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农村金融发展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的体现。即使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也表现出了强大的抗冲击能力,一直在稳步的增长,尤其是在11年以后,可以说发展速度迅猛。目前也保持平稳前进的发展速度。但是我国农村的金融业发展却令人担忧,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与我国金融整体发展不一致,产生了发展不均衡现象。

第一篇:农村金融发展论文

完善与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村金融市场的自身运作效率和对经济作用的效率低下,不能很好满足新农村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建议通过改革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农村资金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等,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市场效率;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市场是由农村经济中较为活跃的金融资产的买者与卖者形成的交易场所。它包括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中,农村金融市场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另一个“突破口”。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适应我国农村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新形势,完善与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

金融市场归根到底是由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农村商品经济及与之伴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根本条件。

(一)资金短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二元经济结构和较低的劳动生产率,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从总体上看,将长期面临资金短缺的矛盾。从局部看,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合理的资金需求,而对于大部分农户和部分抵押担保难的客户。正式金融却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在总的资金短缺的经济环境中,资金需求远远大于资金供给,只存在资金需求的竞争,很少存在资金供给的竞争。企业、个人和地方政府都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对金融市场形成了强大的需求压力,市场往往因为不能找到平衡点而难以运行。我国各类金融市场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产生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市场仅仅成为筹集资金的场所,金融工具也仅仅成了筹集资金的工具,这是多年来金融市场出现变异现象且难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我国各级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特作用,使得行政力量对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干预能力极强,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一级法人银行的整体效率难以充分发挥,资金横向流动难以顺畅,全国性的金融市场运作难以达到预想效果。

(二)非正式金融市场长期存在且不规范

由于受农村经济和农村商品货币发展程度的制约,虽然我国非正式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风险较大。但由于适应农村私有经济与农户对资金需求小额、分散、灵活和方便的特点,因此非正式的农村金融市场将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农村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进和股票、债券市场发展短期难以有较大的突破,利率市场化全面推开还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这些也都决定了非正式的金融市场还将长期存在。

(三)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组织者机制缺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组织者,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机制改革缺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身兼三职,一是代表中央银行推行既定的货币政策;二是代表中央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业务的开展;三是代表农村信用社的利益从事金融活动,这种身兼三职的角色使中央银行很难客观、公正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同时也使农村金融市场很难遵循市场法则发展。虽然党的十六大后,这种局面有所改变,人民银行不再赋予监管职能,今后也不再具体领导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监管由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监管,但这种职能调整和磨合需要一定的过程。农业银行目前虽然分离了政策性业务。但许多准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业务仍由农业银行办理。农业银行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制度不清晰,计划经济形成的许多历史包袱短期内难以消化,因此农业银行参与、组织金融市场手段和效率不尽人意。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改革方向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历史和现实问题较多,外部关系不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一直处于一种胶着和探索改革状态,因此农村信用社组织参与往往带有传统体制下的经营行为。

(四)农村金融子市场分割独立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所谓子市场的分割独立,就是指一个市场资金供求的变化并不能很快在整个金融市场中传导开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人为设置的障碍,二是信号和刺激的力度不够。因为我国的利率管制还没有解除。金融子市场的获益率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有限地波动,它既不能充分表现资金的供求短缺或富裕的程度,也不能给资金以足够的刺激,以使它们弥补资金流动的成本后,还能赚取足够的利润,这就导致我国资金在不同子市场间流动的不充分,也制约了整个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既然我国任何一个子市场的成熟不能以另一个子市场的成熟为条件,那么改革的深化只能是每一个子市场改革的循序渐进和所有子市场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我们只能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突破口,根据股票市场扩容和发展的要求,逐步放开其他市场资金进入该市场的限制,促进票据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大市场利率围绕同业拆借利率波动的幅度。随着公开市场货币供给的增加和农民投资意识的增强,利率调控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最终可以使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化。

二、农村金融市场效率分析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并称为三大要素市场。随着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性日益增强。金融市场的效率高低便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或制约因素。金融市场的效率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自身的运作效率:二是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自身运作效率

1、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对各种信息的反映灵敏程度。西方金融理论中的效率市场,定义为市场价格迅速反映所有可得的信息。反过来,对市场效率的衡量便通过市场价格对所得信息的反映速度来判断。市场组织和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国际化程度和全球市场一体化使市场效率呈现明显的提高趋势。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任何一个经济信号都会在市场商品价格上得到迅速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包括农村金融市场由于股民普遍存在投机心理而不是投资行为,因此,真正对企业的经营信息反应不是十分灵敏,而对非企业信息反应灵敏,股票换手率很高。

2、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数量及创新能力。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还可以通过金融商品的种类及品种来体现。只有少数几种金融商品可供交易,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很小,市场不可能产生效

率。通常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能够很容易地找到自己投资的效率组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商品还不是十分丰富,品种比较单一,金融商品的创新能力也比较低,资本、货币市场发育不是很健全。

3、金融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与商品市场和其他市场相比。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比较高的,这是因为金融市场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趋于较高而且稳定。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的波动很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普遍缺乏一种风险规避意识,金融市场上也缺乏为个人投资者规避风险的组合,金融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许多风险实际上由政府在承担。

4、交易成本。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平均交易成本也是判别市场效率高低的重要参数。平均交易成本取决于交易量、交易次数、清算时间、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和市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高效的金融市场上,买卖方都有大量的参与者,成交比较容易,交易量大且稳定,加之现代化管理,致使平均交易成本较低。而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参与者人数较少,交易商品及数量少。难以及时成交,更难以找到效率组合,加之管理较弱,故交易成本一般来说较高。

(二)农村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

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便利筹资和投资、促进资本集中、加快资本转移、促进资本转换。从这一角度分析,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突出反映在对市场融资的满足能力和融资的方便程度这两个方面。

1、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市场对融资的需求的满足能力是指市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筹资者和投资者的融资需要。如果筹资的需求在市场上得以满足,或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在市场上找到满意的出路,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说是有效率的,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筹资人只要付出了足够的价格便可获得足够的资金,投资人也是如此,只要接受一定的价格便可将资金用出,除价格外没有其他约束或限制。而在我国,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是较低的。企业筹资经常遇到困难,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也很低,不规范运作和暗箱操作频频发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包括农村金融市场的不规范性及发育的不完善。

2、市场融资的方便程度。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是衡量金融市场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与此相联,市场融资的方便程度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不但筹资者能够及时实现自己的愿望和需求,而且实现这种愿望和需求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发达的金融市场现代化设备和条件可以容纳众多的客户参与交易。公司股票、债券等工具的上市手续简单,只要符合上市标准,一路绿灯。发达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又为不能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在我国,不但金融工具交易费很高,而且手续复杂,且往往伴有很多的欺诈行为和行政干预,给融资带来困难,这就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效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动的结果,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越高,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越深入,农村金融市场也就越来越发达;二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于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提高资金融通效率,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条件;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是初步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不规范。正式金融市场不健全,使农村金融市场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四是随着我国逐步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金融方面的承诺,在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外金融市场双重作用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也将得到全面发展。为此建议:

(一)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

我国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共同繁荣的多层次市场体系。部分农民甚至淡出生产领域,成为专业性经纪人。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进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单一、资金来源狭窄,农村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产品市场多层次性形成的多形式融资需求。因此,正确的方法是尊重客观经济、金融规律,充分发挥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主导作用,在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遵章守规的情况下,开放定期存单市场,并引入浮动利率证券、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回购协议等农村金融市场业务,加大横向、纵向资金融通力度,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改革

首先要深化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规范监管行为和监管方式,统一监管要素,完善监管手段,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保驾护航的作用。其次要加快农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改革农业银行经营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开拓金融产品,加快综合性、全能化发展,使农业银行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发挥其核心作用。再次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有条件的信用社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目前条件暂不具备、需要政府扶持的农村信用社,应加快规范化合作金融改造,提高服务水平,克服其地域、性质的限制,真正走向市场,与国内和国际惯例接轨,与金融市场的要求接轨。

(三)有步骤建立农村证券机构,加快农村资金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的发展

对于金融同业拆借市场,要在加强市场的范围、参与者、拆借资金的用途和期限等方面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发展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拆借业务,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相互融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继续发展票据贴现业务。把融资票据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扩大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的范围,推动票据的进一步流通。与此同时,加快金融资产证券化步伐,加大农村股份制改革力度,规范农村债券市场管理,规范借贷行为。

(四)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保险业将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农村不仅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财产保险,而且需要大力

发展人寿保险、健全农村保险机构,增加保险种类。可以考虑在农业银行集团内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机构,专门办理部分政策性保险业务和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农村商业性保险业务。通过业务的多元化来化解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较快的发展。

(五)加快农村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

成熟的金融市场最基本的特征是有一个随行就市波动的利率体系,该利率体系作为资金供求的价格,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没有资金的价格体系,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可言。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当务之急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农村率先突破。具体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放开农村金融机构问的同业利率,加大农村资金和城市资金,尤其是邮政储蓄资金的回流;第二步,放开县、乡、镇金融机构吸收农民存款的利率。扩大农村资金来源;第三步。根据贷款对象风险和收益大小,在同业公会的利率基础上,由农村金融机构自行设定贷款利率。

(六)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和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建设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制度建设滞后,是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为此,要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要借鉴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理论,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以此指导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际,避免走弯路,增大农村金融市场实践的成本。同时要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是导致金融监管过松或过度的重要原因,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效率不高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农村金融市场运行规则。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违规的行政、法律责任,市场监管的权力与义务等。

(七)积极引导非正式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发展

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非正式金融存在的现实必然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引导,而不是不顾客观现实,采取行政手段取缔或不承认,逼其转入地下的做法。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身份。即明确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使其公开化,并对其依法进行管理。第三要发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竞争和引导作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延伸金融服务领域,使非正式金融空间日益受到挤压,活动范围缩小。第四是在非正式金融市场中逐步推行正式的金融工具,把不规范的金融借贷行为逐步规范化。

(本文责编 宋冬英)

作者:石全虎

第二篇: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发展农村民营金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性因素。然而,既有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调整传统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已成为当务之急。张庆亮博士的《中国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一书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应该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确立了在农村经济中的决定性战略地位。如果说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体系表现出了很强的适应性的话,那么随着体制转轨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再也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寻求农村金融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成为必然,而这种变革和创新是根本性的,非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如何打破既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垄断地位,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成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显而易见,发展体制外的农村民营金融能够推动农村金融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全书在概述已有的农村金融研究、农村民营金融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农村民营金融概念,指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内生出了民营金融的创新主体,农村民营金融的发展是必然的。进而分析农村金融需求以及农村金融供给情况,提出发展农村民营金融是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关键。从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检讨和回顾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分析既有的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原因,提出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的措施和对策。在界定农村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基础上,剖析了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制度优势及其发展的必然性。

作者力图在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贯彻理论分析与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以求对农村民营金融的发展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准确的把握,提出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的可行操作思路和措施。作者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1.重新界定农村民营金融的概念。农村民营金融指农村地区主要由民间资本构成并掌握着经营控制权进而通过资金的融通活动或借贷活动为农民、农村企业等提供各种服务的金融形式。农村民营金融不仅包括正式金融,而且还包括非正式金融,不仅包括民间金融,而且还包括民有金融。这一界定突破了农村非正式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农村民有金融等概念仅仅侧重于某一方面农村金融形式的概括,而忽视了另外一些金融形式的局限。特别是明确提出农村民营金融系统包括农村正式金融(民营部分)和农村非正式金融两个部分,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农村民营金融的特点及其制度优势。[HT5”SS]

2.探讨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状况。重新划分了农村金融需求,并对各种农村金融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展望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发展趋势。概括了既有的农村正式金融与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各种形式,特别是实证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情况,剖析了既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局限性。描述了农村民营正式金融与民营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概况,显示出了农村民营金融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竞争力。

3.明确提出发展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通过比较历史和现实中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情况,指出其发展的必然性。但是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需要各种明确的、规范的制度进行监管,从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明确提出农村民营金融作为试点应该实行混业经营。

4.提出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检讨和回顾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分析了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进一步指出了目前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障碍,提出了发展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的措施和对策。

5.明确提出发展农村非正式金融。在剖析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制度优势及其发展的必然性的基础上,提出应该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发展,需要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或消除其负面影响。

总之,本书对中国农村民营金融发展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内容和观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农村民营金融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有一些问题还有待作者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作者:汪三贵

第三篇:试论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于我国金融整体发展

摘 要: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的体现。即使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也表现出了强大的抗冲击能力,一直在稳步的增长,尤其是在11年以后,可以说发展速度迅猛。目前也保持平稳前进的发展速度。但是我国农村的金融业发展却令人担忧,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与我国金融整体发展不一致,产生了发展不均衡现象。本文就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且有的放矢的给出了可行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金融;农村;银行;市场规律;金融机构

一、我国金融整体发展的可喜成果:

首先,通过长时间的总结,我国对金融发展掌握了稳速发展的办法,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国际金融危机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发展都产生着不小的冲击,这是不得不承认的问题,在面对这种冲击的时候,采用宏观调控政策,采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的方法,让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发展速度影响大幅度降低,能够保证平稳运行,经济与金融得以稳步并较为迅速的发展。其次,我国经济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就促进了人们的消费,而不断的消费就是让货币快速流通的过程,也侧面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

再次,我国人口基数大,就业人员多,劳动力资源供给好,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是我国经济行业发展的又一有利因素。

二、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因素分析:

2.1農村的金融市场被银行所忽视:农村的大规模银行网点减少,金融资源共击率低,这与农村最初经济资源发展不佳有着一定原因。银行在我国政策改革下,走进了商业模式,那么银行就要考虑获取相应的利益与利润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所以银行把目光投放在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这种现象的产生,对于农村加快将金融发展造成了困难。农村的第二、第三产业也在不断发展,它们发展的同时也需要相应的金融资源与金融该服务。可是相比较城市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农村的发展还并不成熟,风险性较大,这也让银行对金融资源支撑产生了顾虑。形成了一种矛盾体。这一问题需要解决。

2.2农村习惯于民间借贷方式:我们可以严谨的称之为民间金融,这种金融的产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农村的居民由于生活或者投资产生了巨大的金融资源获取需求,但是银行与国家的金融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或者说,有些需求不符合国家的金融供给要求。但是民间金融对于借贷的原因关注度下,金融资源提供量大。能够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所以这种形式长期存在。但是这种民间金融形势也存在着不小的弊端。很多民间金融的借贷是私人方式,由于利息很高从而进行借贷。这些借贷方式并不标准,过高的借贷利息限制了农民再次借贷的能力和还款的能力。同时私人之间的借贷又没有得到国家的允许,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保护,会造成许多纠纷。同时这种私人的借贷长期发展也会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正常实行。

2.3金融机构少:目前现存的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信用合作社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但是由于各地的信用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清晰,名义上属于在信用合作社拥有股份的全体成员,但是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原则,背离了为互助、合作,为农民服务的建立初衷,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又不断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靠拢,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合作社股东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

三、建议与对策:

3.1完善民进金融管理制度

在传统小农经济模式为主的农村,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商业信贷的风险较高,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农村市场,在这一状况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要满足农村对金融服务不断扩大的需求,应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民间金融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因为实际的金融需求是由经济活动所决定的,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应认识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3.2小额信贷更广泛走入农村金融行业:我国已经明确允许小额度信贷的发展,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那么小额信贷在国家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条文下,更利于在农村发挥金融资源支持的作用。让小额信贷走入农村,满足村民需要,提供大量资金,同时降低私人借贷的利息额度,让村民提供具有更强的长期借贷能力和偿还能力。

参考文献:

[1]金融发展是贫困减缓的原因吗?——来自中国的证据[J].崔艳娟,孙刚.金融研究.2012(11)

[2]农村金融对减少贫困的作用研究[J].丁志国,谭伶俐,赵晶.农业经济问题.2011(11)

[3]金融发展与农村反贫困:基于内生视角的分析框架[J].胡卫东.金融与经济.2011(09)

[4]金融发展能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中国的证据[J].叶志强,陈习定,张顺明.金融研究.2011(02)

[5]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减少的经验研究[J].陈银娥,师文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6]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减少的实证研究[J].杨小玲.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06)

[7]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关系的文献综述[J].朱燕玲,邓佳.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12)

作者:张毅 张雨阳 张李伶

第四篇: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出路

说到农村和农村金融改革,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人——温铁军:十年前因为直言农村金融改革路径将导致的问题而从官员转为学者,但他信念不改,坚持“用脚做学问”,足迹遍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希望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出谋划策。十年的时间,验证了他当时的担忧。今天,他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采访温铁军,听他谈“三农”积留难解的问题,体会他因之而生的忧患,感受他为农民代言的勇气,会让人想起林则徐的那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作为学者,温铁军的探究并没有局限在学术理论上,他身体力行,大力倡导乡村建设,在河北定县发起创办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培训农民,并筹款投入“大学生支农调研”和“劳动者免费培训”计划,试图帮助广大农民提高合作精神和组织化程度。对于农村金融改革,温铁军认为,发展村以下基层的社区性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的良策。

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悖论

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始于1988年。第一个案例是四川广汉的农业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当时希望在县级银行内部建立企业化管理机制。也就是说,希望金融机构在贯彻国家政策的情况下,探索是否可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从实质上看,这个改革应该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机制改革。20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体延续了这个思路,今天的农村金融改革仍然局限在农业银行和农信社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上。作为最早期参与金融改革的成员之一,温铁军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历史沿革及选择方式如数家珍。

温铁军认为,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是中国在21世纪加入国际金融资本主导全球竞争的必要制度改进。如果从农村金融部门自身改革的角度看,其目标——企业化管理、商业化经营,应该说已经实现。目前,农业银行已经成为一个很有竞争力的商业银行,很多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也成功改制,转为地方性商业银行。从这方面看,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是成功的,但其“离农”也是必然的。因为农业是与自然性状高度合一的经济过程,不可能超越一年四季的自然规律,比如不可能种下冬小麦加快流动性,因此金融资本一旦成为追逐商业利润的资本,就会异化于产业资本,尤其异化于没有流动性可言的农业产业资本,这是一个规律。商业化的银行撤出农村,追逐高额回报的金融资本远离农业是其改革目标下不二的选择。

而从中央提出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看,是构建服务“三农”的普惠制金融体系。从本质上说,这和农村金融部门的改革是两个领域的事。建立普惠制金融体系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力图解决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积极探索。温铁军分析,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能够为弱势农业、分散小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先例还没有。这是一个难题,也是一个挑战。但建立普惠制金融体系不是商业化金融部门的责任,不能让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与服务“三农”的普惠制金融体系建设相重合,因为这两个目标是对立的,不可能一致起来。

金融排异三类新机构

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政策降低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在农村地区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政策初衷,是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建立广覆盖、多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目前已挂牌成立的30多家新型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仍没有走出商业化目标与支农目标相背离的怪圈,甚至已经显示出农村地区原有的金融排斥发展到金融排异的迹象。

温铁军说,金融排异的理论假说是他的一个博士研究生在长期的调查研究中提出的,并且正在做与此相关的论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一个正向的制度改进是在原有的体制框架内,居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提出制度改进的要求。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制度改进是使相关的利益群体都获得收益,从而不反对制度改进。现在三种小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村内的互助合作组织,他们要求的制度改进能否给现有的金融机构带来收益呢?不可能!因为他们的收益太低了,甚至不足以支付商业化正规金融所要求的制度成本。如果其连生存的可能性都没有,更遑论能生产收益增量来推进现有金融体制改革。所以,三种小的金融机构如果仍然按照商业化运作,必然引起金融排异,不可能健康存活。

要建立普惠制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有特定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解决分散的小农金融服务。不管新建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重振农村经济的核心,仍然是如何使资金这个最具组织作用的龙头要素回流农村。为此,迫切需要对农村金融改革做出总体部署,其重点仍然在于如何以农村基层的组织、制度创新为基础推进配套改革。并且,改革成败的评价标准不在于金融部门的指标,而在于是否解决了农村金融普遍服务“三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

日韩台模式值得借鉴

实践证明,正规的、商业化的金融不可能应对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农户的信用需求,惟一可能形成服务于农业信用需求的金融是非正规、非商业化的金融,因为只有它能降低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温铁军在对农村做了大量比较研究后提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好办法,莫过于让农民形成合作组织。只有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让农村有了组织载体,才能对接上国家的资金投入,对接上国家的政策投入,才能够让农村好起来,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到位。因此,开展以农村基层的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为基础的改革,大力发展与农民的合作金融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工具,或许是未来农村金融发展的出路所在。

三类新机构中,资金互助组织是较好的选择。一方面,农户要按一定的杠杆率向资金互助合作社入股,增加互助资金,形成承担经营风险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将财政和政策银行资金转贷给农户。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家财政和政策银行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的建立。只有以此为基础,商业银行和保险才能按照企业方式,开展向农户资金互助组织批发贷款或保险的业务,实现规模经营。也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由资金互助组织承担内部市场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和组织对称。

事实上,正是由于为小农经济提供普遍服务是世界性的难题,才尤其需要中国政府和农民以“创新型国家”战略为指导来开展农村组织和制度方面的自主创新。目前,能提供这种金融服务的只有日韩台模式。

东亚综合农协模式(日韩台模式)不搞条块分割,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农业金融、保险、旅游、超市、餐饮,乃至医疗卫生全放在一个大系统内,没有条块分割互相摩擦造成的成本。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全部通过这个系统下达。允许农协免税开展饭店、旅游、金融、保险等等经营,一概以50%以上的收益返回给小农。农民并不主要从农业得到收入,而主要在以综合农协为载体的非农经营领域中得到收入。由于农民得到的优惠和收益多,95%以上的农户都加入综合农协。

实践证明,日韩台模式适应分散的小农经济需求的半官方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就是对农民合作社采取特殊政策,放开农业外部规模经营。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纯粹的农业生产没有规模效益,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又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而不可能补到每个单一的农民头上,因此,只能靠农业外部规模来补充农业内部收益下降的损失。政府只能是放开与农业相关的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进入。与农业相关的这些领域包括农村信用、保险、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加工,以及农副产品批发等。所有这些农业生产外部经营领域都能形成规模、产生利润。外部合作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必须通过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补贴到种植业上去,否则东亚小农经济从事的农业就很难持续下去。

只有放开农民在金融领域、保险领域、购销领域以及加工领域的合作,甚至对农民合作社在城市中办的超市进行免税,将其收益返还农村建设,这些合作组织才能具备竞争条件。

作者:王 炜

第五篇:基于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完善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社会主体要求创新金融服务、增加资本性收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农村居民的金融利益因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供需失衡问题的表现及成因,从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保障出发,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村金融专门立法,明确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供给的法定责任;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保障出发,提出要增强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融资能力,加快农村土地抵押担保制度立法,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活动,从而为实现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提供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保障。

关 键 词:金融发展权;农村居民;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收稿日期:2020-08-03

作者简介:廖丹(1977—),女,湖南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发展权视角下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BYA191。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8)》①[1]的统计结果表明,在政府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下,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仍然突出。相对于城市居民,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发展有所弱化。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将公民发展权界定为全体社会成员获得各项发展的母体性权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不仅是对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合法地位的制度回应,也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农村金融发展与法律制度构建问题上,吕志祥(2009)等人认为应明确农村金融机构职能定位并进行专门立法,赵博(2010)专门探讨了扩大农村金融担保物的制度设计问题,甘强(2014)认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从农村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左平良(2014)则从农村金融调节法治视角分析了农村金融关系中权利与权力配置问题,王煜宇(2017)认为要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推进农村金融法律的深化完善。上述研究都侧重法学视角,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中某个问题的不足提出解决方案,没有从农村金融供需结构上加以分析,缺少对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失衡法律保障的经济分析框架。

一、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基本含义及权利内涵

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是发展权[2]在特定群体中的具化。作为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利群体,金融发展权的核心在于谋求法律制度的终极正义。

(一)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基本含义

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类型,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实质上是金融经济发展背景下人与资本之间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它包含以下基本含义:第一,权利主体虽须具备农村居民身份,但该权利不仅是农村居民自我获取金融资源的个体性权利,也是对国家及其它负有义务的主体主张保障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所需金融资源的团体性权利。第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和发展的因素”,[3]认可和保障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就是要打破金融资源市场配置的不均衡性,保障农村居民获取金融资源的平等机会。第三,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基本义务主体是且主要是国家。国家不仅要为其在立法上“正其名”,而且要在实践中履行金融资源倾斜供给的具体义务。第四,对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确认与保障就是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所需金融服务的制度保障,以期实现农村居民发展机会与发展结果的实质正义。

(二)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内涵

⒈获取金融服务的权利。只有农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务得到保证,才能提高其分享国家金融发展成果的能力,这是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内在要求。一方面,通过设立公共农村金融机构,国家要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金融服务项目,满足农业生产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开放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向农村居民提供“定制化”的“付费”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融资需求。

⒉分享国家金融发展改革成果的权利。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哪怕存在时间先后、地域差距,最终追求的必然是整体经济的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就是力图实现“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4]因而,农村居民有权利分享国家金融发展改革成果,比如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金融服务。

⒊请求国家金融帮扶的权利。向“弱势群体和弱势个人提供缩小与强势群体及强者间差距的机会”[5]是发展权重要的权利内涵。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已经达到15万亿。这么庞大的资金需求,只靠农村集体或农村居民自身是无法得到全面满足的,必须通过构筑农村金融供需保障體系来实现对农村集体及农村居民获得必要金融服务的帮扶。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也指出,要努力“让每一个需要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都能便捷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

二、农村金融供需结构失衡的表现及原因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国家日益重视资本投入对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的关键性作用。因此,只有深层次挖掘农村金融供需结构失衡的原因,结合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要求,才能对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农村金融多元供给机制尚不健全,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不匹配

农村金融供需失衡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含农户个体发展)的资金需求与所能获得的资金供给不对称,其实质仍然是资源配置问题。罗尔斯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6]因此,实现农村金融供需平衡,就是要实现金融资源的“分配正义”。

我国当下农村金融供给量不能满足需求量,在金融资源供给方面既有宏观原因,也有微观原因。就宏观层面而言,“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却不足以支撑金融支农职能的实现,这是导致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原因之一。自1979年以来,我国经历的三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没有充分考虑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个别地方政府为谋求政绩,在一些重大“涉农”融资项目上过度强调政府行政意志,损害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经营主体地位,破坏了其商业持续性经营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作为国家法定支农和专业支农的金融代表,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不容置疑,但农业发展银行仅对国家重大农业生产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供给对象相对有限,而农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较高的服务门槛以及严格的审批手续使其业务范围主要以城市为主;邮政储蓄银行“多存少贷”导致农村金融资源大量流失,反而成为增加城市金融资源储备的“贡献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中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无法支撑全部农村资金供给任务,金融支农职能客观上被淡化。就微观层面而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方面,银行类金融机构“垄断”了农村金融供给,特别是中长期农业发展项目的融资,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外,基本上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因为农业生产带有较长的周期性、较高的风险性以及融通资金的规模性,一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即便“有心”但也“无力”参与;另一方面,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之间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同质性程度较高,缺乏有效竞争。目前我国银行类与非银行类农村金融机构仍然以存、贷、汇等传统金融服务为主,缺乏针对不同融资需求的“定制化”涉农金融服务,行业竞争无从谈起。

(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融资能力不足,消费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于农村金融供给结构的“自上而下”的发展轨迹,农村金融需求结构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一般由金融供给占据主导地位,然而一旦经济发展趋于成熟,金融需求就成为金融服务引导的方向。[7]同时不少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水平呈正比关系,即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金融需求总量要超过经济欠发达地区;收入越高的农户,其对金融的需求也大于收入低的农户(农村居民对金融的需求既包括融入资金也包括融出资金,本文所论及的农村金融需求仅指融入资金需求)。农村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新型农村融资需求主体的出现不仅使农村金融需求从以往生存性金融需求向发展性金融需求转变,而且融资需求也从单一生产环节延伸到产、供、销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但是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状态。这是因为,虽然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因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而逐步增加,但增加的农村金融需求总量无法促使农村金融供给量的相应增加。第一,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还贷能力没有相应增强,限制了农村居民涉农金融需求的现实转化。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融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且农业生产盈利状况的不确定性使其承诺的收入期待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缺乏足值抵押物或担保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怠于实施融资行为,所以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能实现的融资需求量低于其真实需求量。第二,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主要承担涉农融资供给保障,所以使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提高生活质量的农村消费金融需求①无法得到满足。首先,农村居民“重储蓄轻消费”的保守消费观使得农村居民更注重对未来生活的保障而不是超前消费。其次,虽然如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覆盖农村地区,但保障力度还较低,未能完全解除农村居民对未来生活保障的担忧。再次,各类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提供的消费融资产品种类单一,融资门槛较高,资金投放明显不足。

三、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实现之农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8]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创新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满足多样化农村金融需求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农村金融供需失衡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还存在立法上的缺失。

不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是打赢脱贫攻坚战都离不开金融助农支持,虽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供小于需的问题很突出,但农村金融供需平衡不是只靠增加金融供给就能实现的,还须充分考虑农村金融供需结构的特殊性。

(一)农村金融多元供给主体缺乏金融供给义务的法律依据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广义上包括所有向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此从农村金融供给渠道上看,农村金融多元供给主体结构已经形成,但供需失衡矛盾仍然突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8)》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2.7万亿元,[9]其中农村信用社占比超过三成;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为,截至2018年末,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数量12.66万个,平均1.31个/万人;同期城市银行网点的数量达到22.86万个,平均6.72/万人。前一份数据说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最重要支柱,其不仅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同时经营风险也不斷加大。这种失衡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结构并不能全面实现对农村居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农功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落实“支农性义务”作为政府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前提,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追根溯源是因为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大部分都是商业营利性机构,效益导向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金融支农功能的实现。后一份数据说明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因逐利而压缩网点建设,农村金融供给出现了地区供需失衡问题。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多项措施,有条件地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鼓励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农村金融资源供给总量不足及金融供给主体支农功能的弱化,都凸显了农村金融供给法律保障的不足:一是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农村金融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大量金融机构及其网点撤离农村,导致资金流出农村;二是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之间发展不均衡,金融支农的权利义务不配套且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农村金融需求结构中涉农金融需求缺乏现实转化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供需结构调整都是供给主导,即以通过增加金融供给总量或新增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方式来保障农业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但农村金融供给量的增加是否能够匹配农村金融需求,张林(2019)[10]等人的研究表明,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村贷款余额(农村贷款余额是农村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村非农贷款余额之和)虽然总量有所增加,但它们占金融机构总贷款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从融资主体来说,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农村居民和农业企业;从融资目的来说,农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主要是生产融资,农村居民的融资需求早期主要是初级生产融资,比如种子、化肥以及农机设备,现在则是生产和生活融资需求兼有。张红宇(2015)等人的实证调查研究表明,农业企业获得的金融供给中80%贷款都是短期贷款,且贷款期限在3年左右,[11]这与农业企业中长期生产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支持方向不相符;而农村居民金融需求方面,除了具有同样期限短、金额小的问题外,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更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金融需求的现实转化。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之间的错位,说明我国農村金融需求的现实转化还缺乏法律保障。一是现有金融法律制度中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立法来保障农村金融需求的实现;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和土地抵押担保法律制度不健全,降低和减少了农村金融需求者实现融资的能力和机会;三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涉农金融支持的弱化使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得以发展,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加深了农村金融需求现实转化的难度。

四、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实现之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完善

落实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就要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以政策和法律引导金融资源在城乡的合理配置,解决农村金融供需失衡问题。

(一)构建金融发展权法律体系

金融资源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一部分,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这是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农村金融体系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作为资源配置活动中的相对弱势,农村居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必须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金融发展权法律保障体系。首先,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公民发展权,为农村居民享有金融发展权提供最高法律依据。其次,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农村金融方面的基本法,通过立法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明确其在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确立我国金融发展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农村金融供需求主体及政府在农村金融供需方面的权责,明确三者在农村金融供需结构中的不同定位;三是围绕宪法和农村金融基本法,就农村金融供需主体的组织形式、业务规则和行业监管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二)明确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供给的法定责任

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及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即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结构中以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金融供给为主、商业性金融机构金融供给为辅、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供给为补充的金融供给体系,并将三者涉农金融供给的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

⒈大力发展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构建农村金融公平竞争机制。我国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因其成员参与的广泛性、金融服务获取的便利性而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一般立足于当地农村,能及时掌握当地农村金融供需的动态变化,为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所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的措施之一。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只在国务院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上颁布了有关文件的现实条件下,建立农村金融供给法律保障体系的第一步就是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在坚持合作金融机构产权合作制的前提下,突破仅允许向合作社内部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限制①,允许多种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创新,破解农村金融供给“被银行类金融机构垄断”的局面;借鉴《公司法》中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法人管理结构,并增加农村居民大会在法人管理中的职能。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类合作性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供给力度,以契合新农村建设的融资需求。

⒉坚持市场导向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在追求效益的基础上兼顾服务“三农”的法定义务。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是商业营利性组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在追求商业目标的同时还兼具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双重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必然带来经营的双重压力,现实中农村商业金融机构很难同时实现两个责任,加之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来源主要表现在政策上,缺乏法律强制力,因此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重效益轻服务“三农”的结果,对农村金融供给量不足。因此,建立农村金融供给法律保障体系的第二步就是要坚持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创新绩效评价指标,实现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将其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法定化,通过量化服务“三农”的考核标准并设立考核奖励办法,如经考核完成服务“三农”任务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下一年的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各项税收优惠,以此提高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量。

⒊强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农职能,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性金融资源供给充足。农村金融资源市场配置的失衡决定了政府需要通过政策性金融供给来实现农村金融供需平衡。作为国家支农金融机构,农村政策性银行应该主要承担农村金融需求中基础性、公益性的资金供给任务,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发展项目等;同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适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以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但不断扩大的营利性业务挤占了原本用于政策性供给的金融资源,同时,政府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财政支持的不足也增加了其信贷风险,这些都使得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对农村金融供给资金缺口的补充。所以,建立农村金融供给法律保障体系的第三步就是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政策性银行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运营目标,避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发生过度竞争,有序促进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供给的保障作用。

(三)加快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构建农村金融需求保障的法律体系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农村现实金融需求为依据进行制度创新。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对农“难放贷”导致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贷款难”。构建农村金融需求保障法律体系,就是要实现农村金融需求者由“不能贷”到“放心贷”的制度安排。

⒈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地抵押担保和农村征信制度立法,增强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融资能力。程郁(2019)在对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的信贷融资状况调查中发现,2016-2017年间有近63%的受访者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缺乏信贷支持让农村金融需求者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和进行产业转型升级”。[12]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融资需求之所以难以满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有效的抵押资产,所以农村金融需求的现实转化要建立在增强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还贷能力上。增强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融资能力,要通过制度安排赋予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金融功能,提高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资产抵押价值和资产变现能力。2016年《農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在农地流转融资问题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立法层面允许农村金融需求者创新融资途径,但现实中如何操作还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相关配套制度之间的衔接。用农村土地抵押融资以增强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融资能力,首先,要完成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产权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价值的确权,同时制定配套的农村土地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因为如果不精准确权,就无法确定融资主体的融资资格;不准确定价,就无法实现有效融资。其次,要广泛搜集农村金融需求者的融资活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融资收益以及按期还贷情况等),并据此对农村金融需求者进行信用评级,好的信用评级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需求者获得融资的概率。农村地区一直是我国失信高发地区,由于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守信意识不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供给动力不足,同时也抑制了农村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近年来,由于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经为1.8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13](其中绝大部分是贫困户的信用档案),这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征信制度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仅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足以覆盖全部农村金融需求者,在涉及金融需求者有关诚信方面的记录还存在不少空白。要实现农村金融需求者的信用数据统计工作的完整性、全面性,必须整合政府财政部门、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含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的信用数据。

⒉推动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运营立法并规范其运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者的小微融资需求。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手续简便且无需等值抵押物等特点,更易获得农村融资需求者的青睐,因此农村金融需求者在“满足信贷需求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民间渠道融资偏好”。[14]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些原本由国家承担的开支转由私人承担(如医疗、教育等),因而基于亲缘、地缘基础产生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者的小微融资需求。然而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结构松散、管理混乱且不受国家利率政策监管,如不加以立法规制,易产生金融风险,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所以,应在法律上明确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条件,取缔非法机构,同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以保护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并引导其依法开展金融服务活动。

⒊加大政府支农财政投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农村金融需求保障法律体系。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业企业和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相似之处在于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两者的抗风险能力都不强,抑制了其真实的金融需求;差异之处在于农村居民不仅有涉农金融需求,还有消费金融需求,并且农村居民的消费金融需求直接受其收入水平的影响。收入水平高的农村居民,其金融需求(包括涉农金融和消费金融)受抑制程度相对较重;收入水平低的农村居民,其金融需求受抑制程度相对较轻。对于农业企业而言,必须加大政府对农业企业生产性融资需求的财政投入,为涉农融资需求提供必要的财政担保,适度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和还贷压力;对于农村居民而言,政府应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提高农村居民抗风险能力,解除农村金融需求者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法律保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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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海龙)

Key words:financial development right;rural residents;rural financen

作者: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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