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考

2022-05-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以深化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考为内容阐述,结合当下农业领域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从执法体制、执法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其目的在于推动国民经济增长。

关键词: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当前我国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过程中,应将依法治国作为战略发展目标,做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同时,推动农业经济的繁荣发展。近年来,各地针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深度探索,不断开展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成效显著,但在具体工作方面仍旧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因此需要结合时代需求制定合理目标,明确具体范围,推动农业领域综合执法体制的构建工作,促进农业生产更好的发展。

1 农业领域综合执法体制存在问题

1.1 执法体制不健全

市级为农业农村局下设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职能职责均划归综合行政执法局。由于市级与县级管理体制不对口、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沟通、不认可、不接受业务指导。

1.2 执法机制不完善

在提倡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机构、检测机构、监管部门之间职责范围不清晰。部分地方将农产品检测、监管与执法结合在一起,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是相违背的。很多地方将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经营者发放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证明,导致农业综合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1.3 执法单位性质和执法人员身份定位不准确

行政执法单位目前定位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而执法具有一定法律维护职能,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准确,极易引起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相对人与执法人员的冲突问题,不利于行政执法正常运转。

2 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改革的有效方法

2.1 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

在农业农村部门设立专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大综合的形式既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原则要求,也不利于形成一支专业化的农业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对外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2.2 完善执法机制

应理顺执法职责及监管部门职能。一是剥离农产品检测机构,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二是将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工作划转到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下设的发展中心,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外单独承担行政处罚和相关的执法检查的执法机构;三是理顺层级执法职责和监管部门职能,明确相互之间的行为边界和具体职责分工,建立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

2.3 执法单位性质和执法人员身份重新定位

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对外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执法单位作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为行政单位性质,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和威慑力。执法人员身份定位为公务员,解决同一单位多种人员身份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力,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目的相适应。

总而言之,基于农业领域下综合执法体制,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够更好地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现阶段农业领域下综合执法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国家和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时代需求,宏观调控做好规划,设置有利,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农业领域下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执行力度,获取更多农业经济的同时,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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