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应用

[摘 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主要对有关生命安全的压力管道、容器、电梯以及大型游乐设施方面进行检测。本文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机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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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很多企业中,都应用到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十分重要。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特种设备有可能威胁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把企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结合,让他们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也根据工业化产业布局的调整而增加,并广泛应用到各个企业中,人们也就更加直接地面临着特种设备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谨遵自己的使命,严格进行检验工作。企业作为被检验单位,要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以诚恳的态度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性因素主要是由内外两方面原因引起的。特种设备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是设计不合理、产品质量把关不严、用料不佳等;外在原因是对设备的保养、操作不当,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有时还可能会发生违章作业现象。这些因素都成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2 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对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率进行严格把关。对一些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安全许可。

对特种设备的审批严格把关。企业和安装部门必须要有政府所颁发的安装资质,并向上级申报。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关严格把关。安装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完之后要向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作。

对特种设备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3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直忽视的环节就是安全服务。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服务。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被检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强化学习观念,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做一名优秀的“检验员”。同时,还要树立为大局着想的意识,将一些存在危险性问题的企业及时上报,发扬求真务实精神。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

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兵团的特种设备仍有少数没有经过检验,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没有引起企业相关部门的重视,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认识不够,还有一些企业中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隐患提升到法治的高度来看待,甚至对检验机构的检验也是消极应付。正因为这些设备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政府要时时刻刻的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落实,为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做出贡献。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用

为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要提高服务意识,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监督,重视安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体系中做到以下要求: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企业应加大对特种设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设备设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应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知识的教育,让员工在操作机器的时候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企业在日常应对员工进行训练,演习紧急救援;企业对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

6 结 语

只有落实安全监督和监管工作,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离不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为特种设备企业服务,积极检查和监督。作为拥有特种设备的企業,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时应端正自己态度,积极配合检验工作,这不仅是对自身企业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只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企业做到和谐统一,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浪涛.特种设备安全及检验工作管理平台开发应用[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张浩.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J].四川建材,2008(2).

[3]杨胜州.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6.

[4]刘志刚.基于检测流程控制的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开发[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

[5]汤倩.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D].重庆:重庆大学,2008.

[6]张厚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作用[J].科技创业家,2013(16).

作者:张硕

第2篇: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1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制度(下)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和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其目的是确保经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TSG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的安装监督检验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TSGS7001-2004《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2005《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内容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以电梯为例,其监督检验内容见下表3:

c.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条、套)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要求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进。如经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不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报告委托监督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检验人员、检验设备、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抽样比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新生缺陷、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管理上的问题,以便及时对缺陷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具备规定的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主要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执行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7-2002《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国家标准。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安装改造维修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相同(检验项目上有所区别)。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基本程序均包括报检、受理、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项目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其中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在全面检验前要进行检验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方案制定等),在全面检验中要对设备的外观、结构、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他项目等进行检验,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c.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对于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经过改进能够达到要求的,先出具检验意见,要求使用单位改进。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以及经改进后安全性能达到了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给出符合要求的结论。对于经检验应当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也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判废的结论。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经检验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知使用单位并向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什么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如何实施的?

答: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机构对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的可靠性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品测试。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主要有3种:一是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产品;三是标准规定按一定周期要重复进行试验的产品。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选择的原则,核准型式试验机构。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试验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同时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9.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国外进口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我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境外企业锅炉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主要为包括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结构要求、产品检验要求、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等内容);压力容器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主要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产品铭牌要求、设计要求、压力容器用钢要求、制造要求、检验要求、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等内容)。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制造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抵达安装现场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项目主要有随机文件审查;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测定;金相分析;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检查;水压试验等。安全性能检验完成后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分别针对检验合格情况或不合格情况出具证明。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仍由负责该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办理出口手续。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a.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c.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6)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核准周期的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一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当年监督检查情况上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日常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者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编辑林 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種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時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7日《经济日报》)

第4篇: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思考

[摘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高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当前高校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原因,对如何做好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或设施,诸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各高校设施设备不断增加,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比重逐渐加大。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校园的安全稳定对培养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成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稍有疏忽,就会给教师、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

一、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实验室也在不断兴建和扩建,进而致使实验仪器和设施增多,实验项目增加,一些如木材实验室常用的高压反应釜、物理化学实验室常备的各种气体钢瓶及生物技术实验室常用的高压蒸气灭菌锅数量也相应增加。有些专业的学生在实验中甚至要接触到大型的起重机,在扩招的大背景下,学生使用实验室的累积开放时间和实验室使用效率都明显地有所增加,实验室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另外,电梯锅炉等非实验设施设备分布较为分散,管理权多划归后勤公司管理,管理人员业务的素质不高,人员情况复杂。归纳起来,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种设备分布分散,所属权相对独立,管理难度大;(2)各实验室设备精良,特种设备种类呈不断上升趋势;(3)特种设备所涉及的试验项目多,实验条件复杂;(4)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频繁,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5)电梯、锅炉、起重机等非试验设备的管理办法滞后;(6)无证上岗,甚至尚未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现象较为普遍。

二、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1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表现主要有爆炸性事故、毒害性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电梯事故等。爆炸性事故是特种设备的常发性事故,主要易发生在锅炉及高压容器的使用过程中。毒害性事故大多发生在使用具有化学药品和有毒物质的设备的化工实验室。机械伤害事故主要易发生在有起重机、弧焊机等大型、高温或冲击运动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设备损坏事故主要发生在突然停电或电路故障有用电加热、存在机械高速运转设备的实验室。电梯在给师生的学习生活带来的舒适、快捷之余同时也存在着对人身安全的隐患问题,电梯突然停运、电梯突然自由下滑都会发生电梯事故。其他还有诸如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泄漏,气瓶火灾等具体表现形式。

2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1)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目前在我国高校的运转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教学科研、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思想,觉得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投入大而产出小,认为特种设备和普通设备没有太大区别,不需要加以特别管理。而且普遍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所谓的重大安全事故不太可能发生,忽视了对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学院使用部门全体教师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宣传。

(2)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高等院校普遍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顺、安全责任不明的问题。很多高校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但并没有明确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单位,这种管理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保卫部门人员有限,没有精力分管全校几百台甚至更多的特种仪器设备每天的安全运转,而在保卫部门中配备精通各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员又难度较大,无法实现对某些专业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另外,还表现在责任落实不够明确,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理。

(3)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些员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登记档案的建立,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事故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他们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把关能力、科学监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整体素质尚待提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些是出于安排人才家属的考虑,大多学历不高,有些是与原来专业知识不对口,需要一个阶段的适应。而有些人年纪较大,接受特种设备管理的能力本身有限。

三、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分析了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整体情况前提下,今后的工作要在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基础上,从注重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倡导安全文化入手,切实做好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提高管理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实现网络动态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几个方面工作,

1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特种设备安全涉及到的人、机、环三个因素中“人”的因素所导致事故持续高居60%以上的比例。所以,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乃是管理工作重点努力方向。在教师方面,要求对实验室中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非常熟悉,向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教授的第一课,应该是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课,在接下来的各项实验中,也都要贯穿安全知识的教育,避免学生在今后进行的实验或科研中犯常识性的错误,引起安全事故。针对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时间长的特点,应要求其克服麻痹思想,工作时间绝不能脱岗,在学生方面,进入实验室前就要熟悉实验室的环境,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流程,掌握所接触的实验设备的性质和性能。在学校方面,应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聘请专业人员讲解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使用方法。

2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制。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该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从设备招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维修等环节都要严格管理。要改变由保卫部门只负责事故后管理的简单模式,采取设备管理部门及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多部门联合,并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管理各阶段的职责,进行全程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院(系)院长(主任)是本院(系)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院(系)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主任是所属实验室安全

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各学科可根据情况再设一个学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分级签定安全责任状,树立从上到下、安全事故人人有责的新观念。设立专门管理单位,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组织全校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工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工作。

3 加强特种设备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培养一支思想过硬、责任心强、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是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增强安全防护和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每年可以根据教学时间安排,组织几次特种设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集中学习,举办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及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对全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职工进行通报表扬、资金鼓励等多种奖励形式,促进职工的积极性,将其安全管理业绩直接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挂钩,对于极少数不能胜任岗位的职工实行短期暂时下岗,到期后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聘任,形成一个可上可下的流动管理机制,使其产生危机感,责任意识逐步提升,从而促进整个队伍素质的提高。

4 推行两级管理,实现网络化动态监管。特种设备应注重档案管理。两级管理有助于二级单位管理工作的细化和优化,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简化了校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保证了信息交流快速通畅,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各二级管理单位应聘请相关专家对新购入的设备进行特种设备鉴定确认,确定为特种设备的仪器设备则要注册登记,详细记录和掌握特种设备的地址、设备名称、设备功能、设备台数、设备种类和使用单位的联系电话等,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等职能部门。应该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服务网络,对特种设备进行远程监测,对不合格或故障设备作出迅速处理反应,校级职能部门对大型的新增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等采购和安装进行监理,防止设备竟标压价和安装偷工减料等现象,以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验收环节聘请专家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形成双保险,保证投入使用后安全运行,设备运行中按照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标准,加强对保养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设备要坚决予以停用或拆除,处理不了的要报告当地政府以便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5 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高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章可循,除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建立和健全适合高校基本校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和管理制度,规范较为详细的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及具体要求。规章制度是实践的总结,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全面贯彻现有条例的同时,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特别要听取师生员工的反馈意见,使管理更具人性化,为校园的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和更优质服务。

6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特种设备的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只要使用特种设备就有危险,就有发生事故并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的可能。所以,我们要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及不同的救援预案,防患于未然,特种设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人员伤亡。并且,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扑灭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遇有人员伤亡等情况,要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并立即送伤员到医院进行抢救,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工作,校设备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生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当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报警和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和责任认定工作。

总之,高校的安全稳定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直接的联系,高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管理者高度重视。今后我们将高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尽管理者最大努力,给师生员工提供更加安全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作者:卢 杨 杨 博

第5篇: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

摘要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特定设备,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与安全管理,可以消除大量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分析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策略,旨在说明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期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特种设备;设备检验;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特种设备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复杂,使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面临着新的挑战。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有利于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实现安全生产。为避免由于特种设备引发的安全问题,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如何进行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当前特种设备管理关注的焦点。因此,探索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进行了初步探讨。

1 概述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

随着特种设备的生产数量和使用规模越来越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如下:

1.1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内涵

特种设备本身就是一种涉及到人们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验的主要危险源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源、电接触、静电、登高作业、机械损伤、物体打击、挤压、剪切、跌绊、进入设备内窒息或火灾等,使得特种设备的检验本身就是一项高危工作。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为特种设备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有利于消除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对于特种设备的检验与安全管理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1.2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具体说来,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要把握好以下五点,一是严把特种设备的准入关。重点抓好特种设备的引进,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首选国家知名产品;二是严把特种设备审批关。在特种设备管理中,关于特种设备的安装机制,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装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装。三是严把特种设备检验关。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檢验工作必不可少,安装单位安装项目完成以后,要进行特殊设备的验收检验工作。四是严把特种设备的人员培训关。特种设备人员素质也是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的维修、操作、指挥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特种设备检验中安全思想意识缺乏、安全法制管理薄弱、安全管理机构缺乏和安全检测手段落后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2.1 安全思想意识缺乏

特种设备检验中安全思想意识缺乏,是当前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特种设备检验中,一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忽视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简单地把安全等同于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在进行具体的设备检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效益和数量、轻安全的思想,这都是由于特种设备检验中缺乏安全思想意识造成的。

2.2 安全法治管理薄弱

安全法制管理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一般来说,在安全法制管理方面,特种设备的检验和安全管理,由于安全法制管理薄弱,混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性质的现象较为普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不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是法制缺位的体现,因此,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2.3 安全管理机构缺乏

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机构缺乏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在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中,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空缺,使得特种设备检验安全责任制无法得到落实,尤其是检验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的缺失,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无法及时处理。

2.4 安全检测手段落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安全检测手段落后,使得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陷入困境。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制造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但大多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测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仪器检具上,不能满足特种设备发展的需要,加之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当前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的瓶颈。

3 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针对上述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3.1 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

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是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安全思想意识缺乏的关键。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意识方面以先进的理念统领安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作为保障安全为己任、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弘扬以人为本、重安全、知安全、会安全的特检文化,成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模范。

3.2 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

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也是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应营造安全发展的法制环境,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对特种设备检验而言,检验机构必须适应全社会安全法制环境,以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员工的综合性职业安全健康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为手段,切实提升检验安全的工作水平。

3.3 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

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就是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安全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应当将检验安全能否得到保证纳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基本条件,结合法律法规和其申请检验项目的特点,明确具体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要求。要组织力量尽早制定通用及专项特种设备检验的安全规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主要危险源辨识、风险识别、风险控制技术标准,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两者缺一不可的体系建设导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追究措施,实行特种设备检验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公告。

3.4 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

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也有利于推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大力推进“科技兴检”,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长期积累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经验是科学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的宝贵财富,要在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改进行政许可设定、完善安全技术规范、有效实施安全监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履行技术保障的同时大力推进检验检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此外,特种设备的制造技术日新月异,特种设备新工艺的出现,对特种设备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具备高素质的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人员,因此,积极开展对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也必不可少。

4 结语

总之,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不断探索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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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杰,罗云,曾珠,崔钢,黄强华,冷浩,罗伟坚.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与安全监管能力相关性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02).

作者:赵世良

第6篇:探究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问题及措施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愈来愈广。特种设备的高效管理是决定工程质量和企业效益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特种设备设备的管理。本文先分析了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特种设备设备管理的几点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特种设备 设备管理问题措施

前言:随着工企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种设备成为企业的重要生产力。各种特种设备的广泛应用,不仅加快了企业生产进度,而且提高了作业质量。然而,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制约着设备使用性能的发挥。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故障的预防、机械设备完好状态的保持以及设备功效的充分发挥。因此,搞好企业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正确分析与解决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关系,对提高企业设备管理维护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特种设备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相互脱节

(1)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虽然都实行定人定机制度,即每个操作人员固定使用一台特种设备,但却忽略了定人保养制度,没有把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落实到个人。正因为如此,操作人员往往只是“包用不包修”,维修人员也是马虎应付了事,每当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往往互相推卸责任。这样,不但影响了产量、质量,也增加了维修费用、运转费用以及降低了设备的使用寿命。

(2)此外,不少企业负责人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从长远打算,短期行为严重,只注意产值与效益挂钩,在设备管理使用上表现为“重用轻管”,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不惜拼设备,造成机械设备常常处于超负荷状况工作,或带“病”作业,甚至违章操作,其结果是造成机械设备严重磨损和增速老化,相应企业又需花费大量的精力与费用进行整修,造成产量和任务的贻误,设备主管部门在维修费用上互相推诿,固定资产无形流失。

2、特种设备使用不规范,加速机械设备磨损老化。由于部分操作人员对施工技术、设备使用知识所知甚少,尤其是短期聘用人员的技术素质低,不注重具体的生产条件和作业方法,一味的赶工期、抢进度,使机械设备一直处于超负荷,或带“病”作业状态,甚至违章操作等状况,从而加速了机械设备的磨损老化。此外,在设备使用一定周期后,不能按规定进行认真的保养、维护和大修,在日常使用作业中,机械设备常常出现故障。既花费了较大精力与高额费用进行整修,又严重贻误了正常生产作业。

3、特种设备落后,装备盲目购置

(1)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竞争已演化为人才与设备的竞争。与此同时,由于高新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现有的机械设备已显得过于陈旧,其机械设备整体技术状况已进入老化阶段,大半处于落后水平,造成企业在部分大型项目的投标及生产组织上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为了适应当前形势,企业的确需要适当引进一些国内外较为先进的机械设备,以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但有些企业没有根据自己企业发展的需要,未能科学地制订机械设备的发展规划和购置计划,未能正确预测所引进机械设备的市场使用前景,导致所购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项目的生产要求,新置设备如成“废物”。

(3)还有的企业为了一味追求设备的生产率,盲目购置一些大型设备,但又未能充分考虑所购设备会受到资源、市场消耗能力、搬迁运输、生产场地、环保、操作使用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投入使用后的运转费用难以维持,以致设备平均利用率很低,不得不停机处理,这些都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的几点可行性措施

1、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努力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明确专管和群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人员的积极性。

(2)贯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让每台机械设备都有专人负责保管、检修、操作。由于“三定”制度是机械化生产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执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生产安全、机械的完好率与使用率,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除应配备相应人员外,还需注意不要随意变动其工作岗位,以免影响机械设备性能的了解与掌握程度。

2、严格落实特种机械设备保养制度,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

保养好坏是影响到设备是否出现故障的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按照机械保养使用说明书制定切实有效的保养计划,并与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随时抽查督导保养的落实情况。同时建立奖惩机制,把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奖惩内容,以加强广大操作人员的责任心、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机械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3、做好运行中的特种机械设备管理

(1)项目部要周密安排,搞好设备组织工作,及时对设备进行调配。

(2)操作手要服从项目安排,又要结合本机情况视情作业。

(3)操作手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持证上岗.随时观察设备的动态状况,及时排除各种隐患,杜绝因油、水等问题影响正常运转。

(4)操作手要严格执行机械保养制度,避免过时保养,使机械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对利用率高、易损坏、易出故障的设备应做好跟踪诊断,变事后修理为预防性修理。机械发生异常现象 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汇报给领导,以便迅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抢修。

(5)机械的易损件应作好储备,避免因购件周期过长影响工程施工。

(6)对缺口机械应进行租赁,保证企业生产如期进行。机械设备租赁应多做好市场调查,努力降低租赁成本。

4、落实特种机械设备更新换代,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直接影响企业的施工效率和竞争力。严重杜绝“拆东墙补西墙”的错误做法。因此,作为企业要以长远利益着想,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必须严格落实设备报废制度,做好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在这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机械更新换代的原则,通过科学检测,将磨损严重,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修理维护费用高,已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坚决进行更新,确保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另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特种设备,一律做报废处理,不得以各种原因继续使用,防止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只有确保了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才能在企业生产中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5、维修方面

特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在这些故障中,有些故障对机械设备的影响可能是很微小的,有些是比较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机毁人亡的大事故。经验表明,严重机械故障往往是由一些较小的故障引发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忽视了对小故障的及时处置。因此,在维修方面,一是重视小故障的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切不可小故障不影响使用,为了赶任务让设备带故障作业,最后小毛病拖成了大故障,不但影响正常使用,还有可能造成设备突然报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出现的故障及时进行处理,就是减少和防止故障的一种有效措施。二是采取“计划维修”与“预防性维修”两种制度的相结合的维修制度,科学合理的安排设备维修工作。计划维修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在使用中,根据机械损坏和零件磨损规律,按照工作时间,定期对设备实施强制保修项目;预防性维修坚持“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它是按照维修对象的实际计划状况,而不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来控制的维修方式,避免了强制维修造成的浪费,同时通过定期检查,避免了漏拆漏检导致的失保失修。

三、总结

总之,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深刻体会到设备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各方面人员的全面参与、积极配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落实设备更新换代,才能在企业生产运行中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连院英

第7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第373号令)、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公司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

公司需要购置特种设备,首先由公司计划部门列入设备购置计划,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负责购置。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到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须单独建档,并做到妥善保管。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后使用前须经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安装、维修和改造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由设备部门负责。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周期如下:

(一)锅炉每年1次检验;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每6年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全面检验;

(三)起重机械每2年1次;

(四)厂内机动车每年1次;

检验合格证明由设备部门存档。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

公司各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要明确1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每台特种设备使用的保管人,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和记录好《设备运转记录》。

一般维修工作,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大修改造,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档案室和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档案包括:

(一)新设备的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大修和改造技术资料;

(三)定期检验记录;

(四)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转记录。

七、设备操作人员守则:

(一)操作设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并经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规律,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三)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四)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五)严格遵守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八、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后,要向注册登记的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九、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如倾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首先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其次是要抢救国家财产,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公司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向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OΟ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除遵守一般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并熟知操作机械的性能,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进行日常保养并作无负荷升降和运行,检查其制动器和限位器的可靠性,空运行合格,然后进入工作。严禁使用有故障的吊车。

3、如起重机起吊超过吊重35%重量,每次起升前应吊起距地面100~200mm高度检查制动,制动可靠继续作业;

4、起吊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重量,在接近满载时,禁止同时做两种动作;每次吊物必须捆扎牢固平稳,试吊后才能起运。

5、起重机吊物运行时,重物起升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m高,不应在设备上方通过,必须从设备上方通过时,吊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6、吊物尖锐棱角与吊索接触处,应加软垫,以免将吊索克断;严禁歪拉斜吊或吊运埋在地下的吊物。

7、操纵起重机应精力集中,遵守指挥人员的口令、手势,并注意前方有无障碍物或其它人员,吊物下严禁人员穿行或从人员上部穿行,严禁手托吊物随车行走;吊运的物品应走指定通道,并高于下面物体0.5米以上。

8、起吊重物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落平稳,尽量避免紧急刹车或冲击;当重物接近终点时应及时停车,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

9、吊物上严禁站人,严禁对吊挂的重物进行加工,严禁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起重机吊着重物时严禁离开工作位置。

10、起重机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吊”和“八严禁”制度;

11、起重作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将重物安全平稳落地;

12、吊运结束后,将吊车停放在规定停放处,吊钩升到上限位,切断电源。

13、登高检查修理时,切断主电源,挂上标志牌;无遮栏的地方一定要使用安全带,并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保养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附件二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工必须经过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操作。

2、内燃叉式起重机出车前应检查:

(1)散热器冷却水应充足,燃油箱的油应加足; (2)润滑油及液压油油量应符合要求;

(3)制动转向,变速机构灵敏可靠,轮胎气压充足,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保持良好; (4)电气良好; (5)变速杆在空档位置

3、电瓶叉车出车前应检查

(1)蓄电池内电解液应充足,电压及电解液比重应合乎规定,各电桩头应坚固和清洁,安全熔断器应完善。 (2)转向及制动灵敏可靠。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良好。

4、起步以前,司机必须观察车辆周转通路情况,并先鸣喇叭,然后开车。进出大门和在厂房内行驶,以及倒车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在厂区马路上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5、行驶靠右方,货叉应离地200~300毫米,两辆叉车同时行驶时,前后应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行驶时,车门两侧和铲斗内、车叉上严禁站人;严禁除司机外的其它人员坐在叉车的任何部位;时刻注意路况和前方有无障碍物以及行人,做到谨慎驾使、文明礼让。

6、不准超负荷装载,不得超重(核载量)、超高(2米)、超宽(两侧各0.2米)装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物品装载要牢固,不得倾斜。

7、叉车会让时,应该空车让重车,支线让干线,室内让室外,小转弯让大转弯。

8、叉车转弯,后退或行驶在狭窄通道,路面不平处,以及在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均应低速行驶。

9、叉车临时停车时,不准在道口和有坡度的路面上。

10、叉车在进出避让和转弯时,应该鸣喇叭。

11、禁止叉车货叉载人行驶和升降。

12、非紧急情况,禁止使用紧急制动。

13、叉车在行驶中发现有异状,异声和异味时,应立即检查,叉车有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14、插取货物和托盘时,叉车的货叉应该对准托盘的插入孔,水平方向插入,尽量避免碰撞,取托盘时,货叉插入托盘后稍微起升,然后门架后仰。放托盘时,货叉先下降至离地面100mm左右,然后使门架前倾到垂直状态,降下托盘于地面上,脱出货叉。

15、禁止叉车使用货叉顶货,拉货。

16、叉车在插取易碎,贵重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要用安全绳,并应有专人引导,才能行驶。

17、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不准单叉作业;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18、作业完毕后应停于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尽量避免露天停放。内燃叉车要将变速杆置于空档。并用手制动器刹住叉车。

19、内燃叉车的发动机操作规程,应按照内燃机有关条例执行。

附件三

储气罐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操作者必须按时检查和维护储气罐的设施完好:

1、每天工作前必须用压力气体吹净罐中残留的冷凝水,工作结束必须打开罐底的排气阀门,将压力空气排空,将阀门关闭。

2、必须检查压力表是否完好,安全阀每月应手动试验放气一次,以防密封面粘联。

3、储气罐附近严禁热源并禁止撞击;外表应涂漆保护。

4、严格按储气罐标明的额定压力使用,不得超载使用。

5、储气罐周围保持卫生,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工作中要时常巡查,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停止空气压缩机。

7、气罐使用和运用情况应及时认真记录到运转记录中。

附件四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操作0.07Mpa以上压力的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

2、 锅炉司炉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合格证。

3、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它无关的工作。锅炉熄火后,压力虽未降至大气压,可以不用看管,但锅炉房必须上锁。

4、 司炉人员必须熟悉锅炉房内的一切设备。

5、 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照明。

6、 未经司炉人员允许,其它人员禁止进入锅炉房。

7、 新装锅炉使用前,必须将锅炉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证件送当地 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新修或停用过的锅炉,须经仔细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点火。

9、 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锅炉内部有无遗留下的工具或其它杂物。 (2)检查主汽管,给水管、排污阀等的临时堵头、堵板是否已经取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总汽阀、给水设备是否已经装好,各部分螺栓是否上紧。 (3)试验各部分的阀门是否灵活。

(4)检查压力表是否以超过检验期,最高压力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指针是否停在零位,连接压力管子的开关和阀门是否在开启位置,有无检验单位的铅封。

(5)水位表上的汽水开关应该打开,放水开关应该关阀,最高及最低水位线应该明显,玻璃管(板)应该明亮。 (6)检查有无杂物妨碍安全阀的动作。

10、检查完毕,向炉内加水至水位表的1/3时停止,即可点火。

11、点火前先打开档风板和灰门做十几分钟的自然通风,有鼓风机时应开动三四分钟进行通风,然后关闭挡风板和灰门,开始点火。

12、点火时应缓慢燃烧,减低通风,炉内火势要均匀,慢慢加热和均匀膨胀,点火时间延续2~3小时。应经常注意水位表水位、压力表指针的情况是否良好。

13、当锅炉汽压上升到0.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具体方法如下:

(1)开启放水开关,使汽连管、水连管、玻璃管(板)得到冲洗。

(2)关闭水开关,冲洗汽连开关和玻璃管(板)

(3)开启水开关,关闭汽开关,冲洗水连管和玻璃管(板) (4)关闭水开关,开启汽开关,检查锅炉水位,这时水位应迅速上升,并有轻微波动。如果水位上升缓慢,表明水位表的水连管还不畅通,应继续冲洗至正常为止。冲洗的动作要缓慢,以免玻璃管破裂。在操作时,脸部不要正对玻璃管,以免玻璃管炸裂伤人。

14、当锅炉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时,试验给水设备是否良好。

15、送气前司炉人员应与用汽部门联系,稍开蒸汽阀暖管再缓慢开大送汽。蒸汽阀全开后应回旋半圈,防止蒸汽阀因垫胀而卡死。

16、两台锅炉并联使用时,正式送汽前,应检查锅炉内的蒸汽压力与主锅炉的压力是否相称。锅炉内的蒸汽压力应低于主锅炉压力0.02MPa(0.2公斤/厘米²)

17、正常运行时,锅炉内的水位应在最高与最低之间,变动应当轻微。

18、压力表的指示数值,不得超过最高容许工作压力。

19、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至少应清洗一次。水表玻璃管应有防护罩。

20、严禁一切可能影响安全阀动作或可能造成安全阀动作不准确的行为。

21、安全阀出现故障时,应随时停炉检修。

22、安全阀压力应按下列数据调整:

双筒式第一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二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单筒式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

23、如果安全阀已在排汽,而压力表只指到最高压力红线,应检查原因,进行处理。

24、 如果发生汽水共腾,或水位表产生泡沫,应减低负荷,冲洗水位表,进行排污放水。

25、根据煤灰的厚度,确定每班清炉次数,一般为1~3次。清炉应在低负荷时进行。禁止在炉前用水浇熄炉灰。

26、锅炉供汽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焊接锤击以及拧紧人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27、禁止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阀门,以免折断。开关阀门时应缓慢。

28、埋火前应先将炉排的炉灰扒去,把燃煤往后推,使燃煤堆集在一起,然后投入比较湿的煤,把燃煤压住,关闭挡风板,适当打开灰门、炉门向炉内上水,保持水位在标准水位上两厘米。

29、埋火后仍应经常检查炉水和汽压的变化,防止燃煤复燃或熄灭。

30、停炉或熄炉检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停止向火室内供给燃料,关闭挡风板,停止送风,若并炉使用时应将炉内主汽阀关闭;

(2)锅炉内的水位应保持高于水位表正常水位2cm; (3)将火室内的燃煤扒出;

(4)打开挡风板使锅炉和烟道内的余热逐渐散发; (5)经过6~12小时后,洗除煤灰,煤渣;

(6)当锅炉汽压降至1.5大气压时。打开空气阀或提起安全阀,将蒸汽排出;

(7)排完蒸汽一小时后,打开入孔道门。在操作时,要用绳子或铁丝栓住螺杆,防止卸下螺帽后,拿不住打伤人。 (8)当炉水温降到40~50℃时,才可将炉水放出。

31、 锅炉放水完毕,应立即进入锅炉清除水垢,否则水垢干后清除比较困难。

32、 禁止向大室内浇水熄灭。

33、 遇有下列情况量,应立即采取事故停炉措施;并报告主管人员;

(1)汽压迅速上升,超过最高许可压力,虽已减少送风,并加强注水,安全阀以喷汽,但锅炉压力仍继续上升; (2)水位表看不见水位,采用叫水法进行试验,仍不见水(说明水位已在水连管以下);

(3)虽加强注水,锅炉水位仍继续下降;

(4)水位表,验水开关、安全阀、压力表损坏,短时不能修复;

(5)附属水管、汽管、火管等爆炸;破裂;发生严重泄露; (6)锅炉炉身发生变形,裂纹,鼓包; (7)易熔塞熔化;

(8)发生其它故障,有引起危险事故的可能。

34、事故停炉应按停火程序进行处理。如不是缺水或漏水,在紧急停炉前,仍可向炉内供水,降低汽压。遇到缺水事故严禁进水或提升安全阀排汽,变动出气阀门等任何工作,防止锅炉受到急剧的应力变化而事故扩大。

35、如火灾威胁到锅炉房,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沉着并实行紧急停炉,同时向炉内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36、锅炉应有运行日记,记录运行情况,交接班人应签章。

37、如接班人未按时到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8、锅炉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禁止交接班。

39、醉酒或患病的司炉人员不得值班。 40、司炉人员作好下列工作才能交班: (1)清除炉渣,炉灰;

(2)锅炉设备及各项工具整理清洁; (3)将运行情况记在运行日记内; (4)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注意事项。

41、如前班发生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前班处理完毕后才能接班。

42、接班的司炉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压力表指针动作是否灵敏。有三通开关的压力表还应作冲洗试验;

(2)冲洗水位表和验水开关,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 (3)检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整,有无漏汽,并做手动提升试验;

(4)试验注水器,水泵等的作用是否良好; (5)检查所有水阀是否良好,并检查它们的开度; (6)检查锅炉各部分是否有鼓包、泄漏、裂纹情况; (7)检查各项安全设备,材料备品、灭火工具,维修工具等是否完整;

(8)检查压力表、水位表、给水设备和照明设备是否良好。

43、接班人员检查完毕,认为合格,即应对锅炉设备的完好负责。交班人员应在运行日记薄上签字。

44、锅炉洗炉间隔时间应根据水质及水垢情况而定。

45、洗炉时应按第30条的顺序进行停炉,当放出炉水后,应立即用水冲洗炉内水质(水压应在2-4Kg/cm²)。水垢厚度不超过0.5mm,局部水垢厚度不超过1mm时,若冲洗不掉可用着碱法人工铲除。铲除时不得损伤钢板。

46、洗炉的同时应检修各种附件,并清除锅炉各处烟灰及炉渣。

47、洗炉后必须将本次洗炉日期、洗检情况,详细记录于运行日记内,以便查考。

第8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1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还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还规定: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特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条例》第三十七还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甘肃省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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