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事模拟法庭

2022-07-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案例刑事模拟法庭

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探析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法在刑事法的教学中被广泛采用,但却存在着诸如案例选择不够精练典型、角色分工缺乏实情仿真、偏重庭内环节而忽视庭外环节等问题。诊所式教学法具有独特的优点,但其与我国实践存在冲突,我们可以借鉴诊所式教学法的合理内核,进行符合目前法学教学现状的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尝试。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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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明确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很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这表明中国的法学教育正在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转变,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恰恰迎合了这一发展趋势,被各高等院校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学教学中,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对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认知的不足,具体操作的原因及模拟法庭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一些法学院校引进了诊所式教学法,但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的现实境况下,也存在着水土不服的困境,笔者主张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主,引进诊所式教学法的理念与合理做法,形成具有特色的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而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最大功用。

一、当前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我们可以从静态和动态的统一上来理解,即在静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硬件;在动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过程。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本质上是指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模拟案件审理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过程的统一。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实现了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发展的融合。

但是,当前刑事模拟法庭教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案例选择不够精练典型。由于选取案例不精,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第二,角色分工缺乏实情仿真。在刑事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控辩双方对案情的了解是依赖于指导教师或组织者的介绍,因此这时控辩双方的地位及作用跟其实际生活中的律师无异,而此时真正行使控辩职能的是这次模拟法庭的组织者。第三,偏重庭内环节而忽视庭外环节。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工作,如授权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调查证据等环节,在模拟法庭中无法体现。第四,忽视其他参与人的表现。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判过分注重控辩双方的表现,对法官的知识水平、审案技巧、法庭的驾驭能力及书记员的表现能力有所忽视。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常见的刑事模拟法庭教学范式进行一定的革新,革新的重点应该放在模拟法庭的庭外程序中。而诊所式教学法就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二、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与不足

法律诊所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院。经过40多年的推行,美国有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所谓法律诊所教学(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指参照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目的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首次在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了相关选修课程,经过8年左右的时间,我国目前已经有60多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换位的课堂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往往是课堂上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是谈话、发表意见的主角。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课堂上没有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2)真实的案件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3)鲜明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课上课下的交流,随时随地的指导,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诊所教学方法的精髓就是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4)现实的律师思维。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

但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仍然具有局限性,表现为: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单一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无疑会导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在中国法律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并不仅仅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而是包括各种各样的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行政执法官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等。第二,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教学成本较高,它的开展需要相当的物质条件支持,包括场所、设备等。而经费不足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律诊所”。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师资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在中国,各法学院系教师的整体水平还较低,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有的教师甚至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专门教育,拥有律师资格证的更少。很多人不能适应此项工作的要求。第四,中外教学环境存在很大差异,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学在我国的开展具有局限性。

三、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应用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模拟法庭教学法,还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不足,我们不应对其作用与功能进行不适当的夸

大。那么,能否找到充分发挥二者优势又避免其弊端并符合目前教学实际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呢?笔者以为,从各高等院校的实际出发,借鉴诊所式教学法的合理内核,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即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不失为一种新的教学法的尝试。

所谓刑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来源于实践,模拟法庭的教学不限于法庭审理阶段,而是延伸于案件办理的始终,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虚拟的扮演律师、当事人、证人、政府官员及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各种角色,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调查、侦查、谈判、辩论、调解以及审理等。该种教学法的实质是扩大模拟法庭的教学范围,摆脱模拟法庭传统教学中的形式主义倾向,吸收了诊所式教学中的真实性、实践性和变动性等特点。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还在于教师完全可以控制场景,可为最理想的教学目的来设计学生的活动。模拟训练后,教师和学生一起对同学们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评价,每个学生都有机会评价自己的表现和其他同学的表现。

我校自1999年设置法学本科专业以来,一直重视模拟法庭教学,2007年更是投资近100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模拟法庭和刑侦实验室,设施完备,功能完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教学中的作用,我们大胆进行了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尝试,具体做法为:

第一,模拟法庭案例的选取坚持来源于实践的原则。这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将基层法院的真实案件引进我校模拟法庭进行审判,使学生不出校门就能感受到法院如何审理案件。我们与学校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每学期均邀请法院在模拟法庭审理本辖区的真实刑事案件,使学生能够近距离的接触审判过程。二是选择教师在从事兼职律师过程中办理的真实案件作为案例。我校有多名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从而使得真实案例的获得成为可能。真实案件的获得又使诊所式模拟法庭的运作具备了前提条件。

第二,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强化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使学校成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进而使法学实践教学活动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2005年我们正式与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成立了盐城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年市法律援助中心都会向我们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些案件的办理均由我校从事兼职律师的法学教师办理,而我们要求教师在办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使用诊所式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来。

第三,我校从事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是兼职律师,且必须是从事过刑事诉讼实务的教师。在接受到法律援助案件以后,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便开始了,教师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学生系统介绍会见、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以及诉讼等全面的实践环节,让学生在每个环节中都进行刑事法案例的演练,扮演不同的角色,并及时给予评价。这样就避免了模拟法庭仅仅模拟庭审和诊所式教学仅仅模拟律师的局限。学生熟悉了各个环节,体验了各种角色,学习兴趣与效果大增。当然,所有的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都是在设施先进的模拟法庭和刑侦实验室里进行的,包括接待室、调解室、评议室以及有审判大厅,学生被分成不同小组,教师全程指导。比如,我们从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一个真实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教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参加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的学生,并让学生分别确定自己的角色,写出自己模拟前的准备书。这些角色包括法官,检察官,委托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受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刑警等等。接着,教师与角色定位为辩护人的学生将在模拟法庭的接待室里一起接待真实的委托人,对于无法让学生直接参与的内容,如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真实庭审等,将由指导教师根据案件真实办理的情况,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模拟完成,这种模拟是全方位的,并且因案件的不同而有区别,可以从刑警去案发现场调查开始,直至受害人家属与其诉讼代理人的会见、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的会见、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对案情的调查、谈判以及案件的庭审等各个环节。在这样的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中,由于案件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学生非常投入,在模拟法庭的每个角落,都可以看到唇枪舌战的激烈场面,效果甚好。

第四,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先让学生自我评价,再要求学生互相评价,最后教师对学生进行客观的评价。评价内容是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考量学生是否具有担当某一角色的实践能力,最终教师给学生打分并提出改进建议。

上述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教学法的功效还需更进一步检验,但我们相信在目前无法仿效美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诊所式法学教学的情况下,这种诊所式模拟法庭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它既可以弥补现行模拟法庭教学的不足,也可以培养学生今后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实践能力,完全符合我国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值得尝试。

[责任编辑:王贤]

作者:陈 群

第2篇:模拟法庭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探索和应用

摘 要: 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是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模拟法庭应用于刑事实体法教学,对充实刑事实体法实践性教学内容,提高刑事程序法模拟法庭效果,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提升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模拟法庭在实体法教学中的应用也有相应的要求。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刑事实体法教学 应用

我国法学教育肩负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使命,在此背景下,法学院校进行了诸多实践性教学的探索,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不断运用于法学教学中。然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需要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在从事刑事法教学的过程中,认为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引入刑事实体法教学中不失为一种比较适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一、刑事实体法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与特点

模拟法庭,又叫假设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显著的实效性受到各法学院校的青睐。根据调查,凡法学高等院校及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非法律专业类的高校,均不同程度地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更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等特点。①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同属于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因此,在教学目的、内容、过程、作用等方面具有诸多共同点。

此外,两者也存有差异。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作为主要内容,尤其以法庭辩论作为重点,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这一刑法的基本内容展开对抗,法庭辩论也不拘于正式开庭中一轮或两轮的有序辩论,允许学生就争议问题展开多轮辩论。同时辩论内容除了围绕案情本身展开以外,还可以就案情本身涉及的实体法问题进行理论和学术的探索和争论。因此,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注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它不以诉讼程序的完整和流畅为目标,无需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作为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模拟法庭,它主要偏重于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更注重诉讼程序的技巧训练,其过程一般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合议和宣判等五个环节。虽然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没有刑事程序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那样有较多程序操作上的要求,但就实验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对法律运作的难度而言,前者并不亚于后者,因为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如何,最终都是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二、刑事实体法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1.丰富和完善实体法的实践性教学内容。由全国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实体法有10门,实体法构成法学专业的知识核心。在实体法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教学。大多数情况是由教师进行一些简明扼要的讲解来达到所期望的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举例教学。也会在刑事实体法课程教学中安排专门的案例分析课(即案例讨论),由教师将案例提供给学生,然后学生对该案例发表分析意见,学生有一定的主动参与,但主导者依旧是任课教师,离学生全面而主动地参与案件实例分析尚有一段距离。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将未经剪接的原生态案例提供给学生,由控辩双方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提出对事实的认定依据和分析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定性发表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没有分歧,接下来就是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开展辩论。与一般的案例讨论相比较,模拟法庭的综合程度高,难度系数大,学生的参与性更强,由参与人员发现其中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并找出解决的途径和依据,教师在其中充当观察员和评论员的角色。并且由于模拟法庭极具对抗性,可以避免案例讨论中的冷场,是一种高水准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2.提高刑事程序法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在现行的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进行,是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而不是或一般不是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来开展(据我所知,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的并不多)。模拟法庭是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环节和步骤的一种手段,学生更多地关注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完整与流畅,而对实体法方面的内容的关注则较少,经常会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而教师因为课时不够或研究方向等原因,也会偏重于对模拟诉讼中程序的关注,淡化对实体法的运用。同时,程序法模拟法庭所用的案例在实体方面大都案情简单、难度较小、争议不大,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而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处理,既要由刑法等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手段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专门性训练。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质证(事实上也是辩论,只是局部而已)和辩论为主,而法庭质证和辩论对参与各方来说都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对控方而言能否搞好此阶段的辩论关系到公诉的成败;对辩方而言,则关系到辩护的成效如何,对审判长而言则影响判决质量。通过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为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的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3.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表达和辩论能力。辩论,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如证明真伪、明辨是非、形成共识、达成妥协或争取支持等),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如同一法律体系、公认的学术理论、相同的事物背景等),运用公认逻辑规则进行的举证和辩驳。典型的辩论场合如选举辩论、立法辩论、法庭辩论、学术辩论、决策辩论等。②分析和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和归宿,虽然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并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能力的全部,但却是做好法律专业工作必备的素质。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对庭审结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然而我们现行的教学中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训练。一个不善表述的人,在法庭上不可能表现很出色。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环节作为重点,通过辩论环节的强化训练,在加深实体法知识掌握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提高其表达和辩论的能力。

此外,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将来不仅可能从事各类法律专业职业,而且可能从事非专门性的法律专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这一相对热门专业录取的学生人数将会更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将会更大。在某种意义上,法学专业教育或许对学生来讲只是一种就业的教育资历证明③。因此,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涉及的知识面广,参与的人数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学生多参与这样的活动,可以促进知识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三、刑事实体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建构

1.适用范围。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既可以在刑法学教学中运用,又可以在刑事证据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还可以在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等课程的刑事部分进行。适用时间和次数,既可以在这些课程教学的中间针对某个专题进行,又可以在这些课程即将结束时进行;次数的多少可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专题性的模拟法庭可以进行多次,涉及知识点多、综合性强的模拟法庭考虑到活动效果,一般以一到两次为宜。

2.案例的选择。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由于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的需要,一般不选择难度大的案例。否则就会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而影响模拟法庭的审理效果。而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一般应当选择那些可辨性较强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争议的边缘性刑事案例。以这种边缘性的非典型性刑事案件作为实体法模拟法庭的素材,可辩论的内容多,拓展空间大,参与的各方学生都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学生既能阐述法学的基本原理,形成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又能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之建议。

3.具体步骤。实体法中模拟法庭的一般程序是:第一,布置案情。案件材料的内容一般只是提供案例情况和双方的基本证据,不必完整。第二,组织准备。案件材料分发后,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己安排时间表,确定相关人选。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寻找争议点、把握事实、寻找适用的法律、准备开庭的各种材料。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的总结与点评。第三,开庭辩论。刑法学等实体法课程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之前或同时开设,因而与程序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有所不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主要是对实体法内容展开,侧重于实体部分。同时,作为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铺垫,在模拟庭审中,一方面要遵循正式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出实体法模拟法庭灵活、方便、耗时少的特点,庭审中不必强调程序的面面俱到,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内容,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厘清相关的实体法问题。第四,庭后点评。点评是模拟法庭必须环节。在教师点评前,可以由参与者自己分析总结,也可以同学间相互点评判断,教师最后点评总结。第五,教师的定位。模拟法庭不在于最后的结论正确与否,也并不一定需要有确定的答案,重要的是使学生获得识别案件事实的能力、把握刑事案件关键点的能力、确定刑事案件性质的能力、运用法学原理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是设计师、领导者和监护人。教师不宜过多参与其中,否则便容易造成学生“学而不思、做而不思”。

4.刑事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由于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对实体法知识的运用是依托模拟法庭审理的形式进行的,而庭审程序在此时学生尚未学习和掌握。教师应当在前期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程序知识讲解和辅导,组织学生观看示范法庭,使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有初步的了解。第二,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教师的付出更多。从模拟审判过程看,案情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又依靠形式表现出来,模拟法庭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尝试,虽然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对程序的要求低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这是对学生而言的,对教师而言,投入的精力会更多,对此,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奉献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机制。

四、结语

庞德说过,法律人才“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中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④。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并非易事,实践性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方面的功能无可替代。在模拟法庭教学法成为业界公认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86-187.

②冯慧.现代司法理念下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检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http://www.kaiyuels.com,2008-7-15.

③邵俊武.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教学的思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71-78.

④[美]庞德.法律与法学家——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宪政政府中的地位.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6.

作者:沈柳兰

第3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 (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 、于晓磊 组成,由 张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刘磊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

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

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

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

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

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

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着讲。

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宋钧雷:朝天。

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蓝晓芳:有的。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宋钧雷:不知道。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

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周祖云: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

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周祖云: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宋钧雷,宋钧雷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李敏: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周祖云: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李敏:我报的警。

周祖云:为什么要报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李敏:没有。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有没有什么话说?

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宋钧雷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制造业: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董继飞上后)董继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董继飞:我叫董继飞,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张莉: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董继飞:我与李敏、宋钧雷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张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董继飞: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周祖云:董继飞,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董继飞: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钧雷,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宋钧雷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宋钧雷的时候,李敏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李敏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宋钧雷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宋钧雷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宋钧雷送到医院抢救。

周祖云:张三为什么要打宋钧雷你知道吗?

董继飞: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为什么要阻拦李敏去帮宋钧雷?

董继飞: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周祖云:你有没有打李敏?

董继飞: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张莉: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蓝晓芳: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董继飞:看到的。

蓝晓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继飞: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宋钧雷,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蓝晓芳: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李敏:没有。

张莉:请证人董继飞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证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宋钧雷)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宋钧雷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宋钧雷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证人王大考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证人王大考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证人小毛的证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报纸,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宋钧雷,要宋钧雷把钱交出来,董继飞呢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见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对董继飞讲:“你让开”。董继飞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李敏已经捅了董继飞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报警!报警!”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宋钧雷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宋钧雷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00三年五月二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8号

被检验者:董继飞,男,24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董继飞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董继飞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侦查三卷第19页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宋钧雷,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宋钧雷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宋钧雷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侦查三卷第20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提取笔录: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宋钧雷指纹。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9年3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宋钧雷: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李敏:是的。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被告人宋钧雷、李敏的户籍证明。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17号,。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56号。侦查三卷第15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抓获经过: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宋钧雷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李敏随车带回调查。经查,宋钧雷、李敏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7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周祖云:举证完毕。

张莉: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宋钧雷: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蓝晓芳:没有。

张莉: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周祖云: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董继飞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继飞腹部,造成董继飞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宋钧雷仅仅为轻伤。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敏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张莉: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宋钧雷自行辩护。

宋钧雷: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张莉:下面由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蓝晓芳: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钧雷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向宋钧雷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宋钧雷喊救命并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宋钧雷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3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宋钧雷与李敏两人时,开始殴打宋钧雷,强迫宋钧雷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李敏刺倒了董继飞后,张三实施了报复行为,宋钧雷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宋钧雷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宋钧雷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二、 从被告人宋钧雷的主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张三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三的口头威胁。同年3月1日与表兄李敏去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大发大社区时又遭张

三、董继飞合伙抢劫,在李敏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董继飞后,宋钧雷急于躲避时又被张三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宋钧雷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宋钧雷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三、从宋钧雷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张三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刚开始时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报复的牺牲品。宋钧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宋钧雷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宋钧雷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宋钧雷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钧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已的堂兄李敏,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宋钧雷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张莉: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为自己辩护。

李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我是想上去帮宋钧雷阻拦张三的,但是董继飞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 从客观事实来看

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我被董继飞抓住左臂,因力气没有董继飞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我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护的宋钧雷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二、主观方面来看

主观上,我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我见张三殴打宋钧雷自己又被董继飞拦住时,我只是想摆脱董继飞上前帮宋钧雷,但没有董继飞气力大。

2、我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董继飞,只是要董继飞放手。

3、我在刺伤董继飞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董继飞,而是跑到电话亭报警。这些都说明我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宋钧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首先,我没有董继飞气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董继飞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我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董继飞,但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董继飞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为了保护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我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我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四、从我的行为性质来看

当时,张三和董继飞半路遇到宋钧雷和我后,张三动手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我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董继飞却抓住我的左臂拦住,这说明董继飞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董继飞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我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我的清白。

张莉: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周祖云: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宋钧雷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敲诈零花钱而对宋钧雷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宋钧雷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宋钧雷的生命受到威胁,宋钧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继飞既没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李敏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继飞,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董继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李敏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董继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继飞时,张三还在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对宋钧雷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为了解救宋钧雷而用刀刺董继飞,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继飞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蓝晓芳: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宋钧雷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宋钧雷,而且当时董继飞已经被李敏刺伤在地,董继飞曾说过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宋钧雷的哀求而拼命殴打宋钧雷,把宋钧雷打成轻伤,如果宋钧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宋钧雷活活打死。

宋钧雷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宋钧雷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宋钧雷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宋钧雷也不知道李敏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李敏:有的,我想补充两点

关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我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董继飞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三是主要实施者而董继飞则是帮凶。因此,我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董继飞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我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董继飞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我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我也恳请合议庭对我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宋钧雷,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宋钧雷: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张莉:被告人李敏,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李敏: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张莉: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张莉:(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宋钧雷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敏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李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钧雷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敏听清没有? 李敏:听清。

张莉:现在闭庭。(敲法锤)

审判长

张莉

1人 审判员 邹伟

于晓磊

2人 书记员

刘磊

1人 法警

徐亚莉

(可改为五个法警)

5人 被害人 董继飞

1人 公诉人 周祖云

(改设立两个公诉人)

2人 被告

宋钧雷 李敏

辩护人

蓝小芳

证人 王大考

总共18人

2人 3人

1人

(增改为三人)

第4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

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

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

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

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陆: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有的。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有无证据?

陆: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请法警带李四到庭。(法警带证人)

审: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没有。

审: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陪:被告人陆一,当张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张二扭打? 陆:我不清楚了。

审:法警将被告人陆一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张二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熊: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清楚了。

公:被告人张二,你是否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陆一开的公交车上? 张:是。

公:张二,当天发生什么事?

张: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陆一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陆一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张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有的。张二,当天当你打了司机陆一后,陆一 是什么反应?

张:司机陆一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陆一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仇: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张二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熊: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陆一以后,司机陆一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故我方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一份受害人李晓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晓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昆明市五华区茭菱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熊: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熊: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陆一自行辩护。

陆: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张二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审:下面由被告人张二自行辩护。

张: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陆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下面由陆一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仇:{辩护词}

审:下面由张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辩护词)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仇:{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熊:{自行发挥}

审: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被告人陆一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仇:(代理词)

审: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张冬芳:(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熊:(代理词)

张冬芳:(自行发挥)

熊:(自行发挥)

审: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张冬芳:、、、、、

审:被告陆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仇:、、、

审:被告张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熊:、、

审: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张冬芳:不调解。

审:被告陆一?

仇:不同意。

审:被告张二?

熊:不同意。

审: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5分钟 后 。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审:(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张、陆: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

第5篇: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 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逐项问)

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辩护人:清楚。

审判长: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宣判四个部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 公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佛南检刑诉[2012]1612号,被告人刘正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02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正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汽车的检测工作。2011年11月至2011年2月,刘正岐与大冲分站职工周运兴、杜海岩三人密谋后,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为承接代办汽车年审和新车入户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车辆过线检测及尾气检测的过程中提供方便,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按每放行一台车辆向代办单位个人收取约50元、100元、150元不等的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三人均分。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刘正岐、杜海岩、周运兴与新加入该单位的检测人员叶定(另案处理)再次密谋后,继续使用上述手段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四人均分。

刘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岩、周运兴、叶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旺龙汽修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安太汽修厂、官窑鹏益汽修厂、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佛山市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刘小宇等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17.16万元,刘正岐个人分得共47487.5元。刘正岐于上述期间还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处费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刘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赃款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处是什么时候,那时候就有收受好处的念头了吗?

被告人:第一次收受好处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了。第一次收钱是别人主动给我的,那个时候那个人的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本来不想放他过的,后来他硬塞了几百块给我,没等我反应过来,他就开车走掉了。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会继续收受好处?你难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车上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吗?

被告人:我就是个小小的检测员而已,一个月的工资才三千多。第一次收受好处以后,我发现这是条财路,多收几次我白赚一个月工资。那些机动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谨慎一点开应该就不会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头上,就打算继续做了。

公诉人: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

被告人:那些车要年检,不过标准,但修车又要花一笔钱,手续又很麻烦,再加上要

2 等手续办出来。这个时候我就会暗示他们,只要他们给点钱,我就会帮他们办好手续,他们都情愿花点钱省麻烦,所以都会给钱的。给了钱,在检测的时候我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说通过检测,再让办手续那帮人优先办他们的手续。

公诉人:你有没有同案犯? 被告人:啊?

公诉人:就是说,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人跟你一起做? 被告人:额,(考虑了一下),有,周运兴跟杜海岩。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的还是被你强迫的?

被告人:是他们主动找上我的。是因为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了,然后说我不讲义气,有钱不一起赚。他们说如果我不肯跟他们一起干,他们就到站长那里告发我。我本身工资就低,学历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丢了工作,我就跟他们一起做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们是一起商量的? 被告人:嗯。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老周负责承接代办年审业务,老杜负责办理新车入户手续,我负责车辆过线检测和尾气检测。

公诉人:你们的钱怎么收,怎么分?

被告人:按排量车型。排量大就收多一点,排量小就收少一点。三个人均分。 公诉人:还有没有别的同案犯?

被告人:有。叫叶定,他是后来才来我们检测站的。多一个外人在那里总感觉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进来了。

公诉人:那刚才为什么不说? 被告人:一下忘了。

公诉人:忘了?怎么会忘?

被告人:因为他是后来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时间长一点。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拉他进来的?

被告人:有钱赚啊!检测站的工资真的是少。跟他一说,他就答应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跟他说的?

被告人:不是我说的,是老周说的。

公诉人: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说叶定就答应了。

被告人:老周跟他聊了一会,回来就跟我们说他答应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合作了。 公诉人:那后来他加入之后,你们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钱怎么分? 被告人:老叶跟我一起做检测,钱我们还是均分,分四份。 公诉人:你们都收了谁的钱?

被告人:很多啊!现在很多人有车,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车专卖店什么的。 公诉人:具体一点。

被告人:大沥旺龙汽修,大沥安太汽修,官窑鹏益汽修,汉通汽修,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还有谁,哦,还有那些汽车贸易公司,当然了,也有一些是个人,个体户什么的。

公诉人:个人?还记不记得一些?

被告人:不记得,那么多。我们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诉人:你们收受好处有没有留收据?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自己也收钱?

3 被告人:收过,瞒着他们收的。 公诉人:收了多少? 被告人:3000. 公诉人:为什么收那么多?

被告人:觉得上汽通用是个比较大的企业,应该蛮有钱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 辩护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辩护人:你说你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被周运兴和杜海岩他们看到,那后来再收受好处的时候,还有没有人看到你们收受好处?

被告人:没有吧,不知道。

辩护人:你自己收钱那一次为什么要瞒着他们?

被告人:那个时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们不知道。自己赚点外快。 辩护人: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心里什么感觉?

被告人:还挺愧疚的。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车上路,说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辩护人: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收?

被告人:因为现在物价那么贵,我的工资,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资,都不够我儿子上一个月幼儿园。我们夫妻赚的钱几乎连生活都不能维持。

辩护人:你为什么还要拉上别人一起干?

被告人:他们看到我收钱,说有钱大家赚,不然他们就告发我。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辩护人:后来再收的时候是什么心理? 被告人:钱迷心窍了。收的越多越兴奋。 辩护人:你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

被告人:知道啊!说实在的,那些贪官收几十万、几百万的,谁不是顶风作案,也还是那样做。我就以为收那么少,应该别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那么容易被抓。

辩护人:那后来为什么想到自首?

被告人:是家人劝我的!第一次收钱的时候那种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来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万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间接害死了人家。就十分后悔。再加上如果再继续干下去的话,就会越陷越深,到时就真的很麻烦了。然后就去自首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开始收受好处,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公诉人:2010年11月开始收受好处,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举证质证,在出示、宣读证据前,需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内容。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供述、审讯录像及辨认笔录,记录在卷宗第1-3页,证明刘正岐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4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书证: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佛山市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里水分公司的工商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大冲分站出具的刘正岐的任职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刘正岐的职工履历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考核升级审批表,关于刘正岐同志违纪情况处理意见告知书,对其违纪处理的情况汇报,刘正岐书写的辞职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的证明,佛山市南海顺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鹏益汽修厂的“已审车辆记录表”,五菱《汽车销售协议》,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意见。 辩护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证实被告人刘正岐受贿的事实,需要传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张育新到庭。 (法警带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张:我叫张育新,27岁,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职工。与本案当事人系同事关系。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张: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张: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宣读保证书。

证人张: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张育新。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张育新,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张:见过。我们是同一检测中心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张育新,你们检测中心检测车辆是否需要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

证人张:我们都有专门的收费处。

5 辩护人:那你是否曾经亲眼看到被告人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私下收受好处费? 证人张:没有。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退庭(法警带证人张育新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传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刘小宇到庭。 (法警带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刘:我叫刘小宇,34岁,我是个开摩的的,我跟他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刘: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刘: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宣读保证书。

证人刘: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刘小宇。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刘小宇,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刘:见过。我开摩的,经常用车,我今年去年审,就是他负责帮我弄的。还多收我50,说是可以快点搞定。因为正规年审要等很久,既然他说可以快,我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刘小宇,你为什么给他钱? 证人刘:我不是说了嘛,为了手续可以快一点啊! 辩护人:这么说你是自愿的?

证人刘:我„„(有点泄气的样子)是。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方向法庭出示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本案被告人刘正岐2011年12月28日向纪检委投案自首的电话记录证明。证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以及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有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6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确认,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决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正岐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智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逐项对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出示的证据包括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讯录像、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与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由我的律师发表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佛山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被告人刘正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实为生活所迫,因一时贪念收受好处。被害人也因为自身需要主动向被告人行贿。伙同他人作案,也只是受他人胁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退还所分得得贿赂款项五万元,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刘正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长时间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通过检测的不合格车辆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是以维护国家、人民、社

7 会的利益为己任,应当以身作则,却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一己私利而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辜负了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请念在我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对我从轻发落。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30分钟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席)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

审判长:法警,带两被告人到法庭(法警带被告人到法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本院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周运兴、杜海岩、叶定以及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174600,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出分得的贿赂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正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 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间欢,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书记员陈波。.2012年12月24日。审判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被告人:(考虑一下)不上诉。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送回佛山市看守所继续羁押。(审判长敲击法槌)(法警带被告人刘国东下)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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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刑事模拟法庭感想

按照我们的培养计划,教研室老师组织我们在本学期末进行了刑事模拟庭审,两个法学班共同组成了模拟庭审小组。包括审判组的合议庭、书记员、证人、法警,公诉人员,两个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共15名同学。我在这次模拟实践中没有成为“演员”,仅作为后勤人员提供必要服务,开庭时的角色是旁听人员。然而对于整个庭审的演练和正规的程序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按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的形式是我们法学本科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必要途径。所以大家的参与都表现积极,态度认真。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韩明和王刚盗窃摩托车一案(虚构)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合法顺利的进行,同学们进行了多次合练和修改,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过程。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有一些感受,具体包括对于模拟法庭本身的认识和对于案件的理解。

首先,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满堂灌输式教学缺陷、填补纯理论学习的不足,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具体来说,1.参与同学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次模拟法庭,实质参与主体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形式参与者为书记员、法警、证人以及旁听人员。在前期准备阶段实质参与者针对案情收集资料,分别制作了相关文书,并且提前查阅资料熟知庭审程序,形式参与者也对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与大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从这个方面来讲,参与者学到的知识是较丰富的。但是,因为实质参与者的人数有限,以致于很多的同学不能参与进来。2.控辨双方在庭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在开庭时从容的进行陈述和辩论。案件是大家虚拟的,被告人和地点也并不存在,所以大家并没有受到太多束缚,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控诉和辩护,这是老师在最开始的时候给我们的指导,让控辩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发挥自己。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的陈述与辩论做的很好,然而过于注重案件的法理分析,所以我们忽视了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以至于老师在我们演练过程中提出了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地方。时候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可笑。可见模拟法庭训练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它不仅包括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了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具体现实的了

解。3.从模拟法庭的准备来看,我们分工很明确,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做到“术业有专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角色,无法全面的体会各个人物的职责和作用。其次,就案件而言,出现在了共同犯罪,虽然原本设想的案件很简单,但是共同犯罪和随之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是量刑上出现了一些变化。我经过查看发条认为共同犯罪中王刚对于盗窃案得逞的作用至关重要,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两个都其主要作用,也就是两个都是主犯,这种情况合法可行。自首方面,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已属于自首情况。不管二者处于何种目的,主动交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议庭同学的判决我认为合法合理。

经过了近两周的排练,准备,我们的模拟法庭已经基本成熟,虽然最初我们因为之前民事模拟法庭的经历想当然的犯不少程序上的错误,但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大家的努力基本上已经改正了。这次实践活动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从理论学习的空壳中脱离出来,距离现实的法律越来越近,相信大家都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在以后我们真的投身法律事业的时候,这次经历必然会让大家记忆犹新的。

法学0702 班

古亚娜

1071040205

第7篇:刑事模拟法庭报告

2013年12月30日我校举行了一次刑事模拟法庭活动,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不过是短短的几天,但对我来说却有着历史性的意义。无论是对我的志向方面,还是知识方面都有质的提升。

我们系此次举行的模拟法庭,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让我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我们通过对此次刑事模拟法庭的举行和参与,初步的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并且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刑诉法》等。对我来说,是知识与实践的融合;是理论知识储备的进一步的提升;是对我刑事法律知识实质性理解的触发点。此次刑事模拟法庭的一开始就受到了同学们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踊跃的参与。不仅是我们,我们的指导老师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很多的指导和帮助。从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参与这次活动,并且使我们有了对以后从事司法工作信心。

内容及过程

我们彼此深刻交流,有不懂的或是不理解的地方就组队探讨、逐步理解、深入分析。多方查找资料后,又找到辅导老师帮助我们仔细分析这个案子。本案虽然说情节简洁,但也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以及举证上的问题。为了能够充分的饰演好里面的角色和更好地表达我们对案件的理解,我们还组织过同学们对《刑法》、《刑诉法》相关知识的探讨和研究如:李鹏程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等。

要演好此次模拟法庭关键就是要清楚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我们同学来说是陌生又艰巨的,但我们并没有畏惧和丧气。我们通过观看

许多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视频资料。细心观察,基本掌握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且积极地组织同学们彩排、示演,连续不断。同学们都不厌其烦的练习着,都是想把自己示演的最完美、把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充分的展示给大家,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程序更好的掌握。

刑事模拟法庭的开始就是那秋收了的果实,“银幕”就这样正式的被拉开。首先,(1)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告公诉人、辩护人入庭,(2)询问确认到庭情况,(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争论较多的是李鹏程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也是本案的看点。案件的审判在我们心目中是那么的刻骨铭心。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次只是一次模拟而已,但大家都很认真。一晃大半个小时过去了。最后,审判进行到了法庭宣布阶段,由合议庭合议产生口头判决,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这时我就在想,这次不过是一次模拟的法庭,要是以后在真正的法庭之上我会不会有所提高,远远地超越我们自己。我真正感受到一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是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我们必须本着积极稳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面对工作和方向。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百姓都能享法律之福。我们走出模拟法庭的审理现场时,大家还是议论纷纷的谈论着此次庭审的优缺点。

实习总结及体会

通过这次的刑事模拟法庭活动,我们充分认识到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们对庭审的更加熟悉,更好地掌握,以及对证据的认定和使

用,同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把握理论运用到实际当中。我对本次模拟法庭感到最大的遗憾就是我们没有完完全全的整理好案件,在案件事实的梳理不够完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也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部分,就是被害人张三第一次碰到被告人李鹏程是事实和状态,忽略了张三对李鹏程的口头威胁和恐吓。还有就是本人本次所饰演的李鹏程的法定代理人,通过角色在法庭进行法庭教育,设身处地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来想,我们想到的是感动,想到的是痛哭流涕,更应该想到的是法律所涉制度的意义,那就是进入法庭就不要让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心灵留下一定的烙印,标签前科可以消灭,认罪和悔过却应发自失足少年的内心。但是,虽然有这样良好的制度,却因为法定代理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所学法律知识有限而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为了突出此特点,我在饰演李鹏程法定代理人时故意用了简单纯朴的家乡话对其进行了教育。从我们的缺点和不足中我认识到我与一名司法工作者之间的差距。作为一名法学学生的,单单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那只能算是纸上谈兵。也近一步了解未来的学习方向,找到差距所在,通过认真的学习、发现、总结和积累来提高自己,充实自己。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那一点亮光去照亮自己力所能及的地方。同时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次建筑,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良好的实践方向。

所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理论知识,不断锻炼自己各方面的实际能力,要做好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推动理论的进步,推动出质的飞越。从而让其相互推动,相互前进。学习法律知识是一

个需要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学习生涯。学习法律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个方面的能力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往往在实际工作当中,其他能力的要求也是很关键的,只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以及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不仅要知识稳固,还要经验丰富,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的原则问题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同时具备这三者的人才能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分忧,为祖国添色彩。要不断地要求自己,强大自己。

刑事模拟法庭报告 姓名:张俊霞 班级:法本1301 学号:321312010115

第8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

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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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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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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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 (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年法刑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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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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