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2023-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

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

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

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

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陆: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有的。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有无证据?

陆: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请法警带李四到庭。(法警带证人)

审: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没有。

审: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陪:被告人陆一,当张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张二扭打? 陆:我不清楚了。

审:法警将被告人陆一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张二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熊: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清楚了。

公:被告人张二,你是否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陆一开的公交车上? 张:是。

公:张二,当天发生什么事?

张: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陆一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陆一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张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有的。张二,当天当你打了司机陆一后,陆一 是什么反应?

张:司机陆一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陆一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仇: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张二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熊: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陆一以后,司机陆一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故我方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一份受害人李晓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晓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昆明市五华区茭菱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熊: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熊: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陆一自行辩护。

陆: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张二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审:下面由被告人张二自行辩护。

张: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陆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下面由陆一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仇:{辩护词}

审:下面由张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辩护词)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仇:{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熊:{自行发挥}

审: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被告人陆一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仇:(代理词)

审: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张冬芳:(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熊:(代理词)

张冬芳:(自行发挥)

熊:(自行发挥)

审: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张冬芳:、、、、、

审:被告陆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仇:、、、

审:被告张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熊:、、

审: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张冬芳:不调解。

审:被告陆一?

仇:不同意。

审:被告张二?

熊:不同意。

审: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5分钟 后 。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审:(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张、陆: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

第2篇:模拟法庭剧本

运输合同

时间:2000年8月20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物:

审判长:李智军

审判员:刘碧华 高雅铃

书记员:邱腾连

原告:陈惠敏

被告:余康钰,长阔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津津律师,女,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泽宏律师,男,北京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惠敏,女 1991年生,学生,住北京西城区,我委托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吴津津,女,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余康钰,男,1980年生,司机,住北京东城,我委托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曾泽宏,男,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开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长李智军,审判员刘碧华,高雅铃审判,本院书记员丘腾连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是北京海洋大学学生,在2000年8月21日晚乘坐被告余康钰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言明要去北京朝阳区双井,但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在行车时,本人癫痫病突然发作,被告余康钰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本人误当做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被告将车停下,我被被告拖下车弃于路旁,后被告开车离去,致使自己的手机、钱包在昏睡时丢失。我认为:被告在履行司机职责的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给本人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因而被告理应赔偿本人的一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完全是事实。作为出租车司机,本人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乙方应尽的义务。本人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应不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本市第一医院证明书,病历)这是北京市第一医院病历以及患病证明书

被告:这是行车记录,我确实是按原告要求,将其送到指定地点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 法庭辩论阶段)

辩论由吴津津,曾泽宏写。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其违反了“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原告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虽然被告声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但他看到乘客突然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他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这也从中说明被告已经看出原告处于一种非常不舒服的状态中,但在这时被告并没有主动的去了解原告不舒服的原因,而是急于把原告撵下车,怕惹麻烦。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和第30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尽到其救助义务,致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伤害。对于财产的损失,由于原告并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实际存在和具体的数额,因此在法律上无法认定。但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上述一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坐 下)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第3篇: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审判: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没有。 审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审判:什么民族。 被告:汉族。 审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学。 审判:从事何种职业。 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杀人。 审判:具体时间。 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被告:收到了。 审判:何时收到。 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原告是否听清。 霜:听清了。 审判:是否申请回避。 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 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 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 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 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 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 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 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

(罗洁上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 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 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 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 。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 审判:请证人入庭。 (证人聂颖入庭) 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 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 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 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 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 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 (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 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 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 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审判员:王琴 龚美娟 2013 年11月18日 书记员:谢伟瑜

第4篇:模拟法庭剧本文档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

人员角色分配:

审判长

审判员甲

审判员乙

书记员

公诉人

法警

被告人

被告辩护律师

原告

原告律师

到庭群众

[书记员]:

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XX到庭。(法警带被告人XX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XX。97年9月21日出生 。汉。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学生。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临泽三中八年级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XX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XX,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新华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XX伙同其他班学生张某(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校园内,趁原告 XX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XX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XX,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的?

被: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校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14岁。

审:班级?

证:八年级3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

2012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校园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 人 证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政教处,经政教处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 XXX

2012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

作为公诉人,就XX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

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

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

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

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可以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XX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

一、被告人XX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泽三中八年级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5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 编剧/ 汪小玲

【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角色】审判长

1、审判员

2、被告人

2、被害人

1、公诉人

2、辩护人

2、法警

1、证人4)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

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钱小华:

我叫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月城人,正在上初二,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顾小东:

我叫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月城人,高一年级学生,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

审判长: 传被害人到庭。

(被害人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被害人:

我叫陈洪明,男,1992年8月22出生,汉族,月城人,初二学生,家住月城镇南环路278号。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钱小华、顾小东: 没有。 审判长:

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钱小华:

我是2008年10月19日收到的。 顾小东:

我是10月20日收到。 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钱小华委托,江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钱小华辩护;受被告人顾小东委托,江阴市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顾小东辩护。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是否申请回避? 钱小华: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顾小东: 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站起)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钱小华,男,现年16周岁(生于1992年3月1日),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顾小东,男,现年18周岁(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月城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江阴市江海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钱小华、顾小东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钱小华与同向骑车回家的同校学生、即本案被害人陈洪明发生相撞,相撞后,钱小华只因陈洪明说了一句“你不长眼睛啊”便对陈的脸部猛击一拳,致使陈当场受伤并摔倒;而被告人顾小东见陈洪明摔倒爬起后反击,就冷不防从旁边猛踢陈的下身。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被告人残忍地对陈洪明实施了长达5分钟的殴打、辱骂,致使陈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被害人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两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钱小华、顾小东: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钱小华:

我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是他骂了我以后才打了他一拳。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讯问。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 听清楚了。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打了被害人? 钱小华: 我当时…… 公诉人1: 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钱小华: 是。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陈洪明。 钱小华: 因为他骂我…… 公诉人1: 所以,你就出手打被害人是不是? 钱小华: 他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我、威胁我…… 公诉人1: 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的? 钱小华:

当时他骑车从旁边撞过来,把我撞倒在地,等我爬起来时,他不但不赔礼道歉、还骂我“你长眼睛了没有”——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大为恼火,一下子就冲了上去打了他一拳。

公诉人1: 你这一拳打到哪里? 钱小华: 他的脸。 公诉人1: 你打人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 辩护人1: 反对。公诉人不应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讽刺、挖苦。 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语气。 公诉人1: 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脸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的脸受到严重伤害吗? 钱小华:

没有啊,我当时根本就没想那么多,就是气愤不过就打了他。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1: (转身朝向审判长)即使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接下来大约5分钟时间里,被告人钱小华伙同顾小东一起,用拳打和脚踢方式向陈洪明的身体袭击十多下,导致被害人陈洪明身体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很明显,被告钱小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钱小华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发问。 辩护人1: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1: 钱小华同学,你认真看看,事发当时骂你“长眼睛了没有”、并且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钱小华:

(指着陈洪明)就是他。 辩护人1: 钱小华,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辱骂你、威胁你? 钱小华:

因为他平时不认真完成家庭作业,总是找同学的作业抄袭,有一次,老师调查学生作业情况时,我把他的这个情况跟老师说了。他一直是怀恨在心。

辩护人1: 你向那位老师反映的? 钱小华: 何老师,我们班的班主任。 辩护人1: 那被害人通常是怎样辱骂、威胁你的? 钱小华: 他骂我“汉奸”、“不得好死”、“给老子小心点”、“当心被车子撞死”等等。 辩护人1: 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尽量详细地说一遍吗? 钱小华: 当时我和顾小东一起放学回家,走到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我放慢了车速,突然一辆自行车从后面冲上来,撞到我的右侧,把我撞倒了,我起来一看,是陈洪明,就知道他是故意的,但只要他说句“对不起”,我就不和他计较了,因为我不想和他多纠缠。没想到他脱口就骂了我一句“你没长眼睛啊”——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听了后非常愤怒,就挥拳打了他。他也回了我一拳,打在我的肩膀上。这时,与我一起的顾小东突然从后面踢了他一脚,把他踢倒在地。见他倒下了,我就没继续打,只是说他一句“明明是你撞了我,还骂人”,后来,见顾小东打得太狠了,就劝他不要搞出大事情,不要再打了。

辩护人: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不是出于他的初衷,因此不能算是“故意伤害”。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骂了我的当事人、而且被害人平时就对我当事人进行多次辱骂,因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审判长: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钱小华是故意伤害,辩方说认为不是。那么公诉人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1:

我想传两个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陆文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陆文军。

(待法警带陆文军出庭后)证人陆文军,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陆文军:

我叫陆文军,今年17岁,住月城镇蔡庄村。现在月城中学读初三。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陆文军:

陈洪明是我小学时候的同班同学。 审判长:

证人陆文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陆文军:

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1:

陆文军同学,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你在回家路上看见了什么? 陆文军:

看见小学同班同学陈洪明和两个人打架。 公诉人1: 你能具体说说吗? 陆文军:

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口,我看见陈洪明和一个个头稍微矮点的同学撞在一起,两人争吵几句后,矮同学就冲上前打了陈洪明一拳。后来看见矮同学旁边的一位同学也帮助矮同学打陈洪明。

公诉人1:

你当时所看见的矮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着钱小华)就是他。 公诉人1:

帮他打陈洪明的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顾小东)是他。 公诉人1:

矮同学打的这一拳重不重?打在什么部位? 陆文军:

打在脸上,应该打得比较重,我看见陈洪明挨打后立即用手捂住了脸。 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好的。辩方律师,你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辩护人1: 有的。

(面向证人)证人陆文军同学,矮同学打了陈洪明脸部后,是否还打了陈洪明其它部位? 陆文军:

他还打了……,不,他就打了那一拳,后来一直在骂,再后来劝帮他打的人不要打了。 辩护人1:

看见自己的小学同班同学被打,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 陆文军:

那个帮矮同学的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我看了就害怕……而且,我和陈洪明关系也不是很好。 辩护人1:

关系为什么不是很好? 陆文军:

他喜欢恶作剧,同学们都不喜欢他。 辩护人1: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新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聂小兰到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聂小兰。

(待法警带聂小兰出庭后)证人聂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聂小兰:

我叫聂小兰,今年37岁,住月城镇黄港村。现在是黄港村农民。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聂小兰:

没什么关系,都不认识。 审判长:

证人聂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聂小兰:

恩,我会实事求是地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请询问证人。 公诉人1:

证人聂小兰,9月20日下午5点钟前后,你在什么地方? 聂小兰: 当时我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旁边的自留地,给菜地里的菜浇水。 公诉人1:

你当时还看见了什么? 聂小兰:

我听见身后不远出传来“嘭”的一声,回过头来一看,有两个放学回家的学生撞在一起了。 公诉人1: 后来呢? 聂小兰:

后来两个人打在一起,紧跟着后面又上来一个学生,帮助其中的一个矮个头的学生打另外一个。 公诉人1:

矮个头学生是怎样打的? 聂小兰:

他和帮他的学生一起打,边打边骂,气势汹汹的。 公诉人1:

这三个学生在现在的法庭里面吗? 聂小兰:

在的,(依次指着被告人、被害人)就是他们。 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有问题吗? 辩护人1: 有。(转向证人)

证人聂小兰,你确信矮个子同学一直在打对方吗? 聂小兰:

是的,前后大概打了十多下。 辩护人1: 你看清楚了吗? 聂小兰: 看清楚了。 辩护人1:

矮个头同学第一下打到对方什么部位? 聂小兰: 胸口。 辩护人1:

你所在的菜地离事发现场有多少远? 聂小兰:

(停顿一会儿)大约200米。 辩护人1:

200米的距离,你能看得那么清楚吗? 聂小兰: 能。 辩护人1:

你撒谎!!矮个头同学一开始打的是对方的脸,你却说打的是胸口。你怎么看清楚了呢? 聂小兰:

我…… 我……,我看见矮个头同学的手指着对方,而且还骂个不停,我想他是一直在打的。 辩护人1:

就是说,你并没有看清楚?矮个头同学打了十几下,完全是你的猜测? 聂小兰:

恩,……是这样。 辩护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聂小兰带出法庭。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顾小东:

我也不是故意伤害他的。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讯问。 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公诉人现在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顾小东: 听清楚了。 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你和本案另一被告钱小华是什么关系? 顾小东:

我们都住在北兆一村,他住8号楼,我住6号楼,两家面对面的。他作业不会做时,常到我家来问我的。

公诉人2:

9月20日下午放学,你们一起骑车回家,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被告钱小华和受害人陈洪明自行车相撞,而且两人发生冲突,你看见了吗?

顾小东:

我看见了,当时我们一前一后骑着车子,我在后面,所以看得很清楚。 公诉人2:

你看见了什么?你看见后又是怎么做的? 顾小东:

我看见陈洪明撞了钱小华,还骂他不长眼睛,一边骂还一边打钱小华。我看了很气愤。 公诉人2:

所以你就对陈洪明大打出手? 顾小东: 恩…… 公诉人2: 你是怎么打他的? 顾小东:

我先是踢了他一脚,后来用手、用脚都打了他。 公诉人2:

你打了多长时间?打了多少下? 顾小东:

就几分钟时间,大概

7、8下。 公诉人2:

你打陈洪明时,他有什么反应? 顾小东:

他一开始嘴巴挺硬的,后来被推倒在地上后、他就没敢顶嘴了。 公诉人2:

谁把他推倒在地上的? 顾小东: ……是我。 公诉人2:

你们都是一个学校的学生,看见同学打架你应该制止才对,你为什么没有制止反而参与打架呢? 顾小东:

我曾经听钱小华说过,陈洪明不是个好人、曾经多次辱骂过他,因此,我对陈洪明没有好印象。而且事情发生的时候,明明是他撞了钱小华,他不仅不向钱小华道歉,还骂他。我很气愤,想教训教训他,就动手打他了。

公诉人2: (转身朝向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即使受害人平时多次辱骂、事发时也辱骂过被告人钱小华,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被告人顾小东殴打受害人的理由。而且,被告人顾小东事先就对受害人没有好印象、事发时也是“想教训教训他”,因此,他对受害人陈洪明的伤害就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顾小东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发问。 辩护人2: 我暂时不需要。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回答已经清楚地表明:他之所以实施了殴打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有一定关系。可以说:正是受害人撞了别人的车后,不仅不陪礼道歉、反而恶语相加,才引发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侵害。

审判长: 公诉人请举证。 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江阴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对受害人陈洪明伤残情况的鉴定书。 审判长: 请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鉴定书,交书记员,书记员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查阅。)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2:

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孙海到庭作证。 审判长:

(示意法警)传证人孙海到庭。 审判长:

(孙海上后)证人孙海,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孙海:

我叫孙海,今年34岁,大学文化,住月城镇月城新村13号105室。现在是月城中学教师。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孙海:

我是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 审判长:

证人孙海,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孙海: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2: 孙老师,顾小东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生? 孙海:

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 辩护人2:

9月20日顾小东把同校学生陈洪明打伤,你是否知道这一情况? 孙海:

知道。事发后第二天知道的。 辩护人2:

当你得知这一情况后,你是怎么想的? 孙海:

我感到很意外,顾小东平时没打过架。 辩护人2: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有。

(面向证人)证人孙海,你是什么时候担任被告人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的? 孙海:

今年新学期开始,根据学校安排,我担任了顾小东班级、也就是高一(1)班的班主任。 公诉人2:

也就是9月初开始? 孙海: 是的。 公诉人2:

就是说,你担任高一(1)班班主任,从开始到事发当日,时间只有20天? 孙海: 是的。 公诉人2:

仅仅只有20天,你能了解全班每一个学生? 孙海:

应该没多大问题的。按学校对班主任的要求:班主任接手一个新班级以后,在三天内必须认识全部学生、并叫得出他们的名字,15天内应对所有学生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公诉人2: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2: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2: 没有了。 审判长:

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1: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于2008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 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致残、当场晕倒。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两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8年11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钱小华:

我不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钱小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并非公诉人所说的故意伤害,且情节轻微,应免于处罚。理由如下:

一:在事发以前,被告就常常受到被害人的辱骂、威吓,长期忍受被害人的欺辱。这使他心理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而在事发当时,被告也是在受到撞击、再次遭受辱骂的情形下,忍无可忍,才出手袭击了受害人。因此,从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我的当事人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身体上带来的伤害结果,并且他也没有放任事情的发生。在另一被告对受害人继续侵害的情形下,他还及时予以劝阻。至于他的一拳给受害人带来的创伤,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钱小华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这里。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1: 暂时不需要。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也可以为自己辩护。 钱小华:

我请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天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顾小东的委托,出庭为当事人顾小东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在,本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对于公诉人指证的、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本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应该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理由是:

一:根据证人孙海的证词,被告人“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这说明,被告人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在当前社会里,受封建迷信思想、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多优良的、美好的道德品质已经流失,能够做到正直为人、乐于助人的人也已经不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被告人孙海仍能具有这种美好品质应该说是难得可贵了。——我们怎能忍心因为他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对这样一个人处以严厉的刑罚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而我的当事人出生于1991年8月12日,至今尚未满18周岁,因此他还是一个未成年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上述事实,对被告人顾小东做出正确的判决。 辩护意见暂时就到这里。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2:

需要。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2日,也就是说,他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审判长: 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派出所户籍管理方面的复印材料,上面清晰地记载着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2日,请合议庭审阅。

审判长: 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户籍管理材料,交书记员转审判长,审判长转交审判员)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2:

我这里有一份江海区第二医院开具的、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证》复印件,上面显示我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为1991年8月12日。此外还有证人陈飞。

审判长:

把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证》复印件传上来。

(法警从辩护人2手中接过《出生证》复印件,交书记员转审判长,审判长看过后转交审判员) 审判长:

传证人陈飞上庭。(证人在法警的引领下上法庭就座后) 证人陈飞,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陈飞:

我叫陈飞,今年38岁,住江阴市四山公寓33号楼506室,现在是江阴市公安局四山派出所户籍管理科警察。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陈飞:

1990年12月到1991年9月,我在江海区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工作,凡是这个时间小儿出生登记都是我办理的。

审判长:

证人陈飞,作为警察,你应该知道: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飞: 明白。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2:

陈警官,被告顾小东的户籍登记工作是你当年办理的吗? 陈飞: 是的。 辩护人2:

根据你办理的户籍材料,他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12日。真是这样吗? 陈飞:

不是,应该是1991年8月12日。 辩护人2:

那么你当时为什么在上面写了“1990年8月12日”? 陈飞:

当时电脑显示失误,在年份的第四位,所有的“1”都被清空为“0”。当时我没有及时校对,就照着电脑抄了下来。

辩护人2: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证人陈飞,你在江海区派出所工作期间,大约办理过多少个小儿的出生登记? 陈飞: 200多个。 公诉人2:

当时电脑出现问题致使多少人的资料发生错误? 陈飞: 38个。 公诉人2:

事隔17年,你怎么还能记住这些发生错误的人的名字? 陈飞:

当时,我刚刚参加工作,就犯下了这么一次严重错误,为此还被领导狠狠地批评了一次。为了纠正错误,我一一查对了所有的200多条纪录,发现其中有38条错误。但由于我很快调离了江海区派出所,这些错误并没有全部被及时纠正。 公诉人2:

你又怎么确认被告顾小东的出生日期没有被纠正? 陈飞:

查出38条错误资料后,为了便于纠正,我把涉及到的38个人的名字一一写了下来,随后,我每纠正一条错误就在这个人的名字后做一个记号。这些名字和记号就写在我一本书的封底上,而这本书我一直完好地保存到现在。在5个尚未被及时纠正的名单里,就有“顾小东”这三个字。

公诉人2:

你能确认“顾小东”这三个字就是本案被告顾小东?或许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个人呢? 陈飞:

前面显示的家庭住址和本案被告顾小东一致,所以不会是另一个人。 公诉人2: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2: 也没有了。 审判长:

(示意法警)把证人带下去。(法警把证人带出法庭)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是否还有其它意见? 公诉人:

没有了。 辩护人: 没有了。

五、被告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钱小华: 我就打了陈洪明一下,而且我后来还劝说顾小东不要再打,我觉得我这不算是犯罪。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也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顾小东:

我现在很后悔,感觉到我真的做错了。我后悔自己很冲动,不够冷静,自己出手打人的时候没有好好想想后果,以至于自己做出这种愚蠢的事情。同时,我也感觉到,这件事的发生,也和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平时总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远,自己不可能违法犯罪,但是,现在,我却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我,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保证以后我再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了。

审判长:

现在休庭。带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六、法庭宣判

(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年法刑初字第5号 被告人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二学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2008年9月22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江阴月城人,高一学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2008年9月22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一案,由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对陈洪明实施暴力,致使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小华对陈洪明实施的暴力,情节轻微,后果不大。证人陆文军提供的证词,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聂小兰的证词,本庭考虑到反映的事实不清,决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顾小东对陈洪明实施的暴力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诉人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因事实清楚,予以采纳。证人孙海的证词,因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出生年份为1991年,由于证人陈飞的证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予以采纳;对于公诉人提交的户籍管理材料,不予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钱小华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小华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顾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书记员:××× 2008年11月20日

(汪小玲)

2008年10月12日

第6篇:陈 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16

地点: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时间:2006月5月26日

审判长:王文静审判员:韦舒恒、陈光创书记员:朱晨辉

原告: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区 法人代表:王伟灿原告代理人:于垚

被告: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在地:英国伦敦法人代表:赵淑娇被告代理人:肖强峰

证人:梁明慧、孙启帅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签定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向买方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2002年7月—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200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2002年6月-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这一要求。合同终于2003年4月、5月部分履行;卖方仍希望买方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未同意。2004年11月16日买方函告卖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卖方复函,由于买方200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经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卖方的交货义务。

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赔偿买方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损失,即按照200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诉讼的一切费用。

(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朱晨辉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请安静,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诉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王伟灿,30岁,是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委托北京市于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垚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肖强峰,30岁,是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委托淑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淑娇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华太建筑公司与被告华科招待所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文静、韦舒恒、陈光创组成合议庭,王文静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朱晨辉担任书记员。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员(韦舒恒):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

审判员(韦舒恒):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

审判员(韦舒恒):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 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2. 关于信用证开出的时间问题;3.关于修改信用证和提高合同价格问题;4. 关于信用证的时效已过的问题。5.关于分批交货下的根本违约的问题6.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 原告王伟灿向法庭提供了……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审判员(韦舒恒):原告代理人指的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员(韦舒恒):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借据和合同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但是………………… 审判员(韦舒恒):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证据?

原告:有,我们有证人……

审判员(韦舒恒):传原告证人……到庭。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我叫……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必须将真实情况向法庭证明,不得有意作伪证。如果有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是否明白?

证人:明白

审判员(韦舒恒):下面证人开始作证。

原告证人:…… 完毕。

审判员(韦舒恒):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证据?

被告:有,我们有证人……

审判员(韦舒恒):传被告证人……到庭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被告证人:我叫 ……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必须将真实情况向法庭证明,不得有意作伪证。如果有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是否明白?

被告证人:明白

审判员(韦舒恒):下面证人开始作证。

被告证人:……

审判员(韦舒恒):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无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员(陈光创):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方认为,本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这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审判员(陈光创):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

审判员(陈光创):现在由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可以使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被告代理人:根据诉讼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在英国进行审理,并使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而且由于中国对<<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款做了保留,加之英国不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原告代理人:关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我方并不否认被告方所援引法律的正确性,但我方和被告签定的销售合同里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仲裁或诉讼,则<<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被告对此的争辩和质疑完全是想通过英美法的适用来逃避自己的某些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原告的诉讼压力.

被告代理人: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在合同订立后的一个月内开立信用证,而原告在合同订立后的不到一个月内就开出了信用证,这对我方的备货造成了影响,是造成我方无法按时交货的原因之一.

原告代理人:关于信用证的开出时间问题,被告方认为信用证必须在2002年6月14以后开出的观点完全是对买卖双方销售合同的曲解.合同的规定是,买方“可以”在合同开立后的一个月内开出信用证.但这不是强制性条款.故我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是无可挑剔的. 被告代理人:我方先后多次要求原告提高合同价格,以抵免英镑贬值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买方应当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适当提高合同价格,但是买方一直无理拒绝.

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交付主义原则,风险在货物交付前应由卖方承担,而英镑贬值发生在卖方交货之前,所以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而提高合同价格必然要修改信用证,根据<>的规定,信用证一旦开出,修改必须经过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才可,故我方拒绝提高价格的行为是正当的.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在我方于2003年4月5月部分交货后,未再开出新信用证,正因为买方即原告没有再开立新的信用证,这才使我方的备货行为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我方.而2002年6月7日开出的信用证的时效已经过期,没有新信用证,卖方就不会发货.故买方对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鉴于被告的信誉和交货能力,我方停开信用证的行为完全是预期卖方违约,中止履行合同,减少企业损失的合理补救措施.

被告代理人:我方不同意原告方停开信用证是中止履行合同行为的观点.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通知义务是中止履行以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方并未通知我方,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行为并非其自称的中止履行合同,而是向卖方转嫁责任,是其违约的体现.

原告代理人:我方在停开信用证前后有过多次和被告方交流照面.例如:我方曾经先后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而卖方也一再要求我方提高价格,以抵免英镑贬值给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卖方的这一行为已经向我方表明,若我方不提高价格,则拒绝发货,而我方的拒绝无疑是中止履行前的通知,退一步讲,即使我方在通知义务履行上有纰漏,而卖方也未在2003年4 或5月部分交货后向我方发出通知,未通知我方继续开立信用证,因此即使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成立,开立新信用证的行为也是直接由被告因不交货而违约且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的,后果应是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理的。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分批交货下的根本违反合同主要是:卖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可以预期卖方将对其以后的货物根本违约,或者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在本案中,我方显然不符合这三个要件,故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解除合同.

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根本违约的认定需要从客观上的违约严重程度和主观上的可预见程度上综合考虑.被告方仅交付了6批货物中的2批,而且还是延迟交付,并且被告作为一家知名的国际贸易公司,应当能预见到我方损失.因此,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被告已经根本违约.依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消合同:一,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二,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在本案中,我方已经在04.11.16函告被告方,要求其在45天内必须交货,否

则将提请仲裁或申诉,而在这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卖方仍然未能交货,因此,我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

被告代理人: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对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我方无法预见到原告遭受的损失,即2003年6月29日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所以我方不应承担此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买方没有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按合理的价格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可以通过货物的时价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我方在解除合同后没有购买替代物,故可以适用解除合同时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而被告做为一家综合性的贸易公司,应该能预见到我方的损失,所以,我方要求的按照2003年6月29日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748000英镑进行赔偿是合理的,望法院充分支持我方要求.

被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适用货物时价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如果买方接受了货物,则应按照接受货物时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来进行赔偿.所以我方的赔偿数额应计算2003年4月5月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原告要求的6月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明显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我方认为应各自承担50%.签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予以考虑我方要求. 审判员(陈光创):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陈光创):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既然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其他辩论意见,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我们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现在休庭合议!

审判长:继续开庭。原告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被告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国际货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闭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全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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