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论文

2022-05-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绚丽多彩的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州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用自身独特的智慧创造并奉献给全人类的珍贵精神财富。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论文 篇1:

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挖掘与保护思路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世代所留传下来的宝贵传承,其中包含丰富多样的文化形式,通过这种文化的传承才能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伟大的中华文明。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特点 挖掘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创造的,我们的祖先通过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形式,不仅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还促进了我国人民之间的感情。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不断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为我国文化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重要的一大特点,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某个群体或者个体媒介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来进行传承。这种传承的成果是我们的祖先长期钻研和创造的结晶。通过这种传承不仅可以为后人铺垫坚实的文化基础,而且还可以让后人对传承进行不断的创新和改进,进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主要的存在形式是无形的,没有办法用明确的物质去描述,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很少有人去发现和察觉他们的存在,进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印象逐渐模糊。简而言之,物质文化是非物质文化升华的产物,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就没有物质文化的产生,两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也随之增强,但是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导致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威胁。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宣传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下去,还可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为我国的文化发展铺垫坚实的道路。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思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

相关部门想要挖掘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要组织相应的团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速度;另一方面为一些有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相应的优惠政策,进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得到保护。

想要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有效的挖掘,第一,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挖掘方案;第二,组建优秀的挖掘团队,这样有利于发现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加强与各地方政府的沟通,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群设立相应的社团,这样不仅有利于不同文化传承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还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更好地挖掘出来。因此,我国通过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不仅可以让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顺利地传承下去,还可以让更多的人们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从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速率。

(二)保护思路

在我国已知的历史进程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当今的社会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保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派遣有经验的考察人员实地去全国进行考察,找到相应的传承人,帮助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保障非物质文化的传承;第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相应的网站,并且在网站上进行大力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从而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三,在全国范围内,在指定的时间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念日,让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入到活动中,通过这种方式,不仅使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有了更好的接触渠道,还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好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文化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所以一方面要提高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把最好的文化留给后人。

参考文献:

[1]单霁翔.从“文化景观”到“文化景观遗产”(下)[J].东南文化,2010(03).

[2]李荣启,唐骅.新世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J]. 广西民族研究,2010(01).

[3]涂传飞.民间体育、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体育概念再探讨[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9(11).

(作者简介:聂敏,女,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群众文化)(责任编辑 徐文)

作者:聂敏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论文 篇2:

贵州非物质文化视角下的文献典籍保护与实践

[摘要] 绚丽多彩的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州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用自身独特的智慧创造并奉献给全人类的珍贵精神财富。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方面,挖掘和整理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文献典籍,成了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献化方式保存以达到传承的目的,成了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献典籍 保护与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品质的结晶。文心相传,千古不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我国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可以在文献典籍中寻找到他的踪迹,从蔡伦造纸到毕昇发明活字,从耕耘稼穑到纺织晕染,在典籍中都有翔实的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文献资料记载,它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文献,现今,挖掘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献典籍以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科学的现代化手段将其文献化,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延伸和扩展,因为他承载着民族文化的厚重,是中华古老文明和灿烂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的历史积淀。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创造过程中,创造了无比丰厚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累了丰富多样的文献典籍,这些民族文献典籍同样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更是贵州各民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文献典籍资源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有汉、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和白等17个世居民族,作为一个多民族集居的省份,每个民族因不同的历史原因,形成了各自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习俗,构成了贵州绚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充满着生存的智慧、创造的乐趣、审美的情调、人际的醇厚,它们是贵州先民世世代代传录至今的生活方式的总汇,是贵州向全人类奉献的精神文化财富。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等9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此后,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及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在遗产普查、申报、传承人认定、宣传教育、开发利用和立法保护及分类保护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贵州省已有“侗族大歌”世界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国家级名录73项125处,省级名录440项,市(地、州)级名录882项,县级3438项。这些代表作名录都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方特色,反映着贵州各族人民特有的人文精神和气质,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其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文献典籍部分更显珍贵,在贵州省分布的第一、二、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的文献典籍有:民间文学的中的经文唱词如:苗族神话叙事歌《仰阿莎》、苗族《古歌》、苗族口头经典“贾”、侗族民间文学《珠郎娘美》、布依族摩经、苗族民间文学《阿蓉》、布依族口传史诗“布依族盘歌”、苗族的“刻道”“歌棒”、苗族古歌古词、独山愿灯、盘县彝族毕摩祭祀等;民间音乐类的曲目唱本,如: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洪州琵琶歌、布依族铜鼓十二则、盘江小调、布依族“好花红”等;民间舞蹈类的舞蹈作品文本,如:苗族格哈舞、锦鸡舞、畲族粑槽舞、反排木鼓舞、鼓龙鼓舞长杉龙、布依族“雯当姆”、瑶族打猎舞、松桃瓦窑四面花鼓、莲花十八响、苗族板凳舞、彝族撮泰吉、苗族芦笙技巧舞“滚山珠”、苗族大迁徙舞、彝族铃铛舞、采月亮等;传统戏剧中的戏曲剧目,如:侗戏、思州傩戏傩技、福泉阳戏、思南花灯、德江傩堂戏、石阡木偶戏、布依戏、安顺地戏、阳戏、花灯戏、仡佬族傩戏、蓬莱布依地戏、马路屯堡地戏等。曲艺中的剧目,如:嘎百福、君琵琶、安顺唱书、水族双歌等等;当然还包括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中记录其中传承谱系、工艺流程、历史沿革的地方文献典籍等,这些文献典籍既是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历史证明,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源流,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存好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好这些人类的精神财富,是我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献典籍的运用

贵州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化保护工作起步较早,2003年1月1日,《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二部省级地方性民族民间文化法规。2004年7月,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成立。2006年9月,更名为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同期,全省各级政府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非遗保护机构。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首批9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以一种全新视角展现于世人。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有31项40处名列其中。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贵州12人名列其中。2007年10月15日,贵州省文化厅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93人。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其中贵州新增项目31项49处,扩展8项12处。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贵州侗族大歌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成为全世界人民共同享有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后,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在遗产普查、申报、传承人认定、宣传教育和立法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11年6月,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省又有11项24处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全国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中名列前茅,无论是从项目数,还是从保存的门类和原生性特性来看,贵州已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1]。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第二部国家文化领域方面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也标志着中国社会在文化自觉和文化发展理念方面的重大推进。2012年5月1日,《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是贵州各族人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一件大事,使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到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中,标志着贵州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将从社会法规层面得到切实的保障。

如果说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资源大省走向保护发展大省,是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下开展的具有探索意义的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的非遗保护模式,那么说这些成绩的取得,同样离不开扎扎实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献典籍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一是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这两项基础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文献典籍的搜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献典籍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项目的申报文本中,涉及到项目的历史渊源和传承谱系两个主要内容,更需要相应的文献典籍支持,它不仅是项目文本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更是该项目起源、流布、传承和发展的史实依据。二是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四级名录的建立和完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单位或个人正在开展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的编纂工作;各类图书馆馆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展览工作;各级档案部门开展的“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文化部开展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工程[2],这些工作的开展成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延伸和扩展。三是现今各地正在推进建设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所(基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文献典籍陈列和展示成了这些建立这些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我们已自觉地认识到在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中对文献典籍的保护已成为了现今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的实践与延伸

如果说过去我们对待非物质文化遗更多的是强调传承和发展,不太注重保存保护工作,那么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规律的再认识和实践,现今在如火如荼开展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的最大实践。2011年6月1日颁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这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保存、保护两种方式。一般来说,在我国以口传心授为传承和传递方式为其基本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产生、发展、繁荣于农耕文明(也包括游牧文明)条件下的精神文化产品,其所反映的宇宙观、社会观、人事观、伦理观等,是与当时低下的认知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伦理家族社会相适应的。文明发展了,科学昌明了,社会进步了,人们的认知水平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会出现整体衰微、部分消亡或者发生变异的趋势,这是一条不言自喻的文化发展规律。当今我国所处的是一个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时代,社会的急剧转型及其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化,包括生存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巨大变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冲击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在总体衰微趋势下的“非遗”,一部分仅以口传为生存方式而不以物质为依托的项目,如口头文学、传统戏剧、传统曲艺等,部分已日益脱离了民众日常生活的需求,濒临困局甚至遭遇灭顶之灾。对待这些为群体创作与世代传承,如今却遭遇传承困局、生命脆弱的口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整体性保护”等措施和单个项目抢救模式也难以达到预期保护效果的,就必须不失时机地以笔录、音像、数字化等手段将其记录下来,并予以出版(纸质图书、电子书、音像制品、数字化数据库)、存档(存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传习所等),以供更广泛的读者阅读、鉴赏、参考、传播和研究,从而使其传之久远,让后人根据这些记载了解已经逝去的那个时代的历史遗迹和社会风貌,也可以从这些作品中得到艺术的享受和审美的熏陶,这或许正是本文提出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的最好解释。因此,我们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田野调查,运用文字、口述访谈、录音、录像、数字技术等手段手集,通过学术分类,加以整理、分析、存储,将这些文献、图片、声音、影像及历史资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近年来,贵州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成果,特别是对濒危的非遗项目开展田野调查和非遗文献资料的抢救保护整理,正在编纂出版《山地文明的典藏?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从书《名录图典》、《项目纵深》、《田野报告》、《口述实录》、《行走阅读》、《探寻思辩》、《民间戏本》、《文献索引》等,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当然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具体表现。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的思考与展望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从普查到认定与申报,到现今的立法保护,应该说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相对薄弱,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的加大,中央及省级财级对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投入也逐年加强,但市(州)及县级财政的保护经费大多是靠向上级业务部门的拨付支持。二是专业技术人才十分缺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如果说过去的五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及抢救性保护的五年,那么今后的工作重点应是如何管理与保护、传承与发展,正是这样,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要求尤显重要,对古籍文献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更显迫切。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献部分的研究和利用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前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认定,还是后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展示,以及文献典籍的文献化数据化工作,都离不开对文献的重新编目、研究利用以及部分古籍修复等,但因认识及专业人才方面的因素,仍有许多的困难。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的展望。一是深入开展普查,推进资源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总结普查工作经验,继续开展深入的项目调查工作,掌握资源动态,建立普查和名录资源档案,征集代表作品。推进资源信息的数字化建设,建立数据库,并搭建信息网络平台。二是加强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的文献记录和管理工作。对于我省有重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濒危项目,如贵州国家级和省级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方特色项目和濒危项目,科学运用文献化记录的方式进行强制性保存工作。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以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技艺类项目为依托,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以生产、传习、展示、销售为主要功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与各大专院校与各地图书馆合作,建设专题博物馆,做好典籍文献的整理工作,抢救征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和文献资料,建立并完善保存保管制度。四是大力宣传和弘扬文献记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意义。一是依托“文化遗产日”、各种传统节日、博览会等机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展览,不断提升文献典籍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及其相关专题的理论探索,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和外延空间。同时,联合档案、文博、图书及各科研院所开展文献业务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理论基础,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的保护和利用可以溯文化根源,探百艺流脉,复遗产本貌,明未来发展方向。一方面,挖掘和整理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文献典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献化方式保存以达到传承的目的,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现实要求。

注释

[1]根据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供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数据

[2]贵州省从2008年以来,至今已有110部文献古籍进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这些珍贵的古籍文献已成为了我们认识和查阅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源流的有力依据。

作者简介

陆勇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

作者:陆勇昌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发展论文 篇3:

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

摘要:我们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至少应准确把握住以下几个要素: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不是由阶级或阶层决定的,而是以掌握传统知识、传统技能与传统技艺的多寡决定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历史的产物,但同时又必须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至今;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及文化空间八大方面。而那些与此有关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要素;释义

2006年春,笔者随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赴浙江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会上,副部长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他说:北京雍和宫附近有许多算命的,以前城管一来,他们就跑,而现在则是边跑边喊:“别抓我,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长说,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肯定有问题,而从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看出,经过近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理解准确。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否则,我们就很容易因概念的模糊,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东西,而使真正需要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一个最后被保护的机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是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一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表述,也基本上源于这个定义。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应该说,上述定义已经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但在表述上仍有不尽完备之处,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和发展。笔者以为,要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一个准确的学术定位,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传承时间、传承形态、传承内容、传承价值等子系统做出一系列的明确的学术定位,并通过上述子系统的学术定位,来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限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失,即所谓“人亡艺绝”。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有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直接定位于“民间”,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知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及传承过程中,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确实来自民间,在我们的日常表述过程中,也确实可以用“民间”来代指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传承人,而民间社会之外的人们无权获此殊荣。如果真是如此,日本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乐、歌舞伎,韩国著名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宫廷祭祀等,都无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为它们都是典型的宫廷文化。但事实上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它们确实是这些民族或国家最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理,在中国瓷器文化发展史上出现的官窑、宫廷生活中出现的满汉全席等,虽不是民间所创,也不是民间所传,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它们也是中华民族最为优秀的文化遗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必须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在许多情况下,倘若没有国家或宫廷的扶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传承的。因此,我们将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范畴仅仅定位于民间社会显然是不够合适的。我们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知识、技术与经验的概念,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从政治角度,而应该从知识、技术与经验的角度加以取舍。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是政治的,而应该是知识的、技术的、经验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是看他的政治出身,看他是贫农还是富农,是平民还是皇帝,而是看他到底掌握了多少传统知识、技艺与技能。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仅仅局限于“各地人民群众”,而是同时还包括了除“各地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个人”。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开放一点儿的立场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这一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知识、特殊表演技艺与技能的特定人群——如艺人、匠人及巫师等。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仅仅局限于“当下”(“流传于民间”)是远远不够的。活态流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世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流传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优秀,但会由于流传时间的短暂,而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1949年以后出现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暂时都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遴选上,各国都有着一定的时限上的要求。以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为例,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虽不曾有过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但从这些国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看,历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这一标准对于一般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我们将这个标准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体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事象至少也应具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即产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事象。而产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则暂无资格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然j这

只是个下限,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其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也应具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如风筝,版画制作技术,昆曲、京剧表演艺术等)。有些还会更长,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已有近万年的历史。之所以被称为“遗产”,一定是财产的创造者亡故后留给我们的财富。财产的创造者尚健在人世,我们又如何能将其赠送给我们的财产称之为“遗产”呢?

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态的限定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时限上的限定已经足够了。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有时限上的限定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对其传承的形态实施必要的限定。与固态存世的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看它在传承形态上是不是以活态的方式传承的。譬如,如果还有人以传统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讲述满族说部时,满族说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讲述人一旦辞世而又无继承人,尽管我们也承认这是满族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它将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法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继续留名。

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笼统地定位在“所有传统文化事象”上未免过于宽泛。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不应该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事象的全部,而应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最为精华的部分。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我们且不去说,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质的传统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将,也很难获得“民族文化遗产”这样的殊荣。故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技能、传统知识、传统节日仪礼及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贮藏相对集中的几个领域,看来也是经过充分考量的。为什么说上述几个领域文化遗产的贮藏量就一定会高呢?还是让我们举例说明。以传统节日为例。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一年有365天,但对于一个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一年中总有那么几天。对于一个民族优秀遗产传承而言,尤显重要。而这几个特殊日子,正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节日类文化遗产。为什么一定要将这些传统节日作为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特别保护?因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节日美食的品尝、节日盛装的穿戴,使节日美食、节日盛装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通过参与表演而使传统表演艺术得以光大,同时,庄严的节日仪式还可在无形中疗补人们心灵的创伤,使人们通过神圣的仪式获得更多的心灵洗礼,使人们变得更加团结,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这就是传统节日的价值,这就是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历时性角度出发,将传统节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地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历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要点的高度概括。同理,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技术、民间知识等,同样是存在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个“富矿”,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不同角度对人类所创文明的高度概括。发掘金矿需要查清矿脉,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好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价值的限定

从遗产所展示给我们的内涵上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定位于“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传统文化事项,显然也过于宽泛。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总之,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新概念时,我们至少要在传承主体、传承时限、传承形态、遗产价值、遗产涵盖范围等几个方面做出严格限定。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误区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相关空间”(也有单称之为“文化空间”的)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从理论上说,“文化空间”理念的提出,对于从整体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其所生存的外部环境一并保护起来,才有可能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空间之中,如果我们不顾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固有分类,而将其中的某些项目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势必会造成分类上的混乱,这也是分类学理论所不容的。那么,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过程中,我们是不是就不能使用“文化空间”这个概念了呢?当然不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公布的前三批《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然不提倡单项遗产(如歌舞表演)作为“文化空间”申报,但并不反对那些具有综合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如某一地区或某一村寨的文化遗产种类异常丰富,而彼此间的关联度又很强,单独申报哪一项都不利于对这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这里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包成一个整体,并以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的名义独立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文化空间”不宜过大,最好能以村镇为单位,这样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也更具可操作性。

综合以上诸点,我们似乎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这样一个界定: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特别是那些具有特殊知识、技艺与技能的人们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与科学价值,足以代表一方地域文化并为当地民众、社会所认可,且具普世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象。这类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含文物修复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以及含有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之文化空间等几个方面。由于这类遗产通常多以“看不见”、“摸不着”的形式存在于匠人、艺人等传统文化传承人头脑中,给申报、指定、传承、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在指定这类文化遗产时,也将这些遗产的传承人一并指定。

责任编辑宋淑芳

作者:苑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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