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2-05-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内部工资差异研究

摘要:文章运用均值分解和分位数回归分解方法考察了受雇型农民工内部因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等分割因素所导致的市场分层和工资差异。研究发现,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等分割性因素解释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的占比超过人力资本等特征因素所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分位数回归分解显示,农民工基于所有制和行业分层的收入差异存在“天花板效应”,基于区域分层的收入差异存在“粘地板效应”。前者与经济结构调整导致行业间的工资分化有关,后者与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区域间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以及就业区域选择的累积效应等因素密不可分。而且,同一所有制或行业内部的农民工存在明显的区域收入差距,呈现东高西低特征。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只是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关键词:受雇型农民工;工资差异;分位数回归分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由于制度环境差异及群体禀赋水平偏低,农民工被迫在一个分割或分层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同时接受了低于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劳动工资。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下,与城市工人相比,由于户籍、所有制、地域、就业门槛等导致对农民工群体普遍的就业歧视或工资歧视[1-3],这种歧视甚至还存在动态演变的特征[4]。针对农民工群体内部收入差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禀赋差异[5]、性别差异[6-7],很少有研究探讨群体内部可能存在由于行业、所有制分割等体制性因素以及就业区域等非体制性因素可能导致的收入差距或歧视。

现实中,虽然农民工整体上经济、社会地位偏低,群体的社会流动面临巨大的社会障碍,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不容乐观,但不容否认的是,一小部分农民工开始出现“去体力化和去农民工化”特征[8],实现了向上的职业流动。可以设想:如果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没有显著性差别,只存在与城市工人的群体性差异,那么能够突破阻碍实现向上流动只能是一种“纯粹的意外”,群体向上的社会流动将完全被屏蔽或阻塞。如果针对农民工的外部性歧视对农民工群体内部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存在能力发展处于群体上层的一小部分农民工在歧视性相对较弱的部门和行业中率先突破阻碍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可能,那么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差异只能是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歧视的进一步体现。

为从另外一种视角来考察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歧视,更好理解农民工内部的分层与流动,本文拟在对工资歧视及相关研究方法梳理基础之上,利用原国家计生委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采用工资差异的均值分解和分位数回归分解方法,考察受雇型农民工内部工资差异的特征及背后的原因。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一)文献回顾

歧视是研究劳动力市场结构与效率的重要议题之一。从相对狭义的理解看,歧视一般被定义为在保持劳动生产率一致的情况下,仅仅由于性别、种族、宗教等不同而导致的就业或工资差异[3]。从更为一般的理解看,歧视可被视为在保持劳动生产率一致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合作、教育制度、户籍制度以及性别、种族等人口学因素所导致的就业或工资差异。本文采用更为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比如,区域间推行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会促进区域内居民由于享受同一语言的便利、互惠政策而改善就业环境,同时导致对来自区域外移民的就业冲击[9];政府推行的财政政策通过引导投资的分配引起公共部门就业对私人部门就业的挤出,从而影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劳动力供给结构,导致不同部门工资水平的差异[10];教育发展或者教育的过度供给导致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失业风险增加或被迫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平[11];城市规模代表人口和资本的集聚程度,城市规模以及与大都市的距离会影响不同城市的就业分布和工资水平[12]。这些都属于存在就业歧视的情况。

为准确度量劳动力市场由于歧视而形成的工资差异,产生了很多工资差异的分解方法。工资差异分解的基本思想是寻找一个没有歧视状态下的“反事实工资”方程或分布,然后对比寻找差异大小以及差异的来源结构。为构建反事实工资分布,产生了均值分解和分布分解两种思路

分解方法更详细的评述请参见:Nicole Fortin, Thomas Lemieux & Sergio Firpo. “Decomposition Methods in Economics”, Handbook of Labor Economics. 2011,4(A):1-102。郭继强,姜俪,陆利丽.工资差异分解方法述评[J].经济学(季刊),2011(2):363-414。(后一篇文献是在前一篇文献基础之上的拓展,前一篇文献正式发表前曾以工作论文形式在网站上提前发布。)。均值分解由Oaxaca-Blinder[13-14]首创。这一方法起初是用来分解性别工资差异,其基本思想是首先估计男性和女性的Mincer工资方程:

(二)研究设计

数据对比发现选取年份为2011年,当年城镇就业人员分布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农民工就业分布数据来自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只选取统计了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的就业分布存在明显差异。从所有制结构看,农民工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就业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比重都明显高于城镇就业人员。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占比为38.79%,高出城镇就业人员19.54个百分点;农民工从事个体工商户占比33.3%,高出城镇就业人员18.75个百分点。从行业结构看,农民工在制造业、住宿餐饮等行业就业占比明显高于城镇就业人员,但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占比明显低于城镇就业人员,反映农民工群体主要集中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就业,进入体制内就业的机会有限。从区域结构看,约八成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东部就业,而东部城镇就业人员只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四成,农民工的就业流向也呈现明显的“东南飞”态势。

显然,这种就业分布差异与两类群体之间的工资差异是相吻合的。那么户籍制度及相关的所有制、行业、区域等通常的歧视性因素是否会进一步导致农民工内部工资存在显著性差异呢?或者说,所有制、行业、区域等通常的歧视性因素是否会导致农民工内部产生工资歧视呢?

从所有制看,国有企业近20年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收缩战线、突出重点、提高效益、增强掌控。国有企业的雇佣门槛不仅没有降低,甚至有逐步提升的趋势。同时,国有企业用人机制市场化和规范化趋势进一步明晰。对农民工群体而言,进入国有企业就业仍存在诸多障碍。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就业筛选机制使得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难以进入国有企业就业;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针对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户籍管制仍然存在,导致即使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也基本以劳务派遣制、临时工等就业形式存在。后一种雇佣形式符合国有企业压缩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导致国有企业内部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制员工、临时工之间普遍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根据香港联交所公布的部分2011年已在港上市的国有企业年报数据,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制员工工资性收入差距在3倍左右。按照财务准则,正式员工工资收入列支人工成本,后者列支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但即便如此,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与率、收入水平等方面也明显高于群体的平均水平。

与所有制区隔相类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保险房地产、社会服务等正规、垄断、体制内行业的就业门槛普遍存在,农民工跨越这一门槛进入这些行业实现正式就业机会微乎其微,只能以劳务派遣、临时工等方式实现在正规行业内的非正规就业,就业的工种和岗位也往往呈现苦脏累等特征。但由于这些行业的就业岗位一般通过市场化就业渠道获得,进入正规行业从事上述岗位的农民工收入水平也高于其他行业农民工的平均水平。

从区域看,近年来区域差距仍然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差距反映了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差距,也体现了区域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差异。经济发达区域,劳动力市场相对完善,企业与农民工因信息不对称而延长求职时间和增加就业成本的可能性降低,人力资本更可能成为衡量个体工作能力的良好信号,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实际回报率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更加接近真实回报率。虽然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经济环境出现一系列不利因素,沿海出口导向型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在一定范围和特定时间段甚至出现了“民工荒”现象,但“六普”数据显示,东部沿海省份仍然是农民工最主要的流入地。

与理论分析相一致,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工资要高于在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行业及其他体制内行业就业的农民工收入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农民工,在东部就业的农民工收入水平也同样明显高于在中西部就业的农民工。

因此,我们可以假设,歧视性因素的存在,导致农民工群体被迫进入特定的行业、所有制和区域,歧视导致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效能产生扭曲,进而使人力资本回报率因所有制、行业、区域而有所差异,最终形成了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工资歧视。而农民工内部的工资歧视多大比重由人力资本等个体特征差异所解释,多大比重由所有制、行业以及区域歧视性因素所解释就成为本文关注的重点。为验证这一假设,本文遵循如下的实证分析思路:从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维度对农民工群体进行划分,采用改进后的Mincer工资方程,运用OLS回归和分位数回归分别估计同一维度下两种类型农民工的工资方程,考察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取工资性收入的结构差异,然后分别运用Blinder-Oaxaca分解和分位数回归分解对比分析不同类型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差异。

三、数据来源及描述统计

分析数据来源于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司从2010年开始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该调查采用多层、分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共32个省级单位中抽取调查样本,在省级单位分层抽取乡镇街道,然后在抽取的乡镇街道中按照村居委会及流动人口的居住形态抽取具体的被调查流动人口家庭,最后选取该家庭1名16~59岁的流动人口进行调查,获得了流动人口家庭成员人口、职业、流动特征、收入消费、社会交往以及计划生育等相关信息。2010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分别开展调查,从2011年开始每年均一次性完成。其中,2011年调查在之前监测数据分析基础上,根据各省流动人口数量确定本省的样本数量,最终从全国410个地、县级单位的3 200个街道、6 400个居委会中获得128 000个有效样本。各省样本量分四个等级,广东最多,为10 000人,江苏、浙江其次,为6 000人,其他24省再次,为4 000人,吉林、西藏、青海、宁夏、建设兵团最少,为2 000人。从户口性质看,农业户籍人口比例最高,有110 055个,占比85.98%;非农户籍人口17 858个,占比13.95%;户籍不明确的有88个,占比0.07%。

考虑到自雇就业的农民工收入具备经营性收入的成分,与受雇型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没有选取自雇就业的农民工样本。根据研究需要,从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共获得42 427个处于就业状态、就业身份为雇员的农民工样本。样本的主要变量统计特征如表1所示。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农民工小时工资的对数。解释变量包括反映个体人力资本、个体特征的两类变量。本文选取受教育年限、是否接受培训、现职工作年限三个指标来综合反映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状况,选取性别、婚姻状况和代际三个指标来反映农民工的个体特征。控制变量包括反映就业体制环境的所有制、行业和区域因素。

四、分析与讨论

(一)农民工工资收入的结构性差异

表2汇报了从所有制维度对两种类型农民工工资方程的OLS回归和分位数回归结果,并将行业和区域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对比OLS回归与分位数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不同分位数上回归结果反映的系数变化趋势与OLS回归存在一定的差异,说明分位数回归结果更能反映不同收入水平农民工所面临的就业环境差异和工资决定差异。

1.人力资本对工资收入差异的影响

从受教育年限所反映的人力资本看,OLS回归结果显示,非国有部门的教育回报率略高于国有部门。分位数回归也显示,除0.25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教育回报率略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在其他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教育回报率均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出现这样的结果似乎与通常的认识有所不同,但这又与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密切相关。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受到保护而获取优势市场地位的国有部门教育回报率一般要明显高于非国有部门,但进入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没有享有这一优势。如前所述,农民工即使进入了国有部门就业,但往往以劳务派遣及其他临时性就业为主,他们虽然只是部分享受了国有部门优势地位所带来的收入“升水”,但已经足以使得教育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出来。

从培训所反映的人力资本看,OLS回归结果显示,国有部门的培训回报率略高于非国有部门。分位数回归则显示,在0.1和0.25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回报率要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但在0.5、0.75和0.9分位数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回报率均明显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由于部分享受了国有部门优势地位所带来的收益,除直接的工资收入外还更可能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等各种劳动权益保护,所以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一般收入起点较高,但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提高就业技能后能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国有部门优势地位的额外收益。与国有部门相反,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通过培训增加工资收入、改善自身经济地位作用尤为突出,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虽然培训的回报率仍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但相对国有部门仍略显滞后。

从现职工作年限所反映的人力资本积累看,OLS回归结果显示,非国有部门的工作年限积累回报率明显高于国有部门。不同分位数上的回归结果也表明,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本回报率明显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所有制下农民工的工资提升机制差异。对国有部门的农民工来说,由于大量以劳务派遣及其他临时性就业为主,国有体制内的正常工资提升机制难以覆盖到农民工,即使覆盖到,农民工的工资上升空间也相对有限,结果导致在不同收入水平下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积累对收入的影响均十分有限。但对非国有部门农民工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由于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差,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往往难以体现出人力资本的明显积累,伴随进城非国有部门农民工收入增加,既体现为工作的稳定性越高,也体现在同一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对人力资本积累的效应越明显,人力资本积累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取了更高的回报,最终体现在现职工作年限的回报率随收入同步提升。

具体从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内部构成看,不论在国有部门还是在非国有部门就业,农民工通过培训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回报率最高,教育的回报率次之,工作年限积累即工龄的回报率最低。

2.市场环境对工资收入差异的影响

为衡量市场环境对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朱恒鹏等[28]编制的各地相对市场化进程指数。该指数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来反映各地市场化的相对进程,可有效衡量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估计结果显示,在0.5分位数以下,市场化进程对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农民工中的中低收入群体,通过市场化途径进入国有部门就业的人员一般受教育程度要高于进入非国有部门的其他人员,从而间接体现为市场化程度对工资收入的影响力大。但在0.75和0.9分位数上,市场化进程对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程度要明显低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农民工中的中高收入群体,在国有部门就业时一般难以再通过市场机制获取自身收入的提升,该部分人员的高收入往往与国有部门的优势地位存在较大联系,而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正好相反,自身人力资本积累越多,通过市场化手段更能获得工资收入的大幅改善,市场化进程成为促进农民工中的经济精英进一步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重要推动力。

行业和区域也是影响农民工工资收入重要的就业市场环境因素。从行业看,以农民工就业占比最高的制造业为例,在国有制造业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要低于农林牧渔、采掘业和其他行业的农民工,而且收入水平越高差距越明显。在0.25分位数以下,就业于非国有制造业部门的农民工工资收入要高于农林牧渔、采掘业和其他行业的农民工,但在0.5分位数以上,前者又要低于后者,这反映农民工主要在非国有制造业、低层次职业中就业的现实。

从区域看,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内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呈显著正向关系,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领先于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农民工的收入也因此明显高于西部地区的农民工。但在不同分位数上,所有制因素导致这种领先优势在东部地区的不同部门间存在显著差异。在0.5分位数以下,在东部地区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要高于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反映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展,农民工中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在非国有部门更多依赖市场化手段获取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在0.75和0.9分位数上,在东部地区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又要高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反映国有部门的优势地位对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获取更高的收入水平至关重要,而非国有部门农民工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取更高收入的努力成效尚难以匹敌国有部门优势地位对工资收入的影响。需要补充的是,相对西部来说,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最低,这或许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塌陷”有一定的关联。

3.个体特征对工资收入差异的影响

从性别看,农民工内部也存在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OLS回归结果发现,男性收入普遍高于女性,国有部门农民工的性别收入差距要高于非国有部门。但随着收入水平上升,不同所有制内部的性别收入差距缩小,呈明显的趋同特征。

从婚姻状况看,OLS回归结果显示,未婚的农民工收入要明显低于已婚及处于其他婚姻状态的农民工。从所有制内部看,在0.9分位数以下,婚姻状况对非国有部门农民工收入的影响要高于对国有部门农民工的影响,只是在0.9分位数上婚姻状况对两种类型农民工的影响趋于一致。

从代际差异看,OLS回归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均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这种差异在不同所有制内均呈现明显的一致性,但在不同收入组别存在一定的差异。国有部门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高出老一代农民工的幅度与非国有部门代际间差异的幅度在低收入组中表现最为明显,这或许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相对其父辈在受教育状况、职业发展及收入预期等方面的改善。

(二)农民工工资歧视的分解

以所有制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所有制对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存在明显的歧视效应。按照同样的分析方法发现,行业、区域因素同样对农民工内部的工资收入产生歧视效应。表3从所有制、行业、区域三个维度分别汇报了受雇型农民工内部工资差异的Blinder-Oaxaca分解结果,其中分别假定国有部门、金(金融保险)交(交通通信)卫(卫生)教(教育)科(科研和技术服务)党(党政机关)、东部的农民工工资方程“无歧视”。

所有制维度的分解结果显示,如果引入行业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两种类型农民工收入差别的61.48%可以由人力资本、个体特征以及就业的行业、区域等要素解释,38.52%为不可解释差异,可归结为歧视的结果。如果不引入行业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可解释差异占比降低至42.78%,即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行业和区域因素引起可解释差异变化18.7个百分点。

行业维度的分解结果显示,如果引入所有制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两种类型农民工收入差别的44.1%可以由人力资本、个体特征以及就业的所有制、区域等要素解释,55.9%可归结为歧视所造成的不可解释差异。如果不引入所有制和区域两个控制变量,可解释差异占比降低至40.93%,即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所有制和区域因素引起可解释差异变化3.17个百分点。

区域维度的分解结果显示,如果引入所有制和行业两个控制变量,两种类型农民工收入差别的28.35%可以由人力资本、个体特征以及所有制、行业等要素解释,71.65%可归结为歧视所造成的不可解释差异。如果不引入所有制和行业两个控制变量,可解释差异占比降低至12.44%,即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条件下,所有制和行业因素引起可解释差异变化15.91个百分点。

综合三个维度的均值分解发现,分解的维度不同,人力资本、个体特征等通常影响收入的要素对工资差异的解释力度相差很大,说明不同分割性因素本身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程度也不尽一致。但一致的结论是,农民工内部存在就业拥挤所导致的工资歧视,这种歧视是来自于所有制、行业、区域等多种分割性因素的影响。而且,三个维度的均值分解结果显示,特征变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比例均小于制度因素等不可解释的歧视性工资差异。说明制度性歧视因素不仅是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存在工资歧视的主要因素,也是造成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的主要源泉,农民工内部所面临的劳动力市场也不尽完善。

由于均值分解自身存在的缺陷,分位数分解更好展现了不同收入水平上农民工工资歧视特征。运用Melly[23]的方法,表4、表5、表6分别从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维度汇报了农民工工资歧视的分位数回归分解结果。

从所有制维度看,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即歧视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在不同分位数上呈现倒“U”字型特征,在0.1分位数上,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占比最低,达30.76%,然后逐渐上升,在0.5分位数上升至最高值45.08%,再逐步降低至0.9分位数上的35.27%,说明农民工内部基于所有制的工资歧视在中等收入群体中表现更为明显,收入两端歧视程度明显缩小,但收入顶端的绝对收入差距明显高于收入低端。在收入低端,农民工由于自身较少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此时即使在国有部门获得的基本权益保障诸如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等优于非国有部门,收入水平也比较接近群体的保留工资水平,因而内部歧视的程度相对较小;伴随收入增加,所有制区隔对农民工内部的工资歧视作用逐渐增加,工资歧视比重上升。但在收入高端,农民工跨越户籍等制度性歧视获得与城市工人平均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等还面临诸多障碍,获得与城市工人平等的社会地位需要更多的经济补偿,这种限制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集体排斥,因此内部的工资歧视差别趋于缩小。同时,收入顶端的歧视程度略高于收入低端,说明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更可能利用国有部门的优势地位获得更好的收入机会,甚至在没有实现身份转变时有可能实现与城市工人的“同工同酬”。

从行业维度看,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接近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分位数越高,即随着收入水平增加,农民工内部工资歧视由行业因素所解释的歧视性因素占比不断增加。此外,伴随收入上升,行业间绝对收入差距趋于扩大,说明各行业农民工的保留工资都比较接近,但要获得更高的收入机会,行业因素的重要性将逐渐凸显。经济转型时期的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与国有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使国有经济主导的部分行业以及其他体制内行业继续保持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地位,这种行业间的市场地位差异是农民工行业工资歧视的深层次原因。

从区域维度看,系数差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占比在不同分位数上同样呈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在0.5分位数以上,区域收入差异可完全由系数差异所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区域间绝对收入差距随收入上升而趋于缩小。出现上述情形是由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所决定的。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农民工在各区域间的保留工资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一致对比2011年全国各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发现,最低工资标准呈现由东向西的递减特征。按进城务工人员收入排序,在0.2分位数上,各省进城务工人员平均工资与所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相关系数分别为0.541和0.442。。伴随收入缓慢上升,这种由区域保留工资标准导致的工资歧视逐渐缩小。同时,区域间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等其他深层次歧视安排又基本相同,农民工中的高收入精英群体的经济地位在区域间趋于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差异所导致的歧视增加。

总的看,所有制和行业分割下的工资分布高端存在相对均值更大的差异,存在“天花板效应”,区域分割下的工资分布低端存在相对均值更大的差异,存在“粘地板效应”。

值得说明的是,在农民工的高收入群体中(如0.9分位数上),由所有制和行业因素所导致的绝对收入差距趋于扩大,而区域因素所导致的绝对收入差距趋于缩小,但区域因素完全解释了这一收入水平上的全部工资歧视,所有制和行业因素解释同一收入水平上工资歧视的占比明显低于区域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同一所有制或行业的农民工在不同区域的收入也存在明显差距,所有制和行业收入差距也存在明显的东高西低特征。样本数据统计也证实了这一点。从所有制看,无论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中工作,还是土地承包者或无单位及其他,在东部就业的农民工平均小时工资均高于在中西部就业的农民工;从行业看,除采掘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两个行业中在东部就业的农民工平均小时工资略低于在中部就业的农民工外,其他行业中在东部就业的农民工平均小时工资也普遍高于在中西部就业的农民工。另一方面,区域因素在解释农民工内部收入歧视中的占比最高。这又可能来自以下几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是东部沿海省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要高,劳动力市场相对完善,人力资本回报率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地方经济发达,当地生活成本较高也会推动工资水平的上升;二是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虽然难以全覆盖到农民工,但最低工资标准对保障农民工中的低收入群体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三是农民工的自选择。通过自身人力资本或社会资本优势进入东部就业的农民工由于在初期享受了区域因素所带来的人力资本溢价以及其他优势,从而导致享有累积效应优势的一部分农民工扩大了与其他区域同类人员的收入差距。因此,农民工能否获得高收入,既与所有制、行业密切相关,也与区域选择密不可分,进入东部、国有部门、金(金融保险)交(交通通信)卫(卫生)教(教育)科(科研和技术服务)党(党政机关)等垄断行业或其他体制内行业的农民工最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

此外,对比两种分解方法的结果可以发现更多有益的结论。从均值分解的三个维度看,区域因素对农民工内部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最高,行业因素次之,所有制因素排位最低。从分位数分解的三个维度看,在0.1分位数上,区域因素对农民工内部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仍然最高,但所有制因素上升至次席,行业因素排位最低;在0.5分位数上三类因素排序与均值分解一致;但在0.9分位数上,区域因素排位未变,行业因素超过所有制因素位居次席。这说明在不同的分位数上,即不同的收入分组中,解释农民工内部收入歧视的所有制、行业和区域三个因素重要性不是一成不变的。

五、结论

为迂回考察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内部的歧视差异,本文运用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采用均值分解和分位数回归分解方法,主要考察了受雇型农民工内部普遍存在因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等体制性因素所导致的市场分层与工资差异,发现了一些有益的结论。

第一,工资方程的OLS回归结果显示,反映个体人力资本的受教育年限、培训状况、现职工作年限对工资的影响因所有制、行业和区域而异。以所有制为例,非国有部门农民工的受教育年限、现职工作年限的回报率高于国有部门,而国有部门农民工的培训回报率高于非国有部门,说明所有制分割造成了人力资本的效能变异。均值分解发现,特征变异可解释的工资差异比例均小于制度因素等不可解释的歧视性工资差异。说明制度性歧视因素不仅是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工资歧视的主要因素,也是造成农民工内部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分割和工资歧视的主要源泉。

第二,分位数回归分解发现,农民工基于所有制和行业分割的收入差异存在“天花板效应”,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了行业间收入分化;基于区域分割的收入差异存在“粘地板效应”,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区域间最低工资标准东高西低以及就业区域选择的累积效应是形成这一结果的基础。

第三,同一所有制或行业的农民工在不同区域的收入也存在明显差距,所有制和行业收入差距也存在明显的东高西低特征。在同一收入分组中,区域因素对农民工内部收入歧视的解释程度最高。在不同收入分组中,所有制和行业因素对农民工内部收入歧视的相对解释程度出现相对动态调整特征。

第四,农民工内部劳动力市场也存在因所有制、行业和区域所导致的市场分层,这种分层导致农民工的人力资本随所有制、行业和区域而不断变化甚至扭曲,阻碍了群体在城市经济地位的获取。这种市场分层是否对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地位的获取产生影响还有待数据进一步验证。

上述研究结论表明,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其一源于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歧视存在一些体制性差异,其二源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差距。隐含的政策含义在于,促进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工人之间、农民工群体内部的收入公平,重点在于消除城乡二元的体制性障碍,还农民工群体以国民待遇。同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必不可少。当然,仅仅推进农民工内部劳动力市场统一不是目的,它只是消除城市社会对农民工制度性歧视、打通农民工上升通道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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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褚清华

第2篇: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研究

摘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该问题在建筑行业日趋恶化,在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该问题应该尽快解决。本文从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入手,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拖欠问题的对策,为政府及社会各方解决该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 拖欠 清欠对策

1 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1 政府对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时间基本是原则性、非强制性规定,这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之一。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其中的“应当”,显然不属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话,即使要受惩罚,也是轻微的。这是法律对工资支付时间的保护力度不够,当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时,更显得无能为力。

1.2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追根溯源,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工程投资预算不准确,建设资金先天不足,有的是因为工程启动后原材料涨价,造成预算追加等,从而造成层层拖欠。

1.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时有意实行非合理价的最低价中标 在现行工程招标体制中,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就是建筑工程商务标报价。为了降低成本,招标单位在已编制标底的情况下,实行控制性报价,通常在标底的-1%-10%之间为有效。再加上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多承揽工程,通常采取较大幅度的优惠。所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实际上只有标底(我们一般认为它是最准确的)价的85%左右,15%左右的工程款都是在让利过程中被无形掩埋,承包方的利润大幅度减少,为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找到了理由。

1.2.2 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开发商工程款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背后,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某市清欠办通过网上申报和摸底调查,截止去年11月2日,354家建筑施工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工程款被拖欠,涉及788个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达49366万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1697万元,占总额的34.4%[1]。

1.2.3 建设单位资金先天不足 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例如郑州市2008年2月份被强制爆破拆除的楼盘,开发商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然盲目立项、开工,实行“三边”政策,即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其开发、建设行为是违法的,建筑是违章建筑,开工手续不完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建设施工。而且建设资金未到位或未全面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1.2.4 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 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加上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建设单位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恶意拖欠。

1.3 施工单位市场竞争激烈

1.3.1 竞标中压低报价 城市的建筑业随着城市建设大规模推进而迅速壮大,在施工队伍急剧增加,僧多粥少,建筑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一部分企业为了承接工程,往往采用压低报价而互相残杀的方式,使让利空间本来就非常有限的工程利润更显得微乎其微。

1.3.2 工程的层层转包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使得真正用于施工的工程款数额在层层分包过程中逐渐减少,从而使农民工成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这个债务链条中的最终受害者。

1.3.3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当今的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带资、垫资施工无疑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

1.3.4 施工企业恶意拖欠 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建筑公司或包工头即使全额按时收到工程款也不愿意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有些包工头在收到工资款后逃跑,连责任主体都很难落实,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便很难得到执行兑现。

1.4 农民工缺少权益保护意识

1.4.1 打工途径不规范 在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农民进城就业存在很大困难,他们只能用不规范的打工途径取得就业的机会,挣取劳动收入。调查结果表明,有88%的农民工是通过亲朋介绍的,所以很多民工与包工头是亲戚或老乡关系,而有些黑心老板却会利用民工的亲情、乡情拖欠他们的工资[2]。

1.4.2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上述民工不规范的打工途径和施工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在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更多地相信所谓口头协议,无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调查显示,88%左右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都是老板与其口头约定,77.2%的农民工每月只领取生活费,其余年底一次性结清。在调查的企业中,37.3%的农工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导致大多数项目承包人以种种借口拖欠工资。

2 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2.1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50%-10%)到指定银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用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遭遇破产关门、老板隐匿或企业资金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时,保障支付劳动者的工资[3]。工程完工后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退还保证金;有拖欠行为的,在查证后,直接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通过对施工单位严格的验证,就使那些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企业无法开工,而只有那些具备偿付工人工资能力的企业方可进人建筑市场,这从工程立项起就严格把关,堵住了拖欠的源头。

2.2 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直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取消中间环节,防止人为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农民工的工作量,商定是日工资或计件工资,由施工单位做工资表、报送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然后按工资表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直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以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施工单位或包工头拖欠,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3 我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及时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 把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落到实处,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人和单位的力度,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4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所有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止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4]。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制定得非常及时、全面、准确,使解决农民工问题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5 组建农民工工会,加强工会的作用 工会是伴随着现代产业制度发展起来的一种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和权益的基本手段是组织力量和谈判机制,通过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的主动与积极诉求而实现,即通过工会组织来进行。在我国,工会是一种政府承认和支持的合法性组织,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工长期以来缺少这种制度安排和思想文化,加入工会并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还比较淡。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工会组织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农民工工会组织也已在全国各地组建。但今后还是有必要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工组织或参与工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维权和谈判,形成真正的社会压力,使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强资本弱劳动格局逐步趋向合理与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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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毕泗生.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前沿问题报告[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9.

作者:张自卫 郭要强

第3篇:农民工工资的保护神

仅仅在2014年,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16件,涉及农民工1986人,追讨清欠农民工工资2126万元。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因为在追讨农民工工资案件上屡屡建树,因此也被当地广大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农民工工资的保护神”。

又一起欠薪事件

风轻云淡,又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伍立飞看着一碧如洗的天空,顿时觉得心情豁然开朗。

但这种心情在随后的几分钟内被打破,他刚踏进办公室大门,几十个形态各异的行李袋就映入眼帘,凭着多年的职业敏感,他心想:“今天又要面对一场纷繁复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其实,面对这样的场景他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了。他一边想着一边加快了脚步,刚走出电梯,激烈的吵闹声随之闯入耳廓,监察大队办公室门口也已围了一大堆情绪激动、着装普通的人群。

伍立飞费劲地拨开人群进入办公室,眼前的一切让他惊呆了,狭小的办公室内,沙发上、茶几上甚至墙角的一堆资料上或坐或站地塞满了人,工作人员毛德勇和黄羽的办公桌旁也挤满了人,不管是站着的还是坐着的都在义愤填膺甚至是声嘶力竭地吼着:“你们必须尽快督促天佑煤矿支付我们的血汗钱”、“如果你们不及时处理,我们就要闹上省市政府,一级一级往上闹”、“你们在踢皮球,你们是欺负我们外乡人”……

面对着怒火中烧的人群,伍立飞一边准备纸和笔,一边耐心地说:“请大家安静,大家听我说,你们反映的问题只要是合理的诉求我们一定帮助你们解决,但你们这样吵吵闹闹,我们怎么能够知道你们究竟要干什么,我们连你们最起码的要求都不知道,我们怎么解决你们的问题呢?”他顿了顿又提高声调接着说:“你们几十号人拥挤在这个狭小的空间里,喘气都让人费劲,大家又吵吵嚷嚷的,怎么把你们的问题讲清楚,我建议你们先商量一下,派出三到四个代表来和我们反映情况,然后我们采取具体的措施帮助你们解决问题,大家说可以吗?”人群逐渐安静了下来,商量着推荐他们的人选。

经短暂协商,来自安徽省的赵勇强、湖南省的莫江飞以及富源当地的王斌3人代表反映事情的来龙去脉。

经过三人的叙述,伍立飞明白了事情的真相:2012年6月27日,富源县天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佑煤矿)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设公司)经过多轮磋商后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矿建工程合同,坐落在富源县大河镇恩乐村的天佑煤矿承包给湖南建设公司建设。

湖南建设公司于当年11月21日正式开工建设,前来上访的赵勇强等30余人正是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他们之中有来自甘肃省的2人、有湖南籍的14人、有当地的15人。在煤矿基建正如火如荼推进时,2014年4月21日因为诸多因素接到富源县政府通知停建整改,开工建设至今已经有23个月,建设方完成工程量为主井、副井、风井三个施工点总进度1812.05米,工程进度款应为2101.74万元,天佑煤矿依据合同约定已经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1858.42万元,剩余20%将在工程结束后支付。

湖南建设公司拿到工程款项后,并没有把参加建设的农民工工资完全支付给他们。他们多次讨要无果,觉得束手无策甚至是满腔怒火,只好背上行囊跑到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来寻求帮助。

了解到事情真相后,伍立飞冷静地说:“各位农民工兄弟,你们的情况我们已经基本清楚,我们现在就给你们立案,然后将按照我们办案的相关程序进行办理,我们会立即进入工程现场找到工程双方责任人,对你们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然后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部分尽快采取措施帮助你们追讨你们合理的工资,保证你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停不下的脚步

经过两个小时的车程,伍立飞他们一行五人来到了天佑煤矿的建设现场,他们分别找来天佑煤矿相关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建设管理人员开展了详细调查。

天佑煤矿负责人反映,煤矿开工建设后绝大部分工程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双方还约定煤矿建设停工影响待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但由于停工时间太长,湖南建设公司项目部留守人员借机闹事,不按合同约定的处理争议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仲裁,不到法院起诉,只是胡闹、扯皮、混淆视听。

伍立飞他们在做好调查工作的同时没有听取一面之词,而是详细查阅了天佑煤矿提供的相关证照、批文、人员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工程结算明细表、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付款凭证,并作为举证材料进行复印,验证了天佑煤矿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关工程款的事实,同时也查清了遗留的工程建设与剩余工程款支付的相关事实,排出了天佑煤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嫌疑,还原了天佑煤矿事实上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真相。

在找湖南建设公司天佑煤矿项目部负责人调查相关情况时,由于煤矿长期停建整改,项目部中层管理以上负责人已经全部撤出并且返回到湖南去了,只留下少量看守工地和材料的人员和没有足额拿到工资的最底层务工人员,留守的人员也基本提供不出较有价值的线索。

伍立飞感到这个案件处理起来的难度超乎想象,但他脑海中不断涌现的那么破败不堪的旅行包、那些饱含沧桑的面孔、那么充满哀怨与期盼的眼神,职责使然和良心驱使着他,一定要为他们讨回公道。

他通过富源县住建局、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查到了湖南建设公司法人、代理人、项目部经理等负责人的手机号码,想先通过电话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解决问题,但让他吃惊的是,对方第一次接通电话后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再次拨打他们的电话时,电话已经无法接通。

伍立飞沉思片刻后,先利用网络这个高科技手段查阅了湖南建设公司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对外联络电话、传真号码、公司网址、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然后草拟了一份《关于督促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函》,函中列举了赵勇强等30余人到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访称湖南建设公司2014年4月至10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而导致项目部留守人员上访、闹事的实事。明确指出由于目前天佑煤矿的建设处于停产整改状态,湖南建设公司作为用工直接责任主体,要求公司立即派相关人员到施工地点,尽快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同时还强调指出,若逾期未处理或引起职工大规模上访,将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政府166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并对湖南建设公司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函理好后,伍立飞首先通过传真、电子邮箱发送给湖南建设公司,然后再亲自率领工作人员送达天佑煤矿,同时督促煤矿通过邮政航空快递进行寄送,最后再多次电话督促湖南建设公司进行落实,提供齐全相关证照和手续,主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2014年11月18日,湖南建设公司多方努力筹集资金,并在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现场监督下发放了拖欠赵勇强等30余人7个月的工资共计18万元,同时向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复函,报备了相关材料。

当赵勇强等30余民农民工背上返乡的行囊再次踏入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时,他们之前的误解、愧疚、感激等纷纷化成一行行激动的热泪奔涌而出。

又一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伍立飞他们的精心努力下圆满结案,其实这个案件仅仅只是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在伍立飞看来,他们已经非常习惯了。

仅仅在2014年,富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16件,涉及农民工1986人,追讨清欠农民工工资2126万元。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因为在追讨农民工工资案件上屡屡建树,因此也被当地广大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农民工工资的保护神”。

作者:高正稳

第4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的大河锦悦城(一期工程)1#楼大河锦悦国际酒店、2#楼大河锦悦写字楼、3#大河锦悦楼公寓式写字楼、A区地下停车工程项目,我单位已中标,现已进入施工阶段,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二、甲方工程款拨付后,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劳务方付款,并审核劳务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花名册,监督劳务方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给“包工头”个人。否则如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督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公示牌。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同意用保证金支付。如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发生,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围堵政府机关或交通要道事件,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解决问题并接受行政处罚。

五、如与建设单位或劳务方争议较大难以协调,同意司法途径解决。 单位负责人: 电话: 项目经理 : 电话: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申 请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建设(施工)的大河锦悦城(一期工程)1#楼大河锦悦国际酒店、2#楼大河锦悦写字楼、3#大河锦悦楼公寓式写字楼、A区地下停车工程,位于开封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以南,五大街以西、六大街以东,规划路以北建筑面积112128.91平方米,工程造价25406.12万元,前期建设规划及招投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现因开工建设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特申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申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5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11]34号

—————————————————————————————————————一一————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人社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 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

(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 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工程中标合同,到人社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若使用了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部门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人社部门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人社部门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应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与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除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第十六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宝 鸡 市 城 乡 建设 规划局

宝鸡市 住房 和 城市 建设局文件

宝 鸡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宝 鸡 市 水 利 局

宝市人社发[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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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局、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规划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做好宝鸡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我们制定了《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文件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宝鸡市水利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建设的非在宝注册、落户,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在本市人社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到有管辖权限的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一次性足额预存保证金。

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应预存金额。

在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总工程量一已完工程量)=应预存金额,低于按新建标准预存30% 的一律按30%预存。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预存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 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七条 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携带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保证金预存遵循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在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现金预存回单或转账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到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二)预存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按规定出示《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九条 预存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取程序,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预存单位下达《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第十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启动支付审批表》,启动支付程序。

(二)人社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预存单位下达《启动支付告知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启动支付通知书》。

(三)银行凭《启动支付通知书》,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预存单位持民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二) 经公示和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人社部 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三) 银行凭《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预存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及时预存(补存)或不按标准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预存。逾期仍不预存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的准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O11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6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申请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承建的——2016年村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镇南关(1)村工程已于2016年11月 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无拖欠,并于2016年12月在阿克苏日报进行了公示。因日报公示太久,无法查找到当日公示日报,现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4840元(贰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整)。

特此申请

新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5月8日

第7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我单位承建的XXX工程(一标段)已于2015年2月完成施工,该工程所属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发到每一位农民工手中,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列。

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项目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2016年3月14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建的皋兰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工程(二标段)已于2015年2月完成施工,该工程所属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发到每一位农民工手中,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列。

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项目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皋兰县劳动监察大队:

我单位建设的皋兰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工程已于2015年2月完成施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现已投入使用。经核实,该工程所属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发到每一位农民工手中,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列。

现申请退还我单位在皋兰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2016年3月14日

第8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南昌县劳动局:

我单位承建的×××××××××已于×××年××月××日按合同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且该项目已投入运营使用,该工程所属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发放到每一位农民工手中,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 )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请将该款项转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

第9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我单位在 镇(园区)投资 万元, 新建 项目,为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等问题,我公司承诺在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过程中,我公司将根据江苏省《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施工各班组的日常管理,并和各施工班组签订劳动分包合同。

2、各施工班组跟所在班组工作的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3、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上,并建立台账。

4、如因为农民工工资未足额发放而引起的信访事件,其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我镇(园区)承诺对该单位在我镇(园区)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执行。

所在镇(园区)政府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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