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风险提示

2022-06-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纳税风险提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提示

(居民纳税人填报用)

为了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申报系统审核要求等,向纳税人提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要点,供纳税人在填报前准备、填报过程的自我审核时使用。

一、所得税申报时间。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如果申报所属内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至税务机关作相关税务处理后才能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在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纳税人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所得税申报表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主表和十二附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得税申报表类型选择。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核定征收,则选择B类申报表。如果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税务征管系统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效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四、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间的关系。申报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是主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二级附表”。

五、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一、

二、十二选择规则。

1、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纳税人行业不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填报。

2、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且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行业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填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类型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填报。

4、附表十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九张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适用于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填报;表八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表九适用于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居民企业填报。

该报告表部分项目金额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六、所得税申报表填报顺序、项目及逻辑关系的自我审核。为进一步完善新申报表的填报,我省对新申报表的相关逻辑关系和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前要认真阅读填报说明、熟悉纳税申报的内容、程序、填报方法。填报后要重点审核主附表相关项目的填报顺序是否无误、表内栏目和表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设臵了表内栏目和表间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功能,对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要按提示信息进行数据的修改或进一步确认,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正确的,系统不能发送申报。

七、所得税申报时有关项目的确认。纳税人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要确认减免税优惠项目、财产损失等是否已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获税务机关批准,填报数据、项目是否正确。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税务征管系统内企业的减免税备案(或审批)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项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比对,比对不正确不能通过申报。

1、如需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相关减免税项目,在申报前要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或税务机关批准,只有备案或审批的项目,才能申报时填写,否则不能填报。纳税人需要申报但尚未向税务机关备案或获得批准的,在申报前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好相关手续。

2、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时,按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的条件,结合表中第

45、

46、47行的填报数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以及当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核实申报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要在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纳税人填报所属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批准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项目(如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4、纳税人填报《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时,要确认以前各盈利(亏损)金额和可结转弥补的亏损余额与税务机关核准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有提示信息,应与税务机关核实修正后再填报。

5、纳税人申报时要核实申报所属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是否正确;在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的,同一所属预缴税款应连续计算。企业网上申报时,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自动导入申报表主表34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数据,企业需要核实数据是否无误。

第2篇: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

(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报批、备案资料,看有无税务机关受理和批复等。是否存在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不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不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情况。看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结合相关目录、明细科目和归集表,核查各项目资产、费用等情况,看各类优惠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

3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风险描述: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支付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贷款担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

35、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凭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过期发票、假发票、错误发票、内部收据在税前扣除。 重点核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抽查相关凭证,核查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发票。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核查生产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

(三)项。

第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提示

(居民纳税人填报用)

为了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内容、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申报系统审核要求等,向纳税人提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要点,供纳税人在填报前准备、填报过程的自我审核时使用。

一、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间。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如果申报所属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至税务机关作相关税务处理后才能进行年度申报。如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组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主表和十二附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类型选择。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核定征收,则选择B类申报表。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税务征管系统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效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四、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间的关系。申报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是主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二级附表”。

五、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一、

二、十二选择规则。

1、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纳税人行业不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填报。

2、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且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行业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填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适用税务征管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类型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填报。

4、附表十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九张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适用于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填报;表八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表九适用于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居民企业填报。

该报告表部分项目金额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六、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报顺序、项目及逻辑关系的自我审核。为进一步完善新申报表的填报,我省对新申报表的相关逻辑关系和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要认真阅读填报说明、熟悉年度纳税申报的内容、程序、填报方法。填报后要重点审核主附表相关项目的填报顺序是否无误、表内栏目和表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设臵了表内栏目和表间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功能,对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要按提示信息进行数据的修改或进一步确认,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正确的,系统不能发送申报。

七、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有关项目的确认。纳税人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要确认减免税优惠项目、财产损失等是否已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获税务机关批准,填报数据、项目是否正确。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税务征管系统内企业的减免税备案(或审批)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项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比对,比对不正确不能通过申报。

1、如需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相关减免税项目,在申报前要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或税务机关批准,只有备案或审批的项目,才能申报时填写,否则不能填报。纳税人需要申报但尚未向税务机关备案或获得批准的,在年度申报前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好相关手续。

2、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时,按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的条件,结合表中第

45、

46、47行的填报数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以及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核实申报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纳税人填报所属年度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批准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项目(如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4、纳税人填报《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时,要确认以前各年度盈利(亏损)金额和可结转弥补的亏损余额与税务机关核准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有提示信息,应与税务机关核实修正后再填报。

5、纳税人年度申报时要核实申报所属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是否正确;在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的,同一所属年度预缴税款应连续计算。企业网上申报时,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自动导入申报表主表34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数据,企业需要核实数据是否无误。

第4篇: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模式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管理。目前企业进行纳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一是企业内部专设有税务管理机构,由专职专业的人员负责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该形式适用于税收问题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企业鉴于现代税制的复杂性、企业规模大小以及纳税业务的繁杂程度,建立起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规模较大、纳税业务较繁杂的企业可以在财务部下设由若干个专职人员组成的税务科,负责企业纳税风险及其他纳税事务的管理工作。中小型企业可在财务部内设专职岗位,负责企业纳税风险及其他纳税事务的管理工作。本环节工作目标是建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本环节工作要点是: (1)财务部门提出设岗请求报告;(2)管理层研究决定;(3)鉴于风险与报酬相容的原则,人事及财务部门联合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考核要求; (4)人事及财务部门联合考察、确定人选; (5)对上岗人员进行企业文化、经营及财税状况、企业管理制度等背景知识进行持续的、动态的相关培训;(6)上岗人员正式上岗。

二是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人员与外聘的税务专家一起共同负责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该形式比较适用于税收问题较为复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内部人员无法解决的纳税事宜,可外聘一些税务专家来共同解决涉税风险问题,其因在于有些风险是内部因素引起,而有些纳税风险是外部不可控的因素引起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税收立法与其相关的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等不公正的因素引起的纳税风险,诸如此类的纳税风险是需要通过“院外压力”的形式来化解涉税风险,有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寻租行为。因此,外聘的税务专家组成成员的身份也显得特别重要,如聘请一些退休的业务比较精干的税务官员、理论与实务能力较强的高等院校教师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与律师等。

三是企业委托外部的税务专家负责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该形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有些特定的业务可以实行外包形式给一些专业的机构或专业人士来解决,这不需要增加平时的固定成本,只是从防范纳税风险的收益中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给外部税务专家或机构就行,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总之,防范纳税风险最重要的还是企业的高管人员,特别是法人得有这种风险意识,进而才能从机制与制度上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避免后来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第5篇:企业纳税风险规避与管理·第二讲

税收立法原则之——民主抉择原则

现在我们讲到民主抉择,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税收领域的贯彻,对财税立法来说,越来越征求基层税务局以及纳税人的参考意见,因为执法者要依据国家的立法,立法又分广义立法和狭义立法,广义立法,就是由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制定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由于工作人员有限,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所以需要广泛征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2005年10月27号,中国召开第一个财税法的立法听证会,讨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到多少合适。当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800元,现在我们新的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序幕已经拉开,全国人大在5月31号之前就向全社会征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见,这些做法都体现了反映出民主抉择的原则。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我们民众的基本权利,对立法方面施加一定影响,从而使新的法律出台对我们纳税人有利。

税法立法原则:实际出发原则、公平效率原则、民主决策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些原则,向有权利制定法律的机关施加一定的立法的影响。

3.规避立法层次风险: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与批复。这是目前我们国家财税法的几个级次。前面已提到过,对于税收法律来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资格制定,而法规只有国务院层面的机构才有资格制定,政策、通知和批复则由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依照我国法律,高一级次法律统领低一级次法律,低一级次法律服从高一级次法律;若二者发生冲突,低一级次法律必须服从高一级次法律。

4.影响税收立法途径:中介游说;立法寻助;主动哭诉。

5.影响税收立法方法:主动援外压力与被动调整经营。

【案例导入】

海南新世通制药厂的生产线进项税是否抵扣风险规避

(关于增值税转型)

通过此案例来反映企业如何通过被动调整经营的方法来规避税收立法风险。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确立的。当时在分税制设立的同时引进了增值税。当时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世界范围内按照对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抵扣分为了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里面包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是生产型;外购的固定资产当年折旧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是收入型;外购的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当年能全部抵扣,是消费型。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纳税人最有利,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最不利。我们国家当时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与1994年我国的高通货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当时高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就是来自于固定资产过大的投资规模。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度,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变相加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增值税制度与国际惯例越来越不相符,同时考虑到目前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转型的呼声很高。

当时,海南新世通制药厂需要更换一条生产线,购买这条生产线需要1 000万美元(不含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1 000×17%=170(万美元),进项税不能抵扣,就意味着170万美元现金流的损失,对企业非常不利。因为不知道增值税改革什么时候完成。企业为了规避税收立法纳税风险,就应该采用被动调整经营的方法。比如今天采购物资,进项税不能抵扣;明天税制改革了,就可能损失了170万美元。在这种模糊的环境下,企业只能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虽然影响不了法律,但可以主动调整自己的经营来适应法律环境。

【案例分析】

(1)首先了解企业性质,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及三资企业,固定资产设备从国外采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是何种类型没关系。因为此案的企业是内资企业,所以享受不到这种优惠政策。

(2)此时政策不明朗,非要现在更换生产线吗?产品在海南销售良好,但生产能力跟不上,所以要及时更换生产线。

【建议】

(1)通过大修理来控制生产能力,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不超过固定资产原来整体价值的49%,同时延长现有设备使用年限两年以上,属于大修理。大修理采购的零配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企业所得税十分有利。

(2)采取经营租赁。

(3)委托加工,满足销售需要,主动调整经营。

2004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表文件: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在东三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新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实际本质上,国家想通过转型作为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东三省工业复兴。可以委托东三省的企业,采购自己所需设备,然后经营、租赁到海口实用,那么这时候进项税可以抵扣。

北京高尔夫协会的立法寻助

高尔夫协会向税务局打报告:高尔夫属于体育运动,不能按照娱乐业20%征收营业税,而应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标准来征税。

【案例解析】

以量化指标来衡量纳税能力:收入、财富、消费。调查发现:高尔夫属于高收入阶层奢侈运动,应该按照20%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应熟悉国家已存在的法律,以及对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对自身产生的不良影响要熟知,规避税收立法引起的纳税风险。

二、规避税收执法引起的纳税风险

【案例导入】

海航西安民生百货购物卡执法风险规避

2003年底,经西安国税局检查,该商场发现税收上有问题——购物卡。当初卖出购物卡500张,每张10 000元,有500万购物卡的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西安国税局检查要求补缴增值税,税务总监不理解,问合不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所有的税种当中,都有一个重要的时间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劳务已经提供。

2.伴随着货物或者劳务的风险已经转移,这时纳税义务才算发生,也就是会计核算里的一个重要概念——权责发生制。为什么实行权责发生制而非现收现付制。因为在市场经济交易总量过程中,赊销情况很多,如果不强调权责发生制,国家税收损失会很大。2008年国家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强调,本法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民生百货售出500张购物卡,有500万的收入。但并不是说500张卡值500万,而是卡里体现的消费能力是500万,实际上货物还在商场,也就是说货物的所有权根本没有转移,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

执法依据,商场可以不执行补缴。西安民生百货销售方式是预收货款,预收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时候。

南京南车集团的设计费是否代扣国外企业营业税执法风险的规避

2009年4月,南车集团承担业务,委托法国地铁公司设计地铁项目,设计费6 000万元,南京地税局要求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6 000×5.5%=330(万)。到底该不该缴税,缴纳什么税?有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南车集团需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就要看这项设计的劳务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再看是谁缴纳的问题。再看有没有机构和场所。如果该项劳务在我国境内发生,那么法国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6 000×5.5%=330(万)。再看该法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如果有机构及经营场所,就要按这项劳务收入额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公司在我国境内为设立机构、场所的,则应按照非居民企业的20%减半征收,即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 000×10%=600(万元)。现在南车集团与税务机关出现分歧的地方就是,那么该不该缴纳营业税?缴纳多少?由谁来缴纳?现在来看法国地铁公司业务发生情况:该公司的这项设计业务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而是在境外发生的。显然该法国公司肯定不用交增值税及附加。现在来看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时说明“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比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多了“接受”两个字。那么按照实施细则,南车集团作为在境内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关键的分歧就出现在这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南车集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它不是劳务的提供方。也就是说,营业税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发生了冲突。当低级次法律与高级次法律发生冲突时,低级次法律是无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而营业税实施细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是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制定的。所以南车集团可以拒绝缴纳这项劳务的营业税。

第6篇: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2014-09-13

一、企业融资的含义

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企业融资的类型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和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和内源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未来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内源融资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企业常见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在上述融资类型中,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今天我们就通过这两个方式来讲述、探讨企业在进行这两类融资时,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其实风险在此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对于民事法律风险只要在制定和审查合同时能够仔细谨慎,风险是不会发生的。现在主要说的是刑事法律风险,触犯刑律面对的不单单是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是牢狱之灾。下面从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两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讲解。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我们来分析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容易触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这几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

199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01年12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无下列行为:(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8)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9)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等。

而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一旦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将以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可能被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2003年5月29日,原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被收押。最终徐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此案是第一个民间融资引发的犯罪案件。

由此,我们发现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仅牵涉到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其次,我们来分析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又容易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

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如以股息、红利的方式等,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时,企业就将被判处罚金,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如果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就将引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档次的量刑。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采用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2007年3月16日,原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9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2009年12月,吴*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宣判后,吴*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2004年6月至2011年4月13日,**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5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贷款24.42亿元。2012年1月17日,该案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提出上诉,该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企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供自己投资或者发放贷款,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那么就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另外,是否实施诈骗手段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却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企业虚构融资用途,以高回报率或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么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都要比集资诈骗罪低很多。这与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匹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出于非经营目的,如获得贷款后用于炒股、投资等方式牟取利益,采用提供或者使用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或者虽然不是虚假事实,但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等使用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这里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如果企业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将被判处罚金,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损失达到了上述标准的五倍,构成特别重大损失,除了企业被判处罚金以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其次,如果中小企业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十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其行为就将构成高利转贷罪,并被处以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由于贷款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从理论上说,公司、企业作为单位本身不会引发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但在贷款过程中,其同样可能面临因贷款所引发的其他刑事法律风险,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将引发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四、如何防范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1、融资前的工作

(1)制定完备的融资计划

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理性选择融资方式。

如果选择民间融资,就要考虑融资规模的大小,以及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的大小。综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就融资规模而言,应当合理控制融资对象的数量和类型。民间融资,对象贵在精而不在多。一般来说,借给企业的人数越少,影响面就越小,一旦发生纠纷,局面也较容易控制。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此,企业应当尽量向企业内部人员及其亲友进行融资,而不要向社会大肆公开宣传。

其次,就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而言,企业应当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而不要为了过分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而向贷款人许诺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范围的高息作为融资回报,以防止其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而被套上还款的枷锁。

如果选择银行贷款融资,事先应当了解各大银行的信贷政策,选择贷款利率最优惠的银行作为融资对象。然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金额,并选择好合适的抵(质)押物,作为借款协议的担保。因为如果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以及用于抵押或质押的标的物的价值远远低于贷款本金,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从而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2) 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

风险防控主要落实到两个方面:一是对融资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即无论最终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融资,都应当安排企业法务人员对融资所需材料如借款协议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与分析,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二是预先制定好危机处理办法,即事先考虑好若投资项目失败,如何归还借款的解决方案,以备不时之需。

2、融资过程中的工作 (1)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证明资料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向其他主体借款时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的贷款用途等做法。如果企业在融资时向资金出借者实施了上述行为,一旦被资金出借者发现,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

(2)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若需要向他人借款,应当与之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如果需要提供担保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以免担保被认定无效后,进而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3、融资成功后的工作

(1)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只要企业将融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贷款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人员如企业职工或其亲友,那么最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而如果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后果不严重,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就不会按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避免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2)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企业在获得贷款资金后,除了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利用贷款以外,还需要有计划地使用,不要肆意挥霍贷款以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而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3)发生纠纷后积极稳妥地处理

一旦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借款无法按期偿还时,企业管理者应当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予以解决,如可以向资金出借人进行说明与协商,请求给予宽限期,或者先偿还部分本息,以表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而不是采用消极的方式如逃跑、隐匿资金等,这样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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