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

2023-0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

浅析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与规范化管理

摘 要: 为更好地对农产品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需创建标准化的实验室来进行相关产品检测,而实验室资质认定操作方法主要包括包括实验室基础建设、合理布局检测、单元购置必备仪器设备的硬件建设,和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检测记录、文档管理的软件建设,还包括评审准则、检测职能质量手册等业务技术培训建设,通过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可提高相关农产品的检测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规范管理

前言:

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而农副产品作为食品制作的主要原料,提高质量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对于规范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现阶段农产品质量检测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实行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必要性对如何进行实验室质量检测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1]。

1现阶段农产品质量检测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作为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必需品,其安全质量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而现阶段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收入,很多农产品种植人员在进行农产品种植时使用大量农药、肥料、添加剂、动物激素等,这种添加剂短时间内可提高农产品收益,但随着激素滥用,农产品质量开始出现问题隐患,加之食物在制造过程中又再次使用食品添加剂,直接造成了食物中的农药残留严重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农产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食物中毒事件也频繁发生。

2实行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必要性

随着先进管理经验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也开始增加关注,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开始逐渐地规范化和科学化,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竞争体制的不完善,加之传统市场经济影响,相关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较为缓慢,很多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不标准,且认定来源混乱,这给产品质量检测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产品质量把控和管理,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规范化,需建立一套符合农产品检测实际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相关检测机制进行资质的认定和考核,以此确保在认证评审的过程中进行不断改进,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如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完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大力推广蔬菜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来增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管控,通过组建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来更好地为资质认定奠定基础。

3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3.1创建标准化实验室,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要想更好地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认定工作,首先需对农产品实验室的标准化操作流程进行规范,通过加强实验室基础建设、检测单元合理资源分配、认证产品及参数和所需检测仪器选择与购置的硬件建设,通过完善实验室的标准化程度以及检测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对实验室的各项硬件设施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样室样品前处理、实验室合理布局,结合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来有效对实验室进行严格隔断规划,加强对实验室内设备配置的完善,来保证实验室的设置和环境条件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3.2完善实验室基础建设,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标准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主要包括设置收样室、样品存储室、试剂及标样室、天平室、业务室、气相色谱室、液相色谱室、原子吸收室、水产品检测室等等。多样化的基础设施与农产品质量检测各环节联系密切,不能为了节约资金或精简设施来减少对各样室的设备设置进行购置,只有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保证实验室质量认证符合标准。且齐全的检测仪器和试剂是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基本保证,实验室根据自身条件并结合实际需求配备的各项检测项目仪器和试剂可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准确率和精准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加强实验室内水、气、火、电等因素的安全管理,并找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通过对检测空间、室内通风、实验室面积的标准设置,以及管理人员对试剂的领用、储存、交接等安全设施的完善来提高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3.3增强实验室软件建设,规范实验室质量安全体系。

实验室软件建设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设定、检测活动记录、文件档案管理等,这是进行标准化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求农产品质量检测相关管理机构首先确定实验室质量检测的方针和目标,通过提高检测完成率和减少检测事故来提高客户满意率,增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保证,提高质量检测的结果和分析材料的公正性。且通过质量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完善,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性和检测水平的权威性,可保证实验室质量体系建设的高效稳定运行。

3.4保证实验室检测活动的记录,管控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

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检测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前提是加强对农产品实验室检测活动的记录,通过保证检测活动从收样、储存样品前处理、样品检测等各项工作内容的完善记录,来确保检测报告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种全程受控状态也可实现检测的可塑性和再现性,对维护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如若遇到仲裁、申诉等情况,可通过记录内容来为报告做证明,同时定期对实验室内部和管理进行审核可以及时发现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对问题及时地整改和完善,严格对实验室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深入把控,其次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可以确保实验室质量体系的高效运转,且定期对管理体系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还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服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通过持续改进不合格问题,来修订出更适应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以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标准性和精确性,增强农产品质量检测规范化管理。

结束语:

文章通过对现阶段农产品质量检测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实行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必要性的探究,对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给出了相关解决措施,通过创建标准化实验室,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完善实验室基础建设,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室软件建设,规范实验室质量安全体系;保证实验室检测活动的记录,管控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等具体方法来促进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把控和管理[2]。

参考文献

[1] 赵辉.關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4,02:42-48.

[2] 任红彦.农产品质量检测现状及优化策略[J].农民致富之友,2014,15:83.

作者:贾冬

第2篇: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规范研究

随着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需求高涨,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迎来了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对供应链管理的需求也急剧提升。供应链管理对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质量起了决定性作用,供应链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了整条供应链的运作效率和整条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运作,促使农产品供应链上的相关节点企业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提升整条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促进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本文针对目前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相关的规范,对生鲜农产品电商供应链管理的相关概念、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进行阐述,以期为开展生鲜农产品的电商运营平台及生鲜电商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概念界定

生鲜农产品( fresh food):指未经烹调、制作等深加工过程,只做必要保鲜处理而有序出售的初级产品的统称。狭义的生鲜指的是生鲜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含食用菌)、肉品、水产品、鲜蛋等。广义的生鲜除了指生鲜农产品外,还包括干货、粮油、冷饮、冻食等。

生鲜电商: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简称生鲜电商,指用电子商务的手段在互联网上直接销售生鲜类产品,如新鲜水果、蔬菜、生鲜肉类等。

供应链:指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活动的上游与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结构。

供应链管理:指在满足一定的客户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为了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来进行的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

生鲜电商物流:指客户通过电商平台下单,由物流企业实行门到门的运输方式,生鲜农产品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包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稳定鲜度的物流活动。

冷链物流:指冷藏冷冻类食品在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到消费前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环境下,以保证食品质量,减少食品损耗的一项系统工程。

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原则

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应该以最终客户的需求为导向,降低供应链全链条管理成本,提升反应速度为目的,结合生鲜农产品电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行同步设计、通盘优化、集成管理。同时,生鲜农产品电商核心企业应基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通过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分析,为战略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为了促使相关的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发挥实际作用,供应链各主体应根据生鲜农产品电商供应链管理的预期目标,建立生鲜农产品电商供应链管理的关键指标体系(KPI),评价生鲜农产品电商供应链管理的整体绩效。

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在实际运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流程优化,资源整合。核心企业及各参与主体应以标准化促进生鲜电商供应链持续优化,推动协同配送、协同加工、分工合作机制形成,促进生鲜电商供应链全程的资源动态整合。供需平衡,多方共赢。供应链成员应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生鲜电商供应链信息透明度,促进上下游企业多方共赢。科学预测,多方响应。生鲜电商供应链各主体均应建立跨职能部门信息系统,分析各环节数据信息,提升需求预测的精准度,实现各环节协同合作和快速响应。成本控制,高效集约。生鲜电商供应链各主体均树立成本统筹管理理念,加强各类成本的协同管理和整体控制,通过质量与成本、交货与库存平衡管理,实现生鲜电商供应链资源的整体节约。

生鲜农产品采购与供应商管理

在采购环节需要对需求进行预测、实行采购风险与合同管理、采购流程与战略优化、建立采购早期参与机制、执行标准化采购、对采购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以及制定采购质量控制与验证标准。在采购环节,需求预测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根据生鲜市场行情进行需求导向管理,对生鲜农产品需求做出预测,保证需求与供给平衡。采购风险与合同管理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应能够准确识别采购风险,加强采购合同管理与控制,提高合同执行效率。采购流程与战略优化使得供应链各主体企业通过采购流程设计,持续优化采购流程,依据不同类型商品采用不同的采购战略,将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有机结合,实现成本和响应速度的双优势。而供应链各主体企业通过建立采购早期参与机制,可以实现采购部门与上下游采购信息的同步获取,从而缩短采购周期。标准化采购是指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通过自建基地、共建基地、源头采购、多方合作等方式建立的标准化采购模式,进而提升采购产品质量保证能力。采购信息与动态管理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能够根据历史采购信息实施采购订单动态管理,对重点采购产品建立采购价格信息体系,从而达到提升采购响应速度与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通过制定采购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和采购验证标准,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可以提高质量验证合格率。

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涉及内容主要有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供应商篩选、供应商综合绩效考核和供应商激励。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使得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实现对不同资格的供应商的差异化管理。供应商筛选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通过构建优质生鲜农产品供应商名单和动态更新供应商目录,来达到优胜劣汰和提高供应商整体水平的目的。供应商综合绩效考核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聚焦于生鲜农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及供货保证能力,综合考核供应商合规性、历史绩效、资金状况、应急响应等指标,帮助供应商改进和提升绩效,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供应商激励强调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通过调整采购份额、合同到期、供应商评比等方式建立供应商激励机制。供应商优化则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需要优选优质供应商来进行长期合作,以获取规模优势,并与优质供应商双方共同制定发展规划,保障产品平稳供应,持续优化整合供应商群。

通过采购管理以及供应商管理,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应形成完善的生鲜农产品进货验收标准,能够利用信息系统形成供应商进货计划,能够建立统一的、跨职能共享的采购信息系统,并根据全链条信息确定生鲜农产品供应商管理战略。

物流管理

生鲜农产品库存与仓储管理。生鲜农产品库存与仓储管理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制定库存计划、设定库存阈值、对货物进行分类存储、优化布局与库存点配置、建立库存循环盘点制度、合理规划分类仓储面积和建立智慧化仓储管理系统。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水平制定生鲜农产品库存计划,调整设置恰当的周转库存及安全库存,弥补需求预测的偏差,缩短库存周期,提高库存周转率。在制定库存计划后,还应根据正常运转周期内生鲜电商供应链全产业链条信息,设定库存阈值,设置预警提醒。通过对不同属性生鲜农产品分类储存,设置常温区、保鲜区以及冷冻区等,对具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生鲜农产品要配备好相关储存设备,可以减少存储损耗、保障生鲜农产品质量。同时,供应链各主体企业还应根据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的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库存点配置,缩短产品运输配送时间。而通过建立生鲜农产品库存循环盘点制度,可以及时调整账物差异数据,提高库存数据准确度。另外,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配置生鲜农产品的恒温库、冷冻库存储面积,提高仓储利用率。最后,供应链各主体企业通过建立智慧化仓储管理系统,实现对生鲜农产品的出入库信息、库存量、库存批次、库存周转率、库存周期等进行动态管理。

生鲜农产品运输与配送管理。生鲜农产品运输与配送管理涉及物流单元的标准化、建立追溯系统、线路优化、第三方交互、物流信息采集与优化、物流作业标准化、供应商运输评价、构建冷链物流及其信息系统平台。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应该将物流单元的标准化设计纳入生鲜电商供应链管理战略,鼓励按GB/T 2934的要求配备并使用标准化物流器具,促进标准化物流器具社会循环共用体系的形成。而通过建立信息化的过程追溯系统,可以实现过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加强产品的追溯监控。线路优化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应该根据生鲜农产品的周转量,统筹设计运输、配送线路,降低物流成本。第三方交互是指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与生鲜农产品第三方配送平台信息采集与交换渠道,动态调整生鲜农产品供应计划。物流信息采集与优化则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通过建立生鲜电商物流信息采集系统,识别物流活动中采购量、库存和客户消费能力,并进行优化测算,结合顾客需求进行供应链成本控制。物流作业标准化要求供应链各主体企业结合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生鲜电商物流作业,建立并运行标准操作流程,降低物流作业成本,提高物流系统的协同效率。同时,当供应商提供运输配送服务时,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应将运输货损率、及时交付率等结果作为历史绩效,对供应商运输配送服务进行评价。在必要的情况下,供应链各主体企业应建立冷链物流,通过给冷链物流的冷藏车、保温车配置自动测量温度湿度且能保存温度湿度记录的仪器,实现冷链设备设施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保证生鲜农产品在供应链过程中维持在一定温度与湿度,保障及时送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后,则要求核心企业通过推广信息技术,规范信息建设系统,构建生鲜农产品冷链溯源系统,建立区域内冷链信息公共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

从涵盖范围而言,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涉及把原材料、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转化为产品、服务的整个增值过程,需要全程把控,涉及面大而广、小而全。同时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可以提升运作效率、高效应对客户需求、构建指标体系、实行成本控制策略和通过建设运营平台实现规模效益。

为了最大限度提高供应链管理的运作效率,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可以通過快速反应(QR)减少原材料到销售点的时间和整个供应链上的库存。而高效应对客户需求要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通过有效客户反应(ECR)与供应商和零售商合作,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协调各方生产、经营和物流管理活动,在最短时间内应对客户需求变化。同时,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通过构建运营管理指标体系(如按时交货率、成本控制等),以提升管理精细度和企业运营水平。成本控制则要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宜减少供应链浪费,在操作层要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责任感,在管理层要控制产品、组织、流程和系统的复杂度,降低复杂度带来的管理成本。最后,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营管理通过构建运营平台以实现规模效益,以成体系的系统、流程、培训和监控来支持运营管理,并且不断对系统的设计与运营进行改进。

信息管理与数据安全

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与追溯系统。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建立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培育数据管理能力以及打造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追溯系统。

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根据业务需求,搭建生鲜农产品信息平台,建立完整的客户端和后端供应链平台体系,包括为企业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及有关人员提供订单管理、状态与路由查询、财务系统、逆向物流、仓储管理、运输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等系统功能,具备系统推送或以其他线上方式提供基本信息以及接收信息的服务能力,提高各部门、供应链各环节协同运作。

为了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如数据处理能力与数据交换能力,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按照YZ/T 0131的要求,对服务流程重点环节产生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记录、处理、更新、维护,便于在组织经营管理、对外服务过程中,对信息进行查询、分析、追溯。同时,供应链上下游宜进行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应按照JT/T 919.1 、JT/ T 919.2、YZ/T 0130和GB/T 26772执行。

最后则是打造基于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管理能力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追溯系统,这要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在监控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与严格控制生鲜农产品原料、产品质量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追源系统,实现生鲜农产品从生产端到需求端的全程可追溯。

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数据安全。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数据管理须具备保证数据安全的能力,这涵盖了六个方面。其一,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数据管理须在技术上、制度上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以保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其二,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数据管理须制定相关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安全。其三,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数据管理必须配备保护网络安全和预防网络风险的设备。其四,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数据中涉及消费者的数据必须保存1年以上,行业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按法律法规或标准执行。其五,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数据管理须严格执行数据保密工作,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外,数据不能泄露给第三方,遇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处理并通知消费者。其六,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数据宜明示数据安全等级,安全等级保护应符合GB/T 22239 的相关要求。

通过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可以参考的供应链管理行为规范,为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南,来达到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的目的。通过对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中涉及的若干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提出了供各方参考的“流程优化、资源整合,供需平衡、多方共赢,科学预测、多方响应,成本控制、高效集约”的基本原则,从采购管理与供应商管理、物流管理(包括库存管理与仓储管理、运输管理与配送管理等)、供应链运营管理和信息管理与数据安全管理的角度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望能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为供应链上各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吕建军 李帅 王雨璇 杨易 库勒米拉

第3篇:农业科研副产品规范管理探索

摘要: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一直是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在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中形成的特点与举措,探讨其如何规范管理和正确处置科研副产品、有效规避处置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等问题。结果表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在风险防控、规范操作等方面探索出了一系列管理新举措,形成的规范管理经验可推广至一般的农业科研单位,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业科研;科研副产品;规范管理举措;頂层设计;风险防控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发展都十分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农业科研投入力度的加大,农业科研成果数量迅速增长,农业科研副产品种类和产量也日益增多。从某种层面上看,科研并无主副产品之说,研究者将在实施科学研究活动的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产出的有形产品称为科研副产品,它们属于国有财产,并且不是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主要目标。目前,农业科研副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保健品、种苗、农业机械、疫苗、农药、肥料、饲料等,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一直是农业科研单位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规范管理和正确处置科研副产品、有效规避处置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科研机构对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农业科研副产品的概念不清晰。农业科研工作具有行业的特殊性,既有实验室工作,又有田间试验示范等,研究对象是动物、植物、水产、农药、肥料等,大多数科研副产品是具有生命特性的生物资产,具有产出及数量的不确定性、种类的多样性,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并且目前国家对科研副产品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其次,暂无相关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规定。国家各部委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和经费都有配套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而对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没有专门的规定,很多科研单位只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对科研副产品的管理还是空白;各基层科研单位对科研副产品的理解不同,相应的处置管理制度也不一样,目前国内仅有少数科研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再次,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不规范。农业科研副产品具有多种处置方式,目前主要有销售、抵扣土地租赁费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职工福利发放、成果展示和推广、作为科研用途再利用等。在处置过程中存在着台账记录不全、处置决策和方式随意、处置过程不透明等不规范行为,常常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为设立“小金库”、腐败等违规违纪行为创造了条件。最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比较多。科研单位作为处置主体,相关行业领域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上升;同时,科研单位因无法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存在财务管理隐患;另外,科研单位在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一旦遇到不良企业,还会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此外,在单位内部监管成本高,容易出现监督“死角”。

1 文献综述

目前,科技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缺少针对科研副产品的规章管理制度,并且相关学术研究也寥寥无几。相关管理制度只在个别单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所涉及,并且其可应用性较差。比如《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看出,目前并无具体的管理措施应用于不同的科研副产品处理。农业科研副产品是特殊的科研副产品,具有产品种类、数量不确定和拥有鲜活的生命等特点[1]。同时,也有研究者在总结以上特点的基础上指出,农业科研副产品还具有生物资产的特性,需要后续跟踪养护,且养护难度较大,养护成本较难确定[2]。在此研究背景下,各研究机构为了不浪费资源,采取了多种处置农业科研副产品的方法。目前主流的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理路径有销售、抵扣土地租赁费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展示推广与作为科研用途的再利用等[3]。但是,多种多样的处置方法也带来了较多风险与问题,其中有些处置方法的假设前提是农业科研副产品能够实现私有化。农业科研大多数受到国家财政投入的支持,其产出应该为国有资产,如果科研院所将其销售,并将其收入给予科研工作者,将有所违背农业科研投入的目的,并且违反一些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但是,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农业科研副产品,也有可能产生大量的资源浪费,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因此,能否实现农业科研副产品私有化与基层科研院所是否有处理权是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的突出困境[4]。此外,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存在较多风险,主要有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导致潜在法律风险上升、无法开具正规销售发票而埋下财务管理隐患、副产品转变为产品后处置难度加大、与不良企业合作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和监管成本高、容易出现监督“死角”的风险[5-7]。造成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的原因是多样的,已有研究者从内部控制的视角指出,存在风险的原因为内部控制环境较差、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监督力度薄弱[8]。同时也有研究者认为,我国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中科研投入只承认资金形式的投入而忽略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是造成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理风险的原因[4]。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处理农业科研副产品所导致的风险和解决方案的研究较多、较集中,但是关于具体的科研院所对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现状与创新性管理措施的研究较少。本研究将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为例,系统性地分析目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现状,并探讨其优化管理的举措。

2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科研副产品管理现状

国有中央、省、地级市设立的三级农业科研院所有1 700多个,多数单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为围绕政府目标提供公共的农业科研成果、承担非营利性农业基础研究和开展区域优势特色农业技术研究。在国内,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是我国最早按照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组织架构建立的农业科研院所,建院8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能力、成果产出能力和服务“三农”能力的提升,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探索建立更加遵循农业产业特点、科技创新规律、现代院所发展要求的现代院所制度,为江苏农业科技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2018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院管理服务年“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梳理科研副产品处置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规章制度,在全院范围内得到了良好实施,对于农业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制度改进有指导意义。

2.1 以反哺科研为用途

科技创新是科研单位的立足之本,科学研究的主要目标是产出研究成果,服务产业需求,而不是鼓励产出科研副产品。农业科研为农业生产的大幅增长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撑,农业科技创新与发展为农民增产增收、国家粮食安全与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为现阶段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担负着为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历史使命,在农业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为精准扶贫事业出谋划策。作为农业研究主力军的农业科研院所,能够主动对接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开展科技合作和技术服务,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国内大部分农业科研院所对于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销售的方式流入市场;抵扣土地租赁费及农民工工资;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将科研副产品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从而能够让用户感知农业科研单位新技术和品种的先进性;作为科研用途的再利用等。在实际的农业科研副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始终强调一切工作以科研工作为核心,明确因科研副产品处置产生的收入一律以反哺科研为主要用途,从而进一步促进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强化内部管理,发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职能。

2.2 以信任为前提

在国家层面,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8年7月4日,李克强总理在國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了继续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的相关要求,会议指出,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这一系列举措充分彰显了国家激励科研人员加大科技创新并营造宽松的创新氛围的导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在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体系改革中始终遵循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构建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机制,充分相信和依靠科研人员开展管理和处置工作,由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制定总的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总则,院属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自身管理细则,对农业科研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加强监督,强化问责,实现信任与信用的良性循环。

2.3 以规范管理为目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研副产品管理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基于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特点,并结合自身的优势,对于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变革,这些变革也为整合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资源、提升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整体竞争力提供了新的方案。主要变革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科研协同体制机制。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整合资源,合力攻关,提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将内外资源进行汇聚、整合,使得科研副产品在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内外流动,农业科研副产品反哺科研,提升科研团队成果的影响力。二是不断更新科研人员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规范化管理为工作导向,制定一系列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组织院一线科研人员研读最新的政策变化,科研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培训、宣讲、管理政策解读等活动,有效保障了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政策的落实。三是落实责任监督制度,各研究所成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科研副产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院属各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和问责,对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农业科研副产品进行常态化管理。以规范化管理为目的,坚持问题导向,对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规范处置方式、处置流程、收入与支出等,对管理流程中关键问题的处理进行公示,确保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2.4 以研究所为主体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院带所、全省一盘棋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管理模式在全国独树一帜,这为统一的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体系的落实提供了必要条件。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本部的专业研究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科研副产品的处置坚持放管结合,明确以研究所(中心)、试验基地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出台各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举措。此外,明确了责任主体,形成了长效的追责制度,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科研副产品管理领导小组的成立强化了研究所的主体地位,在保障各研究所拥有独立的内部控制管理权限的同时,使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制度在全院得以顺利实施。

3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探索的科研副产品管理举措

农业科研副产品有其固有特点,如不确定的种类和数量、鲜活的生命特性、依附性等都为农业科研副产品的保存和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特别提出了要加快突破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随着国家对于农业科研投入的进一步加大,处理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压力也在逐步加大。纵观当前国家已发布的规章制度,对科研副产品的处置和收支管理并未专门涉及,只在某些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在相关章节零星提及了如何处置国有资产、物资材料的变价收入等,在具体操作中也仅能当作参考。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过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国家政策和单位实际,从制度上顶层设计,在风险防控、规范操作等方面充分研究,探索出了一系列管理新举措。现阶段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3.1 明确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方式

坚持放管结合,即坚持将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处置权下放至各院属单位,充分相信和依靠一线农业科研人员,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开展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防止科研副产品因收获或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变质、损坏甚至烂在田间,既污染环境,又给单位造成损失并带来不良影响。科研副产品的4种主要处置形式如下:继续用于科研和成果展示的要及时做好记录;用于销售的,由经办人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提出定价和出售方案,经各单位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处置;按试验废弃物处置或报损销毁的,需拍照或摄像留存备查。所有处置方式均以反哺科研为中心、以发挥农业科学院公共服务职能为主线,为防止一线科研人员将工作重心偏移,对于特定品种科研副产品的销售,需要与农业科技企业进行合作,并签订协议,规范双方权责。

3.2 明确规范的管理流程

明确规定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科研副产品实物和出入库登记,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副产品登记信息应详细,包括产品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生产日期、保存条件、最长保质期限等,经手人员要在登记台账上签字确认。科研副产品出库时,领货人必须填写科研副产品出库单,仓库保管员按照出库单发货。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科研副产品的出库、入库、销售、报损等登记,每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库存台账及出入库单据将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和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同时要有2人以上参与,不得单独处置;对于过期腐败的科研副产品,应及时销毁,研究院下属各单位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和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特性,出台管理细则,规范出入库规章制度。3.3 明确收支管理规定

处置收入须及时、足额入院财务账,记入各单位自有资金户,建立系统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的收支纳入整个农业科学院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到统收统支,使账户中所有资金来源都能够进行追溯。院属各单位经办人员不能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更不能私下出售科研副产品。应如实将收入上缴至财务,并存入单位账户,不得私存私分。定期进行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减少弄虚作假的机会,及时发现和纠正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培训,针对会计政策调整及时调整单位账户。销售的農业科研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开收入票据,涉税项目及时缴纳,数量金额与仓库开具的出库单据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归并记入单位相应账户。大宗产品的交易应签订合同,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催收应收账款到账情况。年末,对于库存科研副产品进行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科研副产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各单位如需以处置收入设立科研项目,应列入基金项目管理。

3.4 明确监督措施

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定期开展自查;实行科研副产品处置年度报告制度;院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科研副产品管理工作合规有序开展。建立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院下属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对于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责任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拓宽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的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积极调动群众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切实保证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农科院内部人员思想素质,自觉抵制以公谋私的不正之风。当然,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继续跟踪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适合农业科研单位的出路。

4 结论

在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规范管理和正确处置种类和产量日益增多的农业科研副产品,农业科研单位不仅能够利用其潜在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还能够有效规避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同于国内其他农业科研院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研究人员梳理了科研副产品处置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形成了一系列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了因科研副产品处置产生的收入一律以反哺科研为主要用途,构建了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机制,充分相信和依靠科研人员开展管理和处置工作,逐渐形成了以规范化管理为目的、坚持问题导向、以院带所、全省一盘棋的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模式。在具体的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流程中,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进一步明确了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方式、规范的管理流程、收支管理规定和监督措施,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为国内其他农业科研单位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管理经验。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发达国家先进科研院所的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和处置多年来已经完全基于市场,各个层面的公共政策对其管理体系的影响已经非常有限。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要想实现社会公众、科研人员都满意的局面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理论创新与大胆的实践相结合,从制度层面加强设计,从法律意识的高度加以重视,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和信息化手段等环节加强控制,才能找到适合我国、适合农业科研单位的出路。在关注相关政策法规设计与实施的同时,对科研环境的影响、与企业的合作等也应给予相应关注,这对于锁定科研单位收益、控制风险、防止相应资产的流失、保障科研单位健康运行等都会带来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许真知. 浅谈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与监管[J]. 农业与技术,2016,36(23):162-164.

[2]孙少华. 农业科研单位研究副产品的财税管理刍议[J]. 商,2015(37):165-165.

[3]朱大威,朱方林,姚建中,等. 农业科研单位科研副产品处置路径探讨[J]. 江西农业学报,2014,26(6):124-126.

[4]朱 琳. 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的困境及对策探讨[J]. 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8(1):13-15,38.

[5]赵竹明. 科研单位科研副产品处置中存在的漏洞与弥补之策[J]. 中国农业会计,2017(12):76-78.

[6]刘红梅,赵竹明. 加强科研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问题探讨[J]. 中国农业会计,2017(12):14-15.

[7]朱大威,朱方林. 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的风险与对策[J]. 农业科技管理,2014(5):43-45.

[8]邝灿梅. 从内部控制视角谈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防控机制建设[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4):40-42.罗 峦,王亚鲁. 基于参与者利益的农产品供应链可追溯推广驱动因素[J]. 江苏农业科学,2020,48(6):295-299.

作者:吴长付 付广青 还红华

第4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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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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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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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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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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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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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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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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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2012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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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生产设备

①有设备管理文件 ②有设备台帐

③有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包括维修前、后状况,采取的措施等

④设备操作规程

⑤设备及器具必须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的要求。

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

①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管理文件

②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台帐及明细表

③工艺装备配臵和使用合理、可行,且有验证制度和验证记录

④工位器具完善,能保证防爆面的不磕碰和关键零部件成品的不落地。

工艺过程

①工艺文件须满足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②具有工艺过程卡、零件加工工艺卡、装配工艺卡。

检验规章制度 ①应对原材料、零部件进厂、生产过程和成品出厂三阶段,制定并实施检验和试验的管理制度(文件)

②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品或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转序

③质检机构和检验人员有明确的检验授权,并保证其独立进行检验工作

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

⑤原材料、外购(协)件抽样及检验规程

⑥工序抽样及检验规程(必须包含质量控制点)

⑦出厂检验规程(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测试设备

①根据生产和检验的需求,配备了检验、测试和试验设备、器具,查台账

②对设备器具按国家计量法规和有关标准、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查检定合格证

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规程的器具,应制定并实施校准规程

④当检测和试验器具、设备校准定位失效时,应对其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查评定记录

⑤对授权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企业,查其“授权证书”、“检定标准器具合格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检查检验

①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记录、质量控制点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②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的设备、器具,且精度、能力等满足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属个别批次检验项目且检验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的,允许在一定周期内利用当地其它单位的检验手段进行批次检验,但必须有协议和已进行检验的记录或检验报告

③从成品库抽取一台合格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设备、操作符合要求,与以前的出厂检验记录或报告进行对比,结果应在误差范围内

将检验记录和报告附在评审报告中

④对涉及安全性能的零、部件进行拆检

对影响主要使用性能的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抽检。

管理制度

制定并实施了出入库、贮存管理制度。 原材料及零部件

①摆放整齐,不合格品应有明显标志

②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条件符合要求(如化学品存放的温、湿度要求等)

③属安标管理的部件应有安全标志和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复印件

④出入库覆行了规定的手续等。

半成品、成品库

①半成品、成品库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②成品应贴有铭牌,铭牌材质须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③成品箱中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随箱工具等应齐全

④账、物相符。

管理制度

应建立并实施了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的管理制度,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并确保对产品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 记录

①应有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记录

② 应有产品销售台账。

纠正和预防

①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文件,以保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有效

②应收集、整理所有不合格品信息,尤其是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查明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记录。为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和潜在不合格的发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跟踪验证

③完成由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应向企业领导汇报,以利于质量体系改进。

质量审核

①查阅企业有关内部产品质量审核的管理文件?②产品质量审核内容包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关键工序、用户质量反馈意见等 ③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④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了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验证?查验记录。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① 建立并实施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

②生产车间及设备运行要符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要求(如压力容器使用、有害物质和气体排放及防护、机械操作女工的安全帽等)

③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进行配臵,处于良好状态。

第6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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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全面统筹规划,实现整体推进

(四)建立追溯管理运行制度。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加强农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鼓励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追溯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主体管理、包装标识、追溯赋码、信息采集、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等追溯管理基本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五)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国家平台,赋予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权限,采集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和公众评价投诉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各行业、各地区已建追溯平台的,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和田间地头。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等生产经营信息,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关键标准,统一构建形成覆盖基础数据、应用支撑、数据交换、网络安全、业务应用等类别的追溯标准体系,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各地应制定追溯操作指南,编制印发追溯管理流程图和明白纸,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七)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国家平台将于2017年上线,届时将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省份开展区域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平台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优先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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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探索追溯推进模式,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三、推动多方参与,规范实施要求

(八)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管理,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辖区内监管、检测机构加快应用国家平台,规范开展监管、检测信息采集,及时将基地巡查、执法检查、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评估预警等信息纳入国家平台管理。开展追溯示范点创建活动,组织辖区内统一规范开展追溯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平台实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积极采用移动互联等便捷化的技术手段,实施农产品扫码(或验卡)交易,如实采集追溯信息,实现信息流和实物流同步运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农产品包装上市,加施追溯标识,确保农产品可溯源。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统一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设施。

(十)发挥社会化服务作用。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创新市场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激发第三方机构活力,鼓励其为国家平台提供配套服务,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撑,推动追溯服务业规范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拓展追溯功能

(十一)加强追溯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监管、检测机构信息采集管理,确保监管、检测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健全追溯管理激励、惩戒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追溯义务、填报信息不真实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惩戒力度。

(十二)发挥追溯功能作用。加强国家平台功能应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强化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快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流向、监管检测等追溯信息,提升综合监管效能。用可追溯制度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落实好第一责任。畅通公众查询、投诉渠道,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透明度,解决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问题,提振公众消费信心。

(十三)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决策分析功能,整合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共享数据等各类数据,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建立追溯管理与风险预警、应急召回的联动机制,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体系。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队伍,落实各方职责,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追溯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专家组,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完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步伐,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重点将主体管理、市场准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关键要素纳入法律范畴,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扶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追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追溯装备条件。积极争取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装备设施配置、信息采集和标识使用补贴力度,建立追溯与项目扶持挂钩机制,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的积极性。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

(十七)强化社会共治。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可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违法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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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追溯、使用追溯、支持追溯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

2016年6月21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2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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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各地质监部门开始规范电线电缆产品质量

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

各地质监部门开始规范电线电缆产品质量

线缆行业违规操作、乱执法依旧屡禁不止,全国各地的质监部门规范电线电缆产品质量行政处罚,开门审案,阳光执法,将进一步改善我国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

目前“开门审案、阳光执法”已经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的展开。8月23日,江苏泰兴质监局邀请市纪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8位专家参加“开门审案”现场会,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等5起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17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代表旁听。审案过程中,与会专家和案审委员重点对案件的主体、违法事实认定、自由裁量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形成最终处罚意见。

以前执法中“走门路找关系”、“处罚宽严尺度掌握不一”等现象较多,现在规范处罚、开门审案、阳光执法,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化原则,将有力的打击那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商人,从而进一步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

6月28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在《江苏省电线电缆产品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宣贯会上说过,从以往质监系统查办电线电缆案件的情况看,违规操作、乱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去年质监局接到一个企业的反映,2011年这家企业数次被质监系统执法处罚,共计罚款70多万元,还没算没收产品的货值。鉴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他说,很有必要规范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处罚工作,从质监系统组织执法检查、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案件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规范。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历来攸关工程质量优劣和社会公共安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及社会舆论十分重视,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行过程,开门审案,阳光执法体现了更公平、透明的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维护企业利益的合理性,更有助于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的提升。

第8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 总 则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 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 计量认证步骤

4 计量认证的申请

4.1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 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1 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

5.2 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对于试验设备,一般由本单位检验,亦应制订检验方法。这两种工作文件应都按本规范附录2:“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来制订。

5.3 编写检测实施细则

应按本规范附录1第48条的要求制订检测实施细则。如果现有“检测方法”的内容已满足第48条的要求,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

5.4 检定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校验、检验),并按规定贴上标志。

5.5 人员考核被认证单位的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检验人员证。

负责计量器具检定的检定人员应持有由计量行政部门或被认证单位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5.6 环境条件的整顿被认证单位应根据其工作性质整顿环境条件,使其适合所从事的工作的需要。

6 计量认证的初查和预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派人到申请单位了解情况,商定认证考核评审计划,并解答在认证准备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被认证单位在准备过程中,可要求接受其计量认证申请的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组织计量认证预审。预审可由2~3个 评审员负责,按正式评审程序考核,以判断其准备情况,并提出改正意见。也可以不经过预审。

7 计量认证的正式评审

正式评审的程序按本规范附录七“计量认证正式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组成员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见本规范 第9条。正式评审完成后,必须填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中,“评审 意见”及“评审结论”栏应按本规范附录4第五节的要求填写。

三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8 几点说明

8.1 评审内容共六个方面五十项。详见第9条,这是对被认证单位通过计量认证的一般要求,评审员可根据质检机构的工作性质,临时增加少量考核内容,但不影响评审是否通过。

8.2 每小项的评审,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记 “Y”,不通过记“N”。通过、不通过的标准见表格右边的评定方法。 为了准确掌握评审的要求,可参照本规范附录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条文说明”来执行。

8.3 带* 号的项为重点项;共二十项,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8.4 不带*号的项,当三项以下(含三项)不通过时,可不再组织全面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期内,由受理计量认证的单位派人检查,确认已改正后可算评审通过。

8.5 超过改正期仍未改正者,按评审不通过处理。

8.6 正式评审中,除按本规范第9条的内容进行评审外,评审组还应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对于没有合用的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情况,应选择检测项目,要求被认证单位实测。实测结果不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并按本规范8.4或8.5款的规定处理。

9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9.1 组织机构( 见表1)

9.2 仪器设备( 见表2)

9.3 检测工作(见表3)

9.4 人员(见表4)

9.5 环境(见表5)

9.6 工作制度(见表6) 表一至表六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本导则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编写《质管理手册》的指导性文件。在认证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导则仅提出了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在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前下,作适当的增删。

本导则原则上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一)《质量管理手册》的作用

1 《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如实地反映了该机构的测试水平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质量管理手册》说明了它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应用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功能、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及保持其准确度的措施、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检测环境与所从事检验工作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所采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措施。除此以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应公开声明对所有用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保证公正地从事检验工作。

2 《质量管理手册》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他们有章可循。因此,它是一个指导检测工作的文件,是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检测能力的有力工具。

3 由于《质量管理手册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因而反映了它的工作质量。因此它是计量认证评审中判断质检机构能否完成其所申请的检验项目,能否 通过计量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原则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终体现是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应把整个检验过程看作一个系统工程,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全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5 《质量管理手册》应能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公正性,是指检验机构对所有检测工作都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不受行政干预,严格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检验人员不参加所从事检测项目的技术资询工作。

科学性,是指一系列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应能真正起到控制检测工作质量的作用,检测大纲、测检方法、检测程序正确、完整。

先进性,是指检测工作能按现行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能体现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6 《质量管理手册》应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和实际情况。

7 《质量管理手册》应简要明了,通俗易懂,切实可行。

8 《质量管理手册》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的全部要求都订出相应的措施。

(三)《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

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0 岗位责任制。

11 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2 检测人员。

13 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14 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5 检验报告。

16 有关规章制度。

17 《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18 《质量管理手册》的制订、批准、修改或补充方面的规定。

(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9 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19.1 提供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电传、电 报挂号、邮政编码。

19.2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历史。

20 提出该机构的质量方针。

21 概要介绍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措施。

22 提供本单位的检测能力及检测工作范围。

22.1 列出检测项目一览表,要详细列出检测项目、测量范 围。

22.2 列出应用的产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

23 提供检测能力分析表。

详细分解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国际标准)中列出的被测参数种类,计算出能测量参数的百分比。

24 画出组织机构框图。

24.1 框图要能表明机构的外部关系和内部组织关系。领导关系用实线,技术保障、供应关系用虚线。

24.2 内部组织部门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检测部门。计量检定部门和后勤保证部门。

25 画出检验机构平面布置图。

25.1 应画出样品保管室、资料室、计量室及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实验室的位置。

25.2 凡是重新安装或环境条件变化会影响测量准确度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在平面布置图内画出其安装位置。

26 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方面的说明。 详细说明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电磁屏蔽、接地电阻、电源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度的参数及控制方式。

27 给出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8 画出计量标准器具一览表,其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9 画出质量保证体系图。

(五) 岗位责任制

30 应明确组织机构框图中列出的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30.1 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对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中规定的管理功能、技术功能全部覆盖,做到事事有人管。

30.2 明确各部门的质量责任。

30.3 明确其权限。

31 应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

31.1 对各类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资料保管员及其它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权限及质量责任,要分工明确。

31.2 对计量检定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31.3 对质量检验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六) 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32.1 画出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传递图,图中应注明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型号、量程及准确度。

32.2 画出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3 标准物质 列表说明本单位所用的标准物质情况,其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技术指标、定级鉴定机构、批号、有效期、保管人。

34 检测仪器设备

34.1 画出检测能力一览表,以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与所申请项目的适应程度。其内容包括:被测参数、检测仪器设备的型号、测量范围、分辨力、检定误差、检定单位。

34.2 列出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4.3 画出检测仪器设备的量传递图,图中应注明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及准确度①。

35 说明检测仪器设备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列出所拥有的检定规程,自编的校验方法或检验方法的目录,画出量值传递图。

36 对所有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其应用范围为:

36.1 合格证(绿色)

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设备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36.2 准用证(黄色)

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降级使用者。

36.3 停用证(红色)

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

(七)关于检验人员

37 提供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表和工程师以上检验人员履历表①。

38 确定技术负责人一名,质量负责人一名。

38.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规模较小的、检验项目比较单一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8.2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有十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39 明确质量检验管理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0 明确计量检定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1 明确检验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2 明确其他有关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3 关于技术培训,技术考核方面的规定。

43.1 制订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检测知识、误差 理论、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质量管理、计量学基本理论知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3.2 对各类人员考核方面的规定。

44 检验人员纪律及对检验人员的管理。

(八)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45 关于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措施

45.1 声明对所有检测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45.2 检测结果不受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干预;

45.3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5.4 检验人员不从事所检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

46 关于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6.1 在检测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46.2 当质量与数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质量第一;

46.3 考核人员工作成绩时,首先考核检验质量。

47 抽样

47.1 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抽样检验;

47.2 规定抽样方法;

47.3 样本大小的确定;

47.4 样本的运输和验收。

48 检测实施细则的编制

48.1 当产品技术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检测方法或所规定的检测方法不能满足

48.2 款的要求时,应自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检测实施细则由检验人员起草,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48.2 检测实施细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产品技术标准。

b.抽样方法及样本大小。

c.检测项目、被测参数大小及允许变化范围。

d.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准确度、分辨力。

e. 检测系统框图。

f.检测前后,对被测样品和检测仪器的检查项目。

g.对测量用仪器及工件的安装要求。

h.对电源、供气、供水压力及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等的检查及从保证检测结果可靠的角度出发,规定的允许变化范围。

i.在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的处理办法:

①被测件损坏或被测件工作异常;

②首次测量超差;

③检测结果散布太大。

j.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①停电、停水、停气或发生其它非人力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时处理办法;

②检测仪器、设备发生意外损坏。

k.检测结果判断方法。

49 检测系统测量准确度的确定

49.1 在全部检测仪器、设备单项计量检定的基础上,应确定系统测量准确度。

49.2 如无法确定系统准确度,则应通过试验,得出检测数据的复现程度。

50 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的检查程序

50.1 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被测件的外观和安装状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2 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则仪器、设备的状态、联结方式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3 检测过程中,应对检测室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1 检测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规定

51.1 检测工作至少应两人参加;

51.2 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检验员证;

51.3 操作大型、贵重、精密设备的人员应有操作证;

51.4 规定检测工作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检测实施细则进行;

51.5 数据传输应采用复颂法;

51.6 关于数据的校核和复测方面的规定。

52 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的处置办法:

52.1 当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或其他干扰时的处理办法;

52.2 当发生被测件损坏,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52.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的处置办法;

52.4 首次测量超差或测量结果散布大大时的处理程序。

53 一些特殊的试验项目(如不可重复性检验),为避免检测质量纠纷而采取的措施。

(九) 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54 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

54.1 原始记录格式要规范化;

54.2 明确原始记录是检测结果的记实,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

54.3 明确原始记录不能用铅笔书写,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应有测试人与校核人签名;

54.4 校核人应真正起到校核的作用,应规定校核工作的范 围;

54.5 更改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的规定;

54.6 原始记录应集中保管,确定一个保管单位,保管期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

5数据处理

55.1 检测数据有效位数的确定方法;

55.2 检测数据异常值的判定方法;

55.3 如何区分可剔除异常值和不可剔除异常值;

55.4 整理后的数据应填人原始记录的相应部分。

(十) 关于检验报告的规定

56 统一检验报告的格式。

56.1 检验报告应有统一的格式。

56.2 检验报告封面包括下列内容:

a.质检机构名称;

b.编号;

c.产品名称;

d.制造工厂;

e.报告发送日期。

56.3 检验报告的首页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页数,页数编号;

b.试件数量;

c.试件型号;

d.试件编号;

e.检验类别;

f.检验依据;

g.主要检验设备及其编号;

h.检验环境:温度、湿度;

i.检验人员签名;

j.校核人员签名;

k.技术负责人签名。

57 规定检验报告审批程序

57.1 由检验人员填写;

57.2 经校核人员审核;

57.3 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58 检验报告发送程序

58.1 严格控制发送份数,无关单位及人员不得列入发放围;

58.2 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59 检验报告的保存

59.1 作为技术资料由专人或专门机构保存;

59.2 规定一个合适的保存期,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9.3 规定惜阅检验报告的程序。

60 检验报告的更改程序

60.1 应明确何种情况可以更改检验报告;

60.2 更改检验报告的手续及审批程序;

60.3 明确更改后的检验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关系。

(十一) 质量检验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61 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61.1 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接受检验任务,下达检验任务;

61.2 确定检验工作流程;

61.3 关于检验质量考核方面的规定;

61.4 关于检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

62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62.1 统一一事故报告的格式;

62.2 明确责任;

62.3 明确处理方法与程序。

63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1 确定一个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63.2 规定资料的保管范围及保管期:

a.国家、部门、地区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政策、法令、法 规、规定;

b.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国外的和国内的);

c.检测规程、规范、检测实施细则、检测方法(国外的,国内的和自编的);

d.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检验方法;

e. 仪器说明书、计量检定合格证、仪器、仪表、设备的验收、维修、大修、使用、报废记录;

f.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台帐;

g.各类检验原始记录;

h.各类检验报告;

i.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意见;

j.样品入库及发放登记本;

k.检验报告发放登记本;

1.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

63.3 规定各类资料的保管期。

63.4 各类资料的惜阅、复制方面的规定。

63.5 各类检测资料销毁的审批程序。

63.6 检测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的保密制度,包括:

a.规定保密的范围;

b.规定保密的对象;

c. 批准程序。

64 样品保管制度

64.1 明确样品室由谁管理》

64.2 制订保证样品不丢失、混淆、损坏变质的措施;

64.3 样品人库、发放、及检后处理的规定。

65 实验室管理制度

65.1 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方面的规定;

65.2 保证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定;

65.3 保证文明生产方面的规定;

65.4 保持实验室符合检测工作所需环境条件的措施;

65.5 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保管与发放;

65.6

防火方面的措施;

65.7 实验室出入制度。

66 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和报废制度

66.1 明确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66.2 明确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仪器检测设备的使用范围;

66.3 规定保管和修理、报废的程序及负责单位。

67 对户关于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67. 1 明确规定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质量申诉;

67.2 规定处理程序;

67.3 明确受理申诉的范围;

67.4 确定一个受理期限;

67.5 明确经济责任。

68 质量管理手册、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制度

68.1 规定上述技术文件的制订、修改、分发的工作程序;

68.2 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69 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69.1 明确由哪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69.2 各部门一般可以每季度自查一次,填写登记表报中心领导;

69.3 全中心应每半年或一年拿面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本导则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编写《质管理手册》的指导性文件。在认证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导则仅提出了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在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前下,作适当的增删。

本导则原则上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一)《质量管理手册》的作用

1 《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如实地反映了该机构的测试水平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质量管理手册》说明了它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应用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 的功能、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及保持其准确度的措施、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检测环境与所从事检验工作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所采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措施。除此以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应公开声明对所有用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保证公正地从事检验工作。

2 《质量管理手册》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 规范和工作制度,使他们有章可循。因此,它是一个指导检测工作 的文件,是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检测能力的有 力工具。

3 由于《质量管理手册》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 验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因而反映了它的工作质量。因此它是计 量认证评审中判断质检机构能否完成其所申请的检验项目,能否 通过计量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原则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终体现是检测报告 的质量。因此,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应把整个检验过程看作一 个系统工程,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全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5 《质量管理手册》应能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公正性,是指检验机构对所有检测工作都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不受行政干预,严格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检验人员不参加所从事检测项目的技术资询工作。

科学性,是指一系列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应能真正 起到控制检测工作质量的作用,检测大纲、测检方法、检测程序正确、完整。

先进性,是指检测工作能按现行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能体现 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6 《质量管理手册》应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 能力和实际情况。

7 《质量管理手册》应简要明了,通俗易懂,切实可行。

8 《质量管理手册》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 容及评定方法》的全部要求都订出相应的措施。

(三)《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

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0 岗位责任制。

11 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2检测人员。

13 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14 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5 检验报告。

16 有关规章制度。

17 《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18 《质量管理手册》的制订、批准、修改或补充方面的规定。

(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9 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19.1 提供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电传、电 报挂号、邮政编码。

19.2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历史。

20 提出该机构的质量方针。

21 概要介绍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措施。

22 提供本单位的检测能力及检测工作范围。

22.1 列出检测项目一览表,要详细列出检测项目、测量范 围。

22.2 列出应用的产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

23 提供检测能力分析表。

详细分解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国际标准)中列出的被测参数种类,计算出能测量参数的百分比。

24 画出组织机构框图。

24.1 框图要能表明机构的外部关系和内部组织关系。领导 关系用实线,技术保障、供应关系用虚线。

24.2 内部组织部门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检测部门。 计量检定部门和后勤保证部门。

25 画出检验机构平面布置图。

25.1 应画出样品保管室、资料室、计量室及各管理部门、职 能部门、实验室的位置。

25.2 凡是重新安装或环境条件变化会影响测量准确度的检 测仪器设备,应在平面布置图内画出其安装位置。

26 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方面的说明。 详细说明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电磁屏蔽、接地电 阻、电源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度的参数及控制方式。

27 给出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8 画出计量标准器具一览表,其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技术 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9 画出质量保证体系图。

(五) 岗位责任制 30应明确组织机构框图中列出的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30.1 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对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 内容及评定方法》中规定的管理功能、技术功能全部覆盖,做到事 事有人管。

30.2 明确各部门的质量责任。

30.3 明确其权限。

31 应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

31.1 对各类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资料保管员及其它管理 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权限及质量责任,要分工明确。

31.2 对计量检定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31.3 对质量检验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六) 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32.1 画出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传递图,图中应注明计量标 准器具的名称、型号、量程及准确度。

32.2 画出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3 标准物质 列表说明本单位所用的标准物质情况,其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技术指标、定级鉴定机构、批号、有效期、保管人。

34 检测仪器设备

34.1 画出检测能力一览表,以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与所申请项目的适应程度。其内容包括:被测参数、检测仪器设 备的型号、测量范围、分辨力、检定误差、检定单位。

34.2 列出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 设备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4.3 画出检测仪器设备的量传递图,图中应注明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及准确度①。

35 说明检测仪器设备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列出 所拥有的检定规程,自编的校验方法或检验方法的目录,画出量值传递图。

36 对所有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其应用范围为:

36.1 合格证(绿色)

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设备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36.2 准用证(黄色)

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降级使用者。

36.3 停用证(红色)

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

(七)关于检验人员

37 提供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表和工程师以上检验人员履历表①。

38 确定技术负责人一名,质量负责人一名。

38.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规模较小的、检验项目比较单一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8.2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有十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39 明确质量检验管理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0 明确计量检定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1 明确检验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2 明确其他有关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3 关于技术培训,技术考核方面的规定。

43.1 制订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检测知识、误差 理论、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质量管理、计量学基本理论知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3.2 对各类人员考核方面的规定。

44 检验人员纪律及对检验人员的管理。

(八)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45 关于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措施

45.1 声明对所有检测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45.2 检测结果不受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干预;

45.3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5.4 检验人员不从事所检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

46 关于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6.1 在检测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46.2 当质量与数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质量第一;

46.3 考核人员工作成绩时,首先考核检验质量。

47 抽样

47.1 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抽样检验;

47.2 规定抽样方法;

47.3 样本大小的确定;

47.4 样本的运输和验收。

48 检测实施细则的编制

48.1 当产品技术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检测方法或所规定的检测方法不能满足

48.2 款的要求时,应自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检测实施细则由检验人员起草,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48.2 检测实施细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产品技术标准。

b.抽样方法及样本大小。

c.检测项目、被测参数大小及允许变化范围。

d.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准确度、分辨力。

e. 检测系统框图。

f.检测前后,对被测样品和检测仪器的检查项目。

g.对测量用仪器及工件的安装要求。

h.对电源、供气、供水压力及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等的检查及从保证检测结果可靠的角度出发,规定的允许变化范围。

i.在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的处理办法:

①被测件损坏或被测件工作异常;

②首次测量超差;

③检测结果散布太大。

j.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①停电、停水、停气或发生其它非人力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时处理办法;

②检测仪器、设备发生意外损坏。

k.检测结果判断方法。

49 检测系统测量准确度的确定

49.1 在全部检测仪器、设备单项计量检定的基础上,应确定系统测量准确度。

49.2 如无法确定系统准确度,则应通过试验,得出检测数据的复现程度。

50 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的检查程序

50.1 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被测件的外观和安装状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2 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则仪器、设备的状态、联结方式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3 检测过程中,应对检测室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1 检测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规定

51.1 检测工作至少应两人参加;

51.2 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检验员证;

51.3 操作大型、贵重、精密设备的人员应有操作证;

51.4 规定检测工作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检测实施细则进行;

51.5 数据传输应采用复颂法;

51.6 关于数据的校核和复测方面的规定。

52 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的处置办法:

52.1 当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或其他干扰时的处理办法;

52.2 当发生被测件损坏,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52.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的处置办法;

52.4 首次测量超差或测量结果散布大大时的处理程序。

53 一些特殊的试验项目(如不可重复性检验),为避免检测质量纠纷而采取的措施。

(九) 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54 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

54.1 原始记录格式要规范化;

54.2 明确原始记录是检测结果的记实,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

54.3 明确原始记录不能用铅笔书写,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应有测试人与校核人签名;

54.4 校核人应真正起到校核的作用,应规定校核工作的范 围;

54.5 更改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的规定;

54.6 原始记录应集中保管,确定一个保管单位,保管期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

5数据处理

55.1 检测数据有效位数的确定方法;

55.2 检测数据异常值的判定方法;

55.3 如何区分可剔除异常值和不可剔除异常值;

55.4 整理后的数据应填人原始记录的相应部分。

(十) 关于检验报告的规定

56 统一检验报告的格式。

56.1 检验报告应有统一的格式。

56.2 检验报告封面包括下列内容:

a.质检机构名称;

b.编号;

c.产品名称;

d.制造工厂;

e.报告发送日期。

56.3 检验报告的首页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页数,页数编号;

b.试件数量;

c.试件型号;

d.试件编号;

e.检验类别;

f.检验依据;

g.主要检验设备及其编号;

h.检验环境:温度、湿度;

i.检验人员签名;

j.校核人员签名;

k.技术负责人签名。

57 规定检验报告审批程序

57.1 由检验人员填写;

57.2 经校核人员审核;

57.3 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58 检验报告发送程序

58.1 严格控制发送份数,无关单位及人员不得列入发放围;

58.2 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59 检验报告的保存

59.1 作为技术资料由专人或专门机构保存;

59.2 规定一个合适的保存期,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9.3 规定惜阅检验报告的程序。

60 检验报告的更改程序

60.1 应明确何种情况可以更改检验报告;

60.2 更改检验报告的手续及审批程序;

60.3 明确更改后的检验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关系。

(十一) 质量检验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61 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61.1 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接受检验任务,下达检验任务;

61.2 确定检验工作流程;

61.3 关于检验质量考核方面的规定;

61.4 关于检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

62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62.1 统一一事故报告的格式;

62.2 明确责任;

62.3 明确处理方法与程序。

63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1 确定一个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63.2 规定资料的保管范围及保管期:

a.国家、部门、地区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政策、法令、法 规、规定;

b.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国外的和国内的);

c.检测规程、规范、检测实施细则、检测方法(国外的,国内的和自编的);

d.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检验方法;

e. 仪器说明书、计量检定合格证、仪器、仪表、设备的验收、维修、大修、使用、报废记录;

f.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台帐;

g.各类检验原始记录;

h.各类检验报告;

i.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意见;

j.样品入库及发放登记本;

k.检验报告发放登记本;

1.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

63.3 规定各类资料的保管期。

63.4 各类资料的惜阅、复制方面的规定。

63.5 各类检测资料销毁的审批程序。

63.6 检测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的保密制度,包括:

a.规定保密的范围;

b.规定保密的对象;

c. 批准程序。

64 样品保管制度

64.1 明确样品室由谁管理)

64.2 制订保证样品不丢失、混淆、损坏变质的措施;

64.3 样品人库、发放、及检后处理的规定。

65 实验室管理制度

65.1 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方面的规定;

65.2 保证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定;

65.3 保证文明生产方面的规定;

65.4 保持实验室符合检测工作所需环境条件的措施;

65.5 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保管与发放;

65.6

防火方面的措施;

65.7 实验室出入制度。

66 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和报废制度

66.1 明确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66.2 明确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仪器检测设备的使用范围;

66.3 规定保管和修理、报废的程序及负责单位。

67 对户关于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67. 1 明确规定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质量申诉;

67.2 规定处理程序;

67.3 明确受理申诉的范围;

67.4 确定一个受理期限;

67.5 明确经济责任。

68 质量管理手册、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制度

68.1 规定上述技术文件的制订、修改、分发的工作程序;

68.2 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69 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69.1 明确由哪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69.2 各部门一般可以每季度自查一次,填写登记表报中心领导;

69.3 全中心应每半年或一年拿面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3) 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

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

(一) 前言

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质检机构的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凡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布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国家计 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暂时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但有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俭定规程的应按部门或地方计量 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在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或地 方计量检定规程情况下,质检机构应根据已有的计量器具的种类, 制订校验方法;对试验设备应制订检验方法。

(二) 编写校验方法的基本要求

编写校验方法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1002-8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来进行。

校验方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概述、技术要求、校验条件、校验项目、具体校验方法、校验结果的处理、校验周期、附录或附加说明等部分。

1概述 概述部分主要简述受检计量器具的用途、原理和构造(包括必 要的结构示意图)。如果受检计量器具的原理和构造比较简单,认 为不必要介绍和说明时,该部分内容可以省略。

2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应着重规定与受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使用寿命 和使用安全有大的内容,这些内容一般为:

2.1 准确度等级(如无等级可以省略)。

2.2 计量性能。如准确度、灵敏度、稳定度等。

2.3 物理(或机械)性能。如密度、粘度、强度、硬度、弹性、耐磨性、耐蚀性、抗干扰能力等。

2.4 安全可靠性。如绝缘强度、密封性能、铅封要求和其他 安全防护措施。

2.5 外观质量要求。如表面粗糙度、刻度清晰度,以及对划痕、碰伤、毛刺(裂纹、气泡等方面的要求。

2.6 其他有关使用要求。

3 校验项目

检验项目指受检计量器具的受检部位和内容。确定校验项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明确合理,切实可行。其中,按照具体情况,有 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校验项目,可以与新制造的校验项目有所区别。

4 具体的校验方法

具体的校验方法是对计量器具受检项目进行校验时所规定的 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要明确、具体、切实 可行。校验中所有的公式,以及公式中使用的常数和系数都必须有可靠的根据。

5 校验结果的处理

校验结果的处理是指校验结束后,对被校计量器具的合格或适用性作出的结论。计量器具必须有校验合格证方可使用。校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 校验周期 。

校验周期指受检计量器具相邻两次校验之间的时间间隔。校验周期的长短应根据受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使用环境条件和 频繁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根据本单位使用情况确定一个最长周期。

7 附录或附加说明

根据计量器具校验的需要,附录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7.1 对技术内容的补充说明。

7.2 各种专用校验装置或工具的有关图形或说明。

7.3 校验记录表等文件格式。

7.4 各种分度表、计算表和参数表。

7.5 校验数据处理(包括数字修改)和计算举例。

7.6 其他有关技术内容介绍。

此外,还可包括审查组织、起草人的姓名和具体审查人的姓名等。

(三) 编制程序

8 必须由负责该项校验的技术人员起草;

9 经本单位技术组讨论;

10 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11 报省计量行政部门或部门计量机构征求意见;

12 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量认证办公室备案。

(四) 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编制 检验方法是指用于试验设备周期检验的技术文件。 检验方法的编制要求和程序可参照校验方法的编制要求进行,不另作新的规定。

附录3

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检测仪器设备

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

(一) 前言

在产品质量检验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品种繁多, 如何对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或检验,以保证所用的检测 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以保证检验结果正确,并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检验结果的统一可比,这是计量认证(国外称实验 室认证)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原国家计量局计量认证办 公室曾制订了“关于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的规 定(暂行)”。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解决计量认证工作中 这个关键问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为了总结两年来在这个问题 上的经验,更好的搞好这方面的工作,在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的基 础上,恃制订本规定。

(二) 有关的几个定义

1 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的规定,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工业部门一般俗称为计量仪器或检测仪器,有时简称为仪器。

2 计量器具的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是指在检定系统的统一指导 下,根据检定规程(国家的、部门的或地方的检定规程),为评定其 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 计量器具的校验:是指在尚没有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的条 件下,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检测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根据上述定义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计量器具的检定按以 下三种情况处理。即:

1) 通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验;

2) 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验;

3) 标准物质的使用。

(三) 通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验:

4 通用计量器具的范围:本条所指通用计量器具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第1类至第10类计量器具。

5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验按以下原则进行:

5. 1 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5.2 其它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可以自检或自校,也可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验。

6 凡本单位具有检定系统表中所规定等级的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取得相应项目的检定员证件的人员和合适的环境条件的,可以自行对相应的仪器进行检定。自检合格的贴合格标志。

7 无检定规程的检测仪器可以自行校验。自校仪器必须有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和校验方法,由从事该项目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进行。校验环境条件也要符合仪器工作的要求。

8 自校工作中计量标准器量程不够时,可按下述方法处理:

8.1 计量标准器量程不够,枝验超过部分,经扩展其量程,其准确度能满足要求者,可以给出扩大量程后的校验结果,同时必须给出扩大量程部分的误差分析材料,被校仪器准予使用。

8.2 计量标准器的量程虽然不能满足计量器具的全部要求, 但能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部分量程时,可以只在这段量程内校验,被校计量器具也需限定量程使用。

9 对于没有枝验用计量标准器的,可按下述规定之一的方式进行校验:

9.1 用于综合检验的检测仪器,可通过对基本参数的校验来进行。如果这类仪器本身带有自校程序,还必须包括用自校程序进行自校。

9.2 可以通过三台以上的仪器的比对,判断其比对结果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9.3 国内同种仪器少于三台者,可以根据制造厂的技术条件 进行校验。

10 检验方法由被认证单位按本规范附录2:“在计量认证工 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的规 定编写。送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和当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1 凡按9.2,9.3枝验的仪器,其校验证书上只能给出准用 的结论,同时只贴准用标志。

12 自制的计量检测仪器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包括图纸及全套鉴定文件)。

(四) 专用计量器具的校验

13 专用计量器具范围:本条所指的专用计量器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第十二 类计量器具。

14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与各部门共同确定专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按计量法和相应的管 理办法执行。在计量认证工作中,为了解决目前遇到的实际问题, 利于计量认证工作的开展,特就专用计量器具的校验问题作下述 暂时规定。

15 专用计量器具的校验原则上以自校为主,也可以与法定 计量技术机构合作进行。但不论是自校或合作进行,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5.1 有相应的合格校验用的计量标准器。

15.2 按本文件第10条的规定制定了校验方法。(由负责校验的单位制订)

15.3 有考核合格的人员。

15.4 有合适的校验环境条件。

16 某些特殊的专用计量器具,为了统一量值的需要,经济合理地解决这种专用计量器具的校验问题,计量认证办公室统一授 权有条件的单位承担这种专用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计量认证 中,只承认被授权单位对该种专用计量器具的校验证书,其他自校证书不予承认。未授权的仪器不在此例。

为此,有条件的单位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量认证办公室申请,经过计量认证评审合格后可授权。评审前,申请单位必 须满足以下条件:

16.1 建立了相应的校验用计量标准器。

16.2 制定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计量部门认可的校验方法。

16.3 有考核合格的人员。

16.4 有合适的校验环境条件。

17 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申请承担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时, 可按照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处理、

(五) 标准物质的使用

18 标准物质的定义:已确定其一种或几种特性,用于校准测 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确定材料特性量值的物质。

19 在检验工作中,凡需使用标准物质的,必须使用国家颁发 了许可证的标准物质。

20 使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标准物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0.1 在合格期内,并且有合格证书。

20.2 经过分析测试,证明性能符合要求。

20.3 使用新的批号时,必须进行比对测试。

20.4 分析测试和比对测试的数据,必须归档保存,以便认证评审时检查。

(六) 试验设备

21 试验设备的含义:是指在质量检测工作中除计量器具外, 所需使用的,影响对产品质量作出判断的所有设备。

22 试验设备必须根据其出厂技术条件,制定相应的规范进行检验。

23 试验设备的检验人员,必须是从事该项工作五年以上,有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

24 自制的试验设备必须资料齐全(包括全套图纸、技术说明书、使用及维护说明书、测试报告等)。

(七) 用于同一参数测量的不同种类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同量程的相互比对。

(八)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量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4

计量认证正式评审程序

(一) 前言

检机构计量认证的现场正式评审,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关键步骤,评审结论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发给认证合格证书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形成完整的计量认证评审文件。

评审是一个执法过程,要保证评审过程的严肃性,严格坚持质 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的要求,不得随 意降低标准。为保证评审工作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认证质量的一致性,并使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吸取了两年多来 的实践经验,对原手册中的相应文件进行了修改,特制定本程序。

(二) 计量认证现场正式评审的作用

1 核对质检机构所提供的资料。被认证单位在它的申请认证文件中已提供了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及与此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员等情况,通过评审,可核对申请项目与检测能力适应的程度。

2 发现所提交文件中没有提到的问题。仅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现场正式评审,可以考察到更多的情况。

3 由于评审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能够从各个角度观察考虑问题,有利于研究全面情况,正确作出评价,保证认证工作本身的公正性、准确性。

4 帮助质检机构提高检测水平,完善管理制度,使检验工作 更科学、准确,从而树立权威性。

(三) 评审组的组成

评审员的职责是根据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被认证单位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进行评审。因此,评审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和公正性以及评审员的知识面是否全面,将是影响评审质量的主要因素。评审组 一般应由计量部门的专家和与被认证业务有关的行业方面从事科 研、设计、生产和检测的专家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行业方 面的专家可由被认证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有的评 审员都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量认证办公室审定后直接聘 请。评审组成员的数量视被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模大小、申请认证项目的多少及其技术上的难易程度而定,一般不多于 8人。

评审组长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指定。

(四) 计量认证正式评审工作程序

1 预备会议

1.1 在代表报到的当天下午或晚上举行,报到的日子就是评审正式开始的前一天。

1.2 参加人员:评审员、观察员(若有的话)、质检机构的有关人员。

1.3 召开预备会的目的:

1) 安排评审日程。

2) 明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方法,并对质检机构如何配合评审提出要求。

3) 确定评审员分工。

4) 确定在实验室现场抽查的检验项目。

5) 分发评审记事,说明使用方法。

6) 组织评审负熟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及《条文说明入预备会不是必备程序。是否开预备会,由评 审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相机决定。

2 第一次联席会

2.1 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全体评审员及质检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2.2 会议主持人简要说明计量认证的目的意义。

1) 对应邀出席计量认证评审会的各位评审员及他们的单位对计量认证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质检中心中认证准备工作中,始终得到了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协助,代表计量认证办公室,表示感谢。

2) 计量认证制度是我国现行认证工作中通过人大立法的认证制度,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 实施细则》,计量认证就是国外的实验室认证。

讲解计量法第22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32条、33 条、34条。

3) 评审组是由计量部门的专家、主管业务部门的专家、质检行业的专家、学术理论界的专家组成的,这样组成的评审组具有的专业知识面能够覆盖被认证机构所涉及的知识领域,也体现了计量认证所具有技术认证、专家认证的特点。

4) 宣布评审组成员和评审组正副组长。

5) 对评审组的要求:

评审员在认证评审会议期间,通过听、问、查、看、考等方式行使职权,要求做到公正、客观、准确、谦虚、认真、不凭想象、推理得出结论。

评审组长全权主持评审会议的进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当评审员之间在评审条件的掌握上有分歧时,由评审组长裁决。 并将分歧意见报认证办公室。

6) 对质检机构的要求:

质检机构的一切人员在认证会议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提供审查的一切资料应放在便于评审员查阅的地方,尽可能为评审员的工作提供方便。

质检机构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有申辩权。

质检机构可以对评审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并可直接向认证办公室反映。

2.3 由被认证机构的负责人介绍机构的概况,包括为保证公正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所采取的措施;介绍认证准备情况,特别是对预审时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

2.4 宣布正式评审日程

2.5 宣布评审员分工情况及在实验室抽查的检验项目。

2.6 确定并宣布被认证单位的陪同人员。

3 全面参观质检机构各部门“ 3.1目的;

1) 使评审组全体成员对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有一个完整的印象。

2) 了解质检机构面上的问题,发现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

3.2 在现场参观中,评审员应有意识地按照六项50条的内容,有目的地抽查。

3.3 各实验室的介绍要简单明了。

4 评审员现场评审

4.1 如果被认证单位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评审工作可以分成两个组或几个组进行。

4.2 评审员应采取听、查、看、问、考的方式按六项50条的要求进行评审。对50条的掌握尺度及评定方法详见“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条文说明”。

4.3 评审组应派人参加现场抽查的检验项目的检测工作。 抽查检验项目由评审组决定,并征求质检机构的意见。应注意选 择那些既主要又能在评审会议期间做完的项目。试验完成以后应 向评审组提交完整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4.4 由评审组指定被考检测人员。可以采取口试、笔试、现场操作等多种考试形式。

4.5 在现场考核与审查的同时,每位评审员在评审记事上记录自己的意见。

5 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员会议,质检机构人员回避。 在综合评审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的初稿。

6 由评审组长和副组长征求质检机构对两个初稿的意见。

7 根据质检机构提出的意见,评审组再次讨论,形成正式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再次征求质检机构意见。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8 第二次联席会议

8.1 会议主持人:评审组长或副组长。

8.2 参加人员:评审员、观察员、质检机构有关人员。

8.3 由评审组副组长代表评审组口头转达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8.4 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8.5 评审组成员和质检机构成员之间进行对话。

在整个评审会议期间,质检机构的成员中可能存在一些疑问, 没有机会说出来,另外,对如何保证检测质量,改进检测工作,到会的专家们有许多好的建议,应该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安排一次机会,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对话,以交流情况,增强评审效果。

在此期间,作为会议主持人,评审组长可以邀请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代表,质检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讲话,评审组 长可代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对主管部门、质检机 构在评审期间的配合表示感谢,并对评审员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8.6 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五) 对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的要求

1 格式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报告》。意见应简单、明了、准确、客观、具体,尽量用量化词,避免不确定词,避免感情色彩。

2 评审报告及结论的起草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规定的六项50条的评分和评审 记录是起草评审报告的基础。评审报告分为“评审组意见”和“评 审结论”两部分。

2.1 “评审组意见”一栏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申请的认证业务范围,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制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的要求,对哪些方面 的内容进行了评审及各个方面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正面的肯定意见,需要改进的地方或否定意见。

2.2 “评审结论”一栏应明确写出对申请认证的项目是否可以通过认证的结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在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内,评审结果全部符合质检机构评 审内容的要求,即认证完全通过。这种情况可写这样的内容:评审 组认为××、质检机构在申请认证的多少种检测项目(有的要注明检测的量限)具备了按编号××,×ׄ„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符合计量认证条件,同意通过计量认证,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 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审批。

2) 当评审内容的一般项目少于三项未通过时,评审结论前部 分可写成上述(1)的类似内容,但要明确写出有哪些项未通过和规 定的改进期。

3) 当评审内容中影响到检验结果可靠性的关键项未通过,即 认证为不通过。这时应在评审结论中明确写出哪些项目未通过和 未通过的事实根据以及认证为全部不通过的充分理由。

4) 有时虽然在全部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内,有些关键项目不合格,影响认证全部通过,但缩小业务范围时,它是全部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认证单位同意,可在限定的业 务范围内通过认证。

2.3 在评审报告每一小项记事栏内,应填写在此次评审中观 察到的情况及对每个评审项目的评价。

(六) 评审组上报文件

1 初访报告;

2 预审报告;

3 抽查项目的检验报告;

4 评审报告原件;

5 评审记事本。

附录5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认证评审员是指受省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 门聘任,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执法考核和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计量认证评审员分常任评审员和特约评审员。

常任评审员是指经部门推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聘书的评审员,常任评审员任期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

评审组长和责任评审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在常任评审员中指定。

特约评审员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临时聘任,参加某一指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正式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聘任,参加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聘任,参加省级以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计量认证评审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1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产品质量检测技术;

3 从事过检测、科研、设计、制造等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精通一门或数门检测技术;

4 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5 具有较强的检测质量诊断能力。

第六条 计量认证评审员的职责

(一) 评审组长:

1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组织计量认证正 式评审,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2负责向质检机构和评审员解释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掌握评审标准;

3当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条件的掌握上有分歧时,负责协调和裁决;

4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评审结果。

(二) 责任评审员:

1负责审查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管理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

2负责初访、预审,并将结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办公室;

3参加计量认证正式评审,一般也可任评审组长;

4负责质检机构认证后的监督,并将情况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办公室。

(三) 特约评审员:

1 参加计量认证正式评审,和评审组其它成员一起共同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2 在计量认证评审中,应对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检测项目是否符合标准作出判断;

3 在计量认证评审中,当对评审组长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 可以保留自己意见,并有权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计量认证评审员的培训

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组织培训。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 证办公室组织培训。

常任评审员在聘任期内,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特约评审员在从事某一指定的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正式评审前,由评审组长 组织,学习一次计量认证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计量认证评审员应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平等待人,遵守纪律。

计量认证评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认证考核 标准。

计量认证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若有丧失公正立场,违法失职者,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

内容及评定方法》条文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必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检测工作。这种考核就是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也即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实验室认证。

为了便于在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人现就其中的条文作如下 说明。为节省篇幅,在进行条文解释时,不再转录条文的原文而只 转录条文的编号。如解释中9. 1款即为本规范正文中)1款,每 款下的1即代表该款第1项(表中序号1)的相应内容。

9.

1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一款共五项,主要包括三方面要求:

(1)

要有一个功能健全为能满足所开展的检测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

(2)

要有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3) 要有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措施。

下面就每项内容解释如下:

1本项是对检验机构的机构设置及管理方面的要求。组织机构用框图表示,看起来一目了然。

对框图的要求是:

(1)

检验机构的各个业务部门都应该在图上有所反映;

(2)

应表示出各部门的相互关系;

(3) 必须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要求绘制。

本项评分原则:组织机构放置合理,框图符合实情给“Y”;组 织机构不全给“N”。健全但图的结构不合理,可给“Y”,但要修改 框图。

2 本项是对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 是质检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质量保证体系包含以下内容:

(1) 从检验机构的最上层到各基层单位有人负责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督工作。这要求在组织机构框图上注明主要的负责人员的 姓名。

(2)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一套较完善的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这些包括:

a 用质量保证体系图说明如何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

b 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3) 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考虑,用户(包括生产厂家和消费 者)意见是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因此检验机构应建立起完整的、有效的有关检测质量信息反馈及处理系统。

(4) 能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各种措施、规章制度及用户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本项的考核由于涉及其他大项的内容,可以在其它项完成后, 最后综合考核。

3 本项是对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定。保证实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工作正常,量值准确,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功能,一个实验室可根据其规模和检测仪器设备的多少,根据其在经济上是否合算,决定其是否建立标准室,负责其内部的量 值传递。质检机构可以不建自己的标准室,其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负责检定。如果检验机构是一个大的研究所的一部分,研究所有标准室,而且符合计量法的要求,能对其内 部进行量值传递,质检机构可以不建自己的标准室,由所的标准室负责其量值传递,但必须有人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 贯彻执行我国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符合上述情况者,本条通过。

4 本项也是对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定。检验机构所使用的标 准、规程、规范,必须是国内现行的、最新的。同时,质检机构必须 了解本行业的最新动向,必须了解计量检测领域内的最新知识,以 确保质检机构的工作适时、有效。因此,检验机构必须有这方面的功能。

在考核时,对于小的检验机构,只要有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并且确实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就可通过。对新建立的、初次要求 认证的小机构可以只要求有人负责,若尚未开展工作,也可算通 过,但备注栏内应写明。

5 本项是对管理方面的要求,公正性是保证质检机构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有关公正性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对所有用户的检测服务,都能保证同样的服务水平。

(2) 用户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和数据,要能做到保密。与检测 元关的人员,不得随意接触用户提供的资料、检品和检测数据。

(3) 不能将用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成果用于开发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开发工作。

(4) 检测工作不受领导机构的不良影响。

在考核时,必须有相应文件体现上述要求,并实地考察是否有与上述文件违背的地方。对于附属在研究所的质检机构,还必须 有研究所领导签署的不干预质检工作的声明文件。

9.2 仪器设备

本款有11项,关键的是四方面内容:

(1) 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配齐。配备的概念不仅包括参 数要齐,而且检测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要合适;

(2)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3) 仪器设备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基准;

(4)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帐目清楚,档案齐全,管理有序,并实行标志管理。

现逐项解释如下:

1 本项是对检测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的格式见附录。我们要求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按参数分类填写。因为有的质检机构,检测的产品上百种,执行的标准成百个。但按参数来说,可归纳成几十种。同时有些标准,标准内套着 标准。故为便于考核,要求按参数分类填写。此外,标准常有变化,主要参数则常常变化不大。按参数填写,表可以不大变。

有些大的质检机构,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质检单位,虽然是相 同的检测参数,各小单位有其独立的设备,则应分别填写。

同一检测参数,有几台仪器者,都应填写。

本项考核时,应抽查表格与实物是否相符。抽查的数量为10%。抽查量的20%不符合者不通过。

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计算机管理,便于修改。有计算机管理者,不要求有表册。

2 本项亦是对检测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 本项考核对,也要求检查实际情况与表格相符程度。抽查数量应不少于州10%,抽查量的20%不符者不通过。 3本项是从检测参数的角度考虑,对质检机构检测能力的规定。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认证的机构,其配备率必须达95%以上,而且没有配备的检测仪器不能是检测主要参数的仪器。所缺的5%的仪器,必须有合同保证可用。用于产品可靠性试验的环境试验设备,可以通过合同与其它单位共用。

对省级及其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条件,放宽要求,但必须避免卖图章式的监督检查。

本项考核时,必须检查配备率统计表,并抽查部分被检产品 标准,考察其配备率是否与统计表符合。不符合者不通过。

4 本项是对测检仪器配备的要求。测量仪器的量程应与被 检参数的范围相适应。检测仪器的灵敏阈应小于被测参数允差的 1/10。这里既要考虑检测仪器的量程足够使用又要考虑检测仪器 灵敏阈足够,能反映出被测参数的变化。

对于试验设备,其指示仪器同样要满足上述要求。

本条考核时,应抽查10%的检测仪器设备。满足要求或虽不 满足要求但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者为通过。

5 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应与被测参数的允差匹配,这是测量中的基本要求。所谓匹配,是指用这种仪器进行测量,其测量结果的总的不确定度应满足U测≤(1/3~1/10 )T,以保证被测对象的误收和误废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由于U测不仅包括仪器的误差还包 括被测对象、环境条件、测量方法、操作人员有时还有所用标准器等因素带来的误差,计算比较复杂。考虑到这种情况,本条提出两 种比较容易实现的指标:一种是以仪器的检定误差U来代替U测。 由于U是由负责检定的单位给出的,一般是已知的,第二种是通 过实验可以得到的。当然,这两种指标都较U测降低了要求,如果 被认证单位仍不能按这两种指标考核,而所执行的标准(仅限于国 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已规定了检测仪器,而所用仪器与标准上规定 的相符,可按符合标准的要求通过认证,但在备注栏内必须注明标 准规定不合理。检测仪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者,应在测量结果报告中注明测量结果的置信度。

本条考核时必须抽查部分参数,一个不符合要求者为不通过。

6 本项为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的规定。由于仪器设备品种 繁多检定情况复杂,加之我国已建立的计量标准不全,已制定的检 定规程不够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专门制订了一个仪器设备进行溯源检定的工作文件,必须按这个工作文件的要求执行。

考核时,责任评审员应审查质检机构所编的校验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应抽查10%的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上述文件执行。 查量的20%不合格者为不通过。

7 此项是要求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志管理的规定。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志管理,可减少误用不合格仪器而造成的差错。 标志应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统一规定的式样,应粘贴在明 显的位置上。对于由多个可拆卸的检测仪表组合成的设备,每个仪表都必须有独立的标志。对于由多个不再拆卸的仪表组成的设 备,可以只有一个标志。但所有仪表中,任一个不合格为整个设备不合格。

标志应贴在其所属的仪表上。

考核时,3%的检测仪器设备没有标志,为不通过。此外,还抽 查五台仪器的标志,标志上注明的检定情况应与实际情况符合,其中有两台不符合者,亦为不通过。未贴在检测仪表上者必须当场改进。

8 本项为对检测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仪器设备说明 书是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正确使用的重要依据。要求保管好, 并能方便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有中文本。如系外文说明书,其中 的使用方法和校准部分应翻译成中文(手抄本即可)。

考核时,对一般检测仪器设备(不含简单仪器),10%无说明 书,对于贵重检测仪器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者),一台没有说明书或要求翻译的部分未翻译成中文,为不通过。

9 本项为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这对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很重要。档案必须坚持不间断填写,必须保存完好。

考核时应抽查10%的检测仪器档案。其中20%不全者或不坚持填写者为不通过。

10 本项是针对由检验机构本身进行检测仪器检定时提出的要求。例如某单位自己负责对本单位的天平进行检定,则要求要 有天平的量值传递图。量值传递图不合格者为不通过。

考核时,对本单位不负责检测仪器检定,也就是本身没有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本项免予考核。

11 本项与第10项一样,是对有量传工作的单位提出的要求。

考核时,必须审查最高标准器是否有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9.3 检测工作

检测工作是一个质检机构整个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它的好坏直接影响质检机构的工作质量。为了确保质检机构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也就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能够重复,在一定的条件下内能够再现。我们要求在检测的全过程中,对影响检测结果的每一个因素,包括:被检测的对象,所用的仪器设备及工作的环境条件,都必须有检查、有核对、有记录,对于检测所得到的数据还必须进行校对。下面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是指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其申请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检测工作的依据,因此必须齐全。 但目前有些产品,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都还没有或者有些正在审批中,对于审批中的标准,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审批,在审批后公布认证结果。对于有些一时不准备制订正式标准的,也可以检测机构制订的内控标准或技术条件为根据,对产品进行检测。但这要求有检测机构的正式文件,同时只有在受检产品生产单位同 意后才能按这种标准或技术条件对产品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否则应按参数认证。

本项考核时,要求评审员根据自己在这个领域内的经验,判断被认证单位所拥有的标准、规程、规范是否齐全,是否是最近的版本。满足本要求为通过。

2 检测方法应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规程或规范制词详细的实施细则。

为什么要制订实施细则呢?这是由于有些标准规定得不细, 而有些机构的检测操作人员有可能是新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经过本单位的考试,也不一定很熟练,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质检机构的工作就象工厂生产产品一样,每一步都应该按工艺文件的要求进行工作,以便做到所有检测结果一致,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再现, 因此要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要求:除了一般标准 都规定了的产品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所用的信仪器设备及检测 结果处理方法外,还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计量检测前,对被测样品和计量检测仪器的检查项目。

(2) 对检测用仪器及工件的安装要求。

(3) 对电源、供气、供水压力及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等的检查及从保证计量检测结果可靠的角度出发,允许的变化范围的规定。

(4) 在计量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的处理办法(如下述情况):

a 被测件损坏或被测件工作异常;

b 首次测量超差;

c 计量检测结果散布太大。

(5) 在计量检测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办法(如下述情 况):

a 停电、停水、停气或发生其它非人力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时的处理办法;

b 计量测试仪器、设备发生意外损坏;

c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当然,如果有些标准规定得很详细,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也可以不制订实施细则。

考核时,评审员应查看实施细则目录,看其是否齐全,并抽查三本实施细则,看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一种情况不符合为不通过。

3 测量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可防止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从而保证测量结果可靠。测量前进行检查,一般都能做到,测量后的检查也是很重要的,它可防止测量过程中检测仪器出现的故障而影响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本项不仅要求测量前后对检测仪器进行检查,面且要求有检查记录 。以保证检查能坚持进行并避免流于形式。

考核时,评审员应抽查测量记录。

4 本项的作用与第3项一样,是为了防止因工件不合格而使测量结果出现差错。

本项考核时同样应检查测量记录。

5 由于多种原因,测量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干扰和故障。如对 数字式检测器的电干扰,精密机械式检测仪的振动干扰等。 此外,还会出现停电等故障。有时测量工作是由技术水平较低的 操作人员具体执行,为了保证测量工作的安全,保证检测结果可靠,因此要求在测量实施细则中对干扰和故障的处置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本项在考核时,要审查测量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 抽查测量操作人员是否熟悉这些规定,是否有这方面的记录。满 足前两项即可通过。但如发现有这方面情况而没有记录者也不通过

6 本项是对测量原始记录的要求,它包括以下内容:

(1) 原始记录应印成一定格式的记录表。这种表格的格式根据检测的要求不同可以有所不同。

(2) 记录表中应包括本条所要求记录的信息及其它必要的信 息,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判断检测工作在哪个环节可能出现差错,同时根据原始记录提供的信息,能在一定准确度范围内重复所做的检测工作。

(3)原始记录不得用铅笔填写。

(4)原始记录的修改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本项在考核时,必须审查原始记录是否满足要求,每个评审员至少要抽查两本记录。初次认证时,记录表符合要求,记录填写基本符合要求,即算通过。复评时,抽查的记录中有10处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

抽查的对象以认证准备期内的记录为限。以前的记录不要求重新整理。

7 本项是对测量数据的处理和检测报告的要求。测量结果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在测量中得到的数都是近似值。 此外,在运算过程中,还可能要运用由无理数构成的常数(如π)因此,为了获得准确的测量结果,同时也为了节省运算时间,必须按误差理论的规定截取所需要的数据。此外,误差的表达方式反映了对测量结果的认识是否正确,也利于用户对测量结果的正确理解。因此,做了本项规定。

由于尚未规定在测量报告上必须注明测量不确定度,因此,考核时,如测量报告没有注明测量不确定度,而其它满足要求,应算通过。当然,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者亦不通过。

8 本项不仅规定测量结果必须有人校核,而且规定了校核者应有一定的水平,能起到校核作用,此外,校核者还必须在测量记录和测量报告中签字,以示负责。

考核时,应检查测量记录和测量报告,无校核者签名或测量者 和校核者为同一个人签名者均不能通过。

9本项规定原始记录和测量报告至少应保存两年。原始记录的保存方式也可用计算机软盘。 两年是最低保存期限,考核时应根据工作性质,适当确定保存年限。

10 本项是对测量报告的责任人员的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在测量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这并不意味技术负责人需精通每一项检测业务,这只说明由于他采取了完善的管理措施,他签署的每份报告都是能保证质量的。

考核时,如发现一份报告未签字,即为不通过。

9.4 人员

关于人员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合格的人员。这包括高级的、中级的和一般的人员。其次,这些人员的知识必须是不断更新的,也就是说,能跟上时代的要求。现逐项解释如下:

1 本项是对质检哪构技术负责人的能力的规定。技术负责 人要对整个检测机构的全部工作负责,业务上应该有较高的水平。 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检验工作的质量, 因此,当技术负责人变动时,要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决定是 否要检查在技术负责人变动后该机构的工作水平,以便维持认证。

2 本项是对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能力的规定。质量保证负责人协助技术负责人对整个检测机构的全部检测工作的质量负责,在技术负责人不在时代行其职权。在小的检测机构,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质量保证负责人不一定要求精通所管辖的每一项具体工作, 但必须熟悉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

质量保证负责人必须是该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这有助于质量工作中的有关决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3 本项是对被认证单位人员素质的规定。工程师以上人员应占检测人员总数(不含行政人员)的20%。

4 本项是对检测操作人员的要求。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从事 的检测工作;应对所使用的仪器的性能、操作方法、维护保养等方 面的注意事项有清楚的了解;应对数据处理有最基本的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为了证明这部分人员达到了上述要求, 他们必须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在认证考核时,评审员应现场抽查。抽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5 本项所指的人员是在被认证单位负责检测仪器检定的人员。这类人员必须根据其所负责的项目,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 颁发的检定员证。

对于在其内部不开展仪器检定,也就是不进行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本项免于考核。

6 本项是对被认证单位的人员的知识更新的要求。考核时,必须查看有关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9.5 环境条件

认证办公室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即可通过。本款共有9项,仅说明如下几点:

(1)第1项是对环境条件的总的要求。不同的检测对象要求不同的环境条件:有的需要控制温湿度,有的要电磁屏蔽,有的要求配备有害气体排放装置等。考核时要求评审员根据自己的业务 经验及相应的标准规定,判断其是否可以通过。

(2)室内照明和场地的布置,虽然有些规范提供了一些参考数据,考虑到情况比较复杂,仍不做具体的规定。评审时评审员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

(3)对噪声的要求,70dB是对噪声大的实验室的最低要求,一 般实验室应低于55dB,标准室应低于45dB(后两项不作为必须达到的要求)。对于无法消除噪声的实验室,应有隔离工作间,隔离 工作问内噪声应小于70dB。考核时,应向评审员提供噪声实测数 据。

9.6 工作制度

本款1至9项为要求制订的各项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是否健全,能否坚持贯彻执行,反映了一个单位的管理水平。对于检测单位来说,它必然会影响到检测工作的质量。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出发,对影响检测结果 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进行控制,在前面几款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除了这些要求外,还在本款提出要建立九个最基本的工作制度,各单位在准备认证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 有所增减,但必须包含这些基本内容。

关于九个制度的具体要求,可参看“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这些就不一一解释了。

本款在考核时,除了审查有关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外,应 抽查少数工作人员询问他们对有关制度的了解情况。

本条考核时应特别注意检查执行情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4)

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

(一) 前言

计量认证工作中,对质检机构的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凡是国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布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暂时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但有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俭定规程的应按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在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情况下,质检机构应根据已有的计量器具的种类, 制订校验方法;对试验设备应制订检验方法。

(二) 编写校验方法的基本要求

编写校验方法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1002-8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来进行。

校验方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概述、技术要求、校验条件、校验 项目、具体校验方法、校验结果的处理、校验周期、附录或附加说明 等部分。

1 概述

概述部分主要简述受检计量器具的用途、原理和构造(包括必要的结构示意图)。如果受检计量器具的原理和构造比较简单,认为不必要介绍和说明时,该部分内容可以省略。

2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应着重规定与受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使用寿命和使用安全有大的内容,这些内容一。般为:

2.1 准确度等级(如无等级可以省略)。

2.2 计量性能。如准确度、灵敏度、稳定度等。

2.3 物理(或机械)性能。如密度、粘度、强度、硬度、弹性、耐磨性、耐蚀性、抗干扰能力等。

2.4 安全可靠性。如绝缘强度、密封性能、铅封要求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2.5 外观质量要求。如表面粗糙度、刻度清晰度,以及对划痕、碰伤、毛刺(裂纹、气泡等方面的要求。

2.6 其他有关使用要求。

3 校验项目

检验项目指受检计量器具的受检部位和内容。确定校验项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明确合理,切实可行。其中,按照具体情况,有 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校验项目,可以与新制造的校验项目有所区别。

4 具体的校验方法

具体的校验方法是对计量器具受检项目进行校验时所规定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校验中所有的公式,以及公式中使用的常数和系数都必须有可靠的根据。

5 校验结果的处理 校验结果的处理是指校验结束后,对被校计量器具的合格或 适用性作出的结论。计量器具必须有校验合格证方可使用。校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 校验周期 。

校验周期指受检计量器具相邻两次校验之间的时间间隔。校验周期的长短应根据受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使用环境条件和频繁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根据本单位使用情况确定一个最长周期。

7 附录或附加说明

根据计量器具校验的需要,附录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7.1 对技术内容的补充说明。

7.2 各种专用校验装置或工具的有关图形或说明,

7.3 校验记录表等文件格式。

7.4 各种分度表、计算表和参数表。

7.5 校验数据处理(包括数字修改)和计算举例。

7.6 其他有关技术内容介绍。 此外,还可包括审查组织、起草人的姓名和具体审查人的姓名等。

(三)编制程序

8 必须由负责该项校验的技术人员起草;

9 经本单位技术组讨论:

10 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11 报省计量行政部门或部门计量机构征求意见;

12 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量认证办公室备案。

(四)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编制检验方法是指用于试验设备周期检验的技术文件。 检验方法的编制要求和程序可参照校验方法的编制要求进行,不另作新的规定。

第9篇: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为加强浙江石狮商贸城农产品交易中心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市场商贸城、场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贸城农产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开办单位管理规范

1、注册登记。市场开办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

2、机构健全。市场应设有与市场规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部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设施齐全。有良好的供水、排水设施;有配套、方便、清洁卫生的公厕及垃圾收集或处理设施;有禁烟标志;有醒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有政策法规、价格行情、检测结果公告栏;有市场档案及其专用设备;有醒目的摊位布局示意图;有醒目的行市标志牌;照明、采光设施完善;有计算机管理系统。

4、环境整洁。市场建设工程、设施良好并符合市场运行及发展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市场有专用场地,地面硬化,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市场的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5、整齐划一。上市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口不暴市;有明码标价牌,按国家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或信誉卡;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定期校正维护。

6、查验资格。开办单位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严把主体准入关口,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对进入市场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有关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可追溯材料,并予以备案。

7、严格准入。开办单位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进入市场。加强市场巡查,每天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制度及所经营的食品和其它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场内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或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文明守信。积极开展“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市场精神文明程度较高,文化氛围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文明及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诚信守法。场内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证照齐全。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业户,应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不无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3、明码标价。商品明码标价签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真实、货签对位,对售出的商品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熟肉制品、干海货必须使用电子秤具。

4、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食品经营业户必须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即: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

5、落实“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6、落实“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7、落实“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8、禁止销售违禁商品。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有迷信、恐怖、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

三、市场巡查管理规范

(一)巡查机构

1、工商分(市)局设立市场巡查指挥中心,负责本局市场巡查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工作,总结推广市场巡查工作经验。

2、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场巡查人员是直接监管责任人。

3、工商所根据辖区市场及经济户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成立一个市场巡查队,下设巡查小组。巡查队负责该片区内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小组管辖的市场巡查工作。

4、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分(市)局的市场巡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巡查内容

1、开办者主体资格状况。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正确悬挂;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使用的公章、名称、门头字号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场内经营行为状况。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销商品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有无违法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品,销售注水、私屠滥宰畜禽肉、封建迷信等违禁商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有无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传销、非法垄断经营、商业贿赂、非法有奖促销展销等违法经营行为;其它经营行为。

3、落实规章制度状况。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建立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4、“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状况。市场开办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市场内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及消费纠纷调解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基础巡查。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场开办主体和场内经营主体,每年、逐户进行有计划、全面系统地巡查。

2、定期巡查。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自辖区市场数量、场内经营者数量及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完成规定的巡查任务。

3、专项巡查。根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整治或针对辖区内某一阶段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实施专项的、突击性的巡查。

4、交叉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不同工商所、不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之间实施的互查活动。

5、督导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各工商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查看,督办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巡查次数

1、对市场内经营畜禽肉类、熟食类、农产品等食品的业户,每天至少巡查1次;

2、对市场内经营包装食品、饮料、调料、酒类、食用原料等市场每周至少巡查2次;

3、对落实“食品安全四制”、 “农产品来源溯源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快速检测、消费纠纷调解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每周至少巡查2次;

4、对市场内的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等其它日用百货每月至少巡查1次。

(五)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巡查时间、业户名称、行业分类、检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平时由巡查人员自行保管,巡查队长、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每月交工商所由专人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四、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畜禽肉类: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畜禽肉类产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两证齐全;其它区(市)参照此明示方式执行。

2、预包装食品类:国家明确规定强制执行“QS” 标志的28类食品,入市销售必须有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QS”标志。

3、豆制品类: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有供货单位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有效合格证明等。

4、水产品类:水产品类食品不得存在腐烂变质现象,水发制品不得使用防腐剂等化学物品。现场宰杀活鱼业的户应有专用设施、设备,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5、蔬菜水果类: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及有关采购证明等,并经快速检测符合食用标准。

6、熟食品类:销售场所应确保生、熟分离,不得混杂销售;业户应衣帽整洁、容器洁净、有健康证明;销售凉拌食品的具有冷藏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熟肉制品、散装食品及其他入口食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场内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7、其他商品:市场上销售的服装、鞋帽、土杂品、儿童玩具、五金电器等商品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无假冒伪劣,无安全隐患。

五、落实制度管理规范

(一)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1、产地溯源制。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产地溯源制”。即农产品批发商在采购种植户或上一级批发商农产品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青岛市入市农产品产地证明单》。批发商入市交易前,市场开办者负责对照《产地证明单》中填写内容与实际进货农产品进行查验,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市场印章放行入市;证物不符者,不得盖章,不得放行入市交易。

2、实名标注制。在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实名标注制”。市场内的零售业户应当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明示业户的营业执照、《农产品来源明示表》、进货凭证及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内容,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农产品品种、数量、批发商或种植户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零售业户销售生鲜畜禽肉时,应当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

(二)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1、索取证照。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每半年核对一次。

2、索取票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3、分类归档。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

4、监督落实。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

(三)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1、健全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也应建立销货台帐。

2、准确记录。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厂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以备查验追溯。

3、妥善保存。经营者要妥善保管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查阅。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为两年。

4、电子备案。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将场内经营者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整理入,制成电子备案库,实现商品来源快捷查寻和追溯。引导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建立具备“证件到期自动提示”功能的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

5、监督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场内经营者的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核查,发现上市商品未建立台帐的,应依法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

(四)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建立“快速检测室”。市场应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2、检测的重点项目。快速检测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中有毒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水发产品甲醛;粮油食品中黄曲霉素;畜禽鲜肉中水分含量及“瘦肉精”含量;熟肉制品、酱菜中的亚硝酸盐;面粉、面条、腐竹中“吊白块”;干货、蔬菜、水果中的二氧化硫;农产品中的保鲜剂、添加剂等。

3、检测的数量批次。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日检测进入市场交易的全部农产品批次;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抽样检测,每日不得少于12个农产品品种。

4、及时分析公示。根据抽检工作情况,写出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情况分析,并在市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和消费提示等。

5、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对初步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监督其根据协议就地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将样品送交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四位一体”管理规范

1、健全网格模式。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完善“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工作标准,根据市场规模大小,确定各网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网格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2、明确网格职责。四个层面网格职责为:工商监管网格:依法行政、查纠违章;市场自管网格:依法经营、搞好自管;行业自律网格:自我管理、主动配合;社会监督网格:热心公益、积极监督。并将每个网格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的有关情况统一制成《市场网格监管明示图》,放置于市场醒目位置,以便于内外监督。

3、完善网格档案。依托各自网格层面的工作职能,以工商机关的“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完善网格监管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流程图、各类制度等,并健全工商巡查记录、市场自管记录和自律监督记录等台帐,形成动态的监管工作档案。

4、及时沟通总结。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及时沟通网格化监管动态,通报阶段性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义务监督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适时部署有关专项检查和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对市场管理中出现热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形成高效的监管合力。

七、信用分类管理规范

(一)信用分类。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综合管理事实为依据,对应评定出A、B、C、D四个等级,实事求是,与市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综合平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与省、市级“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等活动相结合,推荐为省、市级“规范化文明市场”的,一般应为信用等级评定较高(A或B级)的市场。对市场硬件差、环境脏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市场,应评定为C或D级。各区、市辖区内市场信用评定应综合平衡,各类等级市场数量比例应均衡、合理。

(三)距离监管。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要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市场可适当采取“远距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实行“近距离、零距离”监管。

(四)动态认定。各级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根据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查办案件、年检验照等涉及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综合监管情况,发现影响市场信用等级认定的重大事项时,要随时对市场信用等级进行提高或降低。对于新开办的市场,应及时做好动态认领及信用认定工作。

八、消费投诉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投诉信箱、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公布调解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配备专(兼)职人员处理消费纠纷,努力做到化解消费纠纷不出本市场。

2、工商所市场专管员应认真受理消费申诉和举报,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积极协助市场开办者处理有关纠纷争议,力求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本所辖区之内。

3、调解消费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耐心细致、以人为本,积极促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争议。

4、对因消费纠纷和申、投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矛盾激化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相关执法部门请求帮助,妥善控制事态发展。

5、对无法成功调解的消费纠纷,应依法下达终结调解书,并提示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突发事件管理规范

1、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均应建立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及时、妥善地处置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

2、制定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全员发动、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果断处置市场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应急处置。发生市场突发事件后,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迅速控制局面,调查事件原因,查清同批次商品(食品)来源、购销数量、流向等,并采取收缴处理、停止交易等措施,严防事态扩大漫延。

4、重点防控。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口蹄疫、鼠疫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进口食品、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疫情蔓延的商品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警钟常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经常对经营者进行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和重大动物疫情防范的各项制度措施,严格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 本规范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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