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电子商务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文章通过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电子税务电子商务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子税务电子商务论文 篇1:

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途径

随着互联网的渗透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的税务筹划将越来越依赖于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务模式。然而,企业传统的税务筹划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该问题已经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一、利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性、隐匿性进行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管辖权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当两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是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我国税法就中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在传统商务中,比较容易确定是否对某项所得征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无国界,网上交易不受任何地域限制,不受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监督而自由进行,交易地点可以是全球任何地方,因此,企业的收入来源地就难以确定。

(二)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企业进行交易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而电子商务在电子虚拟市场里进行,任何企业只要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的商店,互联网覆盖到的区域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这个商店,订购其商品或服务。特别是当先进的手提电脑充当服务器时,网站可以轻易地从一国流动到另一国。2000年12月22日,国际税收协定《OECD范本》就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认定作了最终解释,其基本结论是: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构成该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场所条件,而仅仅拥有网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即使这样,由于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不一,减免各异,仍然给企业带来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二、利用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进行税务筹划

多数税收协定和各国的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的征税办法是有差别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先的实物交易或服务提供转换为数字形式,通过电子虚拟市场传送实现,这就使得所得之间的区别模糊起来,尤其突出的是电子商务混淆了经营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对各类所得性质的不同判定进行税务筹划。

三、利用电子商务的流动性进行税务筹划

(一)在国际避税地建立虚拟公司

利用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是国际跨国企业的惯用方式,也是对电子商务特点的灵活运用。例如,芬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企业与阿根廷企业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以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国际避税的优惠。但是,一味地利用避税地的低税负进行商品交易,显然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一不小心就会掉进“税收陷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引进了“间接抵免制度”,根据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如此,无论企业是在避税地还是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投资,只要是权益性投资,其税收抵免就有了合理的理由。另外,对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什么是受控公司?我国的居民企业所控制的比例应为多少?子公司所在国的实际税负具体低到什么程度才算明显低于我国?哪些受控公司属于被打击的对象?这些在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我国企业仍然可以找到合理合法的国家(地区)设立虚拟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二)运用转让定价

为了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国际跨国公司采用预约定价安排。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以及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第118号文件对预约定价安排有过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提出了这一概念。预约定价安排,从税收征管方面来讲,是一种国际反避税措施,但从企业角度讲,却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

预约定价是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安排形式,对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相关事宜先约定一系列标准。预约定价安排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例如,一个在华日资跨国企业将一件产品以50元的价格销售给日本的关联企业,日本企业以100元的价格销售,企业有50元的利润需在日本缴纳所得税。如果两年后,中国税务局对在华日资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并认定原50元的销售价格应为80元,中国税务局将对调增的30元补征所得税,那么这30元的利润就重复缴了两次税。如果进行了预约定价安排,那么企业只需将经过双方税务当局确认的利润分别纳税即可,不再重复征收。并且对于因转让定价问题曾被或正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企业来说,进行预约定价安排可以缓解税企矛盾,实现企业平稳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初始阶段,但近年来已得到了蓬勃发展,企业为了达到其经营目标,进行税务筹划是必然要求,针对传统商务活动向电子商务的转变,有关经济组织、专家、学者已经积极展开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筹划方式的探讨,虽然在国外并不鲜见,但在我国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参考文献:

1、霍冰.电子商务衍生的涉税法律问题浅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2、胡海.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构想[J].涉外税务,2006(3).

(作者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冯江海

电子税务电子商务论文 篇2:

电子商务对税务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

[摘要]文章通过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文献标识码]A

[

作者:聂 宁

电子税务电子商务论文 篇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筹划探讨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主要有:电子商务产业无需店面销售,可以节约商品流通过程中相关的成本费用,有效地节约了开支,具有经济性的特点;能迅速适应市场需求,有效了解并满足顾客的需求,人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商品询价、产品订购、付款等一些列贸易活动,因此具有全球性的特点;电子商务具有隐匿性,交易双方可以注册虚拟姓名和地址,并且能够随意改变自己网上的网址,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地点很难确定;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整个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的,从产品的查询、选择、购买、支付货款到交货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而没有传统经营方式中固定的经营场所,一切交易通过网络进行,这使得外界很难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税收比较分析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判定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表现形式,目前国际上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分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通常由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世界各国税收管辖权实施的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如法国。但大部分国家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如我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有全球化、无界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交易可能跨越几个国家,涉及几个税收管辖权,这使得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很难查明,打破了原来税收对地域的限制,以至于地域管辖权失效。电子商务有隐匿性的特点,难以进行追踪,使得很难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址,而信息在因特网上的传递可能经过多个地域,在现有条件下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使得按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二)征税对象的性质与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得有形的商品变为无形的数字化信息,数字化信息易于在网络上传输与复制,这一特点使电子商务的性质难以划分,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的区别变得模糊。

(三)常设机构难以确定 常设机构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税收征管部门即是通过常设机构来确定企业经营来源地,并据以征收税款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而电子商务交易下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非居民可以通过用互联网上的网址来完成销售活动,这会使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易地等基本概念都模糊不清,使得常设机构概念无法判定,因特网供应商是否构成代理人等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

(四)税务管理资料难以掌握 电子商务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得传统税收征管失去了依赖的各种纸质账簿凭证,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电子凭证又可以被不留痕迹的轻易修改。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付款和结算。同时,由于网上交易容易更改营业地点,追踪交易地点和货款来源都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网上交易的客户身份模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使网上交易存在着流动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搜集纳税人交易资料的难度日益加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避免成为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我国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经营的跨国公司可以将管理中心设在国外,这样就成为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以及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联系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避税收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所得拥有征税权力。在实行地域管辖权国家里,某项所得是否在一国交税关键看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征税与不征税。在现行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没有国界限制,交易地点可以遍布全球各地,商品可以自由流动,海关及税务当局无法辨别所得来源地,以至于税收地域管辖权失效。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交易规避税收地域管辖权。

(三)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通过因特网就能实现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但目前很多国家对非居民因特网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还没有定论。外国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给A国顾客,该公司在A国没有常设机构,而互联网依法不能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不能认定其所得来源于A国,A国政府无法进行征税,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组建虚拟公司 由于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很强,寻找一个税收负担低的交易地点非常容易,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低税负地作为交易发生地点。企业也可以在国际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自己网站,或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并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就可以享受国际避税地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梁伟祥:《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筹划探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5期。(编辑 杜 昌)

作者:张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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