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2022-08-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救济

摘要:分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认为其原因包括社会因素、企业违法用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弊端以及农民工自身因素,进而提出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保障措施,包括完善农民工讨薪司法援助,鼓励农民工积极申请支付令、快速化解纠纷,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等。此外,还从给农民工工资上“保险”、基金来源和管理、享受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谈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保障;司法救济

所谓农民工,又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用工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不容忽视的顽疾之一。虽然国家在立法与行政上采取了很多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实际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实施法律救济提出建议。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农民工,是伴随着城乡二元体制应运而生的广大社会群体,也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狭义的农民工仅指背井离乡外出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他们主要从事第二、三产业,为城市产业化提供了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481万人,见图1。①

从上图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数量一直保持上升趋势,数量庞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7年农民工月均收入为3485元,比上年增长6.4%,这一数据从表面上看比较乐观,但事实上,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报酬的企业单位少之又少。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是目前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由这一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取得经济回报的货币形式,农民工家庭的大部分生活来源是工资收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城市化进程,十四大以后,收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完善,城市化步伐逐渐加快,第二、三产业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城市化的推进有一必备要素,那就是充足的劳动力。农民工进城务工本是企业和农民工各取所需的好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建设领域,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从图2可以看出,在建筑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由于建设行业的复杂性和主体的多元化,农民工很难按时领到应得的报酬。据一项数据显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已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这几年,每逢年末,很容易爆发农民工讨薪事件,农民工自身的私力救济不但没有结果,有的反而可能酿成悲剧。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原因,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也有其根源和理由,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也不例外。

(一)社会因素

首先,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制,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埋下法律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关系到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但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上亿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民工进城以后,大部分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找工作,缺少中介机构的正确引导,加之劳动力的供过于求,使农民工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与企业和其他就业人员相比,属于弱势群體。虽然有的城市有劳务市场,但有的运行不很规范,没有很好地发挥对用工单位的监督作用。由于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的力度薄弱,许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违规用工、克扣工资得不到法律严惩,这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根源。

其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企业的信用缺失有的没有受到法律惩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一些领域失信问题严重,失信惩戒机制未能落实。当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是用工单位失信的体现,市场主体失信后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或承担的责任较小,违法成本很低。只有全社会将诚实信用原则奉为行为准则,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企业违法用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弊端

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违法用工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每个月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直至一年)。但在现实中多数企业存在违法用工现象,有的企业甚至不签劳动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为某些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是有的企业考虑到农民工稳定性差,难以在单位固定务工,一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之交纳各种保险,所以干脆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存在有的企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另外,建筑行业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造成工资管理混乱,加之有的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使农民工工资纠纷出现的概率加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7年2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②据统计表明,当前我国以建筑业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这些行业因其特有的资金周转规律和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弊难返。其一是开发商、建设单位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这样的“三边”做法是违法的,此工程必然是违章建筑,关键是工程款还未完全到位,这就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了隐患。其二是有的开发商、建设单位虚报注册资金,或者向银行贷款搞工程后不能及时还贷,使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必然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三是有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相互推诿,甚至恶意串通,即使有钱也不给农民工开工资,这种恶意拖欠工资的应得到法律有效制裁。其四是有的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结清工程款项,使得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因素,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对有关法律制度知之甚少,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内容不全,对农民工一方多有不利。当出现欠薪纠纷时,大部分农民工不了解法律程序,不懂诉讼时效等规定,凭借自身的力量索要工钱,难以寻找有效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往往丧失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加之我国目前缺少为农民工服务的中介组织,法律援助跟不上实际需求,导致农民工讨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农民工讨薪司法援助的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例第十四条同时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对法律援助受理地(管辖地)的规定。对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诉讼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地范围较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辖。”③由以上规定来看,法律对劳动争议管辖地的规定比较广泛合理,而对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有些狭窄,农民工去债务人住所地申请法律援助,有时候存在困难和条件限制,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允许申请法律援助,其可行性更强,成本也相对较小。

法律援助作为农民工讨薪的“绿色通道”,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有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办事,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尤其是律师要伸出援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进行无偿援助。

(二)鼓励农民工积极申请支付令,快速化解纠纷

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债权人债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对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程序性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并不得上诉。”由此可以看出,支付令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能够快速化解劳资纠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申请费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这显示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最关键的是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农民工讨回被拖欠工资就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在现实生活中,因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案情复杂,行政程序较长,劳动行政部门在短时间内很难结案。当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案件时,如果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通过这一程序,能够快速地追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因此,相关职能机关应该向农民工宣传申请支付令的好处,鼓励他们采取这样一种省力又省钱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

(三)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一是适当缩短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审期,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仲裁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一审时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长;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根据这一时限规定加之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也许要一年以上才可以解决,而拖欠农民工诉讼和判决的执行,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彻底完成。我国法律对劳动纠纷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争议只有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某项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则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现实中,仲裁部门可能会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这样使得许多争议被排除在诉讼之外,使得劳动者救济无门,有些人甚至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鉴于此,法律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列举了仲裁部门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七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经过劳动仲裁:其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其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④不前置可以总结为两种情况:一是拖欠工资且有书面证据的,二是拖欠工资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那么,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没有欠条等证据或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则适用仲裁前置的原则,这样会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在仲裁与诉讼中可能聘请律师,此外还会产生诉讼费用,加上差旅费、误工费等,农民工会付出高额的费用。一旦仲裁和诉讼延续的时间过长,相关费用的总量就会增加,很可能导致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大于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这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是不能承受的。即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提起诉讼,但由于按照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少则数月,多则两年,在此期间农民工只能空等,会面临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打击。

另外,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破产,责任人转移财产,逃匿等等),一般很难真正得到执行。因此,适当缩短拖欠工资案件的审理期限,加强判决的执行力度很有必要。首先,对于拖欠工资案件不应该一律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程序审理,应该特殊对待,在审理期限方面,可以参照一审审期,缩短到15-20天,对证据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以灵活处理,不必开庭,及时做出判决,并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应随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监管,对恶意转让财产逃避义务的责任人,必须依法处理。当债务人不履行或难以履行义务时,及时采取拍卖、变卖财产的强制措施,主动将所欠工资发给欠薪农民工。

二是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拓宽讨薪渠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其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⑤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行政代表、职工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其职责之一是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纠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和劳动者均可向本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纠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这里要强调,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较之劳动仲裁和诉讼更为方便快捷,因此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有助于农民工省时省力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优先受理、及时裁决、快速结案,要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解效率。

调解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拖欠农民工薪酬调解工作。拓宽争议调解渠道,加强调解仲裁基础性保障工作,逐渐完善企业和行业性调解,鼓励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将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在基层解决。

四、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的设想

(一)给农民工工资上“保险”

我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即所谓的五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可以说是比较完备了,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尚未引入保险金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保险纳入商业保险的范围也未尝不可。对这一制度的探讨研究,国内鲜有参考。可能是鉴于现实情况下难以实行,故少有学者提出具体构想。笔者对此提出设想,从基金来源、享受情形、保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析。

(二)基金来源和管理

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类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基金由参保农民工、企业以及政府(财政拨款)三方按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不应超过20%,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下属、专办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由该机构协调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基金的征收、调剂、储备、运营,依法依规发放保险金,这是最合理的选择。

(三)享受对象

对于何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归属于保险基金的发放对象,是一大难题。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原则上是不纳入该保险范围的,否则会助长、加剧故意欠薪现象,只有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才考虑先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基金垫付,对于向企业的追偿问题,视情况而定,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和程序。

(四)法律责任

任何法律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也不例外,这里主要强调企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费的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⑥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对企业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处以严惩。

注释:

①搜狐网国家统计局,智妍咨询整理,访问地址:http://:m.sohu.com/a/217617329_775892。

②李克强,2017年2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访问地址:http://www.gov.cn/premier/2017-02/03/content_5164999.htm。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⑤邹瑜.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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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鹤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6.

作者:杨鑫?吴振华

第2篇: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带来的劳动关系主体间的纠纷逐年增多,因劳资纠纷所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频发,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尤以每年中秋节、春节前为甚。2016年,广西北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为2741名劳动者追讨回工资等待遇3390.34万元。

一、目前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做法

妥善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北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1996年5月成立以来,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宣传和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为促进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前置检查和法律宣传

每年按计划开展日常劳动监察巡视检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筑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形式以查阅书面台账和随机询问农民工为主,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向用人单位发放《依法用工建议书》,告知其“禁止违法分包和垫资施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配备专人管理用工和工资支付台账”等事项。向农民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农民工有关维权方面的问题,告知一旦被拖欠工资应及时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设立现场咨询点开展法律咨询、悬挂横幅设置宣传告示牌、召开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代表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尽可能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不断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2016年,共向3600家用人单位发放《依法用工建议书》3700份;开展现场咨询活动12场次,服务7400人次。

(二)及时妥善处理欠薪投诉和突发事件

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欠薪案件高发期保持24小时畅通,一旦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警报,立即派员奔赴现场处置。在处理过程中,既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又充分发挥灵活调解的手段,力求让农民工能在最短时间内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近五年来,北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追讨回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情况见下表:

(三)部门联动,形成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强大合力

北海市委维稳领导小组于2015年下发《关于成立北海市处置建筑领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处理建筑领域矛盾纠纷中的职责任务。同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指挥,市公安局维护稳定现场局面,市人社局、住建局紧密配合协调处理,形成了部门联动的强大工作合力。市住建局还采取公开通报、限制招投标资格、逐出本市建筑市场等手段,加大对因违法违规操作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理,遏制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发生。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从近五年来北海市追讨回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情况表可以看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什么建筑行业会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呢?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建筑工程在源头上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不杜绝,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

(一)违法分包

最常见的情况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将工程劳务直接发包给自然人(俗称“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自行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用工单位与包工头结算工程款,包工头与农民工结算工资。这个过程的实质,就是有资质的单位承接下工程劳务,然后分解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坐收承包价与发包价的差额。这种违法分包模式极易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在包工头这个环节,若发包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支付了却被包工头截留挪作他用,就会导致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越积越大,一旦到了年终或最终结算时,包工头就经常出现结算纠纷、承包亏损、携款逃匿等情况,导致其手下几十名甚至过百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发包单位平时接触的都是包工头,当欠薪问题发生时,甚至连谁是自己工地上的工人都不清楚。更有甚者,有的包工头承接劳务后又转包给下一个包工头,导致层层转包,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几乎可以预判拖欠工资必然发生。

(二)劳务企业

为杜绝违法分包,2005年原国家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在建筑领域引入劳务企业,明确规定“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頭”。但在现实中,劳务企业也导致了许多混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分包链被延长。按规定劳务企业应直接招聘管理工人,但很多劳务企业却将承包的劳务作进一步分解后又分包给各包工头。这非但没有起到杜绝包工头承包劳务的作用,反而因劳务企业的介入而将违法分包的链条加长,导致欠薪案更易发生,法律关系更复杂,处理难度更大。二是欠薪责任被推诿。在没有劳务企业时,欠薪责任明确指向建筑总承包企业;引入劳务企业后,建筑总承包企业往往跟劳务企业互相推责,都认为自己对欠薪问题没有责任。若简单地按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责令劳务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却又“虚”得像一个空壳,没有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供动用支付。三是监督监管缺失。外来劳务公司到本市承揽工程劳务时,没有准入和备案手续,其出入情况不被掌握,且一个建筑总承包企业可以随意更换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的注册地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区市,劳务公司也大都委托一两个人在工地负责管理,甚至由他人挂靠承接劳务,没有具体办公地点,没有准入备案记录,一旦出现问题,甚至连现场管理人员都联系不上。

(三)掛靠承包和垫资施工

挂靠承包,是指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支付费用后,以该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承包施工。垫资施工,是用工单位在项目开发商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垫资施工,垫资方式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农民工工资作为垫资的一部分,实质上是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农民工。

三、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意见建议

要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扭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必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制度建设,形成重拳严惩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目前,北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职在编监察员6人,负责全市7万多个用工主体、30余万名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每年接待群众来访和举报投诉5000多人次、受理并调查处理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案件400件以上,主动监察用人單位年均4000户以上。面对日益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显得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监管面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与监管对象的迅速增加、劳资纠纷不断加剧的现状不相适应,导致事前监督难到位、事中调查难取证、事后执行难落实,执法力量捉襟见肘。特别是每年春节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猛增,执法监察员全力以赴亦是疲于应付,工作量远超办案能力。因此,建议增加人员编制,以解决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定期联合执法检查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要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加强部门合作,开展人社、住建部门定期联合执法检查,从源头上坚决依法杜绝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方可扭转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明确规定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实施用工管理,并准备好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情况、劳动合同、工资签领表、农民工实名制落实情况、工资分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相关书面材料。人社部门要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严格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行为。两部门要将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专题报北海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并将违法企业列为重点复查对象,让每一次违法行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实行工地公告牌制度

建筑行业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常因长时间的拖欠累积而致被欠工资数额巨大,这主要是因为存在违法分包和垫资施工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大多数农民工并不清楚工地的工资支付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渠道。因此,建议在每个项目工地设立公告牌,告知每名农民工如下内容:(1)项目工地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并明确谁是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2)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行为;(3)禁止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4)对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的举报电话和地址(设在住建部门),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和地址(设在人社部门)。

(四)明确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总体责任

由于外来劳务公司在北海市承揽建筑劳务时,没有准入管理手段,没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办公地点,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一旦建筑总承包公司跟劳务公司互相推责时,难以向劳务公司调查追责。因此,建议明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之规定,具体做法是,要求总承包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对本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工资拖欠负总责,承担清偿责任。有了这个书面承诺,就明确了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制定出台《北海市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规定》

由于建筑行业的分包、用工关系较为复杂,从而引发一些模糊不清、有待明确界定的问题。因此,建议北海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商讨、制定出台《北海市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规定》,除明确治理违法分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外,还应对一些与拖欠工资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例如,欠薪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部门的职责,到达现场处置的时限要求;外来劳务企业如何管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送达、签收法律文书;在因违法分包结算纠纷而引起的欠薪案中,如何核认所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如何处理差额部分;发包单位将劳务发包给外来装饰、园林公司,这些公司没有任何资质登记和保障措施,其完工离开北海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可向发包单位追责;未经报建而施工的项目拖欠工资,如何从严处理追责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经常碰到而又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

作者:熊建华

第3篇: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因及对策建议探讨

摘 要: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要确保其个人权益被全面高效保障,目前最严重的问题为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基于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因的研究,本文指出了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让施工单位依照我国当前建成的劳动保障制度和规章,按时按量向农民工支付薪资。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保障

引言:我国从2004年开始对农民工拖欠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并在多年的工作中处理了一大批农民工拖欠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企业,虽然从目前取得的成效上来看,农民工拖欠问题的发生几率下降,然而这一问题依然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权益损伤明显。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来说,要分析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更为全面的落实保障工作。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

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切入,其一为恶意拖欠问题,其二为非恶意拖欠问题,这两个问题的造成的后果相同,但是在问题的解决中,要分析问题的具体成因,严格防止拖欠问题的发生。具体的成因如下:

(一)企业道德素养问题

这一问题为目前最为主要的问题,从问题的表现形式上来看,私人企业中发生这一问题的几率较高。此外由于这类企业通常由独立的人员完成对各项事务的处理工作,在工程施工中当最高管理人员不发放工资时,则农民工薪资获取难度大幅提高。

此外当企业的道德素养不足时,不但不会主动研究新出台的劳动保障制度,其也会在签订的合同中设置陷阱,导致农民工难以通过使用已经签订的合同向企业方面索取工资。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企业作为和农民工关系最为紧密的组织,其直接决定了农民工的薪酬获取是否到位,目前的问题在于,一些企业的责任感不足,存在恶意性的薪资拖欠问题,其中拖欠的对象包括农民工和工程转包后的承包企业。

(二)劳动保障落实问题

劳动保障工作要能够全面践行,则要求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到企业中落实相应的检查工作,以分析其是否存在工资的恶意克扣问题。另外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鼓励农民工提交相关信息,并在接收到举报信息后第一时间落实相应的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目前已经让所有人员共同参与到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但是当前的问题在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由于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所有案件的审查和结果得出工作,从而降低了保障质量。

(三)工程外包问题

虽然我国的建筑行业已经开始推行工程外包工作形式的取缔工作,然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面取消,目前在一些工程项目中存在三包甚至四包现象。

这类工程项目中,下级承包商容易由于一些原因的出现,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而这类承包商通常情况下资金总量较低,当其无法从上级建筑商处获取报酬时,则通常情况下无法提供相应的农民工工资。

(四)资金链运行问题

无论对于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需要在保障资金链完整无缺的情况下,才能够在完成相关工程项目后向农民工发放薪酬。然而在一些主观或客观原因的作用下,企业的资金链会出现断裂问题,后果为出现工程项目的延误以及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况,客户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研究自然不会向施工单位提供应有的报酬,导致整个系统的资金链进一步断裂,企业方面的资金储量大幅下降,无法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

(一)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

要避免出现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成对企业从业资质、企业资金储备总量、企业的当前工程建设情况等项目的研究工作,同时也要深入到企业中完成各类信息的收集和调查,当发现存在某一方面的问题时,则可将这类企业设置为失信企业或者存在一定拖欠风险的企业。后续工作中要将这些信息向全社会公布,同时要注重对这类企业信息的进一步分析和剖析工作。

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派遣专业人员到农民工拖欠问题发生几率较高的行业中开展数据获取工作,并对所有企业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当发现某企业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资质存在缺陷时,则要将其归类为重点关注企业,后续的工作项目为对这类企业加强监管,并且要对其参与的各类工程合同进行探索,在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时期,派遣专业人员到企业中监管,分析是否完全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发放薪资。

(二)创建企业的保证金制度

劳动保障的最终目的为,让农民工能够获取其应有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非故意拖欠现象来说,企业方面的道德水准和产业素养对整个工作体系于事无补,所以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防止这一问题的出现,本文提出的方法为,建成针对企业的保证金制度,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定时分发工资。

保证金制度落实中,要求企业方面要建立独立的保证金账户,对于各类小微型企业来说,尤其要重视该项工作落实,考虑到这类企业只能够完成一小部分的工程项目,其资金储备总量通常较少,所以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其投入的保證金要占据合同收益收到30%以上,当其无法按时开资,并且劳动保障部门获取这一信息时,第一时间冻结这一账户。对于中大型企业,建成的保证金制度为持续性的制度,所有的工程中都要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可有效防止由于企业资金量突然断裂,劳动保护部门无法通过资产清算工作项农民工发放工资。

(三)分析企业研究侧重点

对于企业的研究侧重点来说,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切入,宏观分析的内容为不同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几率,将这一行业作为整个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最基本研究性项目,从而让整个系统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另外从具体的工作形式上来看,关注的重点为小微型企业,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企业,保证在所有的企业都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从业资质情况下,方可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和恶意拖欠工资问题。

对于微观方面的研究来说,主要探究整个企业的运行模式、运行流程、管理思想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水准等,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派遣专业人员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当发现某一企业的运行中,某管理项目的获取数据不足以支持其工作水准时,则可采用法律手段,按照硬性规定要求让其提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以防止在后续的运行中出现恶意拖欠问题。

(四)优化信息提交分析渠道

目前的信息获取渠道存在严重的问题,导致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效率较低,今后的工作中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优化和解决。

本文提出的方法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到具体的工程项目中,通过抽样检测以及采访的方式,从农民工群体中获得相应的信息,了解其是否能够按时获取相关工资。另外也要建成新型的信息提交渠道,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互联网知识储备量相对较少,所以需要以主动了解体系为主,信息提交工作为辅,方可更好地明确和了解当前农民工群体面临的问题。

结论: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包括恶意拖欠和非恶意拖欠,其具体的作用形式不同。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方法包括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应有作用、取缔工程转包工作制度、分析企业的研究侧重点、优化信息提交分析渠道,以最大限度提高保障工作的落实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志云.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科协论坛(下半月),2009(03):148.

[2]王美玲.浅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成因和对策[J].知识经济,2007(11):73-74.

作者:张坤

第4篇:农民工工资拖欠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整改报告

农民工工资的清理拖欠一直是我公司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只要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以后,便积极联系本人,了解相关的事实情况,落实项目经理,以最快的速度积极解决。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研究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造成工资拖欠的原因

1、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致使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是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被及时、足额支付的首要原因。有的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建设工程随意进行肢解,层层非法分包、转包。而分包、转包的“包工头”缺乏基本的诚信和道德,拿到工程款后不是不发放就是迟发,更甚者还携款潜逃,无法能联系上。致使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无处索要。

2、农民工盲目务工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求职心切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工在求职时既不通过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也不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而是抱着“只要有活就干”的心态,盲目择业,最后导致在这些缺乏相关资质和信誉的单位打工后工资没有保障。同时,在发生拖欠工资的争议后,许多农民工向有关部门投诉,增加了后期处理该类争议的难度。

3、有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的环节上存在着拖、扣、少现象特别严重。工程要赶工期,抢时间,工程量就要不断增加,工程材料、人工工资等等各项费用均得不到保证。使建筑公司的压力比泰山还重。因此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暂时拖欠。

4、还有一部分工程因装修、消防设施等分项工程的分包,一项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整个工程不能审计,致使工程款无法拨付,

1 便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办法

1、与劳务企业签订用工合同

为了大多数农民工能安心工作,不担心工资问题,我公司要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均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人员,并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这样,用工不再是口头协议。对于分包、转包工程,没有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一律不能使用。这样,就是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农民工在投诉或申诉时,也能拿出有效的证据,不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给建筑公司带来了方便。所以也降低了此类案件处理的难度。

2、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从源头上落实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措施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有了保障,这对于农民工来说相当于吃了定心丸,一些争议性很大的工资问题,也不用担心最后拿不到钱。只是时间的长短而已。

3、加强各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

从观念上改变管理办法,真正重视起来,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当作一项民生工程、社会工程来抓。加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涉及的头绪多、战线长,为了几个或几十个人的工资常常要付出很大的力气。这种意识上的“疏忽”导致这一问题多重性的产生。因此,公司加强各项目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不失为是一项高明的策略。很见成效。

2 公司成立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小组”,定期不定期到工地进行检查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同时,遇到不良情况,积极配合解决。这项工作不仅得到了农民工的赞誉,也受到项目经理的理解与支持。克服重重困难,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处理的情况

自2012年以来的上半年,由于工作办法得力,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得到很大的扼制。没有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再次发生。

公司在以前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着管理缺失,造成多起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给企业的信誉带来不良影响。出现问题,就要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从一把手亲自“抓” 起,重点解决。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亲自电话联系,了解落实,面谈、解释或签订协议。如果经项目经理落实后没有异议的拖欠工资,本着“能支付的尽量支付,不能支付的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支付”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宜。

经过公司全体人员的不断努力,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逐渐减少。面对乱象增生的建筑市场,严加管理,多方控制,“零”投诉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从不太平的“工资拖欠问题”到今天的农民工的赞美,这是一个转变的过程。是完善管理办法与企业进步的表现;是企业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心;是企业面对未来新的开始。

第5篇:23、 拖欠农民工工资

常见表现形式

1、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定性依据

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

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6篇: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没有完全符合你要求的,下面这个供你参考吧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 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7篇: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

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部劳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业主项目部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政园林局关于全面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无欠薪项目部创建工作的通知》通知,避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众集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项目部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二、《预案》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一)适用范围

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5、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危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其他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二)启动条件

1、正在进行集体上访,导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正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3、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三、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1)、***公司***工程项目部成立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工***担任,成员为工程部门***,办公室***,安全部门***,财务部***等组成。

长:*** 副组长:*** 成

员:*** (2)、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会议室,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

(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应急处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举报投诉处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5)、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安全部门、工程部、办公室、财务部门等应同时到现场组成

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项目经理:负责召集各劳务工区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民工工资。

工程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及数额,责令欠薪工区立即处理。 安全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办公室、对外协调:负责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宣传工作,稳定劳动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公司欠薪应急事件的配合处理。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有重大事件发生的趋势或事件发生后,每个工区负责人应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2、事件的简要经过,所涉人员及资金数量;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件报告人和时间。

(二)领导小组接到相关工区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调配相关分队人员,及时到达事件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事态程度和事件等级。

(三)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领导小组及时调配应急人员、资金、制定应急方案,并通知事件工区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五)各成员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应急方案,分工协作处理应急事件。

(六)领导小组视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必要时,请求外援,通知公安、交通部门,开展维护事件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七)应急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预案。

五、应急储备资金安排

1、项目部工程款支付应储备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

2、财务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应急备用金。

六、后期处置

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劳务工区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

七、其他事项

(1)、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2)、各级领导小组在事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3)、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4)、各级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对本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项目部应建立欠薪应急保障资金,用于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公司

***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一七年一月一日

第8篇: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情 况 汇 报

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1年12月27日)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确保两节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5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0号)精神,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六部门,于2011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 378个,涉及建筑施工企业95家(其中市本级主要检查建筑施工企业49家),涉及农民工2.9万人。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我们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我们组织召开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验证被检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深入开展宣传,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一是将《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释义》等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汇编成册,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送15000余份。

二是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到工作场所现场检查等形式,告知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以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保护的方法和手段。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在建筑工地悬挂民工权益保护责任牌等方式,在全市深入宣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有的放矢的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也明显提高。

(三)多措并举,缜密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期间,我们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做到边检查,边处理,切实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1、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交通行业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对农民工举报投诉工资拖欠案件,我们认真记录所投诉的内容。对于投诉内容属实的问题,迅速指派人员介入,深入工地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拿出处理方案,确保企业拖欠行为得到有效解决,使农民工在最短的时间内足额领取到拖欠的工资。

2、把握执法重点。检查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工资是否已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是否不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检查记工考勤卡的建立和履行情况,查看工资支付凭证,听取劳动者反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3、及时处臵群众投诉案件。我们通过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和处理结果回访制度,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进一步畅通了举报投诉渠道。同时,我们建立值班制度,加强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无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提供的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臵”,不放过一起欠薪举报案件,不漏掉一条欠薪信息,不放走一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人。对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介入,迅速调查,及时进行处臵。

(四)建立预防欠薪机制,源头预防欠薪问题 为更好地推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我们逐步完善了农民工工资监控管理体系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预防欠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截至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账户已累计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021万元。

二是建立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等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的发生。

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合同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在对处理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调查发现有少数建设单位因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不到位,到年终或工程主体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造成农民工无法足额领取工资。

(二)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资金不足引起平时拖欠。部分承建企业为全垫资性质,在平时工作中只发放给农民工生活费用,一般只占农民工应得工资20-30%左右。到年终由于承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往往数额较大。

(三)农民工工资平时不能做到月发月清。少数承建企业与无主体资格的个人非法签订了分包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量的50-70%左右。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没有书面约定,致使农民工到月无法足额领取工资。

(四)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合同,用工管理混乱。施工企业存在非法分包行为,开发商与施工方、施工方与农民工之间不签订合同,造成各方之间权责不明。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对农民工的管理较为混乱,包工头招用人员随意性较大。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只依据工程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到位。

(五)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平时对拖欠工资行为不敢投诉。绝大部分农民工对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每月只领取生活费的方式不敢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甚至一次次听取包工头的欺骗,加之农民工害怕失去工作岗位而埋头苦干到年底,最后一年的血汗钱还是无法兑现。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对我市比较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分析来看,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着发生起数多、金额大、历年拖欠等特点;二是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证据资料不全,并涉及到包工头拖欠工资,甚至有的包工头居无定所不好联系。三是有个别案件基本上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材料,不易证明,也不易核实拖欠的具体金额,造成上访案件难以查处,也给我们清欠工作带来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我们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进一步凸现,面临的情况将会更加复杂,任务将更加繁重,维权维稳的压力也将更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一)认真摸底排查,扎实清欠。一是针对举报投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搞好摸底排查,进行普法宣传,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解决。二是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对部分证据不足但仍能采取调查取证办法的,进一步调查寻找证据;对没有书面证据但能找到拖欠包工头或建筑单位的,尽量加以解决。对恶意拖欠的用人单位严肃处理,避免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集中到年底上访的现象。三是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于元旦、春节期间适时执行无休日制度,力求做到平时工作不放松,元旦春节期间重点抓,确保不发生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网格化建设。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农民工充分认识到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进一步加大人力和资金的投入,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网格化建设,创建自我维权与执法监督于一体的和谐氛围。

(三)强化监管责任,搞好协调配合。通过树立主角意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第9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社会学概论》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年级、专业: 2009级行政管理学生姓名:张月云学号:092221003完成时间:2010年12月12日成绩:指导教师林绍珍

福建.福州.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摘要: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工资、工资拖欠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扩大,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加快,使原来呈隐性失业状态的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更多地涌进城镇务工,形成“民工潮”。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工大军,政府缺少相应的对策,法律制定滞后,用工制度不规范,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缺少维权能力,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严重且普遍化。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农民工按时拿工资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占11.2%;偶有工资被拖欠占32.5%;经常被拖欠占11.2%;从未按时拿过工资占28.8%,后面两项之和占到了40%。尤其每逢春节前夕,欠薪矛盾表现更为明显。因此常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仅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安定,而且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极大的危害

据统计,中国每年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拖欠总额上千亿,尤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2004年,国务院部署有关部委联手掀起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的高潮,共追回被拖欠工资331亿元。尽管如此,拖欠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随着《劳动合同法》个《实施条例》的出台,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于劳动关系的管制的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依然是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普遍且最严重的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大多数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总数的60%以上,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侵害时想到的不是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通过武力等不合理的方式贸然行事,不但追不到自己的工资,还可能导致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部分开发商和承包商主要的目的是赢取暴利,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在接到全额的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四)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

(五)部分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仅是劳动、司法、信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没有对各部门单位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导致没有形成合力,出现1+1<2的现象。甚至有些部门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上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使农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六)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七)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 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通过兴办农民工法律夜校、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的意识,使农民工能够在自身合法权

益受到伤害时利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同时,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把双方约定的事项写入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联合工商、劳动、司法、建设等部门建立诚信制度,并将企业的信誉度进行备案,作为企业贷款、税收、佣工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标准,并对信誉度不高的企业进行通报,使企业认识到信誉度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誉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规定凡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将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并纳入到企业的诚信范畴中。与此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和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健全企业佣工制度。规定所有用工单位不得自行招工,若需聘用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可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等一并提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发生纠纷时,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只审查协议是否合法,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不再去查其它原因,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三是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魔手。据调查,50%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了切断中间环节作祟,应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四)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

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五)求真务实持久作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回潮。党的领导是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和保证,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勇于负责,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也可能会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风头过后又会反弹回潮。因此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六)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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