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形象合同

2022-1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店面形象合同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摘要:商店店面作为一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房地产,其租赁纠纷不断,此类案件有标的额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激化的特征。本文就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审理难点进行了讨论总结。

关键词:店面租赁 合同纠纷

1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如果出租方还没有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承租方承租使用,是不是处理结果一样呢?有人提出,店面未交付,租赁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如果提起诉讼的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先,那么无论出租方是否愿意,也应判决继续履行店面租赁合同。笔者对此不予认同。店面未交付,表面看起来事实上具备可能履行的条件,按先来后到的规则似乎也符合公平原则。但是,这恰恰是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店面未交付,两位承租方的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互相对抗性,先签订合同的承租方并没有优先于后签订合同的权利。强制出租方同先签订合同的承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损害了后签订合同的承租方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租方的态度是关键。出租方愿意同哪一个承租方履行合同,即应支持该份租赁合同的履行。从比较法的角度纵观两大法系对强制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将强制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一项主要救济措施。《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方契约的当事人以方不履行其义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契约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权选择;或有可能履行契约进而要求他方履行契约,或者解除契约或请求赔偿损害。”但是在英美法系,强制继续履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例外的违约救济手段而出现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6条规定了卖方要求实际履行或交付被扣货物的权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方得为之。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但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合同法的真正核心,强制继续履行只能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措施,判决强制继续履行应持审慎的态度。

作者:吴 晶

第2篇:店面形象要求

店面形象要求及日常行为制度

1. 店面形象

1.1卫生

1) 值班人员要负责好当天分行的卫生,每日下班时由当天值班的人员做好清洁。分行经理每日早晨检 查清洁情况,若不符合要求,分行经理督促其立即重新清洁。

2) 分行经理督促员工时刻注意分行卫生保持,若出现不清洁现象,要即时清洁。

3) 分行经理(或值班人员)随时注意分行物品(包括员工个人用品)排放是否整齐有序

若摆放影响 美观,分行经理督促当事人即时改正。

4) 详细要求如下:

① 地面不能留有纸屑、污水迹、残渣碎片,值日生每天上班前负责清洁完毕;

② 玻璃橱窗上不能有异物,水牌不能留有污水迹,值日生每天上班前负责清洁完毕; ③ 墙壁不许留有脚印、墨水迹,角落不可有蜘蛛网,值日生每天上班前负责清洁完毕; ④ 白板上不得乱写乱画,不能粘贴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值日生每天上班前负责清洁完毕;

经理必 须将当天任务在白板上明示。

⑤ 前台和接待桌椅要齐整,台面不准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值日生负责督促整理;

⑥ 会议室、洽谈室桌椅乱摆放(椅子应紧靠桌子),值日生负责督促整理;

⑦ 不允许堆放零乱,及时处理无需用的物品或报纸,值日生每天上班前负责清洁完毕。

⑧ 资料架摆放于门店内显眼便于取阅又不阻碍通行的地方,或者摆放于门店门口(城管不管的时 候),资料架上的资料必须及时补充,并摆放整齐。资料架内容必须不限于包括:宣传单张、简报、客户意见本、主打楼盘户型手册等。值日生负责整理。

⑨ 客户意见本必须及时回复,值日生必须当天负责提醒经理处理当天意见,并无条件听从安排。 经理必须在意见本回复栏上注明处理方式及结果。值日生必须引导当天客户留意见,成交客户必须留意见,不管客户是否愿意留,动作要做到。

⑩ 展架摆放于门店内显眼位置,不碍通行,或店门口,摆放整齐,信息及时(保鲜期

2个月)。 值日生负责整理摆放。

⑪ 海报必须张贴于分行或分行外显眼位置,并不影响美观,值日生负责检查海报是否脱落,缺损,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报分行经理处理。分行经理对失色、损坏的海报,

必须及时安排更换

⑫ 门头必须保持清洁,海报印记,污损,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由值日生负责。无法处理的, 经理必须及时向后勤申请修复或更换。

⑬ 水牌区域必须保持整洁干净,无尘,发现失色、污损,值日生必须及时通知经理更换。经理负 责申请更换。

⑭ 洗手间必须整洁干净无异味,不得有污渍,垃圾必须当天处理。值日生负责清洁。

⑮ 花木必须保持青翠,勤保养,由经理安排值日生浇水、除枯叶、施肥等。花木由经理负责管理。

⑯ 值日生必须每天下班前,清点钥匙柜并与下一值日生签字交接,确保每条钥匙下落清晰明确。

⑰ 其它物品摆放,如饮水杯、服装等,有收纳条件的必须收纳,无收纳条件的,摆放整齐。值日 生负责督促。

1.2仪容仪表

1) 上班时间必须穿整齐工装;

① 已做工装的,必须穿着工装,女装里衬衣可根据工装配套的吊带抹胸类似自行配置,以红、白、 黑色为主。

② 无工装的,男士必须是:冬装为黑色(深色)西服套装+白色衬衣+红色领带+黑色皮鞋;夏装 为白色或冰绿色衬衫+土黄或黑色西裤或休闲西裤+红、黑领带+黑色或黄色皮鞋。女士必须是:冬装为深色职业套装;夏装为职业套装或白色衬衣+黑色西裤或西裙。

③ 工装必须经过熨烫。

④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扣罚50元。

2) 佩戴工牌

① 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牌。

② 分行内必须佩戴工牌。

③ 员工大会等公司要求的集体活动,必须佩戴工牌。

④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扣罚10元。

3) 仪容

① 女士必须化淡妆,使用淡雅香水。

② 男士要求面部整洁,无胡须胡渣,头发整洁,使用淡雅古龙水或香体止汗走珠。

4) 礼仪

① 主动迎客,客户在门店内必须有人接待,客户在观看展示牌,必须在30秒内有人出去迎接; 如有安排值日接待或轮流接客的,由当值人员负责。当值人员不在的由距离最近人员负责。

② 接待客人要面带微笑,热情大方;

③ 接听电话音量适中,使用标准问候语:“您好!百居易,**为您服务!”结束语:“谢谢您的来电,再见!”

④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扣罚20元。

2 纪律

1) 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电话、煲电话粥。

2) 长途电话要简明扼要说明情况,必须登记电话使用事宜。

3) 充分利用可反复使用的纸张,节约资源。

4) 不许在前台吃饭及零食。

5) 不许在前台打瞌睡。

6) 自己员工禁用纸杯,应使用自己的水杯。

7) 不允许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房地产、金融、城市建设网站等除外)。 8) 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向上级反映,但不能影响工作的进展。

9) 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员工兼职,一经发现即刻予以辞退。

10) 晚上12点前,业务手机不允许关机。

11)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扣罚20元。

3 分行会议

1) 分行必须每天召开晨会(晨会内容包括通报卫生检查、物品摆放以及昨日的违纪情况,提醒需要改 进的地方;申明当日值班人员,做前一天的工作总结,为当天的工作进行安排,鼓舞士气等)。晨会由经理负责,经理不在有当值值日生负责。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扣罚经理20元。

2) 业务讨论会:每周应召开至少一次以上的业务讨论会,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为议点,在分行各同 事中展开讨论,寻找解决方案;或分享成功案例,大家互相借鉴学习。

4 用电管理

养成随手关闭不使用的办公电器的习惯。

1) 值班人员下班负责检查电脑有无关机关显示屏。

2) 面积大、光线好的分行在天气明朗时不用一上班就打开营业厅内所有的灯,要有所控制。 3) 根据气温和空气状况,适当使用空调,原则上空调温度设定为26℃。

4) 节约用电,下班关电闸(关好空调、排气扇、灯等开关)。

5) 招牌亮灯时间:夏天19:30—23:00,冬天17:30-22:00。本条由人事行政部设定,如未实现, 行政人事部罚款50元/次。

5 文化墙、店面文化

1) 分行内文化墙的更新工作已落实,各分行须把行政人事部发布的文件及时地在文化墙上进行展示,配合策划部和行政人力资源部的信息发布进行更新。各分行要定期对文化墙小版块内容进行更新。

2) 行政人事部会不定时地对文化墙的更新工作进行检查,分行经理负责。

3) 分行经理必须根据本分行情况,努力建设本分行店面文化,文化墙内容除公司要求部分外,分行经理必须负责剩余部分的内容更新。

4) 店面文化获得公司评比获奖的,给予绩效奖励。

6 检查

行政人事部不定期抽查,无需通知分行,抽查结果直接认定为绩效考核成绩。

7 关于罚款

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当月薪资中扣除。未能尽录绩效的,根据情节给予5~10分的罚分。

第3篇:开店赚钱如何设计店面形象

跟人一样,店铺也有形象的问题。人的形象是人的外表与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店铺的形象则是店铺经营实力和水平的象征,对顾客在心理上产生着巨大影响。形象好的店铺,顾客才对它有信任感,也才肯掏钱消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形象也是一种生产力。因此,店铺经营者要使自己的生意兴盛,就不能不重视店铺的形象问题。

伦纳德?贝里说:“零售业虽然是很能盈利的行业,但并不是轻松就能招揽顾客的。要想吸引顾客的注意力,首先就要让他们走近你的商场。因此,零售经营的成败,取决于店铺筹划的好坏。一个好的店铺设计,往往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使你的店铺顾客盈门。”

一般来说,一个店铺的整体形象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构成。

1.店铺的内外观

店铺的内外观,即店铺经营的“脸面”、“门面”。在商品短缺的计划经济时代,只要有东西就能卖出去,可以不苛刻店铺的装饰,但在商品充裕甚至过剩且同业竞争又白热化的今天,太过古老寒酸的店铺,顾客必不会登门消费,由此来看,店铺的内外观对其信誉和营销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如果门面装饰不佳,即使店内有品质好、种类多的商品,也很难有人问津。比如一些地下商场,店内虽灯火辉煌,商品琳琅满目,可因商场门面设计草草了事,许多顾客过其门却不知咫尺别有洞天、别有风情。试想,如果这些商家能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利用路牌、模型甚至电子显示屏展示地下的景象,或者将入口设计成斜坡回环式,将顾客缓缓引入地下,其经营情况会否是另一种境况呢? 总之,卖场的门面就像人的面孔,是卖场形象的突出表现部位。一个优秀的门面,会显示出诱人的魅力,给顾客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门面装饰虽然不能改变卖场中所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但实际上却对商铺起着很大的宣传功用,能直接刺激顾客的消费欲望。因此,可以说,门面是销售的前奏曲。

2.店铺的商品陈列

商品陈列能给店铺经营环境制造舒适轻松的气氛,使顾客在设计美观的商品摆设下,能够易看易取,自由自在,心情舒畅地选购所需的商品。

3.店铺的服务质量

无论店面装修得再好,商品陈列再美观,如果服务态度不好,也会损坏店铺的形象。而店员有礼貌、能与顾客沟通,懂得商品知识和市场流行趋势,乐于排忧解难,自然对店铺的声誉有良好影响。

以上三个因素,在店铺开办过程中首先要遇到的便是店铺内外装修,它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店铺的基本形象。店铺内外装修的重要性在于,经过装饰能使人一看便知道这是一家什么性质的店铺,出售何种档次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宣传上的作用;同时,店铺内外装修也具有保护内容、显示特色的意义;此外,店铺装修还起到改善购物环境和营造舒适气氛的作用。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这些都对增进顾客购买欲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店铺经营者在一开始时就应对店铺内外装修予以充分注意,以塑造一个良好的形象。

如今,我国各大都市的店铺装修越来趋向精美豪华,但是对初创业的店铺投资者来说,还是应量力而行,不可把过多的资金投入到门面装修上,以至成本增加过大,使经营遭受失败。等到有一定基础之后,再多投入资金也不迟

欲了解更多创业开店赚钱技巧请看http://blog.sina.com.cn/u/2287033665

第4篇:店面形象设计应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11-10-31 14:53:50来源:http://

终端卖场行业的形象,是消费者的第一条战线“王牌。”在今天的“轻装修,重装饰”的审美观念,人们将更加注重软装饰店的方面。更重要的是整个品牌营销的价值体系的店面设计和陈列在商店里给“消费者眼球”的效果。

一个商店的设计是企业自身的产品包装定位的的灵魂,建立一个商店的品牌形象是一个“建设工程”是从精神到施工过程中的视觉形象。品牌建设实际上是为消费者创造一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享受,存储从其他消费支出,更加注重以店中店的视觉元素不同的价值,不在于是否让客户看到商店存储意识到店吸引。因此,商店品牌的成功往往使品牌的价值主张化妆品店面设计,给消费者是否一见钟情的爱的看法,但也取决于品牌专卖店举措介导的文化能打动目标消费群。

品牌的核心文化,并有效地实施品牌形象,店面设计和显示爱尚设计去,以达到让消费者喜欢,认同,信任,最终的目标。

例如,富安娜纺织,推动“文化艺术”,感动了很多的艺术倾向和审美追求的消费者,很多人安娜的丰富的商店,就会有一种“是”的感觉。设计与品牌专卖店更多的创意和生活的倡导者。品牌产品销售逐步转向从卖产品到卖文化,卖内容。因此,该店不仅可以存储从柜的设计风格 考虑深度挖掘品牌本身的概念,使事物的表象,让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体会到品牌主张。

更多的品牌专卖店开始传达给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商店是不再只是

平面设计销售的产品基本上是存储存储已被卡住的商业街,步行街,黄金地段的商店,

店中店的设计是为了让消费者的视觉载体。通信与消费者对美的追求和一种生活态度。

许多热衷于欧洲古典风格的品牌专卖店,本土品牌在店面装修创意家居也可以集

第5篇:店面承包合同

关于承包经营专卖店的

协 议 书

甲方:乙方:

证件/号:

甲、乙双方就承包经营“”的事宜,本着公平、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销店名为:“”,地址:,

面积为:平方米。

二、经营权的取得: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2013年经营利润共计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

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预先缴纳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

元整)做为经营利润保证金,并与年月日前缴纳余额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乙方不得经营与“”相近或类似的品牌,否则甲方

有权收回乙方的经营权,并对乙方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

三、承包经营方式:

1、店面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包含店内所有物品,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物品清单为准);

2、合同期内,乙方享有该店面的使用权,同时行使所在店面的经营管理权;

3、该店面的房租/月(大写:人民币/月)由乙方于每月前上交给甲方;

4、乙方自行负责店面水电费的缴纳、员工工资的支付;

四、乙方的年销售任务:

为保证甲方在莱阳地区的品牌代理权益,乙方作为该品牌的

承包经营者,2013年任务销售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乙方的年任务销售额及月任务销售额以乙方的实际订货数量为准。

五、合同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乙方

应对合同期内的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负责。

六、操作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需双方配合的,甲乙双方都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尽力

将事情完美解决。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协议一

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承包期限届满或中止(乙方不再承包或甲方不再将店承包出去),

乙方需如实归还甲方店所有物品(详见附件),如有缺失的需按移交

时市价赔偿;甲方如续继将店承包出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

先权。

九、本协议附件为:店面盘点表。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

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店面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____的水果店____承包协议如下:

1、乙方承包甲方的水果店经营水果,承包期为____年上学期开学至____年下学期结束,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元。竞标成功后当场交清。

2、乙方经营项目为水果,不能进行水果加工和变相加工经营,不能经营其他项目,一经发现上述不能经营的情况,罚款壹仟元,并立即取消其经营协议且不予退承包费。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将合同转让,乙方与外界发生纠纷,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甲方提供门面一间给乙方作为营业场所(由甲方指定)。

5、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爱护水电设施,节约水电,水电费按实、按市场价由乙方主动向甲方交纳。

6、工商、税务、卫生等其他费用甲方可帮乙方协调,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生,不经营腐烂、变质水果,遵纪守法,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费用不退。

8、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不享受学校任何福利待遇。

·小区绿化承包合同 ·卫生承包合同 ·广告承包合同 ·土建承包合同

9、乙方竞标时必须交纳壹仟元的保证金,承包期满没有违约情况时由甲方退还其保证金。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希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7篇:店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店面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面积)租赁房屋坐落于厦门市 号,厦国土房产第 号,宗地面积 平方,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

第二条、房屋状况:该房屋为混合及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 ___。 第三条、租赁期为 年,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 。

2、 。

3、 ,一切税费乙方负责。

4、每期租金按季度结算支付,首期季度租金乙方于 签约之日_交付给甲方,以后每季度租金均于季度开始前10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转账,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 第五条(保证金): (¥ )。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乙方交清该房产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时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燃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日常经营费用,例如宽带网络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等 (5)其他各项有关税费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并对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第八条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在 天内退还房屋,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装修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B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 C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如色情、按摩)。 D、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2、在乙方承租期间,乙方应自费及时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房屋的结构牢固,设备和装置完好,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可靠。如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3、乙方可以在租赁屋内进行必要的装修,装修方案的图纸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并留1份给甲方保留。在施工中要保证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应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但不得改变和损坏原建筑结构,除自然损坏外,乙方过失导致租赁屋损坏,应负责赔偿。乙方租约期满不得拆动不可移动的物品(包括装修及装修物品),甲方不对乙方投入的装修做任何补偿。

4、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强行开门收回租赁屋,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5、合同期满未续约或合同解除,乙方应于期满后2日内搬迁完毕,且不得拆动不可移动的物品(包括装修及装修物品),并将租赁屋及设备、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租赁屋内任何物品若有滞留不搬的,可视为由甲方处理,乙方无异议。处理滞留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超过时限未移交租赁屋,应按原房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租赁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 )作为违约金,同时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剩余租金及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把支付给甲方的押金人民币 整(¥ )作为违约金,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现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电器及可移动设施乙方可自行拆走),所有的装修费用与甲方无关。

2、租赁期满,若乙方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叁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如不同意续租的,租赁期满乙方按照前述第八条约定退还房屋,现有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电器及可移动设施乙方可自行拆走),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另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遇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时,补偿的房屋装修按折旧补偿给乙方。

如遇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及法律政策的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必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及任何损失(无条件地搬出租赁屋),但甲方应将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扣除乙方应缴交的水电费及相关费用后余额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即厦门市暂住人员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之规定。暂住人员租赁、住房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租赁权,如甲方需将租赁屋转让、出售应事先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干涉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明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超过3日未明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甲方应协助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买受方享受和承担,乙方与购买人达成新的租赁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乙方要注意落实各项防火、防盗及自身安全,如不落实,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不测,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留地址和手机电话为有效联系方式,一方按照上述联系方式邮寄的任何形式的文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经交邮或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依原联系方式邮寄的文件或手机短信,仍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中介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居间方服务费,甲方中介费 元,乙方中介费 元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介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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