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小知识

2023-01-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产品质量安全小知识

分红产品系列——关于分红的小知识

资深保险人士: 杨汉君 先生

E-mail:yang.hans@163.com

分红保险在国际上的产生与发展

1776年,英国公平(OleEquitable)保险公司结算时,发现当年度实际责任准备金远超过保险金支付所需的准备金,便将已收保费的10%还给保单持有人,分红保险由此产生。1960年代,西方国家对分红保险进行多样化的开发,以满足客户各方面的需求。目前分红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返还、抵缴保费、增加保额、储存生息等四种。近年来分红保险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有分红功能,德国分红保险占人寿保险市场的85%,香港分红保险在人寿保险市场的占有率高达90%。

分红保险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1、产生背景

(1)社会公众:低利率时代下的投资理财选择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促使社会公众的风险保障、投资理财意识逐步增强。

1996年5月以来,银行存款利率连续8次调低,中国进入低利率时代。与此同时,股市震荡反复,趋于低迷,债券市场准入度高,开放度低。

手握资金、但苦于没有出路的居民便将目光投向银行和证券市场之外的其它金融产品,希冀找到更好的保值增值渠道。

(2)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拓宽

寿险基金具有规模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适合于投资。自1998年来,我国关于允许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放开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渠道,为其投资收益提供了更多机会。

对于保险经营企业来说,分红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客户来说,在享有充分保障的同时,还能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可谓一箭双雕。

2、发展历程

2000年3月,中宏人寿在上海保险市场上率先推出分红保险。到2000年5月底,分红产品的销售额已占到中宏所有商品的85%。

其后,各家公司的分红保险产品包括国寿的“鸿泰”、“鸿瑞”,平安的“千禧红”系列产品,太平洋的“红利来”,新华的“红双喜”,太平的“盈丰”、“盈盛”,泰康的“千里马”,信诚的“丰盈”、“丰裕”等陆续推出。

2002年,分红险成为中国保险市场最为火爆的险种。当年,分红险全国保费收入高达1121.7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49.3%,在新型寿险保费收入中份额更是超过90%。

目前,广东省分红险产品所占的保险市场份额也超过了60%。

3、发展前景

按理财的一般规律,低利率时期不宜购买太多的传统型寿险产品,因为其面临着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传统寿险一般根据银行存款利率设定回报率,在低利率时期当然不会高,且回报率是固定的,几乎不做调整,一旦银行利率上升,则投保人就会出现较大的利差损;另外,其保额一般是固定的,一旦发生通货膨胀,则会导致实际保障水平的下降。

分红保险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来说,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盈余,银行利率上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可能随之增加,红利随之水涨船高,客户所得到的回报也将上升。分红保险的这些特点,正好与目前市场的需求和市民的风险承受力相适应。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收入的持续上升,也将会给分红保险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专业保险人士:陈俊明 先生

E-mail:merlinchen@163.com

友问:索赔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友答: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只有在出险的时候,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才会生效,所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但是,这样会出现一种比较尴尬的问题,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十分烦恼和无助的时候,还要去办理一系列烦琐的手续才能得到保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忽,使索赔时间更长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读者在索赔时有必要注意以下事项,使到理赔更加顺利。

1.及时联系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 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2.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

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尤其是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多数保险条款有规定,保险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若干天内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户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在生存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保户为了自身的利益,当然也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通常包括: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最近一次保费收据;

(4)相关人员身份证件

(5)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见具体保险条款)

3. 出险后,被保险人负有及时施救以减少损失和保护现场原状的责任, 以避免损失扩大和便于保险公司派员查勘现场,否则,将给索赔带来困难。

总的来说,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更多的沟通与交流才能使到理赔更顺利。

友问: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各适合买哪种保险?

友答:由于不同年龄的人对保险的需求不同,所以应选择不同的险种。

18岁之前。在未成年阶段,一般由父母或监护人缴交保险费。此阶段购买的保险一般是储蓄型和意外型。分别有积累教育基金和对未成年人的意外或者疾病提供经济补偿的作用。

18~25岁的人,此时正是人生刚刚踏入社会的年龄阶段,没有经济基础,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和影响的后果都比较大。收入有限,尚未建立家庭,因此,人身意外保险比较适合,一来即使发生意外,对受益人(一般是父母)有很好的经济补偿,二来价格较为便宜,收入不高也有购买能力。如仍有余力,可以再买一份健康医疗保险。

26~35岁的人,这个年龄段的人由于刚刚建立了家庭,家庭责任的增加使他们要考虑更多的生活中的风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一个必要的保险选择。如果此阶段收入还有余力,可以考虑开始购买一些人寿险,尤其是终生寿险,同时为子女教育和退休生活做准备。

36~50岁之间的人,由于家庭和工作均比较稳定,也有一定的收入,子女也逐渐长大成人。这一阶段的人以选择人寿保险为第一需要,因为此时人正值中年往往是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投保人寿保险时对于家庭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由于年龄的增加,生病的概率也日渐增大,因此,第二选择是投保健康及医疗保险,如果尚有余力,还可以为家庭财产投保家财险。

51~65岁的人,以医疗保险为最必要。

友问:购买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

友答:1、最需要保障的人。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人的经济能力来选择被保险人。排列出自己身边人投保的主次和重点,相应的就在投保保费的支出上安排出了主次和重点。一般来说,身为子女,对父母来说,父母的最大保障是子女;身为年轻父母,年幼子女的最大保障来自年轻父母自身;对二人家庭来说,谁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收入最高者就是重点。

2、最大的风险。最有可能使你遭受巨大损失的是意外?大病还是普通小病小灾?其实,这些风险都是每个家庭和个人都应该最担心的。这都是最基本的最需要的保障。衡量你所面对的风险大小,可以从自己的工作环境,工作种类,生活环境,身体状况,财务状况出发,从而选择你应优先购买的险种。

3、责任感。处于社会中的人,他们都有不同的责任。对父母的责任,对子女的责任,对工作岗位的责任,对所爱的人的责任。为了使即使自己一旦不能正常工作,不能正常生活,你所负责的人不会受到沉重的打击,一份周全(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保障利益)的保险是必然的选择。

4、经济能力。很多代理都在说按照一般年收入的10%左右即可。是的,这的确是个一般规律。但是你要知道,这10%应该是最基本保障的数目。如果代理人为您推荐了还有其他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或者分红理财保险,请您记住,这部分钱不要划入家庭财务规划的保险项目,而要列入家庭财务理财增值项目。然后再从这个项目的角度,来考虑是否需要?需要多少?达到什么目的?

5、选择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是优质售后服务的保证。

资深保险人士:陈绍华 先生

E-mail:simon_chenshh@126.com

友问:投保之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友答:1. 当您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后,应立即检查保险合同是否装订完好和齐全,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如您所申请的保险项目、保险费、合同生效日等)及个人资料有无错漏(如姓名、地址等),并要留意合同中对保险合同生效日的说明、责任免除事项、退保处理、各种疾病和残疾程度的解释等条款。如有疑问,需向您的保险营销员或保险公司询问。

2. 若您的保险合同附有客户回执,在您认真核对及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请在该保险合同的客户回执上亲笔签名确认,签名模式需与合同上的签字一致。并将此回执交回保险公司。

3. 请妥善保管好您的保险合同、缴费发票以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有遗失,请尽快联系您的保险营销员或直接致电咨询保险公司的免费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办理补发事宜。

4. 请谨记相应的保险责任和利益,如保险费的缴付以及生存现金、年金、红利或本金的领取等。

5. 如有大的变化,如工种更改,住址变动,或想更改保险金额,更换受益人等,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征得保险公司得书面认可。

6. 出现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越早,越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这样理赔就越顺利。

7. 凡是向保险公司递交的各类书面申请,均应有客户本人的亲笔签名,并需留意签名应与保留在保险公司的签名样本一致。

友问:买了保险之后可以退保吗?

友答:可以。

客户享有犹豫期内合同撤销权,犹豫期一般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投保人可向公司退回保单并书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费。保险责任期在一年以上的产品设有犹豫期,保险责任期为一年期或以下的保险产品无犹豫期。

友问:投保时需要哪些手续?

友答:1. 填写投保单,详细填写所需要提供的客户相关信息及健康问卷调查并在相关位置签名确认,切不可让他人代签名,以免引起将来的纠纷。

2.根据所投保险种、保险额度的需要及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文件或病史资料。

3.若上述程序完成,按照保险公司的流程采用不同方式缴交保险费用,并要求其当场开好保险费收据。

4.有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投保寿险的被保险人参加体检。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蓝爱忠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跃发展,保险业也得到高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既有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客户的原因,那么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如何才能快速准确地处理纠纷呢?结合本人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体会,发表一点浅见,以期促进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在保证客户的保险保障前提下,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保证自身的持续发展,是保险公司追求的经营目标。因此,在接到客户的理赔申请后,快速准确地处理保险理赔申请,凡符合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都按约定予以支付,既能维护好与客户的关系,又能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的信誉和良好形象。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理赔申请呢?本人认为做到下述三点工作,对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申请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一、重视和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保险公司调取的证据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核查理赔申请的依据;二是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因此,重视和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对保险公司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调取的证据作为核查理赔的依据时,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快速准确地做出是否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减少工作失误。而对于客户来说,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和给付保险金,不仅能够实现购买保险的目的,也增加了其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从而维护了保险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和良好形象。

由于客户对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不理解,因而对合理拒赔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保险公司也不至于因为准备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而输掉官司,不会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二、重视和加强理赔申请核查工作。

调查取证是做好理赔申请核查的前提和基础,确保了理赔申请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理赔申请核查工作做好了,就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减少工作失误,维护公司和保户的利益,减少保险纠纷案件的发生,降低公司的其他费用支出,节省了经营成本。因此,重视和加强理赔的申请核查,对每一个案件的赔偿和拒绝赔偿都做到有规可依,有法可据,心中有数。尽量减少错误的拒绝理赔的决定, 做到理赔的公平、合理和准确。

三、赔偿后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加强追偿工作。

目前,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在理赔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追偿,自动放弃法定权利。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实中,还是有不少保险公司没能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放弃了对保险事故第三者的追偿。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或者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其实,通过向第三者追偿和相应扣减赔偿金额是《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法定权利,完全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让自身获得更多的补偿,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是,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处理财产保险事故并作出赔偿后,往往忽视对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

总之,不管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依法行使《保险法》赋予的权利,做好上述三项工作,不但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且能够保持在客户中的信誉和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

保险金额是否就是赔偿金额?

1998年4月2日,谢某购买了一辆二手的进口雅阁轿车,并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1998年11月15日,该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起火烧毁,驾驶汽车的谢某及时逃出才幸免于难。事后,谢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请第三方对汽车进行估价,得出的价值是8万元,于是就以此为根据向谢某提出,只按实际损失8万元进行赔偿。谢某多次力争,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财产保险遵循的是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谢某遂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订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保险金额只是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合同条款也规定:“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原告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遵循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出险而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就会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也不符合保险的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期间曾委托第三方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8万元,所以,应该按8万元的实际价值,再扣除20%的免赔额之后进行赔偿,即赔偿给谢某6.4万元。

而谢某则认为: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据此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权利义务对等,所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20万元。

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原告谢某败诉。

谢某不服,聘请律师上诉。

谢某的律师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辩称:在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将财产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合同中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约定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本案中,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显然是属于定值保险合同,所以,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他进一步辩称:保险公司所坚称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显然是有意混淆部分损失赔偿和全部损失赔偿的概念。如果是部分损失,自然是按补偿的原则即按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计算赔偿。但现在是保险车辆全损。既然已经全损,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再对已经烧毁的汽车进行估价,就显得没有必要。所定出的价值只是一种估价,而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实际价值”,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车主在购车后,曾对汽车从里到外进行了一番修饰,为此花了不少钱。为此,他还拿出了一大堆单证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认为:如果这不能使车辆的价值增加,也不至于像第三方所估价的那样,在几个月间其价值就下降了十几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值,即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方以不存在的东西进行估价,没有实际的意义。而上诉方所说的在购买车辆后进行了重新装修,使车辆增值,也没有多少根据。由于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定值合同,在保险标的全损的情况下,已经无从认定其真正价值,应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原先双方所商定的价值来确定被保险财产的价值。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问题;二是定损问题。从案情看,该保险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了保险价值,应算是定值保险合同。所以,全损后应以此为据进行赔偿。而定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保险公司请第三方对汽车进行定损,由于车已经全部烧毁,所以它只能按该车型的一般情况进行估价。但正如被保险人所主张的那样,该车经过整饰后,自身价值已提高了很多。既然已经全损而没法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而被保险人方又提出了合理的证据,按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应该采纳被保险方的意见,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部分履约后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吗?

1997年10月20日,某工厂以企业全部财产200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1998年6月15日,工厂一个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损失了一批财产。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受灾损失为190万元,并向工厂赔偿了损失。工厂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所定损失低于他们自己的定损,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故意想减低赔偿,多次要求按他们所计算的损失额230万元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坚持只按190万元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关系恶化,保险公司便向工厂发出了终止双方签订的财保合同的通知。半个月后,便通过银行将工厂未受损的1810万元财产的保险费,扣除自1997年10月20日至终止合同之日止应计收的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到工厂账上。

工厂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效,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保险公司赔足赔款,且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工厂的理由是:《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而合同条款中并没有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工厂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在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赔付是准确的,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在法定期间内终止与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法可依的,而工厂对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实际上,保险公司也不是绝对地不可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终止(未通知保险人批改的)、因违约而终止、因履行而终止、因协商解除而终止等。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也不是说就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以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保险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就明确给予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工厂的受保财产为2000万元,发生火灾后损失了190万元,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已对这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履行了保险责任。该合同尚未到期,且所保财产也未全部损失。这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合同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解除合同。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选择第二种,依法行使了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依法提前15天通知了被保险人,所以,它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评析]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不是投保方的过错,保险人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对财产保险来说,《保险法》的第四十二条明确地给出了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本案正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条件,而合同中又没有保险公司不得终止合同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完全有权利解除此保险合同。工厂片面地理解保险法第十五条,盲目地打了一场官司,白白损失了诉讼费。所以,我们一定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避免行事上的鲁莽和盲目。

第2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知识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由分散要求走向系统规定,由宏观原则走向具体操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农业法》、《畜牧法》和《渔业法》等也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环节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各地结合实际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如《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等。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监督管理的对象,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重点是鲜活食用农产品,如肉、蛋、奶、果、菜、茶、食用菌、中药材,我省特产品人参也在其中;二是监督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与人员。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重点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三是监督管理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和农产品生产和产后产地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在产地的包装、标识、标志和产地准出管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能?

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授权,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答: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和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重在构建和推进五大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体系,包括部、省、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快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乡镇农技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和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与办公条件,确保2012年年底全国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建立服务农产品生产者和履行生产督导巡查与产地准出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二是加快完善标准化推进与“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队伍和部省地县农业部门的“三品一标”工作机构;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体系。

5.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职责任务?

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其职责任务主要有四项:(1)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3)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4)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重点建设,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由部级检测中心(包括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地市级质检中心和县级质检站组成。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部级中心为龙头、省级中心为骨干、市州级中心为配套、县级站为基础、市场(基地)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框架。截止目前,我省共建成10个部级以上质检中心(农产品、参茸、特产、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农环、中小农具、转基因)。建成一批省级质检中心(种子、土肥、农药、农机、环境、农产品、参茸、蚕产品、中小农具)。投资建设了1个省级综合中心、9个市级质检中心、39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全省共有编办正式批准的农产品质检机构73家。

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哪些职能?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职能有:(1)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2)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3)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风险评估等科学研究,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5)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8.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答:风险评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科学评价,以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为核心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农产品安全危害因素的认定、评估、控制和预防,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已成为发达国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法规的必要手段,也是仲裁国际贸易纠纷的基本准则。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要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结果。

9.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应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监督抽查的生产经营主体应是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监督抽查的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农业部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农业部备案。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统一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结果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公布。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10.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掌控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加以生产指导和过程控制,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和水平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我国从2001年开始建立并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2011年,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了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全年共监测全国144个大中城市5大类产品91个品种91项参数,抽检样品近4万个。监测结果显示,按往年同口径统计,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4%、99.6%和96.8%,我省从2005年开始建立并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2011年省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了3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全年共监测全省9市(州)60个县(市、区)3大类产品60个品种38个参数,抽检样品1513个。监测结果显示,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1 %,其中蔬菜、水果、食用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7.7 %、98.9 %和98.6 %。从全国和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看,我国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逐步向好。

11.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整治行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农业种植业方面重点是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对生产过程中农药的规范合理使用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监管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违规行为,根据农作物种类,

加强对用药品种、用药时期、用药量、施药次数、施药时间施药方式的科学指导,特别要告知生产者对作物的采收必须在农药安全间隔期之后。此外,要加强对人的农药施药安全防护和剩余农药、农药包装物的处置指导。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哪几个方面的制度?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分级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七个方面的制度。

13.什么是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准出?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是指农产品产地生产者、收购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准予其产品运出产地销售。

14.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答: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是指对经有权质量认证或认定机构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以及经检验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检疫合格的农产品准予入市经营。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

15.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和长期影响的危害因素主要有: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因投入品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铅、铬、镉等重金属毒物和氟化物等非金属毒物污染;农产品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品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就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可能是由于技术发展或物种变异而带来新的危害。(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第3篇: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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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哪几种农产品禁止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3)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4)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5)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6)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2.什么是“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种白色或类似白色的结晶体粉末,无臭,味苦,全名叫“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可用作兴奋剂的药物,并可用于治疗哮喘。由于本品化学性质稳定,加热到 172℃时才能分解,因此一般的加热方法不能将其破坏。这种药物胃肠道吸收快,人或动物服后 15- 20分钟即起作用,作为兽药或禽畜饲料添加剂,则属于违禁品。

3.“瘦肉精”中毒的不良反应和症状有哪些?

“瘦肉精”进入动物体内后主要分布于肝脏。肌肉中含量较肝脏低很多。人摄入后在体内存留时间较长,其不良反应主要有:可引起心率加速,特别是原有心律失常的病例更易发生心脏反应,可见心室早搏、 ST段与 T波幅压低,还会发出肌肉震颤,引发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尤其是交感神经功能亢进的病例更易发生。此外,还可引起代谢紊乱、血钾降低。

“瘦肉精”中毒的症状表现比较特别,主要是心慌、肌肉震颤、头痛以及脸部潮红等。一般来说不会有大问题,但是对心率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有较大危害。

4. 误食“瘦肉精”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特别鲜红,肉眼较难识别,因此,专家建议:食用猪肉后一旦出现面色潮红、头痛、头晕、胸闷、心悸、心慌、四肢发抖等症状,请立即把病人送往医院对症抢救,并将吃剩的食品留样,以备检测。如果进食后症状轻微,只要停止进食,平卧,多饮水,静卧半小时后会好转。

5.如何识别含有瘦肉精的猪肉?

(1)看该猪肉是否具有脂肪(猪油),如该猪肉在皮下就是瘦肉或仅有少量脂肪,则该猪肉就存在含有“瘦肉精”的可能。(2)喂过“瘦肉精”的瘦肉外观特别鲜红,后臀较大,纤维比较疏松,切成二三指宽的猪肉比较软,不能立于案,瘦肉与脂肪间有黄色液体流出,脂肪特别薄;而一般健康的瘦猪肉是淡红色,肉质弹性好,瘦肉与脂肪间没有任何液体流出。

(3)购买时一定看清该猪肉是否有盖有检疫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

建议:消费者购买猪肉时要拣带些肥膘(1-2cm)的肉,颜色不要太鲜红,猪内脏因瘦肉精残留量多不宜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7721533东光县农业局宣

第4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什么是农药安全间隔期?什么是兽药休药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兽药休药期是指食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

三、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会带来哪些危害?

盲目地过量使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会带来化肥养分污染环境的问题。过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同时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土壤、水体和空气中,造成严重的产地环境污染。滥用抗菌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等造成兽药残留超标,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也可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

四、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 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如何施用化肥?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要严格控制化肥的投入,特别是氮肥数量。氮、磷、钾的施用比例应调整至1:0.4-0.5:0.3-0.4。化肥施用要重底早追,控制氮肥的追施时间。蔬菜在收获前8天、果树类作物在收获前20天,粮食作物在收获前l5天不得追施氮肥及其他叶面肥,防止农产品中硝酸盐及重盒属含量超标。

六、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

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迫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七、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 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八、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上限制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氯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有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第5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问答1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资料

(一)

1、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来源不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等四个方面。

(1)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格使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硝酸盐、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残留物,产地环境带来的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石油烃、多环芳烃、氟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以及六六

六、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运输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

(3)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禽流感病毒等。

(4)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如外来物种侵入、非法转基因品种等。

2、生产过程中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要严把三道关:

(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6篇: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1、无公害水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认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或加工,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无公害水产品国家或地方标准,经认证部门认证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水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求所有获证产品以“无公害农产品”称谓进入市场流通,均需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标志。

标志除采用多种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因此,使用该标志是无公害农产品高度防伪的重要措施。

区分普通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主要方法是看其在销售时是否加贴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通过辨别标志的真伪,来判断该产品是否是无公害农产品。

揭开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产品或包装上留有16位防伪数码。)

2、绿色食品。

农业部认证。指经国家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优质、安全的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的标准一般高于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3、有机品食

环境部认定。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人工合成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色素、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得使用基因工程技术。按国际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经国家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定和颁证的农副产品。

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人类的食物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的活动应尊重自然的规律,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第7篇:安全小知识

抱西瓜

一、活动目标:

1.知道自己还小,提过重的东西会伤害自己; 2.学着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活动准备:《抱西瓜儿歌》

情景表演:请两个小朋友当爸爸、妈妈,一个小男孩当小宝。用一个篮球当大西瓜,表演儿歌《抱西瓜》的内容。

三、活动过程:

1.看情景表演后讨论

(1)教师:现在小朋友看一个情景表演,看完后请小朋友回答老师的问题。

(2)教师:这个情景表演都有谁?说了一件什么事情?

(3)教师:小宝为什么会砸脚?我们在家里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小结:引导幼儿不提重物,不逞能,要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展开讨论。 2.学习儿歌《抱西瓜》,知道小孩不能随便提重物。

(1)教师:刚才情景表演是根据一个儿歌改编的,现在请小朋友听听这首儿歌是怎么说的? (2)放《抱西瓜》录音

(3)教师:儿歌的主人是谁?他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孩子?他干了什么?引导幼儿用儿歌中的句子进行回答。 (4)小朋友和教师一起说儿歌。

3.总结:教师:你们觉得小宝哪件事应该做?哪件事情不应该做?为什么?

教师:小朋友说的非常好,我们可以拿一点轻的东西,不能拿很重的东西,为什么?

总结:小朋友还小,正在生长发育期,不能提很重东西,否则会扭了腰、砸了脚、抻了胳膊等等,给自己带来伤害,爸爸妈妈会更着急,但是小朋友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事,如吃饭时擦桌子,给爸爸妈妈拿拖鞋;整理自己的玩具衣服等。

第8篇:安全小知识

“小和尚剃头”与习惯性违章

可能大家都知道有这样一个故事,说从前有一个小和尚出家后,老和尚就安排他学习剃头。在开始学剃头时,老和尚先让他在冬瓜上练习,小和尚每次练习完剃头后,就将剃刀随手插在冬瓜上,而寺内所有的和尚们却没有一个出来及时纠正他,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什么不妥,就这样在学习过程中就养成了这一先天性“恶”习。于是后来在给老和尚剃头完时,也将剃刀随手插在了老和尚的头上。

当我们听完这一故事, 可能有人会觉得可笑,认为不是真的、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我们暂不管它是不是真实的、可能不可能发生,但这个故事却真实地告诉我们,习惯性的坏行为危害很大。其实在化工企业中有很多的事故都与习惯性的坏行为有关,这种行为我们在工作中被称之为“习惯性违章”。而习惯性违章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的安全思想认识不深,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习惯性违章不算违章,殊不知这种细小的违章行为却埋下了安全事故发生的苗头,成为灾难发生的根源。就拿上面故事中的小和尚来说,的确在练习剃头时,剃完随手将剃刀插在冬瓜上无影响大碍,但有碍的是在思想养成了这一习惯,为以后给人剃头埋下“祸根”。一旦将冬瓜换成人的脑袋,有谁又敢说不无影响大碍呢?据说美国学者海因星,曾经对55万起各种工伤事故进行过专业分析,结论是其中80%的工伤事故是由于习惯性违章所致的。

众所周知,化工生产具有燃、易爆、易中毒和高腐蚀性及生产连续性强等特点安全生产形势复杂、危险环生。化工安全工作中,好习惯将使我们的工作更安全,坏习惯只能害人害己,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养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万万不能违章行事,尤其不能养成为习惯性违章。只有大家从自身做起,将麻痹赶出我们的思想,将习惯性违章赶出我们的工作,让严守规程、遵章守纪的思想和行为深深根植在我们的手中、我们的心中,相信事故与我们无缘,我们企业安全的天空定会是一片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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