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汇报

2022-1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的具体内容也是多样化的,包括对于工作的概述、总结、要花费的时间周期、时间节点、需要的资源、完成情况等。在撰写汇报时,你是否感觉到困惑,缺乏逻辑性?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特种设备安全汇报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1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制度(下)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和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其目的是确保经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TSG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的安装监督检验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TSGS7001-2004《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2005《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内容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以电梯为例,其监督检验内容见下表3:

c.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条、套)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要求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进。如经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不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报告委托监督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检验人员、检验设备、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抽样比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新生缺陷、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管理上的问题,以便及时对缺陷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具备规定的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主要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执行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7-2002《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国家标准。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安装改造维修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相同(检验项目上有所区别)。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基本程序均包括报检、受理、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项目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其中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在全面检验前要进行检验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方案制定等),在全面检验中要对设备的外观、结构、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他项目等进行检验,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c.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对于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经过改进能够达到要求的,先出具检验意见,要求使用单位改进。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以及经改进后安全性能达到了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给出符合要求的结论。对于经检验应当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也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判废的结论。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经检验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知使用单位并向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什么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如何实施的?

答: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机构对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的可靠性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品测试。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主要有3种:一是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产品;三是标准规定按一定周期要重复进行试验的产品。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选择的原则,核准型式试验机构。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试验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同时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9.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国外进口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我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境外企业锅炉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主要为包括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结构要求、产品检验要求、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等内容);压力容器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主要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产品铭牌要求、设计要求、压力容器用钢要求、制造要求、检验要求、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等内容)。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制造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抵达安装现场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项目主要有随机文件审查;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测定;金相分析;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检查;水压试验等。安全性能检验完成后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分别针对检验合格情况或不合格情况出具证明。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仍由负责该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办理出口手续。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a.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c.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6)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核准周期的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一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当年监督检查情况上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日常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者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编辑林 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2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应用

[摘 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主要对有关生命安全的压力管道、容器、电梯以及大型游乐设施方面进行检测。本文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机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47

[

在当代很多企业中,都应用到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十分重要。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特种设备有可能威胁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把企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结合,让他们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也根据工业化产业布局的调整而增加,并广泛应用到各个企业中,人们也就更加直接地面临着特种设备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谨遵自己的使命,严格进行检验工作。企业作为被检验单位,要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以诚恳的态度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性因素主要是由内外两方面原因引起的。特种设备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是设计不合理、产品质量把关不严、用料不佳等;外在原因是对设备的保养、操作不当,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有时还可能会发生违章作业现象。这些因素都成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2 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对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率进行严格把关。对一些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安全许可。

对特种设备的审批严格把关。企业和安装部门必须要有政府所颁发的安装资质,并向上级申报。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关严格把关。安装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完之后要向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作。

对特种设备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3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直忽视的环节就是安全服务。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服务。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被检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强化学习观念,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做一名优秀的“检验员”。同时,还要树立为大局着想的意识,将一些存在危险性问题的企业及时上报,发扬求真务实精神。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

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兵团的特种设备仍有少数没有经过检验,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没有引起企业相关部门的重视,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认识不够,还有一些企业中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隐患提升到法治的高度来看待,甚至对检验机构的检验也是消极应付。正因为这些设备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政府要时时刻刻的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落实,为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做出贡献。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用

为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要提高服务意识,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监督,重视安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体系中做到以下要求: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企业应加大对特种设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设备设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应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知识的教育,让员工在操作机器的时候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企业在日常应对员工进行训练,演习紧急救援;企业对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

6 结 语

只有落实安全监督和监管工作,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离不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为特种设备企业服务,积极检查和监督。作为拥有特种设备的企業,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时应端正自己态度,积极配合检验工作,这不仅是对自身企业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只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企业做到和谐统一,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浪涛.特种设备安全及检验工作管理平台开发应用[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张浩.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J].四川建材,2008(2).

[3]杨胜州.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6.

[4]刘志刚.基于检测流程控制的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开发[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

[5]汤倩.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D].重庆:重庆大学,2008.

[6]张厚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作用[J].科技创业家,2013(16).

作者:张硕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種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時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7日《经济日报》)

第4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汇报材料

锐意进取 群策群力

倾力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网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一年度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于整个“十二五”期间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导向效应。为此,泗县质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革创新,完善监管体系。全局干部职工倾心、倾力,劲往一处使、心向一起拢,以开拓创新的锐气、敢争一流的豪气、攻坚克难的勇气,群策群力,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断推向新台阶。目前,一一年度泗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已全面结束,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综合管理成效显著。以“监管为依托,以服务为抓手,以安全为目标”的工作方针深得人民群众的赞誉。

现将一年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狠抓基层队伍建设,着力构建安全运行保障网。 一一年我们下大力气狠抓基层队伍建设,采取措施强化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协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年初抽调精干监察人员参加省局培训。与此同时培训司炉人员56人;组织协管人员、联络人员40人次学习《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联络员暂行办法》及其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两次召开重点监控的液化气站负责人、管理人员会议,宣贯相关政策法规,着重强调螺丝口钢瓶报废工作;制定《二0一一年度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及内容》并下发到各乡镇及开发区。从监管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协管人员、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多层面严密监控特种设备,从而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构织了保障网络。

(二)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1.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全面完成。按照皖质函【2011】133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特种设备普查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在普查中我们充分发挥协管员、联络员、基层政府等组织的的触角作用,召开了特种设备普查动员大会,利用他们身在前沿、数据详实的特点开展普查。重点普查新建开发区及新兴行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宾馆饭店空调制冷机组用压力容器、餐梯、洗衣房烘筒;浴室、食品小作坊用锅炉;食品企业冷酷用压力容器;城市垃圾中转站用起重机械等历年安全监察的薄弱环节。经普查,全县共有锅炉 116 台,停用锅炉 26 台,新增锅炉 1 台(华宝纸业)。压力容器 44 台,停用15台,电梯49台,停用4台(亿山塑胶1台、虹都大厦2台客梯、1台货梯)。起重机械 13 台,均正常使用。压力管道约5千米。在普查工作中,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30余次,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发现隐患 17 起,整改 17起。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3份,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电视台安全宣传栏目 3 起,召开各类宣传、动员会议6余次,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1 次,“三进”活动2次,接待咨询人员500余人次。。

2、加强特殊时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重要活动、节假日、极端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我局认真落实皖质函【2011】134号文件精神。先后开展了“两节、两会”期间“两大”安全大检查、五一巡查、午收期间特种设备大检查等执法活动。特殊时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0余人次,执法车辆70余辆次、检查使用单位130余家,检查特种设备170余台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3、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我局对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液化气站进行了全面的督查。本次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0余人次,执法车辆20余台次。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10家,压力容器20台,压力管道近5千米。查出隐患3起,下达指令书2份,立案查处1起。检查内容涵盖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登记手续、管理制度、定期检验、应急措施、交接班记录等内容。

4、继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我们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警示教育群众。利用咨询训日活动开展咨询、展示活动,发放安全小册子300余份并积极协调消防、安监、公安、医护等部门开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与此同时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此项活动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5、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执法行动、隐患治理行动、安全教育行动均得到有效落实。在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中,我局先后开展了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全国安全生产月隐患大检查等隐患治理行动。开展了锅炉专项整治、行车专项整治、电梯专项整治、气瓶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执法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案件,重拳打击了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动员会、咨询日、三进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宣传行动,广泛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6、“两站”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在“两站”专项治理中,我局采用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与公安、消防、安全局等政府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治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车辆30辆次,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乡镇协管员20余人次、检验人员6人次,检查液化气充装站5家、检查液化气储罐13台、液化石油气管道0.75千米,检验气瓶5000余只,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气瓶专项整治、进社区等活动中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00余份,在检查活动中,立案处理3件。

7.严格落实定期检验制度,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截止目前,全县共检验锅炉85台,电梯41台,起重机械12台,液化气钢瓶5000余只。在检验过程中,我们将监管、检验、宣传、隐患、整改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特种设备的相关安全知识,同时利用事故教训引导使用单位,重视安全运行。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直接要求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拿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期限,进行限期整改。同时我们稽查大队也及时进行回头看,突击检查,确保隐患消除、整改到位。

8.执法有力,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开展了电梯专项整治、锅炉隐患排查、常压锅炉带压使用情况巡查、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专项整治、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多项执法活动。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20与台次,出动执法人员200与人次,巡查特种设备近200台次。发现隐患26处,整改26处。下达指令书12份,立案查处8起。有效打击了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突出亮点

1、将特种设备安全融入政府大安全构架之中,全面落实“三方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企业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与15个乡镇和开发区签订考核目标书,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共同参与,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机制上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泗县局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考核奖惩制度》、《特种设备例会制度》、《特种设备责任制度》、《特种设备报告制度》、《特种设备辖区监管责任制度》、《特种设备隐患督查整改制度》等六项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激发了职工的干劲,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明确了各人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措施、责任、方法,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3、构建强大舆论宣传氛围。

本年度我们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安全使用意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知识、法律法规,告知12365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整治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与此同时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和其他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公共安全意识。截止目前泗县局开展“1+6”活动1次;“三进”活动3次;宣传稿件70余篇;发放宣传材料300余页。

三、存在不足

回顾一年的工作任务,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监管中我们发现个别设备无运行维保记录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不够健全;请无资质人员或者自己雇员进行违法安装、改造、维修等行为常有发生。二是全监察资源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面对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所需的硬、软件资源还相对不足。部分安全监察人员思想和责任意识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安全形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三是特种设备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尚不够健全。在如何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网络,在如何争取各级政府,重点是基层政府重视、支持和帮助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等方面缺少有力抓手。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往往是造成事故隐患和事故的地方,但也是消除隐患和处理事故的责任主体。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和法人,增强责任主体的公共安全意识,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指导和服务企业,推进企业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推进监管盲区、盲点整治进度。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结合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更为完善、详细的设备状况台帐。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针对关健问题和薄弱环节(如盲区、盲点和死角),采取借势、借力等有效手段,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不断增强联合执法的强大威慑力,加大违法案件的社会曝光力度,不断推进盲区、盲点整治进度。

(三)不断延伸特种设备监管链条。在当前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和安全形势下,要围绕“三方责任”的落实,努力营造“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共同参与,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5篇:特种设备安全个人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现在,我就我的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向大家汇报一下。

2012年初,我从**局调到**局,并被安排在特种设备股。很快我就发现自己专业很合适这个岗位的工作。三月份以后,因为“三打”工作的需要,被抽调到区“三打”办 ,“三打”工作忙碌而紧张。即便如此,我也尽量抽取时间学习特种设备的有关知识,并在其间取得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今年初,回到特种设备股工作。工作同样忙碌,到目前为止已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02家,设备491台,共发出《现场检查记录》108份、《安全监察指令书》16份。

在现场监察的工作中,我不止步于一般的管理工作,我尽可能多地接近设备,了解设备,掌握设备。并用自己所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安全监察工作,并在对设备的监察工作中充实特种设备的专业知识。

在现场监察的工作中,我尽力做到不做外行事,不说外行话,注意队伍合作、树立部门形象。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笼统处理。遇到不同意见时能做到保留自己意见与执行领导决定的统一。

在现场监察的工作中,我能意识到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传达“安全在于警惕、事故源于麻痹、防范胜于救援、责任重于泰山”这样一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理念。

正是由于对特种设备专业知识的兴趣与对工作的热爱,促使我不断的学习。科技的迅速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应用到特种设备设计和制造中,各类设备分类和管理也的不断细化,使相应设备的安全监察规程和标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仅仅依靠一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一切不能适应特种设备管理发展的要求。在熟悉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础上,我加

1

强学习各类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监察规程,使自己的知识更新适应于设备管理的需要,努力使自己成为有更高技术含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我深知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性,它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始终是我心中最沉重的责任。为了承担起这份责任,我将继续孜孜不倦的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我将严格按照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和质检总局安全监察“十不准”的要求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无私无畏;我将继续勤勉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第6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汇报材料

市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为吸取春鸣礼花厂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按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我局在全市开展对特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改、大落实安全专项整治紧急行动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在这次特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改、大落实安全专项整治紧急行动工作中,我们重点对全市的人员集聚场所的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气体充装站、液化石油气钢瓶、电梯、起重设备、客运索道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治。在整治行动中,其中检查锅炉46台次,压力容器22台次,气体充装站10个,电梯4部、客运索道1条。

二、各类特种设备检查情况

在锅炉安全整治工作中,我们先后查出各类锅炉方面的隐患42处,其中压力表未经校验而使用的23个,操作人员无司炉工证的14个,各种附件存在不安全隐患的20个;下达限期整改指令43份,整改率95%。

在气瓶安全整治工作中,各气体充装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超期充装,对严重违章的宝山液化气、万和液化气站、明城液化气站、富太液化气站、红旗岭液化气站、烟筒山液化气站、万达液化气站、朝阳山液化气站、呼兰液化气站等9家超期充装单位进行了查处。在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液化气充装站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件,我们对此情况下达了整改指令。通过此次安全整治,规范了各气瓶充装站的安全充装行为,提高了气瓶检验率,促进了全市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

在压力容器的安全整治工作中,在对**市博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为该公司安装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中原石油工程建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安装前未办理告知手续且该工程已经安装完毕,经审查该公司不具备压力容器安装资质,属于无证安装,我们对其下达整改指令后,该公司仍为进行整改,我们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在对电梯安全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一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无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对此情况,我们对其下达了整改指令。

三、工作打算

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

制度,尤其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运作结合起来,不留于形式,其次是,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人员持证率;

2、继续加大监察力度,严肃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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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出查隐患,抓整改工作,加大检查覆盖面,增加检查层次,全面开展查隐患、抓整改工作,切实做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第7篇:特种设备安全普法工作总结汇报

按照《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五”普法工作安排》,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普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本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现将X年以来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普法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认识,切实开展工作。X年以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与查处取缔相结合、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定下发《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X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等部署文件,通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宣传、普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组织市局、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X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X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X市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设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要求各责任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学习。

(二)开展设备安全宣传“八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八进”活动,不断扩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的覆盖面。采取送特种设备法规、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读本、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问答、发放安全宣传手册、播放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科教片、开展特种设备法规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悬挂安全标语等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截止目前,共开展“七进”活动X场次,宣传教育群众X人次

(三)强力推进特种监察人员培训教育。组织全系统的X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骨干参加了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业务能力培训,通过培训有力提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了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力量薄弱、监察能力不足等问题,强化了特种设备执法监察和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力推进。共委托X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和宁夏特检院X分院举办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气瓶充装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X期,培训、复审作业人员X人次,其中复审作业人员X人,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进一步提高,从源头上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美丽中国梦质监安全行》宣传和“生命至上

科学救援”主题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积极组织检验机构、天然气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积极借助新闻报道、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本局网站、微信、微博等资源媒体等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

(六)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主宣传教育。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宣传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自主安全教育。督促使用单位在生产一线现场设置横幅、标语、安全宣传栏,不定期宣传安全知识、公开安全工作要求、公布安全生产违规典型;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达到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安全应急处置和防范的能力,全面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截止目前,企业共开展应急演练和自主宣传X场次.

(七)有力推进执法办案工作。有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特别是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办案力度,积极发现案源,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共立案X起,已办结X起、行政罚款X万元。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一)存在问题。X、个别使用单位不重视特种设备工作,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不重视,无证上岗、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现象仍然存在。X、由于工作监管面大、量广,不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有效开展精准普法,全面普法。

(二)今后努力方向。X、加大特种设备执法力度。强对特种设备各类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规则》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X、开展许可事中事后普法。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划归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情况下,强化特种设备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普法宣传全覆盖,每年制定具体普法宣传计划。X、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下一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八进”等活动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红线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提升宣传效果。

第8篇: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情况汇报

孝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省安委会近期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国庆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年”各项措施,我局组织开展了国庆期间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班,加强领导

按照鄂质监特函【2011】

522、孝南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我局立即成立了由局长赵加友任组长的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安委会和市局领导下,组织指挥“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了“国庆”和“黄金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开展专项行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过节

对辖区内学校、商场、工矿企业等公共聚集场所及重点设备监控单位维达(湖北)纸业有限公司、湖北舒氏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保丽纸业、孝感市阳光液化气站、孝感商场、三汊镇初中等12家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6压力容器、29电梯、3锅炉、26台套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10台次,出动安全监察人员30人次,检查中上述设备全部受检,都在安全有效期内,手续比较齐全,未发现未经检验合格而超期使用的情况,未发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情况。通过检查,各单位负责人普遍提高了安全意

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

三、加强节日应急值班,保障信息畅通

国庆期间,我局周密安排安全值班,做到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车辆、通讯工具四落实。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并组织协调处置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保证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紧急情况,能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理、上报,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而引发社会问题。

第9篇:疏港项目施工特种设备安全自查情况汇报(定稿)

中交三公局疏港大道一期二标段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疏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业主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以抓安全工作管理作重点,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可控,确保安全生产,有效地促进施工建设平稳运行,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疏港大道一期二标段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启动建设区---龙盛片区,是为果园港区服务的重要的城市通道,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I级,双向三车道,设计速度60km/h,标段起止桩号为K4+760~K6+460,全长1.7km,工程造价25739万元。主要工程量有路基土石方开挖5564m

3、土石方填筑280234 m3;沥青路面11943m2;疏港隧道为上、下缘分离的双洞单向行车三车道隧道,隧道单洞净宽14m,净高7.681m,全长1260 m。

工程范围为疏港大道K4+760~K6+460段内的道路路基、路面、隧道、排水工程等(不含景观绿化、交通通信、路灯灯杆和灯具、路灯电力工程、燃气管网工程、人行道板铺装等)工作内容。

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项目部的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在进场开工建设初期即进行了建立,现己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管理过程中严

格执行落实,通过各项制度的制定、补充和完善,体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安全管理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进一步明确了各施工点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夯实了基础安全保障平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严格考核;加大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善了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可控。

三、安全学习培训情况

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坚持每月组织安全学习活动,共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学习培训26次,参加人数达八十余人次;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及业主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真正从根本上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体现了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了全员参与和主动管理。

四、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项目安全管理部始终严格坚持执行项目《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日常巡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大检查,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对重点工序和部位进行重点排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得到良好的改善,使施工生产规范有序进行;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验证”真正体现了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

五、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我部按鱼复管委会相关要求立即安排专人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本项目现有压力容器储气罐12台,均按特种设备监查条例要求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检测验收并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目前设备使用正常,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现有 3名,均持有有效压力容器操作证。

项目安全管理部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以后又文件形式发到作业队,要求劳务协作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上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监查条例》,同时必须加强操作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现场督查,对违规操作人员必须停止作业并清退。

我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业主及安监部门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将继续不断寻求创新和完善管理,深入领会“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施工一线,努力实现各项安全管理目标,以严格较真、求新务实的工作态度,以知难而进、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以精细管理、苦干实干的工作精神,全身心的投入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去,用心打造安全优良工程。

中交三公局疏港大道一期二标段项目经理部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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