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2022-10-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陪 审 员 书 记 员:

开庭准备: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请坐。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庭审开始:

审:福州大学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刘鸿敏到庭。

审:被告人刘鸿敏 被:到

审:你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没有

审: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1985年1月1日 审:你的出生地? 被:安徽省阜阳县 审:你是什么民族的? 被:汉族

审:你的文化程度是? 被:小学

审:你是否有职业? 被:有

审:是什么职业? 被:工人

审:你的家庭住址?

被:住闽侯县上街镇。

审:你是否曾经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于

年 月 日 审: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被:于

年 月 日 审: 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 被:涉嫌窝藏、包庇罪

审: 被告人是否收到福州大学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 年 月 日收到。

审:福州大学模拟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福州大学模拟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鸿敏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

审: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 裴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畅 人民陪审员 罗小琴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林丽平 担任法庭记录。福州大学模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卢姗姗、林黄娟 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林静怡担任法庭记录。受被告人刘鸿敏的委托,福建省福州市大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宵、林晓燕 出庭为被告人刘鸿敏进行辩护。

审:被告人刘鸿敏是否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

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不申请。

审:你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你所委托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你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法庭辩论终结后,你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刘鸿敏听清了吗?

被: 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刘鸿敏,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被:一致

审:(示意被告人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刘鸿敏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

审:被告人刘鸿敏 ,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被:(犯罪事实经过)

审:下面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刘鸿敏,公诉人现在就本案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公:你是什么时候见到你的叔叔木合的? 被:

公:他为什么来找你? 被:

公: 当他向你提出这种要求时,你做了什么? 被:

公:当侦查人员向你询问你叔叔下落的时候,你是如何回答的? 被:

公:审判长,没有别的问题要问被告人了。 审: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被告人你之前为什么要窝藏、包庇木和呢?

被:因为他是我的叔叔,叔叔有难我觉得我义不容辞要帮助

他,但是我不知道我帮他是犯法的。

辩:被告人你为什么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你叔叔木和?

被:因为我意识到我之前包庇他是犯法的,我很后悔,所以希望能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将功补过。

辩:审判长,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审判长,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鸿敏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有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笔录3份、6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被告人刘鸿敏的笔录一份,被告人刘鸿敏讯问笔录一份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下面为证实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窝藏包庇的事实,需要证人刘小荣、出庭作证,请传证人刘小荣到庭。

审:传证人刘小荣到庭。 (待证人入庭后)请坐。

证人刘小荣,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证人一:姓名刘小荣、22岁、教师、和平小学。

审:证人刘小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一:听清楚了。

审:请你在《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一:(签好字后交给法警)

审:保证书交给书记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请问证人你 证人一:

公: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被:

审:辩护人,你们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辩:

审:请证人退庭。

(待证人退出法庭后)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审判长,请提另案犯罪嫌疑人木合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木合到庭。 (待证人入庭后)请坐。

证人木合,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证人一:姓名 。

审:证人木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一:听清楚了。

审:请你在《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一:(签好字后交给法警) 审:保证书交给书记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证人你和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二:我是被告人的叔叔。

公:请你陈述一下6月10日晚上,你在哪里,做了什么? 证人二: 6月10日晚上, 我来到了刘鸿敏的家 告诉他,我杀了我的一个仇人,并请求他收留我 ,让我在他家躲避几天 。后来在我的百般请求之下,他终于答应了。6月17日 公安机关人过来刘鸿敏家,当时我真的很担心刘鸿敏把我给出卖了,还好 他没告诉他们我在他家, 公安机关人走了后 ,我觉得这边不那么安全了 ,所以当天晚上离开了刘鸿敏的家。

公:离开被告人刘鸿敏的家你去了哪里? 证人二:去了安徽我姐姐马雪珺的家里。

公:到了马雪珺家里的时候,你是否告知其你借住的原因? 证人二:我担心告诉我姐真相,她会把我送到公安局,所以骗她说,我在外面欠了好些钱,来她家里多几天。

公: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木合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们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辩: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

(待证人退出法庭后)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审判长,请传证人马雪珺到庭。 审:传证人马雪珺到庭。 (待证人入庭后)请坐。

证人马雪珺,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证人三:姓名

审:证人马雪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三:听清楚了。

审:请你在《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三:(签好字后交给法警) 审:保证书交给书记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请问证人你和被告人刘鸿敏是什么关系? 证人三:我是刘鸿敏的姑姑。 公:木合是什么时候到你家? 证人三:六月十七号半夜。

公:他是否有告诉你为什么半夜来你家投宿?

证人三:我当时问他出了什么事,他没有告诉我具体情况,只是说欠了别人一大笔钱,跑出来避避风头,要我收留他几天。我有点害怕他出事,就问他还有谁知道这件事,他说他之前已经在A家躲了好几天,发现不太安全,就跑到我这里来了。我最后答应让他在我这里躲几天。

公:他在你家住了多长时间?

证人三:他在我这一直待到七月十三号,有几个警察找上门来,把B抓走了,这时候我才知道他在外面杀了人。

公: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们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辩: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

(待证人退出法庭后)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6月17号询问刘鸿敏的笔录。 审: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人看。

(待法警在被告人处出示后)被告人你看一下书证, (待被告人看过之后)看清了吗? 被:清楚了。

审:下面把书证交给辩护人看。

(待法警在辩护人处出示后) 交给法庭。

(审判长翻阅书证之后,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出示)交还公诉人。(法警交还)

审:被告人刘鸿敏,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辩护人呢? 辩: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7月10日对被告人刘鸿敏的讯问笔录。 审: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人看。

(待法警在被告人处出示后)被告人你看一下书证, (待被告人看过之后)看清了吗?

被:清楚了。

审:下面把书证交给辩护人看。

(待法警在辩护人处出示后) 交给法庭。

(审判长翻阅书证之后,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出示)交还公诉人。(法警交还)

审:被告人刘鸿敏,你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辩护人呢? 辩: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起诉书认定的你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自然情况都对吗?

被:对。

审: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呢?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辩:

审: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辩:没有。

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模拟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刘鸿敏窝藏、包庇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刘鸿敏窝藏、包庇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刘鸿敏窝藏、包庇罪的指控。

1、邻居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鸿敏的叔叔木合到其住处,并于6月17日晚,木合离开刘鸿敏处逃往外地

2、被告人刘鸿敏本人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6月10日到17日,被告人在明知其叔叔木合杀害了仇人C的情况下窝藏其在自己住处。17日,当公安机关来侦查时,提供虚假陈述,并于当晚协助其叔叔逃往安徽省阜阳县其姑姑住处。

3、被告人刘鸿敏的姑姑马雪珺的证言,证实了木合于18日到其住处。

4、模拟公安机关在侦查木合的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对刘鸿敏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6月17日刘鸿敏称自己未见过其叔叔木合,不知道其逃往何处。

5、被告人刘鸿敏的叔叔木合在被抓捕归案之后的讯问笔录,证实了2010年6月10日到17日,为了躲避追捕,藏匿于被告人的住处,并于17日晚,在被告人的协助下潜逃至安徽省阜阳县。

二、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刘鸿敏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刘鸿敏窝藏、包庇犯罪的全过程:即被告人刘鸿敏,2010年6月10日,其叔叔木合到其住处,告诉被告人刘鸿敏自己杀害了仇人C,请求暂时在被告人刘鸿敏处躲避几天,6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D、E前来调查案件时,被告人刘鸿敏称自己没有见过叔叔木合,不知道其逃往何处,并作了笔录。6月17日晚,木合离开被告人刘鸿敏处逃往外地。后因邻居举报,被告人刘鸿敏于2010年7月1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而被捕,羁押在模拟看守所。被告人刘鸿敏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提出自己知道木合的下落,可以协助抓获木合。被告人刘鸿敏提供了在安徽阜阳县居住的姑姑马雪珺的地址,在安徽阜阳县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将杀人嫌疑犯木合抓获归案。

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审:被告人刘鸿敏,就公诉方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有什么要辩解的吗?你讲一下。

被: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省福州市大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鸿敏委托,指派梁宵、林晓燕担任刘鸿敏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鸿敏窝藏、包庇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鸿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刘鸿敏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其本质不坏,此次窝藏、包庇也是出于对其叔叔木合的亲情,且刘鸿敏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坚决悔改,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刘鸿敏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人刘鸿敏如是供述了自己窝藏、包庇的行为,同时提出自己知道木合的下落,可以协助抓获木合。继而提供了在安徽阜阳县居住的姑姑马雪珺的地址,使得公安机关成功将杀人嫌疑犯木合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

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鸿敏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鸿敏窝藏、包庇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刘鸿敏的悔罪态度及重大立功的事实和证据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刘鸿敏的刑事处罚。

辩护人:梁宵 林晓燕

2010年9月15日

审:公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公:没有

审:你们还有新的辩解意见要讲吗? 被:没有

审: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吗? 辩:没有

审: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听清并记录在案,双方的意见,本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被:我认罪。希望法官能够从轻发落。

审: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后交给法庭。下面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刘鸿敏带下去。(敲法槌) 当庭宣判: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刘鸿敏到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刘鸿敏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证人出庭,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作证言。。。。。。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请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主文,宣读完毕后敲法槌),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大学模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审:现在宣布闭庭。

审:(被告人阅读听声笔录后)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2篇:初稿——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

法庭笔录

时间: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 地点: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XX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饶刚 陪审员 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请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1 审判长: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现在开庭,请法警将三名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带入法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刘杰

审判长: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告人:还有们叫我杰杰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3年11月29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杭州市拱墅区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流水苑17幢1单元102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96年因流氓罪5年有期徒刑,2000年5月份释放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3月11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6月11日

2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胡小婷

审判长:是否还有别的姓名?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6年2月1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本科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在温州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科技报社当记者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的,3月11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被告人:是,6月11日收到的。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周亮亮

审判长:还有没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76年2月3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满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研究生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杭州

审判长:现在住址?

被告人:杭州市浙大求是新村20幢203室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工商银行信贷客服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3月11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收到,6月11日

4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饶刚、张国锋、陈碧颖组成,由饶刚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郑舒欣、汤翰林担任本法庭记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许明毅,陈建,潘学谦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杰委托,杭州市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陈、潘秀兰出庭为其辩护; 受被告人胡小婷委托,杭州市泽厚律师事务所沈爽爽出庭为其辩护; 受被告人周亮亮委托,杭州泽厚律师事务所劳子贞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及宣判。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该段可能会增加关于庭前质证的内容)

5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杭检刑诉〔2003〕07号 被告人刘杰,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3112921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8-21-202,现暂住杭州市流水东苑17幢1单元102室,无业。曾于1996年因流氓罪(打架)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南郊监狱服刑,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小婷,性别: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1197602160501,籍贯:浙江温州,现住址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民族:汉,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团员,工作单位及职业:浙江省政府4号楼,浙江科技报记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亮亮,男,1976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760203043,满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新村11幢306室,工作单位为工商银行杭州市保俶路支行。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刘杰与被告人胡小婷(系刘杰女友)、两人的朋友潘筱青等人在梦之湖酒吧喝酒回来后,开车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求救电话,一行人遂返回酒吧。在酒吧门口,被告人刘杰看见被告人胡小婷被人殴打,在被告人胡小婷的求救下上前帮忙,打斗中掏出其随声携带的折叠刀先刺向了酒吧的服务员金声远,后又刺中了与其打斗的一方,后来证实为被害人周云高,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十时许,被告人胡小婷从梦之湖酒吧开车回去,在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电话,遂返回梦之湖酒吧,在到达酒吧后,见被告人周亮亮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争斗,遂上前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互殴,期间向其男友求助喊道:“帮我弄死他”,其男友便上前帮忙,在随后的打斗当中,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有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发生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现场照片;

2、证人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潘晓青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

6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亮亮结伙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许明毅、潘学谦

xxxxxxxxxxxxxxxx

二○〇三年六月九日

7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刘杰留下,其他人带到候审室等候。被告人刘杰,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么?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8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杰进行讯问。 公诉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陈述案情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诉人:被告人刘杰,上车之后胡小婷接到过电话吗? 被告人:是的,喝过酒不清楚,不知道打过来打回去

公诉人:是否说周亮亮还在梦之湖和别人闹起来了要回去看看? 被告人:是

公诉人:到酒吧以后出现什么事情 被告人:看见胡小婷在被打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上前打架 被告人:我没有上前打架

公诉人:看到被打之后什么感觉 被告人:想要保护她。 公诉人:她是否向你求救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是否听到过胡小婷说“杰杰,我被人打了,快给我弄死那个人” 被告人:没听到

公诉人:之前和周云高等人有矛盾? 被告人:周云高毛手毛脚

公诉人:为什么,是否知道对方是谁?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刀是从口袋里掏出来打开后去打的么 被告人:忘记了怎么拿出来刺进去的 公诉人:是否是你自己打开的? 被告人:应该是我自己打开的,但我当时只是想跟你挡一下。当时隐形眼镜掉了,不清楚,后来才知道是周云高。

公诉人:这样的结果是你想要的么?

被告人:我很抱歉,但我只是随手一摸,出于自卫,没想到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刀是特意买的吗?

被告人:是我为了切蛋糕买的。是一把水果折叠刀 公诉人:平时有带刀的习惯?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打架的时候意识到自己带刀了么? 公诉人:上车就睡着? 被告人:不知 迷迷糊糊 公诉人:胡小婷在哪儿? 被告人:大概副驾驶

公诉人:为什么说我们去看看

被告人:不知道 估计是他自言自语 公诉人:你和胡是一起下车?

9 被告人:醒的时候没人 下车看看 看到一群人在打胡小婷 公诉人:你怎么想? 被告人:相帮胡小婷

公诉人:你有听见“杰杰帮我”?

被告人:当时很紧张,拿什么东西挡一下,随身携带过生日切蛋糕用的 公诉人:捅了多少人? 被告人:没有多少人

公诉人:上去挨打时候 有意识自己带刀?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杰发问。

辩护人:原先你认识周云高吗?为什么你要回到酒吧里参加斗殴。 被告人:不认识,昏昏秘密就回去了

辩护人:如果周云高一开始没殴打胡小婷,胡小婷没有向你求救,你会冲去过帮胡小婷么?

被告人:肯定不会,不打起来就回来了,感到遗憾和自责。

辩护人:当时你是否记得拿到捅了几个人?

被告人:我不清楚,当时就拿刀挡了一下,掉了,刀掉了,被他们压在地上,后来警察来了。

辩护人:捅了之后周围人有什么表现

被告人:把我的刀打掉了,并有人将我制住,之后我就被警察带走了。 辩护人:你们之前有另一桌人有矛盾,另一桌人就是周云高他们吗? 被告人:不清楚

辩护人:从证人证言看,你曾掏出一些东西,是刀么? 被告人:我有鼻炎,可能为餐巾纸吧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10 审判长:被告人胡小婷,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被告人胡小婷,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事实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回答 被告人:恩 公诉人:

公诉人:

公诉人:接到电话后你记得周亮亮是怎么说的么? 被告人:他还在梦之湖酒吧,不知道打架还是被打 公诉人:之后说了什么

公诉人:问怎么回事 证人潘小青所说,“xx闹起来了我们去看看”你实际上告诉过刘杰回去之后干什么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那下车之后干了什么

被告人:看见周亮亮在被打,衣服浅色,容易看清,高个子在打人,我赶紧冲过去帮助我的朋友

公诉人:你在的时候他们在互殴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加入互殴之后是否向刘杰求助过? 被告人:有,我被大个子推倒了 公诉人:根据楼燕证言你们互殴过 被告人:我们没有互殴过

公诉人:你对胡俊杰说过什么吗 被告人:杰杰快来救我帮我之类的

公诉人:第一次笔录中“杰杰帮我弄死他、捅死他”说过吗? 被告人:应该是没有说的,方言性质的可能说过 公诉人:也就是你说过帮我打死他是吧 被告人:是的,但是是为了保护自己

辩护人:你是主动过去的还是周亮亮要求你过去的? 被告人:是周亮亮要求我过去的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刘杰身上有刀?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是否是你开的车 被告人:我开的车

辩护人:假如知道胡俊杰有刀,是否会让他帮你 被告人:不会

辩护人:周亮亮是否说过要打架

11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看到他被打倒在地

被告人:没有,对方人高马大,看不清楚

辩护人: 出来时候刘是在你后面还是冲在你前面

被告人:我当时没看清,等我缓过来的时候,我已经倒在地上了 辩护人:还有 一开始刘是主动打别人还是不得已反抗

辩护人:当天晚上胡俊杰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他喝了很多

辩护人:刘杰是之前来还是之后来 被告人:应该是之后

辩护人:周云高都在打你,有其他人在帮你吗? 被告人:应该没有

辩护人:刘杰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来帮你把 被告人:我觉得是的

12 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犯罪事实询问,如实回答 所说的是否属实

被告人:入口供时意识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是否属实 2003 2 16,2003 2 17 ,头到现在都很疼 楼燕说周云刚说我坏话 我真的很气愤 公诉人:为什么摔瓶子

被告人:当时是放瓶子,酒瓶是不小心砸的 公诉人:瓶子为什么会碎 被告人:瓶子是自己碎的

公诉人:证言说你气势汹汹,为什么

被告人:他觉得我其实汹汹,其实我是去讲道理的 公诉人:是否打给胡小婷电话

被告人:我记得是有这么个电话,但忘记是打过来还是打过去的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要给胡小婷打电话

被告人:我想去酒吧看下,想知道为什么打起来 公诉人:说人多一点好办事,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我怕他们打我,怕我打他们 公诉人:认识刘杰么 被告人:不是很熟

公诉人:说过“刘杰受过处理,你们最好小心点”什么意思? 被告人:说过,但我不可能过去说我后面有一个被处理过的人 不认识 只是听说过

公诉人:说过吓唬吓唬他们?谁送你开车回去的 被告人:钟燕

公诉人:是否跟胡小婷一起回去?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叫这么多人 被告人:壮胆,为了说理。

公诉人:是否知道胡俊杰很能打架。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为什么跑了之后又回来。 被告人:因为我而起回去看看 公诉人:回来之后发生什么事

被告人:保安帮我按住了,之后警察把我带走了。

辩护人:听到说坏话什么心情 被告人:当然生气

辩护人:周云高说你什么坏话 被告人:说我花心 辩护人:说的真的假的

13 被告人:当然假的

辩护人:为什么打电话叫胡小婷 被告人:没有把他叫来的意思 辩护人:为什么要拿酒瓶

被告人:怕他们打我,那个酒瓶还可以挡一下

辩护人:打电话给胡小婷的时候是否有要打周云高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如果周云没先动手,你还会动手? 被告人:当然不会,他们有一桌人我无法还手

辩护人:打电话给胡小婷的时候是否有这样的结果? 被告人:没有想过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胡小婷到酒吧门口的时候是否存在斗殴 被告人:那时候我在被打

辩护人:不是处于打斗已经平息的状态 被告人:是的

14 审判长:将另外两名被告带入法庭。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展示书证物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无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无意见

公诉人:申请证人楼燕出庭

审判长:将楼燕带入法庭 姓名? 证人:楼燕

审判长:年龄? 证人:27岁 审判长:职业

证人:杭州大厦营业员

审判长:要承担责任,听清楚了么

证人:听清楚了 如实向法庭作证义务 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从梦之湖酒吧乘车回去的时候你对周亮亮说了什么证人:有人跟说你在酒吧跟女生乱搞关系 公诉人:他听后是否生气 证人:当然很生气

公诉人:他是否打电话给别人 证人:他打了三四个电话 公诉人:内容是否知道?

证人:他说他在梦之湖酒吧,他要回梦之湖酒吧。 公诉人:你回去酒吧之后看到什么

证人:周亮亮被服务员拉住,他们在打周亮亮。 公诉人:也就是说他们有在打架 证人:是的

公诉人:胡小婷和刘杰什么时候来酒吧?起冲突的过程? 证人:没有

公诉人:看到他们有打架吗? 证人:看见他们四个人打在一起 公诉人:是否记得胡小婷说过什么 证人:他说欺负我兄弟之类的话 公诉人:看到拿出刀?

证人:没看清,但看到拿出类似刀的东西。 公诉人:看到捅?

证人:看到了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他们跟周云高有过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之前证词“杰杰拿出东西”? 证人:恩是的

辩护人:是否知道刘杰掏出东西之前是什么状态 证人:是的

辩护人:是双方互殴还是一方被打 证人:是扭打成一团

辩护人:案发时那晚天色如何 证人:那天是晚上了,满黑的 辩护人:距离刘杰什么位置 证人:有一定距离

辩护人:是前面后面左边右边 证人:我记不清了

辩护人:根据你的证词,胡俊杰左手抓住被害人的右肩然后刺过去的么?

辩护人:被害人身高180,刘杰身高168,你有信心你全部看清? 证人:看的清

辩护人:你是如何确诊胡俊杰掏了东西。因为你们的身高差距过大,推测你看不清,因此你的证人证言有问题。

辩护人:你和周云高什么关系 证人:前男女朋友

辩护人:为什么你们要分手

证人:因为他是离异家庭,我父母不满意 辩护人:如果不是父母阻止你们会分手是否可以认为你和周云高的关系好过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是否可以认为你是故意暗害周亮亮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弹簧刀 力度怎么样 捅了几刀?

证人:捅了不止一刀 力度不清楚 有一定距离

证人:其实周亮亮挺好的,我也不相信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决。

16 公诉人:申请钟焰出庭

审判长:将证人钟焰带入法庭 名字? 证人:钟焰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一家广告公司

审判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实作证 证人:清楚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公诉人:2.16离开酒吧后,是否听到周亮亮给胡小婷打电话 证人:听到,说要找人理论,细节不清楚 公诉人:回到酒吧后看到什么

证人:周亮亮就冲了出去,我去停车,停车后看到周亮亮被人追着打公诉人:是否看到周亮亮在梦之湖打架经过 证人:我只看到他被打

公诉人:周云高与胡小婷冲突,你看到刘杰拿出东西 证人:是的

公诉人:是什么

证人:不清楚,好像蛮严重的

公诉人:是否听到周亮亮说了些什么 证人:我在开车,不清楚

公诉人:证词中说“刘杰拿出了什么东西”? 证人:是的

审判长:那你为什么说掏的时候就说 杰杰亮出了什么东西 证人:不知道

公诉人:申请证人沈慧出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沈慧 审判长:年龄 证人:24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浙江经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如实作证的义务,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 16晚是否听到打电话,是否听到周亮亮给胡小婷打电话?证人:听到

公诉人:内容是什么

证人:胡小婷不舒服,要赶回梦之湖酒吧

公诉人:你们回到梦之湖酒吧就跟周云高起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你在之前证词有讲过 证人:当时酒没醒糊里糊涂

公诉人:你和证人证言里说的不一样是为什么 证人:那时候心里很乱,又喝酒了,不清楚 公诉人:为什么你回这么说 证人:因为楼艳不舒服

公诉人:电话里提到过要去打周云刚吗? 证人:没有提到过

公诉人:回到酒吧后是否跟周云刚起了冲突

证人:我劝了胡小婷,但劝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起来了 公诉人:当时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有个男的想冲向胡小婷,但我看到周亮亮和胡俊杰再被围殴 公诉人:是否看到刘杰拿出刀

证人:没有,就顾着拉住胡小婷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疑义? 证人:没有

辩护人:看到酒吧门口周亮亮和刘杰被对方打倒在地? 证人:是的,我瞥到过他们为围殴 辩护人:双方的势力对比是怎么样的

证人:周亮亮和刘杰只有两个人,对方有好多人

公诉人:申请证人潘小青出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潘小青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证人:75年 审判长:年龄 证人:29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无业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听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在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回去路上,是否听到胡小婷接到周亮亮电话? 证人:不清楚,但知道打过电话 公诉人:你知道回去做什么?

证人:大致是周亮亮在酒吧出事了要回去看一看 公诉人:你们三人是刘杰开车的么? 证人:是的

公诉人:刘杰神志清楚? 证人:应该吧,因为在开车

公诉人:回到酒吧看到什么?冲突?

证人:跟着婷婷到酒吧门口看到他们就在冲突,进入酒吧后,背影像周亮亮的人和高个子起了冲突

公诉人:是否看到胡小婷跟周云高扭打

证人:不认识周云刚 看到周云刚再跟胡小婷追追打打 公诉人:扭打过程中是否看到胡俊杰拿出刀?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掉头回去的时候你知道失去干什么的 证人:看看周亮亮会不会有问题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刘杰身上有带刀 证人:不知道

辩护人:胡小婷是否应该知道胡俊杰周亮亮有带刀 证人:应该不知道

辩护人:当时胡小婷下车后你跟刘杰一起下车的吗 证人:我跟在刘杰后面

辩护人:是否听到胡小婷叫刘杰冲上去帮忙的话

证人:没听清,起来时候酒吧就没有人了。我当时跟矮个子在说话

辩护人:当晚你们喝了多少酒

证人:婷婷生日,大家开心,喝了好像是两箱吧

19 辩护人:喝了这么多酒你意识还清楚吗? 证人:虽然喝了多了但当时我应该还是很清楚 辩护人:你能确定是刘杰开的车

证人:我记得是刘杰开的车,胡小婷在副驾驶,我在后排 辩护人:你看到胡小婷跟着周亮亮一起冲进酒吧,确定吗? 证人:确定

辩护人:他们是遇到之后一起进入还是依次进入? 证人:一起进入

辩护人:亲眼所见对胡小婷和刘杰在酒吧外发生的事情? 证人:没有,我被推到了,后来我在跟矮个子说话。

审判长:你知道当时是谁开的车? 被告人:(胡小婷)当时是我开的车

20 公诉人:申请证人寿明明带入法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寿明明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海洋局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是否有一男子与周云高等人发生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xxxxxxxxxxxx 证人:当时她穿了米黄色衬衫XXX,拿了啤酒瓶 公诉人:是否为被告周亮亮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那名男子具有挑衅意味? 证人:是的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疑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参与了这次斗殴 证人:没有

辩护人:根据多人口供都说有

证人:我只是出去看看周云高,我出去的时候他已经倒在地上了辩护人:根据楼燕口供,是你先出手打了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胡小婷跟周亮亮是否冲进酒吧? 证人:胡小婷来势汹汹的冲进来了 辩护人:是谁拦住你了 证人:两个人,我不清楚

辩护人:是否有人陪同周亮亮一起

证人:好像是有 但是我出去的时候有人挡着我,我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是酒瓶先掉落还是先问谁是周云高 证人:先掉落然后再问谁是周云高

21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22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询问了证人潘筱青、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宣读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出示了现场勘验照片、作案工具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本院指控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的依据和理由。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多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而后被告人周亮亮、胡小婷、刘杰先后与被害人周云高发生冲突、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刘杰持刀猛刺周云高的胸部,致周云高因心脏刺破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刘杰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持刀刺死了周云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婷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以“杰杰,帮我弄死他”等言辞唆使被告人刘杰持刀刺死周云高,其主观上与被告人刘杰存在共同的杀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周云高的死亡,与被告人刘杰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亮亮为了报复周云高等人,纠集被告人胡小婷、刘杰等人与周云高等人进行互殴,其主观上有纠集众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本案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后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上述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23 审判长:请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刘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杰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事实基本查明,现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第一,刘杰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只有过失伤害。 区分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时,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客观证据并综合各种事实因素进行考察。犯罪工具的选择(是事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凶器的杀伤力度(杀伤力度较大的砍刀等还是日常生活所用的棍棒、小刀等)、打击力度(创口大小及深度等)、打击次数(反复多次攻击还是殴打一次立即停止)、案件起因(蓄意报复还是只为逞强好胜)等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首先,从案件的起因看,造成梦之湖酒吧门口聚众斗殴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周亮亮亮叫来胡小婷一起找周云高一行人理论。他的斗殴行为只是听了女友的呼救声才不得已发生的。

其次,从在主观方面看,刘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参与聚众斗殴的意图。刘杰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无恩怨,他是处于醉酒状态被女友胡小婷带到现场的。

再次,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周云高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刘杰的防卫过当造成的。刘杰的主观目的是要阻止对方殴打女友胡小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情况下,在能力有限情况下,情急之下,抽出了在口袋中的折叠小刀,刘杰并不是要置对方于死地。

最后,刘杰采取的防卫殴打的行为是适当的。1)凶器是一把折叠式单刃刀,杀伤力极小,是为了切蛋糕准备的,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准备的。2)刘杰不得已之下只对被害人捅了一刀,他完全可以一开始就抽刀斗殴或者再捅几刀,但是没有。并且当时他的隐形眼镜已被打掉,并不能确定他捅得人的确切部位。 综上,刘杰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要参加斗殴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故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

二、被害人也有过错。

1)在梦之湖酒吧门口斗殴时,刘杰上前是为了保护女友,并不想互殴,但是受害人直接动手打人,刘杰为了防卫而动手,案发之后,向法院申请的胡小婷、刘杰的验伤报告,刘杰的背上、脸上有多处创伤,已构成轻伤。

2)斗殴的地点首先是在酒吧内,当周亮亮亮不敌跑出酒吧,被害人一行人追出去殴打遇到胡小婷等人才有后面的斗殴行为发生的。因此,被害人是在积极参与本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具有过错。

第三、刘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请问在座的各位,加入你的亲人、女友被他人打得无力还手的时候,你们会沉默在一边吗?任女友呼救也无动于衷吗?再者,人一个正常的人在有前科的情况下,他会轻易地抽刀捅人,如果不是被害一行人的殴打行为实在过分,刘杰会抽刀反抗吗?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能够对其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24 审判长:围绕刘杰是否有故意杀人,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的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若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为防卫行为,然而根据楼燕的证言左手按住被害人肩膀,右手拿刀捅了被害人周云高,酒吧服务员余涛的证言,他看到被告人周云高冲到那个被女人狠打的高个子前面,右手抖了一下,动作很连贯。根据被害人金声远的证言,他跑出酒吧时,看到被告刘杰冲上去捅人,综合三位证人,刘杰并非为其本人及其辩护人刚刚所辩称的阻挡和防卫。

第三,所谓正当防卫需要的是不法侵害,根据证人俞涛的证言,“但后来我看见穿短袖的女子向三号桌的那个穿红毛衣外穿夹克的男子又踢又骂,这时那个男的脱掉外衣的扭打在一起。而根据证人楼燕的证言,胡小婷是喊着“敢打我小兄弟”,而且之后有肢体推和打,而周云高则还说了一句“你要是再这样,是女人我也打”,综上,应当是胡小婷先冲上前,而周云高一开始处于克制状态,而在刘杰捅人之前,双方处于互殴状态,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是被告人是故意冲上前,并将被害人捅死,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反驳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没有辩护意见? 辩护人:程程那段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不答辩

25 审判长:请胡小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小婷以及其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小婷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裁量: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案件起因及发生打斗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属实的,辩护人对上述认定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我方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之故意和危害性命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我方当事人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犯罪意图 从我方当事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我方当事人胡小婷在主观上无杀害周云高的故意。案发前,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纯粹是出于对朋友的保护,而开车赶到案发现场,到了案发现场,我方当事人看到朋友被人高马大的受害人拳打脚踢,处于绝对弱势,便跑上去为了推开对方而推了高大的被告人一下,结果反被大力推倒在地,而这时,我方当事人出于弱女子的本能,便叫其男友来帮助她,而不是任由人欺凌。而其男友其后的各种行为却不是我方当事人事先能够预计的,在其看到男友手里拿着刀子的时候,我方当事人慌乱地问其男友是不是把人捅了,可以明显地证明他们俩没有杀人的共意,因此,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主观犯罪意图。

二、从我方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我方当事人在上前推了一把人高马大的受害人一下后便被重重推倒在地上,据我方当事人回忆,当时摔得很重,让她缓了好一会儿才恢复过来,然后便看到受害人倒在地上的场景。而这期间我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完全没有一丁点危害受害人生命的迹象。因此,在客观行为方面,我方当事人也不满足故意杀害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要件。

三.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解决朋友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打架斗殴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控方指控我方当事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我国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我方当事人胡小婷是无罪的。至于我方当事人帮助朋友的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应本着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处理,但显然不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应以我方当事人主观和客观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胡小婷女士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量。

26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许明毅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沈爽爽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27 审判长:请周亮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周亮亮之委托,并由泽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我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事情的起因是当事人周亮亮从其女友楼燕处听说周云高说当事人坏话,且周云高所说并不属实,这导致我的当事人周亮亮十分气愤。于是当事人想回酒吧和周云高把这件事说清楚。这点在证人楼燕、沈慧等人的证言中均有体现。当事人周亮亮后打电话给胡小婷,在电话中周亮亮让胡小婷同其一起去仅为了人多壮胆,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和故意。且当事人并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与他人扭打,也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叫来刘杰并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当事人周亮亮去找刘杰时,多人称看到当事人砸酒瓶。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因喝醉酒,手一滑酒瓶滑落,当事人周亮亮并没有要砸酒瓶的意思,也无挑衅的意思。

三、周云高一桌的人先对当事人周亮亮动手,周亮亮并未反击,即使动手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二当事人周亮亮并无故意的心态,也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亮亮没有在就把聚众斗殴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的规定,因此杭州市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亮亮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辩护人 劳子桢 年

28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周亮亮的陈述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被告人周亮亮辩称其回去为讲道理,不是回去挑衅,然而根据被害人潘小青和被告人胡小婷的证言,周亮亮打给胡小婷时是说他在梦之湖酒吧打架了,而根据周亮亮本人证言,他在车上给胡小婷打的电话,因此可以判断再返回时就预料说是要打架。其次,根据周亮亮本人第一次讯问的笔录,周亮亮曾说:胡小婷回来,他男朋友也会跟着回来吧,他犯过事情,可以吓吓他们。可见其故意叫胡小婷回来顺便带回刘杰。综合上述证言,其回去和纠集众人的主观意图明显。 第二,而根据证人寿明明的证言,打电话的时间为回到梦之湖酒吧之前,证人寿明明的证言,周亮亮回去喊道,谁是周云高,而在之后摔碎酒瓶。行为的挑衅性质明显,其本人辩称回去讲道理明显不成立。

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对公诉人的反驳意见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XXXXXXX;真的是回去讲道理,酒瓶从手中滑落,如果冲回去打架,就我一个人肯定会被打得很惨。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意见? 辩护人: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29 (第一轮完毕后 第二轮开始)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分别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胡俊杰最后陈述:尊敬的合议庭和受害者家属,对于这样的结果我表示遗憾和后悔,但是从当时的情形来看我当时喝了酒,是被动的跟着车回到了酒吧,当时发生争执的时候并未发生暴力情形,我是被动回去后发生惨案。当时胡小婷被欺负,我也被打了,出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掏出刀子,发生这样的后果,希望法院能正视当时的事实,给我以公正的惩罚,我愿意接受法院公正的判决。

胡小婷最后陈述:那天本来是我生日,本来是开心的事情,却发生这样的悲剧,我感到很难过,但对于周云高的死我真的没有故意的意思,对方把我推倒了我才让杰杰来帮我,杰杰身上有刀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希望法庭能给我公正的判决,我以后会引以为戒。

周亮亮最后陈述:我首先向周云高及其家属表示深刻的歉意。对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我也没有故意的意思。其次,我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感受和实情给予公正的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本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审判长:饶刚 陪审员: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二○XX年XX月XX日

30

第3篇:模拟法庭庭审记录(大全)

模拟法庭庭审记录

案由:

开庭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开庭地点: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被告人:

人: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XX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平、邱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邱英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粟平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

审判长: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

审判长: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

审判长: 籍贯?

被告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

审判长:工作单位?

被告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 审判长:同上

审判长: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粟平辩护的是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被告人粟平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为被告人邱英辩护的是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伟,被告人邱英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被告人粟平、邱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邱英下庭。

审判长: 被告人粟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下庭,带被告人邱英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请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允许传证人XX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到庭。(法警带证人XX入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人:

审判长:民族?

人:

审判长:在何单位工作?

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人:

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

辩护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自行辩护。被告人粟平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自行辩护。被告人邱英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粟平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邱英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被告人粟平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坐下。

第4篇: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

以前常听老师和法制节目讲程序的重要性,如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这个学期我们终于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这也是我们学习的第二部诉讼法,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理论都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巩固,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这次组织的模拟法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很荣幸我能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且扮演一名原告辩护律师,并且通过对整个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与参与,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上午,我们结束了我们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学习,在放学后我们班一起到学院的模拟法庭室,进行了我们期待已久的模拟法庭。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褚文与被告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县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相对不太明确、双方争议争议较大,但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合议庭制,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前已将所有应当携带证据经行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遵守固定的顺序,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最后在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没能达成法庭调解,由主审法官当庭宣判,模拟法庭结束。

通过这次对于一则民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则民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所以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更加珍惜实习、多参加模拟和去听法院的庭审的机会,将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第5篇: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 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

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

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 ,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

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 (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

二、

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完)

第6篇: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

时间:2008年4月27日

地点:

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 长 :杨梅

审判 员 :张耕、邝巧

书记员:毛露

公诉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委托律师:赵峰、常明旭

庭审记录

庭前准备阶段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 : 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在开庭。请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到庭。

审:第一被告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1被:张应金、无别名、男、1967年6月2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1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1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1被:收到

审:第二被告人赵定书姓名等相关情况

2被:赵定书、无别名、女、1967年2月1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

审:以前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

2被:没有

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

2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

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

2被:收到

审: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本合议庭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耕、邝巧组成,书记员毛露担任记录‘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出庭支持公诉。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峰出庭为被告人张应金辩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明旭出庭为被告人赵定书辩护。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法享有一下诉讼权利(略)

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被:不申请

2被:不申请

审: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见附件1

审: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是否听清楚了。

1被:听清楚了

2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张应金留下,将被告人赵定书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张应金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1被:有,对其中所讲的经过有异议

审:下面由你仅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1被:我在翻地时看见张应元追我的妻子便拿起石头追张应元,他先打,后我打了他,张应元在一个田埂上摔倒了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是否用石头打过

1被:没打到

公:是否有追赶

1被:有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1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后木棍呢

1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1辩:为什么追张应元

1被:他打我妻子

1辩:扔过石头吗

1被:扔过

1辩:张应元扔过吗

1被:扔过

1辩:木棍哪来的

1被:随手捡的

1辩:追的途中张应元是否摔倒过

1被:摔倒过

1辩:打的哪个部位

1被:腿和臀部

审:控辩双方是否补充发问

辩:无

公:无

审:请带被告人赵定书、将被告人张应金带出法庭

审:被告人赵定书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

2被:有

审: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被:张应元铲了我家的菜,还用石头打我。所以后来我才用木棍打了他

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你为什么追张应元

2被:他打用石头打我们

公:你追他的目的是什么

2被:想制止他

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

2被:用木棍打他

公:打了几分钟

2被:

3、4分吧

公:木棍呢

2被:扔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

2辩:被害人用什么打你

2被:石头

2辩:打了多少下

2被:他一直在追着我打

2辩:打住没有

2被:没有

2辩:被害人有无摔倒

2被:有

2辩:木棍哪儿来的

2被:随手捡的

2辩:打的什么部位

2被:腿和臀部

公:张应元在被打时有无反抗

2被:没有

1辩:你打他时有无想要伤害他

2被:没有

1辩:木棍扔没

2被:应该是扔了

审:请提押张应元入庭

审: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

1、公安局报案记录,案发现场图。

2、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死因与被告人有关

3、公安局讯问笔录,共四份,证明张应元打住了被害人头部并出血了,2人用木棍打过被害人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1被:有,我没有打过张应元

公:距案发时间还很近,你应该能记清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公:要求传张文冲

审:为何理由

公:他是本案的目击者

审:证人姓名等

1证:张文冲、男、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

审:你与当事人的关系

1证:叔侄关系

审:现在由你说一下案件经过

1证:我看见张应金手中拿着石头、锄头追张应元。一会儿后听到有人在喊救命。然后看见张应金用木棍追打张应元,张应元倒在田埂上,后来赵定书忽然张应金一起打张应元

审:你看到张应元是自己倒下还是被打到的

1证:打到的

审:你距案发现场有多远

1证:300米

陪审:张应元身体状况如何

1证:张应元倒在地上

陪审:不能确信他是死是火

1证:不能

审:公诉方是否发问,有无意见

公:张应金手中有什么东西

1证:木棍和锄头

公:谁打到的张应元

1证:张应金

公:打了多长时间

1证:几分钟

公:打完后有什么有什么措施

1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张应元是自己倒的

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提问

辩:你距他们有多远,看到他们手中拿有什么

1证:看到手中拿着锄头

辩:追的时候有多远

1证:300米

辩:看到张应元扔石头打张应金没

1证: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发问

公:有,张应金打他之前张应元有无侵害行为

1证:张应元打他的老婆

辩:张应金打张应元隔了多元

1证:100米

辩:他们之间有无对话

1证:看不清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

辩:传证人彭彰权

审:传证人彭彰权

审: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

2证:彭彰权,男、、、、、、、、、

审:与当事人有什么关系

2证:不认识

审:对你所看到的进行陈述

2证:看到有血渍,一男一女手持木棍。那个老者在跑,追到后就打,老者倒了。女的打了20多下,他们叫我们走开,后来就看到老者没动了。

审:确认是否为当庭2被告

2证:是

审:你看时被害人满脸是血吗

2证:是

陪审:他当时身体状况如何

2证:头部有血

公:老者大概有多大

2证:50多岁

公:路过是他已经倒下了吗

2证:是

公:是用木棍打的吗

2证:是

公:打了多久

2证:

2、3分钟

公:打完后有无什么措施

2证:没有

审:被告人对被告人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1辩:头部有血吗

2证:有

1辩:打住后就摔倒的

2证:不知道

1辩:打了多少下

2证:八九十下吧,因为打了

2、3分钟

审:辩护人还有无发问

2辩:你距四人有多远

2证:和你(辩护人)那么远

辩:有无呻吟

2证: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无发问

公:无

辩:无

审:被告人有无发问

被:无

法庭辩论阶段

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言

公: 见附件2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自我辩护

1被:是油被害人挑起的,我出于保护家人,没有过亿伤害他的意思。我没有打他的头部,是他自己摔倒的。在他求饶时,出于同情就没有再打了,证人的言辞存在矛盾

2被:是被害人自己摔倒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

审:辩护人发言

1辩: 见附件3

2辩: 见附件4

审:下面对发表的发言发表意见

公:殴打致死构成故意犯罪,时间问题虽存在异议,但鉴定报告表明是由被告人所致

辩:对是否为故意存在异议,事前根本就没有准备

公: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认为是故意伤害

审:法庭辩论已经进行了两轮,各方主要观点已经阐明,并记录在案。如果双方没有心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

辩:没有

审:由张应金做最后陈述已查明的案情

1被:由张应元先挑起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请法官从轻处罚

审:由赵定书做最后陈述

2被:只是追赶他,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请法官从轻处罚

评议宣判阶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告判决,请法警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押出法庭

审判长: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

审判长: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突出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经法庭的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合议庭在合议时结合已查明的案情,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做出了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本院采纳公诉方提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应金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赵定书有期徒刑7年。

审判长:本判决将于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庭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杨梅,审判员张耕、邝巧,书记员毛露。2008年4月27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本判决是否听清楚,是否上诉

被:是,要上诉

审判长: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带出法庭,送回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件1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刑诉字第1号

被告人张应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2月2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02265513 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定书,女,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2月1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02165520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故意伤害一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村民张应金、赵定书夫妇与同村村民张应元之间因土地纠纷,长期有矛盾。2005你那4月6日下午,张应元把张应金家的洋芋苗、牛皮菜苗铲了,赵定书知道后,就去把张应元家的洋芋苗也铲了,下午四时许,赵定书与赵福英(张应金的母亲)去背被铲的牛皮菜,当快到牛皮菜地时,被躲在竹林后的张应元丢石头打,赵福英被打后往沟里跑了,赵定书边跑边被张应元追,这时张应金听见后跑来追张应元,当跑至村民龙贵富家背后时,随手捡起一块羊肝石丢出,打中张应元的头部左侧,张应元被打后跑至新桂村六祖赵定德家胡豆田地时被追上,张应金、赵定书夫妇就用木棍击打张应元的臀部及大腿数分钟。张应元告饶方才罢手离去。第二天早上九时许,村民张应学发现张应元死在赵定德家胡豆田地里,向乡政府报了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会理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各一份2.尸体检验报告一份3.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以泄私愤为目的,施加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琴、张琪

2005年7月

附项:1.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附件2

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0条、165条和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及我方提供的各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在案件定性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定,足以认定。

2、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口供、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与法庭调查及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足以认定,基于被告赵定书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张XX的死亡结果,故建议法院酌情处理。

附件3

法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成都九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应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应金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应金犯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只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但对于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凶器(羊肝石、木棍)未提交。当一个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没有凶器,这就如同汽车没有汽油一般。社会不能再容忍另一个“佘祥林案件”在出现。

二、关于本案公诉书中认定张应金作案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当

公诉人以张应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提公诉,虽然张应金与张应元之间有矛盾,且因死者用石头攻击被告人赵定书的行为,被告人实施了正当的防卫行为。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必然是由被告的行为导致,并且整个事件是由张应元挑起的。而张应金夫妇只是被动的与张应元动手应当属于相互斗殴。

三、关于本案中公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在事实认定中,有四个疑点,其一,虽然被告张应金扔过一个石头,但是公诉人并不能证明被告张应金打中了张应。其二,证人中有人看到张应元在爬坡的时候自己摔到过,有可能张应元摔到后头部撞到了坚硬的物体上。这种合理的怀疑是不能被排除的,并且证人笔录中有证人证实说,在两被告到达前已经头破血流了。其三,案发过程中,其他人也动手打过张应元,所以死者的死亡也不能必然的说明是被告人张应金导致。其四,从05年4月6日下午4点到次日上午9点发现张应元死亡,在这17个小时里没有人能证明死者发生过什么,是否有其他人到过发现死者的地方。这些事实公诉人都没有说明或有证据证明,故本案事实不明。

四,公诉人所称的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完整

从主观方面看,因为死者经常与乡里闹矛盾,包括张应金一家,在4月6日案发那天,正应元主动挑起事端并且暗算被告人。的当事人并无故意伤害张应元的主观目的并且两被告只是随便捡起两个树支并不是为了打张应元而准备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人并没有伤害

张应元的故意。因为事出突然,两被告只是正当防卫。

从客观方面看,虽然两被告实施了殴打张应元的行为并且张应元现已死亡的后果已经发生,但是,并不能明确的证明张应元的死亡就是被告人所造成的,而公诉人控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只是一种主观臆断,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综上所述,张应元和乡里之间包括张应金之间的矛盾是长期的。因为张应元长期恶霸乡里,无事生非。故张应元口碑不好。在本案中,因张应元的无理骚扰,致使张应元与张应金两家打架斗殴,而对于公诉人公告我当事人的罪名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关系不当。只能说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到底是谁所为。而且张应金赵定书是家中主要的劳动力,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并且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和赡养年过七旬的老人,望法院宽大处理。故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宣判被告张应金无罪。这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正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辩护人:赵锋

08年4月25日

附件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省成都市多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赵定书委托,指派我担任赵定书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地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公诉书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公诉人所例举的证明赵定书故意伤害罪证据有:

1、会里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察记录;

2、法医尸检报告;

3、证人、证言。在此案中最关键的物证(羊肝石碎块、木棒)没有,对此公诉人例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定我当事人的罪。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我发表如下看法:

关于法医报告。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头部左侧受到石头类的外物撞击 后,脑出水压迫脑干致死。尸体大腿及臀部有木棍击打后淤血伤痕,但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此案过程中,赵定书并没有用过 石头类的东西打过张应元,而是张应元有用过石头打过我的当事人只是没打着。张定书只是用了一根木棍打了赵应元的大腿及臀部,并没有再打其他部位。按常理推断,这是不可能导致一个正常人的死亡的 。因此在赵应元死亡之前他们有过斗殴事件。根据事实,

张应元的死,赵定书只负有轻微的责任。

二、

关于本案中公诉人认为赵定书有主观故意

根据公诉书中描述:赵定书与赵福英二人到赵定书家牛皮菜地的途中被躲竹林后的张应元用早已准备好的石头扔打。由于事发突然,赵定书只有逃跑,并一边跑一边求救,这时的赵定书一心只有逃命不可能有事先计划。再说赵定书用于打张应元的木棍也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在追张应元的过程中随手从地上捡的,不存在主观上想致张应元于死地的预谋和故意。只是想给他以小小的教训,以便不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因此赵定书不存在主观上的致死故意。

三、

关于本案发生的原由

根据证人证言和调查走访,张应元素来就是村里的恶霸,和赵定书一家以前就有过结。事发当天,是张应元首先调起事端,并且首先用石头去打赵定书。在逃跑途中张应金听见妻子求救便出来帮忙,只想给赵应元小小的教训,用木棍打了几下其臀部,没想到赵应元却死了。事件发生是由张应元引起的,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还有许多地方不够清楚,认定赵定书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因事关人命,人民法院在取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髋之规定,给予我的当事人以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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