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办案制度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农业执法办案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农业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2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制度

第一条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条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条办案实行一办到底制度,从调查取证、立案、讨论、处罚、送达、结案等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制作,由经办人员负责完成。

第四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和出示土地监察执法标志和证件。

第五条规范、严格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坚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和局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坚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凡所办案涉及亲戚、朋友,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徇情枉法、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全国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沿海跨海区、内陆跨流域(黄河、长江、珠江)和其他内陆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海区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海区跨省(区、市) 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按职能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流域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流域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指导本辖区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第五条 依法负责办案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主办单位)在办理渔业违法案件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向相关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协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的协作办案要求后,应提供协作,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条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渔业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涉嫌渔业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需要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查找当事人和渔业船舶,扣押涉嫌违规渔船或物品,补充调查取证的;

(二)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代为送达的;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见附件一,下称协查函),同时抄送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协查函填写说明见附件二)。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八条 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和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一)协助提供船舶证书或资料的,协办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书或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取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协助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的,协办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港口、渔业船舶进行排查,如发现涉嫌违法渔业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扣押、调查。

(三)协助查找当事人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寻访、查找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调查。

(四)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办单位应当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原件。

(五)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办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送达当事人。

(六)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协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方面的协作办案程序按协查函或有关机构的要求开展。

第九条 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一般性渔业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

内函复协查结果。对涉外、安全、暴力抗拒执法等突发、紧急或严重渔业违法案件,应根据协查函的时限要求及时函复协查进展情况。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并将协商结果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反映,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督办。在协查过程中,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发生分歧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调。

第十二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结案后,主办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协办单位和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未结案前,有关渔业管理机构应暂停办理涉案渔业船舶和当事人渔业管理证书的换发、年审、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开展协作办案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以及不按本制度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每年1月底前,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内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黄河、长江、珠江流域以外的内陆各省(区、市)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直接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主办单位简称)渔协查[20 ]第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由:

┌────────┬───────────────────────────────┐│

││

││

│├────────┼───────────────────────────────┤│

协查类型

│(1)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

│ (2)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

││

│(3)查找当事人。

││

│ (4)补充调查取证。

││

│(5)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6)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7)其他(自行填写)。

│├────────┼───────────────────────────────┤│

协查对象

│(1)渔业船舶情况:

││

││

│(2)当事人情况:

││

││

│(3)其他:

││

│├────────┼───────────────────────────────┤│

基本案情

│├────────┼───────────────────────────────┤│已查获证据或已作│(1)

││

出的

│(2)

││

处罚决定

│„

││

││

││

│(附证据

份,包括:

)│├────────┼───────────────────────────────┤│

协查要求

│└────────┴───────────────────────────────┘

请对上述协查要求予以协查,并将协查结果于

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协查函一式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签发人:

二○

附件二: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填写说明

一、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要求写单位全称。

二、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三、协查类型:按实际需要在相应选项上打“√”。不在选项中的在“其他”栏中自行填写。

四、协查对象:

(一)当事渔业船舶:应尽量包括船名号(如是双拖作业则包含对船船名号),船籍港,功率数,船体材料,船型,作业类型等。

(二)当事人:应尽量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单位,住址,船主,船长相关情况等。

(三)其他: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填写具体内容。

五、基本案情:应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涉嫌违法渔业船舶船名号,船籍港,作业类型,违法事实和情节等。

六、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纸质材料应注明是复印件还是原件,所列举的证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份数。

七、协查要求: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提出。

发布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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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五)《农药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

(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

五、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

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

(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5篇:执法办案先进个人材料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办 案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秉公执法、勤政为民,忠诚履行“红盾卫士”神圣职责

在干部心中,他是一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秉公执法的好同志;在群众心中,他是一个捍卫法律、忠于职守、一心为民、乐于奉献的好干部。他,就是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分局负责人XXX同志。

1993年,他从部队转业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步一个脚印,从最基层的市管员干起,先后从事市管员、巡查组组长、经济检查分局负责人等工作岗位,一直在基层一线从事市场巡查和监管执法工作。多年来,他用高标准定位工作,高水平服务监管对象,赢得了管辖区域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高度赞誉。经他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160多起,无一复议和诉讼案件。先后在2009—2013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全市工商系统优秀工商人员”和“省级岗位能手”。这些成绩的取得源于他坚定的政治信念,扎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自律意识,在日常公平竞争执法工作中,始终做到秉公执法、勤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忠诚履行红盾卫士神圣职责;在行政执法工作,牢固树立监管执法就是服务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举措的工作理念,始终摆正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位置,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做到了既严格执法“惩恶扬善”,又兼顾服务经济发展。

一、立足岗位职能,带领分局执法人员,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了各项专项执法行动

(一)勇当食品安全“急先锋”,切实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他带领经检分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发挥经检分局“尖刀”作用,按照“六查六看”、网格化监管的工作要求,及时发现案源,及时出队查处,秉公执法,确保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合规,有力维护了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深入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打击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和酒类市场等五项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食品市场突出问题。在食品专项整治中共没收过期变质食品22.38公斤,销毁早产食品66盒,查处食品违法违章案件4起,为全县人民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勇当农资市场“守门员”,切实服务新农村建设。牢固树立“红盾护农”品牌意识,深入组织开展了“红盾护农”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了农资经营中的掺杂使假、变质失效、商标侵权、利用虚假广告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以及无照经营农资行为。共检查全县农资经营户73户;抽检化肥品种8个,对抽检中不合格的11.3吨不合格化肥进行了销毁;没收过期农药132盒(袋)。全年办理农资案件20起,罚款8.2万元。受理涉农消费者投诉3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切实维护了农民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组织开展了“涉农合同帮扶”活动,推进了“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

(三)勇当重点市场“守卫者”,切实加大重点行业监管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了成品油等重点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对本县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1起,罚款2万元。通过处罚与教育并举的执法手段,有效地规避了非法拼装汽车流入市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工作。

二、坚持标本兼治,深化经济检查工作

(一)针对热点焦点问题,努力把经济检查工作推向纵深。今年以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热点焦点问题,带领分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分行业、分阶段开展了打假治劣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发挥经济检查的“拳头”作用,依法查处了商标侵权、售假及消费欺诈等多起案件。根据《开展汽车轮胎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了以汽车轮胎为主的汽车配件市场检查,在执法检查中从规范汽配市场经营行为入手,重点督促轮胎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制度,并对11个种类64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汽车配件责令下架、退市。通过专项检查,提高了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确保了汽配市场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了电脑及电脑配件、耗材等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坚持教育和处罚查结合,查缴了部分“三无”商品,经营者主动对部分商品进行了退市;与烟草稽查联合执法,打击了校园周边无证烟草商贩,散发《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00多份,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草对少年儿童健康的危害;四是从批发环节入手,从源头上杜绝超薄购物袋流入市场。在对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检查中,认真指导经营主体强化自律意识,耐心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通过执法检查,共查扣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购物袋20公斤,并依法对从事超薄购物袋批发经的市场主体进行了处罚。同时,开展了手机市场、玉器饰品、建筑钢材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二)认真开展了军服及军用品专用执法检查。与XX县武装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销售“迷彩服”的服装店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军服管理条例》规定,在武装部军需科人员的专业甄别和配合下,重点对标有“武警”“八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等标识的作训服责令下架,并对商户及时进行了宣传和教育。同时,对利用“军服、军需、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清查。共检查门点19户(其中服装店13户、照相馆6户),散发《军服管理条例》宣传单90份。通过整治和宣传,有效地维护了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

(三)扫黄打非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按照相继下发的省、市局工作部署,结合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阶段性工作要求,按照成员单位的分工,制定得力措施,从整治盗版和非法出版、取缔黑网吧、黑游戏厅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入手,认真开展了各项专项执法活动。特别是多次开展了清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有害读物,淫秽色情、盗版盗印、宣扬伪科学类出版物或音像制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中小学生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今年3月份,经济稽查分局被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评为“XX县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

(四)继续深入开展了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工作。始终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协作、强化监管,继续开展了“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在建成16个“无传销社区”的基础上,又建成“无传销村社”7个。综合运用打击防范、管理教育等措施,形成了打击传销的工作合力,继续保持了打传工作的高压态势。开展了禁毒、反邪教、反假币等工作。举行了全局干部禁毒知识闭卷考试,制定《2011年防范处理邪教业务培训方案》。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工商法律法规,开展了禁毒、反假币、反洗钱等专项执法行动。

(五)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行为要做到严厉查处,并对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止目前,办理消费者投诉案一起,调处涉农纠份一起。特别是调处涉农纠份案件中,他和分局的同志们多次到农户的田间地头,认真的比较查看,分析情况找准问题,依法调处。使13户农民满意的得到了补偿款4.9万元,有力的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行政执法,继续深入开展了打击侵权仿冒、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在今年开展的“双打”行动中,按照省市局和县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山东会议精神,在巩固去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行动推向了纵深。抓宣传,进一步营造氛围。XXX他们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咨询、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广泛宣传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切实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在XX电视台公开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报道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信息,使执法行动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抓协作,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联动。通过相关执法部门协作联动,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效能进一步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动更为协调。抓整治,进一步彰显了执法形象。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各阶段安排的市场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全局出动,上下联动,营造了浓厚的打假治劣氛围。 截至目前,我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39人(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379户,检查各类市场9个(次),整治重点区域6处;查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5件;查扣假冒的“力邦”乳胶漆2桶计15公斤,没收盗版光盘13张,没收假种子155公斤。同时,积极与企业联合开展打假专项行动。通过与“立白”、“滨河”、“沈旦”等企业开展联合打假,进一步深化了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狠抓案件查处,进一步震摄了违法行为。

四、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倡导新的执法理念,不断拓宽办案领域”的工作思路,从转变办案理念、强化岗位培训入手,在加强个人业务学习,提升办案能力的同时,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队伍信心,提升办案底气,凝聚人心,提高整体战斗力。全年以来,共办理各类违法违章案件62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32起、简易程序案件9起),案值41.43万元,罚没总额入库存15.449万元。在案件办理中,他能严格要求分局执法人员恪守程序规定,规范自由裁量,积极探索推进新案件系统的使用和完善,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化程度。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做到执法依据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组织案件主办人员进行了讨论,不断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水平。同时,严于律己,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把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廉洁执法的切入点,组织全局人员认真查找了思想作风、制度机制、岗位职责方面存在的廉政监管风险点,并将查找风险点贯穿于竞争执法办案件各个环节,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和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落实,廉洁勤政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了违法违纪案件和不良影响事件的发生。

他是一名党员、也是一名普通的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这个岗位上,没有战场上的硝烟,没有名利场的喧嚣,他在平凡的行政执法岗位,默默地耕耘,默默地奉献,用火一样的青春,谱写着一曲曲壮美、动人的红盾卫士之歌,在这平凡的岗位上,他把全部精力都奉献给了自己所钟爱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相信,在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下,他将用自己不泯的誓言,努力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作为,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6篇:执法办案质量自查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执法办案质量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市院反渎局认真组织人员对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进行自查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2010年以来,市院反渎局共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X件X人,侦查终结X件X人,移送审查起诉X件x人,目前尚有x件正在抓紧侦结中。经检查,所立查的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没有出现立案后撤案、逮捕后不诉和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情况。在办案过程中,能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三书一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及备案审查等制度,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下一步,市院反渎局将继续通过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

一是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强化检查指导,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侦快结,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强化检查指导。对重大案件线索、复杂疑难案件,既注重做好面对面的指导工作,又注重做好日常性的协调、协查、侦查指导工作,保证初查、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严格办案纪律。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和“一案三卡”制度,坚持每办结一宗案件,便及时填写“一案三卡”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办案安全无事故,办案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XX市人民检察院 反渎职侵权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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