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2022-05-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探析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法在刑事法的教学中被广泛采用,但却存在着诸如案例选择不够精练典型、角色分工缺乏实情仿真、偏重庭内环节而忽视庭外环节等问题。诊所式教学法具有独特的优点,但其与我国实践存在冲突,我们可以借鉴诊所式教学法的合理内核,进行符合目前法学教学现状的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尝试。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

[

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明确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很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这表明中国的法学教育正在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转变,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恰恰迎合了这一发展趋势,被各高等院校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学教学中,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对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认知的不足,具体操作的原因及模拟法庭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一些法学院校引进了诊所式教学法,但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的现实境况下,也存在着水土不服的困境,笔者主张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主,引进诊所式教学法的理念与合理做法,形成具有特色的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而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最大功用。

一、当前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我们可以从静态和动态的统一上来理解,即在静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硬件;在动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过程。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本质上是指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模拟案件审理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过程的统一。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实现了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发展的融合。

但是,当前刑事模拟法庭教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案例选择不够精练典型。由于选取案例不精,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第二,角色分工缺乏实情仿真。在刑事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控辩双方对案情的了解是依赖于指导教师或组织者的介绍,因此这时控辩双方的地位及作用跟其实际生活中的律师无异,而此时真正行使控辩职能的是这次模拟法庭的组织者。第三,偏重庭内环节而忽视庭外环节。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工作,如授权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调查证据等环节,在模拟法庭中无法体现。第四,忽视其他参与人的表现。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判过分注重控辩双方的表现,对法官的知识水平、审案技巧、法庭的驾驭能力及书记员的表现能力有所忽视。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常见的刑事模拟法庭教学范式进行一定的革新,革新的重点应该放在模拟法庭的庭外程序中。而诊所式教学法就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二、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与不足

法律诊所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院。经过40多年的推行,美国有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所谓法律诊所教学(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指参照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目的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首次在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了相关选修课程,经过8年左右的时间,我国目前已经有60多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换位的课堂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往往是课堂上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是谈话、发表意见的主角。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课堂上没有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2)真实的案件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3)鲜明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课上课下的交流,随时随地的指导,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诊所教学方法的精髓就是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4)现实的律师思维。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

但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仍然具有局限性,表现为: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单一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无疑会导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在中国法律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并不仅仅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而是包括各种各样的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行政执法官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等。第二,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教学成本较高,它的开展需要相当的物质条件支持,包括场所、设备等。而经费不足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律诊所”。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师资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在中国,各法学院系教师的整体水平还较低,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有的教师甚至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专门教育,拥有律师资格证的更少。很多人不能适应此项工作的要求。第四,中外教学环境存在很大差异,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学在我国的开展具有局限性。

三、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应用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模拟法庭教学法,还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不足,我们不应对其作用与功能进行不适当的夸

大。那么,能否找到充分发挥二者优势又避免其弊端并符合目前教学实际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呢?笔者以为,从各高等院校的实际出发,借鉴诊所式教学法的合理内核,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即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不失为一种新的教学法的尝试。

所谓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来源于实践,模拟法庭的教学不限于法庭审理阶段,而是延伸于案件办理的始终,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虚拟的扮演律师、当事人、证人、政府官员及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各种角色,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调查、侦查、谈判、辩论、调解以及审理等。该种教学法的实质是扩大模拟法庭的教学范围,摆脱模拟法庭传统教学中的形式主义倾向,吸收了诊所式教学中的真实性、实践性和变动性等特点。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还在于教师完全可以控制场景,可为最理想的教学目的来设计学生的活动。模拟训练后,教师和学生一起对同学们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评价,每个学生都有机会评价自己的表现和其他同学的表现。

我校自1999年设置法学本科专业以来,一直重视模拟法庭教学,2007年更是投资近100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模拟法庭和刑侦实验室,设施完备,功能完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教学中的作用,我们大胆进行了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尝试,具体做法为:

第一,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坚持来源于实践的原则。这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将基层法院的真实案件引进我校模拟法庭进行审判,使学生不出校门就能感受到法院如何审理案件。我们与学校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每学期均邀请法院在模拟法庭审理本辖区的真实刑事案件,使学生能够近距离的接触审判过程。二是选择教师在从事兼职律师过程中办理的真实案件作为案例。我校有多名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从而使得真实案例的获得成为可能。真实案件的获得又使诊所式模拟法庭的运作具备了前提条件。

第二,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强化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使学校成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进而使法学实践教学活动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2005年我们正式与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成立了盐城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年市法律援助中心都会向我们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些案件的办理均由我校从事兼职律师的法学教师办理,而我们要求教师在办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使用诊所式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来。

第三,我校从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是兼职律师,且必须是从事过刑事诉讼实务的教师。在接受到法律援助案件以后,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便开始了,教师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学生系统介绍会见、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以及诉讼等全面的实践环节,让学生在每个环节中都进行刑事法案例的演练,扮演不同的角色,并及时给予评价。这样就避免了模拟法庭仅仅模拟庭审和诊所式教学仅仅模拟律师的局限。学生熟悉了各个环节,体验了各种角色,学习兴趣与效果大增。当然,所有的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都是在设施先进的模拟法庭和刑侦实验室里进行的,包括接待室、调解室、评议室以及有审判大厅,学生被分成不同小组,教师全程指导。比如,我们从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一个真实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教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参加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的学生,并让学生分别确定自己的角色,写出自己模拟前的准备书。这些角色包括法官,检察官,委托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受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刑警等等。接着,教师与角色定位为辩护人的学生将在模拟法庭的接待室里一起接待真实的委托人,对于无法让学生直接参与的内容,如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真实庭审等,将由指导教师根据案件真实办理的情况,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模拟完成,这种模拟是全方位的,并且因案件的不同而有区别,可以从刑警去案发现场调查开始,直至受害人家属与其诉讼代理人的会见、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的会见、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对案情的调查、谈判以及案件的庭审等各个环节。在这样的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中,由于案件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学生非常投入,在模拟法庭的每个角落,都可以看到唇枪舌战的激烈场面,效果甚好。

第四,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先让学生自我评价,再要求学生互相评价,最后教师对学生进行客观的评价。评价内容是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考量学生是否具有担当某一角色的实践能力,最终教师给学生打分并提出改进建议。

上述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教学法的功效还需更进一步检验,但我们相信在目前无法仿效美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诊所式法学教学的情况下,这种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它既可以弥补现行模拟法庭教学的不足,也可以培养学生今后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实践能力,完全符合我国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值得尝试。

[责任编辑:王贤]

作者:陈 群

第2篇:模拟法庭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探索和应用

摘 要: 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是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模拟法庭应用于刑事实体法教学,对充实刑事实体法实践性教学内容,提高刑事程序法模拟法庭效果,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提升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模拟法庭在实体法教学中的应用也有相应的要求。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刑事实体法教学 应用

我国法学教育肩负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使命,在此背景下,法学院校进行了诸多实践性教学的探索,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不断运用于法学教学中。然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需要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在从事刑事法教学的过程中,认为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引入刑事实体法教学中不失为一种比较适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一、刑事实体法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与特点

模拟法庭,又叫假设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显著的实效性受到各法学院校的青睐。根据调查,凡法学高等院校及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非法律专业类的高校,均不同程度地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更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等特点。①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同属于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因此,在教学目的、内容、过程、作用等方面具有诸多共同点。

此外,两者也存有差异。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作为主要内容,尤其以法庭辩论作为重点,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这一刑法的基本内容展开对抗,法庭辩论也不拘于正式开庭中一轮或两轮的有序辩论,允许学生就争议问题展开多轮辩论。同时辩论内容除了围绕案情本身展开以外,还可以就案情本身涉及的实体法问题进行理论和学术的探索和争论。因此,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注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它不以诉讼程序的完整和流畅为目标,无需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作为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模拟法庭,它主要偏重于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更注重诉讼程序的技巧训练,其过程一般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合议和宣判等五个环节。虽然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没有刑事程序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那样有较多程序操作上的要求,但就实验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对法律运作的难度而言,前者并不亚于后者,因为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如何,最终都是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二、刑事实体法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1.丰富和完善实体法的实践性教学内容。由全国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实体法有10门,实体法构成法学专业的知识核心。在实体法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教学。大多数情况是由教师进行一些简明扼要的讲解来达到所期望的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举例教学。也会在刑事实体法课程教学中安排专门的案例分析课(即案例讨论),由教师将案例提供给学生,然后学生对该案例发表分析意见,学生有一定的主动参与,但主导者依旧是任课教师,离学生全面而主动地参与案件实例分析尚有一段距离。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将未经剪接的原生态案例提供给学生,由控辩双方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提出对事实的认定依据和分析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定性发表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没有分歧,接下来就是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开展辩论。与一般的案例讨论相比较,模拟法庭的综合程度高,难度系数大,学生的参与性更强,由参与人员发现其中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并找出解决的途径和依据,教师在其中充当观察员和评论员的角色。并且由于模拟法庭极具对抗性,可以避免案例讨论中的冷场,是一种高水准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2.提高刑事程序法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在现行的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进行,是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而不是或一般不是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来开展(据我所知,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的并不多)。模拟法庭是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环节和步骤的一种手段,学生更多地关注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完整与流畅,而对实体法方面的内容的关注则较少,经常会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而教师因为课时不够或研究方向等原因,也会偏重于对模拟诉讼中程序的关注,淡化对实体法的运用。同时,程序法模拟法庭所用的案例在实体方面大都案情简单、难度较小、争议不大,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而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处理,既要由刑法等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手段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专门性训练。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质证(事实上也是辩论,只是局部而已)和辩论为主,而法庭质证和辩论对参与各方来说都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对控方而言能否搞好此阶段的辩论关系到公诉的成败;对辩方而言,则关系到辩护的成效如何,对审判长而言则影响判决质量。通过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为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的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3.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表达和辩论能力。辩论,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如证明真伪、明辨是非、形成共识、达成妥协或争取支持等),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如同一法律体系、公认的学术理论、相同的事物背景等),运用公认逻辑规则进行的举证和辩驳。典型的辩论场合如选举辩论、立法辩论、法庭辩论、学术辩论、决策辩论等。②分析和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和归宿,虽然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并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能力的全部,但却是做好法律专业工作必备的素质。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对庭审结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然而我们现行的教学中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训练。一个不善表述的人,在法庭上不可能表现很出色。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环节作为重点,通过辩论环节的强化训练,在加深实体法知识掌握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提高其表达和辩论的能力。

此外,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将来不仅可能从事各类法律专业职业,而且可能从事非专门性的法律专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这一相对热门专业录取的学生人数将会更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将会更大。在某种意义上,法学专业教育或许对学生来讲只是一种就业的教育资历证明③。因此,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涉及的知识面广,参与的人数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学生多参与这样的活动,可以促进知识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三、刑事实体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建构

1.适用范围。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既可以在刑法学教学中运用,又可以在刑事证据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还可以在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等课程的刑事部分进行。适用时间和次数,既可以在这些课程教学的中间针对某个专题进行,又可以在这些课程即将结束时进行;次数的多少可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专题性的模拟法庭可以进行多次,涉及知识点多、综合性强的模拟法庭考虑到活动效果,一般以一到两次为宜。

2.案例的选择。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由于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的需要,一般不选择难度大的案例。否则就会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而影响模拟法庭的审理效果。而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一般应当选择那些可辨性较强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争议的边缘性刑事案例。以这种边缘性的非典型性刑事案件作为实体法模拟法庭的素材,可辩论的内容多,拓展空间大,参与的各方学生都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学生既能阐述法学的基本原理,形成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又能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之建议。

3.具体步骤。实体法中模拟法庭的一般程序是:第一,布置案情。案件材料的内容一般只是提供案例情况和双方的基本证据,不必完整。第二,组织准备。案件材料分发后,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己安排时间表,确定相关人选。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寻找争议点、把握事实、寻找适用的法律、准备开庭的各种材料。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的总结与点评。第三,开庭辩论。刑法学等实体法课程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之前或同时开设,因而与程序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有所不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主要是对实体法内容展开,侧重于实体部分。同时,作为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铺垫,在模拟庭审中,一方面要遵循正式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出实体法模拟法庭灵活、方便、耗时少的特点,庭审中不必强调程序的面面俱到,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内容,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厘清相关的实体法问题。第四,庭后点评。点评是模拟法庭必须环节。在教师点评前,可以由参与者自己分析总结,也可以同学间相互点评判断,教师最后点评总结。第五,教师的定位。模拟法庭不在于最后的结论正确与否,也并不一定需要有确定的答案,重要的是使学生获得识别案件事实的能力、把握刑事案件关键点的能力、确定刑事案件性质的能力、运用法学原理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是设计师、领导者和监护人。教师不宜过多参与其中,否则便容易造成学生“学而不思、做而不思”。

4.刑事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由于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对实体法知识的运用是依托模拟法庭审理的形式进行的,而庭审程序在此时学生尚未学习和掌握。教师应当在前期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程序知识讲解和辅导,组织学生观看示范法庭,使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有初步的了解。第二,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教师的付出更多。从模拟审判过程看,案情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又依靠形式表现出来,模拟法庭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尝试,虽然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对程序的要求低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这是对学生而言的,对教师而言,投入的精力会更多,对此,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奉献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机制。

四、结语

庞德说过,法律人才“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中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④。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并非易事,实践性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方面的功能无可替代。在模拟法庭教学法成为业界公认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86-187.

②冯慧.现代司法理念下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检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http://www.kaiyuels.com,2008-7-15.

③邵俊武.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教学的思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71-78.

④[美]庞德.法律与法学家——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宪政政府中的地位.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6.

作者:沈柳兰

第3篇: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大陆法系模拟法庭剧本

一,开场

(书记员入场)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发言、提问。

五、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站在座位前,不得坐下)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下)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李宁到庭。

(法警带被告入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李宁:我叫李宁,汉,男,出生于1970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专文化,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南京“正麟”演艺吧业主,住南京市桃叶渡37号301室. 审判长:被告人请坐。江苏省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开庭,依法对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宁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赵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共同组成。书记员杨东廷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依法通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张帆、马丽雅两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宁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被告人又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质证阶段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弧形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5、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李宁: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宁,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宁: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李宁,男33岁,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市秦淮区人,身份证号:522321197101794911.原系红都酒吧老板,住职工宿舍。被告人李宁因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南京市公安厅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宁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明表明: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还查明,今年刚满20岁的江苏泗阳男孩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经过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起诉李宁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张军、沈某,魏某,Darling,赵某的证言

3、物证:大量的召公关先生的传单

4、照片:从红都酒吧里传出客人自拍卖淫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组织多人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 公诉人签字:蒋文敏 贾明星 审判员:被告人李宁,请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李宁:嗯„„我想说我没有犯公诉方指控的罪,我的酒吧服务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当然也不排除同性恋,而且,由于人们对他们的不理解,缺少关心,还用有色眼镜看他们,我从内心为他们着想,所以就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至于他们之间有没有发生性服务,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有吧,但也是他们之间自愿发生的,因为那涉及顾客的隐私,我就没有过问,我可是从来没有组织他们去为顾客提供性服务! 审判员:辩护人请就起诉书进行答辩。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蓝天律师事务所张帆、马丽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接受了本案当事人李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资料,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走访了有关证人,获得了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李宁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酒吧的活动,而并非公诉人所说的组织卖淫,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组织卖淫罪,《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并未承认自己有组织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红都”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这一犯罪事实。因为我方当事人要求酒吧的公关先生主要服务内容为“坐台”,即为顾客提供陪酒、聊天等正常的服务,并无性交易。所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满足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其经营的红都酒吧的账本,经核实并没有起诉书中指控的相关卖淫活动的收益,至于公关先生收取的客人小费是他们自己的收益,与我方当事人无关。故不存在“组织”这一说法。

再次,证人张某在其证言中否认了曾与顾客发生性行为,“卖淫”一词无从谈起,并且他明确说了有关卖淫的服务内容不是李宁的规定,是顾客自己提出来的。而且他为顾客提供的程度轻微的服务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非我方当事人强迫或指使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雇佣男公关为客人服务属于正常经营酒吧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请求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还我方当事人的清白与公道。

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马丽雅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对被告进行发问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经营“金麒麟”酒吧的? 李宁:我是从2003年1月开始的。

公诉人:你招募的公关先生具体的业务是什么? 李宁:就是和一般酒吧服务员一样出台,坐台呀

公诉人:你能解释一下你们公关先生出台,坐台是什么意思?

李宁:就是陪酒聊天呀,至于其他的,他们私下的特殊行为,那是他们的个人隐私,我也不会过问。

公诉人:你们酒吧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你承认吗?

辩护人:抗议,审判长,公诉方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诱导性询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询问方式。

公诉人:被告人,你酒吧的公关先生与来酒吧的同性恋顾客发生性行为,你是否从中受益? 李宁:当然没有,我们酒吧公关先生为同性恋顾客提供服务,他们高兴付以小费,这是他们自己的收益。

公诉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要问被告的问题? 辩护人:审判长,有。李宁,如果你酒吧的公关先生与来酒吧的顾客发生性行为,是你要求的工作内容吗? 李宁:当然不是了。我要求的工作内容就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等等一些完全合法化的行为,性行为,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辩护人:你的公关先生在服务过程中是否会收取客人的小费?

李宁: 这个一般情况应该是会的。因为他们从事服务行业的,客人高兴给点小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辩护人:那他们收取的小费会给你上交吗?

李宁:这个肯定不会了。这是他们服务过程中收取的,是客人高兴给的,我都不知道具体情况跟数额,怎么能让他们上交呢?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收益了。 辩护人:你酒吧的公关先生说如果客人要求出台而不出台的话就会受到殴打,有这回事吗? 李宁: 啊?这个我完全不知道啊。这应该是他自己跟酒吧某个工作人员的私事儿引起的吧?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辩护人:那你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李宁: 没有没有。我都完全不知道这事儿,又怎么会去规定这些呢。 辩护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三、法庭举证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举证。首先就第一个待证事实“李宁招男公关是否是为了提供性服务”进行举证。公诉方,对于此待证事实你方是否有证据出示或有证人到庭?

公诉人:有。我方请求法庭准许酒吧服务员张军出庭作证,以证明李宁招男公关是为了提供性服务。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张军入庭)

证人姓名 年龄 籍贯 ? 张军:我叫张军,20岁,安徽人。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张军: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张军你听清楚了吗?

张军: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请问证人张军,你在金麒麟酒吧最主要的工作是什么? 张军:坐台,出台,为同性恋者提供一些特殊服务。 公诉人:能举个例子吗?

辩护人:抗议,问题涉及到证人隐私。

审判长:抗议无效,请证人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 张军:2003年7月左右吧,李宁叫我出台去陪一个叫Darlling的人,我就和Darling到了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房里,他让我提供性服务,我拒绝了,给他提供了相关的比较轻微的服务,他付给了我200元。

公诉人:如果客人要求出台,你拒绝的话会怎么样? 张军:会受到殴打和罚款,有时会扣押身份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方问题已经问完了。从证人的证言里我们可以看出李宁酒吧招公关先生提供了性服务,并且从中受益。危害性极大。 审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进行质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张军发生这种情况时,你是受你的老板指使的吗? 张军:是的,是他让我出台的。

辩护人:提供性服务也是你老板的意思吗?

张军: 这个我们老板倒没有明确说明,他只要求我出台。 辩护人: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性服务不是你们老板指使的吗? 公诉人:抗议,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诱导询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辩护方注意自己的询问方式。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法警带证人退庭)公诉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公诉人:有,下面我方请求证人Darling出庭作证。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法警带证人D入庭)证人姓名 年龄 籍贯 ? Darling:我叫Darling,34岁,来自澳大利亚。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Darling: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Darling你听清楚了吗? Darling: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Darling,你去过金麒麟酒吧消费吗? Darling:去过。

公诉人:你去那做了什么?

Darling:本来是去喝酒的,到了那后听说有一些对同性恋人的特殊服务,很是好奇,最后我带走了酒吧的一位公关先生。 公诉人:你们离开酒吧后,都做了什么?

Darling:我们到了一个酒店开了一间房,我就要求他为我提供性服务,他拒绝了,但是他向我提供了相关的特殊服务,我付给了他200元。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根据Darling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金麒麟酒吧确实有性交易的行为。

审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进行质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Darling,你刚才说的在酒吧听说的“特殊服务”是什么?

Darling: 就是这个酒吧有男公关,可以“坐台”、“出台”,给同性恋者提供服务。 辩护人:“出台”有说明具体是什么内容吗? Darling:这个倒没有,就只是说有这样一个服务,具体的内容没有听说。 辩护人:与张军发生性行为的要求是你提出来的吗?

Darling: 是的。因为后来到了酒店,我想要进一步的服务,就跟他要求了。 辩护人:他同意了吗?

Darling: 没有。不过他给我提供了另一些程度轻微的服务,之后我给了他200元小费。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问题问完了。根据Darling的证言,可以看出: 第一,我方当事人并未规定自己酒吧公关先生的工作内容有性服务,

第二、公关先生并未与顾客发生性行为,甚至这个要求也是顾客自己提出来的, 第三,这些服务是公关先生自愿提供的。

审判员:请证人Darling退庭,(法庭带证人退庭)公诉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公诉人:有,审判长,现在我们出示一些到过金麒麟酒吧消费的客人提供的在酒店与公关先生进行性交易的照片。由此证明李宁招聘公关先生就是为了给同性恋顾客提供性服务。

(书记员将证据递交给合议庭)

审判员:请法警协助将照片交给被告和辩护人查看。

(法警将照片递给被告及辩护律师查看)

审判员:被告及辩护人,对此照片有何异议?

辩护方:有异议。

1、由于照片背景灯光昏暗,不够清晰,无法辨认照片中的人是否是我方当事人酒吧的公关先生。

2、虽然照片中反映出了一些色情信息,但并没有体现性交易。并且照片并不能证明这是由我方当事人指使的。

审判员:公诉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公诉方:没有了。

审判员:辩护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辩护方:没有。

审判员:此待证事实待本合议庭评议后再行认定。下面继续法庭调查,就第二个待证事实“李宁是否利用男公关为同性恋顾客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进行举证。公诉方你方是否有证据出示或有证人到庭?

公诉人:有,我方请求张某再次出庭作证。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张某入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张军你听清楚了吗? 张军: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张军你在酒吧出台,坐台,会从客人那获取消费嘛? 张军:这是当然会的。

公诉人:你获得的小费是个人收入还是上交给你们老板了。 张军:有一部分是自己留下来大部分交给老板。

公诉人:你要上交的小费是陪客人喝酒、聊天的还是提供特殊服务的部分。 张军:主要是提供性服务那部分吧,陪酒那小部分自己留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从上述证人证言我们得出李宁所开的酒吧为同性恋提供特殊服务是收钱的,不是单纯的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而是借酒吧为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同性恋卖淫。 审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提问进行质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没有问题。 审判员:请证人张军退庭,(法警带证人退庭)

公诉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员:辩护方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辩护人:我方请求赵琳出庭作证。

审判员:准许。请出证人。(法警带证人赵琳入庭)证人姓名 年龄 籍贯 ? 赵琳:我叫赵琳,27岁,南京人。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赵琳: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赵琳你听清楚了吗? 赵琳: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辩护方可以发问了。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证人赵琳,你在酒吧里担任什么职务? 赵琳: 财会

辩护人:酒吧的经营状况怎么样?

赵琳:开始的时候因为老板没有经验,导致经营状况并不怎么景气,后来渐渐的有了一些起色,现在的情况还不错。

辩护人:酒吧的日常收益主要有哪些?

赵琳: 主要有客人消费的酒水,请公关先生出台所付的费用等收益。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根据证人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酒吧的收入不包括控方所指的特殊服务。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提问进行质证。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赵琳,你刚才说你们老板起初经营酒吧没有经验生意不好,那为什么后来酒吧生意变好了呢? 赵琳:因为我们改善了一下经营方式。

公诉人;你能具体说一下你们是怎么改善经营方式的吗?

赵琳:就是我会叫一些我的朋友来玩,我的这些朋友里面大多数都是同性恋,他们这些人在外面会受到歧视,而在这个酒吧不会,所以后来到这个酒吧的人就越来越多了。 公诉人:那你的意思是说你们酒吧的生意变好是因为这些到酒吧消费的同性恋顾客吗? 赵琳:对啊!金麒麟酒吧为同性恋顾客提供聚会场所,所以生意好多了。 公诉人:你们为同性恋顾客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什么? 赵琳:出台,坐台,陪酒聊天,还有一些特殊服务。 公诉人:公关先生出台,坐台是指提供性服务吗? 辩护方:抗议!公诉方的提问纯属猜测,没有事实根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公诉人继续提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请证人赵琳退庭,(法警带证人退庭)辩护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人到庭?

辩护人:有,我们有物证要出示。这个是李宁所经营酒吧的账本,上面清楚的记录了酒吧的收入情况。

(书记员将证据递交给合议庭)

审判员:请法警协助将账本交给公诉方查看。

(法警将照片递给公诉方查看)

审判员:公诉方对此账本有何异议?

公诉人:我方对账本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这是由被告单方面提供的,所以我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法庭实施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审判,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李宁组织卖淫案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就本案发表一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以充分考虑:

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冷某,刘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酒吧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恋嫖客带至本市新富大酒店从事同性恋卖淫活动。

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被告人李宁03年以来长期组织多人卖淫,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社会治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气和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李宁以开酒吧为名,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以招募、雇佣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

李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请法院予以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 李宁:我前面都说过了,我只是想为那些受人歧视,得不到公平对待的朋友们提供一个放松的场所而已,至于顾客之间有什么其他的交易,那是他们的自由,我无权干涉。我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好意,居然„„唉,不说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方发表意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我在被告自行辩护的基础上补充说明几点:

第一,组织卖淫罪在《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是,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我方当事人的在供述中说了他并不知道自己的公关先生与客人之间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并且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他并没有参与,更没有组织。所以公诉方所指控的这条罪名无从成立。

第二,证人张军的证言中提到“不去出台就要受到保安的殴打”,我方当事人表示对此并不知情,我认为这是张军与酒吧其他工作人员的私人纠纷,与我方当事人无关。

第三,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也包括男人。我认为刑法条文规定的含义是女人向男人、也包括男人向女人的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关于男同性恋,汉语中有“鸡奸”一词,我国刑法原本有惩罚鸡奸的规定,现行刑法已将它除罪化。从整体解释方法来看,既然男性的同性性行为已非罪化,刑法第358条的惩罚对象就不可能包括男性的同性性行为。我认为,无论在我方当事人手下的公关先生是否与顾客发生性行为,公诉方用“卖淫”一词指控的罪名显然是不合理的。

故我们认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

审判长:现在进入互相辩论阶段,请控辩双方就第一辩论焦点“李宁是否组织了其公关先生进行了性行为的交易活动”进行辩论。

公诉方:谢谢审判长,审判员,我方认为李宁组织了公关先生进行性交易行为。李宁以登报等方式招募,雇佣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并安排公关先生坐台、出台,在酒店与同性恋顾客进行性交易,由此可以证明李宁确实组织了公关先生进行性交易。

辩护方:根据我方当事人的供词可知,就是因为去金麒麟酒吧的顾客大多数都是男性,为了避嫌所以刻意少招女性公关,而是招了公关先生。至于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这是每个经营者都必定要做的事情,并没有什么特殊与不妥之处。还有,种种证据已经表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制定有关性交易的规定,公诉方的说法未免也太过于牵强附会了。

公诉方:我方承认,从金麒麟酒吧的业务账本中可以看出,其顾客几乎全为男性是事实,辩方律师刚才也提到李宁是为了避嫌才少招女服务员的。但“少招女服务员”与没有女服务员一样吗?从李宁所招的“清一色”男公关的事实行为可知,李宁是利用男公关招揽顾客。 辩护方:我方当事人招“清一色”的男公关,这只是一种经营策略,无可厚非,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而且我方当事人酒吧中的顾客主要是同性恋者,他们在社会中备受歧视,而我方当事人经营的金麒麟酒吧,对同性恋者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为他们提供正常的服务、这并不能证明就有性交易行为吧?

公诉方:此前我方证人张军已经证明同性恋顾客Darling要求他提供性行为,虽然我方证人张军拒绝了,但不能否认在此之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要求,也不能否认公关先生与顾客之间没有进行性交易。

辩护方:公诉方所说的张某与Darling之间发生性交易并不属实。公关先生的除“坐台”以外的其他工作内容是由客人要求的,并不受我方当事人控制,这纯属个人行为,并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不是由我方当事人组织的。 公诉方:但是李宁对公关先生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文规定。

辩护方:我方当事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只限于公关先生“出台”、“坐台”,并不包括其他,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有组织的意图。

审判长:公诉方和辩护方对此辩论焦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公诉人:没有了。 辩护方: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请控辩双方就第二个辩论焦点“李宁招募、雇佣男公关与同性顾客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进行辩论。

公诉人: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我方认为,李宁招募大量男公关在酒店与同性恋顾客从事钱与性的交易活动,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持续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方:公诉人明显存在定性错误。第

一、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通过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发生性行为的活动,并不是指同性之间。第

二、无论是大众的理解,还是学理解释,“卖淫”一词都是指妇女出卖肉体,并没有把同性向同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理解或认定为卖淫行为。第

三、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组织卖淫,只是给同性恋者提供了一个自由聚会的平台。 公诉方: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而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而应理解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性交易行为。“金麒麟”酒吧男公关与顾客进行性交易,并收取服务费,构成卖淫行为。

辩护方:公诉人的措辞明显有误,公诉人以上所说的将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做了扩张解释,这是不被允许的。况且即使我方当事人酒吧的公关先生与顾客之间发生性行为,也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进行的,你情我愿的发生性行为,难道是卖淫吗?连卖淫都算不上,更何谈组织卖淫呢? 审判长:请辩护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公诉方和辩护方对此辩论焦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公诉人:没有了。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请公诉方进行结辩陈词。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 我公诉方认为:李宁经营金麒麟酒吧,招募公关先生,有其特殊的目的。根据张军的证词:“‘金麒麟’酒吧强迫我出台,如果我不愿意,就会遭到殴打和罚款,以及扣押身份证件”,可知李宁以正常经营为幌子,其真正的目的是让男公关出台,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并且,以殴打、罚款等方式强迫男公关“卖淫”,以达到营利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 根据赵某的证词,李宁经营“金麒麟”酒吧,刚开始生意不景气,但随着金麒麟变成同性恋聚会的场所,公关先生坐台、出台为顾客提供一些特殊服务之后,其经营状况大大好转,收益很高。其收益与男公关提供性服务有直接的横向关联关系和客观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 张军出台所赚服务费大部分都交给了李宁,这就直接明确的说明了李宁招募公关先生,是为了让他们提供性服务来谋取利润。

李宁确实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募公关先生进行卖淫活动,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恳请贵院支持公诉方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李宁组织卖淫罪。 审判长:请辩护方律师进行结辩陈词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陈述不清、证据不足,与我方当事人无关。我方当事人与证人张军都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为公关先生规定的工作内容并不包括为顾客提供性服务的相关内容,而且他并不知道酒吧内的男公关与同性顾客之间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他并没有参与,更没有组织或者强迫。由此公诉方控告的组织卖淫罪无从成立。

其次,我已经再三强调过关于酒吧其他工作人员殴打张军一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情,更没有组织或者收益,这件事情可能是张军自己的私人问题,与我方当事人无关。

再次,《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对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由此可见,无论我方当事人酒吧的公关先生与顾客有没有发生性行为,都不能以“卖淫”定罪。那我方当事人的组织卖淫罪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最后,我认为,本案实际还牵涉到的同性恋的问题。从目前的道德范畴看,现代人对同性恋者还是采取歧视的态度,他们在社会上实际是一个弱势群体,是需要被保护、被宽容、被平等的对待的。我认为我方当事人在这方面站在了他们的角度,为他们设身处地的着想了。他开办这个酒吧,发现有很多同性恋者来娱乐,他对他们并没有采取大部分人歧视的态度,而是平等的对待他们,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场所,一个可以不被人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的场所,本是一片好心,他何罪之有?至于我方当事人之所以招聘男公关,他在陈述中也提到了,因为来酒吧的大部分是男性顾客,招聘女性公关会有卖淫嫌疑。我认为我方当事人招聘男公关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是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只是一种经营策略,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也完全正常,与“组织卖淫”毫无关系。而且本案并无受害人,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综上所述,我恳请法官先生谅解我方当事人的经营策略,鉴于其并未实施检方所控之罪,对其无罪释放。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合议庭将在以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

五、法庭判决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经做出判决,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刑事判决书(正当营业)

南京市人民法院刑初字8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宁,汉,男,出生于1970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南京“正麟”演艺吧业主,住南京市桃叶渡37号301室。因本案于200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丽雅、张帆

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及被告人李宁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李宁在经营酒吧的过程中,雇佣男公关对同性顾客提供性服务属于组织卖淫罪。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宁具有组织其男公关向同性顾客进行性服务活动并从中牟利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宁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卖淫罪不当,其只是为同性恋者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并没有组织其进行性行为的活动。

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李宁的组织了其男公关提供性行为的服务,也不构成组织卖淫的行为,依法应当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卖淫不当,自己只是为了同性恋者提供一个休闲的场所。经审查及庭辩,而且有在场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被告人李宁亦曾作供述,足以认定。本院对李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开设酒吧,雇佣男公关出台服务。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关于李宁的辩护人提出李宁雇佣男公关并没有强迫其对同性顾客进行性服务,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宁开设酒吧雇佣男公关提供相应的服务,属于正当营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我国刑法第358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宁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爽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11年5月16日

书记员 杨东廷

南京市人民法院刑初字8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第4篇: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 书记员) 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 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孙明亮、第二被告人蒋小平到庭。

(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孙明亮:我叫孙明亮,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孙明亮:我大学文化、是湖北师范学院学生,住在···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孙明亮: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孙明亮: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孙明亮:同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 时收到?

孙明亮: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蒋小平:我叫蒋小平,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 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蒋小平:大学文化,是湖北师范学院学生,住···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蒋小平: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蒋小平: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蒋小平:2011 年 3 月 13 日

(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 时收到?

蒋小平: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 审判长) :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湖北省黄石湖北师范学院模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故意杀人案。合议庭由审判人员张冰茜、石义杰、张强组成,由 张冰茜(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唐霞丽担任法庭记录;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雨峰、王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孙明亮委托,黄石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月先出庭为被告人孙明亮辩护,受第二被告人蒋小平委托,黄石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春兰出庭为被告人蒋小平辩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

54、1

59、160 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孙明亮:听清了。

蒋小平:听清楚了。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孙明亮:不申请。

(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蒋小平:不申请。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来读)

审判长,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 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被告人孙明亮, 蒋小平你们听明白了吗?

孙明亮:听明白了。

蒋小平:听明白了。

(审判长):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孙明亮:一致

蒋小平: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蒋小平退庭候审。 (审判长):(蒋小平退出后)被告人孙明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孙明亮: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亮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孙明亮,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孙明亮: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随身带一把弹簧刀?

孙明亮:我看到它挺酷的就买了下来,我不知道它属于管制刀具。

公诉方:那你是什么时候在哪买的?

辩护人: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 官: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发问。

孙明亮:中午吃饭在八洞的地摊上买的。

公诉人:郭鹏祥四人围攻你时你知不知道蒋小平在哪?

孙明亮:不知道,当时情况太混乱了!

公诉方: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孙明亮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你抽刀时主观想法是怎样的?

孙明亮:当时情急就是为了防身。 辩护人:在你抽刀时有没有料到郭鹏祥会突然倒过来?

孙明亮:我根本不知道!我后来才知道是蒋小平为了帮我拿板砖拍了他一下。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陪审员石义杰:被告人孙明亮,人民陪审员问你,当郭鹏翔他们四人围着你时,你有没有拿刀主动捅向他们?

孙明亮:没有,我只是想吓唬他们让他们不要过来。

陪审员石义杰:(示意审判长讯问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孙明亮退庭,带被告人蒋小平到庭。 (蒋小平到庭后)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蒋小平: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小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蒋小平,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蒋小平: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孙明亮身上带了刀?

蒋小平:知道,我们中午一起出去吃饭的时候我看到他买的

公诉人:你为什么拿砖拍她?

蒋小平:当时我身边就只有砖,没有其他的工具,我只想去救孙明亮。

公诉人:你拿砖拍了他哪?

蒋小平:当时情急,我顺手拍了一下,不知道拍到哪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对被告人蒋小平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带被告人孙明亮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社会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社会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 XXX,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给证人签字,然后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 XXX,请将你当天看到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我和 XX 在打蒋小平,把他打倒在地,看他没有反抗了,我们在他身上补了几脚之后,就去帮另外 两个人了,我们 4 个人打孙明亮的时候,孙明亮抽出了一把刀,直指着郭鹏翔,突然蒋小平在后面拿砖, 拍了郭鹏翔的头,郭鹏翔没有站稳,倒在了蒋小平的刀上

公诉人:那把刀距离郭鹏翔多远?

证人:差不多就贴近胸口了

公诉人:当时孙明亮是说了“我有刀,不要过来。 ”这句话吗?

辩护人:反对,公诉人不能以诱导的方式提问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是,你听到孙明亮说了什么吗?

证人:听到,他说你们不要过来,我有刀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辩护人:有,证人 XXX,请你具体说一下你们当时是怎么打人的? 证人:我们只是想要教训他们一下,并没有狠打

辩护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张强):证人 XXX,人民陪审员问你,当时你们四个人打两位被告人时,他们有没有逃跑?

证人:他们当时打不过,是想逃跑的,不过我们又把他们拦着他们跑不掉。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证人 XXX 的真言你们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孙明亮: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蒋小平: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请证人 XXX 退庭。

(审判长):(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求法庭准许宣读三分鉴定结论。

(审判长):准予宣读 审判长) (审判长):法警蒋三分鉴定书交给被告人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结论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孙明亮:听清,没有意见。

蒋小平: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物证照片以及其他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对证据的内容有无意见?

孙明亮:没有意见。

蒋小平: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我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孙明亮:没有。

蒋小平: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有,请求法庭传证人女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 XXX 到庭作证。证人 XXX,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由辩护人向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你和本案的关系是什么?

证 人:当晚我遭到三名男子的纠缠,而后又有另外两名青年上前阻止并解救了我们。 辩护人:解救你们的是否是台上的两名被告?

证 人:是。

辩护人:在你们被解救之后,那三名男子再走之前有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语或行为?

证 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方继续举证

辩护人:我请求法庭准予证人路人甲出庭作证。

审判长:带路人甲到庭作证。证人 XXX,今天在法庭上,对你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若提供伪证,则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给他签字,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请辩护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你路过时看到些什么?

证 人:我那天刚好路过,看到有四人紧逼猛打一个人,然后那人就抽出一把刀。 辩护人:那人是否是台上的这位被告?

证 人:是。

辩护人:当你看到他抽出一把刀时,另外那四人怎么样?

证 人:那几人仍然进行语言上的挑衅。 辩护人:他抽刀之后有没有去伤害他们?

证 人:没有,他只是叫他们不要过来。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方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是,证人 XXX,他抽出刀是他们有没有停止身体上的接触?

证 人:停止了。

公诉人:双方已停止身体上的接触,是否也拉开了一定的距离?

证 人:是。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你们对证人所说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孙、蒋: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阳台乙出庭作证

审判长:带证人 XXX 出庭作证。

证人 XXX,在法庭上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若提供伪证,将承担 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辩护人:证人 XXX,请将你当天看到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我家住在三楼,听到外面吵闹,我就要走到阳台上往下看,就看到了有一群人在打斗

辩护人:你有没有看到一个人被打倒在一边了?(把蒋小平带上让证人指证)请问是不是他

证人:我没有看清楚脸,不知道是不是他

辩护人:是不是后来就变成 4 个人打一个了?

证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问题进行询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孙明亮, 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孙明亮: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无罪。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孙明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孙明亮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是否需要为自己辩护?

蒋小平:我认为我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我也是无罪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

(审判员陈湛涛):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 被告人孙明亮和蒋小平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及其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有。我方当事人是在被四人紧追猛打的情急之下抽刀自卫,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有,我想补充两点。一.我方当事人并不确切知道孙明亮手上拿着刀,他的行为只是正当防卫,而 且没有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二.我方当事人对于死亡结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需要负刑事责 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 辩论结束。 被告人孙明亮,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 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孙明亮: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蒋小平: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当庭宣判。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孙明亮和蒋小平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

【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审判长):请坐(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孙明亮和蒋小平带上法庭。 ( 法槌)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在遭到郭鹏翔、林小虎等四人 殴打时,出于自卫的目的,其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二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行为性质相 同,具有正当防卫的意思联络,成立共同行为的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 由于郭鹏翔等四人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并未携带任何武器,被告人孙明亮在抽出刀具后应当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郭鹏翔死亡的 结果属于防卫过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蒋小平用砖拍打,孙明亮用刀防卫,这两个原因共同造成 了郭鹏翔的死亡,二人基于共同行为,属于共同行为的防卫过当,均应对郭鹏翔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被 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对两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可以适 用缓刑。现在进行口头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3 条、第 20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67 条第 2 款之规定, 审判长)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明亮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蒋小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 敲法槌)(审判长):请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听清没有?孙、蒋:听清了。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蒋小平带出法庭,现在闭庭。(敲法槌)(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第5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河南城建学院11级法1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制作于20年月日星期)

版权所有盗版必究

(声明:本剧本如与现实案例冲突,请以原案例为准)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河南城建学院文管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

一、请全体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3.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4.不得吸烟,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敲法槌) ! 审: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开始说)现在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

被:

审: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

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

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刑诉(20)号

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二0年月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

述, 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

被: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

被:

公:

被: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公:

辩;

公:

审:公诉方有无补充发问

控: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补充发问

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到庭,由他来证实被告人是在的

犯罪事实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 职业 家庭住址 ?

证: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

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证:

公:

证:

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

证:

辩:

证:

辩: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对于以上证人证言有无疑义?

被:没有

审:请证人查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时书记员将庭审笔

录交由证人查看)

审:(待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说)证人可以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词·······)

(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

审:被告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

审: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没有了

审: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法庭总结出如下

争议焦点:

一、

二、

请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言。

公: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

辩:

公: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有,

公:

辩:

审:辩护人有无其他新的辩解

辩:还有,

公:

审: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辩护意见?

辩:没有了。

审:公诉方还有无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公: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无意见需要补充?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

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和陈述。

被: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

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停顿十来秒钟后)书记员先上庭。

书:请全体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待控辩双方到位之后开始说)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请坐下

审:传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到位之后开始说)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河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开始站起来,同时书记员说“全体起立”)

一、

二、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年月日

书记员

书:(等判决书念完之后,法官坐下了,开始说) 请坐下

审:(念完判决书后坐下,等到全体坐下后开始说)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人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非常气愤的说)我对结果不服,我一定要上诉

审:被告人,你的上诉请求已经记录庭审笔录,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庭审到

此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制作人: 哈哈哈

20年月日

第6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

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1

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 审判长:

2

3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5

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 (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年法刑初字第5号

6

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15年3月24日

7

第7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听清楚。

审:被告人李超,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超: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伟,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伟: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 4月 11日生,汉族, 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岁,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中午12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裁纸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 (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王伟,张明认识?

李超: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

李超: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张明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李超: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裁纸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李超: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裁纸刀吗?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 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伟: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李超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王:是的,我已经欠张明很多钱了。这样可以还张明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

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李超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

辩护三:有。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带证人乙。(带上)证人,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乙: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23岁了,在软件公司上班。

审: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完)请证人退庭。(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裁纸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超,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李超:我请求法庭对我抢劫罪轻判

王伟:没有

张明:我要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李超在逼迫的情况下抢走被害人的背包。其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张明胁从参与犯罪,且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

张明:听清了。

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毕)请公诉人及辩护律师退庭(退毕)请被告退庭。

第8篇: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审判: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没有。 审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审判:什么民族。 被告:汉族。 审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学。 审判:从事何种职业。 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杀人。 审判:具体时间。 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被告:收到了。 审判:何时收到。 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原告是否听清。 霜:听清了。 审判:是否申请回避。 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 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 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 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 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 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 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 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

(罗洁上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 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 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 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 。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 审判:请证人入庭。 (证人聂颖入庭) 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 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 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 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 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 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 (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 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 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 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审判员:王琴 龚美娟 2013 年11月18日 书记员:谢伟瑜

上一篇:it信息服务合同下一篇:简单维修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