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2

2022-12-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店面租赁合同2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摘要:商店店面作为一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房地产,其租赁纠纷不断,此类案件有标的额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激化的特征。本文就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审理难点进行了讨论总结。

关键词:店面租赁 合同纠纷

1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如果出租方还没有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承租方承租使用,是不是处理结果一样呢?有人提出,店面未交付,租赁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如果提起诉讼的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先,那么无论出租方是否愿意,也应判决继续履行店面租赁合同。笔者对此不予认同。店面未交付,表面看起来事实上具备可能履行的条件,按先来后到的规则似乎也符合公平原则。但是,这恰恰是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店面未交付,两位承租方的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互相对抗性,先签订合同的承租方并没有优先于后签订合同的权利。强制出租方同先签订合同的承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损害了后签订合同的承租方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租方的态度是关键。出租方愿意同哪一个承租方履行合同,即应支持该份租赁合同的履行。从比较法的角度纵观两大法系对强制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将强制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一项主要救济措施。《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方契约的当事人以方不履行其义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契约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权选择;或有可能履行契约进而要求他方履行契约,或者解除契约或请求赔偿损害。”但是在英美法系,强制继续履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例外的违约救济手段而出现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6条规定了卖方要求实际履行或交付被扣货物的权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方得为之。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但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合同法的真正核心,强制继续履行只能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措施,判决强制继续履行应持审慎的态度。

作者:吴 晶

第2篇:店面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租赁协议书:

一、被租房屋地址为: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3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租赁本店面,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具体为: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1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200元。 乙方需从租赁日开始,采用预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即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以此类推。

四、乙方需另交2000元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退回,但如租赁期间转让、中止合同或在到期收回店面时坏店有严重损面现象,使其不能正常使用,保证金不退回。

五、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自付。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原因需要拆除房屋,乙方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合同即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要按时缴纳水费、电费。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不租用,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可由乙方自行寻找租房人或转让,但期限不得超过此合同到期日。

十一、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任何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依据《合同法》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3篇:店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店面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面积)租赁房屋坐落于厦门市 号,厦国土房产第 号,宗地面积 平方,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

第二条、房屋状况:该房屋为混合及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 ___。 第三条、租赁期为 年,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 。

2、 。

3、 ,一切税费乙方负责。

4、每期租金按季度结算支付,首期季度租金乙方于 签约之日_交付给甲方,以后每季度租金均于季度开始前10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转账,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 第五条(保证金): (¥ )。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乙方交清该房产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时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燃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日常经营费用,例如宽带网络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等 (5)其他各项有关税费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并对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第八条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在 天内退还房屋,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装修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B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 C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如色情、按摩)。 D、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2、在乙方承租期间,乙方应自费及时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房屋的结构牢固,设备和装置完好,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可靠。如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3、乙方可以在租赁屋内进行必要的装修,装修方案的图纸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并留1份给甲方保留。在施工中要保证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应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但不得改变和损坏原建筑结构,除自然损坏外,乙方过失导致租赁屋损坏,应负责赔偿。乙方租约期满不得拆动不可移动的物品(包括装修及装修物品),甲方不对乙方投入的装修做任何补偿。

4、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强行开门收回租赁屋,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5、合同期满未续约或合同解除,乙方应于期满后2日内搬迁完毕,且不得拆动不可移动的物品(包括装修及装修物品),并将租赁屋及设备、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租赁屋内任何物品若有滞留不搬的,可视为由甲方处理,乙方无异议。处理滞留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超过时限未移交租赁屋,应按原房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租赁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 )作为违约金,同时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剩余租金及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把支付给甲方的押金人民币 整(¥ )作为违约金,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现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电器及可移动设施乙方可自行拆走),所有的装修费用与甲方无关。

2、租赁期满,若乙方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叁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如不同意续租的,租赁期满乙方按照前述第八条约定退还房屋,现有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电器及可移动设施乙方可自行拆走),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另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遇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时,补偿的房屋装修按折旧补偿给乙方。

如遇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及法律政策的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必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及任何损失(无条件地搬出租赁屋),但甲方应将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扣除乙方应缴交的水电费及相关费用后余额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即厦门市暂住人员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之规定。暂住人员租赁、住房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租赁权,如甲方需将租赁屋转让、出售应事先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干涉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明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超过3日未明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甲方应协助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买受方享受和承担,乙方与购买人达成新的租赁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乙方要注意落实各项防火、防盗及自身安全,如不落实,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不测,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留地址和手机电话为有效联系方式,一方按照上述联系方式邮寄的任何形式的文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经交邮或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依原联系方式邮寄的文件或手机短信,仍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中介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居间方服务费,甲方中介费 元,乙方中介费 元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介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第4篇: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林赛珠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吴高正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房屋坐落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横街村工业区法兰路1号店面二间租给乙方使用,使用面积80平方,共计租金按年计算,每年为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租期从2014年3月15日到2017年8月28日。先付后用,如乙方没有如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乙方违约处理(见本合同第六条)。

二、乙方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需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但原则上乙方不得破坏原房屋的结构,装修费用又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装修也不能拆除。承租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乙方在租赁期间要做好员工的管理工作,乙方的员工如发生一切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水、电容量由原为主,如需增设的话,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店内的一切水、电、维修等费用均由乙自负。水、电费按每月结清支付给甲方。水、电费单价按电业局和水厂价格计算。

第5篇:店面租赁合同

店面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店面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拥有 金銮广场商场96#店面租赁给乙方使用,现订立合同如下:

一、租赁期限:从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止。

二、租赁金额: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正,每季度16日前交付租金,共计 4500元 。如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店面,押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元整押金,本合同未到期押金不退。

四、乙方在甲方店承租经营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违法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店面,押金不退。

五、乙方在承担经营期间应交电费及搞好店面卫生、安全防火等措施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随便更改店面设施及结构,如需改动,需经甲方同意,可以进行。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店面转让给他方。

七、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不续租需提前天通知对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定之日起,即生效,受法律保护。

甲方: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6篇:店面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店面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店面坐落、面积)租赁店面坐落于惠安县辋川镇吹楼小坂村,店面建筑面积。

第二条:(租赁用途)租赁店面仅做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日止,共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该店面月租金为次租金在乙方接收甲方钥匙之日交付给甲方,下期租金交付时间分别为。

第五条:(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当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店面产权明晰并对所出租店面拥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店面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店面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日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承租店面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店面时乙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日内退还店面,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店面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店面结构,损坏店面或改变承租店面用途;(3)、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4)、利用承租店面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和用电安全,应自觉缴纳合法经营生产的税收、工商管理等相关费用;

3、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需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店面;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被依法拆迁)导致该店面毁损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7篇:店面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电话: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赁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但乙方不得利用

上述店面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全部责任有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出租店铺,乙方所付全部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改造的费用

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月租金为,总计人民币,租赁合同生效之日乙方

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需另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该保证金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租赁期满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后归还乙方(不计息)。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直接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有关职能部

门及消费者负责;甲方对乙方经营上的所有问题,概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租赁期内,因租赁店面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修理费等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第七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房屋,不得破坏原有结构设施,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建筑

及装修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店面抵押、转让、转租给第三方(在租赁期内若经甲

方同意方可转租)。

第九条 乙方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行配备好消防器材,在租赁期限内如由乙方原因

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事故鉴定后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租赁期间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有违约要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有关条款若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付清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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