工维权时,要了解情况、调查取证,然后和欠薪单位联系、要求履行相应义务,这需要一个过程。

四家首度联手维权

记者:针对这些情况,省城今年的农民工维权有什么新举措吗?

唐:今年合肥市司法局、总工会、建委、劳动局四家单位将携手来开展2007年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是四家单位的首度联手合作,共同发布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倡议书。这是维权工作的创新模式,打破过去单兵作战的局限,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维权力度和效率肯定会大大提高。

这次维权行动时间从今年12月10日到明年2月1日。12月9日上午9点,活动启动仪式将在人民广场(原市府广场)举行,当天,法律援助中心与148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与律师将为农民工朋友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活动期间,我们还将开通3部法律援助专线:123

48、56261

22、5626123。需要维权的农民工朋友可致电咨询,也可到沿河路111号合肥市司法局一楼148接待室进行反映。

建议要有“证据意识”

记者:有没有给农民工朋友的建议?

唐:首先是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如果是第一次到城里务工,去中介机构时,应该看该中介机构的营业证书、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还要索要交费收据;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各种用工条款必须看清,合同自己要保管好。

其次是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不要与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签订合同劳动。

第三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朋友就需要注意收集保存一些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工资单、押金条、结算单、欠条等字据、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出勤记录、工牌、工作服等等,平时多留一个心眼,一张欠条、一个字据、一份工友证言,都可能促成维权成功。

最后,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还应保管好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后的邮局回执。如果用工单位侵害到自己权益,通过交涉达成协议后,尽管用工单位不能立刻兑现,也最好让他们立个字据、写个证明,方便日后维权。

第6篇:乡镇农民工就业情况分析

游仙区白蝉乡农民工就业情况分析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民工的存在对农村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都存在着较大的影响,国家及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各种政策以促进农民工的就业、改善农民工的保障条件。游仙区白蝉乡2012外出务工就业人数达2056人,其中省外就业412人,省内县外就业616人,县内就业1028人,劳务收入占农民总收入41%,有效的提高了本乡老百姓人均收入,现将我乡农民工外出就业情况分析如下:

一、外出从业的特点

1、学历不高,以初中毕业为主。在外出从业人员中,不识字的人占总人数的2.82%;小学毕业占总人数的7.04%;初中毕业人占总人数的77.46%;高中毕业的人占总人数的9.86%;中专毕业的人占总人数的2.82%。

2、无实用专业技能培训,多数人没有受过培训,在外出从业人员中,有些受过培训,但是在工作中却不能用到,有些是在工厂中培训的,大多数没有受过培训。

3、外出方式单一,有通过中介找工作的,有通过朋友介绍找工作的,有自己找工作的,其中以通过朋友介绍为主。

4、从事制造业人数居多。外出务工人员中,从事制造业的占50%,从事建筑业占30%,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占10%,从事餐饮业的占10%。

二、外出从业人员的生存状态

1、工资水平一般。外出从业人员当前工作的平均月收入为1800元。

2、多数雇主没有交纳保险。外出从业人员中,工伤保险交纳最多,占30%,养老保险占2%,生育保险没有人交纳,医疗保险占1%。但是都参加了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外出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实用技术,工资水平低。在外出从业人员中,有的虽然受过培训,但是培训的内容没有在工作中得到应用,实用技术的缺少,使得外出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不高,并且在工作中缺少竞争力。

2、外出方式单一,容易产生同失业情况。外出方式由朋友介绍为主,如果企业倒闭等情况产生,将会影响一批人的生存状态。

3、从业无保障。在外出从业人员中,多数是参加了户籍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雇主很少为员工交纳保险。

4、土地多数自家人耕种,影响从业人员固定。多数外出从业人员家里的土地还是由自家人耕种,会产生“秋收流”等情况,也给用人单位产生不必要的不稳定因素。

四、几点措施

1、强化就业服务,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很多农民工节前返乡时间提前,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加强信息搜集和发布工作,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另一方面,可以在本地大力开发岗位,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这既促进了家乡的基本建设,又保证了农民工的更好的就业。

2、开展大规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储备一批技术人才。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农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使他们有更多就业的机会。

3、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一是建立农民工创业服务机构。依托劳动就业部门,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便捷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相关证(执)照。二是要充分利用我乡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市场前景较好的农副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交通运输业、家政服务业和餐饮旅游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农民离开土地向城镇集聚;三是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建设农民工创业园,积极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空间。

4、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稳定在岗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形势稳定。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制定实施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计划,并建立了面向企业的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别的看看,并学习着进步。

5、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保障农民工求职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事情层出不穷,如农民工讨债的事情一直以来都是农民的心头大患。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又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建议农民工朋友们:一是希望有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朋友,尽量在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外出打工,避免盲目外出找不到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希望暂时没有找到岗位、又有外出意愿的农民工朋友,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三是希望在当地就业和创业的农民工朋友,留意当地的就业机会。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第7篇: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

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二)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三)政治权益难以实现

1、人格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民事纠纷或者整顿秩序时,农民工总是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等现象时有发生。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无故扣押身份证、限制离开厂房等。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二元经济结构导致“身份”不同的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市民待遇”。

(二)农民工的特殊性决定了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农民工没有特殊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三)农民工的“无组织”状态,使其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的抗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五)行业的经济秩序混乱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得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农民工处在社会底层自然就成了受害者。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1、建立有关农民工保护的法律规章。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一是司法援助体系;二是劳动争议仲裁体系;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四是信贷支持体系;五是民工救助体系;六是舆论监督体系。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制,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4、清理和取消不合理限制,包括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农民工子女入学限制。

5、实施四项改革。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二是土地制度的改革;三是农民(包括农民工)参保政策的改革;四是教育体制的改革。

第8篇: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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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杨利娜

(劳动与社会保障0911 0920406111)

要:农民工带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身份,是城市化进程的特殊群体。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还经常受到侵害,因此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显得由为重要,本文将从我国农民工的权益现状、农民工法律援助状况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以期农民工能从法律援助这一制度上真正受惠。

关 键 词:农民工;法律地位;法律援助;权益保障

一、引言 农民工是

(一)、农民工群体的界定及农民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1.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是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入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辨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城、镇、乡内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我过目前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超过1.4亿,主要以初、高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并且是自发性的外出打工,一般来自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然后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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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就业,以制造行业、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为主,在城乡间互向流动,做“候鸟式”的迁徙。 2.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影响

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大多集中在工业和建筑业,但是餐饮、娱乐、新型服务业也已称为他们重要的就业方向,农民工是创业和创新的主力军,各类企业的一线工人、管理和技术骨干乃至决策层中很多都是农民工,他们为企业节能降耗和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推动了经济发展,创造了社会财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劳动力,弥补了城市劳动力不足,推动了小城镇向中小城镇发展,加快了城乡文明的融合,同时,农民工的生活需要扩大了城市的消费市场,对农村社会结构有着重大影响。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

(1)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国内很多城市为了满足本地居民的就业需求,出台相应的地方保护政策,某些行业岗位禁止使用农民工;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就业,有些城市甚至要求企业辞退农民工,录用本地市民。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总是处于就业聚会选择的末端。

(2)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很低,并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虽然近几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不断上调,但标准仍然比较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一些企业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而且企业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等事件。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超时间、超强度工作并且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进城大多从事地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馆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但是许多企业机器设备陈旧,嗓音、粉尘、有毒气体等严重超标,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培训,也不提供基本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目前,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4)农民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不乐观。一方面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予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担心要求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会得罪企业主,会给小鞋穿。尽管工资待遇低、拖欠现象严重,工作环境差,没有加班费,也敢怒不敢言,听之任之;还有些农民工是随季节外出打工的,自身流动性比较大工作时间不长,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事故发生时,没有劳动合同往往使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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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2、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不健全,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一方面农民工最易受工伤的伤害,但是他们的工伤保险参与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另一方面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农民工在年轻时以打工为生,年老或得重病时将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处于“零启动”状态,农民工处在城镇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缺失的。

3、农民工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1)居住条件比较恶劣,生活质量低下。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都是租廉价房,时常更换住所,住所拥挤不堪,环境恶劣,食物安全性差,业余生活乏味,有的夫妻因居住条件常年分居,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

(2)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公立学校仍然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或插班费;农民工子弟学校基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子女教育负担。另外,农民工家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教育,辍学、失学人数增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必要性

1、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是实现法制的必然要求。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给予其即使有效的救济机制,法救济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权威的争议解决方式。法律援助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一项保障困难公民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制度,具有政府行为和无偿性的特点,其本质是维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解决了农民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他们可以真正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的苦衷公平和正义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强调平等权和无偿性的特点,其本质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不是简单地被看成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工具,而是真正保护贫穷者的自由和权利.

2、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仍然是社会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后,如果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农民通过务工增收的目的就有可能落空,很有可能采取极端手段诱发犯罪,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通过法律救助对农民工进行司法救助,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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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农民工实行法律援助是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保障对象大部分是在经济上比较困难,法律援助所具有的“法律扶贫”的特征足以说明它又属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符合条件的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是特殊群体的一项权利。农民工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案法定程序实现社会保障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时,只能依靠法律援助。

二、 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分析及问题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为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在农民工聚居地和劳务市场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 接待法律援助申请,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另外在对农民工援助对象和宣传形式上也都有突破和创新。

虽然我们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政府法律援助责任落实不够,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

目前我国仍有相当的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较少,使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由于我国农民工数量庞大,因此人均占有的经费投入很少,而且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目前有部分地区没有出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制定办案补贴标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力资源方面,我国目前还有许多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健全,其中一些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农民工的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1、法定仲裁,审查、诉讼程序繁琐,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尽管仲裁机构与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假设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程序方面的揽定,与劳动者进行拉据战,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尽管有些地方放宽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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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农民工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但也要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工作证明等材料。很多农民工除了身份证,根本提供不了其他证明,需到有关部门、工会去开具证明。在实践中这些单位也往往以不熟悉情况为由而拒绝。农民工在多次奔波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放弃法律援助的念头。

2、农民工案件,调查取证难。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教育和援助的配合度较低,在与企业博弈的过程中,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预防纠纷,在权利被侵害之后显得茫然和无奈,平常不注意搜集、保全相关证据,使得许多案子陷入立案难,取证难的尴尬境地,即使诉求法律途径也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由于办理农民工案件比其他案件花费的人力,物力更多,很多律师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3、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存在信息障碍。产生法律纠纷后,很多农民工都选择私了或其他非法律途径,因为他们当中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法律援助制度,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主要是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宣传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法律对法律援助行政不作为没有具体的问责制度,这就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他们得过且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惹祸上身”。第二,由于经费不足,而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非常庞大导致有些地方不敢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对其他 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无法向农民工提供帮助。

4、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存在机构障碍。我国的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无论是从硬件还是软件上都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个 方面:第一,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第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第三,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我国2005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第四,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在我国几乎所有地方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是按照每案一定数值发放补贴,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能要高于此补贴,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了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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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以政府财力作为保障的,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是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核心体现。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在财力和人力方面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正常需要。为此,我国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按需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即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状况,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专项法律援助预算,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费用开支设立一项最基本的办案经费保障制度。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是构建法律援助机制的前提,因此,建议中央编制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总人口(包含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各地的法律援助 机构人员编制,对农民工较密集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设计要高于全省或者全国水平,保证农民工维权的人力资源。

(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改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参照经济纠纷“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模式,取消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允许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农民工既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向法院起诉的,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对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放宽条件,尽量的满足农民工的合理要求,例如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担保等。法官应重视案件的审理,甚至可以采取一些对农民工有利的倾斜性做法,如成立专业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保护弱势群体、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等措施。

(三)鼓励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缺乏人才,办案质量不高的现状和高校独特的人才和知识优势,高校法律援助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有着较高的社会信誉。高等院校还拥有大批热情洋溢愿意充当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高素质的大学生,他们经过理论学习和经过相关的培训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完全可以担当起法律援助的责任。高校风气纯洁、崇尚公正的形象更能吸引更多的求助者。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高校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而且这样的运作机制灵活,服务成本低,质量高。

(四)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权 。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法律援助的联系点。培训并委托办事机构的人员,向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和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搜集家乡农民工维权信息,及时与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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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情况. 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问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等等。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可以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有效做到事前预防,减少和降低侵害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为此,政府及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加强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例如通过发放维权指南、定期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进行完善法律常识培训等,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一直游离与城市边缘,各项保障不到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其中既有他们自身的原因,也有国家社会的责任,在法治社会里,对这个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人人平等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许中甲《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2007年 2.徐宏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障碍及对策》2007年 3.王英明《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制度研究》2007年 4.徐淑林《新形势下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探析》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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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明《跨省法律援助——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2009年 6.李松,黄杰《农民工法援缺口需更多律师填补》2008年 7.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8.王力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及解决途径》载《浙江统计》 2004年 第10期 9.丁明《和谐框架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探析》2010年

10.尹奎杰《农民工法律地位初探》载《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4期 11.陆云泉《法律援助50问》,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

12.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 13.杨聪敏《农民工权利平等与社会融合》,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第一版

第9篇: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时间:2013-09-29 12:16 作者: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案例:2010年12月,被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签订重庆市某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的人行天桥桩基部分土石方开挖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被告苏某,该合同对承包单价及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12月16日,原告伍某到被告苏某承建的该工程从事土石方开挖工作。201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万元,当日被告苏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的事由及金额。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工资并由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只要举证证明与苏某工程价款已结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应由“包工头”苏某承担责任。而发包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相对人,不应对支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程承包方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苏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一、一张欠条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应与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本案看,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该工资欠条能够证实劳动者工作的天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可依据欠条按劳务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的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如果按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所以,排除第一种意见。

二、两个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明晰

一直以来,由于农民工、包工头、用人单位之间关系难以确定,导致三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时常难以追讨。即便诉诸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冲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包企业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造成法院在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

三、三个方面包工头与用人单位共担责

首先,农民工属弱势群体,举证困难。当前,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供过于求,使得他们难以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还有个别农民工认为用正常途径讨薪费时费力,往往采取过激手段解决矛盾,以达到快速讨薪的目的,群体信访事件时常发生。农民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法律应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和倾斜保护。

其次,包工头负有直接支付责任。用人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包工头雇请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包工头多系自然人,自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理应按约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工头常携款潜逃或无力支付,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严重性,“恶意欠薪入刑”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惩治。可见,拖欠农民工工资已不单单是民事纠纷,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层面,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义务都不能免除。

最后,用人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是农民工讨薪无果的导火索,且用人单位只是对拖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在垫付后向包工头追偿。既使出现包工头和农民工串通,出具虚假证据虚构民工工资的情况,也是因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的过错所致,由其承担垫付责任与无法得以追偿的风险,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的工资“买单”。故排除第二种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建筑时报 重庆市津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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