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2022-12-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检察机制理论研究*

摘 要: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设置和运作遵循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刑事诉讼原理以及法治国家理论,解决了检察权对侦查权监督制约的难题,实现了对侦查权的集约化监督。派驻中心检察室的探索和完善有助于平衡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关键词:派驻中心检察室 侦检关系 侦查监督 侦查权 检察权

北京市检察机关首创的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以下简称“派驻中心检察室”),是新时代新形势下对检察监督机制的创新,是在多年不断探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侦查权司法控制中国方案的新实践和新经验。

一、设置派驻中心检察室的理论基础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必须以相应的理论为基础。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设置和运作遵循了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刑事诉讼原理以及法治国家理论,并促进理论的制度化。

首先,设置派驻中心检察室是对权力制约理论的遵循。权力天然带有扩张性,会被滥用。权力的擴张及滥用会带来极大危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最有效的控权方式。因此,凡侦查权所及之处,均应有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当侦查权行使方式发生变化时,监督权也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在我国,检察机关集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二任于一身,依法履行对侦查权监督的职能。北京市公安机关建立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意味着侦查权行使方式、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分局所有刑事案件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开始,就进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直至审批采取强制措施后案件才离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同时,部分重大治安案件也要集中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侦查权做出如此重大的调整,检察监督也必须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积极跟进。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设立就是检察机关因势利导,与公安机关同步改革,动态地实现着对侦查权监督的结果,并且因机制创新,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监督质效。

其次,设置派驻中心检察室是对人权保障理论的遵循。在人权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包括人的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获得公平审判权等。侦查权可能侵犯的恰恰是这些最基础性的权利。派驻中心检察室在大量的刑事侦查活动的起始阶段、刑事案件及部分重大治安案件的入口处第一时间实现对侦查权的依法监督,就是在刑事程序中对人权进行第一时间的保障,并且向后传导,与后续阶段的保障结合,构成对人权切实、系统的保障。

再次,派驻中心检察室是对正当程序理论的遵循。现代意义“正当程序”的一种法律表达是:“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1]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约束的机制,通过角色分派与主体互动等,设立权力运行的边界,防止权力的恣意。[2]刑事诉讼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安排,任何一环的程序粗糙或虚置,对程序及实体的损害都是巨大及连锁的。派驻中心检察室在刑事案件的入口,第一时间依程序行使职权,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依程序行使侦查权,对程序的维护和保障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最后,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设置和运行也是对法治理论的遵循。无论权力制约、人权保障还是正当程序,都是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并且要通过严格依法办事来实现。就侦查活动来说,就是侦查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治国意味着赋予治国者一种必须依法行事的义务,意味着各级各类治国者都必须站在法律之下去思考和行动”。[3]在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法行使侦查权行为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派驻中心检察室在侦查活动的起点上,“一站式”地将基础的全面的侦查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对于维护法的权威,建设法治国家,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派驻中心检察室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破解侦查监督瓶颈,取得监督实效,意味着促进实现依法、公正行使侦查权。同时,派驻中心检察室对效率的提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公正与效率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必须努力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问题。在我国,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事项、行为和利益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新现象、新问题不断出现,使执法者和司法者空前忙碌,“忙”几乎成为了公安机关的一种常态。对效率的追求与考量,有时甚至成为怀疑和抵触检察机关监督的一种缘由。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越是紧张繁忙,工作越可能粗糙,出错的可能性更大,无论忙闲,权力制约都不能缺席。北京派驻中心检察室3年多的实践表明,派驻中心检察室探索和完善的不仅是保障公正的机制,同时也是提高效率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两种价值,在保证公正的条件下兼顾效率,以较少的成本支出,获得较大的执法效益和监督效益。对检察机关来说,通过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设置,一组检察官每天8小时值守,依托公安机关的信息平台,加上检察官的创造性工作,破解了多年的监督难题,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对公安机关来说,检察官就在身边,监督与侦查同步,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及配合、支持,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也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

对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和兼顾是通过集约化监督实现的。派驻中心检察室有效地整合了司法过程中的各要素,优化了司法关系,尤其是侦检关系,较好地减少了抵制和内耗,在侦检的双赢和共赢中,在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中,促进了司法效率。

尤为值得肯定的是,优化侦检关系实现了监督的集约化。在过去的监督模式下,检警双方空间上是隔离的,互相不够了解,对己方、对方、双方关系的定位未免认识偏颇。容易对对方工作产生不理解,作为监督者的检方对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不够,作为被监督者的警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某些抵触和不配合。这事实上形成了内耗,对侦查权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或弱化。

派驻中心检察室的成立成为了优化检警关系的催化剂,实现了监督的集约化。检察室设置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时空上,能够拉近侦检距离,减少监督延时。派驻中心检察室近距离监督,以刑事侦查的起点为侦查监督的起点,可以迅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双方关系上,容易形成侦检共识,减少监督阻力,促进法律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使侦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在作用上,促进检警相向而行,相互支撑,互相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配合,堵塞监督漏洞,消除监督死角,增强监督效果。在结果上,达至侦检双赢共赢,减耗增效,低耗高效,以尽可能少的人力和物力、时间与精力的投入,获得更好的监督成效,使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具体、有效、适度,法律监督落到实处。

此外,优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关系,形成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合力,以及优化信息资源实现的监督集约化,对提升监督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三、派驻中心检察室的功能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技术和资源,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的过程中存在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瓶颈问题。导致监督瓶颈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在监督时间和范围上存在滞后和漏洞。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监督的起点原来局限于审查逮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先行,监督滞后”,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是留下了监督盲区,从传唤至刑拘前的24小时事实上都在监督之外,而这段时间恰恰是违法立案、取证不规范、侦查违法以及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的高发阶段;二是监督成为附带式的个别化审查,对无当事人控告申诉或检察機关提请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一般不会进行审查,这就使相当数量案件的侦查活动被排除在监督之外了。其次,在监督线索来源上信息不灵、监督被动。由于介入侦查活动的监督延后,以及侦检之间长期存在的信息壁垒,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充分地得到监督线索,只能被动等待,处于“监督无门”“等米下锅”,甚至“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致使侦查监督职能无法全面履行。最后,在监督手段上单一、落后。传统的监督线索来源于审查逮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案卷材料,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仅限于纸面审查,这是无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使命的。

派驻中心检察室实现了机制创新,使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难题随之迎刃而解。主要表现在:

第一,监督端口前移,消除了监督盲区,破解“信息知情难”。检察室常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信息平台等直接连接,可以及时掌握公安派出所、专业警队的所有办案留痕,实现了对中心所办刑事案件进行日常监督,打破了原来横亘在侦检之间的信息壁垒。同时,亦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中心各办案场所实现同步监督,对派出所、专业警队实现远程监督。这就使检察监督在案件类别上,涵盖了各分局的所有刑事案件以及部分重大治安案件;在时间跨度上,覆盖了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起,至审批采取强制措施后离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止的全过程,使过去的监督盲区(嫌疑人刑拘前的24小时等)不复存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不再拘泥于是否有申诉控告或请求,真正可以做到主动监督,全面监督,不留死角和空白。不仅可以监督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且填补了传统监督方式对严重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或刑拘后未报捕、未移送起诉案件的监督空白。

第二,监督渠道通畅,便于追根溯源,破解“调查核实难”。信息平台全面收录了涉案的人员信息、人身检查、涉案物品、留卷证据、出所信息等,为检察官全面、逐案审查提供了便利条件,还可以利用中心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和平台中的案件信息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可以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办案全流程,据此及时发现并核实违法情形,进而及时处理,使法律监督得以全面展开。

第三,监督手段丰富,监督措施具体,破解“纠正处理难”。派驻检察官的监督具有亲历性和实时性,线索发现及时,调查核实严谨,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易于为侦查人员理解和接受。对于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可以根据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依法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纠正,并对后续落实情况加以跟踪。对于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情形的,可以通过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四、派驻中心检察室促进侦查监督体系的完善

派驻中心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首先,派驻中心检察室是完善侦查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2019年,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从“制度”到“体系”,标志着检察监督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薄弱环节。向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正是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拓展与延伸,使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逐步完善,渐趋闭环。

其次,派驻中心检察室设置的动因、过程、方式和效果,提供了完善侦查监督体系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一是倒逼与受动。侦审一体化改革后,公安机关面临一定阶段的改革阵痛期,在短期内仍然存在基层民警办案能力不足,缺乏证据审查把关经验等问题,基层队所办案质量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成立,是公安机关积极正视并有效破解这些问题的举措。设置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倒逼检察机关作出相应改革,派驻中心检察室是公安机关侦查改革“受动”的产物。北京市检察机关因势利导、与时俱进、顺势而为的改革意识,以及始终保持对被监督者变化的敏感、与被监督者同步变化的跟进意识,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提升监督能力,无疑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二是探索与主动。倒逼与受动可以是改革的启动方式,但不应是改革的进行和完成方式。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北京市检察院迎难而上,设立派驻中心检察室,掌握主动权,从零开始,靠创新破局开路,系统地研究和解决监督设施、主体和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这种职业眼光、智慧和能力,对新时代检察改革的推进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将具有持久的促进作用。

三是参与与做优。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既需要正确的顶层设计,更需要从上到下群策群力,逐步细化落实,两方面缺一不可。顶层设计不易,设计的落实亦难。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是一次将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使之可操作、质效明显的成功实践。不唱高调,不说空话,而是认认真真地埋头做事,逐一解决发展路上的每一个难题。以派驻中心检察室为切入点和抓手,将重大机制创新与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结合起来,与具体的制度安排、机制改进、人员培养、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把每一个检察官的具体工作整合到法律监督体系完善的全局中。通过每一个派驻中心检察官的创造性工作,在刑事案件的起点上,做优、做强、做细侦查监督,不断健全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共同探索适应国情的侦查监督的中国方案与中国路径。

注释:

[1]据丹宁勋爵考证,“正当法律程序”首次在成文法上的出现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的规定。[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转引自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264页。

[2]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264页。

[3]郑成良等:《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4期。

作者:李华伟 石晶

第2篇:2014.1.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A、刑诉法 B 、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 、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 ) 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1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2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 )作出统一安排。 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 ) A 、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3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 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 3 )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

A 、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 、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15 、(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 )进行。 A 、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5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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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 )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 公安机关应当( )

A、 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7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 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 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 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 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

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 )

8 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 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 公安机关( )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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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 )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 )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答案 :全选

第3篇:临漳县公安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临漳县公安局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

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24小时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为办案提供服务保障。

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所违法性质,带入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看管人

五、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人带出,妥善处置。

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帐,看管人员要保证24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

七、 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由其协调,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局领导汇报。

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十、凡发现不按本规定在办案区办理案件的单位,将予以全局通报,因不在办案区域办案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4篇:县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监督和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执法质量强力推进网上执法办案,增加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的科技含量,充分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进一步堵塞执法办案中的漏洞,提高执法办案监督力度,结合我局网上执法监督与考评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所谓网上执法办案是指执法办案部门 以“黔东南州案事件信息系统” 依托,通过既定的执法办案系统软件,对接处警,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劳教案件以及复议案件等的执法程序、重点环节进行适时传递和储存的执法办案手段。 第三条

所谓网上执法监督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充分运用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辅助利用其他常规监督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所谓网上执法考评是指法制部门依托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并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五条

网上执法办案的范围:本局办理的刑事、行政、劳教、复议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内部审核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应当实行网上操作,对无特殊情形不按照网上进行运行的,后一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审核审批。 对于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在网上流转的,应当经报请局长批准后,另建档备查。

第六条

网上执法办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接处警的登记和管理:

1、110指挥中心接转警要求: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向辖区的处警单位下达指令,并在指令发出后10分钟之内将报警情况输入信息系统。

2、辖区接处警部门的接处警要求:

(1)、110指令:接警单位应当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在处置结束后10分钟之内将处警情况向110指挥中心反馈。 (2)、其他报警:对于110指令以外的报案、控告、投案、举报、求助、工作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接受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将接警情况录入系统。

(二)、接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在接处警后24小时内在网上详细登记接处警情况,通过系统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因特殊情形未能及时录入的,在向法制部门备案后补录。

(三)、案件的录入和管理:案件的以下环节和手续应当及时录入。

1、各类案件的审批手续;

2、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笔录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4、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材料;

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到期未结的案件;

6、未破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证据材料;

7、因不构成刑事犯罪转为治安案件办理的案件材料;

8、电子印章使用前,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的法律手续。

(四)、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装订顺序录入,实行网上流转。 第七条

严禁案件网外流转,凡不按照本规定进行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核、审批,非经上道程序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环节。案件录入不规范的,予以退回,重新录入。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实行网上录入的案件,一经发现,不予考评,除责令录入外,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奖惩制度进行惩罚。 第九条

网上执法办案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下一环节的负责人应当对上道程序的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不认真负责被下道环节的监督人员发现的,按照考评标准对该环节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十条

网上执法办案监督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案件的网上流转进行审查:

(一)、受案手续是否齐备,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正确;

(四)、引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五)、录入的案件材料是否完整,顺序是否规范;

(六)、前一环节的审核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网上执法办案录入应当坚持“谁接警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由他人包办代替录入,确保案件的正常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

案件应当坚持适时录入的原则,案件办结后的12小时内应当全部录入结束,对拖延不录入的对案件的主办人予以通报,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

分管局领导是案件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网上审批职责,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审批,并将委托审批的情况及时告知法制部门。分管局领导在不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时,不得委托无审批权限的人员代为审批。 取保候审案件应当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经局长审批,非经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不得审批取保候审案件。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在接到法制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后8小时内开展网上案件审批工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在案件网上流转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实施监督:

(一)、审核案件网上操作流程是否正确;

(二)、通过系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受案手续、调查取证、处理结果等是否合法;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适时进行抽查,向办案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对办案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进行协调解决;

(五)、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各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

(六)、对不宜通过案事件系统流转的案件进行审核并统一印制法律文书。 对于各执法部门报送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在8小时内审核完毕,并向分管领导报请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网上流转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民警及时办案案件,关注、指导案件办理的进度情况;

(二)、负责监督本部门案件民警按照流程及时录入案件、接处警信息;

(三)、通过系统加强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适时检查本部门案件材料的录入质量情况,对质量较低的,责令案件主办人退回重新录入。 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造成案件不及时录入,或录入质量不高或不认真审核造成案件质量低的,该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民警报送的案件后8小时内进行审核审批,案情疑难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在网上执法办案中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门的接处警信息进行审核、核对;

(二)、对本部门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有案不立情况的发生;

(三)、指导本部门的接处警、案件录入工作;

(四)、通过系统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工作,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五)、负责对案件各类法律文书的打印、审核,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六)、对本部门的民警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和执法基础台帐,充分体现本执法部门及民警的执法情况; 部门法制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案件在网上流转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应当每日对当天的接处警、案件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每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当天办理的案件质量情况开展审核,对于录入不合格的案件或质量不高的案件、接处警,督促办案民警整改或重新录入。 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每月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本部门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并将执法质量考评的情况和网上执法情况在每月的30日前报送法制部门建档。 第十九条

办案民警在网上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认真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办结案件;

(二)、按照规定及时录入案件信息,保证录入质量;

(三)、按照系统流程及时报请审核、审批;

(四)、根据审核审批人的要求,补录、重录案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办案民警通过执法系统流转案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录入的材料顺序符合流程规定的操作顺序;

(二)、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应当从系统中进行打印,形成自动生成编号;

(三)、录入的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可辨,具有可阅性;

(四)、对于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启用前)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以及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

(五)、所办理的案件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考评的价值;

(六)、未结(破)案件手续齐全、证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刑侦、治安部门是网上执法办案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对各部门网上执法办案的业务指导,并将指导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报送法制部门建档。 第二十二条

在网上执法办案操作过程中,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监督员、审核部门民警及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扣该个人相应的分值: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接处警及案件信息的或隐瞒不录入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的;

(三)、不按照流程报送审核、审批的;

(四)、请他人代为录入或擅自为他人录入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审批的;

(六)、不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录入的案件材料不完整或因质量问题无法阅读的;

(八)、因不严格审核把关,造成案件质量(含录入质量)不高,对发现人之前所有审核审批人及办案人予以通报;

(九)、法制监督员不按时报送审核情况的或虚报审核情况的;

(十)、未按时开展网上执法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并报送材料的;

(十一)、审核、审批人擅自委托不具有权限的人进行审核、审批,造成案件存在质量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通过系统建立执法基础台帐或建立的台帐不齐全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执法部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公通〔2010〕21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

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 第四条

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执法办案场所设置

第六条

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醒酒室、信息采集室应当单独设置,并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单独设置,可设在二楼以上办公区的安全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室。

第七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及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应当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第八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实行全程监督。

讯问室、询问室、公开调解室应当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第九条

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应当进行必要软化、隔音设计,墙壁软包、室内无硬质棱角或突出物体。室内无外露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其他有可能被直接用以悬挂、行凶、自杀、自残、自伤的物品、设施。

照明灯高置,开关置于室外,照明光源为嵌入式或加装安全防护罩,无电路外露。 室内所有物品应当固定,防止轻易搬动。

第十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面积不低于10平米,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

第十一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省厅统一制式的具有束缚功能的座具,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中间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栅栏;

(三)讯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第十二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询问、记录使用的桌、椅,安装固定于地面的坐具,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三)询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对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询问,可在执法办案单位的值班室、办公室进行。 第十三条

候问室用于被继续盘问人在被继续盘问间隙期间等候盘问。候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二)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

(三)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四)候问室内墙上应悬挂被继续盘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第十四条

醒酒室用于对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醒酒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室内有约束醉酒人的固定于室内地面的座具或卧具;

(三)室内配置约束带。

第十五条

辨认室应设置单向镜等单向视觉设施,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室用于搜集管理各类公安工作涉及的案事件和人员信息。信息采集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与公安局域网接口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三脚架、身高测量标尺、指纹采集设备、掌纹采集工具、足迹和鞋印采集设备、DNA血样采集工具、音频、视频等信息采集设备;

(三)配置书写工具、物证袋、体重测量仪、标签、物品盛放专用器具。

(四)室内墙上应悬挂有关制度牌。

第十七条

公开调解室用于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适用调解的案件、事故。公开调解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公开裁调的范围、程序、纪律和申诉、复议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

物证保管室用于物证保管。物证保管室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配置满足需要的物证架、物证箱和规范的、符合物证存放要求的专用物证袋;

(三)配置存放不宜干燥处理的生物物证的冰箱(或冰柜);

(四)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

(五)配置通风、降温、消毒、灭火等设备;

(六)物证登记、保管、移交等相关规定要上墙。

第十九条

暂存物品保管室用于暂存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物品或其他需要暂存的物品。暂存物品保管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配备满足暂存物品需要的物架;

(三)设置必要的保质设施,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并摆放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区设置独立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摆放物品。照明及室内装修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执法办案场所。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物品,应当区别情形妥善处理,确保人、物分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存入物证保管室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后存入暂存物品保管室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对违禁品、危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对监控数据资料按照规定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进行公开调解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封存至涉案当事人行使救济程序完结,重特大案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执法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讯问结束后严禁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在讯问室留滞。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在询问室进行;严禁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

候问室仅限用于被继续盘问人,严禁他用。 第二十五条

候问室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候问室应当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二)候问室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候问室应当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四)候问室应当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严禁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同时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六)不得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送入候问室;

(七)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醒酒室在对醉酒人约束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被约束人员出现影响生命健康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醉酒人员醒酒后没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解除所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约束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警组织救助的情况,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建立物证、物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物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

办案区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讯问室、询问室应分别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看守所讯问室必须实现硬隔离,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询问室必须安装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6篇:办案区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基本医疗保障等服务,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

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电脑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办案部门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安全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安全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

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打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第八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转移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案部门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应自觉遵守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

第十条

法警部门应做好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的记录。定期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备、设施、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法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公安机关办案主要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措施

(一)传唤、拘传

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1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8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9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取保候审

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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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69条第3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69条第4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五)监视居住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5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3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 7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126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搜查

第134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1款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3款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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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8、移送起诉

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五、撤销案件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此条。)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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