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风险管理

2022-09-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纳税风险管理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探析

【摘要】 纳税筹划在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或者对这些风险估计不够,不仅会造成纳税人经济、时间的浪费,而且会影响到其声誉及长远发展。文章从纳税筹划风险的基础理论出发,阐述了纳税筹划风险的概念、成因,并分析了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纳税筹划;风险因素;风险管理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内部与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使得企业能够在处理纳税问题时,实现一定的节税收益。尽管我国开始纳税筹划已有二三十年的时间,但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有待深入。而且,面临不断变化的税收环境和新税法政策的出台,企业稍有不慎就会被要求补缴税款或被处罚,导致纳税筹划失败,不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研究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税筹划风险概述

(一)纳税筹划风险的概念

《国际税收词典》中将纳税筹划表述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零涉税风险。

风险是事件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更广义地认为是事件实现收益的不确定性。关于什么是纳税筹划风险,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逻辑上说,纳税筹划风险首先是一种风险,然后是一种由纳税筹划产生的风险。因此,可以借助风险的概念,结合纳税筹划的目标,来对纳税筹划风险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认为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因失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成因

形成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企业内部的因素,也有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因素。

1.企业内部因素。(1)对纳税筹划的成本估计很难把握。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不仅要有资金流出的准备,还要花费精力和时间协调人际沟通,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纳税筹划的成本不好估计。(2)纳税筹划方法在运用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风险性。纳税筹划有一定的空间,违法与不违法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否则将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2.国家宏观政策因素。(1)国家反避税措施不断加强。税收成本在企业成本中占据了一定比例,针对企业滥用纳税筹划的状况,税务机关也在不断加强对纳税筹划的监控,通过减少税法漏洞,增加反避税措施,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定。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处于动态中并与企业的涉税情况及企业的总体策略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涉及国家税务机关与企业纳税人间的相互博弈、相互“斗争”,因此很难明确规定,这也就不可避免地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风险。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因素分析

1.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必须有严格的政策法律作为依托,必须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来进行,因此法律政策因素是引起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纳税人对税收相关政策不熟悉,把握不住政策的选择,以及变化的政策,那企业将面临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切身利益。

2.经营风险。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为了达到纳税筹划的条件,创造条件所付出的成本能否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安排的一系列措施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是持续性的。为了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各方面的配合都需要花费成本,培训专业人员、设计筹划方案、对执行方案的控制等方面都投入了人力、智力、时间和成本,而纳税筹划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纳税筹划不成功,企业就有可能出现财务风险,甚至出现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这种纳税筹划后果的严重性,会使企业的声誉、信用等受损。

3.道德风险。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可能会因自身占有较多的信息而选择过少的税负,税务代理人可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典型的道德风险有偷懒、搭便车等,是在契约双方签约以后,代理方利用其信息优势投机,由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行为。在征纳双方的关系上,纳税人能否足额纳税还是要靠纳税人员的自觉性来完成,纳税人如果认同道德规范的约束,就会选择合法的避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在道德上没有很高的素养,就会触及涉税风险。如果纳税人在缴纳多少税款上下工夫,则纳税人倾向于利用纳税筹划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此时纳税人更容易违反道德的约束,由纳税筹划事项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大部分企业更多考虑的是税务筹划能给企业到来多少经济利益,把节税的数额作为纳税筹划成败的评价指标,而对纳税筹划暗含的风险却没有警觉,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有的企业领导只重视每月报表内的各种数据,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对各种税的申报和处理方式缺乏监督。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其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其相关的风险管理,需要高层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否则可能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二)纳税筹划人员总体素质不高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要对会计、税收等业务知识全面掌握,又要清楚国家的税收制度、财政政策、法律知识等,同时还要有一套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这样的人才是很少见的。纳税筹划人员素质不高,直接影响着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制约着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发展。例如,有的企业连延迟纳税技巧也没有掌握:该企业签订了一份1 000万元的销售合同,购买方资金有限,要求延迟付款,而根据规定当期需按已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给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纳税压力。如果该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便只需分期纳税。

(三)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处置不当

许多纳税筹划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纳税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加上我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方式和具体要求都有所不同,因此,能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部分企业缺乏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实施纳税筹划,往往得不到认可,以偷税漏税被处罚;有的企业通过红包、人情,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税收方面的优待,运气好可以侥幸过关,但长远来看隐患尤多。

(四)纳税筹划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很多是暴露在业务流程中的,通过流程梳理与改造可以解决,这时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则主要落实到内部控制上。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或是根本就没有建立纳税筹划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是建立了但未实施,或是实施了但未有效实施,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

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对策

(一)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意识

凡事预则立,企业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企业领导或高层高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求他们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来进行纳税筹划和申报活动。

企业领导要彻底转变“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千方百计地减少纳税额”的片面观点,要全面考虑纳税筹划的利弊,综合分析纳税筹划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采取合法、积极的措施,尽量降低风险, 争取最大的收益。

(二)引进或培养税务筹划人才,有效运用税收筹划方法

21世纪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无论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人才都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在税收筹划领域,人才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能大大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给企业真正带来利益。因此,企业在招聘财务会计人员时,应把税务筹划能力的考核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同时适时淘汰不称职的财务人员。

如果企业自身的会计人才很多,只是缺乏系统培训或专项分工,那可以采取培训和再教育的方式进行培养。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应该包含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国家财经法规等,使会计人员在相应岗位上能应付自如。对已入职多年的纳税筹划人员,企业应安排合理的时间组织进行统一的学习、继续教育。如针对纳税筹划的学习班、研讨班,脱产到院校学习,推行学历与职称挂钩等。

有效运用税收筹划方法是很重要的,能在遵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做到给企业节税。例如,某企业拟转让一项专利,价值500万元,同时有两家公司竞争购买,一家为外国公司(境外),一家为内地公司(境内)。根据税法对征税范围的规定,转让专利技术在国外使用,免交营业税,通过纳税筹划,把专利卖给外国公司可以免交500×5%=25(万元)的营业税。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企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和纳税申报。由于纳税筹划的复杂性,纳税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尽量争取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认同,避免筹划成果转化上的风险。有的企业片面地认为只要是专业人员开展的纳税筹划,就一定会得到税务机关的承认,但在筹划实践中,往往会事与愿违。企业如果不及时争取税务机关的指导,依然我行我素,必一定要承担纳税筹划的风险。

(四)推行规范的制度管理

制度化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也离不开制度化管理这条路。推行税务制度化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管理制度化。涉税事项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业务流程、发票管理、税务审阅制度等,这些制度是税务事项恰当处理的保证,是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基础。

2.事项处理程序化。税务事项处理过程是税务事项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一项最基本的涉税制度。实现业务流程的程序化、标准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保障,企业要充分重视。

3.内部控制制度化。通过对生产经营中各涉税环节纳税活动的计划、审核、分析和评价,使企业的纳税活动处于一种规范有序的监管控制之中,以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

结语

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理财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纳税筹划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纳税筹划所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也就越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纳税筹划风险进行管理以减少损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意识,引进或培养税务筹划人才,有效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以及推行规范的制度管理等措施,能一定程度上推进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有效性,更多地规避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3C框架课题组.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2] 梁文涛.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现存问题与改进措施[J].山东纺织经济,2009(6).

[3] 李大明等.企业税收筹划原理与方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4] 燕超.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管理[J].当代经济,2008(3).

[5] 刘叶露.浅谈纳税筹划的风险与管理[J].现代企业教育,2009(2).

作者:莊芳芳

第2篇: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税收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地位愈加凸显,合理的运用纳税筹划逐渐成为企业降低税负,实现其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相对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不足导致的税收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企业财产损失与名誉受损风险居高不下。综合企业经营的各方面需要考虑,加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尽可能的降低纳税筹划附加成本已成为现代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风险;防控对策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纳税筹划风险的基本概念

在企业纳税筹划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主观原因和企业内外的客观影响因素,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从而导致企业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名誉受损,不能实现其经营目标甚至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这种不能达到企业税务管理活动预期效果的的可能性就称为纳税筹划风险。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特点

1.必然性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必然存在的。一方面,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工具,必定会被企业充分利用,去争取政府本不愿分配给企业的那一部分额外的利润,这与政府想要获取尽量大的财政收入的目标相违背,导致了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税收又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方式,税收执法者具有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了企业与政府间的纳税信息不对称。

2.特殊性

纳税筹划风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风险,它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讲,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是和它的商业价值,投资收益成正比的。商业风险越大,往往企业获得利润率也就会越高,收益也会越丰厚。但是,税务风险越大时,企业损失自身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缴欠逃的税款以及巨额罚款,滞纳金,还会使企业的合法纳税人的名誉受损,严重破坏企业的良好形象。如果说,企业纳税风险真的有一些“收益”,那也不过是暂时躲避过了税务机关的检查而不用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少交或不交的税款具有永久追索权,因此这笔暂时性的“收益”就会成为企业中的一枚“定时炸弹”,可能随时引发更大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一)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不合理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不合理很多时候都是由于纳税筹划设计者主观判断失误造成的。纳税筹划成功的第一步就取决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合法性与规范性,这与纳税筹划者的个人能力,从业素质以及对税法的的正确认识与准确判断息息相关。由于纳税筹划这项管理活动在我国企业内部刚刚起步,加之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革新,国内既充分了解相关知识,有拥有相关实战经验的屈指可数,这就导致了大部分企业的纳税筹划者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出现主观判断失误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将不合法“避税”行为当成“税务筹划”的情况。

(二)纳税筹划实际操作的失败

纳税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它贯穿于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销售,利润分配的各个环节。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在操作时需要每一时刻的各个部门都能做到认真执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如果,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各部门不能够严格实施计划,不折不扣的完成方案,或对待纳税风险的态度不謹慎,或是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健全,相关纳税资料缺失,给纳税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带来了阻碍,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筹划实际运用的失败。因此,无论多么完美的计划,如果没有被认真的执行,最终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是纳税筹划操作失败的风险。

(三)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更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税收法律法规还在试用的过程中,尚未成型。许多政策的变更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或大或小甚至是完全否定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制定了长期纳税筹划方案的企业所受影响,所承担的税法变更调整的风险显得尤其之大。此外,除了全国人大及其授权的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外,还有许多税收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量税收行政规章,而这些行政规章常常制定界限模糊,甚至前后矛盾。因此,企业可能会因为对这些税收行政规章不能够全面掌握,或是善意误解,最终导致筹划方案产生根本性错误。

三、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把握政策导向

企业可以引进高素质的从事纳税筹划或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活动的人才。同时,也要不断提高企业内部从事税务筹划方面工作的财会人员的专业素养,组织安排一些专业性的培训课程,让他们可以系统全面的学习和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有效的降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误解税法概念甚至是触犯税法的风险,从而设计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准确识别纳税筹划风险

在提高了企业财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管理者税务风险意识后,企业就拥有了一个良好的纳税筹划及运行筹划方案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要收集与整理所在行业的纳税法规条例与政策信息。再从防控纳税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信息进行整合筛选,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与各项工作规划,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制定税收风险防控规划

企业应根据可识别出的各项税务风险的发生频率与影响程度,将税收风险归为不同的类别,对症下药。对于发生频率较高,影响程度较大的税收风险,企业应着重关注,规避一般性错误与重大失误的发生;对于发生频率较高,影响程度较小的税收风险,可以采取转嫁转移风险的策略,将自身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于发生频率不高,但影响程度较高的税收风险,企业也要重点关注,小心处理,尽量能够把这种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测度的范围,并做好完善的管理措施应对这种偶然性概率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高伟.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与防范对策[J].纳税,2020

[2]徐首荣.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中的风险控制[J].纳税,2020,14(06):40+43.

[3]陈亚楠,陈岩.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中的风险控制[J].财会通讯,2016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胡 雪

作者:胡雪

第3篇:谈供电企业的纳税管理

摘 要 通过供电企业细化纳税管理必要性分析,详述了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纳税管理措施及四大重点税种的纳税管理经验。以期广大供电系统财务人员,在坚持依法经营企业、严格管理企业的情况下,细化纳税业务管理,及时精准掌控税政信息,用好用足税收政策,提升纳税管理质量和纳税申报准确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关键词 精益化 纳税管理

一、供电企业纳税精益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外部监管力度逐步加强,纳税精益化管理势在必行

外部稽查监管越来越严、越来越深入,使企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国税局曾多次就供电企业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下发征管文件及办法,如《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34号等,这些征收管理办法是国税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掌握电力企业涉税业务特点、涉税事项、税源状况及其变动规律、涉税信息资料的基础上下发的,针对性极强。这些文件的下发使供电企业的纳税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成为必然。

(二)内部经营管理战略的需要

国家电网公司曾多次委派依法治企检查组深入基层单位就会计核算、纳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专业稽查。对稽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举一反三的方式在国网系统通报,并纳入日常经济责任制考核和年终评比,如单位因不规范纳税导致税务机关税收罚款超过5万元的,一票否决所有先进参评资格。

二、供电企业具有良好的纳税管理基础

(一)经营管理战略定位提供战略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把经营管理战略定位为:依法经营、细化管理、诚信纳税。为企业加强纳税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战略保障。《关于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合法的规定》,对企业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升涉税风险防范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较为完善的管理基础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制度保障

国家电网以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现代公司为战略目标,在全公司推行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标准、业务流程,奠定了比较扎实的财务管理基础。很多涉税业务管理相对规范,特别是2009年电网公司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精益的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以来,不断加大资源重组整合和集约调控力度,逐步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财务信息高度集中和共享,这为纳税精益化管理、税收风险防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ERP管理系统的成功运营是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

ERP软件的成功运营使企业的核算更加规范,并通过全面预算的管理思路,优化纳税方案,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三、纳税基础工作的精益化管理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税务征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集团公司对市公司的税收上缴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加强纳税基础工作管理,提升纳税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岗位设置

独立岗位设置是做好纳税管理工作的前提,专责办税人员的选拔标准是:业务素质良好、职业操守严谨,学习能力强,税政政策掌握及时,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快。

(二)加强流程管理

税款计算缴纳仅仅是纳税管理工作的末端环节,仅通过该环节实现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产生于业务,必须从业务环节(包括业务规划、计划等)开始,规范业务处理,加强对业务的纳税审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业务特点,合理设计纳税管理流程及控制方法,实行全过程管理,以有效防控涉税风险。

(三)借助信息化手段

加强财务信息化在纳税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将纳税申报纳入财务信息化系统,对于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对于非常规税种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根据采集的信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按季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解析成因、提出对策,对未来涉税金额、税负、增减幅度是否超过正常值做出科学预测,对纳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

(四)涉税档案管理

加强涉税档案管理工作,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的也应打印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传递单、税票、备案审批回执等涉税资料,已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其他涉税资料,如税务检查、稽查、审计情况等信息,单独整理立卷,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四、不同税种的精益化管理切入点

有关纳税管理的一句戏言值得大家深思:“有100%的人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人不自觉地多缴了税”。这种“多缴税”本来可以通过细化规范的纳税管理避免,但是由于税政政策掌控迟滞或疏于管理,事前未准确预测,科学规划、反而导致多缴税。虽然只是句戏言,但其内涵却值得研讨。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供电企业最主要的税种,也是核算最复杂的税种之一。目前电费本身的增值税实行就地预缴,省公司按季汇总清算。随电费收取的基金及附加等价外费用、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進行审核。比对相符的,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对于比对不符的,企业将面临受处罚的可能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供电企业加强随电费一同收取的各种附加的分类明细核算,加强不同税率,不同收入增值税的精益化核算,显得非常重要。

1、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并要求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供电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增加、修理、改良等环节的进项税额管理,能抵尽抵,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

3、改变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供电企业的线路、变电站、土建、大修技改等绝大部分工程,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给集体企业的送变电工程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属于建筑安装企业 ,缴纳营业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增值税额的足额抵扣,应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工程承包只包工不包料,材料统一由供电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认真研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法[2009]8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等文件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审批、备案工作,并及时取得审批、备案回执,是提升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的关键。

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应重点分析企业各项收入是否按税收规定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收扣除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和未计应税收益项目等纳税调整事项是否按税收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做了纳税调整。

1、加强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1)申请加计扣除的项目,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应负责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甄别,协助财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2)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方面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对于委托研发的项目,应由受托单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由其加盖公章。

2、专项设备投资管理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供电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供电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但要掌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关键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必须是《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中与电力有关的项目。其规定项目中与电力有关的共有13种,包括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第二轮农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开发、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等。

3、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根据其受益期限的长短分为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企业应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要等到电网快要瘫痪时才进行大换血,事前做好预算,尽量将修理支出控制在固定资产总额的50%以内。坚决杜绝,修理费用实际已超过资产原值的50%,却人为硬性费用化的现象发生。

4、合理利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法[2009]88号明确规定了各种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供电企业近几年通过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更换下了大量的导线、变压器、电线杆等固定资产。特别是风灾、洪灾等不可抗灾害的频繁发生,使供电企业产生了数额巨大的资产损失,利用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有着巨大的节税空间。

5、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第二款第十八条:其中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了解有部分供电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多交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非常必要。

(三)个人所得税

供电企业是职工收入较高的企业之一,特别是公司领导层实行的是年薪制,奖金集中发放,适用税率较高,造成纳税成本激增的情况比较常见。

1、月工资纳税管理

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每级税率之间的级距差别很大。如第一级与第二级级距是3000元(4500元—1500元);第三级与第四级级距是26000元(35000元—9000元)。每一级距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相差也很大。在发放月度工资时,要充分利用级距和对应税率、税额的边际效应。如本月由于多发奖金,导致应税收入额超过某一个税级距的数额很小,这时的应对措施是,适当减少奖金发放额,使其略低于临界级距,以降低税负。具体情况要巧妙灵活把握和运用,不要死板教条,否则会出现花费了很大精力,其结果却收效甚微的现象。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管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灵活使用年终双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合并政策 ,并注意避开收入临界点所导致的应纳税额的成倍放大效应。假如一个企业计划发放年终奖人均18000元左右,这时就要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用好18000元这一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如将一次性奖金发放额由18010元改为17990元,人均就可节税1156.3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8010元/12個月=1500.83(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1696元(18010元10%—105);17990元/12个月=1499.17元,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539.70元(17990元*3%),奖金发放总额相差20元,应纳税额却相差1156.3元,如果公司发放奖金职工总人数455人,合计节税526116.50元。

(四)房产税

电网企业的房产税在税款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从企业加强精益化管理的角度考虑,精打细算可拓展房产税筹划空间,以达到减少房产税的效果。

1、科学划分房屋与其他附属资产的价值

科学划分房屋与其他附属资产的价值是供电企业房产税管理的关键。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细。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例如企业在核算变电站工程时,假如未将变电塔、水塔、围墙、绿化及其他构筑物单独核算,而是并入房产原值,就会导致以后若干年度多交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相比之下不算太高,但由于每年都要重复缴纳,积少成多,税额也很可观。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纳税人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五、结论

供电企业涉税种类繁多、计算复杂、国地税业务交叉、税务管理是财务集约化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作为纳税大户,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涉税风险,加强纳税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供电系统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税政知识的学习与探讨,在诚信纳税的前提下,做好纳税业务的预测和规划,精准把握纳税技巧,提升纳税质量,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电力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律出版社.2006.

作者:许秋梅

第4篇:企业纳税风险概述

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

概括来讲,企业的涉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税收政策遵从、纳税金额核算、纳税筹划。其中税收政策遵从就是纳什么税的问题,纳税金额核算就是纳多少税的问题,纳税筹划就是如何纳最少的税的问题。

上述三类行为中和企业关系最密切的是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它们是企业涉税行为的主体内容。毕竟,企业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是先要解决经营行为和经营事件到底该纳什么税和纳多少税的问题,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而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的纳税筹划行为较少,相关的纳税风险发生的几率也较小。虽然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非常繁杂,但是具体到单体企业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毕竟有限,企业的经营行为可供选择适用税收政策的余地比较小。因此,从目前笔者知悉的情况看,很多企业对于纳税筹划仍然停留在概念和愿望阶段,一些财务人员已经发现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工作是舍本逐末,结果是税款没有节省多少,可是每年因为纳税违规问题仍在补交金额不菲的罚款和滞纳金。

企业纳税风险的类型

企业纳税风险的大小因企业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它既决定于企业周围的客观因素,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主观因素,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的不确定因素。例如:

(1)重要交易的过程没有企业税务部门的参与,企业税务部门只是交易完成后进行纳税核算。

(2)企业缺乏适当的程序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

(3)除继续对企业提供的财务账簿进行纳税检查外,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关注记录企业交易过程的资料。

交易风险的发生可能有以下影响:

(1)企业在对外兼并的过程中,由于未对被兼并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等兼并活动完成后,才发现被兼并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大额偷税问题,企业不得不额外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补税和罚款。

(2)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对供货方的纳税人资格有效控管,导致后来从供货方取得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得不额外承担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上升的原材料成本。

(3)企业在重新改组销售模式过程中,因未能有效评估纳税的影响,导致后来销售模式改变后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上升,企业销售毛利润率下降。

(4)企业采购汽油、办公用品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少抵扣进项税。

对企业来讲,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行为,纳税风险就越大,如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像原材料采购、商品销售、融资等日常交易行为的纳税风险相对就会小。

2、遵从风险

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例如:

(1)企业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可适用税收政策系统。

(2)企业未能对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做出适用税收政策判断。

(3)企业缺乏外部机构对自身纳税义务的指导性重新检讨制度。

遵从风险发生可能有以下影响:

(1)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对外提供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却错误交纳了增值税,导致需要补交营业税和罚款,并且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交增值税问题。

(3)企业对外支付专家费用,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导致补交罚款。

遵从风险是所有企业纳税风险中最大的一种风险。

如何避免纳税风险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

即企业管理层在建立书面纳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必须明确: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部门以及各级负责人。

2.评估纳税风险和设计控制措施

评估纳税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

3.信息交流沟通和监控实施效果

朱自永说,信息交流沟通是整个纳税风险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运行的润滑油。因为即使设计了清晰的目标和措施,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人员不理解,导致责任人不能有效地执行和相关部门不能密切配合,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监控实施效果就是检查纳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纳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

文档出至:深圳税收查询网

上海税收查询网

第5篇: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模式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管理。目前企业进行纳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一是企业内部专设有税务管理机构,由专职专业的人员负责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该形式适用于税收问题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企业鉴于现代税制的复杂性、企业规模大小以及纳税业务的繁杂程度,建立起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规模较大、纳税业务较繁杂的企业可以在财务部下设由若干个专职人员组成的税务科,负责企业纳税风险及其他纳税事务的管理工作。中小型企业可在财务部内设专职岗位,负责企业纳税风险及其他纳税事务的管理工作。本环节工作目标是建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本环节工作要点是: (1)财务部门提出设岗请求报告;(2)管理层研究决定;(3)鉴于风险与报酬相容的原则,人事及财务部门联合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考核要求; (4)人事及财务部门联合考察、确定人选; (5)对上岗人员进行企业文化、经营及财税状况、企业管理制度等背景知识进行持续的、动态的相关培训;(6)上岗人员正式上岗。

二是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人员与外聘的税务专家一起共同负责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该形式比较适用于税收问题较为复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内部人员无法解决的纳税事宜,可外聘一些税务专家来共同解决涉税风险问题,其因在于有些风险是内部因素引起,而有些纳税风险是外部不可控的因素引起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税收立法与其相关的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等不公正的因素引起的纳税风险,诸如此类的纳税风险是需要通过“院外压力”的形式来化解涉税风险,有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寻租行为。因此,外聘的税务专家组成成员的身份也显得特别重要,如聘请一些退休的业务比较精干的税务官员、理论与实务能力较强的高等院校教师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与律师等。

三是企业委托外部的税务专家负责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工作,该形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有些特定的业务可以实行外包形式给一些专业的机构或专业人士来解决,这不需要增加平时的固定成本,只是从防范纳税风险的收益中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给外部税务专家或机构就行,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总之,防范纳税风险最重要的还是企业的高管人员,特别是法人得有这种风险意识,进而才能从机制与制度上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避免后来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第6篇:企业纳税风险规避与管理·第二讲

税收立法原则之——民主抉择原则

现在我们讲到民主抉择,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税收领域的贯彻,对财税立法来说,越来越征求基层税务局以及纳税人的参考意见,因为执法者要依据国家的立法,立法又分广义立法和狭义立法,广义立法,就是由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制定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由于工作人员有限,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所以需要广泛征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2005年10月27号,中国召开第一个财税法的立法听证会,讨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到多少合适。当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800元,现在我们新的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序幕已经拉开,全国人大在5月31号之前就向全社会征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见,这些做法都体现了反映出民主抉择的原则。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我们民众的基本权利,对立法方面施加一定影响,从而使新的法律出台对我们纳税人有利。

税法立法原则:实际出发原则、公平效率原则、民主决策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些原则,向有权利制定法律的机关施加一定的立法的影响。

3.规避立法层次风险: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与批复。这是目前我们国家财税法的几个级次。前面已提到过,对于税收法律来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资格制定,而法规只有国务院层面的机构才有资格制定,政策、通知和批复则由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依照我国法律,高一级次法律统领低一级次法律,低一级次法律服从高一级次法律;若二者发生冲突,低一级次法律必须服从高一级次法律。

4.影响税收立法途径:中介游说;立法寻助;主动哭诉。

5.影响税收立法方法:主动援外压力与被动调整经营。

【案例导入】

海南新世通制药厂的生产线进项税是否抵扣风险规避

(关于增值税转型)

通过此案例来反映企业如何通过被动调整经营的方法来规避税收立法风险。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确立的。当时在分税制设立的同时引进了增值税。当时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世界范围内按照对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抵扣分为了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里面包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是生产型;外购的固定资产当年折旧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是收入型;外购的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当年能全部抵扣,是消费型。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纳税人最有利,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最不利。我们国家当时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与1994年我国的高通货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当时高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就是来自于固定资产过大的投资规模。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度,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变相加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增值税制度与国际惯例越来越不相符,同时考虑到目前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转型的呼声很高。

当时,海南新世通制药厂需要更换一条生产线,购买这条生产线需要1 000万美元(不含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1 000×17%=170(万美元),进项税不能抵扣,就意味着170万美元现金流的损失,对企业非常不利。因为不知道增值税改革什么时候完成。企业为了规避税收立法纳税风险,就应该采用被动调整经营的方法。比如今天采购物资,进项税不能抵扣;明天税制改革了,就可能损失了170万美元。在这种模糊的环境下,企业只能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虽然影响不了法律,但可以主动调整自己的经营来适应法律环境。

【案例分析】

(1)首先了解企业性质,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及三资企业,固定资产设备从国外采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是何种类型没关系。因为此案的企业是内资企业,所以享受不到这种优惠政策。

(2)此时政策不明朗,非要现在更换生产线吗?产品在海南销售良好,但生产能力跟不上,所以要及时更换生产线。

【建议】

(1)通过大修理来控制生产能力,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不超过固定资产原来整体价值的49%,同时延长现有设备使用年限两年以上,属于大修理。大修理采购的零配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企业所得税十分有利。

(2)采取经营租赁。

(3)委托加工,满足销售需要,主动调整经营。

2004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表文件: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在东三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新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实际本质上,国家想通过转型作为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东三省工业复兴。可以委托东三省的企业,采购自己所需设备,然后经营、租赁到海口实用,那么这时候进项税可以抵扣。

北京高尔夫协会的立法寻助

高尔夫协会向税务局打报告:高尔夫属于体育运动,不能按照娱乐业20%征收营业税,而应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标准来征税。

【案例解析】

以量化指标来衡量纳税能力:收入、财富、消费。调查发现:高尔夫属于高收入阶层奢侈运动,应该按照20%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应熟悉国家已存在的法律,以及对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对自身产生的不良影响要熟知,规避税收立法引起的纳税风险。

二、规避税收执法引起的纳税风险

【案例导入】

海航西安民生百货购物卡执法风险规避

2003年底,经西安国税局检查,该商场发现税收上有问题——购物卡。当初卖出购物卡500张,每张10 000元,有500万购物卡的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西安国税局检查要求补缴增值税,税务总监不理解,问合不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所有的税种当中,都有一个重要的时间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劳务已经提供。

2.伴随着货物或者劳务的风险已经转移,这时纳税义务才算发生,也就是会计核算里的一个重要概念——权责发生制。为什么实行权责发生制而非现收现付制。因为在市场经济交易总量过程中,赊销情况很多,如果不强调权责发生制,国家税收损失会很大。2008年国家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强调,本法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民生百货售出500张购物卡,有500万的收入。但并不是说500张卡值500万,而是卡里体现的消费能力是500万,实际上货物还在商场,也就是说货物的所有权根本没有转移,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

执法依据,商场可以不执行补缴。西安民生百货销售方式是预收货款,预收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时候。

南京南车集团的设计费是否代扣国外企业营业税执法风险的规避

2009年4月,南车集团承担业务,委托法国地铁公司设计地铁项目,设计费6 000万元,南京地税局要求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6 000×5.5%=330(万)。到底该不该缴税,缴纳什么税?有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南车集团需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就要看这项设计的劳务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再看是谁缴纳的问题。再看有没有机构和场所。如果该项劳务在我国境内发生,那么法国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6 000×5.5%=330(万)。再看该法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如果有机构及经营场所,就要按这项劳务收入额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公司在我国境内为设立机构、场所的,则应按照非居民企业的20%减半征收,即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 000×10%=600(万元)。现在南车集团与税务机关出现分歧的地方就是,那么该不该缴纳营业税?缴纳多少?由谁来缴纳?现在来看法国地铁公司业务发生情况:该公司的这项设计业务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而是在境外发生的。显然该法国公司肯定不用交增值税及附加。现在来看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时说明“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比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多了“接受”两个字。那么按照实施细则,南车集团作为在境内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关键的分歧就出现在这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南车集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它不是劳务的提供方。也就是说,营业税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发生了冲突。当低级次法律与高级次法律发生冲突时,低级次法律是无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而营业税实施细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是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制定的。所以南车集团可以拒绝缴纳这项劳务的营业税。

第7篇:关于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的探讨与思

关于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的探讨与思考2007-02-02 21:53:18

[编者按: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在税收工作中引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式不但有利于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优化税收环境,同时对形成依法纳税、以德护税的税收征管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结合现行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通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就当前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和建议。现刊发,供大家参考。]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在我

国古已有之,“仁义礼智信”是先人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历代后人所熟诵。二千多年后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和完善。基于信用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税务部门仅就企业信用进行了评定,旨在实现建立企业信用与完善税收管理的“双赢”。

一、企业纳税信用的涵义及现状

(一)基本涵义

企业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信用仅指企业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广义的企业信用是指企业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的行为,它表现出企业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心理承诺

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是企业基于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比较,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经济行为。其外延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信用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银行间的资金信用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用关系以及企业与内部员工的合约信用关系,是一个包括守法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产品信用和服务信用等在内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体系。

企业的纳税信用则是企业信用广义涵义中的一种情况。它指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税务检查情况等多方面对企业纳税进行综合社会诚信的评价。

(二)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总数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企业便利用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故意偷税、拖欠

税款。从北京地税系统近三年掌握的数据来看,企业纳税信用的现状不容乐观。

从问题率看,2002-2004年北京地税局实施检查的平均问题率达到%,最低问题率为2004年的%。如上图所示,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有问题户数仍然占被检查户数很大比重。

如上图所示,2002-2004年北京市地税局通过各种形式税务检查共组织收入万元(其中查补税款万元,滞罚收入万元),入库金额万元,三年平均入库率为%。虽然影响税款及时、准确缴纳的因素很多,如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而造成计算错误等,但为数更多的问题则表现在企业设置“帐外帐”、隐瞒截流收入、故意拖欠税款、无照经营等。可见,由于纳税信誉的缺乏而导致税款流失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进程。因此,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观念,构建税收信用

体系尤为重要。

二、纳税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进行约束,也要以诚实信用这一道德标准作为行为准则。北京市地税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于2003年2月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施了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评定,部分区县局试行b、c级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一)现行纳税信用评定方法及管理模式

1、“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a、b、c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2、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申请被受理之日向前推算,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

管理、账簿管理,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

3、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大致流程为:

a级企业的评定:

4、分级管理

对认定的a、b、c级纳税信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针对纳税信誉良好的a级企业采取预约上门咨询、简化发票购领程序的措施,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个性化服务,规定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针对纳税信誉一般的b级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和管理,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企业提升纳税信誉等级;针对纳税信誉不良的c级企业,将其列为税务检查重点对象,限量供应其领购发票并严格各项审核程序等。

(二)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的积极作用

从实施效果上看,将企业信用管理引入税收管理对促进企业信用的建立和税务机关管理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

用。

1、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信用的建立。实行对不同等级企业的分类管理,有效提高了企业对纳税信用的重视程度,其优惠措施及积极的正面宣传效应吸引了一部分企业积极参与评选,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社会信用的树立奠定了基础。相反,对信誉不好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对其加强管理和帮助,无疑会促进企业建账建制、财务管理等工作,从而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推进全社会的信用建设。

2、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通过宣传、公布纳税信誉a级企业名单,无形中为企业添加了新的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增加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将纳税信誉不好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仅对税收有问题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并对其他企业也产生了一定的警示效果。为规范企业诚信纳税,构健全社会良好的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3、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分级管理使税务部门能够针对每类企业不同状况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一方面降低了运行成本,将管理力度有根据地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有重点的管理使得工作更具成效,人力、物力等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一定程度的公众认知。

三、现行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管理方法的不足

据统计,2003评出a级企业1032户,约占总户数的%;2004,评出a级企业956户,约占总户数的%。就两年的评定结果看,纳税信誉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非常小。而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等因素外,也暴露出现行信用管理方法自身的不足。

企业方面所反映的问题:

1、评定所需成本高,评定期限相对较短。评定需要企业首先提出申请,

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两年有关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由于评定所需审计报告与企业日常审计报告要求有所不同,导致部分参选企业需要重新制作审计报告,而企业因注册资本等客观因素不同,一份审计报告多则需要几千元,造成成本的一定增加。此外,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周期为两年,即每两年将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对其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相对频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

2、管理形式相对单一,优惠措施不明显。现行管理方式对企业的“优惠”仅仅体现在实施人性化的服务上,而随着纳税服务整体水平的日益提高,a级企业所享有的这项“优势”已不明显。

3、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保密等存有顾虑。评级后的企业将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有些企业由于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缺乏了解,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既想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又怕公布信息过多、泄露商业机密,致使其对参与

评定活动产生许多顾虑。还有较少数的一些企业,干脆奉守中庸之策,担心评定后树大招风,始终保持一种观望的态度。

4、社会效应还有待提高。在全社会信用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纳税信誉的评定未能与商业信用等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相应的管理机制、体制尚不配套和健全,一些管理制度、办法也还没有完全跟上,使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奖优罚劣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以上四点原因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企业参与评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存在的问题:

1、评价内容的权威性还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不同职能部门都进行各自的评定,且标准不一,使得纳税信誉评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评定结果的“含金

量”也因此打了折扣。此外,就纳税信誉本身而言,地税系统和国税系统各自评定,导致一个企业可能是国税系统的纳税信用a级企业,却不是地税系统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造成一个企业两种纳税信誉等级的尴尬局面。

2、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缺乏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库,且管理工作、具体流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与税收征管的联系不够密切,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没有规范性的制度。仅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对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提供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因随意性较大,易导致各地区做法各异,不利于信用的建立。

3、申报材料不够详实致使税务部门为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在目前的评定工作中,企业提供申报材料,自然希望顺利“当选”,其申报内容往往会“扬长避短”,虽然税务部门在评定过程中要经过两次审核,但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

与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税务部门评定企业纳税信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外,企业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因素很大,税务部门目前还很难做到对评定后的企业实施全方位的跟踪调查。由于税务部门的信誉度高过其他评定的中介组织,如果不能保证评定结果100%的“含金量”,企业一旦出现问题,税务部门将为其承担失信的风险,税务部门的信誉也会因此受到损失。

4、评定手段相对落后。从评定流程看,评定过程主要靠人工定性分析,工作量较大,一方面手工劳动牵制了部分税务工作者很大精力,造成工作量增加;另一方面评定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长期实行,不利于保证评定质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信用体系的社会基础较差。目前,各地失信现象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文化、制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公民诚信道德教育较弱、市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守信意识

不强,内部缺少信用管理,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法不力;社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混乱等,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建立统一标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进程。

2、企业信用评定信息缺乏整合性。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定方法,且标准不一,导致信用评定呈现多头并举、信息零散的局面,甚至是评定结果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因此,表面上看,各部门都在管,似乎实现了“全面管理”,而实际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并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3、企业经营短期行为明显。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信用经济的重要性,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惜以信用为代价来换取物质利益。具体表现为经营规划上没有长期目标,经营方式上投机取巧,渴望一夜暴富、短期获利的心理普遍存在,对信用商品需求不旺。

4、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够和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措施不足是企业失信的重要原因。失信成本过低,其处罚力度在失信企业可承受范围内,致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一再“犯禁”。与之相对应,守信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激励,处于与失信企业同样的竞争环境,势必会因守信成本的增加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设想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

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则,刑法中对诈骗等犯罪也做了处罚规定,但是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因此,要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定标准和方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

围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明确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的管理。

(二)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

鉴于我国国情及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由政府首先推动纳税信誉的评定应当更具可操作性。但与信誉管理发达的国家相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更加合理,这也是未来信用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扶助其按照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方式发展,最终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而税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只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管理,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进一步整合信用资源,建立

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要加快系统内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方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征管工作。二是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数据库的建设,为公正、准确地评价企业纳税信用奠定基础。同时,在时机成熟时,税务部门可提供部分信息与中介机构共享,利用各自资源优势,互惠互利。三是建立与国税、工商、海关、质监、银行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同一企业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料交专门评价机构综合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减轻各部门评定工作量,真正实现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降低信用评定成本,避免企业在不同部门频繁评定,减轻企业负担。

(四)完善税收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税收信用效力

一是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联合其他政府机关对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一系列便捷服务,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简化、

合并一些工作手续,并可推出守信企业“vip”服务,预约服务以及免予日常检查等一些“优惠”措施。在实施完善阶段,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推行分配税收信用额度,对诚实守信的企业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既有效调节了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又可让企业真正实现“名利双收”。二是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引入现代化手段为各单位建立纳税信用纪录,企业一旦有不良纪录,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将企业降低等级,同时对其加大稽查力度;对被降级的企业,规定一定时限不得升级,对降级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从重处罚;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的失信企业公告制度,供公众随时查询,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部门都要对其加强监管力度;此外,应将税收信用惩罚机制与商业信用挂钩,对失信企业的资金动用、信用卡使用都应适当加以控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罚,使不讲信

用或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正所谓“让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使失信者的环境逐渐恶化从另一角度看就是对守信者的奖励,也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优化。

(五)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效力范围,有效发挥纳税信用指标作用

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举足轻重的信誉指标,应使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首先应将企业信用情况在社会公布,信用良好的企业将与其减少、断绝经营往来活动;其次,应在日常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实行信用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发挥纳税信用指标作用。对具有不良纳税行为的企业,联合工商、海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防止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的产生。

第8篇: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风险防范

一、预收账款环节的及时性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是与发包方(或建设方,下同)签订了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三是与发包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从上述三方面可以看出,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建安企业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但是,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建安企业故意隐匿预收款及推迟预收款入账时间的问题常常发生,其目的就是为了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无偿占用税款资金。由于建安企业从工程开始施工前就陆续发生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这中间不仅时间跨度很长,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很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安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而且还要被处以大额罚款。由此可见,如果对预收款不及时纳税,将会给建安企业构成很大的纳税风险。

本文认为,建安企业应从以下三大方面来自觉防范上述风险:

一是必须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建安企业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本应及时给发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但是,相当多的建安企业往往仅是开具各种各样外购或自印的收款收据,或直接写一张白字条收据,或以借款的名义开借款借据,有的甚至使用从税务机关领购的收款收据收取预收款,但不管开具什么,这些企业往往总是不按规定在账面及时、如实反映应记预收账款,而是将预收款以各种往来款的名义入账,当然也不计缴相关应纳税费。

二是不能将预收款账外循环,体外循环。账外循环是虽收到预收款等相关款项,但不记入大账,而是记入账外账或小金库后用于账外周转或各种开支。体外循环是将应收的预收款不收回,直接请发包方将应付给自己的款项代付给自己的付款对象,用于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款或其他欠款等,而在建安企业账面及其银行账户则根本看不到也查不到收款的踪迹。之所以将预收款账外循环,体外循环,其目的就是为了迟纳税、不纳税,所以,对于这些问题,建安企业应自觉纠正。

三是不隐瞒且及时反映项目部收入。由于相当多建安企业的项目部与其总部属于挂靠或转包关系(挂靠和转包都违反建筑法,本文不探讨),而且项目部都在项目所在地开设了银行账户,由于总部对项目部实行的是三级(或二级)核算,所以,对于这些银行账户,不仅总公司账面没有反映,而且税务机关也无精力去知晓各项目部究竟有多少银行账户,更难全面查证到汇入这些账户的预收款和结算收入,往往是不到整个工程结算,总公司账面都不反映或很少反映各项目部的收入。

第9篇: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摘要:近些年以来,国家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隆重出台,其对于减轻中小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2016年12届人大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宣布: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健康管理行业也将迎来营改增的施行,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最大限度提升经济效益成为摆在所有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

关键词:健康管理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策略;试点方案;财税体制改革;降低财税负担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质的飞跃,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人均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大家对于健康的重视不断攀升,除却经济条件较好的私人自费体检,许多企事业单位更是将健康体检作为员工的长期性福利之一。各大医院纷纷开设体检中心,再加上许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更是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为本就竞争激烈的健康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减轻实际纳税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位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及其推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在

所谓营改增,实质上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及企业由原来的对营业额进行收税,变为现在的对增值额进行收税的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有效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营改增对于我国财税体制及企业发展益处多多,归结如下:

(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

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主要财政来源仍然依靠当地的营业税,全面实施推行营改增,将使征税范围更加明晰,大大减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收模糊地带,进一步推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改革,对于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的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在于营业税自身的缺陷型。营业税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涉及到营业额的环节都要进行征税,常常导致重复性征税,且营业税通常税率较高,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体现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实施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在必行。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税收成本在企业运营的总体成本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一旦税收成本减少,能为企业发展增添更多活力。营改增的推出,特别是在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效避免营业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行为,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通过实行营改增,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国家在原先增值税的13%和17%两个税档间又插入了6%和11%两个低税档,同时对于以往按照营业额的5%税率进行征收的方案进一步作出改变,只要企业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企业在缴纳税务时只需按照纳税额的3%进行缴纳即可,节省下来的2%费用则可以充分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健康管理行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使健康管理企业的税务对接重心由地税机关转向国税机关,税收的更替也将使税务机关与企业间重新审视对方,因此健康管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主动地与国地税机关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变化做到及时沟通,力求保持税企关系和谐,避免厚此薄彼导致税企关系的恶化,影响健康体检行业财税的管理与安排。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政策俱在不断完善之中。根据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此处需要斟酌的是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正确界定各健康管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适用政策并且清晰核算,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减免或税收延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保证企业资金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三)审慎进行纳税人身份登记,实现合理纳税筹划策略

现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据相关数据表明,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下降面可以达到70%甚至更多。而在注册会计师税法书中关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也明确阐明,当产品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相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有利。

(四)谨慎选择适用免税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针对医疗行业现行的免税特质,各健康管理企业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盲目跟风。企业管理层及财务人员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型,合理预估在创办成立、成熟运营等各个阶段的供应商筛选、产品定价等策略、充分理解健康管理行业前期投资巨大的行业本质并物尽其用,做到清晰核算,谨慎选择是享受免税抑或放弃免税。例如,笔者所在的公司,各项大型医疗设备一次性采购且进口品牌居多;而同业机构中却存在医疗设备租赁的情况,仅两种不同设备投放情况下产生的进项税差异就相距达百万之巨。

笔者以公开市场上得到的同业机构慈铭体检招股说明书2011年财报数据为例。按原定的试用免税政策,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10,718.56万元;按适用新的政策,即在放弃免税且资产购置和装修大宗采购可抵扣,而其他各项支出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2011年慈铭利润实际可达11,200万元左右。上述仅是在利润上的利好,而在现金流的管控上,仅设备购置和装修产生的近4,700万的进项税,完全可以转化为公司的增值税资金蓄水池,大大减缓公司未来几年的资金流出压力。因数据来源有限,笔者仅以慈铭进行了举例,有失偏颇,但希望藉此引起大家关注,免税优惠,不一定适用于每一家健康管理企业。

三、小结

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现状(

(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

(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出本人关于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三)审慎进行纳税人身份登记,实现合理纳税筹划策略;

(四)谨慎选择适用免税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由于本人阅历有限,尚存许多不足之处,权作参考,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张利萍.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6).

[2]刘慕君.营改增-在纳税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j].中国经贸,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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