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选举

2022-06-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村民代表选举

村民自治背景下乡镇政权对村民民主选举的干预探讨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全国范围内采取的对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在法理上,民主选举是村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的选举工作则拥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权力。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许多乡镇机关却未正确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不少地方把指导和支持村民选举变相为乡镇政权干预、操纵村民选举的现象,使得村民民主选举权利受到侵害,村民自治也就流于形式。本文通过描述村委会选举中的诸多乡镇机关在村名选举工作中的“越位”现象,探求乡镇政权干预村民民主选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性举措。

[关键词]民主选举;村民自治;乡镇政权;操纵选举

一、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

村民自治的发端以人民公社化制度的失败为发展契机,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政权直接进入农村基层,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个以执行方针政策为职责的自上而下的系统:中央、省、市、县、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公社则是最底层的行政区域,农村公共资源的支配、公共事务的决策完全听从于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农村的政治、经济生活完全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在这样的体制下,农村基本上沒有了自治的空间和能力。[1]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这种党和政府在农村推行的管理模式受到质疑与反思,党中央从根本上纠正了农村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的错误,把国家的行政权力从农村撤回到乡,乡就成了国家最底层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行政权力从农村的退出就导致了国家权力形态的真空。大量的村务,比如,村内的安全治安管理、民治纠纷的调解、修桥铺路等都急需成立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来进行管理,这时,村民自治就应运而生了。我国的村名自治是一种从由地方始创,之后推行到全国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合寨村村民以投票的形式直接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村民委员会委员来对本村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农村的社会治安、道路的管理、学校的管理、人民矛盾的调解等等。当时,党和国家对此持观望态度,随着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效,村民自治制度才被国家至上而下推行。发展到今天,村民自治已经成为我国全国范围内农村地区实行的社会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符合我国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

二、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在现实中的交错性

(一)村务和政务在农村的同时存在

村民自治强调村民自己管理自身“村务”,在村务上,乡镇政府和村民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在农村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政务”,比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服兵役政策、发展农村经济等事业都需要乡镇政府来行使行政管理权,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之间则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农村社会存在的“村务”和“政务”,就决定了村民自治权力和乡镇政权在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同时存在。

(二)自治权和行政权交错下的村民委员会“双重”身份

在中国农村,存在着数量庞大的村民,而且居住分散,村民政治权力意识淡薄和村民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等都决定了把每位村民集中起来共同决定村集体的重大事务客观上变得不可能,所以就产生了村民委员会这个代议机构。村民把自己的部分权利委托给村民委员会来行使,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的意志来决定、处理村内的共同事务。村民委员会就成了处理“村务”的村民利益的代理机构。另外一方面,乡镇政府在对村内“政务”进行行政管理时,由于自身资源有限,常常依靠村民委员会来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这样一来,村民委员会也就成了乡镇政府事务的执行者。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村民公共意志的代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就具有了村民的委托权和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利。村民自治权在运行中就不可避免地与乡镇政府的行政权交错在一起。而且,乡镇政府常常把自己的行政管理权的触角伸到村民自治管理的范围之类。比如用税务指标、计划生育指标等来巧妙地控制村委会的选举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乡镇行政权的行使和村民自治权利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乡镇行政权对农村公共事务干预越多,村民自治权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就越小,国家的强制性职能越强,村名参与国家管理的空间就越小,反之亦然。笔者认为,中国农村基层的事务的管理,需要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同时,还需要乡镇政权的合理作用和定位。

三、乡镇政权对村民民主选举的干预及原因分析

选举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政治权利,然而,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常常遭到乡镇政权的侵害。

(一)乡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侵犯

我国现行的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的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在我国农村,乡镇政权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却是常见的现象。在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中,乡镇政府总是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违背了立法的的初衷,变相地将引导和支持变为超重和控制。乡镇政权总是试图全面具体地“掌握”选举的各个环节,对选举工作进行全方位周到又细致的“布置”来使政府“中意”的候选人当选。比如,在选举展开之前,乡镇政府就会更加强调村委会在执行自己下达任务中的表现,以各种指标完成的情况为事由向候选人施压,村干部候选人面临着极大的压力,面对着当选后所必须“达标”的各条硬杠杠,那些没有政府支持的候选人只能知难而退,而这样的选举结果当然是在政府的“控制之中”。甚至有的乡镇政府领导明目张胆地无视村民的,为村民委员会指定候选人。在选举结果的确认上,如果民选结果选出来的结果不符合乡镇政府的意愿,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就会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或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无端宣布选举结果无效。有的乡镇政府甚至违反村民委员会要定期选举的规定,长期不进行选举工作,以使乡镇政府相中的那些能完成任务指标的“能人”长期担任村委会的职务。

尽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有的时候并不是强制性的,表面上也没有违反相关政策法令的规定,但实质上,通过巧妙的安排,控制村民选举工作侵犯了村民的权利,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

(二)乡镇政府干预村民民主选举的原因

第一、政府只身自利化的驱使。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也是有理性的经济人,政府内部的官僚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政府除了具有公共性以外,还具有地方、部门、团体、个人等特殊的利益要求,并且有满足这些需要的愿望和行为。乡镇政府想方设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在我国现行的压力制行政体制中,上级政府向下级滩指标、要任务并以这些任务指标完成的情况来考察政绩是常见现象,乡镇政府则处于行政体系的末梢,承受着最大的压力,而最终这些压力要释放,就要依靠一个很听话的、执行自己意志的村民委员会,这是基于组织层面的原因。从个人原因来看,乡镇领导干部在选举工作中有很大的话语权,常常个人就能够左右选举工作,有些领导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选用”自己的亲戚朋友作为村委会干部。第二、村民民主意识的薄弱、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缺乏。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时间并不长,自己亲身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做法对于村民来说还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广大村民不了解自己有哪些政治权利,甚至对选举工作很默然,不了解选举如何运行,不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胡乱投票、“随大流”投票等,这就给乡镇政府拉选票来帮自己默认的人当选提供了机会。另外,受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强迫命令、包揽一切的做法的影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依然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来管理乡村,缺乏服务意识。第三、现行法律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在法律上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选举工作。但是就乡镇政府在选举工作中,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进行指导,如何指导和帮助选举工作的开展等都没有明确的限定,这通常就为乡政府越权干預村民自治事务或推脱自己应尽的指导业务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第四、村民选举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制度的缺失。这是乡镇政府干涉村民选举的又一个原因。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这些权利遭到损害后的救济制度,“无救济就无权利”,村民的选举权就会流于形式。[3]法律威慑力的不存在使得乡镇政府更加有恃无恐地对村委会的选举进行干涉和控制。可以说,相关救济制度的缺失和法律问责机制的缺乏已经成为影响村民行使选举权利的症结之一。

四、减少乡镇政权对村民民主选举干涉的对策分析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涉不仅侵犯了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更是阻碍了村民自治实现的进程。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保障村民的选举权落到实处,必须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合利益机制,理顺利益关系

利益整合是调整村民与乡镇政府权力矛盾与冲突的关键,其核心是要明确政府的权力与服务意识。政府要改变“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以指标来考评干部的做法。乡镇政府要明确所谓的“政绩”不应该以牺牲村民自治权为代价,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应该以干涉村民选举为前提。

(二)加强村民自治权利意识、党政干部服务意识的培养

在我国农村,由于文化程度,传播途径的限制,再加上村民自治实行时间还不长,多数村民民主意识、自治权利意识淡薄,村民对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政策等不了解。[4]多数村民只有依靠负有宣传教育职责的乡镇党委履行职责才知晓,这就要求党政干部要改变过去“官”管“民”的思想,由过去的“管理”变为“服务”,切实履行自自己的职能,引导、指导好村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要引导村民树立权利意识,强化村民保护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的意识和对侵犯自己权利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意识。

(三)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在法律上,要明确乡镇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具体权力,对乡镇政府职能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法律规定政府如何引导村委会选举、以怎样的方法和方式影响选举、以怎样的程序引导选举,以保证政府村委会选举提供有效、合法的指导,有效地解决《村委会组织法》缺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问题。另外一方面,还要健全相关的关于政府侵害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法律不仅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规定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为了有效遏制乡镇政府对于村民选举权的侵犯,是要尽快建立和健全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体系。在我国村民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多数为口号性质的规定,对于救济措施规定不详细。

要制止乡镇政权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根本,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才能促使政府更在法律制度的准绳内履行自己的职能,合理引导村民行使选举权。除了要明确法律法规作用的领域和空间外,还要树立党政领导人的服务意识,加强村民自治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政府和村民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配合工作,相信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会呈现出一番不同的景象。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4.

[2]丁国民.中国村民自治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版,2013年10月第一版.

[3]金太军,杨嵘均.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侵权及其救济[J].学术论坛,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4).107-110.

[4]李方成.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8.

作者:成娇

第2篇:论村民自治选举程序的完善

【摘 要】“从价值到制度,程序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没有完善的程序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简称《村组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其实施状况不尽人意。为此,完善村民自治活动的程序性规定是有效实施《村组法》的重要举措。选举程序直接决定村委会的产生及其组成人员的民意基础,因此完善选举程序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程序;完善

一、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

1、浓厚的宗族意识影响选举的公平性

在当前的村委会选举中,许多村民宗族派性意识强烈,认为“自家人”当选总比“外姓人”好,家庭声望高,而且日后辦事较为方便。因此,在选举中,缺乏理性的根据来进行选择。同时,候选人也借这样的宗族意识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在本次调查的数据中,可以明显地反映这一问题。在总体样本中,村长姓氏为本村大姓的村庄占总体的85.42%。无论东部、西部还是中部,所调查的村庄村长姓氏为本村大姓的所占比例都超过80%。

2、村长候选人产生不民主问题

基层民主选举的倾向是村长候选人由村民提名产生,并且候选人有多名,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着竞争机制。而实际情况则是,在调查中,16%的村庄中村长选举人只有一名。而关于候选人提名问题中,超过一半的村庄候选人不是由村民提名,而是由党支部或其他提名产生的。同时,在调查结果中发现,越富裕的地方,党支部或乡镇政府对候选人提名的干预更强,候选人产生方式越不民主。

3、存在严重的“贿选”问题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许多地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贿选现象。其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形式是施予财物,以小恩小惠收买选民。有的上门拜访游说,“宣传自己”,笼络感情甚至搞空头许诺。在调查过程中,100份问卷中有84份中村长候选人有多名,其中有大多数村庄存在贿选情况,且主要形式为上门拜访游说,部分为以金钱等物质贿赂形式。

4、选举程序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科学的选举程序不仅充分体现选民的意愿,而且能保证选举的有序和有效。但实践中,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常有发生。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是违反直接、差额、无记名的选举原则;其二是选民数、投票数及当选票数的计算不合法、不准确;其三是不依法产生候选人;其四是投票选举未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在投票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委托投票现象,其存在不科学性、不合理性:第一,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投票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第二,委托投票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委托人投票权的实现;第三,更为严重的是,委托投票完全还可能成为部分人操纵选举的手段;第四,委托投票容易产生腐败,使有的人可以通过贿赂来购买代票权。

二、影响农村民主选举的因素

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对于村庄民主的影响是被讨论最多,也是进行实证检验最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候选人的财富水平是决定其能否当选的一大重要因素,绝大多数的村长都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调查的村庄中,村长的家庭财富积累为村中中等偏上甚至是村中最富裕家庭之一的占到所有样本中的80%以上,同时从数据中也发现,越富裕的地区,这种现象越普遍,东部比中部及西部更普遍。

2、权力因素

首先,乡镇行政权力干预农村自治。乡镇政府混淆乡村关系,插手乡村基层选举。在选举工作中乡镇政府通过下达各种指标、任务来插手基层选举。更有甚者,在选举工作中个别地方乡镇政府根本就不通过村委会选举这一环节,来直接任命村委会领导班子,极大的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同时,村长的权力基础也带动了经济发展,这一点可以从村长的任期上看出。调查样本中,村长任职年限在5年以上(包括5年)的占到62.5%,最低任期都不低于3年。村长的权力,带动了其自身的经济发展,经济基础又决定了其在新一届的选举中胜出,如此循环,导致很多村庄的村长任期甚至达到10年以上之久。

3、制度因素

首先,中央立法不成熟、不健全。中央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其次,地方建制不均衡、不精细。在国家法律颁布以后,地方政府最为直接地决定着民主选举的运作及其命运。最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第一,监督制度不完善。第二,选举后的后续保障机制不完善。

4、政治文化因素

文化孕育着制度。特定的文化产生特定的制度纵观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无一不与当前村民缺少民主观念或民主观念不足有关,也就是说,当前农村社会缺少与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有效运行相适应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

三、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完善措施

1、明确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个能够获得村民信任的选举机构是保障村委会选举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如果村民对选举机构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无论多么公平的选举结果都会受到质疑。《村组法》颁布之前,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机构主要是村委会和党支部,也有的地方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存在选举机构)。从理论上看,这些规定或多或少地背离了自然公正原则,不能充分体现选举组织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鉴于此,《村组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一规定的成功之处在于:一是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法定机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介入、干涉、侵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这是《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重大完善。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即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但笔者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与代表性也应该在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中做出规定,在成员的代表性上要对弱势群体进行制度倾斜。而且,诸如男女平等等原则性的规定要落到实处,比如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代表。

2、确定选举方案

选举活动中,制定选举方案是选举委员会的首要职能。所谓的选举方案是指选举委员会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选举程序的各个具体环节(主要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名、选举地点和时间等)做出合理的时间与空间安排。选举方案关系到选举能否顺利、公正地进行,因此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方案后,应以适当的方式迅速向全体村民公布。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若村民对选举方案无任何建议与异议,选举方案便最终确定。如果村民对选举方案有建议与异议,则其有权在法定的期间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选举委员会对村民的建议或意见必须书面做出答复,村民若不同意选举委员会的解释或者改变方案的决定,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村民在选举委员会产生之后,选举活动举行之前就已经参与到选举活动中,既可以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组织工作,充分體现程序的沟通与对话功能,也可以提高村民的积极性,有效保障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鉴于此,笔者认为《村组法》可以做出如下规定:“选举委员会产生之后应该制定选举方案,在选举方案公布之日起15日内,村民对选举方案若无意见或建议,该方案即为有效方案。”

3、建立选民登记异议制度

当选举方案最终确定后,选举应该进入选民登记阶段,选民登记的方案一般由选举方案规定。一般说来,选民登记有两种方法:一是设立登记站,村民自主到设置在各村民小组的登记站登记;二是上门登记,由选民登记员到各家各户逐一登记选民。但无论哪种登记办法,都必须造册登记。《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上述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时间上,该条用未来时间确定现在时间,即用选举日来确定选民公布的时间,违背了时间先后的逻辑顺序。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例如,在选举日二十日之前公布选举名单,若村民对选举名单提出异议,而在选举日到来之时异议又无法得到圆满解决,这时就会处于两难境地,即要么是不能圆满解决异议,按照预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更何况《村组法》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必须解决村民对选举名单的异议,要么是推迟预定的选举日期,等到异议解决后再择日进行选举。二是没有明确村民对选举名单提出异议的期间。选举宣传发动工作是对村民进行选举教育、选举动员的活动。在选民登记期间选举委员会应该发动村民积极参加选举。宣传发动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让村民了解、掌握选举的技能技巧、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尽量让村民了解选举的社会意义以及本次选举的日程安排。对村民的选举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村民的异议、建议要认真、及时地解答。在解决村民异议的同时,对其他村民也起到间接教育的作用。因此,认真对待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异议与建议,具有重要的民主意义。笔者认为,村民民主意识与民主技能的提高,主要是在提出异议与解决异议的过程中完成的。没有任何“异议”的选举,要么是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要么是村民的民主技能不高。基于上述理由,建议把《村组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按照确定的选举方案进行选民登记并公布选民登记的名单,若15日内村民对选举名单无异议,名单即为有效。若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选举委员会必须予以书面解释。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公布期间应该向村民宣传、介绍本次选举的相关事宜,发动、教育村民积极参加选举。”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外出打工的村民比例逐渐攀升,如何保证外出村民的选举权是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由于不同地方人口流动程度存在差异,《村组法》对此不能也不应该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把选民名单分为外出选民和非外出选民两个栏目,对于外出选民选举委员会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保障其选举权的行使。这种方式值得借鉴,但是可能违反秘密选举的原则。也有些地方通过委托投票的方式来保障外出选民选举权的行使,但这种方式很容易造成某些宗族或者个人左右选票的局面,因此对这种方法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4、健全正式候选人产生机制

从自治的过程看,选举是纵向民主的起点,而选举模式的划分则取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确定方式。如果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与确定方式不民主,那么整个选举就失去了意义。可见,候选人的确定方式将决定着选举能否真正体现民主、表达民主,能否保证自己所信赖的、合乎条件的人顺利成为候选人。如果候选人产生的方式不民主,无论其他选举程序设计的多么合理,也没有任何意义与价值。《村组法》第十五条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见,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个人手里,而不是在其他组织手里,这就在法律上排除了其他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如“协商”、“上级指定”、“组织提名”。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确立了海选模式,但问题在于《村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如何提名候选人。一般说来,村民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提名;二是一定数量的村民联合提名;三是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候选人。

5、规范选举大会现场

第一,清点参加会议的人数。《村组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有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选举才有效。因此,只有参加选举大会并投票的选民占到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选举大会,否则,选举不能进行。因此,选举委员

会必须在投票前,清点参加选举大会的人数,超过半数才能投票。

第二,设立发票、验票处。因为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发票、验票处工作人员核实选民证、委托证,与选民登记册核对无误后,在选民证、委托证上做出标记,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第三,设立秘密写票处。在选举现场保证选民不受干扰,充分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填写选票,是实现选举公正、公平的重要环节。在中国,没有设立秘密写票处的传统,习惯于在选举大会会场当场公开写票。这种写票方式,很难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选民或迫于某种压力,或碍于情面,而违心地“随大流”,结果使选举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选举程序直接决定村委会的产生及其组成人员的民意基础,因此完善选举程序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鉴于

此,《村组法》应该在程序上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确定科学的选举方案,建立选民登记异议制度,健全正式候选人产生机制,规范选举大会现场,只有完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才能推动了我国民主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娣.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3).

[2]周作翰,郑自立.我国弱势群体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政策选择[J].深圳大学学报,2010,(6).

[3]吕小莉.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遭遇困境的根源探讨[J].农村观察,2011,(03).

[4]王海胜.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1:(05).

作者:林来宏

第3篇: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参与选举问题探究

摘 要 在村民自治视野下,村民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管理村里事务和决定村里重大问题的多种权利。在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它是村民自治重要的前提。村民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关键。真正使村民民主选举落到实处,需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和完善行政指导规则,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同时还要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

关键词 民主参与;村民自治;乡村振兴

1 调查概况

此次调查采取面上调查和点上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调查中共发放300 份调查问卷,收回230份,有效问卷230份,问卷有效率达76.7%。为了更好地了解基层民众对民主参与的看法,更客观地了解农村民主参与的现状,所有的调查对象均处于农村最基层,因此此次调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 村民民主参与选举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基层民主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适应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提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理念新部署,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发展基层民主指明了前进方向,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显著成就[1-3]。

但仍要意识到,基层民主是一个长期问题,仍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难题,其建设过程艰辛,需要各方协作,共同努力,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脚踏实地,紧抓实干,把政策落到实处。现阶段,在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民主参与的问题,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由调查结果看出,对于选举非常了解的村民仅有5%,比较了解的村民有33.5%,一般了解的有27.1%,不太了解的有25.3%,完全不了解的有9%。由此得出,大多数村民对于选举这项民主参与活动持不在意态度,根本未意识到参与选举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的重要环节。选举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权力,是村民参与政治生活,表达真实意愿最重要的途径。

2.2 村民民主参与的素质偏低

调查过程中发现,有42.92%的村民不了解“乡村振兴战略”,69.41%的村民从未参加过村委会选举投票,82.19%的村民从没有向村干部提过意见;对于村内最近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了解也不知情的高达58.9%。在选举过程中,村民大多抱着“无所谓”或“走形式”的心态,选举结果并不能体现他们的意愿,乡村由此形成了一种政治冷漠现象,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造成了重大阻障。村民民主参与的素质偏低,大部分原因来源于文化素养不高,在文化教育方面,村民长期处于一个劣势地位,要想提高村民民主参与的素质,首先就要在村民的教育方面作出建设[4]。

2.3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落后

城市和乡村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给乡村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如人才流失、基础设施落后、制度保障不完善等,进一步拉大了乡村与城市的差距。城市越来越发达,乡村越来越落后,只有打破这个循环,乡村才能迎来真正的发展,这需要国家对乡村进行制度倾斜,促进人才返乡进行建设,同时需社會各方面的共同支援。

3 村民民主参与选举的对策

马克思认为,上层建筑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产生的,离开经济基础的支持,民主建设就无从谈起。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维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必须做好全面的战略布局,转变村民民主参与的困境。

3.1 提高农村整体文化水平,全面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

提高农村整体文化水平,必须加大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对村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有效的文化保障。与此同时,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也不容忽视,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主法治教育刻不容缓。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农村基层干部转变工作思想和工作作风,真正起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带头作用。

3.2 加强国家的制度供给,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建设

要想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就要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农村民主选举规范化。针对家族势力干预、贿选等现象,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到选举的重要性和好处,进而提高村民参与选举的意识和能力。此外,还要完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促使村民参与管理村事务,促进各项事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5]。在大方向上,还要完善与农村基层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健全农村政策反映的渠道,加强对政治参与的宣传,引导村民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

3.3 完善民主监督,严惩官员腐败行为

民主监督是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环节,是打击村官腐败最有力的方式,要想根治村官的腐败行为,就需要各方的共同监督。1)提高村民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村民的普法教育,让村民了解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2)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建设,为民主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3)推动村务公开,健全村务公开制度;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健全村民的民主监督,使基层民主建设实现良性发展。

3.4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经济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较于城市差距较大,尽快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村民参与选举的程度起着决定性作用。发展农村经济,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优势农业产业,采用农业与旅游结合的新型模式,因地制宜,形成独特的地区特色,打造农产品品牌;要加强教育等机构建设,实施“一事一议”补贴,全面落实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致力于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6]。在政策和制度方面,可通过补贴和免税激励农民,指导农民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在人才方面,国家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广大优秀青年回乡创业,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造福家乡,带动农村经济进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3.5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和农民联系较为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应减少对村级事务的行政干预,把注意力转移到发展社会事业和进行社会管理上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挖掘农业增收潜力;要加大财政对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把管理权限下放或“交还”给村集体,让村民真正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要更加重视民意调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农村居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拓展村民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村民意愿,解决与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进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 孙琼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困境和对策分析[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1(06):33-36.

[2] 王芬,陈兴亮.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几点思考[J].大观周刊,2011(34):38.

[3] 徐缙.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8(05):53-54.

[4] 张福贵.试论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与实施[J].山西农经,2018(08):43.

[5] 王璇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困境及对策[J].河北企业,2019(05):83-85.

[6] 邹爽,李旭辉.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与对策[J].人民论坛,2014(19):40-42.

(责任编辑:刘 昀)

作者: 赵佳辰 刘晗 马硕 李国栋

第4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千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代表具体数额“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也可以不选村民代表”。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和村民居住状况划分的村民组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民主自治的发展,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成了广大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各级应十分重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一、村民代表选举

(一)村民代表的构成和条件

1、代表构成

村民代表是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是村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其结构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1)在组织构成上,要有中共党员代表、共青团员代表、民兵代表等;

(2)在职业构成上,要有村办企业代表、种植户代表、养殖户代表、个体私营户代表和农村其它方面的代表;

(3)在性别构成上,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4)在年龄构成上,要有中、青年代表、老年代表;

(5)在民族构成上,多民族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6)在区域构成上,各村民小组均应有自己的代表。

2、代表条件

村民代表会议具有议事、决策、监督职能,村中重大事项要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素质高低、参政议政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到村民代表会议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因此村民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选民条件

应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只有本村选民。才能当选本村的村民代表。

(2)人品条件

应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素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主持正义,遵纪守法,不徇私情,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3)能力条件

应广泛联系村民群众,具有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中重大事项研究、分析、判断和敢于发表意见的能力。

(4)文化条件

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村民代表数额和任期

1、代表数额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6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45人;300户以上不足600户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5人;100户以上不足300户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5人;不足100户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人。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数额,上限未作规定。具体名额应按不违背法律法规,又便于发扬民主,便于开会议事的原则确定。不足100户、不选村民代表的村,村中重大事项应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为了便于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沟通村两委成员与村民代表的联系,鉴于村两委成员是由“两推一选”和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可以将村两委成员视为村民代表。但在村民代表总数中,非两委成员的村民代表比例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数额应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名额。

2、代表任期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在村委会成员换届选举前先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代表选举时间

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应统一安排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之前进行。由新一届村民代表参与新一届村委会成员选举,有利于调动村民代表积极性,有利于健全对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机制,体现了新一届村民代表对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负责。

(四)村民代表选举方式确定与产生办法

1、选举方式确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村民代表选举可采取推选方式。也可采取直选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民主意识强和情况比较复杂的村,应采取直选或“海选”的方式进行。

2、产生办法

(1)确定代表数额

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村人口情况和村民小组数量,确定村民代表数额。根据各村民小组的户数,本着相对均衡的原则,确定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人数。

(2)提名候选人

村民代表候选人由本小组选民单独或联合提出。提名时,等于或少于分配的名额有效,多于分配的名额无效;提名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效,非本小组村民无效;每一选民只有一次提名机会,多次提名人数的总和超过分配的名额,提名无效。采取“海选”方式选举时,提名与选举同步进行,无需经过提名候选人程序。

(3)投票选举

村民代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选举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4)公布选举结果

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束后、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公布村民代表名单。

(五)村民代表更换与补选

1、村民代表更换

村民代表任职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村民有权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由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并取得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通过,更换有效。

2、村民代表补选

村民代表被更换或者因某种原因导致村民代表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和程序与村民代表选举相同。

二、村民小组长选举

(一)小组长条件与任期

1、小组长条件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选好村民小组长,对于加强村民小组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村民小组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民小组村民;

(2)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3)坚持原则、无私奉献、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4)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5)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小组村民服务。

2、小组长任期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小组长选举时间

村民小组长选举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统一安排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之前进行。

(三)小组长选举程序

1、投票选举

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选举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票数最多的为村民小组长。确保村民小组长均是村民代表。

2、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束后,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公布新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名单。

(四)村民小组长更换与补选

1、小组长更换

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职责,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小组长,由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并取得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通过,更换有效。

2、小组长补选

村民小组长被更换或者因某种原因导致村民小组长职位空缺,应及时组织补选。补选村民小组长的办法和程序与村民小组长选举相同。

第5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 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

本村共有 户 人,分 个村民小组,经村党组织决定全村共推选 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 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 人。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 第二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 第三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 第四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 第五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 第六组 名,其中:女性代表 人,男性代表 人。 ……

二、村民代表的构成

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中占一定比例,要积极推荐党员和妇女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要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

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推选方式

村民代表推选一般采用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两种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一般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以得票多的当选。参加推选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必须有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本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推选方为有效,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一律不得委托。

五、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推选程序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党支部主持。村民代表的推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以下程序依法产生。

1、由村党支部根据村的规模大小提出本村各组的村民代表建议人数,女性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20%。

2、以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推选村民代表,并在村民代表中产生村民小组长。

3、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后,向村民公布,建立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名册,并报镇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倡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或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通过民主程序担任)由村党组织提出人选,经民主程序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都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其成员要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即: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是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二是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是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执行。

三是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等。 四是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五是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6篇:XX乡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XX乡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实施方案

一、为了规范村民代表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接受XX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本村确定村民代表

名。同一家庭成员不宜同时担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能自荐报名参加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宜被选举为村民代表。

1、一年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或未戒断3年以上(脱毒)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6、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五、村民代表选举以一个村民小组为一个选区,由选区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若遇参加选举的户代表数达不到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可由村党组织将因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户单独建立外出人员选区(或将一个选区划分为若干个小选区,每个小选区按比例分配相应的代表名额),由选区户代表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六、村民代表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1、每个选区村民代表的选举采用一张选票、一次投票的办法,每户一张选票。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与不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必须区分开来。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在选票上相应职位空格内直接填写要选人的姓名,村党组织成员村民代表职位栏直接填写符号,表示同意的写“√”,不同意的写“×”,弃权的不做任何符号。户代表须直接参加选举,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户代表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2、设监票人名,计票人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党组织提名确定。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3、选举均设置秘密写票处和固定票箱1只。选民领取选票后需当场填写并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和计票,宣布当选结果。

4、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且收回的选票数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5、选举结果以得票数多少为序,得票数最多的当选为村民小组长。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场重新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或由其协商解决)。

七、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产生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并填写《村民代表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留存归档。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党组织处理。

九、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向全体村民公告。 选举机构领导成员

姓名

本村职务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中共XX村乡

第7篇:村民选举冷漠问题

乡村选举中村民政治冷漠的成因及对策思考

文献综述

摘要: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所谓的直接民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做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治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乡村选举则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当前最为广泛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为广大村民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意愿和行使自己权利的途径,按理村民应该积极参与。但在实际过程中,村民表现出来的政治冷漠令人担忧,村民并不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利。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村民对选举的政治冷漠呢?本文就各位相关学者对于乡村选举中村民政治冷漠的成因及对策思考进行阐述。

关键词:乡村选举;村民;政治冷漠

一、前言

乡村选举为中国广大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决策提供了重要渠道,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村民是乡村选举的主体,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村民直接政治参与的体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委会选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肯定它进步的同时,乡村选举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乡村选举理应是民主选举,但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村民参政意识与参政行为热情度持续下降,大部分村民对选举持冷漠态度,使选举处于形式化甚至无人问津的尴尬状态,这对国家希望通过村民自治达到乡村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阻碍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因此,如何做好乡村选举,彻底根除村民的政治冷漠,引起了众多学者的高度关注。本文就乡村选举中村民政治冷漠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乡村选举将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村民的参政热情能够得到唤醒。

二、政治冷漠的定义

学术界对政治冷漠并没有多种定义,经查阅相关资料,学者陈静,杨爱华认为:政治冷漠,是与政治参与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在政治活动中和政治行为中表现出消极政治态度,即不参加政治生活,对于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的冷漠和不关心。一言以概之,就是政治不参与。罗伯特·A·达尔曾将政治社会中的人群分为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和有权者四类,认为现代政治社会中对政治事务极感兴趣,活跃于公共事务中的人往往是少数,而为数众多的公民则对政治持一种冷漠态度。

三、村民政治冷漠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研究

村民在乡村选举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冷漠,已有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角全面剖析产生这一现象的成因,并就这一成因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本文将选取几个有代表性学者的观点进行如下阐述:

允春喜、陈兴旺在《民主化进程中农民政治冷漠问题研究》中认为,村民政治冷漠的原因在于:①传统思想影响深远,逆来顺受不敢参与。②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治参与畸形现象严重。③参与成本高于收益,搭便车心理凸显。④)参与机制尚未健全,利益表达渠道不畅。⑤农民整体素质偏低,政治参与农民整体素质偏低,政治参与信心不足。为此,他们认为要化解村民的政治冷漠应采取以下四点措施:①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夯实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②完善基层制度建设,畅通利益表达渠道。③树立现代公民观念,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④提高

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参与能力水平。

蔡旭在《村级选举中的村民政治冷漠原因及对策思考》中,从制度落实情况、村庄特点、村民个体情况、前任村委会的表现四个方面来分析村民政治冷漠的成因,文中指出:①村庄资源不足,利益驱动力太弱。②人口多,分布不均。③村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言人。④思想上,不和官斗。⑤经济上,生活温饱,衣食无忧。⑥生活方式上,村民对村庄的“归属感”减弱,对村委会的“认同感”很低。⑦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正式这些原因挫伤了村民的政治热情。因此,要唤醒村民的政治热情,蔡旭认为应:①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落实村民自治制度。②普及村民的文化、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③大力发展经济,为村民政治参与提供物质基础。④培养出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摹层干部队伍。

杨辉,杨洁在《乡村选举中政治冷漠的成因与对策探析》中认为造成村民政治冷漠的原因主要有:①文化因素的影响。②经济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选举举成本的影响。③制度因素的影响。为了有效解决村民的政治冷漠,他们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①加强文化建设。主要是消除传统文化消极心理影响、采取各种措施繁荣农村文化、切实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②发挥经济因素的积极作用。包括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避免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增加农民政治参与收益。③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是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完善政治参与制度。

王守智、王俊哲的《当前乡村选举中存在的政治冷漠现象透视》,该文从①成本收益分析。②制度效应。③文化层面三个方面来分析了导致村民厌选、不选,其政治冷漠背后的真正根源。他们认为解决此问题应:①大力发展农村经济。②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使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政治权利。③加强思想文化建设,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

胡书芝,刘征的《政治冷漠:当前青年农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心态与行为》中指出,青年农民因其成长条件比上辈相对而言有一定的改善,故其受教育程度较之上辈更高且受传统束缚更弱,加之青年群体本身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理应在村委会选举中有较强的政治参与度而非政治冷漠。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政治冷漠现象呢?他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①村委会选举难以给青年农民切实的经济利益。②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以及青年农民自身的经济困境。③青年农民在村庄权力格局中出于劣势地位。④参与村委会选举带给青年农民的政治功效感较弱。要解决青年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政治冷漠问题,他们认为重点是增强青年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利益感。一方面,减少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防止不必要的干预,还村委会以本来面目,让村委会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组织和表达、维护村民合法正当利益的组织;另一方面, 对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村民以适当的补助,对参与村民以直接的经济利益刺激,可增强村委会选举与青年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国内众多学者从各种视角全面剖析村民在乡村选举中出现政治冷漠的成因,并就这一成因提出了各自的解决途径,希望以此改变乡村的选举现状,唤起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以此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些都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但其中也有研究不到位的,比如以上几个学者在研究村民政治冷漠的成因时都只是简单地从思想、经济、制度、文化等几个方面来分析村民的政治冷漠,也只是简单地要求从发展经济、完善制度、提高村民文化素质等方面解决村民的政治冷

漠。我们应该看到,乡村选举在各地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不仅表现在选举进展快慢上,而且还表现在选举的质量、选举组织者所做的主观努力等方面,学者不能把村民的政治冷漠简单地归结于村民思想落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制度的不完善、文化的层次低,也因关注到是否是选举组织者对选举的落实情况不到位以及选举的不公正等造成了村民政治冷漠。其次,乡村选举中虽然村民是选举的主体,但是各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的集体行为或者组织行为使得村民易受组织的影响,当村民意识到在这种集体行为或组织行为(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等正式组织的动员、家族非正式组织的动员)遇到不公待遇时,村民就会倾向于放弃选举,学者没有把选举中造成村民政治冷漠成因的组织因素进行分析,而是多从个体因素进行分析。再次,不同地方导致村民政治冷漠的成因并不相同,所以相应的解决对策也应该不同,学者在研究村民在选举中政治冷漠成因及解决对策时,很少提及村民政治冷漠的体现,只是就成因及对策提出看法。比如,学者文中普遍提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但在东部地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低,甚至有的超过中西部县市的经济,所以笼统说农村经济水平低,容易使人混淆认识。又如,胡书芝、刘征的《政治冷漠:当前青年农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心态与行为》,该文从五大因素阐明造成青年农民政治冷漠的成因,并指出须增强青年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利益感才能解决青年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政治冷漠问题。但该文是以湖北长阳县龙舟坪镇抽取的7个村为调查对象,因此对其他地区青年政治冷漠成因借鉴意义不大,而且不是只有增强青年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利益感才能解决青年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政治冷漠问题,例如,青年对农村的认同感降低也是导致青年政治冷漠的成因,仅以提高利益来增强青年的政治热情过于牵强。由于时间原因,有些问题还来不及发现,希望在后续过程中了解更多,为论文的撰写提供有力的依据。

本选题国外学者研究相对较少,故国外研究现状及成果不再综述。

通过行政管理相关专业的理论学习,我对中国政治制度相关理论有了一定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对我国选举制度问题的研究有了较为全面的探索和了解。同时,本人生长在农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投票中,看到村民在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态度以及交谈中他们中的无奈,此外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比如,认真阅读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中国村民民主选举研究—理论与实证分析》、《村委会选举与乡村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都为写好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加之导师的精心指点和帮助,这些将会保证论文写作的胜利完成。

本论文主要以民主选举以及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选举理论为指导,主要采用文献法、访谈法、观察法对本选题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乡村选举中村民政治冷漠成因的分析研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力求有新的亮点,为全面指导乡村的选举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以此能够根除村民的政治冷漠。

参考文献

[1]允春喜,陈兴旺.民主化迸程中农民政治冷漠问题研究.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0期

[2]蔡旭.村级选举中的村民政治冷漠原因及对策恩考.党政干部学刊, 2010(2)

[3]杨辉,杨洁.乡村选举中政治冷漠的成因与对策探析.时代报告(下半月), 2011(10)

[4]王守智,王俊哲.当前乡村选举中存在的政治冷漠现象透视.黑河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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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书芝,刘征.政治冷漠:当前青年农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心态与行为.青年探索, 2004(4)

[6]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0.131.

[7]陈静,杨爱华.乡村选举中政治冷漠的成因——以成本一收益为视角的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3)

[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8篇: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第六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公告

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选举,下列同志当选为本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和委员:

主 任:

委 员:

特此公告

二oo*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9篇: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镇政府统一布置,在区、镇、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本村党支部主持进行。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11人、采用奇数) 9 人组成。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下列之一的办法选举产生:

(一)由本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推选产生。

(二)由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三)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四)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决定采用第

(二)种办法。

四、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等由本村党总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选举会场的布置和投票箱的设置由本村党支部负责。

六、投票选举要召开选举大会,由本村党支部派专人主持,每一票箱由3名以上的监票员负责监督。村民凭印发的证件领取选票,在大会设定的秘密写票处写票、投票。

七、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由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推

选产生的方式的,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采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方式的,必须有本组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八、选民可以按村党支部提出的建议名单选举,也可以另选其他人(选票上不能印有建议名单)。

九、根据各项职务的人数,实行等额选举,在选票的某项职务的“姓名”栏空格内写上被选举人的姓名。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收回的选票是否有效,由本村党支部负责确认。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收回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确认投票选举有效后,公开唱票、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签名确认。

十一、由本村党支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当场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同的人员重新投票确定。

十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

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时,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本办法

日经XX镇XX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XX镇XX村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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