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2023-03-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模拟法庭案例1

六(1)班模拟法庭案例

六(1)中队模拟法庭案例----敲诈勒索案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 刘旭 ):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 刘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 刘旭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润龙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胡佳林):(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润龙龙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 请法警将被告人润龙龙械具打开。 审(胡佳林 ):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 姚宁 ):润龙龙 审(胡佳林 ):性别?出生年月? 被( ):男,2000年 4月 14日生 审( 胡佳林 ):民族? 被( ):回族 审(胡佳林):籍贯? 被( ):河北卢龙人 审(胡佳林 ):文化?身份?

被( ):小学文化,县第三实验小学学生。

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 ):2014年12月1日收到。

审(胡佳林 ):卢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润龙龙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胡佳林 、审判员(殷子豪 和 毛宝申 )组成,由( 刘旭 )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纪录。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黑昭智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卢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书杭 )出庭为被告人润龙龙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胡佳林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1 被( ):听清楚了。

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胡佳林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黑昭智 ):(站起)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卢检刑诉(2014)第99号,被告人润龙龙,男,2000年 4月 14日生,回族,卢龙县三街人,小学文化,县第三实验小学学生,住本县三街村。201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润龙龙敲诈勒索一案,经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马炎龙回家,途经北上街路时被被告人润龙龙拦住,润龙龙以借钱为由向马炎龙索要钱财,马炎龙拒绝借钱,润龙龙即以动武相威胁,叫马炎龙第二天将100元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 润龙龙在回龙路再次将马炎龙拦住威胁马炎龙将钱拿出来, 马炎龙没有办法只好将事先准备好的100元钱给他. 10月21日上午, 润龙龙带着一些人再次向马炎龙以借钱为由向马炎龙勒索人民币200元,马炎龙拒绝他,润龙龙便敲诈马炎龙叫他近日将钱给予润龙龙,否则要叫人揍马炎龙.然后润龙龙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 王源 )、( 温佳欣 )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润龙龙反复几次向受害人马炎龙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润龙龙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润龙龙予以惩处。此致,卢龙县人民法院。

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 ):听清了。

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 ):有。我只是向马炎龙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 审(胡佳林):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黑昭智 ):被告人润龙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 ):听清楚了。

公(黑昭智):被告人润龙龙,你与受害人马炎龙是否认识? 被( ):认识。

公( 黑昭智): 被告人润龙龙,你以前有没有叫被害人马炎龙给你钱财。 被( ):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

公(黑昭智 ):2014年10月19日你有无向马炎龙要过钱财? 被( ):要过。 公(黑昭智):多少? 被( ):100元

公(黑昭智 ):那你有没有还? 被( ):没有。 公(黑昭智 ):为什么? 被( ):没有钱还给他

公( 黑昭智 ):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 被( ):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

公(黑昭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润龙龙的讯问暂时到此。

2 审( 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润龙龙进行发问? 辩( 张书杭 ):没有。

审(胡佳林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 黑昭智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马炎龙到庭作证。 审(胡佳林 ):请法警带证人马炎龙到庭作证。

审(胡佳林 ):(证人上后)马炎龙,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陶冠宇):我叫( 马炎龙 ),今年11岁,小学文化,住本县三街村,现在还是名小学生。 审(胡佳林 ):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马炎龙):我与润龙龙原本认识但不是很熟悉。

审(胡佳林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马炎龙):听清楚了。

审( 胡佳林):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 胡佳林):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黑昭智 ):证人马炎龙,你是本案的被害人,你与被告人润龙龙是否认识? 马炎龙:不是很熟。

公(黑昭智 ):证人马炎龙请将2014年10月18日所发生的事情具体讲述出来。

马炎龙:在2014年10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北上街路时润龙龙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便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100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第二天下午,我放学路过北上街路时,润龙龙拦住我,叫我给钱,我怕打,没办法只好把事先准备好的100元钱给了润龙龙。

公( 黑昭智):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马炎龙: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过北上街路时,润龙龙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 公(黑昭智 ):你继续讲下去。

马炎龙:他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200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 公(黑昭智 ):当时他有没有打你呢?

马炎龙: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 公(黑昭智 ):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要过钱财 马炎龙:有。

公( 黑昭智):请具体讲述一下。

马炎龙:记得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润龙龙曾叫我给他20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很早以前都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但是没有一次还给我。

公( 黑昭智):接着讲。

马炎龙:后面他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他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 审( 胡佳林 ):被告人润龙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马炎龙进行发问?

辩( 张书杭 ):请问被害人马炎龙,润龙龙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 马炎龙:没有. 辩(张书杭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胡佳林 ):请证人( )退庭。 审(胡佳林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黑昭智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源)到庭作证。 审(胡佳林 ):请法警带证人( 王源 )到庭作证。

审(胡佳林 ):(证人上后)( 王源 ),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 王源 ):我叫( 王源 ),今年11岁,小学文化,住本县三街村,现在还是名小学生。

3 审(胡佳林):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 王源 ):我与润龙龙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当时路过。

审(胡佳林):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 王源 ):听清楚了。

审(胡佳林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胡佳林):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黑昭智 ):(王源),你把10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 王源 ):好的。那天我放学回家,路过北上街路时,看到马炎龙被一人拦住了。 公(黑昭智 ):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 ( 王源):是的。

公( 黑昭智 ):那请你说下去。

(王源 ):我看到这个男生攥着马炎龙的衣服,然后叫马炎龙给他钱.马炎龙没有办法,只好从书包里把钱拿出来. 公(黑昭智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 胡佳林 ):被告人润龙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书杭 ):请问你是否有看到这个男生打马炎龙? ( 王源 ):没有。

辩(张书杭 ):你与马炎龙是否认识?说出10月18日的具体时间.案发现场还有其他证人?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

(王源):我和马炎龙是同学,具体时间我就不太清楚了,案发现场应该没有其他人了吧,我离案发现场有30米远左右.当时我是躲在旁边的草丛里. 辩(张书杭 ):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胡佳林):请证人( 王源 )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黑昭智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温佳欣)到庭作证。 审(胡佳林 ):请法警带证人(温佳欣 )到庭作证。

审(胡佳林 ):证人( 温佳欣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温佳欣):听清楚了。

审(胡佳林):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 胡佳林):下面你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 温佳欣 ):我叫( 温佳欣),是卢龙县三街村人,今年12岁了,小学文化,住本县三街村,现在还是名小学生。那天我经过北上街路时正好看到一帮人对另一个人进行威胁要钱。

公( 黑昭智 ):里头是不是有这个人?(指着被告人) ( 温佳欣):是的,就是这个人向另一个人要钱的。 公(黑昭智 );请继续说下去。

温佳欣:我看到这个人说(指了下润龙龙)小子拿点钱来.今天我要花200元,拿出来.可是那个人说他没有钱,然后他(指了下润龙龙) 就叫那个人过几天给他,就带着那帮人走了. 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证人温佳欣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被(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4 审(胡佳林):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张书杭 ):没有. 审(胡佳林):请证人( 温佳欣)退庭。(退庭后) 审(胡佳林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黑昭智):举证完毕。

审(胡佳林):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 ):没有。 代(梁书豪 ):没有。 辩(张书杭 ):没有。

审(胡佳林 ):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

公(黑昭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卢龙县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润龙龙敲诈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润龙龙的刑事责任。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润龙龙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

其次,被告人润龙龙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润龙龙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胡佳林 ):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润龙龙自行辩护。 被( ):我并没有对他实施暴力。具体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 胡佳林):下面由被告人润龙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 张书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焉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润龙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润龙龙没有实施暴力。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理由如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巫彬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可不以犯罪论处。

审(胡佳林):下面由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

公(黑昭智 ):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不需要实施暴力,如果被告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被告人润龙龙触犯的罪名就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

审(胡佳林 ):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张书杭):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应予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润龙龙量刑时适用缓刑。

审(胡佳林):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润龙龙,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 ):希望法庭能采纳我辩护人的意见。 审(胡佳林):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黑昭智 ):被告人作为青少年,应该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己,从小事开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错误,

5 纠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审(胡佳林):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 张书杭 ):被告人润龙龙你系未成年人,今后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希望你能痛改前非,做学法守法的公民,将来成为国家、社会的栋梁之才。

审(胡佳林):下面由法定代理人发言。

代理人( 梁书豪 ):润龙龙你已触犯法律,接受法庭的审判,我很痛心。这与我平时忽视对你的教育有关,我也有责任,尽管你已犯罪,但我和你妈妈对你并未失去信心,不会放弃你的,希望你在将来能引以为戒,重新做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刚才公诉人、辩护人、你父亲对你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 ):听清楚了。 审( 胡佳林):有什么想法?

被( ):我后悔了,今后保证好好做人。 审(胡佳林):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审(胡佳林):(十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润龙龙以借钱名义威胁被害人马炎龙索要钱财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指控其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润龙龙未满十八周岁,且现已悔罪,对被告人润龙龙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胡佳林 ):全体起立

被告人润龙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胡佳林):被告人润龙龙听清楚没有? 被( ):听清楚了。

审(胡佳林):现在闭庭。(敲法锤)

第2篇:模拟法庭案例心得体会2016(1) (1)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一、模拟法庭案例梗概与分析

基本案情:2000年10月8日晚10时,被告人邵定国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利用携带的匕首一把及胶布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出租车司机李刚进行抢劫。抢得李刚西门子258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729元)及驾驶台上人民币100多元,同时被告人邵定国对被害人李刚身体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

在此案中被告人邵定国因为家庭贫寒,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后经同乡王东介绍出来打工。在此案件中几个关键词值得大家深思:贫寒、缀学、同乡、法制观念淡薄。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邵定国文化程度不高,初中阶段便因为家中贫困的原因缀学在家,后经同乡介绍在外打工,像被告人邵定国这类人渐渐的在城市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群体——“农民工”,他们到城市有的是几年,有的是十几年、二十年,都不同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已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的主力军。农民进城务工本是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服务,可是由于某些体制问题使得农民工的处境相当地艰难,这个群体被城市排斥在边缘位置上,没有机会进入主体社会,他们往往在边缘的、违规的亚文化群体中生活,对主体文化完全不认同。边缘群体距离犯罪,往往只有很小的一段距离,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从事着“灰色”职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农民工从乡村的“熟人社会”进入城市的“匿名性社会”,犯罪成本降低,同时普遍面临着巨大的心理落差,承受着来自城市的被剥夺感。居高不下的犯罪数量,正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可以发现4被人为同乡,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在这个犯罪团伙中,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被告人王东提出抢劫他人获取钱财的意图后,被告人邵定国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合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促成了抢劫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另外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仅仅初中文化,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法制观念,只是简单的受到另一被人告王东的怂恿,就积极附和,秘密谋划抢劫的犯罪。还有此案中被告人生活贫困,需大量的金钱来救治他多病的母亲,也是促成其想通过抢劫快速获得金钱来改变现状。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不少文章对中国农民工生活状况的“经典”描写。据我个人生活体验,大多数的农民工从事这简单的劳力活动,如洗碗工、建筑工、搬运工等,工资水平大多在800左右,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经济上的贫困决定了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低下和急于获取更多金钱的心理。同时农民从简单的农村社会到了“物欲横流”的城市,受 “拜金主义”因素以及现实中普通高校收费较高和大学生就业压力大的影响,农村家长和学生靠“学业”跃农门的热情降低,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辍学务农务工(被告人邵定国就是初中缀学),导致大部分农村青少年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要求,收入自然不高,在城市生存的能力就弱。少数人见财物起盗心,利用其群体多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共同打工群的特点,伙同同乡对他人实施抢劫这类较为恶劣的犯罪形式获得个人私利,对社会危害较大。

二、模拟法庭对法律专业学生的作用体会

在本次模拟法庭上,学生以模拟邵定国抢劫案中的被告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坐在相应位置,在庄严肃穆的气氛中开庭时,他们竭尽全力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争取最佳结果。做法官的必须让自己保持中立,去了解事实,深入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掌握法律的精神和要义,公平公正地裁判;做检察官的,将案件移送起诉时,必须谨慎考虑案件全部证据和所适用的法律,准备好书面公诉意见,注意讯问、发问技巧;做律师的,要充分论证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努力排除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排除对委托人不利的法律规定的适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要综合平时所学的各部门知识,将它们融会贯通用到该模拟法庭案例当中来解决相应的问题。这个刑事案件的模拟审理过程,就综合用到刑事诉讼法、刑法、证据学、法律文书、律师实务等内容,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书面和口头的表达能力和驾驭诉讼程序的技能。通过阅读证据材料,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分类、归纳和整理。运用逻辑推理分析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做出独立思考和判断,锻炼其逻辑分析和判断能力。在模拟法庭过程中,要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裁定书、判决书、

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在这一过程中,能够训练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证据材料与法律应用能力,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学习和掌握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主持庭审,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过程,能够训练提高学生的反应能力、快捷的思维能力,快速的应变能力、雄辩的口才表达能力,以及驾驭诉讼程序的技能。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模拟法庭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

第3篇: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 时间:2006年3月8日

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证人:到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山西省运城市 审判长:住址?

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代理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运城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告代理人:(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运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准许证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运城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告代理人:检测结果是什么?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告代理人: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告代理人: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人:是依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运城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运城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山西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运城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告代理人: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告代理人: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证人李晶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

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告代理人: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告代理人: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告代理人:但是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告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告代理人: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运城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告代理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山西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运城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告代理人: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 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第4篇:定稿模拟法庭案例

李XX、史XX抢劫案

[案情介绍]2011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已成年)、史XX(未满十八周岁)结伙,在某市某区某路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X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2051P手机1部。2006年5月8日,被告人史XX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XX。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判决提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史XX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财物发还被害人,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法院重点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5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 (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 、于晓磊 组成,由 张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刘磊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

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

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

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

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

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

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着讲。

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宋钧雷:朝天。

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蓝晓芳:有的。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宋钧雷:不知道。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

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周祖云: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

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周祖云: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宋钧雷,宋钧雷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李敏: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周祖云: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李敏:我报的警。

周祖云:为什么要报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李敏:没有。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有没有什么话说?

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宋钧雷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制造业: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董继飞上后)董继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董继飞:我叫董继飞,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张莉: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董继飞:我与李敏、宋钧雷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张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董继飞: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周祖云:董继飞,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董继飞: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钧雷,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宋钧雷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宋钧雷的时候,李敏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李敏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宋钧雷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宋钧雷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宋钧雷送到医院抢救。

周祖云:张三为什么要打宋钧雷你知道吗?

董继飞: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为什么要阻拦李敏去帮宋钧雷?

董继飞: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周祖云:你有没有打李敏?

董继飞: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张莉: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蓝晓芳: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董继飞:看到的。

蓝晓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继飞: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宋钧雷,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蓝晓芳: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李敏:没有。

张莉:请证人董继飞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证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宋钧雷)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宋钧雷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宋钧雷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证人王大考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证人王大考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证人小毛的证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报纸,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宋钧雷,要宋钧雷把钱交出来,董继飞呢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见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对董继飞讲:“你让开”。董继飞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李敏已经捅了董继飞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报警!报警!”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宋钧雷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宋钧雷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00三年五月二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8号

被检验者:董继飞,男,24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董继飞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董继飞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侦查三卷第19页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宋钧雷,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宋钧雷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宋钧雷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侦查三卷第20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提取笔录: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宋钧雷指纹。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9年3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宋钧雷: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李敏:是的。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被告人宋钧雷、李敏的户籍证明。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17号,。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56号。侦查三卷第15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抓获经过: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宋钧雷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李敏随车带回调查。经查,宋钧雷、李敏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7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周祖云:举证完毕。

张莉: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宋钧雷: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蓝晓芳:没有。

张莉: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周祖云: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董继飞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继飞腹部,造成董继飞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宋钧雷仅仅为轻伤。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敏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张莉: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宋钧雷自行辩护。

宋钧雷: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张莉:下面由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蓝晓芳: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钧雷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向宋钧雷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宋钧雷喊救命并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宋钧雷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3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宋钧雷与李敏两人时,开始殴打宋钧雷,强迫宋钧雷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李敏刺倒了董继飞后,张三实施了报复行为,宋钧雷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宋钧雷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宋钧雷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二、 从被告人宋钧雷的主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张三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三的口头威胁。同年3月1日与表兄李敏去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大发大社区时又遭张

三、董继飞合伙抢劫,在李敏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董继飞后,宋钧雷急于躲避时又被张三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宋钧雷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宋钧雷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三、从宋钧雷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张三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刚开始时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报复的牺牲品。宋钧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宋钧雷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宋钧雷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宋钧雷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钧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已的堂兄李敏,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宋钧雷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张莉: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为自己辩护。

李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我是想上去帮宋钧雷阻拦张三的,但是董继飞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 从客观事实来看

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我被董继飞抓住左臂,因力气没有董继飞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我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护的宋钧雷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二、主观方面来看

主观上,我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我见张三殴打宋钧雷自己又被董继飞拦住时,我只是想摆脱董继飞上前帮宋钧雷,但没有董继飞气力大。

2、我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董继飞,只是要董继飞放手。

3、我在刺伤董继飞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董继飞,而是跑到电话亭报警。这些都说明我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宋钧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首先,我没有董继飞气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董继飞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我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董继飞,但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董继飞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为了保护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我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我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四、从我的行为性质来看

当时,张三和董继飞半路遇到宋钧雷和我后,张三动手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我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董继飞却抓住我的左臂拦住,这说明董继飞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董继飞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我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我的清白。

张莉: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周祖云: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宋钧雷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敲诈零花钱而对宋钧雷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宋钧雷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宋钧雷的生命受到威胁,宋钧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继飞既没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李敏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继飞,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董继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李敏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董继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继飞时,张三还在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对宋钧雷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为了解救宋钧雷而用刀刺董继飞,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继飞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蓝晓芳: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宋钧雷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宋钧雷,而且当时董继飞已经被李敏刺伤在地,董继飞曾说过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宋钧雷的哀求而拼命殴打宋钧雷,把宋钧雷打成轻伤,如果宋钧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宋钧雷活活打死。

宋钧雷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宋钧雷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宋钧雷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宋钧雷也不知道李敏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李敏:有的,我想补充两点

关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我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董继飞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三是主要实施者而董继飞则是帮凶。因此,我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董继飞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我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董继飞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我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我也恳请合议庭对我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宋钧雷,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宋钧雷: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张莉:被告人李敏,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李敏: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张莉: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张莉:(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宋钧雷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敏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李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钧雷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敏听清没有? 李敏:听清。

张莉:现在闭庭。(敲法锤)

审判长

张莉

1人 审判员 邹伟

于晓磊

2人 书记员

刘磊

1人 法警

徐亚莉

(可改为五个法警)

5人 被害人 董继飞

1人 公诉人 周祖云

(改设立两个公诉人)

2人 被告

宋钧雷 李敏

辩护人

蓝小芳

证人 王大考

总共18人

2人 3人

1人

(增改为三人)

第6篇: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2768字)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主要学了基本民事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都是很重要的,但在 我们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看来,是很难理解和记忆的。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学习法律 知识最直接有效、 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 科任老师为了使 我们更好地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及法庭审理的程序,提议我们进行法庭模拟。于是我们 09 工商管理的全体同学在杨海艳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 在课堂上进行民 事案例法庭模拟。这是我进入大学三年来,一次非常有益的体验。 这次的模拟法庭,我们班分成 7 个组,每组模拟一个案例,我们小组模拟的是 职场风 波 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孙某曾就职于 A 公司,在就职期间,他私自把公司的客户拉到 自己亲戚的公司里,致使 A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于是被 A 公司辞退。孙某被辞退之后,四 处寻找工作未果,屡次被拒,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事情真相。原来是 A 公司的刘总在背后 向同行散播孙某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 致使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 孙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 重侵犯到他的名誉权,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对于该案例,我们小组组织了 10 人的法庭模 拟,其中合议庭 3 人、书记员 1 人、辩护律师 2 人、证人 2 人、原告 1 人、被告 1 人。 我们小组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主要如下:

(一)模拟审判的准备

1、在选择模拟的案例 职场风波 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了角色分配,在本次模拟法庭中 我担任原告孙某。

2、模拟法庭的组织。 (1)审判组:制作以下材料:审判流程图、案由、案件争议焦点、开庭通知、判决书、 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 (2)当事人组:制作以下材料:原告的起诉状、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被告的答辩 状、证据、辩论词等。 在模拟法庭中,作为原告的我,请 A 公司的同事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已遭到了被 A 公司辞退这样的惩罚,而 A 公司在自己被辞退之后还四处散播自己违背职业道德这件事, 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致使自己一直未能找到工作;而被告刘某则请 C 公司的老 板为自己做证,证明自己是出于好意提醒同行伙伴注意孙某的行为,是出于为同行业着想, 而且所讲的也是事实,并非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 (3)代理组:制作委托书、阅卷记录、会见当事人(原告、被告)笔录、调查材料、 承办人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书、集体讨论记录、出庭通知书、代理词、办案小结等。

3、收集案件的证据,熟悉审判程序及规则,设计辩论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在杨海艳老师的耐心指导下, 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 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 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4、进行排练。 我们通过排练来检验准备的情况, 发现有疏漏、 不足的地方, 我们及时加以补充、 修改、 纠正,为 开庭审理 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5、准备庭审服装、道具,熟悉模拟法庭仪器设备。 为了使整个模拟现场更具庄严的气氛, 更体现真实感, 我们小组的合议庭和代理组都统 一着黑色服装,并制作了模拟庭审的道具,如 法槌 证据文件 等。

(二)开庭审理阶段

我们主要按下面的步骤进行:

1、诉讼参与人入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2、审判人员入场,审判长宣布开庭。

3、法庭调查。

4、起诉与答辩: (1)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2)被告方宣读答辩状。

5、法庭调查取证: (1)原告方举证; (2)被告方举证; (3)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6、案件事实交叉提问。

7、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8、法庭辩论: (1)原告方发言; (2)被告方发言;

(三)自由辩论

在这个阶段,我们小组成员的情绪表演控制得很好,在模拟庭审上进行激烈的辩论。被 告与原告的激动、愤怒,合议庭成员的冷静严谨,律师的有条不紊,这些都使模拟现场更具 气氛和真实感。 虽然这只是模拟的案例, 但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 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9、进行休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有关注意事项。 在最后阶段,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01 条、第 120 条, 《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 14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第 36 条的规定,对案例作出宣判: ①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 ②消除影响、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2 万元,误工费 5000 元,并承担诉讼的所有费用。案件受理费 500,其他诉讼费用 100,共计人民币 25600,自次判决之日起于一年内付清。 宣判结束后退庭,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

10、庭审结束后老师点评。 在每个小组模拟完之后,老师都会进行评价,点评好的地方,指出不足之处。我们小组 在老师的点评下,发现我们小组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组成员 对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 (2)庭审调查过程中没有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 (3)在法庭宣判前没有做出陈述。 (4)我 们案例的宣判结果是错误的, 正确的宣判结果是刘某并没有侵犯到孙某的名誉权, 因为刘某向同行业所陈述的事情是事实,并非主观刻意扭曲,并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特征。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到模拟法庭课堂中,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受益匪 浅。 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 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 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过程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 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 我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 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 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 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 时,我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 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 那是 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 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 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 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最后,大家共同的努力让我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 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 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是 那么重要。

总之,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我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 课本知识的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 趣,使我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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