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公告

2022-11-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村民代表会议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5日补选陈润儿为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补选艾俊涛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现予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1月15日

陈润儿同志简历

陈润儿,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湖南茶陵人,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十九届中央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1975.09—1976.11 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人民公社秘书

1976.11—1977.12 湖南省茶陵县商业局干事

1977.12—1981.01 湖南省茶陵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1.01—1983.09 湖南省茶陵县马江公社(乡)党委书记

1983.09—1985.07 湖南农学院农学专修科农学专业学习

1985.07—1987.04 湖南省茶陵县委常委、副县长

1987.04—1990.09 湖南省茶陵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0.09—1992.09 湖南省茶陵县委书记

1992.09—1994.09 湖南省郴州地委委员兼郴州市(县级)委书记(其间:

1993.09—1994.07 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4.09—1995.04 湖南省郴州地委副书记

1995.04—1997.08 湖南省郴州市委副书记(撤地建市)

(1993.09—1996.01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8—1998.02 湖南省娄底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1998.02—1999.02 湖南省娄底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9.02—2000.04 湖南省地质矿产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00.04—2001.01 湖南省湘潭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01—2003.02 湖南省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02—2006.11 湖南省湘潭市委书记

2006.11—2013.04 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

2013.04—2016.03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2016.03—2016.04 河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候选人、党组书记

2016.04—2019.10 河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

2019.10—2019.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9.11—2020.01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候选人

2020.01—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艾俊涛同志简历

艾俊涛,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四川达州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

1981.09—1984.07 西藏自治区财经学校财政专业学习

1984.07—1991.12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企业财务处干部(其间:1989.09—1991.07江西财经管理干部学院财会系财务会计专业大专学习)

1991.12—1995.06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企业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5.06—2000.02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企业财务处副处长

2000.02—2001.02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企业财务管理处处长

2001.02—2004.07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1999.08—2001.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9—2002.07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3.03—2004.01中央党校培训部西藏班学习)

2004.07—2009.0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9.01—2009.1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09.11—2015.01 西藏自治區财政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2015.01—2016.08 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2016.08—2016.1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兼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主任(正司长级)

2016.11—2017.09 财政部条法司司长(其间:2017.03—2017.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7.09—2018.03 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

2018.03—2018.06 中央纪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

2018.06—2019.1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

2019.11—202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2020.01—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转自《宁夏日报》2020年1月16日)

第2篇:3 村民代表公告

××村第×民同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经全体村民以×户为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共推选本村村民代表 名,其中女性代表占 %,符合法律规定.名单如下: ××组

××组 ××组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年 月 日××××……××××……××××……

第3篇:村民代表公布公告(1号)

村党委

关于公布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名单的公告

(第一号)

经各村民小组推选,本村共选举产生村民(社员)代表 名,村民小组长 名,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第二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第三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第四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富阳市洞桥镇 村党委(印章)

2011年2月20日

村党总支

关于公布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名单的公告

(第一号)

经各村民小组推选,本村共选举产生村民(社员)代表 名,村民小组长 名,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第二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第三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第四村民小组 村民(社员)代表: 村民小组长:

富阳市洞桥镇 村党总支(印章)

2011年2月20日

第4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5篇:张家产镇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本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因故缺额时,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四、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好建议;

2、审议通过本村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4、决定由村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5、改变和撤消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村委会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会议议题,并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凡属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委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村民代表,使村民代表能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

八、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须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或决议,如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6篇: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7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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