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2022-09-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 要 本文围绕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流程。首先阐述模拟法庭的基本涵义及其存在类型,其次围绕我国模拟法听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笔者从课程设置、案例选择、科学配备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 民事诉论 模拟法庭 教学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e Teaching of Moot Court of Civil Procedure

LIU Fengjie

(College of Law, Sia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054500)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课程,它是以课堂理论教学为基础,开设的一门课程,宗旨是检验理论授课中的教学效果,通过 应用理论的知识, 来锻炼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进而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1]模拟法庭作为现代法学教育的新模式,它突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缺憾。然而,它仍然存在问题和争论。笔者从事教学工作多年,曾多次担任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也尝试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本文是对教学工作经验的总结。

1 模拟法庭的基本涵义

1.1 模拟法庭概念

Legal Studies Dictionary 中,mock court(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它是虚拟的审理,模拟法庭(审判)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1.2 模拟法庭的类型

现阶段,模拟法庭大致有以下几类:(1)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和行政诉讼模拟法庭;(2)根据模拟效果不同,分为表演型模拟法庭、模仿型模拟法庭、实战型模拟法庭;(3)根据模拟采用的形式不同,分为法庭式模拟法庭、网络式模拟法庭等;(4)根据模拟法庭的作用不同,分为宣传型的模拟法庭和教育型的模拟法庭;(5)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分为本科模拟法庭和研究生模拟法庭。上述分类是我国目前教育教学中比较常见的模拟法庭种类,几乎涵盖了我国目前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所有的法庭模拟课程设置的性质。

2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之教学现状

目前,大部分高校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基础上设置了实践课程——民事诉讼模拟课。在法学本科阶段,民事诉讼模拟课的教学设置,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上课之前进行分组,一般要求6~8人一组为宜,其次模拟进行的流程包括:选出案例,设置场景、分配任务,撰写剧本、准备相关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开庭模拟,最后是由老师进行评议和总结,学生书写模拟报告。但受教学目的、教学课时、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 组织实施中的随意性较大。[2]以笔者自身教学经验为例,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学生更多注重表演性,法律专业知识把握性不到位。以第一板块民事诉讼模拟设置的是会见当事人为例,素材: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内容略);角色:律师,当事人;要求:模拟律师会见,提供免费咨询;文书:填写会见表。每个小组进行角色分配后,课下准备,上课进行模拟。在模拟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学生的角色把握还可以,模拟的进程以及言谈举止都可以大致把握到位,但是针对案例的分析,法律方面的知识并没有进行很好的诠释。本案是一个大学生兼职中出现的问题,由于大三学生属于在校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出现了纠纷之后,学生的处境很为难。作为法学科班出身的模拟学生,并没有将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加以区别,以及解决的途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些法律专业知识把握不到位,会使模拟的效果不明显。

第二、案例选择的难度大,导致模拟开庭结果不理想。在民事诉讼模拟过程中,第一审程序的开庭,选择案例方面很是考究。笔者先后选择了两个案例,第一个是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即彭宇案,模拟基本就是情景再现,由于结果的确定性,学生的独立性很有限。学生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彭宇案判决结果,庭审笔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所以最好模拟不具有突破性,而且各个流程都比较死板,没有办法注入更多的个人观点和见解,导致模拟结果不理想;第二个是我自己虚拟的案例,因网络纠纷引起名誉侵权案,我尽量参考一些成熟的案例,证据的选择尽量贴合案情,然而在开庭时仍然感觉力不从心,证据材料的质证和论证都不尽如人意,意外连连发生,因为我在每份证据下有标注,所以他们在法庭调查中并不会很费力,导致开庭模拟结果并不理想。

第三、模拟缺乏真实感,学生难以真切感受司法权威性。模拟的过程毕竟不是真实现场,有很多细节问题学生没有办法体会。比如文书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很多种不同可能,首先针对送达地址的选择(实务中会出现当事人给的地址不详细), 其次送达几种方式的处理(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等七种方式),仅留置送达就有很大讲究,一般案件和离婚案件大有不同,留置方式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介入也可以进行录像或拍照。最后还要把握在送达结束后送达回执的书写。在模拟中由于是虚拟的进行这些流程,所以很多环节都是以简化的方式进行,缺乏真实感,司法的权威性更不能真切感受。

3 解决途径

3.1 预留专门时间,对模拟案例进行法律解读

每次民事诉讼模拟开始之前,先把精选板块的案例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分析,可以采用学生提问的方式或教师讲解的方式进行,针对问题一的劳动纠纷案例,在会见当事人这一模拟板块,教师在民事诉讼模拟课程设置时,在模拟的要求里可以要学生查询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的区别,以及在校大学生兼职时可以受到哪些保护?其实通过查詢可以知道,《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者是指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享受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双方其实是雇佣关系。所以这样一明确,作为律师角色的模拟就会更加到位,针对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纠纷,那如何解决呢?这要参考民事诉讼法中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纠纷解决办法,查阅民事诉讼法可以知道,民事纠纷可以进行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当然和解是最快、最方便的途径。有经验的律师可以通过一定的游说,促使和解顺利进行。这个时间的预留可以更好的完成对案件的法律知识的理解,达到理想的模拟效果。

3.2 改编真实案例,达到理想模拟效果

案例是整个民事诉讼模拟的灵魂,案例的好坏直接影响模拟的效果。所以在模拟案例的选择上出现典型案例结果定,虚拟案例意外多的情况下,进行案例的改编不失是一个权宜之举。这个通过真实案例进行改编案例,对于教师的知识修养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在课程设置时选择教师时,尽量选择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这样操作性会更强,案例的改编更得心应手。笔者认为另外还有一个方案比较可取,那就是由学生和教师共同来拟定案例,首先由学生来选择真实案例,进行初步拟定,最后由老师老进行整合改编,这样不但可以调取学生的积极性,还可以给教师预留更多的时间对案例进行改编,笔者教学中进行过此方法,效果不错,选择的案例学生也更容易接受。

3.3 通过对法庭的布置、法官服饰介绍和法槌等的介绍,增加学生对司法权威性的感知

由于在模拟的过程,很多都是虚设的,所以学生很难对司法权威性进行更好的感受。

(1)法庭的布置介绍:国徽的悬挂、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的设置由来,并且可以跟英美法系的设置进行比较。

(2)法官服饰介绍:中国法官服饰的由来,在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审判法官没有统一的服饰,当事穿的是由中山装改良的“干部服”,1984年5月,统一穿戴配有肩章和大檐帽的服饰,2000年后,审判服分为法袍服和制服佩戴胸徽两种款式,其中法袍是黑色散袖口蕴含庄重,红色前襟配黄色领口与国徽相吻合,体现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四颗领口象征审判权由四级法院行使,更体现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3)法槌的介绍,法官用的法槌呈红褐色,槌身和底座用花梨木制成,这种名贵木材质地坚硬,纹理清晰,敲击时声音清脆、响亮。槌体顶部有镶嵌的天平铜片,槌体的正上方有雕刻的传说中的獬豸,寓意法院应当保持着廉洁公正的形象。法槌在手柄部分也加刻了麦穗和齿轮,寓意是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赋予。

通过对法庭布置、法官服饰和法槌等的介绍,使学生深刻理解法官审判案件的神圣性,进一步加深对司法权威的感知。

3.4 科学合理设置民事诉讼模拟课程

为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优化,教师与学生应都意识到,共同拥有一整套科学、合理、明确和广泛应用的教学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很有必要的。[3]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笔者分组式教学是个不错的选择,分组的原则是每组人数不能太多,以5到6人为宜。分组完成后,要给每组同学设定本学期民事诉讼模拟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总体目标设定之后,细化每次课程模拟目标。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模拟效果。

综上,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法学类的实践课程,而且法学教育在我国正在不断被重视,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更需要我们把法学运用到实践中去。所以模拟法庭是法学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课程,更有利于法学的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

参考文献

[1] 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08(23).

[2] 单丽雪.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拟法庭教学[J].航海教育研究,2007(4):58.

[3] [美]罗伊·斯塔基等,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0:160.

作者:刘凤杰

第2篇: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2768字)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主要学了基本民事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都是很重要的,但在 我们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看来,是很难理解和记忆的。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学习法律 知识最直接有效、 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 科任老师为了使 我们更好地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及法庭审理的程序,提议我们进行法庭模拟。于是我们 09 工商管理的全体同学在杨海艳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 在课堂上进行民 事案例法庭模拟。这是我进入大学三年来,一次非常有益的体验。 这次的模拟法庭,我们班分成 7 个组,每组模拟一个案例,我们小组模拟的是 职场风 波 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孙某曾就职于 A 公司,在就职期间,他私自把公司的客户拉到 自己亲戚的公司里,致使 A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于是被 A 公司辞退。孙某被辞退之后,四 处寻找工作未果,屡次被拒,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事情真相。原来是 A 公司的刘总在背后 向同行散播孙某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 致使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 孙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 重侵犯到他的名誉权,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对于该案例,我们小组组织了 10 人的法庭模 拟,其中合议庭 3 人、书记员 1 人、辩护律师 2 人、证人 2 人、原告 1 人、被告 1 人。 我们小组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主要如下:

(一)模拟审判的准备

1、在选择模拟的案例 职场风波 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了角色分配,在本次模拟法庭中 我担任原告孙某。

2、模拟法庭的组织。 (1)审判组:制作以下材料:审判流程图、案由、案件争议焦点、开庭通知、判决书、 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 (2)当事人组:制作以下材料:原告的起诉状、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被告的答辩 状、证据、辩论词等。 在模拟法庭中,作为原告的我,请 A 公司的同事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已遭到了被 A 公司辞退这样的惩罚,而 A 公司在自己被辞退之后还四处散播自己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 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自己一直未能找到工作;而被告刘某则请 C 公司的老 板为自己做证,证明自己是出于好意提醒同行伙伴注意孙某的行为,是出于为同行业着想, 而且所讲的也是事实,并非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 (3)代理组:制作委托书、阅卷记录、会见当事人(原告、被告)笔录、调查材料、 承办人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书、集体讨论记录、出庭通知书、代理词、办案小结等。

3、收集案件的证据,熟悉审判程序及规则,设计辩论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在杨海艳老师的耐心指导下, 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 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 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4、进行排练。 我们通过排练来检验准备的情况, 发现有疏漏、 不足的地方, 我们及时加以补充、 修改、 纠正,为 开庭审理 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5、准备庭审服装、道具,熟悉模拟法庭仪器设备。 为了使整个模拟现场更具庄严的气氛, 更体现真实感, 我们小组的合议庭和代理组都统 一着黑色服装,并制作了模拟庭审的道具,如 法槌 证据文件 等。

(二)开庭审理阶段

我们主要按下面的步骤进行:

1、诉讼参与人入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2、审判人员入场,审判长宣布开庭。

3、法庭调查。

4、起诉与答辩: (1)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2)被告方宣读答辩状。

5、法庭调查取证: (1)原告方举证; (2)被告方举证; (3)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6、案件事实交叉提问。

7、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8、法庭辩论: (1)原告方发言; (2)被告方发言;

(三)自由辩论

在这个阶段,我们小组成员的情绪表演控制得很好,在模拟庭审上进行激烈的辩论。被 告与原告的激动、愤怒,合议庭成员的冷静严谨,律师的有条不紊,这些都使模拟现场更具 气氛和真实感。 虽然这只是模拟的案例, 但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 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9、进行休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有关注意事项。 在最后阶段,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01 条、第 120 条, 《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 14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第 36 条的规定,对案例作出宣判: ①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 ②消除影响、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2 万元,误工费 5000 元,并承担诉讼的所有费用。案件受理费 500,其他诉讼费用 100,共计人民币 25600,自次判决之日起于一年内付清。 宣判结束后退庭,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

10、庭审结束后老师点评。 在每个小组模拟完之后,老师都会进行评价,点评好的地方,指出不足之处。我们小组 在老师的点评下,发现我们小组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组成员 对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 (2)庭审调查过程中没有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 (3)在法庭宣判前没有做出陈述。 (4)我 们案例的宣判结果是错误的, 正确的宣判结果是刘某并没有侵犯到孙某的名誉权, 因为刘某向同行业所陈述的事情是事实,并非主观刻意扭曲,并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特征。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到模拟法庭课堂中,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受益匪 浅。 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 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 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过程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 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 我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 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 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 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 时,我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 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 那是 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 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 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 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最后,大家共同的努力让我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 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 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是 那么重要。

总之,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我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 课本知识的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 趣,使我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 作用。

第3篇: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主要学了基本民事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都是很重要的,但在我们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看来,是很难理解和记忆的。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学习法律知识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科任老师为了使我们更好地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及法庭审理的程序,提议我们进行法庭模拟。于是我们09工商管理的全体同学在杨海艳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在课堂上进行民事案例法庭模拟。这是我进入大学三年来,一次非常有益的体验。

这次的模拟法庭,我们班分成7个组,每组模拟一个案例,我们小组模拟的是“职场风波”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孙某曾就职于A公司,在就职期间,他私自把公司的客户拉到自己亲戚的公司里,致使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于是被A公司辞退。孙某被辞退之后,四处寻找工作未果,屡次被拒,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事情真相。原来是A公司的刘总在背后向同行散播孙某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致使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孙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到他的名誉权,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对于该案例,我们小组组织了10人的法庭模拟,其中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证人2人、原告1人、被告1人。

我们小组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主要如下:

(一)模拟审判的准备

1、在选择模拟的案例“职场风波”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了角色分配,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原告孙某。

2、模拟法庭的组织。

(1)审判组:制作以下材料:审判流程图、案由、案件争议焦点、开庭通知、判决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

(2)当事人组:制作以下材料:原告的起诉状、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被告的答辩状、证据、辩论词等。

在模拟法庭中,作为原告的我,请A公司的同事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已遭到了被A公司辞退这样的惩罚,而A公司在自己被辞退之后还四处散播自己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自己一直未能找到工作;而被告刘某则请C公司的老板为自己做证,证明自己是出于好意提醒同行伙伴注意孙某的行为,是出于为同行业着想,而且所讲的也是事实,并非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

(3)代理组:制作委托书、阅卷记录、会见当事人(原告、被告)笔录、调查材料、承办人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书、集体讨论记录、出庭通知书、代理词、办案小结等。

3、收集案件的证据,熟悉审判程序及规则,设计辩论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在杨海艳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4、进行排练。

我们通过排练来检验准备的情况,发现有疏漏、不足的地方,我们及时加以补充、修改、纠正,为“开庭审理”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5、准备庭审服装、道具,熟悉模拟法庭仪器设备。

为了使整个模拟现场更具庄严的气氛,更体现真实感,我们小组的合议庭和代理组都统一着黑色服装,并制作了模拟庭审的道具,如“法槌“证据文件”等。

(二)开庭审理阶段,我们主要按下面的步骤进行:

1、诉讼参与人入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2、审判人员入场,审判长宣布开庭。

3、法庭调查。

4、起诉与答辩:(1)原告方宣读起诉书;(2)被告方宣读答辩状。

5、法庭调查取证:(1)原告方举证;(2)被告方举证;(3)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6、案件事实交叉提问。

7、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8、法庭辩论:(1)原告方发言;(2)被告方发言;(3)自由辩论。

在这个阶段,我们小组成员的情绪表演控制得很好,在模拟庭审上进行激烈的辩论。被告与原告的激动、愤怒,合议庭成员的冷静严谨,律师的有条不紊,这些都使模拟现场更具气氛和真实感。虽然这只是模拟的案例,但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9、进行休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有关注意事项。

在最后阶段,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36条的规定,对案例作出宣判:

①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

②消除影响、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的所有费用。案件受理费500,其他诉讼费用100,共计人民币25600,自次判决之日起于一年内付清。

宣判结束后退庭,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

10、庭审结束后老师点评。

在每个小组模拟完之后,老师都会进行评价,点评好的地方,指出不足之处。我们小组在老师的点评下,发现我们小组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小组成员对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2)庭审调查过程中没有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3)在法庭宣判前没有做出陈述。(4)我们案例的宣判结果是错误的,正确的宣判结果是刘某并没有侵犯到孙某的名誉权,因为刘某向同行业所陈述的事情是事实,并非主观刻意扭曲,并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特征。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到模拟法庭课堂中,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受益匪浅。

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过程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

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我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那是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最后,大家共同的努力让我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是那么重要。

总之,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我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使我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第4篇:民事模拟法庭

根据某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开户记录,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1002118760823xxxx)于2013年1月6日申请开通号码为138xxxx8008的移动电话动感地带业务,月租费加功能费套餐每月固定90元,全国通话时间100分钟,短信40条,彩信20条。2013年2月10日,王某某欠款90元+国外通话费用586元网上流量费100元共计776元,经多次催告无效,已对其进行欠费停机,某移动通信公司遂于2013年3月20日向某区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及滞纳金310.4共计108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自己从未申请过该号码的开户,也未实际使用,一定有人冒用其名义所为。

庭审上原告某移动通信公司提供了开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但审理查明开户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李某本人书写,而系他人所签,但又无任何书面的委托手续。

法律问题:请组成原告方和被告方两组,由合议庭判决结果,并予以分析。

移动电话欠费属合同之债,因此,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审查电信合同是否成立,而证明电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在移动公司。移动公司仅凭开户申请向李某主张权利显然证据不足,还应就他人与李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

1如果移动公司证明了李某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李某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有联系,移动公司就有理由相信这两者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者有恶意串通等行为,此时就可适用举证责任转移,

由李某就其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系何关系、他人为何持其身份证件申请开户及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为何持有该移动电话负举证责任。

2 这是因为,如果一味地要求移动公司就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李某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则移动公司还必须能证明他人是凭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因为移动电话开户必须要有身份证件才能办理。办理的是原件,我们尽到了省查的义务。

如果他人只凭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则移动公司在审查上存有瑕疵,主张李某与他人是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显然不能成立。而移动公司往往无法对此提供证据。

而李某相对移动公司而言,其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关系比较密切,取证较为容易,由李某对相关待证事实通过举证加以证实并不十分困难,不会因此加重李某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移动公司证明了李某与他人或者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有联系后,由李某举证更为适宜。同时,这样的举证责任转移,也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即使移动公司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也便于通过李某发现真正的不当利益获得者,使其履行支付话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利于公平地保护移动公司和李某的合法利益。

如果李某不能证明或者不愿证明,李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第5篇: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专业:法律事务

姓名:×××

学号:1123456789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2. 3. 4. 5. 6.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 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 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 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 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边霞 审判员:民族 证 人:蒙古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解放军863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 证 人:国家三甲医院 被 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 原 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

原 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

证 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

原 代: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远东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江北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 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证人你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 代: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 代: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 代: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 代: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李晶,边霞的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远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

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 代:(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 代:(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 代: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 代: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解放军863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 代: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 代: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 代:《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 代: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江北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 代:《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远东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 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 代: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 代: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 代: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被 代: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 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 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 被? 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第6篇: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原告:没有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证据2收条一张。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 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房8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4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12月17日,判决书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我方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符合第四点的规定,对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明力。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5原告xx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每年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提供画作六幅,支付原告报酬八万元人民币。原告就损失了8.8万元。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求偿的损失与被告的诉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3:证据6房屋添附部分评估报告。

原告房屋添附部分进行了评估,得出房屋添附的价值为十三万。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首先对于涉案房屋的添附部分的赔偿已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的98308元就包括了添附部分的价值,认为此项请求应属“一事不再理”。其次,评估报告是原告单独委托,认为其结论不公平。

原告: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证明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不真实,不具有可采性。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下面我读2008年3月1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64700元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与被告。

原告方: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三。被告出示的证据一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2002年7月1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支付xx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

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127条的规定。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我方坚持认为原告提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只是合议庭的建议性结论,不是对事实的认定。

2、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禁止流转范围,

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被告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信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均因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产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

1、关于原告要求的13万元的附加物赔偿金,我方认为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 2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264700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3、原告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被告的起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由于被告的反悔,我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我一直没有时间进行新的创作,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花费了2万多诉讼费用等。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赔偿的51.8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这个农民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作为一个朴实但曾经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我会因当年的错误行为对原告的某些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更清楚,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考虑到xx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xx出售给xx的房屋,所以,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合议庭不再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xx赔偿原告xx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由被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xx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xx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xx,审判员:

2008年5月10日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xx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第7篇: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 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

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

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 ,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

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 (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

二、

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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