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标准

2022-05-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纳税标准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本文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念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对Y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进行研究以及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经营、生产、投资及筹资等进行的谋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二、Y公司的概况

Y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是一家主要从事提供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际航空客运、货运及邮运服务的公司,Y公司是国内运输飞机最多、航线网络最密集、年客运量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

三、关于Y公司纳税筹划

(一)对Y公司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第一,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百分之十可以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Y公司在采购设备的时候,可以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采购一些符合税额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可以适当来减轻公司的税负。

第二,公司雇佣残疾人员,所付给残疾人员的薪酬,可以按照薪酬的100%加计扣除,这样扣除项目金额变大,所交税额变少,Y公司是服务类行业,可以在某些不要求优秀人力资源的岗位招聘一些残疾人员,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也同时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公司的良好形象与发展。

(二)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例:Y公司在2015年9月购进一批飞机发动机,该批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净残值为1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复利利率为10%,

利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额如表1所示:

利用平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额如表2所示:

利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额如表3所示:

在充分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来比较三种折旧方法给公司带来的影响。F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因为折旧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平均年限法下五年的现值总额为682.2万元,抵税金额为682.2*25%=170.55万元,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金额为745.616*25%=186.404万元,相比平均年限法多抵税15.854万元,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抵税金额为725.34*25%=181.335万元,相比较平均年限法多抵税10.785万元,通过比较发现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抵税效果最强,因为F公司为航空企业,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所以应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来计提折旧,减轻企业的税负,并且可以加快固定资产的成本的回收,获得更多的货币的时间价值。

2.对固定资产年限的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仅与折旧方法有关,也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关,缩短年限,尽管折旧总额与原来的折旧总额相同,但是相当于前期的折旧费用增加,抵税效果增强,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前期交的税会变少,相当于从银行获取了一笔无息贷款,更有利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所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最短的年限进行折旧的计提。

3.对固定资产残值的规划。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与残值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残值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额。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调整残值比例的,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以在最初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尽量调低固定资产残值率,残值率降低,每个月的折旧额就会提高,抵税效果就会增强。

(三)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规划

从公司的利润表可知,公司在2014年、2015年两年中都是盈利状况,企业接下来的发展如要投资新企业,建议采用总分公司的模式。因为《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就不实行独立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如有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利润就降低,降低了公司的总税负,更有利与总分公司的发展。

四、结束语

本文简单的分析了Y公司的纳税筹划的思路以及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较高,给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负,所以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来帮助企业有效的减轻税负,进一步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祁晓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孙宏媛.A电力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研究[D]西安理工大学,2010.

[3]林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3.

[4]柳惠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研究[D]河南理工大学,2012.

[5]张新平.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13),18-19.

[6]IBFD.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M].IBFD,Amsterdam,2005, 46-49.

[7]刘慧.ZY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辽宁大学,2014.

作者:白雨婷

第2篇: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摘 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逐步走上轨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人们的纳税意识都在不断的增强。纳税筹划也逐渐被企业的管理者及其他纳税人所重视。如何正确的认识纳税筹划,如何正确利用纳税筹划,是很多企业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数额。这也决定了这个税种的复杂性,对企业带来影响的广泛性。所以很多企业想方设法想减少自己所得税的数目,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率筹划;扣除项目

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只有我国实施,在世界经济史上也早有出现。西方国家很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所得税,很多人甚至以此为生。它的产生有其历史条件,可谓是历史的产物。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也是我国税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构建和平和谐的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我国很早就实行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也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因为税法的改革会关系到每一个企业,所以如何进行正确的税制改革,避免税改对企业的影响,不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是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的事情。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没有来自国家的支持,主要是自我融资,所以其经营活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在执行自己经营活动的同时,企业也应遵纪守法,依照法律办事,不能偷税漏税。要明白税收的作用,要明白税收作为国家经济调控杠杆的重要意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促使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作者主旨在通过剖析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结合企业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对其进行深度的分析,希望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有所帮助,又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实现

2.1 税率的筹划

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改变就是对基本税率的调整,原来的税率是33%,现在全新的基本税率是25%,明显降低了。企业要想减少税收的负担就要适当的减少自己的利润,应将利润放在附加值上。可以的做法有,对技术进行投入,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推迟,对设备的更新要跟上时代,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要及时等等。通过这些方法将企业的利润往后顺延,税后的利润才能最大化。

①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之所以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推迟,主要原因就是一旦收入确认了,不管你的资金是否在自己的手中,所得税都是要上交,所以要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这会牵涉到很多销售结算的方式,如果结算方式不当,很有可能企业就需要对政府先行垫付企业的所得税。所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缓解交税的压力的。

②税率的变化的筹划。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特区和高校技术是15%。现在全新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都是25%,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行业的基本税率还是15%,小型利润不高的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0%。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企业应该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条件,使自己符合低税率的企业。比如将自己的企业注入全新的科技,成为高新技术行业。将自己的大企业分为小型企业,这样税率就能很好的降低,缴税减少,利润才能最大。

2.2 企业税基的筹划

我们所说的税基就是收税的基础,我们进行的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调整。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前提之下,尽可能的减少应纳税的金额。所以基本税率越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越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的依据应该是企业经营的所得。根据法律,其计算的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想减少企业的税额,只能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企业的收入,一个就是税前的费用支出。

2.2.1 收入的筹划

①应该被筹划的收入是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收入,货币收入,也包括非货币收入。不征税的收入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行政拨款的收入。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收入,也属于征税的范畴,但是税收免除。这告诉我们的其实就是在对外进行投资的时候,企业可以先将一些符合免税收入的东西购买进来。比如将一些闲置资金用来购买国债等。

②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在计算纳税人应该所缴纳税额的时候,原则应该是权责发生制。对于可以分期确定的税额,计算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就是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对商品进行销售,这个日期的确定就应该是合同上规定过购买人付款的日期。第二种就是对于一些持续时间比较久远的工作,比如建筑、安装等,应该在每一年度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收入。最后一种也是持续时间比较久援的,但是是再制造产业的话,也要按照完工的进度来确定企业的收入。

分期确认的原则就是法定的收入时间不能早于实际的收入时间,这样企业才能有充足的钱去为国家纳税,才能避免偷税漏税的可能。

2.2.2 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利用现行的法律对可以扣除税收的项目进行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这个空间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很宽广的。我们从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看出,只要是与企业获取利润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有关的,包括成本、损失等,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应该扣除的。

①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为了做好纳税筹划,平常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应严格区分。企业在进行花费的划分中也有自己的技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不与会务费和差旅费等同的,否则对于企业的税收是很有损失的。因为后者在法律上是不征收所得税的,只要你有合法的证明,但是前者就要征收。其二,合理转换各项费用。不仅仅是将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与企业的会务费、差旅费分开。同样是业务费用,是招待费用还是宣传费用,企业也应区分清楚。因为在预算执行的时候,二者合理的进行转换,也可以帮助企业节省很多的费用。其三,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增加扣除费用额度。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无论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宣传费,还是广告费,在对其进行征税的时候,计算的基础是以营业收入为前提的。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将公司的销售承包给另外一个专门销售的公司,那么无疑就多了一个关卡,企业利润不改变的话,那么税收是增加的。

②研发费用的筹划。就研发费用而言,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中有规定,对于企业研究新技术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税收时应该是加计150%进行扣除的。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优惠的政策,所以企业应该将一部分的资金用于研发。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研发费用产生的认定条件,应该单独核算。如果研发还没有成功,但是费用已经花出去,那么是会算成损失的在100%扣除的基础之上,研发费用是另外加计50%进行扣除的。如果企业的研发已经有了成效,那么就按照研发成果的150%进行加计,但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明,不然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③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筹划。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时候,目前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折旧法,一种就是加速折旧法。前者是根据平均年限和工作量来进行计算的,后者是根据双倍余额递减和使用年数进行计算的。企业在进行税率的计算时如果采用不同的计算折旧方法,那么折旧额也是不一样的。因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不是一次性计算的,是会平摊到每期产品中去的,或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或销售费用的一部分直接减少纳税所得。因此很多的企业也会花费大力气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上。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那么企业的固定资产每年折旧的数额是一样的,这样的好处就是比较均衡。使用第二种折旧方法就是前期折旧数额比较大,后期就相对来说比较小一点。因为前期的折旧已经转移到了销售产品之中或者企业的开支中,所以最大的好处就是企业延迟交税的时间。

3 结 语

作为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作为国家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是利益分配的一种,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也有部分约束作用。因为企业众多,所以税源还是比较广泛的,在进行调控的时候,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本文根据税收筹划的理论,对税收的筹划方法进行了探讨,希望对相关工作者有帮助。企业所得税法律改革,纳税筹划全新的方法是否可行,具体怎么运用,笔者在文中也做了阐述,希望为纳税人在有效合法避税上提供借鉴和思路。

参考文献:

[1] 方昌飞.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 雷建.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与新会计准则转轨操作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4] 黄丽颖.”两税合一”的财政经济效益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2009.

[5] 张友棠.财务预警系统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柳清馨

第3篇:谈供电企业的纳税管理

摘 要 通过供电企业细化纳税管理必要性分析,详述了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纳税管理措施及四大重点税种的纳税管理经验。以期广大供电系统财务人员,在坚持依法经营企业、严格管理企业的情况下,细化纳税业务管理,及时精准掌控税政信息,用好用足税收政策,提升纳税管理质量和纳税申报准确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关键词 精益化 纳税管理

一、供电企业纳税精益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外部监管力度逐步加强,纳税精益化管理势在必行

外部稽查监管越来越严、越来越深入,使企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国税局曾多次就供电企业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下发征管文件及办法,如《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34号等,这些征收管理办法是国税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掌握电力企业涉税业务特点、涉税事项、税源状况及其变动规律、涉税信息资料的基础上下发的,针对性极强。这些文件的下发使供电企业的纳税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成为必然。

(二)内部经营管理战略的需要

国家电网公司曾多次委派依法治企检查组深入基层单位就会计核算、纳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专业稽查。对稽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举一反三的方式在国网系统通报,并纳入日常经济责任制考核和年终评比,如单位因不规范纳税导致税务机关税收罚款超过5万元的,一票否决所有先进参评资格。

二、供电企业具有良好的纳税管理基础

(一)经营管理战略定位提供战略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把经营管理战略定位为:依法经营、细化管理、诚信纳税。为企业加强纳税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战略保障。《关于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合法的规定》,对企业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升涉税风险防范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较为完善的管理基础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制度保障

国家电网以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现代公司为战略目标,在全公司推行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标准、业务流程,奠定了比较扎实的财务管理基础。很多涉税业务管理相对规范,特别是2009年电网公司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精益的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以来,不断加大资源重组整合和集约调控力度,逐步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财务信息高度集中和共享,这为纳税精益化管理、税收风险防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ERP管理系统的成功运营是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

ERP软件的成功运营使企业的核算更加规范,并通过全面预算的管理思路,优化纳税方案,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三、纳税基础工作的精益化管理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税务征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集团公司对市公司的税收上缴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加强纳税基础工作管理,提升纳税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岗位设置

独立岗位设置是做好纳税管理工作的前提,专责办税人员的选拔标准是:业务素质良好、职业操守严谨,学习能力强,税政政策掌握及时,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快。

(二)加强流程管理

税款计算缴纳仅仅是纳税管理工作的末端环节,仅通过该环节实现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产生于业务,必须从业务环节(包括业务规划、计划等)开始,规范业务处理,加强对业务的纳税审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业务特点,合理设计纳税管理流程及控制方法,实行全过程管理,以有效防控涉税风险。

(三)借助信息化手段

加强财务信息化在纳税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将纳税申报纳入财务信息化系统,对于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对于非常规税种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根据采集的信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按季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解析成因、提出对策,对未来涉税金额、税负、增减幅度是否超过正常值做出科学预测,对纳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

(四)涉税档案管理

加强涉税档案管理工作,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的也应打印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传递单、税票、备案审批回执等涉税资料,已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其他涉税资料,如税务检查、稽查、审计情况等信息,单独整理立卷,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四、不同税种的精益化管理切入点

有关纳税管理的一句戏言值得大家深思:“有100%的人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人不自觉地多缴了税”。这种“多缴税”本来可以通过细化规范的纳税管理避免,但是由于税政政策掌控迟滞或疏于管理,事前未准确预测,科学规划、反而导致多缴税。虽然只是句戏言,但其内涵却值得研讨。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供电企业最主要的税种,也是核算最复杂的税种之一。目前电费本身的增值税实行就地预缴,省公司按季汇总清算。随电费收取的基金及附加等价外费用、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進行审核。比对相符的,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对于比对不符的,企业将面临受处罚的可能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供电企业加强随电费一同收取的各种附加的分类明细核算,加强不同税率,不同收入增值税的精益化核算,显得非常重要。

1、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并要求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供电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增加、修理、改良等环节的进项税额管理,能抵尽抵,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

3、改变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供电企业的线路、变电站、土建、大修技改等绝大部分工程,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给集体企业的送变电工程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属于建筑安装企业 ,缴纳营业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增值税额的足额抵扣,应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工程承包只包工不包料,材料统一由供电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认真研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法[2009]8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等文件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审批、备案工作,并及时取得审批、备案回执,是提升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的关键。

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应重点分析企业各项收入是否按税收规定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收扣除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和未计应税收益项目等纳税调整事项是否按税收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做了纳税调整。

1、加强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1)申请加计扣除的项目,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应负责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甄别,协助财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2)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方面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对于委托研发的项目,应由受托单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由其加盖公章。

2、专项设备投资管理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供电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供电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但要掌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关键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必须是《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中与电力有关的项目。其规定项目中与电力有关的共有13种,包括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第二轮农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开发、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等。

3、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根据其受益期限的长短分为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企业应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要等到电网快要瘫痪时才进行大换血,事前做好预算,尽量将修理支出控制在固定资产总额的50%以内。坚决杜绝,修理费用实际已超过资产原值的50%,却人为硬性费用化的现象发生。

4、合理利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法[2009]88号明确规定了各种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供电企业近几年通过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更换下了大量的导线、变压器、电线杆等固定资产。特别是风灾、洪灾等不可抗灾害的频繁发生,使供电企业产生了数额巨大的资产损失,利用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有着巨大的节税空间。

5、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第二款第十八条:其中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了解有部分供电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多交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非常必要。

(三)个人所得税

供电企业是职工收入较高的企业之一,特别是公司领导层实行的是年薪制,奖金集中发放,适用税率较高,造成纳税成本激增的情况比较常见。

1、月工资纳税管理

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每级税率之间的级距差别很大。如第一级与第二级级距是3000元(4500元—1500元);第三级与第四级级距是26000元(35000元—9000元)。每一级距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相差也很大。在发放月度工资时,要充分利用级距和对应税率、税额的边际效应。如本月由于多发奖金,导致应税收入额超过某一个税级距的数额很小,这时的应对措施是,适当减少奖金发放额,使其略低于临界级距,以降低税负。具体情况要巧妙灵活把握和运用,不要死板教条,否则会出现花费了很大精力,其结果却收效甚微的现象。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管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灵活使用年终双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合并政策 ,并注意避开收入临界点所导致的应纳税额的成倍放大效应。假如一个企业计划发放年终奖人均18000元左右,这时就要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用好18000元这一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如将一次性奖金发放额由18010元改为17990元,人均就可节税1156.3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8010元/12個月=1500.83(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1696元(18010元10%—105);17990元/12个月=1499.17元,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539.70元(17990元*3%),奖金发放总额相差20元,应纳税额却相差1156.3元,如果公司发放奖金职工总人数455人,合计节税526116.50元。

(四)房产税

电网企业的房产税在税款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从企业加强精益化管理的角度考虑,精打细算可拓展房产税筹划空间,以达到减少房产税的效果。

1、科学划分房屋与其他附属资产的价值

科学划分房屋与其他附属资产的价值是供电企业房产税管理的关键。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细。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例如企业在核算变电站工程时,假如未将变电塔、水塔、围墙、绿化及其他构筑物单独核算,而是并入房产原值,就会导致以后若干年度多交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相比之下不算太高,但由于每年都要重复缴纳,积少成多,税额也很可观。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纳税人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五、结论

供电企业涉税种类繁多、计算复杂、国地税业务交叉、税务管理是财务集约化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作为纳税大户,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涉税风险,加强纳税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供电系统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税政知识的学习与探讨,在诚信纳税的前提下,做好纳税业务的预测和规划,精准把握纳税技巧,提升纳税质量,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电力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律出版社.2006.

作者:许秋梅

第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若亏损,则标题为:亏损审核鉴证报告)

(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则应在报告主标题下以副标题形式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字样)

xx税鉴字[

]第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或XXX亏损情况)进行了审核。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鉴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若亏损,则为:XX亏损情况)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能够认真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较为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在确信企业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且会计凭证与原始凭证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我们对其提供的会计资

料及纳税资料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首先,从总体上对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总账及明细账进行复核,以确信企业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性;其次,依据配比原则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审查是否存在非本期费用在本期扣除问题,并通过抽查凭证的方式,审查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审查,确定本期折旧、摊销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第四,按照税法规定对收入总额及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最终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或亏损额)。

(注:上述说明段执业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恰当的表述。若被鉴证对象为房开企业,应将当开发项目的完工情况在此部分予以简述,若存在完工项目,应说明对完工项目的所得税纳税审核情况,并应附报完工项目差异调整的相关纳税审核资料及相关附表。)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注:若为亏损鉴证,则文字表述为:“经对贵公司XXX亏损情况进行审核,我们确认:贵公司××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有关审核数据如下:”)

1、利润总额: 元;

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3、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4、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元;

5、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

6、减:弥补以前亏损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此项金额填零。)

8、适用税率: 25%; 9.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减:减免所得税额: 元;

11、减:抵免所得税额: 元;

12、应纳税额: 元;

13、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元;

14、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元;

1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6、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弥补亏损备案)等事宜。

本审核鉴证报告仅供XX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附件:1.纳税调整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被审企业基本情况表

4、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

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5篇:《纳税实务》课程标准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 《纳税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纳税实务

适用专业: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 1.前言

1.1课程的性质

《纳税实务》是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开设的八门核心专业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各类会计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必考内容。税法是在整合“税务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训两门课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课程。

1.2设计思路

中职教育的课程设计理念应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课程要体现高职高专院校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岗位实际需要、注重工学结合。

(1)侧重案例分析、习题及实务训练。将理论讲授辅之以大量的案例教学,在案例分析中讲解业务处理知识。

(2)随着税收法规的变化更新授课内容。

2.课程目标

通过《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三大块知识:现行税收的基本知识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各种税收的计算及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基本原理。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具体目标为:

(1)知识要求

通过《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三大块知识:现行税收的基本知识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各种税收的计算及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基本原理。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

(2)技能要求

① 通过《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独立进行企业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的技能。

② 通过学习《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独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技能。

③ 通过学习《纳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远程纳税的技能。 (3)能力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

3.课程内容和要求

3.1课程内容

实训项目一:企业税务登记

1、教训目的

通过本项目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企业税收的基本原理,为以后税收学习做准备。

2、内容概要

【内容一】税法因素。 【内容二】开业税务登记 【内容三】变更税务登记 【内容四】注销税务登记

3、课时安排 本项目共4课时。

4、实操技能训练

通过学习使学生基本具备独立进行税收登记的能力。

5、考核要点 填写好税务登记表

实训项目二:流转税税法及申报

1、教训目的

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学生

具备准确核算企业较为复杂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业务的能力。

2、内容概要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收法规,纳税申报过程

3、课时安排 本项目共30课时。

4、实操技能训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5、考核要点

准确填写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实训项目三:所得税税法及申报

1、教训目的

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学生具备准确核算企业较为复杂的所得税业务的能力

2、内容概要

所得税税收法规及申报

3、课时安排 本项目共16课时。

4、实操技能训练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5、考核要点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实训项目四:其他税税收法规

1、教训目的

通过此教训项目使学生熟悉小税种的计算与申报。

2、内容概要 小税种的计算与申报

3、课时安排 本项目共18课时。

4、实操技能训练

小税种纳税申报

5、考核要点

小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实训项目五: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1、教训目的

通过本教训项目,使学生具备税收筹划的能力。

2、内容概要

增值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3、课时安排 本项目共4课时。

4、实操技能训练

要求学生基本具备税收筹划的能力。

5、考核要点 分组讨论相关案例。 3.2教学要求

1. 项目一 企业税务登记

通过案例训练考察学生对本项目知识点和技能点的把握。包括企业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年申登记。

2. 项目二 流转税税法及申报

通过案例分析要求学生掌握以下内容:(1)流转税基础知识 ;(2)流转税的计算与申报(3)流转税的会计处理;(4)流转税的征收管理;

3.项目三 所得税税法及申报

通过案例分析要求学生掌握以下内容:(1)所得税基础知识 ;(2)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3)所得税的会计处理;(4)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 项目四 其他税税收法规

通过案例训练考察学生对本项目知识点和技能点的把握。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其他税种基础知识 ;(2)其他税种的计算与申报(3)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4)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

5.项目五 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能够利用税收知识进行税收筹划。 3.3课时安排

1. 项目一 认识成本会计 4课时 2.项目二 流转税税法及申报 30课时 3.项目三 所得税税法及申报 16课时 4.项目四 其他税税收法规 18课时 5.项目五 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4课时

4.实施建议

4.1教学建议

《纳税实务》是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也是目前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具备的重要素质。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的24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对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量约占会计工作总量的1/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企业税收会计核算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缴的准确性,也制约着税收征管效率。因为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税收会计核算差错率高,税务机关势必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申报资料分析和现场稽查。从企业内部管理的层面分析,频繁的计税失误,不仅要补缴应纳的税款,还要承担滞纳金及罚款,增加了企业经营资金的意外支出。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核算,是加强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管理的双重课题。

以上事实表明要具有良好的税务会计人员素质,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要求学生在《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等专业课中有良好的表现。4.2教材编写建议

根据高职高专教材要定位为技能性的要求,教材一定要深入浅出,突出实用。要站在教师和学生学习的角度写作,做到好学易教。因此,建议教师使用自编的讲义,既可以满足不同学生的要求,又可以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及时的调整教材内容。

4.3课程考核建议

《纳税实务》课程考核要以考察学生的应用能力为主导,全面推行等级分制,考核最终成绩由出勤、案例分析、实训、期末考核组成。

4.4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纳税实务》课程的教学,结合现代教育技术,在网络应用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随着校园网的开通,本课程的理论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课程提纲、课程技能点分析表、电子教案、教学课件、教学录像、理论测试题库、技能测试题库和习题库,及作业等教学资源可在局域网上运行。大量的课外学习资料可通过网络从INTERNET获得。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节省了授课时间,提高了单位教学效率,增加了信息量,丰富了教学内容,还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该认定的不认定 将直接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

新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其他企业如果达到新细则规定的标准,未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第7篇:企业纳税

企业因歇业、解散、撤销等情形,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注销登记时都或多或少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留存。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各地的处置办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

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这三种方法的运用主要看企业注销的原因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

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

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

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

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

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案例如下:2007年1月,某市地税分局在国地税信息对比资料中发现,某化工公司(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按销售额核率征收)2006年四季度在国税部门销售开票90多万元,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对此税务分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在2006年6月就已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当年7月地税分局按照规定做出注销结论,公司及时结清了地方税款和滞纳金,办理了注销手续。经公司负责人解释,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注销,由于考虑到处理部分存货要开具发票,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IC卡未注销),也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2006年底公司处理了存货,并已向国税和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上述情况,地税分局作出如下决定: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论处,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发出《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

争议焦点:

一是企业先在地税注销登记,一段时间内(如案例中五个月)在国税和工商部门均未注销登记是否合法?二是企业在税务登记注销后发生纳税义务是否需要再次办理税务登记?三是税务分局作出的处理是否正确?

法理分析

1.我国的税务登记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则主要体现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的条款主要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办法》第二十八条,即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办法》也只是在第三条中明确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

关事项,但并没有规定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以及有关时限。

2.对于纳税人是否需要重办税务登记,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本案中企业并没有注销国税税务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因此

需要再次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发出限改通知书的处理,这是无可争议的。但对纳税人的处罚决定却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进行处罚,需等纳税人在限改期限内不申报或虚假申报时,再按偷税论处;二是认为该纳税人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的规定处理,也不需要进行处罚;三是认为需要进行处罚,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的解释,对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申报纳

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一种观点是想给纳税人一个改过机会,即如果纳税人在限改期限内具实申报纳税就不罚款,这等于是对纳税人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认可,而根据《释义》解释,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不及时申报纳税的,也应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存在适用条款不准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只是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特殊情况,显然和本案例的情况不符。第三种观点进行处罚是正确的,但该纳税人已经办过地税税务登记,且有国税税务登记,不能对其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应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此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

照《征管法》规定的最下限即50%的罚款进行处罚,属于从轻处罚,而本案中纳税人并不存在属于《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因此,也是不合理的。

几点启示:

一是国税和地税注销登记信息不沟通。尽管有些地方已经实现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但是在注销环节仍旧存在缺乏信息共享、各部门各行其是的状况,加之我国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登记的必要环节,因此导致注销环节脱节。对此,为方便征收管理,应根据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明确注销部门的先后次序和注销时间,如国地税共管户必须先到国税注销,然后规定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

内)必须到地税注销。

二是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存在制度缺位现象。一方面,单向交流的工作机制决定了注销环节的脱节。如《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但并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定期通报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30日之内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在注销营业执照之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但是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联系,定期相互通报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在《条例》中增加关于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在

税务部门注销后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内)必须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等事项。

三是从本案可以看出,一些税务部门认为企业注销等于终结,不再存在任何纳税义务,也就没有管理的必要,因此缺乏对注销企业的后继管理,这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此外,一些税收管理员在巡查过程中也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细的现象,导致税收管理出现漏洞,造成税收流失。对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严格巡查制度,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对从其他环节暴露出来的征管问题,按

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税收管理员责任。

一般纳税人废业存货适用政策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这是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监控,避免税款流失的最后环节。各地一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的涉税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纳税人废业存货涉税相关政策规定

1、在大连地区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涉税政策最初见于《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

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被兼并等形式),应按存货额计

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调减进项税额处理。

计算公式为:应调减进项税额=原材料等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

×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未付款税额)

2、《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4号)对该问题又作了

相应的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停止经营办理废业的,对其存货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依照规定计征应纳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在办理废业时仍按照(大国税发[1997]226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应补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二、目前政策理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财税[2005]165号文件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存货的最新税务处理规定,目前对该文件的一

般理解是:对企业废业时实际存在的存货不做任何处理。这样会产生一些负面问题:

1、存货销售漏逃流转税

新政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不做涉税处理的理由是企业注销时,到此增值税链条为暂时中断非永久中断,待存货进入流通市场销售时税款又将形成,作为增值税的链条自然连接,因此在一般纳税人废业时不做处理。但这种理解却未考虑到许多存货可能不进入正常销售环节从而漏逃流转税。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废业时有大量的存货,税务机关对此未做处理,企业将存货分配给股东,股东可以将这些存货通过销售给免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非增值税纳税人、消费者等其他不是必须索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就偷逃了销售存货应缴纳的流转税。

2、 税务机关核存货难

一是正常损失不做处理:废业存货不做处理,纳税人可以将质量不合格产品、销路不畅积压产品不做降价处理,放置于库存,进项税已抵,销项税不提,废业后有不缴税的可能性。纳税人能处理不处

理或处理不计税,税务机关很难监控。

二是非正常损失核实难: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废业的存货不做处理,纳税人可以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在账面上仍列为正常产品,不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核实,需盘点实际库存才能确认,政策的宽松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贯彻执行总局文件应该的做法

为避免税款流失,贯彻好总局的文件,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征

税。

理由一:总局文件只是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未明确规定不可以对该存货做其他的涉税处理,若能确定存货去向的,即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

理由二:执行大国税发[2003]214号文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存货视同销售处理,可以避免纳税人利用存货偷、漏、逃流转税行为的发生。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应视同销售征税,避免了存货不进入正常销售环节漏逃流转税的可能,也会促使纳税人自觉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为转出进项税额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的,视同销售是按照产品适用税率(13%或17%)计算,

比计算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要高出3或7个百分点。

理由三:最重要的一条,即:政策依据,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应视同销售征税是有政策依

据的。

1、 一般纳税人废业存货处理行为

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而言,不管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废业注销时,对未抵债、未做销售的存货,一般只有两种处理行为:

(1)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无偿赠送他人。

2、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条规定无疑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的处理是适用的。

综上所述,认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被兼并等形式)时未作销售的存货,只要处理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就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第8篇:关于企业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2007-03-27 18:52qyqyqq1231|分类:财务税务| 浏览654356次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哪个税低 分享到:

2007-03-29 22:17提问者采纳

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选择不好,对税负有较大影响。增值税有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要同时达到销售额符合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后者无需受此限制。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实务中,是当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呢?首先,要认识税负平衡点。现行增值税政策告诉我们:小规模工业企业(含修理修配)的征收率为6%,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为4%。而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因各个具体企业购销情况之不同而相异,有的高于6%或4%,有的也许等于或低于6%或4%。在什么条件下,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等于6%或4%呢?这需要抛开千差万别的各个具体的一般纳税人实际情况,纯粹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论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用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税额,它等于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之乘积;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其主要的部分是货物的购进额与税率之乘积(至于支付运费扣税问题,因其数量小,权且不作考虑)。于是,在该商品进销两个环节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货物的购进额又怎么确定呢?由于是纯理论分析,所以我们就假设所有购进的货物全部都销售出去了,这时,购进额应当同销售成本相一致(其他费用权且不作考虑)。公式为:商业应纳税额=(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税率=商品销售毛利×税率。

用公式两边同时除以销售额,就可得到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理论税负率:商业税负率=毛利率×税率。

例1:A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货物,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如不作特别说明,税率都取17%。下同),不含税售价150元,全部出售,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应纳税额为8.50元,税负率为5.67%。若直接用毛利率计算,毛利率为33.33%,税负率也为

5.67%。现在,由于小规模

商业企业的税负率为4%,可求出其毛利率=4%÷17%=23.53%。这就是说,当商业经营中的毛利率达到23.53%时,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跟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相等。因此,两类商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就是毛利率为23.53%。实际运用时,还需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平衡点,即:23.53%÷(1+4%)=22.63%。而工业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商品销售成本如果换上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即使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都卖出去了,销售成本也只能等于全部制造成本,而并不等于制造产品中的货物购进额。因为,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中,除了包含有外购原材料等货物的购进额外,还包括有工人的工资和车间经费(含折旧费等)这些不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工增值部分。现在,我们不妨把这些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制造成本的百分比叫做加工增值率,并假设所有外购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全部都制造出了产成品,而制造出来的产成品又全部都销售掉了。

这样,工业生产中发生的货物购进额与制造产品所耗用的货物购进额就完全相等了,它可以通过加工增值率从产品销售成本中折算出来。即:购进额=产品销售成本×(1-加工增值率);购进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工业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税率;工业税负率=?1-(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税率。

例2:B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材料,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此材料全部投入加工后生产成本为120元,所产产品又全部卖出,不含税售价150元,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则其税负率应与前述的A商业一般纳税人计

算的一样,即5.67%。再直接代入工业税负率公式:销售毛利率=(150-12

0)÷150×100%=20%;加工增值率=(120-100)

÷120×100%=16.67%,税负率=?1-(1-20%)×(1-16.67%)?×17%=5.67%。因为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为6%,并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率,即6%÷(1+6%)=5.66%,则可利用数学中的等式变形方法而求出两类工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公式为:(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66.71%。实务上,在具体运用公式时,各地可由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使用者个人的职业经验对各类产品加工增值率搞一些参数标准,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分类产品加工增值率参数为:机械工业25%、化学工业20%、纺织工业18%等。而有了这些标准参数,工业税负平衡点——销售毛利率,就可计算出来了。

其次,要用好税负平衡点。当你所办的是商业企业时,你可以通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或根据本企业以往年度的经营实际情况,或参照同类商业企业销售状况,测算出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毛利率,该率如果高于22.63%,那么做一般纳税人,其税负率会高于4%;而做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率会低于4%。换句话说,如果你测算出的本企业商品销售毛利率低于22.63%时,能够争取加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列是可以节税的。

例3:C商业企业2001年商品销售收入170万元,毛利率18%,若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其税负率为:18%×17%=3.06%,这比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含税税负率3.85%(即4%÷104%)降了0.79%,可节约税款支出为:

170×0.79%=1.343(万元)。C企业明白这笔节税账后,就应当对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两个标准去努力,即一要把销售额搞上去,以达到180万元关口;二要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创造这两个条件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合理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负。当你所办的是工业企业时,可先根据自身的产品类别,确

定出该产品的加工增值率,求出该产品的税负平衡点,接着再测算你这个企业实际的销售毛利率,它如果大于税负平衡点时,要想降低税负,就不要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然,按规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反之,就应当争取加入一般纳税人行列以降低税负。

例4:D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某化工产品,根据本企业以往年度的成本核算资料,并考虑未来生产情况,估计该化工产品加工增值率为21%,则计算出税负平衡点为15.57%。若该企业2001年度的实际产品销售毛利率为28%,则计算出的税负率为7.33%,这比小规模工业企业5.66%的含税税负率高出1.67%,假设D企业该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为90万元,此时,企业如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节约税款支出为:90×1.67%=1.503(万元)。

最后,不要顾此失彼。在上述C、D两企业的筹划示例中,没有考虑企业销货中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果片面要求降低税负而不愿当一般纳税人,很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的负作用。因此,在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筹划中,决策者应当尽可能地把降低税负同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尽量做到扬长避短,切莫因小失大。

第9篇:企业纳税证明

公司xxxxxxxxxxxx,税号为xxxxxxxxxxxxxxx,属我局管辖,该公司依法诚信纳税,为xxxxxxxx诚信纳税单位,其2010年至2012年实缴税金主要明显如下:

2010:

上缴营业税xxxxx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xxxxx万元,企业所得税xxxxx万元,房产税及土地税等xxxxx万元;

2011:

上缴营业税xxxxx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xxxxx万元,企业所得税xxxx万元,房产税及土地税等xxxxx万元;

2012:

上缴营业税xxxxx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xxxx万元,企业所得税xxxxx万元,房产税及土地税等xxxx万元;特此证明!

xxx地税局xx分局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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