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22-11-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玉龙县农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分析

摘 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执法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和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局成立了专门的临时结构开展本项工作。同时,对农业局及下属事业站所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及各类执法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农业局及涉及行政执法的事业站所近年来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足之处开展了分析。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云南省玉龙县

1 概况

1.1 基本现状

云南省玉龙县农业局是玉龙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正科级、加挂玉龙县渔政管理局牌子,设有10个内设机构,局属事业站所12个。其中一个内设机构、7个事业站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全局共核编制283名,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事业编制232名。现全局实有275人。其中73人(除农机监理站9人为参公管理外,均为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共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渔业生产防疫检疫、植物检疫、农机安全管理、农药管理等8个方面工作。

1.2 执法范围、内容和依据

1.2.1 执法主体及执法类别

玉龙县农业局执法主体现有:农业局机关(内设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及下属7个站所:农机监理站、渔政执法大队、植保站、农经站、种子管理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和土肥站。其中:

(1)农业局机关是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类别为农业综合执法。

(2)7个站所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机构,均有合法明确的委托手续及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职能。执法类别为农业执法。

1.3 执法设备配备情况

虽然玉龙县农业局承担着全县范围内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但没有配备农业综合执法专用车、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和简单实用的其他取证设备。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4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农业局内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核定行政编制5人(大队长、副大队长及工作人员3名),但目前人员都还未就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都由局下属的具有执法主体的7个站所在农业局的领导下,依据各自承担的执法职能在正常的开展各项执法工作。目前全县范围内无大案要案发生。

2 工作开展情况

2.1 基本现状

玉龙县种子管理站属县农业局下属股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核定编制22人,现在编在岗22人。其中事业干部13人;事业工勤3人;以工代技6人。现持有农业部核发的农业综和执法证18人,持省政府核发的执法证件7人。

2.2 工作职能

主要工作职责有: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市场监督和良种推广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子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工作。

2.3 执法依据,范围和内容

2.3.1 执法依据

主要的执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6月1日通过实施;部门规章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9有25日颁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9月1日颁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5月1日颁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9月1日颁布;农业局执法委托书。

2.3.2 执法范围和内容。

2.3.2.1 行政许可事项

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2.3.2.2 行政处罚事项

(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种子法》第6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0)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1)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2)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2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13)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4条规定: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7条规定: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5)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的,或者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6条规定: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包装不合格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7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48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种子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种子体制改革后,全站职工转变观念,明确职能,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资料,单位的集中学习时间和工作过程中相互交流沟通,以及到省、市、县加强执法工作的岗位培训和执法证的培训,通过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使人们既熟悉了种子法律法规和检验知识,明确了种子执法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重点,使种子检验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每年的种子生产经营前,要求在玉龙县辖区内进行种子生产的云南广大种业、云南足丰种业、云南伯符科技公司和丽江鑫苗农业科技公司和进行种子经营的云南佑丰种业有限公司、云南腾丰种业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丽江上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江鑫苗科技有限公司到玉龙县种子管理站备案,2013年,到玉龙县种子管理站进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备案的企业有2家,生产杂交玉米种近

666.6 hm2,产种量大约300万 kg;进行种子经营备案的企业有4家,备案杂交玉米品种约25个,备案种子22.5万 kg,备案水稻品种2个,备案种子2 500 kg;发放经营备案书40份,分布全县16个乡镇100个村委会,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和备案制度,提高了种子生产经营人员的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3)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户在种子经营过程中,种子经营人员佩戴上岗证外,把所经营的品种样品整齐的摆在经营货柜上,并按种子管理站监制的发票和经营台账,建立了经营台账,表明了种子的来源和销售去向,包括电话号码等。

(4)加大了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和抽查的力度。除了正常的种子市场检查外,在种子经营的旺季,到40个种子经营网点进行种子经营的品种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了抽样,并对违法经营种子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在种子生产的去雄和收购环节,到石鼓、大具2个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种子生产质量监控,查看是否建立了种子生产档案等情况。

(5)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市场检查的同时,在种子经营的旺季和种子生产前后,到种子经营网点、农村集贸市场和种子生产基地,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告农民朋友书》等1万多份,提高了经营户合法经营的意识和广大用种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存在问题

(1)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2)多部门协同执法,难以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3)现有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身份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机构性质不符

(4)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5)农业行政执法装备缺乏,经费不足

4 结语

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需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规范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农业综合执法的良好形象。强化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建设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责任感。

(责任编辑:赵中正)

作者:和学华

第2篇:开展会泽县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初探

摘要:在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我县各行业的改革工作不断得到落实及深化,尤其在全县农村地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受损害,需要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拥有辨别农资产品优劣的意识和能力,减少农民在种子以及化肥等采购过程中的经济损失。为了提高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性,需要增强执法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的认识,使得各项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实际作用,为农业发展办实事。

关键词: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法律意识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实行综合执法制度,能够帮助农民识别种子、农药以及化肥等农资产品的真伪及优劣。不仅能够让农作物的产量及品质得到保证,还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在采购物资的过程中受到误导。

一、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基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为了让相关工作得到充分落实,需要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较高要求,不仅需要对农业相关的基础知识进行熟練掌握,还应该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灵活运用。我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虽然多数行政执法人员经过专业的培训,但是由于自身的接受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不强,无法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导致工作开展及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执法人员无法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开展执法工作,甚至部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胆识,重要事件的处理无法做到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一旦农民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很难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基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很多乡(镇、街道)的基层农业执法部门中,部分领导及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通常情况下,被处罚人员或者单位会尽全力推卸自身责任,扰乱执法秩序,而农民缺少较为全面的法制意识,并且也没有合理的自我保护武器。以上因素的影响下,使得农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找不到有效的维权渠道,虽然部分农民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作用,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很弱,致使很多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多数农村地区的农资经营网点过于分散

与其他部门相比较而言,25个乡(镇、街道)农业行政执法存在一定差异,如在部分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经营网点过于分散,无法做到相关业务活动的全面监管。首先,在少数乡(镇、街道),配置的执法设备不够充足,并且部分经营网点缺少辨别农业产品真伪的能力,同时没有专业的检验农资质量的有效手段。如果想要得到准确的检验结果,只能将样品送往专业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不仅在路上耗费的时间较长,业务办理流程繁琐;其次,针对偏远农村的市场监督工作开展而言,面对很多困难和阻碍,导致管理工作无法得到充分落实。

二、提升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措施

1.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

对于基层农业执法工作的落实质量来说,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个人能力有着重要影响,决定此项工作的权威性及执法部门形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各项工作,并且保证公平竞争,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进行优先录用。首先,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保证始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同时熟练掌握及应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拥有强大的勇气;其次,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专业素养较为全面,在相关工作落实过程中,需要突出此项工作的综合性,并对农业生产有整体了解;再次,基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仅自身能够有效处理各类事件,还需要对农民做好普及和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在打击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要具备一定的胆量,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威严,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2.通过宣传和普及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针对行政执法宣传工作而言,需要编制合理的宣传制度。主要的宣传途径有手机短消息、微信群、会泽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等,同时还可以印发相关的宣传资料,积极响应及落实各种惠民政策。并鼓励农民对存在的违法农资经营人员进行举报,除此之外,还可以与全县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各乡镇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和交流,定期举办农业培训班以及农业专家宣传讲座等,让农民通过以上活动了解种子以及化肥等相关的法律常识。同时应该让农民懂得违法经营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经销商,应该严惩不贷。

3.对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产品进行突出整治

不同乡(镇、街道)的农资管理部门,需要在农资产品的销售旺季到来之前,认真且全面的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农药以及化肥等产品,如果存在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需要将相关农资产品送到上级检查部门开展复检工作,之后将具体的检查结果与法律规定做好详细对比,严令禁止不达标的产品出现在农资市场上。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针对重点区域以及重点品种展开专业检测,同时严查经销商,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如查看种子以及化肥等农资产品标签的合法性,同时核实农药的是否为低毒性等。而对于肥料的检查来说,需要查看具体类型及登记证,如果出现超出保质期的情况,需要做好相应处理,避免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结论:

对于全县农业发展来说,农资产品的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工作的顺利落实,为我县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充足保障,需要提高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从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抓起,同时增强全民法律学习意识,避免在农资市场上出现不合格产品,影响农作物产量及质量。并且相关部门应该做好协调及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从而促进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农民适当增加收入,提高其生活品质,缩小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 金霞.加强农业执法力度完善基层农业执法体系建设[J].农家致富顾问,2019,(2).168.

[2] 杨怀伟."顶层设计+基层服务"构建农业综合执法新模式[J].中国畜牧业,2018,(10).37-40.

[3] 彭锐.农业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农业技术与备.2020,(12).108-109.

[4] 王越凡.应急状态下的基层执法[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1-5.

作者:朱朝仙

第3篇:河北:发文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四个方面明确了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1.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村集体财务、宅基地管理等方面。明确农业执法事项责任主体,划清各级执法权力边界,推进执法权限下沉,明确执法第一责任层级,压实省、市、县、乡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执法事项清单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后,及时组织修订,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

2.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修订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免予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限制自由裁量幅度,为细化自由裁量权提供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工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等工作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权利监督制衡,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水平。

3.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优化结构理顺职能关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整合到位、人员划转到位和办公场所集中到位。强化综合执法工作创新,完善跨区域农业聯合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间联合办案。推动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平台,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和行政执法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借助信息科技手段,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提升执法素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执法培训机制,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支持邯郸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

4.推动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下放行政处罚事项,按规定程序将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明确行政执法工作边界,《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中的事项,统一由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队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衔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配合乡镇和街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第4篇: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5篇:芗城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促进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芗城区农业局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一般程序案件适用本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四个阶段实行职能分离,在各个阶段形成分工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我局各有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权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建议,负责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负责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条 罚款的收缴由我局委托的银行代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由我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负责当场收缴,并依法及时上缴入库。

第五条 局执法股负责我局农业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由局分管领导根据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局执法股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并决定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我局分

1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局纪检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各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活动进行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于经查实没有按照职能分离制度造成错案者,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芗城区农业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6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成果是什么?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建议?这一切都需要在工作总结中体现,参考以下工作总结,你将懂得更多……

今年,我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督工作要点》的精神,组织精干力量,强化源头治理、狠抓专项整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确保了全市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制定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2011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和《2011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证了农资打假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地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全局共出动宣传人员108人次,开展咨询活动10场次,接待咨询群众2000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5000余份,制作宣传板报3块,组织优质农资展销1000公斤,金额4万多元。通过大力宣传引导,进一步普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了专项整治活动良好社会氛围。

三、源头治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开展农药经营主体清查。组织力量对主体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建立详细档案记录,资质条件不符要求的经销商责令限期整改,净化了农药市场秩序。二是严格农资批发环节产品备案审核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执法大队严格审查进入我市销售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把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关,问题产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退回改正。通过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杜绝了违规农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有效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农资经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贷查验制度、进销贷发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禁销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度、过期未失效农药专柜销售制度等,通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经营者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强化监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为使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切实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农业执法大队制定详细的农资质量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密度,防止了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从市场抽送检农药样品15个、肥料样品20个,并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查处,杜绝了假劣农资坑农害农。

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

农业执法人员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以是否经营假劣农资、未审定(登记)农资、标识标签不合格农资及禁、限用农资等为重点,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网点实行拉网式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农资市场监管不留盲区死角。截止11月15日,共出动执法车辆100多台次,出动执法人员500多人次,行程1.5万多公里,对辖区内25家农资批发商、生产商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哲桥、大市、南京、灶市等36个乡镇农资市场进行了全面整治:共检查种子品种200多个,代表数量10多万公斤;检查肥料30多个批次,代表数量400多吨;检查农药品种100多个,代表数量20吨。共受理农资案件186起,其中简易程序案158起,一般程序案立案28起,结案28起,结案率100%。没收假劣种子120多公斤、农药200多件共200多公斤。

今年,我市农资市场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农资市场秩序稳定。

(一)种子生产经营全部进入市场化。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已顺利完成,市种子公司已被撤销,市种子管理局已正式成立,种子生产经营已全部进入市场化。目前,我市无种子生产企业,有县级种子批发商10家,乡级零售商150余家,经营的种子品种有400个左右,其中杂交水稻品种约200个左右。

(二)农药市场步入中、低毒高效化。目前,我市无农药生产企业,有县级农药批发商15家,乡级零售商200多家,经营的中、低毒高效农药品种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禁用农药已退出市场。高毒农药试行定点经营,现正在逐步推进之中,计划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行工作,市区批发每个办事处定点2家,乡镇零售市场每乡(镇)定点2-3家。

(三)肥料市场复合肥化。我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已达7年,平衡施肥深入推广,基本扭转了以往重氮、轻磷、钾的施肥势头。目前,我市有肥料生产企业1家,县级肥料批发商13家,乡级零售商180多家。经营的肥料品种中,复合肥已占市场份额50%以上,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今年,在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药市场规范难度大。农药经营门槛过低,销售尚未设置许可制度,管理难度加大;农药“商标名”繁多,甚至多于过去的“商品名”,使用者难以做到“对症下药”;农药中违规加药现象比较严重。

(二)经费严重不足。目前,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没有财政专项农业执法工作经费,除了人头经费外,其他经费开支都靠罚没款解决,难以维持正常工作的运转,经费不足已成为我市农业执法工作的“瓶颈”。

二0一二年工作设想

总体设想是:实现“四个巩固”,力求“三个突破”,提高“两个水平”,争创“一流队伍”。

1、“四个巩固”。巩固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农业执法领域的执法主体地位,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力求“三个突破”。突破耕地质量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外来物种管理三个农业执法领域的执法,寻求突破口,查办典型案件,树立农业执法新权威。

3、提高“二个水平”。一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在98.5%以上,同比提高0.5个百分比;二是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水平,确保结案率100%,杜绝错案。

4、争创“一流队伍”。一是争创耒阳市农业局系统的一流单位;二是争创耒阳市行政执法系统的一流单位;三是争创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系统的一流单位;四是争创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系统的一流单位。

第7篇: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迪庆州农牧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贵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行政许可、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1

(四)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被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以罚放假、以罚代刑、越权执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作出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泄露案情致使案件无法查处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上级农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条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案件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

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七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八条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重执法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错案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五条对辖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追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过错追究处理决定和其它有关附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8篇: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由好范文小编辑收集整理的一篇关于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给您提供帮助!

在已经过去的2011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和发展执法成果,完善执法程序,配备执法装备,建立一支关系协调、组织严密、运行有力的农业执法队伍,为建设**“平安农业”、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全县农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根本的实现,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该大队狠抓规范化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全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净化农资市场、防止有害病菌的侵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消除事故隐患、保护农民及消费者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职能,先后被省农业厅评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和2004-2011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进一步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农业行政执法环境。

强化领导,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内部利益调整。**县农业局党委年初就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注重加强领导,做到了党委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使该大队人员、编制、经费很快得到落实,于去年7月份正式成立。大队成立后,一方面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通知的规定,积极向县财政部门争取正常工作经费以及“办案费用补助”专项经费,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另一方面,向主管部门要求统筹安排、解决好经费、车辆、人员使用等问题。目前,全队共有专职执法人员16名,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也已配备,并增设了听证室、档案室,形成了有领导、有机构、有队伍的执法体系,使该大队实现了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

加强培训,充分提高执法力度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涉及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等多方面问题,而这就更需要有一支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态度端正、政治业务和法律学习加强、业务素质提高的过硬执法队伍。为此,该大队专门针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进行了4次教育,明确提出“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口号。同时,该大队从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着手,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每月集中全队人员学习2次以上,而每次都至少有半天。不仅如此,该大队还结合本队实际进行了执法培训。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年组织涉及到行政许可培训、土地承包法知识培训、道路交通法知识培训、执法实务培训的培训班就有4期。通过培训,为提高执法力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执法先懂法,办案法制化,执法程序化。

加大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群众的理解和参与是搞好依法治农的基础。一年来,该大队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造舆论,不断提高全县农民朋友依法治农的法制观念。在宣传工作中,他们做到了“三个面向”,即:面向上级、面向群众和面向农资企业,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格局。在面向上级上,不但向分管领导宣传,还主动向省市上级执法部门宣传。在面向群众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其中电视新闻12次、电视专栏公告“96323”举报投诉电话6次、信息稿22篇,印发宣传资料560余份,制作黑板报16块。在面向农资企业上,积极开展农资经营户的法制培训。全年共举办了3期农资管理法规和农资安全使用培训班,160余家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派员参加。通过一年的宣传,群众依法治农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第9篇:2010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农业厅《2010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整顿规范农资市场;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推进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引导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农民自觉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意识,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安全,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稳步推进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按照“五有”标准,加强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一要有编委正式批准定编定员的执法机构;二要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司执法的队伍;三要有与执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四要有完善的执法制度;五要有显著的执法成效。

(二)全面推进农业执法工作。充分履行农业行政部门执法职责,进一步拓宽执法领域,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好日常监管 1

工作,积极探索农业执法的长效机制。

1、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打假专项整治。针对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产品,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突出种子执法监管,落实2010年农业部种子执法年活动各项工作。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一是以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产品质量监管为重点,严厉打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二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同时,重点要做好“两会”期间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三是继续抓好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3、全面启动耕地质量保护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落实好省厅耕地质量管理与执法年活动各项工作,严惩破坏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

4、加强执法监督抽查。一是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农资产品。对抽查出的不合格农业投入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二是做好农产品质量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认真抓好各项执法制度的实施,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思想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能力,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健全执法队伍进出制度,严把准入关,对在执法过程中表现素质低、能力差或执法违法的,实行淘汰制。

(四)抓好行政许可的管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问题。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推进网上行政许可审批建设。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抓好农业法制宣传工作。重点抓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并做好“五五”普法五年的总结工作。积极开展干职工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干职工的法律素质。大力开展送法律下乡活动,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不断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其依法生产、守法经营意识。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执法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保护农民利益、履行法定职责、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与措施,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具体抓,农业执法机构和种子、农药、肥料等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市、县结合,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保障。执法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农业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业综合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一是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五条禁令”的规定。二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通过“12316”举报热线等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予以监督。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以执法制度上墙公开为重点,从接受举报到结案的全过程,凡涉及到当事人应该知悉的所有事项制度化,并上墙公示,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错案要及时纠正,做到取信于民。对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营造农业执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采用宣传栏、标语、公告等形式,加大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农资企业单位依法生产,守法经营意识。要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人民群众对农业执法工作了解,树立农业部门形象,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执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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