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2023-01-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

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何时公布施行?

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共七章32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立法宗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的内容、遵循的原则和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二章采集和审核,共3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审核的程序等内容。第三章保管和维护,共6條,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管理和日常维护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第四章查询和使用,共9条,包括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具体规定等内容。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共4条,包括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库,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记载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登记信息和缴费情况,记载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问: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权益查询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专门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参保职工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本栏编辑/程晓松

作者:辽信

第2篇:基于社会化问答平台的企业知识共享研究

〔摘要〕知识共享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是导致知识共享困境的根源。本文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研究了企业知识共享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社会化问答平台在知识共享中的4个机制:知识外化机制、资源共建机制、知识协作机制、激励机制,并讨论了对解决知识共享障碍方面的优势,依此提出了更好的构建企业知识共享机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化问答平台;企业;知识共享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具有共享增长性,这是由于知识不仅是可以共享的,而且知识的共享使得知识的存量与价值成倍增长,是知识创新的重要源泉。知识的共享是一个过程,需要双方的共同参与,在知识共享的过程中,不仅能使每个人都获取新的知识,也会使提供者原有知识得以深化,从而产生新的知识和价值。虽然人人都知道知识共享的益处,但每个企业都在为如何鼓励员工共享知识、创造有利于知识共享的氛围和制度而发愁。企业知识共享面临着诸多难题,除了技术上的障碍,还有多种因素制约着企业知识的共享,使得至今人们尚未找到一种使隐性知识外化、共享的有效途径。

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用户不仅是内容的接收者,更是内容的创造者、发布者,这种角色的变化对企业的经营与知识管理产生很大影响。网络社群的出现Web2.0环境下由用户参与提供内容的网络社群逐渐发展,如何规范并引导网络社群用户的集体智慧分享,成为当前的研究重点[1]。许多学者提出网络社群可作为企业内部知识分享的平台[2]。因此需要借助社会网络理论来研究时下企业知识共享中的困境。本文还引进时下流行的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知识共享机制进行分析对比,试图为Web2.0时代更为有效的企业知识共享的方法做出有益的探索。

1社会网络与企业知识共享

1.1企业知识共享

企业知识共享是指企业的员工或内外部团队在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彼此通过各种渠道(如讨论、会议网络或知识库)进行交换和讨论知识,其目的在于通过知识的交流扩大知识的利用价值并产生知识的效应[3]。企业知识的共享过程包括显性知识的共享和隐性知识的共享。隐性知识通常是组织中最具有价值的知识,而隐性知识的获得却相对困难。阻碍隐性知识共享的障碍以及对隐性知识共享的忽视使得企业知识共享机制还不甚完备,难以真正让知识充分发挥作用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

企业注重知识的共享,实际上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知识,也就是要达到将最恰当的知识在恰当的时间传递给最恰当的人的目的,使他们能够做出最恰当的决策。但在企业知识共享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两种类型的问题:“在人际网络中有联系,而在知识网络中没联系”的问题以及“在知识网络中有联系,而在人际网络中没联系”的问题。其中,后者通常是企业知识共享中存在的主要障碍,这使得很难将正确的知识在恰当的时间传递给最恰当的人,造成“无意识困境”(Unconscious dilemma)。

1.2社会网络作用下的企业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的主体是人,主体的知识共享行为包括知识的发布以及知识的获取两方面。知识共享行为源于知识主体对知识的需求。Holtshouse把知识看作是一种流(flow),即知识可以在知识的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相互流动。对知识提供者而言,是一种选择性“推”的过程;而对知识需求者而言,则是“拉”的过程,两者结合,则产生最佳的知识流量。在“推”和“拉”的互动过程中,进而实现知识共享[4]。不仅如此,社会网络中个人之间的关系能够促进知识的转移,并且提高信息接收的质量[5]。Ganter group的调查表明员工70%的知识和信息都来自于人际沟通,而非来自于系统和文件。员工在进行知识查寻和知识交流的时候,也常常受到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的限制及影响[6]。可见,企业知识共享中的“信息流”需要借助人际关系来进行传播,如果缺乏人际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会阻断知识流动的路径,阻碍知识共享的进行。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人们应该从网络关系的整体结构来考虑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而不是孤立的来看待。社会网络不仅影响每一个知识共享主体的行为,同时也作用于企业知识共享机制,主要体现在保证知识共享的信息流有效、顺畅的交流,还表现在对人们知识共享的意愿、态度、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Wing S.Chow和Lai Sheung Chan认为社会网络以及人们共同的目标会对知识共享的态度起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他们发现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很重要,这将会促进知识共享行为[7]。Hsin Hsin Chang和Shuang-Shii Chuang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角度研究了组织中参与者的行为及其关系的相互作用,他们发现个体动机对参与者知识数量与质量的贡献都有激励作用[8]。这些研究成果说明不仅要重视人际关系网络对知识共享的影响,还强调把人际关系网络作为知识共享机制的重要方面,更好的发挥其对于知识共享的促进作用。

2企业知识共享面临的困境

研究表明,知识共享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是导致知识共享“无意识困境”的根源[9]。因此“无意识困境”的解决,是支持知识共享的知识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是不可或缺的途径[10]。

2.1企业知识共享面临困境的原因

本文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把造成企业知识共享中面临的“无意识困境”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

2.1.1知识主体之间缺乏知识共享的信用保证,导致知识共享难以进行

信任是知识主体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前提,没有以信任为基础的良好关系,知识主体的知识共享就不能实现,尤其是隐性知识的共享。增加知识主体之间的信任可以增强感知效用性和归属感,促进企业员工之间的知识交流与共享,形成一种彼此信任的良好氛围,加速知识的传播。其次,企业建立知识共享的信用保证能够形成一种对于鼓励知识共享的机制,提高成员知识共享的积极性。

2.1.2知识主体的主观意愿障碍

信息或知识的共享实际上是一种解决他人问题的过程,这需要人际关系的互动与协作才能完成,因而就依赖于知识主体的共享意愿。有些学者认为合作与用户贡献内容其实是这是一种贡献文化。而人是一种利己主义的动物,如何在利己与利他之间找到平衡,突破知识主体主观上对于交流与贡献知识的障碍,寻求一条解决的途径,是企业知识共享机制亟待解决的矛盾。

2.1.3缺乏有效的知识共享平台将知识网络与人际网络联系在一起

隐性知识的外化和共享过程是偶然的,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机性,因而很难形成一种稳定的资源,使企业能够加以开发利用。而现有的组织中大多都缺乏这样一个方便易用的、能够帮助存储和共享隐性知识的平台,这样也阻碍了营造一个知识共享的组织环境,抑制了隐性知识外化的过程[11]。影响知识共享行为的社区成员间的人际互动关系和知识关系,构建了知识共享活动背后的知识共享网络[12]。因此需要建立知识共享平台,加强知识主体背后的人际关系网络与知识网络的联系来解决企业知识共享中的“无意识困境”。

2.2社会网络视角下企业知识共享困境的影响因素

2.2.1没有把知识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

组织中的社会网络作为行为主体进行知识搜寻的主要路径与平台,那么行为主体之间知识的交流和共享就受社会网络中各因素的制约[13]。可见,人是知识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对人的管理也就是对知识管理的体现,人力资源管理是知识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不仅要注重人力资源支持,上升到人际关系的管理上,使人的交流互动更加活跃,帮助企业及个人知识的深化。

2.2.2人际交往中的结构洞使知识共享变得困难

建立人际关系的网络对知识网络的共享与传播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人际关系之间结构洞的存在,阻断了两个知识节点或者小团体之间的联系,使信息的交流往往仅限于局部的个人,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由于缺乏人际联系使得知识联系无法建立。虽然组织中结构洞的存在可以形成信息优势和位置优势,但是这些节点的存在阻碍了企业知识共享的进行,无形中增加了知识共享的成本。

2.2.3“长尾理论”中的尾部易被忽视

在“长尾理论”中,人们往往更关注曲线的“头部”,却忽视了长长的“尾部”,使得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才能关注到的大多数人和知识被忽略了。表现在网络结构的中心度上。人们通常只关心中心度大或者网络密度高的关键节点,因为其具备较好的知识共享环境,可以很快地获得各方面的知识。但是一些边缘的节点往往能够发挥桥接的作用,使知识获得更大范围的共享,而且能够更好的满足企业中每一位成员对知识的需求和利用,避免“长尾理论”过于忽视尾部效应的弊端,为其融入组织内部创造条件,帮助其实现与其他节点的知识交流,使其发挥自身对于本网络的作用,同时提高网络之间知识共享的效率[14]。使企业知识共享平台形成一个联系密切的知识资源网络。

3社会化问答平台中的知识共享——以知乎网为例

3.1社会化问答平台

社会化问答平台是一种基于Web2.0的新兴的知识共享平台。用户基于兴趣,通过问与答的方式与其他用户及信息形成联系,加快了知识的交流、促进了用户的学习,并且可以通过知识的聚类和检索有效地查找和利用知识,可以说是知识共享机制的创新。国外比较出名的社会化问答平台有Quora、Yhaoo Answers等,国内较被人熟知的有知乎网等。知乎网是一个真实的社会化问答平台,创立短短两年已积累了大量用户,成为备受关注的新兴互联网网站。知乎网上汇集了来自各行各业的精英,彼此分享专业的知识和经验,积累了大量高质量的知识,为用户提供了不同于其他社会化问答平台的互动体验。

知乎网是认知盈余时代的产物。克莱·舍基在《认知盈余》这本书里对认知盈余做了简单的定义:就是受过教育、并拥有自由支配时间的人,他们有丰富的知识背景,同时有强烈的分享欲望。可以说Facebook、Twitter、维基百科的成功,都是“认知盈余”的功劳[15]。但是仅有知识共享的动机是不够的。野中郁次郎和竹内广孝指出,由于知识系统中同样存在着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要把知识资源作为创新的源泉就必须建立起一种机制可使两类知识相互转换[4]。作为一个新型的网络知识组织的工具,知乎网等社会化问答平台就做了成功的探索,它自组织、可汇聚、可增长的组织特性,提供了鼓励人们共享知识的保证机制以更好的实现知识的外化和交流。

3.2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知识共享机制

知识共享机制是指实现知识共享的内在方式和途径,它既指一个过程,也指调控和促进知识共享的手段和方法[16]。知识共享机制问题是知识共享中的关键问题,它可以促使人们更加主动地与他人共享自身知识,降低知识搜索与交易费用,使知识在组织内大量、顺畅地自由流动[14]。深入考查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知识共享机制的优势对于我们思考如何更好地改进企业的知识共享意义重大。

3.2.1知识外化机制

一方面,通过问答的形式使隐性知识显性化。一个人拥有的知识是有限的,生活中总会遇到很多无法解答的问题,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社会化问答平台就是通过提出问题、寻求解答的方式来帮助知识的转化,从而也在问题得到解答的过程中使隐性知识外化,转化为显性知识。这满足了在认知盈余时代用户强烈的分享欲望。社会化问答平台的另一大特点就是与搜索引擎的完美结合,通过对回答的沉淀和组织形成新的信息库,可被用户进一步检索和利用。搜索引擎的社区化使用户能够利用搜索引擎搜索数据库积累的信息,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知识,也能够根据现有的答案不断修正自己的提问,更有效率的利用问答平台。

3.2.2知识资源共建机制

用户生成内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是一种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用户既是内容的使用者,同时又是内容的创造者。知乎网等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用户是内容的主导者与分享者,不仅内容由用户生成的,用户还可以对内容进行编辑、整理、添加自定义标签等,进行个性化的管理。这样一个方便易用且能够帮助存储和共享隐性知识的平台,不仅营造了知识共享的组织环境,也使用户形成了主动分享的习惯,促进了隐性知识外化、学习与融合,为社会化问答平台的不断繁荣提供了保证。

3.2.3知识资源协作机制

知识资源网络是由知识资源本身存在的内在联系形成的网络,人际关系网络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结成的网络。这样,知识网络和人际关系网络构成了行为主体进行知识共享的主要路径与平台[17]。社会化问答平台通常是通过问答的方式来进行交互。一个用户提出问题,其他的用户来解答问题,或对答案进行补充,形成用户间以问题为中心的互动机制,建立起了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它是以关系社区形式来帮助用户找到更好的问题和答案。人们可以选择“用户”、“问题”和“话题”三项进行关注或搜索,促进了用户基于兴趣的信息共享。

3.2.4符合用户需求的激励机制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他将意动需要分为5个不同的层次即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18]。网络是用户的各种需求外化的表现,社会化问答平台也不例外。可用户并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的所有需求,这就需要提供各种内容和激励机制来满足用户不同层次的需要,以激励他们对知识的共享行为,如用户等级、勋章、社区金币等,或者建立在被感谢的数量上的鼓励方式等都是经常被使用的激励手段。

总之,知乎网这类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知识外化机制、知识协作机制、知识资源共建机制、激励机制、个人知识管理等模块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以知识网络与人际网络为基础的,依靠二者的相互作用,使知识在问答的交互中知识不断循环、增值、创新的过程,形成了社会化问答平台上隐性知识不断外化、融合、创新以及人际关系的构建、拓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如图1所示。

3.3社会化问答平台对传统知识共享的突破

隐性知识难以外化,这是知识共享难以攻克的难题,即使是最好的知识共享平台也很难做到完全使这些隐性知识外化,而社会化问答平台所结成的知识网络背后的社会网络却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不足。社会网络的嵌入激励了人们知识共享的行为和欲望,使知识网络更加丰富,知识共享也越发高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3.3.1以社会化的方式提高知识转移和知识共享的效率

首先,社会化问答平台的构建受益于网络的普及与大众的共同参与,因为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知识共享机制的每一环节以及平台知识的贡献和积累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其次,社会化问答平台需要一整套规则以保证其正常运行,规则的维护需要每个成员的共同支持与维护,才能使知识共享平台健康的运行。

3.3.2知识网络与社会网络的相互促进

一方面,人们的讨论使问题层层展开,从不同方面对答案进行补充说明,使之更全面更正确,并且通过不断的交流互动搭建人际关系的网络,使虚拟世界中的关系拓展为现实生活中的关系,拓宽获得知识的路径,满足对知识的需求。另一方面,人际网络的不断拓展,如好友及跟随者人数的增多也会激励人们的参与,促进知识共享平台上知识网络的构建。

3.3.3社会化问答平台上的知识与个人知识的不断互动得以深化

社会化问答平台上的每一个用户都为知识节点输送“知识养料”,使得知识节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内涵,同时又反哺给网络中的社交结点,使网络中的每一个用户收益[19]。把个人知识管理与平台知识网络的建设相结合是社会化问答平台与其他知识管理平台很大的不同。如知识推荐机制,能挖掘用户的兴趣和关注的话题,把特定领域的知识主动向用户推送,方便用户阅读,以促进个人知识的不断更新。个人知识节点的不断丰富,最终将促进知识网络的不断壮大。

4基于社会化问答平台构建企业知识共享机制

在对社会化问答平台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它的知识外化、共建、共享、协作、激励等运行机制,寻求企业中知识共享机制构建的发展之道。并且在此基础上试图构建由组织层、平台层、个人层三层组构成的基于问答平台的知识共享机制的企业知识共享平台,如图2所示。

4.1注重企业知识网络背后的人际网络的构建,促进知识网络的发展知乎网作为新兴的社会化问答平台,它十分注重知识共享中人际关系网络的构建,因而知识主体间的协作不再是偶然的发生、零散性的进行着,使得知识主体之间交流更具有连续性也更加深入,以此激发知识主体的创新。对于企业知识共享平台来说,人际网络的构建对于已有的知识网络是有益的,我们不仅要重视企业知识共享平台中以知识网络为基础的人际网络的构建,还要形成线上线下的良性互动,把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发挥知识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4.2以资源共建机制加强企业知识共享平台的建设

社会化问答平台是基于Web2.0思想发展而来的知识共享平台,它注重用户对内容的创造、传播与交互,焕发出蓬勃生机。企业的知识共享机制也应更注重员工对知识内容的创建与传播,让组织成员真正参与到知识共享平台内容的共建中。不仅能够形成一种正向的激励作用,更有益于知识内容的贡献以及知识的创新,同时也有助于形成一种注重隐性知识学习的文化氛围。

4.3社会化问答平台知识共享的外化机制尤其值得企业知识共享平台学习借鉴社会化问答平台是以问答的方式使以知识为基础的交流互动中得以产生。随着人们对问题的不断回答与补充,隐性知识不断得到外化、显性知识不断得到修正,人们不断学习,头脑中的隐性知识也在不断地融合。“真理越辩越明”,这样离正确的答案也就越来越近了。而企业中知识主体之间人际关系的缺失以及知识共享的障碍导致了隐性知识缺乏外化的动力。同时要注重知识的积累,构建企业知识库,利用知识的组织与检索,使之很方便就被查询使用,实现知识的重复利用。

4.4企业知识共享平台应把员工的个人知识管理作为知识共享的出发点知识共享的动力不仅在于分享的欲望,更在于人们是否有更多的“认知盈余”可供分享。知识共享的过程也是企业员工不断学习的过程,是个人知识不断增长和积累的过程。企业知识共享与员工的个人知识管理是两个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企业知识的共享最终使组织的知识得到深化,组织知识得到积累和沉淀、知识价值得到提升,最终形成企业重要的竞争资产。因此,个人知识的管理应作为企业知识共享平台的一个重要模块,以此形成企业知识良性循环的增长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5利用适当的激励机制,克服员工知识共享的主观意愿障碍激励机制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直接影响着知识共享机制效用的发挥。了解组织成员的参与动机及知识分享的驱动因素对企业经营策略的制定更为重要[1]。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企业知识共享平台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知识能否对员工工作绩效产生积极影响,才是激励员工使用知识共享平台并不断学习的基础,拥有共同的组织目标、他人的认可以及员工人际网络的拓展才是激励员工知识共享的重要因素。

5结语

虽然社会化问答平台的知识共享机制仍不能完美的解决知识共享中的诸多问题,可是它注重人际关系交流的基于社会网络的知识网络的构建机制对传统的知识共享带来了新的突破,尤其是对Web2.0时代的企业知识共享提出了新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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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网络图谱论“知乎”[EB/OL].http:∥xuexinlu.blogbus.com/logs/144013509.html,2013-04-11.

(本文责任编辑:孙国雷)

作者:雷子

第3篇:知识社会学视阈下的课程知识生成

摘要:课程知识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价值负载的。受特定社会权力控制影响,课程知识的生成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课程知识的外控生成和内控生成。课程知识的外控生成主要指权力控制下的课程文本知识的生成,而课程知识的内控生成主要指权力控制下的课程的动态知识的生成。

关键词:知识社会学;课程知识;外控生成;内控生成

一、什么是课程知识

阿普尔在用“结构分析”方法对课程的意识形态渗透进行研究时,多次提到课程知识、知识和学校教育知识三个概念。他认为,“课程是主流阶级的权力、意志、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体现和象征,它实际是一种官方知识,是一种法定文化”[1]。在这里,阿普尔将课程与知识对等起来,认为课程就是知识,并且是官方知识、法定的知识、合理性知识。我国学者认为课程是“法定文化”或“法定知识”[2]。还有学者认为“课程是社会建构的提供给学校师生借以互动的法定知识”[3]29。其次,课程知识即学校教育知识,凡是与学校教育有关的知识即为课程知识。阿普尔认为,“进入学校的知识是对较大课程范围的社会知识和原理进行选择的结果。它是一种来自某个方面的文化资本形式,经常反映我们社会集体中有权势者的观点和信仰。……因此,社会和经济的价值已经渗透于我们工作的机构设置,渗透于我们保存在课程内的‘学校知识的形式主体’,渗透于我们的教学模式和评估原则、标准与形式”[4]。

我国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在对课程进行研究时,多次运用课程知识概念表述问题,尽管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但从其陈述形式和意向上,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其所意指的课程知识的含义。如,“课程结构是指课程知识的组织及其相互联系”[3]202。这里的课程知识其实就是指进入课程领域中的知识,进一步说就是指课程中的知识。通过对课程研究者运用课程知识概念表述课程问题的情况看出,很少课程研究者对课程知识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在多数学者看来,课程知识就是关于课程的知识,对其进行界定没有太多价值和必要。因为每每谈到课程知识,大家都能心知肚明,领会其意。

其实,并不是人类所有知识都能进入课程领域。知识总是在人们根据一定价值取向、选择标准被甄选后方能进入课程领域。凡是进入课程领域并得以实际运行的知识都是课程知识。课程知识主要是指课程中的知识,而不是广义上的关于课程的知识。

二、课程知识的生成

在知识生成问题上,西方哲学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传统[5],即理性主义传统和经验主义传统。这两种传统在对知识生成的研究中都使用分析的方法。随着传统知识观向现代知识观的发展演变,对知识生成的研究开始用复杂性的整体方法取代传统的分析方法。同样,在课程领域,课程知识的生成也存在着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对立,政治取向的课程专家也开始用复杂性的整体方法来关注课程知识的生成。只不过,他们不是采用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方法论来研究,而是把传统的分析方法与现代的整体方法结合起来共同研究课程知识的生成,这在课程社会学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在东西方传统知识观视阈中,课程知识常常被看做是一种“客观实在”,课程知识被看成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因为任何知识的生产都基于理性的构造”[6]。在人类初始知识的生成过程中,人类的“工具理性”和“诗性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两者在历史流变中相互协调,衍生出各种类型的理性知识。这些理性知识进入学校教育领域,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随着哲学本体论向认识论的演变以及知识社会学、课程社会学、特别是社会批判理论的发展,人们清醒地认识到,课程领域中的课程知识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具有情景性和价值关涉性的。受权力、意识形态、政治信念等因素影响,课程知识主要有“外控”和“内控”两种生成方式。“外控”主要是指权力控制下的课程文本知识的生成,“内控”主要是指权力控制下的课程的动态知识的生成。无论是“外控”还是“内控”,都强调权力控制,这种控制总是和“意义的强加”[7]4联系在一起。

1.课程知识的外控生成

课程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两大类型。对于人文科学知识的政治性、文化性,社会学家甚至科学家都无太多异议。泰勒、哈贝马斯等都认为人文科学所研究的是语言和社会实践构成的实践,人文科学知识有其深厚的语言、文化背景或政治目标,它服务于各种政治旨趣。但对于自然科学知识的政治意蕴,学者们意见纷呈。总体来说,随着对自然科学知识认识的深化,自然科学知识的政治旨趣也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库恩、福柯、约瑟夫•劳斯等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劳斯看来,“自然科学中关于存在的意义问题是一个政治的问题”[8]196。“不能简单地把权力认定为是压制性的或扭曲性的,我们不能把权力和追求真理的象牙塔隔离开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生产知识,同时也形成了我们赖以理解自身并定向行为的实践、目的和工具的塑造。此中意义上的权力渗透在自然科学中,并向泰勒、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人在人文科学中发现的自我理解提出了同样的政治问题”[8]219。

就课程知识的文本呈现样式而言,“传统课程范式中的知识主要被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领域而对待。也就是说,知识好像是‘客观的’,因为它是外在于个体或强加于个体的。这样,知识脱离了人的意义和交往主体的交流过程。知识不再被视为一种可探询、可分析、可切磋的东西,恰恰相反,它变成了一种被管理和被掌握的东西。知识从生成自我意义系统的自我形成过程中被剔除了”[7]33。只不过,这种呈现样式“将课程作为一件物品展示出来,这种观点遮蔽了教师、学生和课程政策制定者之间的社会关系”[9]。其实,它依然是一种“政治霸权”、“文化霸权”和“教育霸权”给予的东西。课程知识受外在权力、政治意识、政治信念所控制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知识是权力的眼睛,知识就是权力。所有知识,无论是进入课本的知识还是没有进入课本的知识都体现着外在权力控制的烙印,都是权力控制的结果。因此,课程知识的生成也是受社会权力所控制的,是一种外控型的知识生成。它不同于教师、学生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影响下的那种内在意义建构。

就课程知识的选择过程而言,选择知识、整理知识的过程也是一种知识的生成过程。选择什么样的知识,除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知识间的内在逻辑外,还必须考虑社会政治因素。同样的知识场域,不同的政治立场,选择的知识不同。

因此,无论是从课程知识的呈现样式角度,还是从课程知识的选择过程角度,课程知识不是因为教师和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赋予了政治意义,而是在教师和学生以课程知识为中介进行对话、理解之前就已经被他们所处的国家、社会中的优势集团所控制,体现着优势阶级政治旨趣,为优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服务。

2.课程知识的内控生成

“知识是一种流动性质的综合体……知识不仅存在于文件和储存系统中,也蕴涵在日常例行工作、过程、执行和规范当中”[10]。在知识社会学看来,知识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个体知觉的结果,客观事物本身并不具有意义,意义是人赋予的,是人主动建构生成的。“‘知识’并不是一种‘静止的实体’或某种‘外在的’、‘独立于知者的’东西,而是一项‘社会发明’”[11]。因此,课程知识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麦克.F.D.扬认为,课程知识是社会地、历史地建构的,课程知识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课程即事实,课程即实践。从前者来看,知识是既定的事实,课程的实施过程就是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的过程;从后者来看,知识是人创造的,人常常主动地解释社会事实,并通过个体的积极理解和建构形成自身的知识。麦克.F.D.扬则更倾向于后者,主张学校教育知识,即课程知识是通过主体之间互相协商而形成的,这一过程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其实,前者是一种权力“外控”,学生被动接受国家、社会、课程专家“内隐”于课程知识中的意识形态、社会政治信念;后者是一种权力“内控”,学生和教师在以既定的课程知识为中介的对话、交流中,生成新的意义,这种新意义是教师和学生对文本意义的独特理解和意义建构。

就教师而言,古代社会传递社会文化的教师就属于统治阶级。在现代社会,普兰特扎的新型小资产阶级论、莫斯卡的统治阶级论和德里达的服务阶级论都涉及到教师的社会阶级隶属性问题[12]。“教师在经济上不属于统治阶级,但在文化和政治立场上是趋向于统治阶级的”[13]。因此教师身份是多重的,包括经济身份、政治身份和意识形态身份等。通过这些身份,我们可以清楚分析并确认教师的阶级地位和阶级立场[14]。仅就意识形态身份而言,在社会化过程中,教师积极吸纳社会中上层阶级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成为意识形态传承的重要主体。在传承中,社会意识形态与教师自身的成功及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教师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意识形态的统治关系中,完成对自己、对学生的控制。

就学生角度而言,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内容是习得符合主流阶级的社会规范、社会目标,包括日常生活规范、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角色规范等。在这一过程中,学校教育作用重大。国外社会学家特别是美国学者对此进行过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理论[15],如社会聚合论、人际交往论、家长担心论、社会适应论、学校经历价值论等,以此强调学校教育对学生社会化进程中的作用。我国学者如鲁洁、吴康宁等也指出培养学生的社会角色意识是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那么培养学生社会意识的任务不可避免地由教学实践承担。在课堂教学中,学生借助于已有的“前见”与教师以及代表社会主流意识的课程专家进行“视界融合”。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不断寻求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积极构建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生命意义。有时甚至“内控”自己,不得不去适应与迎合社会优势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因为有时候学生感觉到自己想做的事不是社会所期待的,但是如果不去适应、建构,自身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正是在这种矛盾中,学生慢慢习得了符合社会优势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逐渐成为社会主流阶级的代言人。“毋庸置疑,学校教育就是要使学生的行为受理性的支配,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是非感和道德观,通过内化社会的价值和目标,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和时代的要求,使学生能够并且愿意去做那些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是必须和应该做的事情”[16]。总之,在课堂教学中,学生以静态的课程文本知识为中介,受特定社会统治阶级的代表——教师和课程专家等无形的内隐的权力控制影响,在理解与对话中建构起顺应社会、符合自身的意义。这种意义已不是静态的课程文本所呈现的知识意义,而是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冲突与碰撞中生成的新的知识,它是动态的,并且是权力控制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黄忠敬.意识形态与课程——论阿普尔的课程文化观[J].外国教育研究,2003(5).

[2]吴康宁.教育社会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311.

[3]吴永军.课程社会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4]迈克尔.W.阿普尔.意识形态与课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8.

[5]金吾伦.知识生成论[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2).

[6]吴刚.知识演化与社会控制:中国教育知识史的比较社会学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36.

[7]麦克.F.D.扬.知识与控制:教育社会学新探[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8]约瑟夫•劳斯.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Kneller,G.F.FoundationofEducation,(Ed.)[M].NewYork:JohnWiley1971:233-234.

[10]达文波特.知识管理[M].台湾:中国生产力中心出版社,1999:34.

[11]戴维•布莱克莱吉,巴里•亨特.当代教育社会学流派:对教育的社会学解释[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313.

[12]姜添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流动与学校体系:批判社会学的分析[M].台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63.

[13]郑新蓉.教师的阶层身份、社会功能与专业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教师的研究[J].教育学报,2005(3).

[14]凯文•哈利斯.教师与阶级:马克思主义分析[M].台北:桂冠图书,1994.

[15]JohnHolt.TeachYourOwn:AHopefulPathforEducation[M].NewYork:DelacortePress,1981:28.

[16]岳天明.学校教育与学生社会化个性的培养:一个社会学、人类学的跨学科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4(1).

〔责任编辑:毕田增〕

作者:郝明君

第4篇:社会保险热点知识问答

原标题: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

1.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2015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情况怎样,平均水平多少?2016年要调整吗?

2015年我省继续严格贯彻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合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以全省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后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00元/月。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11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属国家事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年是否调整,需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

3.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

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息息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因此,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以前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家乡。参保人在老家工作参保后,应将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其缴费工资12%计算的统筹基金转移至老家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待遇由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5.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账结合模式。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另一种是单建统筹模式。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4%。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个人年缴费全省平均约为120元;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明年还将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其中学生、儿童参保费用由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代缴。

7.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一是住院待遇。医保基金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二是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部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目前我省门诊特定病种参考病种范围达28种。三是普通门诊待遇。在门诊特定病种以外,报销参保人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参保人每年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四是大病保险待遇。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

8.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条例执行。

9.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提出了按建筑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具体措施有:第一,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千分之一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第三,在工程概算中,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对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外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参保每满一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失业前缴费工资的40%。

13.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4.职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5.如何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按信息内容分别由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地税部门变更后无需再到省社保局更改,共15项,包括:社保管理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缴费人名称、个人社保号、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口性质、变动类型、户口所在地。

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参保时间、前个人账户、民族、缴费历史等。参保人员的用工形式、出生年月、个人身份基本信息由地税部门负责初始化信息采集,如需变更这3项信息,请向省社保局申报修改。

16.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我省社保基金是如何监管的?

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以深化改革为着力点,坚持立法先行、依法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一是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管模式。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有效降低社保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二是形成人大、行政、审计和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人大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社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审计部门经常性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社保监督委员会由社会各界参与。三是创新和强化监管手段。推行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构建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税、财政、人社三方协调机制,实现社保基金在线实时监督。四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8年始,基金监督工作一年一个主题,对五大险种先后开展了基金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聚焦风险环节,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或暂停了一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格,及时发现和查处多起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满足什么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吗?

需要。而且其他险种也应一并转移,确保各险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维护参保人利益。

3、我是成都人,在成都已经一次性预缴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现到广州某公司打工,请问我是否需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我是湖南人,现在在广州打工,参加了单位的养老保险,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一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要在广东省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广州。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指: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指:

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未以失业人员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7、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应怎样办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职工不需缴交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其工资吗?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一定比例缴交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9)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4、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中断原因取消后可继续领取。

1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应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广州市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广州市为例,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7、我是广州市户口,已经在单位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以居民身份参加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吗?

不可以,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18、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的标准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支取现金。

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了单位和缴费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缴费人在退休、生病、失业、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一系列待遇。为使我省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地税局特收集整理群众关注的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予以刊登。

1.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全省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

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国家都提出基本原则要求:“调整方式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的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在总水平确定的基础上,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一是定额调整基数为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适当提高了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地区的增加额;二是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

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会对那些人群适当倾斜?如何确定?

适当倾斜是指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2005年以来,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中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每年下发的调整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年都有所不同,历年曾被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包括:高龄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人员等。同时,国家严格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纳入倾斜调整的人员范围。

我省每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我省当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其他不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普遍调整政策。如: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2015年没有纳入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由于基本养老金调整中,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加发的养老金,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确保发放,不得拖欠。因此,2014年底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政策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已增加的专项津贴继续发放。

5.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2)到社保转出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先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3)转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6.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向转入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7.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分几个档次,标准是多少?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有何规定?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

8.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应向转入地村(居)委提出关系转移申请,经审核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9.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10.哪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1. 我在A地参加医疗保险,在B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如何报销?

按照规定,以下两类人员可以申请并享受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第一类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参保人以及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的参保人。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材料,并选定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在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类是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转出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需由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目前,我省正不断完善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平台,已有多家医疗机构接入省平台联网结算,各市参保患者到省平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部分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1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根据《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13.职工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4.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法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5.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等。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6.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18.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9.求职津贴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0.生育补助怎么计算?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1.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可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2.职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法律责任?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第5篇:射阳县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信息时间: 2016/5/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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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联系和区别?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方面的五大险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方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方的利益。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办理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职工名册等资料。(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三、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缴费费率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均工资收入确定,于每年7月进行调整。当年新进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收入等。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以20%的费率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六、下岗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灵活就业或在外地务工的,可直接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续保缴费。续保时可补缴断保年份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历年下限确定。失业期间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尽可能续保缴费。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养老金也就越高。

七、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曾在外地参保或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参保档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单位职工按同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八、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异地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均可随同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具体办理程序为:

1、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持《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十、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满55周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为固定工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满50周岁)。

十一、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继续缴费?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满15年(其中退伍军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十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帐户,是计发退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出示个人帐户储存额清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权益归参保人员本人所有,用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金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除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形,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95年底前参保的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十四、参保人员退休后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具体办理时由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办理联系卡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发放存折、退休证。

十五、参保人员在职时或退休后,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2、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或定期救济金。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不定期进行调整。2012年3月起,丧葬费为6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4000元;2013年1月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金按供养人数的多少,分别为10200-20400元或340元/月-680元/月不等。

十六、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指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由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并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主要内容?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开展文体娱乐活动;适时组织健康体检;慰问特困、重病、高龄、孤寡退休人员;组织开展退休人员互助服务;认证养老金领取资格;帮助亡故退休人员亲属申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等。

十八、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如何办理? 我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6月份,届时请离退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工资本到居住地所属社区或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对居住在外地、已登记详细住址的离退休人员,除返回本县办理认证外,可由本人持县社保中心寄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协查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认证;没有开通网络协同认证系统的,须将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签章的《协查表》邮寄回县社保中心完成认证。本地退休人员因病或伤残等原因不能到场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可由其亲属提请居住地所属社区认证工作人员上门认证或由村出具证明由亲属报送社保中心退管办公室办理认证。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地址、咨询电话:地 址: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2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15-82324513 0515-82327410

医疗保险知识问题

一、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单位集体参保的,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凭本人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在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额的10%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10%缴纳。本人工资额低于当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参保人员须同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12元(单位缴纳6元,个人账户划转6元),个人参保的退休人员全部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转,以单位参保的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15年单位应缴费部分计1080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如何划分的?个人医疗帐户有什么作用?

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确定不同的划入比例:40周岁及其以下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划入;40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退休金的5.5%划入。按比例划入之后,还从中提取本人缴纳工资的0.5%用于设立职工门诊统筹基金。 个人医疗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用于支付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可用于为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本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和依法继承,可自愿购买商业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等。

四、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有什么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政策。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5万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或未足额缴费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待遇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疾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主要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当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还需就诊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以实时刷卡享受门诊统筹补偿。起付线为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无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2000元的部分,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报销70%,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三院等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他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1、慢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患糖尿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原发性高血压(Ⅱ、Ⅲ)、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度皮肤病、恶性肿瘤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

1、2期、精神病、冠心病 、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肺)源性哮喘、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慢性病待遇。其当年内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医疗帐户用完后,符合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起付300元后,报销80%,在职、退休人员限额分别为1000元、1500元。

2、慢性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1)申请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三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时划卡结算,即时结报。(2)异地安置的慢性病人员凭门诊病历、医生诊断书、有效发票等相关凭证,于每年12月15日前到县人社服务大厅2号窗口按政策结报。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肺心病、类风湿病、器官移植术后、冠心病术后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经申请审批后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视同住院报销。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如何支付?

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合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范围。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限额为7万元;为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九、职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如何购买?

个人医疗帐户累计结余额超过2500元的,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500元/份,保险期限3年,每人最多可购8份,保险期内住院人员可享受医疗补助。缴费模式根据个人意愿分为返本型和不返本型,按照不同疾病分别享受住院期间每天每份25元至100元不等补助。对首次诊断为规定五种大病的,另加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大病保险享受的补偿待遇如何规定?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

我县大病保险设置赔付起付线,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分段设定赔付比例,不设最高赔付限额。起付标准─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政策内费用赔付比例分别为50%、60%、70%。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参保满1年且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合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70%。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1、成年居民:在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至3万元、3万元以上至本人限额的部分,各段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在县城医院住院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80%。

2、学生儿童: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3万元、3万元以上至30万的部分,在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在县城医院住院的分别报销70%、80%、90%。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有什么关系?

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政策。参保时间未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为2万元;满1年后,每增加1年连续缴费年限,限额增加1.5万元,最高限额为20万元。城镇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基金限额为30万元。

第6篇: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并退出劳动岗位后,由国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指按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3、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应首先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应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5)本单位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转移单等相关资料;

(6)税务登记证;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5、 企业和职工如何缴费?

企业和职工都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职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6、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费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7、 企业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8、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本人以上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9、长期脱产学习及请长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长期脱产学习及请长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

10、企业缴费比例是多少?职工缴费比例是多少?

盘锦市企业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基数的8%。

11、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的比例是多少?

均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个人承担8%,业主承担12%。

1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类参保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3、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有什么作用?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作用是审核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及计算其

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4、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各类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之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15、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限间、退伍军人服役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16、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否享受养老金待遇?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返回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经本人申请可以后延。

17、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再继续缴费,退休时是否影响养老金水平?

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再继续缴费,退休时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个基本条件之一,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18、企业职工已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不能跨补缴养老费以垫高缴费基数?

按规定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跨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调整缴费基数。

19、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有误,如何进行更正,费用由谁负担?

如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有误,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需经重新审批,应及时予以更正并按规定进行补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因造成的,从享受待遇之日起予以补发;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原因造成的,从更正之日起予以补发,差额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承担。

20、单位只给一部分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政策规定吗?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1、职工在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于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企业关闭破产后财产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第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3、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的、记载个人基本情况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账户。

2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1) 个人参保时间;

(2) 视同缴费年限;

(3)实际缴费年限;

(4)个人历年缴费基数;

(5)本金;

(6)利息;

(7)总额。

2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1) 记载和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依据;

(2) 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

(3) 办理退休的依据;

(4) 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

(5) 养老金返还的依据。

26、职工服刑或劳教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个人账户作如下处理:

(1) 职工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限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

(2) 在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3) 被判刑缓刑期限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4)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服刑或劳教期限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27、职工失业期限间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失业期间个人账户作如下处理:

(1) 失业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 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28、职工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继续计息。

29、个人账户的查询主要方式有几种?

(1)对账单查询;

(2)电话语音查询;

(3)触摸屏查询;

(4)互联网上查询;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查询。

30、什么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2)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

(3)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国定居的:

(4)农民工中断工作后,回原籍要求退保。

31、在职职工死亡时,如何处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

职工在职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或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的本息。

32、出国定居的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返还手续如何办理?

出国定居的从业人员,凭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返还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返还额为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

33、参保职工参军、上学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参军、上学的,个人帐户暂封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计息。

34、失业人员如何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并继续计息。

35、什么是基本养老基金,由几部分构成?

基本养老基金是指按月支付给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基金由四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

(3)个人帐户养老金;

(4)定额补贴。

36、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基金的条件有哪些?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领取养老基金: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37、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8、因病退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经过省辖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39、哪些人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由哪个部门审批?

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40、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如何确定?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41、企业女职工退休前为什么要进行身份认定,由谁认定,有几种身份?

女职工中工人和干部的退休年龄不一致。女职工的身份在退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记载进行认定,身份为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

42、女干部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按国家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我省近年来对女干部退休年龄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1)45至50岁周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可以50周岁退休;

(2)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做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制干部),在管理岗位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55周岁退休。

(3)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55周岁退休,但被解聘后连续在工人岗位上满3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

(4)女干部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2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43、哪些人可以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如何计算?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省或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在计算退职生活费时,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不执行退休人员计发办法中最低养老金标准。

44、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定额补贴构成。 计算公式如下:

(1) 基础养老金=(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帐户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符合政策增发额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4) 定额补贴=[调剂金(25元)+统筹项目内补贴]×减发比例

45、 什么是个人帐户储存额?在计算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起到什么作用?

全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起,职工个人缴费的本息和企业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部分本金和利息,合称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它在计算养老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为个人帐户养老金。

46、 退休以后被判刑能否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可以恢复服刑或劳教以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但不补发服刑和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缓刑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7、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人员(个体从业人员死亡后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和丧葬费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离休人员、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离休人员为本人标准工资10个月;退休人员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08年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标准合计是17800元。

48、 企业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后可否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可以

49、 职工在职时积累的个人帐户基金,退休后有什么用?

(1)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帐户缴费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基金继续计息;

(2)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3)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基金有余额时,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50、 企业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由谁支付?

企业应及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如未及时办理,其延误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支付。

51、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可以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1993年年底前被聘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1993年年底前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25元。

1993年年底前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命名和授予的劳动英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50元。

52、 既符合劳动模范又符合高级知识分子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是否可以兼得?

(1)既符合劳动模范又符合高级知识分子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两项待遇不能兼得,但可

以按两项待遇中最高一项待遇确定。

(2)既符合全国劳动模范又符合省劳动模范条件的其两项待遇不能兼得,可以按两项待遇中最高一项待遇确定。

53、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是指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镇街道和社区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第7篇:社会保险费知识问答(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1、养老保险的概念: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

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4)社会捐赠;(5)财政投入;(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3)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

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和费率: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

费标准进行调整。

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部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

第75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6、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

第8篇: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

前 言

为深入宣传和普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便于消费者了解重大疾病保险,并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我们编写了《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以通俗化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知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 2007年3月

目 录

一、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2、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3、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 保障责任?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 了统一和规范?

8、在这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中,为什么要 确定必保疾病?

9、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10、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要注意什么?

11、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国外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疾病定义制定情况

三、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情况

一、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3、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

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被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但该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

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从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以及重大疾病保险承担的主要保险责任来看,它归属于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判断标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无直接关系。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有的健康保险需求,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或健康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才能得到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之所以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一是需要实施这类手术的疾病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的特点,这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定位是一致的;二是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包括了手术保障责任,这一特征得到了保留和发展。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中所称的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在本次定义制定工作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第9篇:关于社会保险问答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减、申报缴费内容

1. 人员增加须带《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人员减少须带以下材料: 《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两份)。

3. 申报审核须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申报文件 4. 缴费方式:网上转帐和银行卡等

社会保险开户登记 所带材料:

1. 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国有、集体单位成立文件、法人任命书;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私营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关保险参保《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注: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省属以下企业在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所带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变更单位名称后和在职职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7、缴费区属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注:除地址跨区、企业性质、费率、险种以及隶属关系变更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外,其它事项的变更由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缴费单位分立、合并 所带材料:

1、《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2、变更社保险登记合并(分立)申请;分立的新单位还需提供新登记必需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单位的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改制批文、股东会议决定);

5、被合并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7、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8、分立、合并的在职职工变更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单书面及电子文档。终止解除合同证明。 注:分立、合并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经审核无误,10个工作日内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所带材料:

1、工商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费结清情况证明》;

3、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及职工、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置意见);

4、《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5、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6、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其他资产、经营、人员处置证明;

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所带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员

所带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 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退休、转入及转出缴费人员养老信息核定 所带材料:

1、身份证明(件);

2、职工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6、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

7、《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8、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手册》审核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济南市企业职工缴费登记表(2000年前)及补缴单、清缴单;

3、职工档案(96年以前参加工作及异地转入的);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基本养老保险费无记录补缴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入 所带材料:

1、职工凭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等材料,符合济劳社字【2006】100号文件规定的,由缴费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4、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5、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

6、职工本人档案;

7、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 所带材料:

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 所带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委托书;

6、退休人员还应出示《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原件、复印件及《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变更 所带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手工清缴单、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手工补缴单、1996-1999年个人帐户清单等;

3、《帐户信息更正表》一式两份;

4、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费单位出据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6、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的变更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据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退休待遇审核

退休申报单位(个人)在申报登记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个人档案》;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社区管理准入证明》。

其中,凡符合退休条件,申报提前退休的,在提供申报人的《个人退休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事项的类别,再分别增加如下材料:

申报病退手续的,应出具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认定表》或《济南市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 申报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申报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出具军转办开出的《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证明》和局劳动工资处开出的《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

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还须由女职工本人写出《内退期间作为工人岗位认定的申请》。 受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退休申报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个人)。

领取个人帐户金

(一)企业领取 所带材料:

1、业务处审核后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2、单位收据

3、单位帐号、户名、开户银行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二)个人领取 所带材料:

1、业务处审核后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

2、享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留存)

3、代领的需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待遇享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留存)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养老金存折领取

所带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

2、养老金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 办理时限:每月25—30日及时办理。

离退休人员遗属办理丧葬抚恤申领个人账户金继承明白纸

一、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

二、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

三、 遗属如何办理待遇审核?

1、直系亲属在离退休人员去世5天内将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到管理单位;

2、管理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在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的1-19日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四、 遗属领取银行卡需携带什么材料?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在管理单位办理死亡养老待遇审核手续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携带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继承额审批表”办理领取手续。

五、 遗属在什么时间及地点领取待遇?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于每月月初的前十个工作日(例如5月1日至3日放假,那么5个工作日的起始时间从5月4日起计算,节假日不作为计发时间。)到市社保办三楼大厅遗属待遇领取窗口领取银行卡。(地址:济南市大纬二路82号,经六纬二路口东南角;联系电话:86910365)

遗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减员

(一)死亡减员

所带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二)年满16周岁

所带材料:

1、单位证明材料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3、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每月1—19日受理单位报送材料,及时办理。

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 所带材料:

1、职工死亡及死亡原因证明;

2、《户口簿》;

3、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初审环节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环节即时办结。

跨省(及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程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起,我市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需要转移的缴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一、《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保险转移材料将通过邮寄方式在各经办机构之间传递,本人不需在两地市间来回奔走移交转移材料-省钱。

二、缴费职工不会因不知带什么材料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只需提出“转移申请”-省力。

三、社保经办机构将最迟在3个15个工作日(受理-转移-接续)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省时。 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济南市各经办机构转移业务咨询电话

市直 86910565

市中 82706562

高新88871626 济阳84238915 历下 86961707

天桥 81608861

章丘83233760 商河84880224 历城 88066047

槐荫 87122922

平阴87667739 长清87217397-802

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退还 所带材料:

1、《出境卡》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移民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保险手册》;

注:在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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