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音乐文化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当前,由政府领导的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既然是“文化遗产”,无论其概念定义、重要性、迫切性,还是行政命令、操作措施都富含独特的科学学术品质。温家宝总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有物质性的。物质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非物质音乐文化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物质音乐文化论文 篇1:

音乐文化认同:黑龙江流域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传承的教育对策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的音乐教育领域所形成的传统理念中,欧洲的古典主义音乐因其文化的强势影响而在世界音乐发展历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这种理念的巨大影响下,我国的高师音乐教育无论在课程设置上,还是在教材编写上,都存在“西方音乐一元化”的严重倾向,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本民族音乐,特别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课程、走出国门的发展途径。因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尝试探索黑龙江省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教育对策。

关键词:黑龙江流域;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音乐文化认同;教育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非物质音乐文化资源丰富多彩。它们以不同的艺术风格,形式和各自不同的特点,体现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审美习惯和审美观,展现了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盎然生机。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都有了飛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使得我国在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世界影响力不断加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以及教材编写等方面更加需要根据音乐文化发展和传播的需要进行全新的改革与探索。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音乐教育领域所形成的传统理念中,欧洲的古典主义音乐因其文化的强势影响而在世界音乐发展历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这种理念的巨大影响下,我国的高师音乐教育无论在课程设置上,还是在教材编写上,都存在“西方音乐一元化”的严重倾向,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本民族音乐,特别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课程、走出国门的发展途径。因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尝试探索黑龙江省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教育对策。

二、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必要性

我国各地的高师院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当地高师院校与本地区、本民族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最为贴近。因此,高师院校的音乐教育系科如何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的特点进行音乐专业课程设置的改革与探索是当务之急。黑龙江地区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传丰富,包括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杨小班鼓吹乐棚、鄂伦春族赞达仁、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号子、赫哲族嫁令阔以及蒙古族四胡音乐等,集中展现着北方游牧文化、渔猎文化与农耕文化的交融与碰撞。随着现代多元文化的强势介入,黑龙江地区传统音乐文化中所依靠口传心授传承的音乐文化遗产多呈现后继乏人的衰微态势。面对承载着民族之根、传递着民族情感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如何在西方音乐文化的强势影响下实现其传承和可持续发展,进而在世界文化多样性之中争得一席之地,是学术界迫切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同时,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出台,对培养中小学教师的高师院校音乐教育专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来看,绝大多数中小学音乐教师都毕业于师范院校,他们的从教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义务教育新课程标准的实施。从新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我们可以看出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应以基础音乐教育改革对师资的需要进行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探索,提出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理解多元文化,这要求高师音乐专业的培养应以深入了解民族音乐文化的师资为主,以促进民族音乐文化与其他音乐文化的融合与借鉴。因此,高师院校的音乐教育专业应尽快根据民族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持、传播与发展为前提,进行专业课程设置的调整与变化,使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基础教育的改革步伐相一致。

三、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传承的教育对策

(一)办学定位方面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高等师范院校中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共有三百所之多,分布于全国所有的省份。然而这三百多所高师院校的音乐教育专业却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如教学模式雷同,教学目标一样,培养的人才其专业特点也趋于程式化。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高师院校忽视了传承地域音乐文化。以黑龙江地区为例,这里拥有丰富的非物质音乐文化资源。如能将黑龙江音乐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教学内容引入到教学中来,既可以突出黑龙江地区音乐教育的办学特色,又能够保护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资源。

(二)教育理念方面

我国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已沿用多年,课程设置照抄照搬专业院校的课程设置,且这些课程设置多以欧洲音乐课程设置为核心,沿袭苏联的教学模式,形成了“西方音乐一元化”,而忽视了音乐教育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基于此,应尽快通过增加具有地域特色的课程、聘请非物质音乐文化传承人和专家进行授课等方式,对我国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有针对性的探索。

(三)课程设置方面

教育目标的实现要靠系统的、科学的课程设置。目前,我国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已沿用多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课程设置也应不断更新,从而有效利用本地区的课程资源。因此,地方院校应在特色办学和正确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尝试开设特色课程,例如地方民间音乐欣赏课程、地方民间音乐史课程以及等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演奏、演唱课程等。同时,们可以进行以下三种课程设计方式:第一,穿插方式课程,即在现有音乐文化教育课程中,穿插地介绍一些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事件,但仍以主流文化中的人、事、物为核心,不改变主流课程的基本结构、目的和明显特征。第二,附加方式课程,即在不改变课程基本结构、目的和明显特征的情况下,以一本书、一合光盘和磁带、一个单元或一堂课的方式,附加有关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内容、观念、主题于其中。第三,渗透方式课程,即课程不再仅是在既有结构上进行调整、附加,而且对课程的每一个方面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将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融入到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当中。

(四)教材配套方面

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课程,编写具有传统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把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加以选择、整理,注入课程体系,这是实现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教育目标的重要一环。而目前的高师音乐教育缺乏对我国丰富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挖掘和建设。因此,在今后的音乐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和整理利用我国音乐界对于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传统和中国音乐理论体系的研究成果,并通过课题组或科研组的合作研究,组织本地区各院校相关人员编写系列教材以及配套的音响和影像资料。通过音乐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相结合教学过程,可以是促使学生掌握不同时代、不同类别文化遗产的特征和文化意义,同时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五)师资配置方面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要实施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教育,首先要对教师提出一些新要求。如要求教师必须充实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知识,注意自己对不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态度,利用多种不同的方式传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征,主动地将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容人教学策略、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材料、考试和组织模式中等等。其次,加强对现行教师的在岗培训,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尽量做到师资培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再次,将民间艺人、祖传秘方者、民族艺术绝活者等等聘为学校荣誉教师,一方面让其在校实施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教育,另一方面请其培训在岗教师。第四,建立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因地制宜地广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等,使学校、家庭、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都能利用这一中心的资源优势,提高学习效果。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特殊教育领域的作用,利用网络的优势,实现远程师资培训,从而提高师资培训水平。

四、结语

进入21世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从内心深处越来越强烈要求保持自己特定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否则就会有失去根基的彷徨和焦虑。黑龙江流域蕴含丰富的非物质音乐文化资源,本地区的高师院校有责任,也有义务从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角度,对高等师范学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音乐课程设置以及培养模式等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同时,挖掘各高师院校所在地的代表性音乐文化遗产,密切与本地域传统民族文化相融合,加强与地方院团和民间艺人的合作,使高师院校的音乐课程与地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相结合,依靠学校规范化的传承结构的运行,实现传统艺术文化在传承过程中的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延续性。

作者:宋蓓 郁正民 佟玉英

非物质音乐文化论文 篇2:

关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与民族音乐学术研究的互唤问题

当前,由政府领导的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既然是“文化遗产”,无论其概念定义、重要性、迫切性,还是行政命令、操作措施都富含独特的科学学术品质。温家宝总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有物质性的。物质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我们从政府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和官员们编写的书籍、报告中亦看到其中所贯穿的学术精神与学术内涵。

音乐文化遗产,是这场运动的重要对象之一。单就这场运动的初步成果,如国家、省、市、县政府分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等,就有大量关乎民族音乐遗产的“保护”项目。我国民族音乐学界以极大的热情介入到这场运动中,如:田青出任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且能在全国“非遗”问题上不时发布掷地有声的学界话语;各学术单位分头领衔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如《民间音乐现状调查>的子课题,其中山西大学音乐学院以周密的规划部署和研究生团队推出《山西省民间音乐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专著及相关成果;中国艺术研究院和南京艺术学院在全国率先招收非物质音乐遗产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还有许多尚未见张扬的院校学术单位埋头苦干,如江西师大音乐学院结合教学排演了大型现代版赣剧《牡丹亭》,并在院内开辟“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廊,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与福建省艺术研究院联手“集成后”福建音乐的再度编撰工作……从2003年由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启动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至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又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短短几年时间里,“非遗”工作取得了如此巨大成绩很让我们心生鼓舞,但也应该看到,这场行将继续向纵深拓进的与吾辈学术密切相关的大规模运动,某些方面尚且存在二者不尽密切配合甚至脱钩的现象而亟需两相呼唤的问题。

一、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呼唤民族音乐学术研究

中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决定了这场非物质文化逮产运动必须要有学术的深入研究和介入。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2007年9月19日于黄山召开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就提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稳步推进,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作任务还很艰巨,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认识有待提高;保护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员少,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研究,保护工作难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我们姑且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容来看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与民族音乐学术研究的密切关系。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有四项。

(一)组织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首先要弄清楚现在到底还有多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音乐遗产而言,今天位居“非遗”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大多为没有经历过“集成”阶段的非专业人士或其他非民族音乐专业的年轻人。要再度进行全面性的音乐遗产普查并无所遗漏,不仅需要全面查阅当地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成果,最好还应寻求民族音乐专家的指导和帮助,并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才能获得高质量的普查结果。上个世纪50年代早已开始的民间音乐普查,至少曾有2至3代学者赤诚投入其中。今天,这些学者除了不堪年轮的更替学术的厮磨虽然身心交瘁却仍心存不甘驾鹤离去,也还有一大批虽未到耄耋年龄却急须退休,故“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和虽然落寞却仍“壮怀激烈”的末代民族音乐集成编撰的亲历者。过去他们曾为我国音乐宝库积累了大量“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资料,今天他们堪称是非物质音乐遗产的“活字典”。比如民间乐种在地图上的每一个详细分布、乐种与乐种之间的关联、区分,乐种的流变情况、各乐种老艺人的生存线索等许多活生生的记忆,可以为今天的再度普查提供学术咨询。而近30年来大批的中、青年民族音乐学者则更多地从文化脉络来体认民族音乐,他们有大量新的调查和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普查的重要参考。比如:关于一个民族或族群的音乐在跨地区的不同空间分布状况及其不同的价值认定、不同民族的相同乐种的典型性评判等等。可以说,找到了“业有专攻”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音乐研究专家及其相关资料,就奠定了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全面普查的基础,也就找到了开启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项目普查的钥匙,使得“非遗”的领导工作高屋建瓴,稳操胜券。

(二)科学认定文化遗产名录

为了做到有效“保护”,“非遗”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认定文化遗产名录。名录包括项目及其传承人。由于其中关乎地方和个人的名、利问题,“非遗”管理部门在组织申报和审批工作中除了要恪守职业道德,还特别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以使公布的项目和传承人具备权威性,从而推动“非遗”运动的良性发展。比如音乐项目名称问题,因为没有学术介入,就会出现将其原生性的不同称谓和其中一种表演形式并列指代的错误;在音乐项目发生地点的认定问题上,一个歌种可能流布于多个地区,可并非原发地带或不具典型性的某一基层单位在宣传上能“做大做强”,在申报时又“一马当先”于是早早被“认定”,而其它虽具有深沉的原发性且在艺术上、文化上更具价值者则因当地“非遗”管理部门没有学术认知、宣传组织工作不到位没有申报;这就需要上一级“非遗”管理部门对辖区所有“非遗”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并对“非遗”的申报、“保护”工作有轻重缓急的全盘性部署,才能避免出现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审批”结果。又比如,有些虽然具备“传承人”的一定条件但并不属于杰出的或亟需的“抢救”者,为了获取“传承人”桂冠,可以用重金买盖公章,可以四处奔走胁迫专家当面签字,而真正亟待“保护”的熊猫一样的珍稀传人蜗居深山、呕心沥血,真正困难地在“传承”却由于无人问津、信息闭锁而与非物质音乐遗产一起默默老去。而事实上,音乐遗产项目的重要性等级、代表性地点及其真正的传承人选尽在经历过“集成”时代的民族音乐研究者心中。即使有的乐种的真正传承人一时还提不出名单,老一辈学者也可以知道应当到哪一个区域范围的哪些村庄哪条街道去寻找线索。甚至,老艺人都不在人世了,其精华也往往会传承在老一辈研究者身上,有些学者实际上也成了“老艺人”,有的还真够得上“传承人”的资格……但这些“隐情”是坐在办公室的官员们所不一定知道的。于是,审批时即使请来了专家,审批程序有时也只能按部就班,有申报就打钩,没申报就怪其为何不报了或以后再说!何况有时请来的还难得有真正的这一领域的

“专家”。

如果在遗产名录、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上能事先咨询或倾听专家全盘性的意见,深入基层做好广泛切实的调查,甚至能把申报表格送到交通不便的真正的传承人手上,审批时能出于公心真正地尊重学术,那么以政府名义公布的审批结果就会相对公正,“非遗”的权威性也因为能获得民众的普遍拥戴而达到很好的宣传和实施效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既需要利用固有的传统音乐研究成果,也需要针对今天“非遗”的遗存及变迁状况采取多种研究方法,研究过去未曾涉及的、今天迫在眉睫的各种新、老问题。比如,“非遗”项目审批之后是把各地应审要求交来的碟片、文本仅仅作为审批的证据加以“备案”束之高阁,不了了之,还是真把这些资料当成宝贝,立档造册专人保管,并根据这些资料提供的线索,联合各有关学术单位对其展开多学科综合研究,以此拓展其它音乐遗产挖掘的广度和深度,并及时将有关当地非物质音乐遗产的研究成果挂到网上实行资源共享?在非物质音乐遗产的传播问题上如何进一步拓展“非遗”传播的渠道,以更大限度地“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比如建立网上“非遗”影像博物馆,联合当地媒体设立报刊专栏、电视专题,聘请学者登场作深入浅出的非遗“科普”,使之成为人人必须尽知的家乡文化。有些工作学术含量很强,需要规范的操作,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媒体虽然为其之责却并非一定为其所必长,但在高校,则相对聚集了主要的学术力量。“非遗”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研究院、所等单位若能与音乐院校联姻,充分利用高校学术研究优势和民族音乐研究专业每年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资源联手展开研究,并能联合教育部门充分利用中、小学包括高校音乐教育课堂来实施普及战略;媒体宣传若能克服某些自以为是而加强学术品质含量,无疑将大大推进“非遗”的深度挖掘、研究、保存和传播。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在动态整体保护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新机

传承机制的运转需要行政部门来领导、协调,但传承机制的建立则需要专家的学术参与。比如:如何对已确认的音乐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加以扶持?是在某一行政需要的时候把他们拉来演一场标榜门面,主持者给观审人员发发红包请吃大餐然后再见,演出项目及其传承者仅仅从中获得一丁点车马费或犒赏,回去后照样自生自灭?还是建立一整套扶持计划,使这些乐种能够有专人抓、有经费落到实处、有地方活动、有人教有人学,有展示平台,能够纳入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总体规划从而体现政府支持的实质性结果。

至于“动态保护”、“焕发新机”的问题虽然需要行政部署、编创人员运筹帷幄,却也亟需资深研究人员的学术参与,以避免学理矛盾及离谱之出新。比如“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立问题,某种文化乃其时彼地伊人的“生态”使然,今天现代文明已无孔不入地进行了全方位辐射,有些地方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甚或荡然无存,能够靠“保护”再让时间、历史的车轮回转吗?倘若与时俱进,那么这一已经发生并且日新月异地在继续发生空间转换的“文化生态”要怎样“保护”?其“动态保护”的“动态”速率和”焕发新机”的“新机”比率尺度应当如何正确把握?故今天音乐遗产的传承机制和在动态整体保护中使其焕发新机等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呼唤学术!

二、民族音乐学术研究呼唤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

1949年以后,大陆的民族音乐研究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足以彪炳史册的成绩。1980年由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经与传统的“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相互交接,民族音乐研究事业更加蓬勃发展。今天,当历史的车轮驶进21世纪,中国的民族音乐研究如何以其坚实的基础,崭新的视角,全方位的目光积极切入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是一个亟需提出并加以正视的问题。

(一)研究目标

众所周知“民族音乐学”出自“比较音乐学”。虽然它在研究目标上已将”比较音乐学”时代的“非欧”音乐加以修正、扩展至包括欧洲在内的一切音乐,但自从它栖身中国,其研究目标也绝非不是约定俗成地以非主流的民族传统音乐尤其是各民族各地方区域的民间音乐为主。所以,无论是传统的“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还是更具学院派风骨的中西结合的“民族音乐学”,其主要的研究目标都与当今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相吻合。高校的民族音乐教学和研究如果能审时度势及时抓住“非遗”运动契机,把投注在课堂上、书本上的专一目光转而交互移动于校外的非物质音乐遗产实践,主动去了解各级政府各个阶段性的“非遗”工作计划,努力与各级“非遗”行政部门建立课题研究的“供”“需”平台,高校的学术研究就能避免无的放矢、无病呻吟、各自为政的现象而达到学以致用,其民族音乐教学也会因为有源头之活水而生机盎然、气象万千。

(二)研究内容

随着“民族音乐学”对于人类学及其它社会学科的紧密借鉴,当今中国学界颇为流行“民族音乐志”的做法,而这正是国家、省、地各级政府进行“非遗”普查、认定所必须的学术化内容操作。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不仅可以引入高校作为教学中最重要、最生动的内容,并且可以作为民族音乐专业研究生深入调查、跟踪、实践的作业甚至学位论题。高校的民族音乐专业研究生教学若能紧密配合“非遗”运作,将为迫在眉睫的地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立档以及为填补《中国民间音乐集成》资料之不足发挥一份扎扎实实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民族音乐新问题,也就是文化生态空间发生巨大转换后出现的诸多非物质音乐遗产问题,是民族音乐学术视野中的重要问题。比如:民间音乐传承新现象——城市里的少数民族或汉族农民工由于心灵归宿的需要而出现民歌自发热唱的问题;城乡庙会神诞由于宗族信仰力量的持续尤其政府允许而出现的超乎政府发动的空前规模问题;还有旅游音乐的发展、城市音乐的走向、传统音乐文化的全民性教育等等问题。有些问题显然不在按部就班的“非遗”运作范畴,但学者如果能够迈出书斋,走向田野,贴近社会,关注当下,就能将其对传统的生命力的热切体悟转化为深沉的学术思考,为“非遗”运动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如通过有效渠道,引发“非遗”管理部门对某些不”保”自存的“动态化”“非遗”用心加以关注和扶持等。

(三)研究途径

民族音乐的研究基础在田野,高校青年学子不仅需要吃苦耐劳的勇气、现代化录音录像设备的配置,还需要有社会上良师益友的帮助才能在“田野”中真正学到东西。当今攻读民族音乐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者绝大多数为城市独生女孩,做田野常苦于人脉不通、安全条件不具备。所以,如果研究生的田野实践能与当地“非遗”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那么,将会得到许多行政资源的提供和支持,比如:帮你找到与你的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资深文化人、知情人、联络人,帮你电话联系吃、住相关事宜,甚至专车将你接送到交通不便的调查地点等等。研究生研究资料局限,也可以通过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帮助,获得在院校图书馆查询不到的珍贵资料。学术研究的方便之门打开之后,你就能畅快地徜徉于其中,智慧与灵感就会时时进发。当你与文化部门、民族事务部门的“非遗”同仁一起工作之时,你也会从中学到许多书斋中学不到的宝贵的社会工作经验。你会把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转化为更努力、更扎实的工作动力。

(四)研究人才培养

随着民族音乐学科的迅猛发展,民族音乐专业的研究生数量激增,所幸现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已经由研究型向应用型转变的趋势,应该说高校培养的民族音乐专业研究生颇为适合从事非物质音乐遗产工作。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概难以找到对口的工作,不对口的工作就更难找了。而另一方面“非遗”管理部门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普遍缺乏,正如周和平副部长所说的“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员少”,“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其行政编制不是被固有的非专业人员占满,就是由于其它原因进来专业不对口的毕业生!所以,高校民族音乐研究生培养必须以其良好的品质大声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把眼光投向专业人才,以有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进程。

三、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与民族音乐学术研究的互唤

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与民族音乐学术研究其实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内容、途径和人才标准。双方若能通过互相呼唤将立足点转移到对视的角度,就会发现“非遗”运动依托学术研究成果可以如虎添翼,学术研究借助“非遗”运动的大好契机也可以更上一层楼。

作者:蓝雪霏

非物质音乐文化论文 篇3:

我国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制约因素

【摘 要】本文从社会变迁、学术研究、政策分析三个视角,对我国社会制度变迁条件下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制约因素进行梳理,试图为建立一条高效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关键词】非物质音乐文化;社会形态;跨学科研究;制度

纵观近年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与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国民文化基质等诸多方面正处于特殊的发展阶段,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对薄弱,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现实困境。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出发,通过社会变迁、学术研究、政策分析三个视角对我国社会制度变迁条件下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制约因素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活态”音乐文化保护与当代社会意识形态的矛盾

音乐文化遗产是一种音响艺术形态,其传承方式保持着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传心授等特征,表现为“活态”方式。并且音乐文化遗产多依附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民间礼俗活动等文化空间,对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保护不仅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更是对于这一文化及其发展衍生提供展示平台和生存土壤的文化空间的保护。

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改善了人类生活的质量,帮助人类更加自信地面对自然界各种恶劣的环境,另一方面也加速了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进程。我国虽然迎来了经济上高速发展的重要机遇,但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破坏也十分显著,代价是巨大的。许多的音乐文化品种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甚至一些入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乐品种也逐渐丧失掉民族文化的根基。从当代“活态”音乐文化环境保护的困境可以看出,社会制度变迁及人类文明进步并不能尽善尽美,现代化进程的副作用使一些依附于旧的生产关系生存发展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依附于特殊地域、社会及文化衍生发展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正在逐步缩小或丧失其生存空间,并减弱其对本地区群域文化的影响力。正如各种劳动号子没有了演唱的环境;山歌小调被更加通俗的流行音乐取代;歌墟花会失掉了纯真的青年情侣;抬轿吹喇叭以及拦路问歌这些民族婚俗越来越无人问津;宗庙道观没有了创作吟唱作品的动力;琴棋书画已成为繁重课业的额外负担;节日的歌舞达旦、一醉方休被淡漠的人际关系逐渐放弃等等。问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并没有跟得上社会变迁的步伐,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与社会文化利益的相互博弈的过程里,前者无疑占据了优势,人们思想意识中对文化保护的淡漠是横在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音乐文化的跨学科研究薄弱

涉及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非音乐学科包括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民俗学、历史学,特别是在许多具体的保护措施方面,诸如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具有更加显著的作用。

从非物质音乐文化研究“活态”保护的共识出发,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必须是跨学科的。单一视角的研究工作虽然能够在一些传统音乐本体的历史文化价值及审美特征方面做到深度挖掘,但对其在现实社会环境中的文化变迁和生存危机的解构就相对地缺乏理论观照。

我国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跨学科学术研究存在着几个问题。

1研究的视角狭窄。与纯粹的音乐文化研究不同,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单纯从音乐本体出发进行研究,因为它涵盖了政治、经济、制度、文化、教育等不同层面的协调与认识。在近些年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跨学科研究中,学者们更多的是从宏观角度认识音乐文化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意义,以及在宏观条件下音乐文化本体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等等。这些研究提出了问题,但没有真正地涉及到如何去解决问题。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需要跨学科的研究视域,以加强社会、政治、管理等领域涉入程度。

2跨学科研究处于被动。由于我们大多的跨学科研究源自于对现实困境的“被动”处理,研究者很难深入到其他学科的领域,不能深入便难以取舍哪些理论真正能够为我所用,这对梳理问题根源、探寻解决的途径都是不利的。

3研究与现实结合不够,难以提供理论的指导。目前运用的一些学科如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民俗学、历史学等,在方法上多采用音乐学科研究者较易驾驭的范畴,在研究成果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与音乐本体研究类同的问题。跨学科研究的关键在于,通过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解决本学科方法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从这个角度,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跨学科研究还不够完善。

三、宏观管理的现实困境

1非物质音乐文化的生态环境复杂。

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历史上数次民族迁移促成了多民族的融合,形成了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文化衍生生态系统,造成了我国非物质音乐文化活态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西部是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地方,由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相对缓慢,西部文化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远远小于东部地区。但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杂居,非物质音乐文化活态生态环境过于繁多。东部地区城市化及工业化建设远远超过了文化建设的脚步,尤其东部农村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变化巨大,致使传统风俗渐渐流逝,地域活态文化生态圈趋于缩小,许多非物质音乐文化后继无人,面临“人亡艺绝”的困境。

2保护非物质音乐文化的可分配资源有限。

我国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几乎遍及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因此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在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保护工作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的专项资金申报及拨付使用均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第八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地方行政部门是执行非物质文化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枢纽。

但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省份并不多,并且各省在实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理念及方法上不尽相同,投入的资源也有较大差异。而地方行政部门在财政、科研、教育(包括引导社会意识形态)等领域有计划的投入,是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制度保障的途径。从现实来看,各地方政府在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非物质文化保护所占比重不大,即使拥有立法保障,在资源的投入上也是模糊的,真正落实到非物质音乐文化的可支配资源有限。

四、结语

非物质音乐文化保护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兼具“政策性、理论性、学术性和民间性”[1]。文化部在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实施原则中提到,要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资讯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可见,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艰难程度。如何引导学术研究工作更密切地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意识形态的发展现状,更深入地洞悉非物质音乐文化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之间的矛盾,更有效率地寻找解决矛盾的“钥匙”,是学术界需要继续关注的问题。才能在“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2]之间做出抉择;才能建立合理完善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层级评定机制;才能为那些文化空间尚存、保护状况尚好的音乐文化遗产建立可持续的管理制度;才能杜绝那种人为塑造文化空间的现象,防止有限资源的浪费。

[参 考 文 献]

[1]乔建中.内蒙古传统音乐传承、保护、研究思路再议[J].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9(03).

[2]桑德诺瓦.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J].中国音乐,2008(02).

(责任编辑:崔晓光)

作者:刘丽娜 张震 毕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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