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交

2022-05-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海南公交

乘坐海南公交的感受

此次南国之旅,通过亲身体验与现场询问的方式,对海南的公交车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海南公交车给人的感觉总体上是比较满意的,但也存在诸多弊病。

公交是一个城市的窗口,是城市的一面镜子,也是一个城市最起码的基础设施,一座城市的品味如何,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公交看出来,发达文明的公交是控制机动车数量,减少城市空气污染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要想创建文明城市,不能不重视公交这个窗口的建设。

在站点候车时,发现站牌上广告很多,纸质的广告单这贴几张、那贴几张,很不雅观。来往的车辆中,的士比较少,公交比较多,从某一方面说明在城市里绝大部分市民选择公交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不时看见几辆新型绿色公交和小型公交,询问得知,海南公交这几年一直在不断向前发展,新型绿色公交正在不断普及,这种新型公交排量低、噪音小、乘坐感觉舒适,在更好服务乘客的同时还达到了节能环保的目的,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但大排量公交仍不在少数,有些公交甚至排出浓黑的尾气,严重损害国际旅游岛的形象。其中小型公交主要在一些冷线上运送乘客,这样子既能为冷线上乘客提供方便又能减少投入。候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些同路公交在很短的时间内来好几辆,而有些公交却几乎半个小时才来一辆,给时间紧的乘客带来极大压力,所以应该针对乘客人数合理安排公交发车时间间隔和行驶速度。 在公交上,路两边花草树木繁密,风景很好,尤其是公交在海边公路上行驶时,一边乘车一边看海,感觉很欢畅,给人一种享受的味道。车上广播提醒大家为老弱病残和带小孩的乘客让座和各种温馨提示营造了一种和谐的气氛。但也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首先公交车行驶忽快忽慢,急刹车也比较频繁,再加上路况不好,一路上摇摇晃晃,很容易造成晕车;其次公交车空调在天气很冷的时候也开着,给已经很冷的乘客雪上加霜,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再者公交报站问题比较糟糕,大部分公交用普通话和英语进行双语报站,少部分只用普通话报站,作为一个国际旅游岛,会迎来许多外籍友人,所以所有的公交都应该使用双语报站,出人意料的是公交车上有播放器,有的司机却不用,这无疑将会给不熟悉线路的乘客带来极大不便;而在公交车体扶手上出现的大量“无痛终止早孕”广告令人很是反感,在公众载体上进行这类广告宣传,有可能会误导一些涉世未深少年女子。道路上许多车辆违规占用车道,有的车辆甚至占用公交车道,还有行人乱闯红绿灯,这些将会影响道路畅通。

公交是城市的血液,相信通过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城市的这条血液一定会充满活力。

建议

1.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事业,我们可以把它作为文化宣传阵地的有效载体。ⅰ.公交车厢内可以放优秀歌曲、古典音乐、反映时代主题歌曲。还可以播放具有本地特色的歌曲,这样子游客听到,会感受到浓厚的本地文化,如是本地人听了,会倍感亲切。ⅱ.车内扶手上可以贴一些纸片,主要内容是对交通安全常识的介绍、本地景点(特色小吃等等)的介绍、趣味知识回答(答案是对乘客的温馨提示)…… 2.安排小型公交在冷线上运载乘客,或者根据一天内乘客人数的变化趋势来安排出车时间和频率。

3.大角度拐弯处用播放器提醒乘客抓好扶手,防止摔伤。

4. 车内空调像大巴那样,可以自由调节冷气大小、方向,这样子可以满足不同乘客对冷气的要求。

5.公交站牌出安置一些座椅,既能减轻老弱病残候车的痛苦,也能减缓乘客候车等得不耐烦的心情,提高服务质量。

6.是否应该用普通话、英语、本地方言进行三语报站值得商榷。 7.公交车内可以像地铁那样通过站点亮点的变化来指示行驶方向和当前所在的站点与下一站的名称。

金鑫姐和姐夫:几年没有写作文了,感觉写得不是很好,如果还有什么地方要改的告诉我一下,我再改改。

第2篇:争创“公交优秀”确保“公交优先”

所谓“公交优先”,是指城市内的客运交通以大容量、快速度的公交系统为主,其他交通工具为辅。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公交优先是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员,方便市民,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有效途径。

公交优秀,笔者认为,是公交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的发展,机动车化是不可避免的,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要让有限的道路能够为更多的出行服务,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行公交优先战略。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推行“公交优先”政策46号文《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从提供财政支持、规范补贴制度、调整客运价格、实行用地划拨、加大科研投入五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公交的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相继出台相关“公交优先”实施意见。绍兴公交集团抓住这个契机,提出了争创“公交优秀”确保“公交优先”的口号,自我加压,形成人人争创“公交优秀”共识。笔者调研了“十一五”之前和“十一五”期间的绍兴公交,看到了“十一五”期间的绍兴公交从城乡公交一体化、硬件投入、

1 科技创新、强化管理、打造精品、文化品牌等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一、“十一五”前的绍兴公交

绍兴公交集团起始于1979年,由于当时城市规模不大,市民对公交的需求不是很高,政府也不是很重视,前期发展缓慢。但随着绍兴提出建设现代化都市的进程,逐步认识到公交的重要性,亦看到了不少新问题和新矛盾。

(一)管理体制不顺。绍兴城区的客运市场,交通系统的长运公司在跑,建设系统的公交公司在跑,绍兴县的客运车也在跑,各跑各的,互不协调。同一行政区划内有两个“婆婆”管着同一件事,导致一方面城市公交延伸到乡镇受到制约,另一方面沟通城乡的绍兴县公交难以进入市区,造成“出不来,进不去”,既造成资产重复投资,浪费运力,又使得竞争无序,服务不规范,也没有统一的公交线网,也无法统一规划建设,对城乡百姓出行不利。

(二)经营机制不活。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有公交的竞争能力、自身素质上大大提高,但要形成规模,巩固国有公交骨干企业对公交客运市场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真正发挥其城市客运的主导地位还力不从心。因政府财力有限,企业筹资渠道狭窄,又不积极开展对外融资,没有充分开发、运作公共存量资产和潜在资源。使企业一直处于低投入、低票价、低产出的被动局面,导致缺乏创新精神,

2 市场意识薄弱,竞争能力不强,严重制约着公交的进步和发展。

(三)“公交优先”不力。绍兴市虽较早提出了“公交优先”的发展思路,“禁摩”等举措鼓励市民乘坐公交车,但真正将公共交通臵于其他交通出行之上尚不明显。一是财政补亏不能到位,基本没有大的投入;二是规划对公交站场不够重视,公交要扩展场地困难很大;三是线网疏密不尽科学合理,没有优化线网规划;四是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公交线路规划权、运营权和站点、站场所有权等城市资源缺乏直接、有力的调控。

以上问题的存在,与建设现代化都市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十一五”期间绍兴公交集团的发展成就 回眸国务院出台“公交优先”政策的五年时间里,绍兴公交集团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必须公交优秀的理念,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编制新规划、谋划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探索新机制。努力在创业中创新,在创新中提升,在提升中发展。初步探索了一条又好又快的发展新路子。五年中,职工从1435人扩大到2005人,增加39.7%;车辆从417.2标台增加到759.8标台,增加82.1%;线路从38条扩大到79条,增加108%;线路长度从611.7公里增加到

3 1051.9公里,增加72%;年客运量从6433万人次增加到9849万人次,增加53%;年运营公里从2737万公里增加到4199万公里,增加53.4%;年营收从7637.8万元增加到11449.3万元,增加50%。使过去的五年,成为绍兴公交发展史上最好最快的时期之一,成为凝聚人心,提升形象、创造佳绩的五年。

(一)“公交优先”,政策到位,促进了公交快速发展 2005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行“公交优先”政策46号文以后,2006年,市公交集团由建设局划归交通局统一管理。2006年(绍政办发)170号文制定了《绍兴市区、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规划》,在全市城乡公交行业实施了“八个统一”: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发展规划、统一资源配臵、统一税费政策、统一运价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优待办法。建立了城乡公交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接着绍兴市人民政府(2008)59号文,又出台了《关于绍兴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益为先、市场经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原则。以严格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财政政策,保障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五条保障措施。实行了城乡公交一体化,对公交政策性亏损予以补贴;对公交车辆更新新增予

4 以25%补助;对公交智能设施予以25%补助;对公交换乘优惠政策予以补贴等,仅2009年财政补贴就达到7000多万元,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取得了公交长足发展 “十一五”期间,随着绍兴经济的迅速发展,建成区不断扩大,新的住宅区相继建成,市民对公交的需求日益增长。公交集团抓住市民的需求和 “公交优先”的双契机,开拓进取,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群体优势,走规模与效益并重的路子,拓展城市公交的覆盖面,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使国有公交真正成为服务社会的主力军。

1.辟线优网,占领市场。坚持以市民需求的实际出发,解决“乘车难”是公共交通的首要问题。几年来,按照“居民区建到哪里,公交车通到哪里”的要求,采取线网“覆盖中心区,联接居民区,辐射边缘区,延伸近郊区,规划开发区”战略,牢牢抓住“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的巨大潜力,以发挥国有公交企业的主导作用,以满足社会需求为根本指导思想,通过线网优化整合、开辟新线、加密班次、开高峰车、区间车、学生专线车和增加车辆等一系列举措方便市民出行。解决了“乘车难”,为市民提供了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

2.转变观念,拓展经营。市场有了,政策有了,如何增

5 强实力?公交集团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转换经营机制为契机,以发挥国有公交企业主体作用,多层次综合经营客运服务。一是抓住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利时机,以先联营,后重组的经营方式,出资300万元扩大发展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达到出租车90多辆;二是投入240万元抓实推行IC卡在公交车的应用,与宁波、台州、湖州、绍兴县异地一卡互通,发卡量已达到65万张;三是抓住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机遇,完成对下属民营的袍江工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整合,使集团规模进一步扩大;四是抓住公交优先发展机遇,投资2700万元组建了公交站场经营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整合公交资源跨出坚实的一步。

3.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要发展必须大投入,必须有最佳的工具。五年中,公交集团从417.2标台车辆,增加到759.8标台,增加82%,用于更新、新购车辆投入1.97亿元,光2010年就投入8000余万元,用于160辆高档节能环保型欧Ⅲ排放空调车的购臵,并对148辆非欧Ⅲ排放车辆进行发动机改造。目前空调车比重已达到97%,欧Ⅲ车辆拥有520辆。另一方面,加大站场建设力度,投入4500余万元,从5.5万㎡停车场,扩大到10.1万㎡,增加84%。同时投入800余万元建设,改造候车亭(棚)。投入2000余万元,创建科技公交。

(三)夯实基础,科技创新,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

6 改革并不是成立几个公司就“万事大吉”,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思想、理念、观念上树立创新意识,在科技创新上实现新的超越。

1.扎实内功,规范管理。如何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公交集团以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为指针,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以建章立制为重点,以员工能力开发为核心,通过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制定员工培训规划,实施对各岗位的培训,切实提高了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一是根据规划和经营目标,全面实现全员目标责任制考核;二是率先在全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定合理薪酬标准,规范劳动用工;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出了《首问责任制度》、《工作周报制度》等,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和谐公交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科技创新,便利乘客。“十一五”期间,在提高优质服务的基础上,重投入从科技管理上,从设施上便利乘客。把“科技创新”、“科技兴司”提升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加大对科技投入和创新,投入科技资金近2000万元,使科技应用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电子报站器、车载多媒体播放器、电子监控等科技设施在公交车上的广泛应用外,GPS卫星定位系统、GPIS无线通信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等高尖端技术也在公交经营管理得到应用。目

7 前已建成了以公交电子报站器、车载多媒体播放器、电子监控、GPS智能调度定位系统、电子站牌系统、“全球眼”集中监控平台系统、车载3G视频系统等科技项目,科技建设走在全省、甚至全国公交企业的前列。

3.严把“三关”,确保安全。安全管理是企业稳定的生命线。因此,“人人都是安全员,事事绷紧安全弦 ”牢牢铭记在绍兴公交的每一位职工心中。通过严把“三关”,一是抓源头把好进口关。对新聘驾驶员一律实行网上验证,接受上岗前技术测试,跟车实习,安全培训,考核上岗;二是抓苗头把严巡查关。成立安全路查队,配备巡查车辆,购臵流动测速仪,把好“人车路”安全三要素,加强实时监控,有效强化了安全监管防范;三是抓人头把实管理关。严格安全培训,狠抓规范操作,以安全例会、安全周、安全月活动和GPS实时监控,切实提高安全管理实效,确保了公交五年来安全生产平稳态势。

(四)文明服务、打造精品、树立了企业优秀形象 如今绍兴公交在市民心目中已成为文化名城的一道流动着的亮丽风景线,这道令人钦羡的美丽“风景”是公交职工用心扎扎实实树形象的结果。

1.规范语言,规范行为。企业的形象是生命。公交员工的服务怎么样,就等于企业的产品质量怎么样。要优质,必须规范,通过建立各工种一整套规范服务培训制度,特别是

8 把好司乘人员的录用关,做好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对每一位司乘人员须经过服务规范考核合格后准予上岗,专门成立了一支服务质量稽查队伍,各公司公开招聘思想好、技能精的人员担当服务质量考核员。着重从二个方面规范服务。

——语言规范。公交员工在服务过程中离不开语言这个工具,服务人员的语言文明反映着服务的道德水平。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要求,制定了文明规范服务用语三大块十五条和十句常用日常服务英语、哑语。每位员工坚持反复学习、反复熟记、正确使用。人人从不习惯到习惯,统一语言规范,讲究语言文明,对不规范、不健康、不文明的语言加以限制,效果比较好。

——行为规范。作为城市的重要“窗口”,举止行为如何,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行业声誉和社会风气。要做好优质服务必须规范服务。着重根据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了驾驶员操作规范和乘务员服务规程,并制定了考核细则,人人按标准规范服务,考核员按标准细则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违。司乘人员统一挂牌服务,统一服务规范,人人严格执行规范,做到优质服务、规范操作。使市民满意度不断提高。

2.打造精品,树立典型。全面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打造精品公交、是树立公交优秀形象的重要举措。一是以模范人物为榜样,以先进车组为典型,采用田宏梅劳模报告会、

9 创文明车组竞赛、“季度服务明星评选”、“十佳司乘人员评选”活动,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以全国“青年文明号”车组、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省级“文明示范线路”为亮点,通过先进的引导、辐射、示范和带动,创造了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二是推行微笑服务为核心的温馨化服务,做到面带微笑说话,耐心服务有问必答。诚信对待乘客,耐心解答问题,热心帮助乘客,虚心接受意见,细心照顾六种人。为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设臵“爱心专座”,在车厢内提供线路图、时钟报时、失物招领,提供针线包等特色服务。三是开展“文明让座送爱心卡”活动。为鼓励更多的市民文明乘车、奉献爱心、主动让座,温馨乘车环境,凡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等六种人让座的,可获一张爱心卡,共同营造车厢文明。四是强化督查。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和考核制度的同时,专门成立服务投诉管理中心,推行社会服务承诺。采取问卷调查、登门走访、召开乘客座谈会、行风监督员座谈会,走进电视台与乘客对话,聘请服务质量监督员,主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发现不足,主动改进。一旦发生投诉、曝光等问题,认真调查处理,认真落实整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办结率达到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台帐。社会对公交服务质量、行风等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

3.文化引路,形象创新。“十一五”以来,围绕“服务

10 更优秀、管理更精细、效益更明显、企业更和谐”的工作目标,以“企业文化推进年、深化年”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了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总结提炼了具有公交特色的企业文化,形成了以企业愿景、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企业核心价值等为主要内容的理念系统和以标志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视觉识别系统。坚持喊响一个口号。即在全体员工中喊响“创一流,树榜样”口号,以此鼓励员工勇于争先,敢于创新,奋力创优;坚持两个理念。即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乘客满意是我们的最大心愿”和“一人一车代表公交形象,一言一行树立公交声誉”两个理念;抓实三大服务,三大管理,即倡导微笑服务,巩固特色服务,强化规范服务。抓实驾驶员星级制管理,乘务员等级制管理和线路星级挂牌管理。促进了整个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通过文明引路,创优争先,树立了企业优秀形象。企业先后被评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先进基层党组织。8路线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22路线被评为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等省级以上荣誉二十多项。

三、“十二五”绍兴公交发展战略

要做到公交优秀,绍兴公交“十二五”期间将以建设“品质公交、平安公交、绿色公交、科技公交、和谐公交”为发展目标,实现“四个”更加:

11 ——抓好线网资源优化、抓好新辟线路规划、探索新的运营模式,使乘客出行更加便捷。

——深化文化效应,扩大品牌效应,推进示范效应,使整体服务更加优秀。

——车辆空调化,车厢舒适化,站场标准化、车间样板 化,使企业形象更加优美。

——尽力提高员工收入,努力保障员工权益、合力做好扶贫帮困,使员工工作更加舒心。

以发展和谐公交为方向,以“创新科技,领航绿色交通新时代”为使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整合公共交通资源,完善市场运营机制,构筑多功能、一体化、现代化的公交网络。形成高效、畅达、舒适、便捷的新型公交系统。真正为市民提供一个服务设施先进,线路四通八达,乘坐环境温馨的快速出行网络。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舒适性,使公交出行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尽快形成现代化“大公交”框架,努力把公交现代化水平再提高一步,使其作用更突出、服务更完善,乘坐更舒适,群众更满意。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安全便捷出行的需求,并争创全国一流,争取达到国家先进水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3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 黄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 刘家忠,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月,女,1960年7月出生,黎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陵城镇府前打字室业主,住该打字室。

委托代理人陈家扬,海南省团委干部,住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宜照,男,1945年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农业中心副主任,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玉照,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干部,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黄才华,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海南文昌市人,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工作,住原县科委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茂桐,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干部住原县科委宿舍。

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原撤并单位县科委,曾于1994至1995年12月止,在原告陈亚月的府前打字室打字 复印资料,均未交纳现金,共拖欠费用人民币3214元.1995年12月26日,第三人王宜照(原县科委主任)委派第三人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到原告陈亚月的府前打字室对其欠款条据进行核算,写下承认拖欠原告打字 复印费人民币32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撤并原教育局和原县科委后,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均移交由其统一管理,对外行使权利义务,是有法可依。原告陈亚月凭着欠款条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拖欠原告陈亚月打字 复印费人民币321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亚月。

判决后,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不服,以原县科委欠陈亚月3214元,此债务对合并后的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来说确实是无明债务,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承担是完全不合理的,而应该由实施个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为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欠款人民币3214元由原科委法定代表人承担。被上诉人陈亚月辩称原陵水县科委在我处打字 复印共欠款3214元,应当由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偿还;原审判决时合理合法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宜照 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12月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委在陈亚月开办的府前打字室打字 复印资料,尚未付款,共拖欠打字 复印费用为3214元1995年12月7日,科委与县教育局合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1995年12月26日原县科委主任王宜照委派工作人员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与陈亚月核对打字 复印资料尚欠的费用,并写下壹张欠条给陈亚月,内容为:县科委从94年至95年12月26日止共打字 复印欠款叁仟贰佰壹拾肆元整(3214.00元)。陈玉照 黄才华 张茂桐等均在欠条上签名。陈亚月凭此

欠条多次向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追偿欠款,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以审计局在对原科委的财务进行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县科委拖欠陈亚月的3214元打字复印费为理由,拒绝给付欠款。案经审理,经传票传唤,王宜照 黄才华 张茂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委尚欠陈亚月的打字 复印费3214元是实,有欠款条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县科委撤销后合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原县科委的权利义务亦由合并后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享有和承担。原审法院判决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偿还3214元欠款给陈亚月,是合情合理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在上诉中称原县科委欠陈亚月的3214元打字 复印费系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经本院审理认为其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原判正确,上诉无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刚

第4篇: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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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1日,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立案登记改革、电信网络诈骗、食品安全、非法集资、禁毒、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群众关注较高的领域,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及警示意义。

案例1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 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件。正当防卫制度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积极、充分地行使防卫权,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当”与“不当”之间“度”的把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正因如此,因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三亚中院这一案件宣判后,社会公众、学者一致认可,认为法院的裁判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有利于惩恶扬善,有效维护了人们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2 儋州市羊某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某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某记负责取款。2014年9月4日,被害人王某英,为订购到广州的机票,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的网站,王某英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对方以可以代购机票及机器故障为由,骗王某英汇款。王某英通过ATM机分两次转账42628元到指定的户名为符某秋的建设银行卡上。同年9月13日,羊某记等人用同样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的机票款6945元。羊某记随后持卡将上述汇款取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某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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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对于在海南居住和工作、旅游的人来说,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海南儋州一度曾是公安部督查的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灾区,该案例与儋州市陈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共同入选最高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3海口市邓某龙、扬某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毒品危害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龙、扬某玲合伙从广东购买毒品到海南进行贩卖,指使被告人杨某欣从广东将毒品运送到海南,并利用未成年被告人蔡某辉将毒品予以转移,组成了集购买、运输、储藏、贩卖于一体的贩毒网络,共贩卖、运输毒品5750.1克。其中,被告人冯某石向该贩毒网络购买海洛因349.1克用于贩卖,并居间介绍他人买卖5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红贩卖毒品306.99克,被告人陈某学参与贩卖毒品72.93克;被告人钟某永贩卖毒品87.71克,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钟某丽、刘某平合伙贩卖毒品100.02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扬某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石、陈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上诉人邓某龙的死刑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数众多,邓某龙、扬某玲、杨某欣、蔡某辉四名被告人是该案毒品犯罪中的海口“上线”,涉案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达到5000多克,数量大,含量高,其毒品“下线”延伸到海口周边农村、昌江黎族自治县等海南西部少数民族市县,危害广,深度大,是省委确定的禁毒大会战打击重点。

另外,本案又是一个人间的悲剧。被告人邓某龙和扬某玲是情人关系,扬某玲和杨某欣是姐妹关系,扬某玲和蔡某辉是母子关系,其中蔡某辉参与毒品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扬某玲作为姐姐和母亲,却为毒品罔顾亲情人伦,将自己的妹妹和未成年儿子带上不归途,本案中另一名涉案人员杜某因吸食毒品身亡,该案警示着我们:“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毒品害己害家害人!

案例4 谭某会、贾某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谭某会以黑龙江恒达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返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北省、广东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谭某会、贾某臣以海南恒宇公司或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地产项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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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通过投资公司及个人以签订购房意向书及借款合同并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山东等地直接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谭某会吸收资金数额为102090.023万元,贾某臣参与吸收资金数额为99977.523万元。

为了躲避集资参与人的追讨及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谭某会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江”的虚假身份证。贾某臣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荆长福”的虚假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并以“荆长福”的身份证租房藏匿。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谭宝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对贾贵臣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本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谭宝会、贾贵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达10亿元,涉案范围跨七省,受害人数有数万人之多,是2016年海南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范围最广,受害人人数最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至今为止,仍有大量受害人的资金未被追回。

该案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利用了普通群众的贪利心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拆“东墙”的资金补“西墙”的利息,诱使广大群众积极投资借款,最终因资金链条断裂而东窗事发。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下易高发,其特点是高额利润作诱饵,受害人数众多,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特别警惕。

案例5 海口市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实施细则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7日温某某的胞妹(某腊味店老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刑。温某某随后开始接手并继续使用其妹承租的民房,效仿其胞妹的生产制作方法生产、加工牛百叶、猪嘴肉等食品,并通过原来摊位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岛各地。

2016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被告人温某某的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温某某,并现场扣押牛百叶、猪嘴肉、牛肚等食品若干。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牛百叶、猪嘴肉及甲醛溶液、不明液体中检出甲醛成分;从温某某销售给他人的牛百叶、毛肚中也检出甲醛成分。经审理查明,温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466.1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猪嘴肉164.24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温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温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案的牛百叶、鱼肚、猪嘴肉、甲醛溶液等均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提出的统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2016年,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等工作进行了细化,统一了执法尺度,健全了工作机制,搭建了各执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是上述实施细则出台后,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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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诉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临高县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 【关键词】首例环资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运营的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悬浮物浓度为23mg/L(标准限值为20mg/L),悬浮物超标0.15倍。同年8月4日,被告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临土环资罚决字[2015]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3月排污费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1022.7元。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1日,临高县人民政府作出临府复决字[2015]10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临高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根据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部署,2016年9月26日,海南二中院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法庭,还在辖区东方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设有4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该案是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一个多月后,在临高县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告官不见官”现象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题,根据海南二中院的调研,2015年以来,海南二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218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仅为5.9%。为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出了明确要求,该案中临高县政府指派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体现了临高县政府积极践行中央依法治国理念,认真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7 陈某英诉东方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案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实质性审查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9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向林某恩颁发东府林证字(2010)第011688号《林权证》,该证共登记五宗林地,本案争议林地为第三宗地“老金场”,面积16.37亩,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感城镇不磨村委会,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林某恩。陈某英主张该地系由其家庭开荒所得,因与林某恩有亲戚关系,故将该地借予其使用。陈某英认为东方市政府向林某恩颁发第011688号《林权证》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陈某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老金场”地由其家庭开荒平整,以及其将“老金场”地借予林某恩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英经法院释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林地具有开荒平整、借予他人使用的事实,无法证明其与涉案林地存在利害关系,其权益受损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遂裁定驳回陈某英的起诉。

【典型意义】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这项改革降低了法院立案“门槛”,使更多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2016年,我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已达95.38%,基本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但立案登记后,法院仍要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司法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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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因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超过起诉期限等原因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同时,改革后,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情况也有上升趋势,“赵薇瞪我”等奇葩诉讼的出现体现出人们对改革认识上的偏差。在此提醒大家,虽然现在立案方便了,但仍要谨慎行使诉权,避免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于事无补、于己不利。

案例8 琼海市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为此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随后,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派出所调解和法院审理期间,吴某某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该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案例9 三亚市强制执行清场案 【关键词】执行信息化 【基本案情】

2007年,破产清算后的天涯水泥厂生活区土地变更至三亚市国资委名下,后该生活区被定为三亚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启动后,该厂580多户职工有序搬离。王某等职工拒绝搬离,并诉诸法院,经多次诉讼均败诉。三亚市国资委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要求王某等人自行搬离,王某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甚至公然挑衅,带人阻挠棚户区改造项目,致使项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损害了600多户、3000余人的回迁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时值三亚雨季,三栋公房均属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亚城郊法院根据三亚市国资委申请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城郊法院专门成立专项执行领导小组,进行执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同时,报请上级机关调动防爆、公安、运输等部门提供现场保障,邀请了三亚市人大、政协、检察院、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到场监督。执行当天,三级法院联合现场指挥,地面执行人员全程拍照录像,天上无人机全景拍摄,实时传送执行画面至指挥中心,确保执行行动有条不紊进行。慑于法律的强大威摄力,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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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未出现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执行标的房屋内的人员及物品全部清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国资委。

【典型意义】

这是海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次采用“无人机”助力执结案件。城郊法院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技术成果,采用“互联网+执行单兵系统视频记录仪+无人机”执行工作模式,实现了对重大执行行动的远程遥控指挥,陆、空全方位视频监控记录,指挥中心与执行现场的无缝对接,有效提高了应对紧急情况的预警能力,降低了重大执行行为的风险,确保执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留痕可查。此次执行清场工作,是我省三级法院联合指挥,在全省“破解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动员大会”后首次创新执行方法,利用领先科学技术,向“执行难”宣战的一次大胆尝试,《人民法院报》头版图文刊载,省内外各大媒体、电视、网络、法院自媒体均有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宣传效果。

案例10 网络拍卖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案 【关键词】网络拍卖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向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4亿元,该笔贷款以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的三块共330434.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港5块共计95.35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其中已填海形成的679亩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还以相关股权、应收账款等提供质押担保,由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伟、程某、童某明、张某君、郭某霞、曾某、赵某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还贷,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金融机构诉至法院,海南一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等8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当事人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海南一中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52.6424公顷海域使用权及430703.6㎡土地使用权,包括该地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330434.33㎡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3.4682251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网络司法拍卖逐渐取代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法院互联网时代司法拍卖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地域限制,增加了参拍几率,促进标的物拍卖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网络拍卖实现“零佣金”,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又提高财物处置的公开度、透明度,变现率。此外,网络司法拍卖也有利于法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执行公信力。该案整个拍卖过程共计有1341人次围观,成交价不仅刷新了海南省法院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的记录,也是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中成交价最高的海域使用权拍卖。

来源: http: kx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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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公交公司公开征求公交线路优化方案意见

公交优先作为关系着市民出行问题的民生工程,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和意见,对提高公交服务、完善公交线网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公交公司始终将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标尺,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公交线网,着力解决乘客对公共交通多样化需求的快速增长和公共交通产品短缺、服务落后的矛盾,较好地解决了市民出行乘车难、公交线网布局不均衡等问题,弥补了城市边缘区域的公交空白,方便了广大市民出行。但随着近年城市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道路网络不断建设完善、社区居民出行需求量更大更集中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变化,现有的公交线网逐渐暴露出分布不均、部分线路过长且绕行严重、高峰期部分主干道乘车拥挤、城市外围区公交线路相对薄弱等不适应城市发展的新状况。

为了让广大市民有一个更加便捷、舒适的公交乘车环境,解决更多人的出行需求,使“公交优先发展”这个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市公交公司根据嘉兴市公交线网优化规划,结合平时市民反映的热点以及今年两会期间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定了公交线路优化方案,计划在现有64条公交线路的基础上再新增8条线路,并对现有8条绕行严重的线路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线路进行适当延伸和站点增设,对部分线路适度加密,以减少乘

客候车时间,并在不降低发班密度的前提下,适当推迟部分线路的末班车发车时间。此次公交线路优化将填补昌盛路、平南路、平一路、中环路、烟雨路、百墅路等路段的公交盲区,为运河新区、南湖新区、城南片、经济开发区东北片等片区之间提供公交互通线路,有针对性地解决部分片区居民就医、上学的出行需求。

为使本次公交线网优化决策更科学,更合理,更贴近民生,取得广大市民理解、接受、支持,公交公司积极配合市运管处借助新闻媒体公布了公交线路优化方案,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公交公司将对市民反馈的每一条意见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后,本着最大限度吸收、采纳市民合理建议的出发点,力求让修改后的方案更符合市民出行需求的愿望,让群众真正看到学习实践活动公交的发展变化,享受到学习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办公室公交公司)

第6篇:中国光大银行海南省海口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九龙(精)

中国光大银行海南省海口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九龙集团公司银行承兑垫付款欠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世贸中心D、E座一层。

负责人:周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盛荣,该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建行大厦。

负责人:刘秉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英,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海南九龙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翟雪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春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为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海南九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银行承兑垫付款欠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上半年,九龙公司从奥地利钢铁联合公司(VikoHandelsGmbh)(以下简称奥钢联公司)进口钢材,货款为3596927.80美元。1994年8月24日,奥钢联公司委托维也纳信贷联合银行(Creditanstalt-Bankverein)(以下简称维也纳银行)收款,维也纳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向九龙公司代收,托收形式为承兑交单。建设银行收到托收行维也纳银行的汇票、发票和面函后,立即按托收的国际惯例将面函和汇票交给九龙公司,九龙公司要求建设银行经维也纳银行通知奥钢联公司将汇票由120天远期改为180天远期,单价改为USD231/MT,两套单据总金额为3596039.37美元。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于同年8月31日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保函,称:“我行应海口九龙公司请求,履行以下承诺:我行保证承担海口九龙公司NO:C/N4HJ0220408合同项下钢材付款责任,即:叁佰伍拾玖万美元,壹佰捌拾天远期(359万、180天)。我方保证在接到贵部通知后三日内付款。保函期限:至开出保函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1994年9月1日,维也纳银行通知建设银行其接受九龙公司的条件并对建设银行提出具体的放单要求,即接受单据,由建设银行对汇票做出不可撤销、无条件地承兑付款。同年9月2日,九龙公司在维也纳银行致建设银行的面函上批注:“我公司同意承兑两汇票,总金额为3596039.37美元,到期日1995年3月1日。”同时,九龙公司致函建设银行请求该行对37.492/81和37.499/81托收单据承兑,保证承兑时交200万元,在40天内交足20%,60天内交足30%,余款入该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帐户。最迟于付款日前一星期将所有余款补足。如该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偿付该款项,致使代为垫付,该公司将无条件如数偿还垫付款的本金和罚息(罚息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直至该债务终结。当日,建设银行致电维也纳银行,表示:接受单据,到期日为1995年3月,建设银行将不可撤销、无条件地将3596039.37美元通过纽约信孚银行(BANKERSTRUSTNEWYORK)汇付到维也纳银行总部。奥钢联公司开出的汇票到期时,九龙公司又向建设银行发出付款委托书,建设银行按该委托书的要求于1995年3月6日足额付清票款。由于九龙公司未足额交纳保证金,至付款日建设银行为九龙公司实际垫付2650039.37美元。后九龙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至一审诉讼时九龙公司尚欠透支款本金2348268.19美元及利息。建设银行向九龙公司和投资银行追讨垫付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九龙公司和投资银行共同偿还所欠款项。

在本院二审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57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将原中国投资银行同城营业网点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和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的协议,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本案的上诉人变更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银行与九龙公司之间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九龙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在建设银行为其垫付款项后,九龙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2348268.19美元未归还。九龙公司应当偿付其欠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垫付款的利息和罚息的计算问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证逾期垫付款利率计算规定的国家法定美元贷款利率加上浮20%计算。关于投资银行的保证责任问题,其承诺是保证承担海南九龙公司合同项下钢材的付款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投资银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九龙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建设银行垫款本金2348268.19美元及其利息(利息自实际垫款之日起至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

二、投资银行对九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投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九龙公司追偿;

三、驳回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65.78元由九龙公司负担。

投资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本案事实的认定上是正确的,但在判决上诉人对九龙公司垫支款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上所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理由是:

1、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承担的应是赔偿责任,判决依据应是第5条而不是第6条的规定。

2、该《规定》的第7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诉人出具的付款保函中所约定的保证责任不是明确的代为履行责任,但也没有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可以认定该保函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或约定不明。根据《规定》第7条之规定,上诉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为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建设银行答辩称:

一、投资银行1994年8月31日的保函对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约定明确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投资银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二、上诉人认为其出具的保函没有约定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投资银行的保函明确表示在接到我行国际业务部的通知后三日内付款。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保函如此明确的连带责任约定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九龙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中,建设银行根据九龙公司的请求和投资银行出具的保函,同意承兑并在票据到期日支付了款项,形成了建设银行与维也纳银行的承兑付款关系。建设银行在对外付款后,取得了对九龙公司的债权,九龙公司应依其承诺承担向建设银行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银行承兑付款欠款担保纠纷。本案上诉人光大银行与被上诉人建设银行争议的焦点是投资银行出具的保函中对保证责任的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由于保证人在该保函中明确表示了在接到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通知后三日内付款的承诺,说明其保证责任的承担并不以九龙公司不付款或不能付款为前提,投资银行不享有针对建设银行的先诉抗辩权,所以投资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约定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投资银行的保函是1994年8月31日出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这一《规定》处理本案纠纷正确,据此判令投资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光大银行全面接收了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原由投资银行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应由光大银行继续履行。因此,原审判决中的主体应予变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对海南九龙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65.78元人民币由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光大银行海南省海口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九龙集团公司银行承兑垫付款欠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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