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小编精心整理了《农业执法论文(精选5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加大农资打假监管力度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篇:农业执法论文

农业执法如何服务耕地和种子

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农业执法如何更好的服务耕地和种子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及详细的研究,同时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多年工作经验针对此类问题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指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为同行业工作者提供有效的参考,从而进一步地促进我国该行业的不断发展与优化,为我国农业的发展作出微小的贡献。

关键词:农业执法;农耕服务;耕地;种子;

引言:为了能够进一步地规范我国的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我国针对农业的发展编制了《种子法》。同时也颁布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该行业的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生产大国。加强对于种子执法力度以及农业的发展服务工作能够进一步地提升广大种子生产商以及经营商的生产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地提升生产者以及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也是做好政治管理工作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方法进一步的丰富种子执法方式,从而为农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下文将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赘述。

1 行业现状

我国在2011年的3月15日种子年度总结和2011年年度执法部署会议上指出我国在2010年里针对2027个不合格的种子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同时针对约1000个企业注销了其企业经营许可证。这一数据超过我国持证种子经营企业总数的1/5。由此可见,现阶段情况下,我国的种子管理问题非常严峻。目前,种业问题依然成为我国中央领导以及社会广大群众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在相关文件中指出严格地开展品种试验审定工作,规范品种选育者、品种试验者以及品种審定者的各方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的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力度,规范我国中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通过多种方式方法推动其规模化、集约化以及标准化的生产。针对种子生产进行常规化的生产专项检查以及企业监督抽查工作。必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种子和套牌侵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为我国的种子生产经营工作肃清道路。

2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执法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开展

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种子管理工作领导机制以及其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将种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其次,可以通过开展关于种子案件的有奖举报等活动从而加大对于种子案件的整理力度。针对大案要案需要结合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进行落实。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该针对诸多的种子生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活动,制定相关抽查制度。同时,通过公布抽查结果等形式向人们展示工作成果,从而树立广大农民农耕信心。

3 目前我国农业执法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3.1执法人员不足,执法力量薄弱

农业执法与其他的执法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及复杂性。直接地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对于执法人员的数量以及执法技术水平和执法装备配置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现阶段情况下通过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在种子管理占执法人员配备方面仍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除此之外,执法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因此也不能够很好地满足我国农业执法的需求。

3.2专业性强,专业执法阻力大

农业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然而却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因此,很难对违法事件进行精准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之下必然会极大地影响着执法的效果以及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执法工作人员缺乏办案经验,在办案中仍然处于摸索和学习阶段。针对广大群众的处理投诉以及安全管理能力方面仍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也极大地影响着执法效果以及执法质量能够切实的落到实处。

4 刻不容缓地严抓管理

与其他的农业生产资料相比较而言,种子的性质和种子的作用不言而喻。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尤为重要。现阶段情况下,虽然我国在农业种子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企业生产管理工作中仍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部分种子生产经营者无证无照流动经营。同时,种子品牌和种子种类杂乱现象丛生,种子掺假问题屡见不鲜。进而极大地挫伤了劳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除此之外,部分制造种子单位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证。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大力开展种子的规范化的管理工作,从而肃清种子管理乱象问题。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5  针对种子市场中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排查

想要进一步的肃清我国种子行业中的乱象问题就必须要加大其乱象的排查力度。相关部门可以执行七查、三整顿、五不放过的活动加强组织执法力度,从而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七查主要是指查证件、差品种、查质量、查标签,以及查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同时七查还包括大力检查强迫种子使用和查侵权等内容。三整顿主要包括整顿工作责任的胡乱推诿、整顿乱设分支机构的行为、整顿过分夸大种子作用的虚假广告等行为。其中,要求相关企业在推出其产品广告之前必须严格的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借助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整顿不规范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针对一些并不具备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实力的种子生产经营商进行劝退。通过排查虚假广告以及核查不具备相关能力的生产经营商能够帮助农业生产者肃清极易混淆的广告信息,优先选择具有较高质量的种子开展农业生产,进而有效的确保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下逐步发展。五不放过包括不放过一些没有彻底搞清楚的案件问题、不放过制假造假售假问题、将这些制假售假造假企业移送到相关的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同时也不放过一些该移交至司法机构却没有移交到司法机构的案例。针对一些假劣种子没有按照依法进行处理的绝不放过,同时也不放过任何一个假种子的源头,必须要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理。

6 加强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

无论是对于任何一个行业而言,其员工的培训工作直接地关系者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未来发展。我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种子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过程中必须要融入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培训活动,从而针对种子的鉴定以及种子的识别和质量检验等方面具备较高的知识储备量。只有这样才能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在后期开展种子执法活动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机可循。其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种子质量检测、种子识别、以及种子标签识别的内容。尤其要注重对于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专业知识培训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不断的丰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业知识以及业务技能。总而言之,要为我国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出一支让领导放心、让百姓受惠的高素质种子执法队伍。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是否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是确保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为了能够进一步地提升我国的农耕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对于种子企业以及种子生产的监督抽查力度。同时,还应该不断地强化对于种子品种以及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和监管工作。从而为我国的农业生产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打下基础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农业执法如何服务耕地和种子?[J].农民文摘,2021(08):9.

[2]王武华.松滋:开展系列专项执法  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中国农机监理,2020(09):20.

[3]刘冰,陈国瑛.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种业,2020(09):22-24.

[4]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上半年农资执法10大典型案例[J].新农业,2020(16):74-75.

[5]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上半年农资执法10大典型案例[J].中国农机监理,2020(08):19-20.

作者:刘继金

第二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

摘要:中共十五大上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8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做出安排部署,农业行政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和完善,2008年农业部提出农业综合执法3年目标责任,2011年全国98.2%的县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对当地的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业生产安全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农业综合执法以及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在当前时期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水平

引言

2004年3月国务院国发[2004]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2004年11月农业部农政发[2004]4号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2008年12月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印发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237个市(地)、2286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98.2%,农业综合执法县级全覆盖目标基本实现。经过数年的发展,很多农村的执法大队通过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效的提升了执法大队的业务能力,对于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农业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过农业综合执法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制观念薄弱,综合素质相对低下的问题,因此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措施分析

1.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要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很多县市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水平,对农业执法资源进行了整合,需要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相应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结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的骨干力量。第二要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一般而言目前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主要是负责农作物种子以及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对植物新品种以及农村野生植物的保护。第三要完善执法手段,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要保障执法机构的经费,这需要政府将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确保执法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执法手段,在执法过程杜绝暴力执法的问题。1.2 注重执法规范建设

为了保障农业综合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需要组织全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认真学习,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聘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培训,还需要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规范制度,执法人员要通过培训进行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要进行亮证执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行使行政处罚权利。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三公,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3 完善执法制度建设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要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在综合执法大队设立举报电话,综合大队的办公室需要配置专业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并接待投诉举报人,并如实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当出现投诉或者举报之后,需要在两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向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回报。然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并被直接服务的对象投诉,或者是违反了国家新规定的行风建设行为规范,存在明显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严重影响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形象是,都要给予责任追究,刑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要建立备案制度,当综合执法大队出现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者以上的案件,则要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要建立报告制度,遇到重大以及突发性的农业安全时间要随时报告相关部门。

1.4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有了综合执法大队,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人员,因为目前综合执法大队还属于行政系统,其执法范围相对界限模糊,如果缺少了相应的监管,很容易造成执法存在问题,因此很多城市农村在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的同时,还聘请专业的监督员,对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这能够有效的促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工作落实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执行。在提升执法水平上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农资商品经销台账,是否出具信誉卡以及是否出现经营假劣伪冒农资产品,对辖区之内的农资门店定期进行监督,配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展开农资市场整顿,特别是对高毒农药的整顿。

2 总结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组织来加强农村执法,对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除了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才能够更好的提升农业执法水平,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朱华兴,潘锦平.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势在必行[J]. 中国牧业通讯. 2010(01)

作者简介:曾文钢(1974-),男,云南巧家人,硕士,农艺师,研究方向:农技推广、农业行政执法。

作者:曾文钢

第三篇: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探析

摘要: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加大农资打假监管力度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文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1]68号)文件精神,基于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对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对策

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基本情况

1.1执法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截止2012年底,钦州市经编制机构批准设置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5个,其中市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1个,市辖4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1个,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钦南和钦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机构逐步规范化建设。

1.2执法人员配备不断加大

近年来,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往年相比逐渐增加,目前,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核定编制27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8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实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人员)58人(市本级27人,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1人),现有在岗人员25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6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在岗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7人,法学专业3人。

1.3现有执法装备较陈旧老化

全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5台,执法调查取证设备10套,速测检测设备2套,电脑、照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基本配备。农业行政执法车辆为2003-2004年间自治区农业厅统一配发,经多年运行,车辆已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执法职能得到较好履行

目前,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得到较好的开展。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派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4603人(次),执法车辆1123辆(次),检查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5387个(次),整顿市场937个(次),查处各种违法农资数量12.96万kg,货值43.22万元,依法立案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违规案件140起,结案140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通过农业执法,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钦州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钦州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钦政发[2012]38号文件对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把加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2.2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分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题研究,更好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跟踪检查指导。市农业局以及各县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整合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将分散在相关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二是成立(变更)市、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分开办公,改变原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用适应执法需要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

2.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钦州市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订出台“钦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和“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推进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全市5个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已获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为农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灵山、浦北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6名和8名人员编制。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度组织执法培训学习2次;市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举办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班学习2次,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由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举办的农业行政执法培训以及自治区农业执法统计分析会议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三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7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钦州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活动。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多项内容;二是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8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门及部分领导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3.2执法经费不足。着装不统一。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专项经费难以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二是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三是没有统一着装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3.3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全市现有25名在岗执法人员中,非法律(法学)专业22人,占88%。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3.4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钦州市农业执法中,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4完善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市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2落实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同时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更新执法车辆,统一执法着装,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进人关”。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是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实践学习,在办案过程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谨、专业素质好的执法队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发布、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6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法和路子,整合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执法效能,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作者:韦冬兰

第四篇:浅谈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换改革的进行,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出现一种新的执法趋势,即综合执法。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形式,综合执法实质是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即是诞生于这一大的背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既是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步骤,也是适应新形势要求,实施依法治国纲要,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1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和外延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来源于法律授权和农业执法的实践。在以前的诸多行政行为分类中,没有行政综合行为的分类,或者相对集中行政行为的分类,而集中以行政处罚权为主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这种执法形式,就在关键点上取得突破。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指特定的农业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或依据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项行使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通过部门内部现有执法单位执法权限的整合,重新组建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提高农业行政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现状

2.1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重要意义正在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所认识,农业法制化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一起,正在成为新世纪拉动各级农业部门发展进步的“三驾马车”。

2.2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机构和队伍逐步健全从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农业综合执法取得了较大进展,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迅速增加;经济发达省份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步伐明显加快;综合执法的作用日益明显,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已逐渐成为农业执法的“突击队”和“生力军”,为维护农民权益和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10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204个地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1 916个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中,16个省的县级农业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的比例已超过了80%,河北、江苏、福建、湖南、广西、贵州、宁夏7省(区)县级农业部门全部开展了综合执法工作。

截至目前,我省已成立了省农业执法总队,武威市、白银市农业执法支队,渭源县、靖远县、民勤县等9个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省上有总队、市(州)有支队、县区有大队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体系框架已成雏形。2009年,根据农业部、省政府、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全省相继有11个市(州),30个县(区)向有关部门上报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报告。

2.3农业违法案件得到严厉查处,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各地在春、秋两季广泛开展的“农资市场打假护农”行动中,重拳出击,打劣扶优,对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4执法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农业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农业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5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装备水平仍然较低在农业部门经济实力较弱,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普遍存在装备不良的问题,一些必要的设备、工具和办公条件等难以保证,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2.6农业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由于受经费的限制,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在宣传的广度、频率、深度上与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

3.1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于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批量性、涉及范围广的特点。

3.2违法行为具有相对的时间性和阶段性多发生在农业生产资料相对急需的时候,并且违法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具有持续性和固定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明显、突出、直接的特点,一起违法行为往往可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3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相对集中相对于经营企业,农民往往是弱势群体,成为违法行为的最终受害者。

3.4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调查取证阶段多需要专业技术部门的支持,以实现整个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3.5有的违法案件管辖职能具有交叉性因为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领域,所以有些案件不同的执法部门都具有管辖权。

3.6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不集中、不固定,调查取证难度大由于农业立法较晚,开展执法工作时间较短,工作环境较差,手段相对落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专业执法部门相比普遍存在力度不大、质量不高、效率不快等问题。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必须正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把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4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1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迫切要求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执法,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将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起到更加积极地促进作用。

4.2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不规范,迫切要求普遍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执法内容较广,涉及多个领域,特别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危害了人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成为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4.3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目前,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38部,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得到了较好履行,但是由于长期存在农业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影响了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因此,健全农业执法体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5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5.1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神圣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把它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来认识、对待和落实。

5.2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经营意识,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农业执法部门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氛围。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违法,树立农业执法权威,发挥农业执法在农资管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使农业执法真正成为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5.3切实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采取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案例分析、模拟执法等形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服务“三农”意识。

5.4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及辨别真假农资的能力,增强售前售后服务本领,把好农资流通最后一关,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5.5加大执法投入执法能力建设是农业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5.6加强部门协作和省内外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监管局面,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罚相结合。

作者:张丽霞

第五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若干问题初探

[摘要]农业部在全国开展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本文对各地采用的三种较典型的试点模式作了简要评析,对试点中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折,提出了设立省、地(市)、县三级农业行政执法局及相应内设机构的设想,提出了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执法主案和执法助理制度、执法人员职业化保障机制、执法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机构职能配置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28部法律法规,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规章也相继颁布施行。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要领域已基本形成较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但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影响,各级农业部门长期以来偏重于抓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等常规业务性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足,没有把农业执法置于应有的重要位置。而且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机构既从事推广服务甚至经营,又履行执法职能,政事、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加上执法机构分散、多头执法、随意委托执法、重“许可”轻“管理”等,严重影响着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削弱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降低了农业执法效率。上述这种农业执法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农业执法体制的创新已势在必行。为此,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探索。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农业部门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项重大改革,涉及机构变动、职能转变,关系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拟对这几个综合执法试点中倍受关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一)对几种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模式的评析。

能否合法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合理配置职能,是建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关键。各试点单位对此都非常重视,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由于地方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原有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又复杂多样,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不相同,因而,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综合执法模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试点模式:

模式一:组建新的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所有执法职能(包括依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称之为“大综合”模式,如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农林局、河北省永年县农业局、江西省永修县农业局、黑龙江省呼兰县农业局等试点单位。这些单位的特点是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定性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定编20—40人,与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专司农(林)业、畜牧业、农机等农业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执法职能。但各单位在执法大队的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运作方式上略有差异。

模式二:组建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部分行政许可权,称之为“小综合”模式。如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挂靠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以农业局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经营性行政许可,而技术监测、质量检验、生产性行政许可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动植物检疫等仍保留在原事业单位。苏州市则另设立质量检测中心,把事业单位的质量监测职能全部集中起来,由中心统一承担。

模式三:在已有的法制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少量编制,从农业部门内部调剂执法人员组建合署办公的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执法职能(主要负责查处重大复杂案件),日常执法仍由原事业单位承担,又称之为“统分结合”模式。如河南省新乡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农业局法制科为依托,实行两块牌子、—套人马,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大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综合协调和监督专业执法机构,检查督导基层执法工作。其它日常的专业执法、技术性检测、动植物检疫及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仍保留在相关事业单位。

上述三种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1)都设立了全额拨款行政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综合执法机构;(2)大都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内部有分工);(3)都是委托执法。而主要的差别则体现在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执法权综合程度、内设机构等方面。“模式一”改革力度最大,冲破了旧的执法体制的束缚,职能配置也更趋合理,试点效果也更明显,基本上达到了农业部提出的“初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试点目标,较好地解决了旧体制产生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试点单位仍沿用了旧的执法体制中按专业分类执法的方式。这种传统的执法方式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只是简单地把分散在各专业机构的执法职能和人员集中到综合执法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业执法旧体制带来的各种弊端,体现不出综合执法的真正功能和效力。而浙江定海和四川成都的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的方式,就很有创新性。他们较好地运用了权力制衡机制,体现了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值得各地推广和借鉴。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合理配置执法职能的设想和建议。

1.组建农业行政执法局,彻底理顺农业执法体制。

在省、地(市)、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行政执法局(有海域或较大内陆水域管理任务的地方,可以加挂渔政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作为归口各级农业部门的二级机构(若在农业、畜牧兽医、水产或渔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分设的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则应考虑作为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定性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编制紧缺情况下,可暂定为行政性事业编制以过渡),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包括法律法规直接授权),而不再委托执法。

2.明确农业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做到权责相一致。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

(1)负责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2)负责动植物、水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农机监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管理、渔政管理、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负责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与农业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农业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4)集中行使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5)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县一级,省、地(市)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查处跨市、县的违法案件和辖区内的重大案件,负责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应尽量避免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出现,以减少执法次数,防止执法扰民,降低执法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3.按新的执法职能设置农业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

针对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多、执法面广、管理相对人多而复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等特点,建议农业行政执法局内设以下职能机构:

(1)综合法规处(科、股):负责执法局的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负责各类证照的申请受理、填发和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执法人员考评管理和执法监督以及制度建设等工作。

(2)证照管理处(科、股):负责动植物水产品防疫检疫证、章、标志以及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农机牌证等的勘察、审核、发放和管理。

(3)检疫检验处(科、股):具体实施动植物、水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4)稽查处(科、股):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根据执法任务繁重情况,可以增设证照管理、检疫检验和稽查机构,并按行政区域划分执法责任范围。

二、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

(一)当前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具体表现。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实施者。一部法律的有效施行,与执法者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关系。目前我国农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还难以适用新形势新体制的发展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执法队伍力量单薄,又缺乏必要的执法保障,已跟不上农村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我国13亿人口,大部分在农村。人们的衣食住行又大都与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立法一直是国家立法的重点。而我国农业执法人员的总数却只有35万人,而且绝大多数执法人员是由专业技术干部兼任的。执法人员的分布也不合理,呈倒“金字塔”状,在“一事一法”、“一法一站”的分散执法体制下,到市县基层则成了“—法一人”,根本无法开展执法活动。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旧体制本身的因素之外,还有对执法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由于认识不足,以至在执法队伍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不少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既缺编又缺钱,以“自收自支”的形式运行,有利的事争着干,无利的工作无人管。其结果是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破坏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农业执法任务。在现有的农业执法队伍中,真正通过法律专业正规化系统化学习培训或“科班”出身的执法人员极少,大部分是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半路出家”,只参加过短期培训班,粗浅学习了几部有关的法律法规文本,根本谈不上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再加上精力主要集中在技术推广或经营服务上,很难提高执法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甚至有不少执法人员连执法办案文书都不会填写。如此的素质,又怎能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呢?

三是缺乏有效可行的执法人员选拔录用机制、激励机制、执法工作机制,影响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农业执法队伍长期是“近亲繁殖”,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以至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一直处于较低状态,得不到根本改善,直接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和执法权威。

(二)对加快综合执法队伍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设想和建议。

1.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综合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项制度(这是由农业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规定。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实现农业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农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支既有农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农业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现有的在职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强化培训通过资格准入考试,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是公务员的还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否则将调离执法岗位,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2.试行执法主案和执法助理制度,逐步推行执法人员职业化。

执法主案制也可称为主管制,是指由具备一定任职条件的执法人员主管某类案件的办案工作,并赋予其应有的独立办案职权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弥补综合执法可能削弱的专业执法优势的不足,同时也为了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提高执法效率。执法主管应从执法助理中择优升任,并根据执法业务量确定主管岗位数额,以事定岗,按岗定人。依法录用的执法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即可转为执法助理岗位。执法助理协助主管工作,具体负责执法文书的填写、记录等工作,无独立办案权。试用人员只能在执法主管和助理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职业化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

三、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

(一)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综合执法新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取决于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地位,即是否能获得法律上的职业保障。

首先,综合执法机构应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并赋予对外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相应的监督、检查、处理等执法权,并能自行承担行政执法的后果。要符合这些条件,综合执法机构就应该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而非按事业单位建制。这也是行政执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内在要求。另外,随着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的施行,事业单位原承担执法任务的人员将成为合同制职员,若继续从事执法工作,将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承担执法任务也将因此而受到质疑。因此,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职能,也应归并到综合执法机构中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同时应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执法权限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以保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适应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其次,综合执法人员应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系列,执法经费应由各级财政全额拨款,而不是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这也是避免出现新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必然要求。执法人员有了相应的地位和经费保障,将更有利于执法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消除行政不作为,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二)建立专业技术支撑体系,为综合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检验等,都需要许多专用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果所有的专业技术性的检测检验工作都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将给综合执法机构增加巨大的负担,也不符合“精减、统一、效能”原则。而这些专业技术性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使执法机构“精兵简政”集中精力查处违法案件。因此,在理顺执法体制时,应支持原承担专业技术性检验检测、鉴定职能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更好地支持执法工作。同时应考虑建立通过质量认证中心等区域性的专业技术性检测检验中介机构,形成网络,为各级执法机构提供应有的技术保障。

此外,还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和管理制度建设,为确保综合执法的公证性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①高德占、许行贵:《改革农业执法体制的有效探索——关于浙江省建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调查》,《农民日报》1998年。

②《中国农村经济发展50年》,中国农业信息网,1999年。

作者:朱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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